第一篇:知名国际法学教授简介
知名国际法学教授简介
韩德培
韩德培教授,1911年2月生,江苏如皋人。1934年毕业于中央大学法律系,获法学学士学位。1939年考取中英庚款出国研究生,在加拿大多伦多大学研究国际私法,获硕士学位。1942年转入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继续研究国际私法、国际公法、法理学等。1945年,受著名国际法学家周鲠生校长之聘回国,任武汉大学法律系教授,继而任系主任。新中国成立后,历任武汉大学校务委员会常委兼副秘书长、武汉大学副教务处等职。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领导恢复和重建了武汉大学法律系和法学院,并先后担任系主任、名誉院长、国际法研究所所长、环境法研究所所长等职,还在社会上兼作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法学评议组第一届、第二届成员,中国社会科学院政治学、法学规划领导小组成员,国务院经济法规研究中心顾问,第六、第七届全国政协委员等职务。现继续担任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生与博士后导师,北京大学兼任教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法学评议组第三届特约成员,国家环境保护局顾问,中国法学会顾问,中国国际法学会副会长,中国国际私法研究会会长,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顾问,国际自然资源保护同盟理事,环境政策与环境法研究中心理事,世界城市与区域规划学会理事等。
其代表性的学术论文有:《国际私法中的实质与程序问题》、《国际私法中的反致问题》、《应该重视对冲突法的研究》、《国际私法的晚近发展趋势》、《论我国的区际法律冲突问题》等。主编的著作主要有:《国际私法》、《环境保护法教程》、《现代国际法》、《中国冲突法研究》、《中国环境法的理论与实践》、《国际私法教学参考资料选编》等。其中,《国际私法》是我国高等院校第一部统编教材,曾荣获国家级优秀教材奖。近年来,由他撰写的《美国国际私法(冲突法)导论》和《韩德培文选》又相继出版,受到了学术界的普遍好评。他先后多次出国讲学并参加国际学术会议。他还主持了二十余项国家社会基金、国家教委和省级科研项目,其中有五项重点项目。他自1982年起就指导国际私法和国际公法专业的博士研究生,还指导过许多国际私法及环境法的硕士研究生,为我国培养了大量的高级专门人才,被公认为新中国国际私法学的一代宗师和国内外著名法学家。早在1984年,《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就将他作为“当代中国的法学人物”予以专条介绍。
梁西
梁西先生,国际组织法专家,1924年生,湖南安化人。1953--1982年执教于北京大学。从1983年起执教于武汉大学,现任武汉大学法学院国际法教授,博士生与博士后导师。兼任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委员,国家教委武大文献信息中心学术咨询委员会委员,中国国际法学会理事;兼兼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邮电部法律顾问,湖北省人大常委会法律顾问。梁先生是我国50年代大学教师中最早的兼职律师之一,曾多次出席最高人民法院与北京市法院重大涉外案件的庭审。1955年5月最高法院开庭审理“卡麦隆(L.W.Cameron)驾驶美机侵入中国领空”一案,他接受委托担任被告律师。此案在中美关系史上关系重大,举世瞩目。
梁先生于1950年毕业生武汉大学法律系之后,曾在中国人民大学学习与钻研当时苏联及西方法学,长期主攻国际法。他在求学阶段形成的“注意积累材料,讲求据实分析,不爱人云亦云,勤于个人思考”的学风,对其日后的教学与科研工作有深刻影响。他从事法学教育已40多年,从1986年起招收博士生,为新中国培养了大批国际法人才。经其直接指导毕业并获国际硕士和博士学位的数十名研究生中,已有不少人在教学科研单位、外交部及香港等地涉外工作部门,担任高级职务并发挥重要作用。他是国内“国际组织法”新课程的最先创设者,是“国际组织法学”的奠基人。其有关国际组织的专著,起了填补国内学科空白的作用,曾多次参加在香港和北京举办的国际书展,并于1996年获国家教委一等奖,被指定为全国高等学校通用教材。其有关国际组织的译作,对我国1971年在联合国恢复合法席位后的初期工作有实用价值,曾获国内和联合国秘书处的赞赏。梁先生的主要著作有:《国际法》、《现代国际组织》及其增订版《国际组织法》等。代表法学术论文有:《国际法的社会基础与法律性质、《论国际法的发展》、《联合国与中国》、《现代国际法中的集体安全制度》、《联合国:奔向二十一世纪》等。主要译著有:《希思外交报告:旧世界新前影》、《联合国与裁军》等。重要译文有《从国际司法角度看联合国的各项原则》、《非洲国家与国际法渊源》、《新国际经济秩序及其对国际法的影响》等。其《国际组织法》(专著)和《国际法》(主编)两书,均于1996年以繁体字在台湾地区出版发生,颇具学术影响。李双元
李双元,湖南新宁人,1927年9月10日出生,1955年毕业于武汉大学法律系。现为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湖南师范大学终身教授,博士生导师。先后任中国国际私法研究会副会长,中国行为法学会副会长,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法学委员会委员,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委员、仲裁员,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成员。
李双元教授知识广博,治学严谨,是我国改革开放新时期国际私法学的奠基人之一。自1979年调回母校以来,他一方面担负着繁重的教学工作,言传身教,诲人不倦,深受学生爱戴,先后为我国培养了数十名国际私法学硕士、博士,目前仍有近20名硕士、博士研究生求教于他的门下。另一方面,他潜心研究,在我国国际私法学这块园地里,辛勤笔耕,著述达400多万字。他先后出版了《国际私法(冲突法篇)》、《国际民事诉讼法概论》、《中国国际私法通论》等8本专著;主编了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教材《国际私法》、全国高等学校教材《法学概论》及《中国与国际私法统一化进程》、《市场经济与当代国际私法趋同化问题研究》、《国际经济贸易法律与实务新论》等书。他还先后在《中国社会科学》、法学研究》等杂志发表了具有重大影响的学术论文数十篇。其中,《国际私法(冲突法篇)》被公认为中国系统研究冲突法基本理论和基本制度的第一部权威著作;他在《市场经济与当代国际私法趋同化问题研究》等书中提出的“法律趋同化”理论,已得到了越来越多的学者的赞同和认可,并被广泛运用于法学研究的众多领域。
去年末,李双元教授又在国际私法趋同化倾向不断加强的观点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了国际私法已发展到以构筑国际民商新秩序为己任的历史新阶段。他认为,国际法律新秩序包含三个层面,即国际政治新秩序、国际经济新秩序和国际民商新秩序,它分分别由国际公法、国际经济法和国际私法调整。李双元教授的这一理论观点的提出和展开,无疑将对国际私法学的研究,起到重大的革命性的推动作用。目前,他正在进一步从事这一课题的研究。
刘丰名
刘丰名,1929年出生于重庆市。1946年11月考入武汉大学,1949年8月随解放军南下,曾任广西桂林市人民政府公安局副科长。自1954年起,先后在公安学院武汉分院及华中师范学院等校担任教员、讲师、副教授。1984年返母校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工作,并任教于国际法学系,继而兼任法学院国际法学系系主任,1988年晋升教授,1990年任国际经济法专业博士生导师。
他独著有《现代国际法纲要》、《巴塞尔协议与国际金融法》和《国际金融法》等学术专著和教材,与人合著有《科学社会主义》、《通俗政治学》、《国际经济法概论》、《国际投资法成案研究》、《中国外资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概论》、《外资企业法概论》等学术专著和教材。他所撰写的《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与我国投资环境的改善》一文获武汉市人民政府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国际经济法研究生的教育和培养项目》获湖北省教委高校优秀教学成果二等奖。
他的主要学术观点:
由于当今世界各国之间的斗争与合作的关系是由现代国际法来调整,因此需要加强对现代国际法的研究,建立现代国际法学的科学体系;
国际经济法应当从国际公法与国际私法中分离来,形成一个相对独立的法律部门和法学研究领域,以适应中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以及建立和发展国际经济新秩序的需要;
中国需要从参与国际经济合作与竞争以及对外资加以引导与疏导这两个方面继续完善外商投资法;
为迎新新世纪,国际经济法的研究需要将其重心转向加强国际金融法的研究,以便逐步建立起国际投资金融法、国际贸易金融法与国际货币金融法“三位一体”的国际金融法学科体系。余劲松
余劲松教授,1953年生,湖北省黄冈人。1982年1月毕业于湖北财经学院法律系,获法学学士学位;1984年武汉大学法律系硕士研究生毕业生留校任教,1988年获法学博士学位,是新中国首届国际经济法专业法学博士。1989--1991年受美中法学教育交流委员会邀请在美国哈佛大学作学术研究,1995--1996年作为美国富布赖特高级访问学者在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作学术访问和研究,同年受德中文化交流协会邀请在德国特利尔大学访问和讲学。曾任武汉大学国际法系主任、法学院副院长。现任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院长,兼任中国际经济法学会副会长、中国国际法学会理事、湖北省社会科学联合会副主席等职。
余劲松教授主要从事国际经济法的教学和研究,侧重研究国际投资法和跨国公司法。其代表性著作和教授有《跨国公司法律问题研究》(专著)、国家七五规划社科重点研究项目成果《比较外资法》(副主编)、高等学校法学教材《国际投资法》(主编)、高等学校法学教授《国际经济法学》(主编)、高等学校文科教学参考书《国际经济法成案研究》(主编)、高等学校法学教授《外资投资企业法教程》(副主编)、《中国国际经济法的理论与实践》(专著)等。在《中国社会科学》、《法学研究》等学术刊物发表的代表性论文有:“论国际投资法中国有化补偿的根据”、“跨国公司法律地位浅析”、“跨国公司的管辖问题”、“论跨国公司责任的法律根据”、“涉外破产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等。余劲松教授多次获国家级奖励。1988年获香港霍英乐教育基金会首届全国高校青年教师奖,1991年被国务院教委和人事部评为全国教育系统劳动模范并被授予人民教师奖章,1994年获宝钢教育基金会首届全国高校优秀教师特等奖,同年被国家人事部评为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在教学与科研方面,1993年获国家教委全国高校优秀教学成果国家级一等级,其著作《比较外资法》(合著)和《跨国公司法律问题研究》于1995年分别获国家教委首届全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一等奖一二等奖,其主编的高等学校法学教材《国际投资法》和《国际经济法学琮》于1995年分别获司法部第三届部级优秀教材一等奖和国家教委第三届全国高校优秀教材中青年奖。
肖永平
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教授、博导。中国国际私法研究会秘书长;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执行所长;武汉仲裁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仲裁员;中国国际商会武汉商会调解员;武昌区人民法院陪审员。
曾获湖北省首届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霍英东基金会高校青年教师奖,“中国法治之路”青年法律论文优秀奖,首届珞珈青年赤子奖等11项奖励,著有《中国冲突法立法问题研究》、《中国仲裁法教程》和《冲突法专论》等12部著作,在《中国社会科学》、《美国比较法杂志》等国际国内刊物上发表论文70余篇。
1984年,当肖永平踏入西南政法学院的门槛时,这位18岁的麻城少年正做着“律师梦”,电影中的大律师博学善辩,匡扶正义,让他神往。而今天,33岁的肖永平己成为武汉大学一名法学教授,是青年法学家中的佼佼者。
凭着对法律的浓厚兴趣,他刻苦攻读,本科期间曾连续三年成绩居全校第一,并考入武大读研,尔后又提前攻博。武大法学院浓厚的学术氛围和雄厚的师资力量使肖永平改变初衷,决心致力于法学研究。在一代法学宗师韩德培教授的指导下,他以一种“衣带渐宽终不悔”的精神倾注于国际私法的探索。自留校以来,他先后主持或参加了“市场经济与中国国际私法立法的完善等三项全国性重点课题的研究。1996年,其专著《中国冲突法立法问题研究》出版后引起学术界的广泛关注。该书通过对各国冲突法立法体制及其基本运作方式的比较研究,剖析了我国冲突法立法现状,提出了一系列极有价值的立法建议。尤为可贵的是,他率先引入实证主义的分析方法,在我国理论界第一次论证了国际私法法典化问题,从而在诸多学术领域实现了突破。此外,他先后出版学术著作12部,其中个人独撰3部,并在《中国社会科学》、《美国比较法杂志》等国内外权威、核心期刊发表论文71篇。1997年,31岁的肖永平破格晋升为教授,成为中国最年轻的法学教授。次年又被增列为博士生导师,是法学界最年轻的博导。1998年肖永平又访学哈佛,并以其扎实的学术功底赢得了美国法学界人士的尊重,他们邀请这位来自中国大陆最年轻的法学家赴纽约、华盛顿等各地作学术报告。肖永平也利用这一难得的机遇与美国法学界广泛交流,拓宽学术视野,并在美国权威法学期刊《美国比较法杂志》上发表了《大陆与香港的法律冲突与协调模式的选择》一文。
作为中国法学新生代的代表人物之一,肖永平逐渐形成了鲜明的学术风格:在反思中求创新,在创新中求突破,开放、多向和动态地思考问题。他主张,新一代学者要实现发展与重构国际私法学,须在人文积淀与研究方法上不断开拓,并力求掌握现代科技知识。他说,独特的国情为每一个有强烈民族和社会责任感的法学家提供了肥沃的研究土壤,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国际私法学体系是我们义不容辞的任务。
“理论是灰色的,实践之树常青”,肖永平认为,脱离司法实践而局限在“象牙塔”里做文章,无法迎接21世纪的挑战。1998年2月,江苏南通某国有进出口公司与俄国商人发生经济纠纷,后来,英国银行在英国伦敦对中国某银行提起诉讼。肖永平毅然伸出援助之手,为当事人在英国法院提供了令人信服的专家证言,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千万余元。黄进
黄进教授,1958年12月生,湖北利川人。1988年2月毕业于武汉大学法学院国际法系,获法学博士学位,成为新中国自己培养的第一位国际私法专业博士。1986年至1987年曾在瑞士比较法研究所和荷兰海牙国际法学院学习和从事研究工作。1993年至1994年以富布赖特高级访问学者身份在美国耳鲁大学法学院从事研究工作。曾任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副所长、所长,法学院副院长。现任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武汉大学校长助理,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法学评议组第四届成员,中国国际私法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中国际法学会理事,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国际商会中国国家委员会(ICCC)国际仲裁委员会委员,武汉大学《法学评论》主编,澳门政府立法事务办公室法律专家等职。
黄进教授主攻国际私法,旁及国际公法与比较法,尤其是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法、区际冲突法、国际商事仲裁和中国国际私法的理论与实践有深入、系统和独到的研究。其代表性著作和教材有:《国家及其财产豁免问题研究》(专著)、《区际冲突法研究》(专著)、《区际冲突法研究》(专著)、《中国国际私法》(专著)、《国际司法协助与区际冲突法论文集》(主编)、司法部法学教材《现代国际私法》(主编)、《区际司法协助研究》(主编)、《区际司法协助的理论与实务》(主编)等;先后在《中国社会科学》、《海牙国际法年刊》(荷兰)、《国际法文摘》(德国)、《杜克国际法与比较法杂志》(美国)、《中国国际法年刊》、《法学研究》、《经济与法律》(香港)、《华冈法粹》(台湾)等国内外报刊上发表中、英文论文、译作90余篇。作为学术骨干和学术带头人承担过十项国家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项目。
由于在教学和科研上的突出成就,黄进教授先后荣获周鲠生法学奖甲等奖,湖北省法学会法学研究优秀成果荣誉奖和优秀成果奖,武汉市法学会法学研究优秀成果奖,湖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二等奖,霍英东教育基金全国高等学校青年教师奖,国家教委优秀教学成果一等奖,湖北省高等学校优秀教学成果一等奖,首届湖北省社会科学优秀青年人才奖;他还被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国家教委授予“有突出贡献的中国博士学位获得者”,被湖北省政府批准为“湖北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被湖北省教委和人事厅评为湖北省优秀教师,并于1996年荣获全国“杰出青年法学家”称号。
万鄂湘
万鄂湘教授1956年5月生,湖北公安人。1977年就读于武汉大学外文系英语专业,1981年考取武大法律系国际法专业在职研究生,1986年赴美国耶鲁大学法学院学习,1988年获法学博士学位。现任武汉大学校务委员,国际法研究所所长,教授,博士生导师,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兼任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武汉市知识产权产权研究会副理事长,武汉欧美同学会常务理事,武汉市政府咨询委员会委员;湖北省政府咨询委员会委员,湖北省青联常委,湖北省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中国国际法研究会理事,中国人权研究会理事,中华海外联谊会理事;民革中央常委,湖北省副主委。
自1988年从美国耶鲁大学法学院毕业回国以来,万鄂湘教授先后主持和参加过国家“八五”、“九五”规划国家社会科学法学重点课题,国家社科基金、国家教委基金和国际合作研究项目十余项。在《中国法学》、《武汉大学学报》、《法学评论》等中外刊物和国际学术会议上发表和宣读中英文论文数十篇,出版学术著作近二十部。其中《深化改革,创建一流的国际法教学基地》1994年获国家级优秀教学成果一等奖,同年获湖北省政府一等奖;《国际强行法与国际公共政策》1995年获湖北省首届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1996年,他还获得中央电视台“东方之子”证章。
万鄂湘教授的代表作是他在美国耶鲁大学法学院完成的博士论文《国际强行法与国际公共政策》。该书提出的“相对强行法”的概念受到国际法学界的高度评价。耶鲁大学法学院著名国际法学家赖斯曼教授在评鉴该书时指出:“这部著作的出版将奠定万鄂湘先生在世界国际法学界非常重要的地位。”万鄂湘教授在国内外法学界产生过重大影响的其他法学著作还有:《国际人权法》、《国际条约法》、《欧洲人权法院判例评述》、《国际法》等。他所创办的“武汉大学社会弱者权权利保护中心”是我国历史上第一个法律援助机构,七年来为全国的数万“社会弱者”提供免费法律援助,受到国内外新闻机构和政府部门的高度赞扬。近几年来,万鄂湘教授还多次赴欧美、日本和韩国参加和主持国际学术会议,并在美国耶鲁大学法学院、哥伦比亚法学院、密西根法学院、加州洛杉矶法学院、香港大学法学院等发表过专题演讲。
曾令良
曾令良教授,欧洲联盟和世界贸易组织法专家,1956年4月生,湖北麻城市人。1992年6月毕业于武汉大学法学院国际法学系,获法学博士学位。1985-86曾留学于美国密歇根大学法学院并获法学硕士学位,1987年获武汉大学法学硕士学位,1989--90年在意大利欧洲大学研究院从事博士论文研修工作,1996-97年以富布赖特高级访问学者身份在美国丹佛大学法学院从事研究工作,1998年7--8月以中欧高等教育合作项目中方客座教授身份在英国伯明翰大学法学院访问、讲学。现任武汉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武汉大学欧洲问题研究中心主任。兼任教育部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中国国际法学会理事、湖北省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湖北调解中心调解员、武汉市委政法委员会法律咨询顾问、中南工业大学兼职教授、武汉水利电力大学兼职教授等职。
曾令良教授一直从事国际法及国际组织法理论与实践的教学与研究工作。他是我国欧洲联盟(共同体)法这一新兴学科的开拓者之一,率先在国内开设“欧洲联盟(共同体)法”新课程。其有关国际组织法的专著,填补了国内学科空白。其代表性学术著作有:《世界贸易组织法》(专著)、《欧洲共同体与现代国际法》(专著)及其修订版《欧洲聪明与现代国际法》(专著);后者于1994年以繁体字在台湾出版发行,在海内外学术界颇具影响。先后在《中国社会科学》、《中国法学》、《法学评论》、《武汉大学学报》等权威、核心期刊及国际学术会议上发表或宣读中、英文论文数十篇。其中代表性学术论文有:《国际法发展的历史性突破--<国际刑事法院规约>评述》、《论冷战后时代的国家主权》、《乌拉圭回合与国际贸易法的发展》、《论世界贸易组织法的体系》、《国际法院的咨询管辖与现代国际法的发展》等。他是《国际法》(梁西主编)、《现代国际法》(韩德培主编)、《人权的理论与实践》(韩德培主编)、《当代国际法》等编著和教材的主要撰搞人或分篇主编。他先后主持和承担了多项国家级和省部级人文社科研究(含重点)项目。
曾令良教授曾多次获得国家级、省部级、地市级和校级奖励。其中较重要的有:武汉市第六次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三等奖、湖北省首届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三等奖、湖北省高等学校优秀教学成果一等奖(与他人合作)、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第二届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成果二等奖、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教学成果国家级一等奖(与他人合作)。他享受国务院特殊政府津贴,并被欧洲的欧共体研究协会选入《欧洲一体化研究世界名人录》。
李兆杰:男,法学博士,北京大学国际法研究所副教授 主要论文:
《国际法中的时际法原则》 《条约在中国国内法中的效力》 《国家对国际社会整体所承担的义务》 主要著作: 《国际人道主义法文选》,主编 主要学术观点:
研究国际法必须注重国际关系的历史和现实,必须以法律精神和价值作为指导,必须强调理想主义和现实主义、学术与应用的结合,必须采取科学的方法论,必须掌握基本的法律技术。国际法的效力根据应求之于国际交往的需要,国家意志的协调,以及法律自身固有的价值。习惯法是国际法的最重要的渊源,国际习惯的构成要素中,“法律确念”是主要要素。在国际法律秩序的结构,随着国家对国际社会整体所承担的义务以及强行法规则的出现正发生着由横向性结构向纵向性结构的演变,因此需要对国家主权的概念加以必要的修正。
白桂梅 女,1954年12月12日出生于河北涿县。法学博士,现为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承担的科研项目:
1993-94 “国际法上的人权问题” 国家教委专项科研基金, 5人,(骨干)(0.75万)
1995-96 “中国加拿大联合人权项目” 外贸部 4人(骨干)(8.4万)1996-97 “社会主义法制与国际法” 国家重点9.5规划项目 8 人(一般)(4万)
1998-2001 “国际人权法” 社科研究项目 5人(主持人)(2.5万)主要著作
专著:
《国际法上的自决》,中国华侨出版社,1999年。主编:
白桂梅等编《国际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88年。
白桂梅主编《人权与发展:中国和加拿大的视角》,法律出版社,1998年。参编:
白桂梅、龚刃韧、李鸣等编著《国际法上的人权》,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魏敏主编《海洋法》,法律出版社,1987年,(第7(与罗祥文合作)、9、10章)。魏敏主编《国际法概论》,光明日报出版社,1986年,(第6、7章、第一章第7节)。王铁崖主编《国际法》,法律出版社,1995年,(第3、4章)。
中华法学大辞典,《国际法卷》,(人物和国际法理论学派词条,约60000字)。刑事法学大辞书》,南京大学出版社,1990年,(承担有关国际刑法的国际公约词条)。《牛津法律大辞典》,光明日报出版社,1988年,(承担部分二译工作)。主要论文: 中文:
1.“国际法上的自决与禁止使用武力”,《国际法学论丛》,当代世界出版社,1999年,第145-160页。
2.“《世界人权宣言》在国际人权法上的地位和作用”,《中外法学》,1998年第6期。“论内部与外部自决”,《法学研究》,1997年第3期。
3.“国际法上的少数者权利与自决权”,《中外法学》,1997年第4期。
4.“土著人与自决权”,《中外法学》,1997年第6期。获《中外法学》1997年优秀论文奖(相马达雄奖)。
5.“国际人权法与对妇女的暴力行为”,载于信春鹰主编《妇女与人权》,吉林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203-210页。
6.“自觉与分离”,1996年《中国国际法年刊》,第45-62页。7.“论人民自决权”,1993年《中国国际法年刊》,第93-112页。8.“论国际人权法的等级”,1994年《中国国际法年刊》,第19-30页。
9.“国际人权法中的几个理论问题”,载于《和平、正义与法》(王铁崖先生八十寿辰纪念论文集),中国国际广播出版社,1993年,第304-315页。10.“论新一代人权”,《法学研究》,1991年5期,第1-6页。
11.“政策定向学说的国际法理论”,1990年《中国国际法年刊》,第201-224页。
12.“国家主权与国际法”,《中外法学》,1990年5期。英文论文:
1.“Are there hierarchies of human rights in international law?”in P.R.Baehr et al(eds.),“"Human rights: Chinese and Dutch perspectives”, Marinus Nijhoff Publishers, 1996, pp133-142.2.“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 Law and the Elimination of Violence Against Women:China's Theory and Practice”,in HUMAN RIGHTS:CHINESE AND CANADIAN PERSPECTIVES,EDITED BY EP MENDES AND AM TRAEHOLT,1997,PP391-395。译文(英文-中文):
1.“人权走向世界的艰难历程”,作者(意)卡波道蒂,载于《西方人权学说》(下卷),1994年,四川人民出版社,第451-478页。
2.“作为'权利'的国际人权”,作者(美)亨金,载于《西方人权学说》(下卷),1994年,四川人民出版社,第498-511页。
3.“国际法的理论与实践”,作者(芬兰)本奇特·布罗姆斯,载于《中国国际法年刊》,1994年9月,第571-578页。
曹建明,当代中国杰出的青年法学家,华东政法学院国际经济法教授。兼任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法学专业硕士学位专家组成员、国家公派出国留学评议专家、国家教委高等学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成员、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成员、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中国国际法学会常务理事等职。
在科研上数十年如一日,以顽强的毅力刻苦钻研,主编有《国际经济法概论》、《国际经济法新编》(三卷本)、《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等著作。教材20余部,发表论文230余篇。他率先提出土地批租的法律问题、在法学界、经济学界有较大影响;他的《国际产品责任概论》是国内最早的关于产品责任法的专著;他主编并共同撰写的《国际经济法新编》三卷本150万字,获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成果(1986-1994)著作一等奖和国家教委第二届全国高校出版社优秀学术著作奖。他还积极参与国家和地方立法工作,在全国较广范围内进行了大量的法制宣传工作。
由于他的突出成就,他曾获得全国有突出贡献的回国留学人员、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上海市十大高教精英、上海市大十杰出青年、中国十名杰出青年法学家等荣誉称号。
1994年12月9日,曹建明在中南海怀仁堂为江泽民等党和国家领导主讲中共中央法律讲座第一讲《国际商贸法律制度及关贸总协定》,在国内外产生很好反响。
他认为,在我国对外开放和市场经济建设过程中,如果我们不仅善于总结和运用本国的法制经验,而且也善于从国际经济法角度,更多地和更大胆地学习和借鉴一些国际经济法原则、规则及国际惯例、使我国的法规、政策及其实践尽快向公认的国际公约、国际惯例靠拢,这对于加快我国市场经济法制建议,尽快形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郭懿美 美国杜兰大学法律科学博士(S.J.D.),现任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研究专长: 知识产权法、信息法规、竞争法、国际贸易法
主要研究成果
博士论文
“Relief from Unfair Trade Practice under Section 301: An Overview and Suggested Strategies for Foreign Response”(美国三○一条款不公平贸易行为救济之研究-兼论外国因应之道)(一九九一年三月八日提出于美国杜兰大学法学院,指导教授为Prof.Suman Naresh)期刊论文
1.“乌拉圭回合防卫协定草案之研究-兼论我国建立防卫制度之必要性”(一九九三年二月十五日东海大学法学研究第七期)2.“Administration of Import Relief Statutes by the United States 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 and the Impact on Commercial Transactions”(“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执行进口救济法规及对商业交易冲击之研究”)(于一九九三年元月及十二月,刊载于工总进口救济论丛第一及第三期)3.“美国三○一条款与GATT之捍格”(一九九四年九月,刊载于东海大学法学研究第八期)4.“美国三三七条款与GATT国民待遇原则-智慧财产权之必要保护抑或不公平贸易措施?”(一九九五年九月,刊载于东海大学法学研究第九期)5.“从GATT规范与实务论美国培利修正案”(一九九六年六月,刊载于朝阳学报创刊号)6.“从'光碟月刊案'探讨网络著作权问题-兼论网络服务提供业者与线上服务业者之责任”(发表于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出版东海大学法学研究第十一期)7.“首宗WTO争端解決上诉案-美国再炼解汽油案评述”(发表于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出版东海大学法学研究第十二期)8.“共享软件之著作权保护问题研究-兼评'中国象棋v.1.0视窗版'案”(发表于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出版东海大学法学研究第十三期)9.“Y2K法律問題之研究”(预定发表于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出版清华大学法学评论第三期)研讨会论文
1.“从申请入关论中国大陆对外贸易法”(一九九四年十一月十九日发表于“八十四年度大陆经济情势学术研讨会”)2.“Technology Transfer and Patent LicensingNew Legal Dilemmas”(英文)(“媒体对我国著作权法之挑战-一個新的法律困境”)(发表于一九九六年九月十五日“第廿一屆美东华人学术联谊会年会”)6.“从乌拉圭回合反倾销协定论欧盟反倾销规则”(发表于一九九七年二月廿八日东海大学主办“世界贸易組织架构下贸易救济制度研讨会”)7.“著作权法务管理问题之研究”(发表于一九九七年六月七日东吴大学主办“一九九七年企业管理国际研讨会”)8.“论台湾高科技工业如何因应美国经济间谍法(EEA)?-技术移转Vs.窃取营业秘密”(发表于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廿七日国立交通大学主办之“1997全国智慧财产权研讨会”)9.“我国加入WTO对两岸经贸关系之冲击及台商因应之道”(发表于一九九八年六月六日静宜大学企业管理学系主办“中小企业对我国加入WTO之因应策略研讨会”)10.“两岸海关保护智慧財产权制度之比较”(发表于一九九八年八月廿一日国立中兴大学农业经济系主办“"贸易救济制度与争端解决案例研讨会”)11.“论网域名称之侵权争议及解决之道-侵害商标专用权抑或为不公平竞争?”(发表于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十九日新竹交通大学主办之“1998全国智慧财产权研讨会”)12.“网络链接之智财权保护问题研究”(预定发表于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廿五日新竹交通大学主办 之“1999全国智慧財产权研讨会”)13.“两岸智财权保护环境之发展浅析”(预定发表于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廿五日新竹交通大学主办 之“1999全国智慧财产权研讨会”)专著:
1.《国际贸易法规》(大专教科书)(一九九五年六月,智胜文化事业公司初版,一九九六年十月再版,一九九八年六月三版,一九九九年二月三版一刷)2.《国际经贸法律专题研究(一)》(一九九七年五月群彦图书股份有限公司出版)3.《商事法精论》(一九九八年六月沧海书局初版,一九九九年元月初版一刷,一九九九年九月初版二刷)4.《资讯法规》(预定于一九九九年十二月松岗电脑图书资料股份有限公司出版)技术报告
1.一九九四年八月一日起执行国科会辅助八十四年度专题研究计划“乌拉圭回合TRIPs协定及美国特別三○一条款对我国智慧财产权保护之影响”(NSC84-2414-H-035-001),已于一九九五年十一月卅日完成。
2.一九九五年八月一日起,执行国科会辅助八十五年度专题研究计划(两年期)“大陆入关及加入WTO对台商之冲击与因应之道研究(一)”(NSC84-2745-H-035-001),已于一九九六年十月卅一日完成。
3.一九九六年八月一日起,执行国科会辅助八十六年度专题研究计划(两年期)“大陆入关及加入WTO对台商之冲击与因应之道研究(二)”(NSC86-2414-H-035-001),已于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廿二日完成。
4.一九九七年八月一日起执行国科会辅助八十七年度专题研究计划(两年期)“两岸智慧财产权保护环境与互动关系之研究(一)”(NSC87-2414-H-035-001),已于一九九八年十月廿四日完成。
5.一九九七年八月一日起至一九九八年七月卅一日参与新竹交通大学“企业法律中心”执行财团法人工业技术研究院国际计划中心委托《国际技术移转相关法律规范参考手册》(上册)编纂工作,並担任协同主持人。.6.一九九八年八月一日起执行国科会辅助八十八年度专题研究计划(两年期)“两岸智慧财产权保护环境与互动关系之研究(二)”(NSC88-2414-H-035-001),已于一九九九年九月卅一日完成。单文华
剑桥大学法学院,圣三一学院博士后研究人员,厦门大学法学院法学副研究员,国际法协会会员,法学博士,经济学硕士,剑桥大学劳特派特国际法研究中心客座研究员(1998.9-1999.9)主要论文:
《外资国民待遇及其实施条件》,《中国社会科学》,1998年第5期。《中国国际经济法学的创立与发展》(合作),《中国法学》,1998年第5期。《我国法学本科教育若干问题探讨》,《社会科学研究》,1998年第5期。《电子贸易的法律问题》,《民商法论丛》(HW208)第10卷(1998年第1号)。 《中国有关国际惯例的立法评析》,《中国法学》(QW25)1997年第3期。
《世界贸易组织协定中的国际投资规范评析》,《法学研究》(QW26)1996年第2期。《我国外资国民待遇制度的发展与完善》,《法学研究》(QW26)1995年第6期。《市场经济与外商投资企业的国民待遇研究》,《中国法学》(QW25)1994年第5期。《跨国特别经济区的基本法律问题初探》,《国际贸易问题》(QW15)1996年第6期。《国有化补偿理论与实践的发展及中国的对策》,《法律科学》(HW028)1995年第4期。转载于人大书报资料中心复印报刊资料《法学》,1995年第10期,并被辑入《新华文摘》1995年第9期之“报刊文章篇目辑览”。
《国际贸易惯例基本理论研究》,《民商法论丛》(HW208)第7卷(1997年第1号)。 部分专著:
《国际贸易法学》(80万字),主编,并撰写其中约40万字,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即将出版。
《民事程序法》,齐树洁主编,厦门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特别经济区法》,黎学玲主编,法律出版社1997年3月出版。
《台湾法律大全》中的《台湾公务员法》与《台湾专技人员法》两分编主编。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出版。 《世界贸易组织:国际贸易新体制》,合译,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出版。 《MIGA与中国:多边投资担保机构述评》,陈安主编,福建人民出版社1995年12月出版。撰写其中第十章,约4万余字。 email地址:ws218@cam.ac.uk 杨国华
杨国华,男,1965年3月生,1996年毕业于北京大学,获法学博士学位,现就职于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条约法律司,任副处长,负责外国对华反倾销的应诉、中外知识产权谈判与合作、世贸组织法律等工作。著作有:《美国贸易法301条款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5月)、《中美经贸关系中的法律问题》(经济科学出版社,1998年7月),参与翻译《戴西和莫里斯论冲突法》(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外国法律文库”之一,1998年2月。全书共140万字,他承担70万字),并发表论文30余篇。
第二篇:北大法学教授简介
考研集训营,为考生服务,为学员引路!
北大法学教授简介
朱苏力
研究领域:中国法律 西方法律史 美国商税法 法社会学 美国法律制度 法哲学 法律经济学分析 比较法 比较法律文化
凯程考研集训营保录班,是全日制封闭式高三式,成立于2005年4月,是我国最早从事高端全科保过辅导的正规培训机构,由英语名师索玉柱教授、政治李海洋教授为代表的教研组组成。被学员一致公认业界授课质量最好,服务最到位,应试效果最显著。凯程教育以“专业、负责、创新、分享”的办学理念,突出“高命中率、强时效性、全面一条龙服务”的特色,成为考研学子选择专业课辅导的首选。九年来已有千余位考生在凯程的帮助下顺利考取北大、清华、人大、北师大、中传等全国著名高校,引发业界强烈关注。
凯程考研集训营作为考研精品辅导的领航者,可以很自信的讲在业内始终保持着最高的考研上线率,一次性的上线率(含A、B线)已经接近95%。最大亮点:
与其他机构不同,凯程考研集训营是名师小班授课的全日制考研特训机构,凯程考研集训营对英语、数学、政治都有被实践检验了的独一无二的教研和系统的方法。按高分计划辅导要求学员,在法学、法硕、金融、医学、艺术等专业具有压倒性的专业课辅导优势和经验,在清华、北大、人大、中传具备核心的院校资源和优势;优势专业和优势院校奠定了凯程考研集训营的高端品质。机具个性化的辅导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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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学测试+每日测验+每周小测+每周计划+每周计划完成情况全部载入档案袋,详细掌握每一位学员的学业进展;根据学员细致的情况指导今后每一步的学习和10月份的志愿报考。
有考研择校问题,对考研复习不熟悉的地方,请联系凯程咨询老师。
简介:北京大学法学学士,美国麦克乔治法学院商法税法硕士,美国亚里桑那大学法律交叉学科研究博士,1999 年— 2000 年美国哈佛大学访问学者,2000 年 4 月耶鲁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现为北京大学法学院院长。
主要著作:《法治及其本土资源》(1996),《制度是如何形成的》(1999)《阅读秩序》(1999),《送法下乡》(2000)以及几十篇学术论文和书评
周旺生
研究领域:法理学 立法学 西方法理学研究
简介:北京大学法学硕士,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理论专业博士生导师,北京大学 立法学 研究中心主任,国家教委跨世纪优秀人才,北京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建设顾问,中国法理学会副会长。获国务院特殊贡献专家奖励。兼任:全国人大常委会研究室研究员,中华全国总工会法律顾问委员会委员,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法律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大连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吉林大学、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客座教授,中关村科技园区立法顾问。1989 - 1990 年在澳大利亚墨尔本大学作访问研究。多次在香港和澳门作短期讲学。1996 - 1997 年在美国伊利诺依斯大学作访问研究。1995 年、2003 年两次被评选为北京大学十佳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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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著作:《立法学》(1988);《立法论》(1994);《规范性文件起草》(1998);《法理学》(2002);
《立法学》(2004);《立法:原则·制度·技术》(1994);《立法学教程》(1995);《立法学》(1998、2000);《当代中国立法》(1998);《法理学》(2000);《法理学》(2000、2003);《立法研究》(1 - 4 卷主编,2000 - 2003);《中关村立法研究》(2001);《法学概论》(2003);《中国法律制度》(2000);《地方立法质量研究》(2002)。发表学术论文 30 余篇。
张骐
研究领域:法哲学的基本问题,如法的价值、法律责任等;法律推理;司法先例制度;公民社会与法治;产品责任法
简介:吉林大学法律系法学学士,北京大学法理学硕士、博士,美国斯坦福大学人文与科学学院访问教授,2004 年 9 月- 2006 年 6 月;美国哈佛大学哈佛燕京学社访问学者,2003 年 8 月- 2004 年 6 月;美国耶鲁大学法学院高级访问学者,2003 年 1 月- 2003 年 7 月;日本北海道大学法学院访问教授,2002 年 7 月;德国海德堡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1999 年 10 月- 2000 年 4 月;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1995 年 8 月- 1997 年 6 月;
主要著作:《法律推理与法律制度》,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 年;《法律:一个自创生系统》,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 年。《法理学》(国家级重点教材),第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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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宗灵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 年;《法理学与比较法学论集——沈宗灵学术思想暨当代中国法理学的改革与发展》(与沈宗灵、罗玉中合编)北京大学出版社、广东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 年。发表学术论文十余篇
李贵连
研究领域:中国法制史 保险法学
简介: 1969 年湖北大学法律系(今中南 财经政法 大学)毕业,1981 年北京大学法学硕士
主要著作:《沈家本年谱长编》台湾成文出版社,《沈家本传》法律出版社,《近代中国法制与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二十世纪中国法学》(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中国法律思想史》(主编)北大出版社。
贺卫方
研究领域:外国法制史 西方法律思想史
简介:法学学士(西南政法大学,1982),法学硕士(中国政法大学,1985),曾在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做访问学者。1985 年起在中国政法大学任教并主持《比较法研究》季刊编辑工作。1995 年调至北京大学任教。现任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同时担任《中外法学》主编,北京大学司法研究中心主任等职务。兼任全国外国法制史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比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以及国内多所大学名誉或兼职教授。自 2000 年起指导博士研究生,专业方向为外国法制史和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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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法律思想史。
著作及译作:《新波斯人信札》(与梁治平、齐海滨、石泰峰等合著),贵州人民出版社 1988 年。《外国法制史》(与由 嵘、张学仁、高鸿钧、杨联华合著),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2 年;台湾版由五南图书出版公司于 1993 年印行。《美国学者论中国法律传统》,与美国汉学家 Karen Turner 及高鸿钧合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4 年。《走向权利的时代》(副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5 年,1999 年修订版。《法边馀墨》,法律出版社 1998 年; 2003 年第 2 版。《中国法律教育之路》(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7 年。《司法的理念与制度》(司法文丛之一),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8 年。《美国法律辞典》,美国 Peter G.Renstrom 编,主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8 年。《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美国 Harold J.Berman 著,与高鸿钧、张志铭、夏勇合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1993 年。《比较法律传统》,美国 M.A.Glendon , M.W.Gorden and C.Osakwe 合著,与米健、高鸿钧合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3 年。《比较法总论》,德国 K.Zweigert & H.Koetz 合著,与潘汉典、高鸿钧、米健合译,贵州人民出版社 1992 年;修订版,法律出版社 2003 年 1 月。《比较法律文化》,美国 Henry W.Ehrmann 著,与高鸿钧合译,三联书店 1990 年。修订本,清华大学出版社 2002 年。《二十世纪的中国:学术与社会 法学卷》,与苏力合编,山东人民出版社 2001 年版。《具体法治》,法律出版社 2002 年 1 月版。《英国法和法国法》,法国 R.David 著,与潘华仿、高鸿钧合译,清华大学出版社 2002 年版。《运送正义的方式》,上海三联书店 2002 年 12 月版。《超越比利牛斯山》,法律出版社 2003 年 9 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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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学术论文、译文及学术短文总计 80 余篇。
武树臣(兼职教授)
研究领域:中国法律思想史、中国传统法律文化。
简介: 1978 年 2 月考入北京大学法律学系学习,1982 年 2 月毕业留系任教,先后被评为讲师、副教授、教授。1994 年 9 月被评为北京大学首批中青年学术骨干,1996 年 6 月被评为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1992 年 4 月任系副主任。1993 年 9 月在张国华教授指导下在职攻读博士学位,1996 年 2 月毕业并获得博士学位。1997 年 4 月调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工作,继续在北京大学法学院招收和指导中国法史博士研究生。为香港回归培养法律 人才获 国家教委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二等奖(1997.10)及北京市政府北京市普通高等学校教学成果奖一等奖(1997.9),主持撰写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国家七五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项目,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4 年)获北京市第四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著作一等奖(1996.12)。
社会兼职:中国法律思想史研究会会长(1996 年),国家教育委员会、教育部高等学校法学教学指导委员会第一届(1997.1 - 2001.4)、第二届(2001.4 - 2005.4)委员,中国比较法研究会副会长(2001.7),北京市法学会副会长(2002.1)。
研究成果:《中国法律思想史纲(上下)》,甘肃人民出版社,1984 年 8 月、1987 年 1 月。《中国法律思想史资料选编》,法律出版社,1983 年 1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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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维埃行政法总论》(译),北京大学出版社,1985 年 10 月。《中国法律史》,法律出版社,1986 年 12 月。《科技法律手册》,光明日报出版社,1987 年 10 月。《中国法律思想史》,北京大学出版社,1988 年 10 月。《法律文书写作》,光明日报出版社,1988 年 12 月。《嘉靖新例》(点校),中国稀见法律典籍 集成乙编二册,科学出版社,1993 年 9 月。《中国法律思想史》,台湾汉光书局有限公司,1993 年 10 月。《中国法律思想通史》(第一卷、第二卷),(国家七五重点项目)山西人民出版社,1994 年 9 月。《基本人权总论》(译)西方人权学说(下),四川人民出版社,1994 年 4 月。《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国家七五重点项目),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 年 8 月。《法理学》,法律出版社,1995 年 6 月。《中国法律思想史概论》,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6 年 8 月。《中国传统法律文化鸟瞰》,大象出版社,1997 年 12 月。《法家思想与法家精神》,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98 年 3 月。《法律社会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 年 9 月。《武树臣法学文集》,光明日报出版社,1998 年 9 月。《法学基础》,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9 年 3 月。《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辞典》,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 年 10 月。《中国法律史》,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00 年 3 月。《武树臣法学文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年 5 月。《 儒家
法律传统 》,法律出版社,2003 年 9 月。《中国的法文化》,日本九州大学出版社,2003 年 9 月。《中国法律样式》,台海出版社,2004 年 1 月。《判例制度研究文集》,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 年 1 月。《中国法律思想史》,法律出版社,2004 年。在中外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 100 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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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建国
研究领域:中国法制史、清末与中华民国法制史、中国法律思想史、比较法文化。
简介:北京大学历史系史学学士,北京大学法律学系法学硕士,1990 年— 1991 年日本东京大学法学部进修,1999 - 2001 年任日本九州大学法学部兼大学院教授,2001 年 10 月回国,2003 年 4 月被批准为博士生导师,著作及译作:《中国法系的形成与发达》(1997)。《两汉魏晋法制简说》(1997)。《帝制时代的中国法》(1999)。(日)滋 贺秀三 :《中国家族法原理》(2003,合译)、主要论文:已基本收进《帝制时代的中国法》一书(共收 24 篇论文)。《略论北宋的专卖法制》,《法学研究》 1997 年第 2 期。《论西汉初期的赎》,《政法论坛》 2002 年第 5 期。《张家山汉简排序辨正》,《法学研究》 2004 年第 6 期。
徐爱国
研究领域:法律史和英美侵权行为法
简介: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
主要著作:《破解法学之谜——西方法律思想和法学流派》,学苑出版社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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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名案中的法律智慧》,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5 年。《分析法学》,法律出版社 2005 年。《英美侵权行为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4 年。《西方法律思想史》(合著),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2 年。主要学术论文十余篇。
姜明安
研究领域:行政法、行政诉讼法、公务员法、国家赔偿法、外国行政法
简介:北京大学法学学士,1987 年— 1988 年美国华盛顿大学访问学者,1991 年英国剑桥大学访问学者,1997 年澳大利亚悉尼大学访问学者,2000 年美国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访问学者。
主要著作:《行政法学》(1986 年),《行政诉讼法学》(1993 年),《行政诉讼与行政执法的法律适用》(1995 年,合著),《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1999 年,合著)等著作 20 多本,论文 40 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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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国际知名仲裁院-免费下载
1、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SCC)
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Arbitration Institute of Stockholm Chamber of Commerce,简称SCC仲裁院)成立于1917年,属于斯德歌尔摩商会的一个专门的仲裁机构,但在职能上是独立的。瑞典的仲裁制度历史悠久。瑞典先后参加了1927年日内瓦公约和1958年纽约公约,其裁决可在世界上许多国家得到承认和执行。在上世纪70年代的冷战时代,由于瑞典在政治上属于中立国,SCC也因之发展成解决东西方贸易争议的理想机构。SCC的宗旨是:根据仲裁规则参与有关工商业争议的最后解决;提供有关仲裁事务的资料。
2、伦敦国际仲裁院(LCIA)
LCIA是伦敦国际仲裁院(London Court of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的简称。1892年,伦敦仲裁厅(London Chamber of Arbitration)成立,并于1903年改名伦敦仲裁院。1975年,伦敦仲裁院与皇家特许仲裁员协会合并,1981年改为现名。LCIA由伦敦市政府、伦敦商会和皇家特许仲裁员协会三家共同组成的联合管理委员会管理。仲裁院日常事务由皇家仲裁员协会负责,皇家仲裁员协会会长兼任仲裁院执行主席和秘书长。由于英国在贸易方面的领先位置以及英国在处理海上货物运输和保险争议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许多国际贸易、海事争议的当事人选择在LCIA仲裁。LCIA既处理国内商事仲裁,也处理国际商事仲裁案件。LCIA也对其规则作过多次修订以适应仲裁的最新发展和法律的改革。LCIA现行的仲裁规则是1998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1996年英国颁布了新的仲裁法,法院对仲裁给予较为适度的干预,进一步强化了自由仲裁的政策。1998年LCIA仲裁规则正是根据该法,对原来仲裁规则所做的修订。
1998年规则规定,如果当事人各方具有不同的国籍,则除非与该候选仲裁员不同国籍的其它当事人书面同意,独任仲裁员或仲裁庭首席仲裁员的国籍不应与任何一方当事人相同。如仲裁协议授权各当事人提名一名仲裁员,而争议的当事人超过两方,且其没有书面同意,为组成仲裁庭,争议的当事人分别作为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代表独立的双方,则仲裁院将不考虑当事人的提名而自行委任仲裁庭成员。当事人可以并且仲裁院也鼓励当事人就仲裁程序的进行达成一致,只要其始终符合仲裁庭公平、公正、效率等的一般义务。作为一般原则,当事人承诺对仲裁中的所有裁决、所有在程序中为仲裁目的而产生的材料以及由另一方当事人在程序中提供的不为公众知悉的其它文件应予保密,除非当事人另有书面明示约定,以及为保护或实现法律权利或者执行或抗辩裁决,在国家法院或其它司法机构进行善意的法律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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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15 页 序中,为尽法律义务而披露前述资料。仲裁庭成员及仲裁院也承担保密义务。
3、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ICC)
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 International Court of Arbitration,简称ICC国际仲裁院)成立于1923年,现已经发展成为世界上最重要的和最著名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其附设于国际商会,主要职责是根据其仲裁规则,通过仲裁的方式解决国际性的商事争议,促进国际商业活动的正常进行。与国际上其他隶属于某个国家的仲裁机构不一样,ICC国际仲裁院独立于任何国家,而审理的案件所涉及的当事人及审理案件的仲裁员却可能来自任何一个国家,它是典型的国际性商事仲裁机构。ICC国际仲裁院由主席、副主席及委员和候补委员组成,工作由秘书处协助。其中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秘书处由来自十多个国家的人员组成,由秘书长领导,直接负责每个案件进程管理的是顾问,首席顾问协助秘书长工作。每个顾问均有一名助手和秘书协助办理各案的有关事项。和大多数仲裁机构一样的是,随着仲裁理念和环境的发展,ICC国际仲裁院也多次对其规则作出修订。
现行的仲裁规则是1998年1月1日生效的《国际商会仲裁规则》。依照该规则,当事人协议按照ICC仲裁规则提交仲裁的,除非双方已经约定适用订立仲裁协议时有效的仲裁规则,应视为事实上愿意适用仲裁程序开始之日有效的仲裁规则。每位仲裁员均应独立于各当事人并保持独立。如仲裁员由仲裁院委任,则仲裁院在确认或委任仲裁员时,应考虑各位仲裁员的国籍、住址、与当事人或其他仲裁员国籍国相同的其它关系以及该仲裁员适用本规则进行仲裁的时间和能力。仲裁庭应根据书面材料或者会同当事人并依据其最新提交的材料,拟定审理范围书。应当注意到,ICC仲裁规则规定了核阅裁决书程序。在裁决书形式经仲裁院批准之前,仲裁庭不得作出裁决。依该程序,仲裁庭应在签署裁决书之前,将裁决书草案提交仲裁院。仲裁院可以对裁决书的形式进行修改,并且在不影响仲裁庭自主决定权的前提下,提请仲裁庭注意实体问题。
4、澳大利亚仲裁员和调解员协会
澳大利亚仲裁员和调解员协会成立于1975年,是澳大利亚最大的仲裁和调解机构。其目的在于使各种专业人士在一个专业的机构内交流意见和信息、促进争议通过仲裁、专家决定、调解和其他争议管理程序进行解决。协会订有多套规则:调停和调解规则;商事仲裁程序规则;专家决定规则;商事争议调解规则;劳动仲裁规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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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15 页 依据1999年澳大利亚仲裁员和调解员协会仲裁规则,如果当事人约定依澳大利亚仲裁员和调解员协会商事仲裁规则或澳大利亚仲裁员和调解员协会快速商事仲裁规则进行仲裁,则本规则应予适用。仲裁规则对于仲裁员的提名、争议通知、仲裁程序启动、仲裁员的一般义务、裁决等均作了规定。在仲裁程序进行当中,如果仲裁程序的一方参加或继续参加该些程序而未提出或未在其后的合理期间内对仲裁员没有实体管辖权、程序的进行不适当或者存在未遵守协议的情形等情形提出异议,则该方应被视为已放弃了此后向仲裁员或法院提出此等异议的权利。1999年规则应适用于国内仲裁。UNICTRAL仲裁规则应适用于根据本规则进行的任何国际仲裁。规则1至规则20如与UNCITRAL仲裁规则不相冲突时,应适用于根据本规则进行的任何国际仲裁,但如存在任何不一致,则UNCITRAL仲裁规则应优先适用。
5、保加利亚商工会(BCCI)仲裁院
保加利亚也有着相当悠久的仲裁历史。保加利亚商工会(BCCI)仲裁院前身是早在100年前就已在保加利亚商工会下设立的调解院。当时受理的案件须是至少有一方当事人位于保加利亚境内的法人间的争议。从1989年开始,仲裁院亦开始为住所地位于保加利亚境内的自然人及/或法人提供仲裁服务。现在,仲裁院的管辖权涉及民商事争议以及填补合同空缺、根据新情况修改合同产生的争议,不管当事人是否位于保加利亚境内。仲裁院不受理财产权或不动产、劳动关系争议案件。如有关争议依据仲裁协议或国际条约提交仲裁院仲裁,则仲裁院可以受理。1989年1月17日,BCCI的管理局采用了由仲裁院进行协助的临时仲裁规则和费用。BCCI仲裁院的仲裁规则现行版本为在1993年7月1生效文本基础上修订的2002年仲裁规则。BCCI仲裁院2002年规则在总结多年仲裁实践的基础上,对仲裁程序的各个阶段均规定的相当详细。
BCCI仲裁院由主席团、仲裁员以及秘书处组成。主席团包括主席、副主席和成员,任期五年。主席在国内外代表仲裁院、召开主席团会议、就仲裁院的活动作出报告并且执行主席团的决定。仲裁员由主席团任免,任期五年。处理国内争议案件的仲裁员名录与处理涉外争议案件的仲裁员名录分开。[1] 非保加利亚公民亦可成为仲裁员。处理争议的仲裁员应签署独立公正性声明,并将声明送至当事人。保加利亚仲裁院的秘书处人员需为法律专业毕业、英语流利且可以用俄语进行交流,负责管理案卷,为仲裁院发出各种通讯并依规则进行相应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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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15 页 BCCI仲裁院受理了大量的案件。据统计,在过去的20年里,BCCI仲裁院已经处理了约5,600个案件,当事人来自40个国家。
6、波兰商会仲裁院
波兰商会仲裁院是设于华沙的波兰商会的一个拥有独立地位的组织机构。仲裁院副院长应就仲裁院主席团或院长交待的事务履行仲裁院院长的职责。如仲裁协议约定争议由波兰商会仲裁院解决,仲裁院即有权管辖。
波兰商会仲裁院仲裁规则自2000年1月1日生效。依该规则,仲裁庭应根据各方当事人选择的法律解决争议。如各方当事人未选择法律,仲裁庭应根据与争议所涉及的法律关系联系最密切的法律的基本原则,来解决争议。各方当事人也可以授权仲裁院根据公平原则(ex aequo et bono)解决争议。仲裁员应当是公正并且独立的。如果在某一案件中,有理由怀疑仲裁员的公正性与独立性,则该仲裁员不应再担任仲裁员。此外,仲裁员应就其公正性和独立性提供书面披露,披露任何可能使人有理由怀疑其公正性或独立性的情况。只有在各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并且仲裁庭作出准许合并审理决定的情况下,第三方才可加入未结仲裁程序。裁决应采用书面形式。在签署一份裁决之前,如有必要,仲裁院院长可在不就裁决实体内容进行检查的情况下,将裁决递交给首席仲裁员以纠正任何形式上的瑕疵或使其完善。仲裁员、仲裁院、波兰商会及其雇员就与未结案仲裁程序有关的作为或不作为免责。
7、德国仲裁协会(DIS)
德国仲裁协会(Deutsche Institution für Schiedsgerichtsbarkeit,简称DIS)大约有700名成员,是经注册的社团,其目的旨在促进德国国内和国际仲裁。DIS章程对DIS的组织机构、运行、职能等作了详细规定。DIS章程第14条规定了DIS委任委员会的组成、职能等各方面。按照该规定,委任委员会由三名成员和三名候补成员组成,由董事会(Vorstand)在顾问委员会(Beirat)主席协助下委任,任期两年,可以连任。如一名或数名成员暂时无法行使职权,候补成员依字母顺序行使其职权。经理事会提议,委任委员会提名仲裁员和替代仲裁员。委任委员会亦在仲裁员或替代仲裁员具有可适用之仲裁规则规定的情形时,撤销该委任。委任委员会可具有其它更多的职权。委任委员会不受任何指示约束。其工作是保密的。其以简单多数作出决定。决定一般通过书面程序作出。委任委员会的成员参与DIS管理的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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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15 页 程序,则其不得再参与有关该仲裁程序的决定。委任委员会的成员不得依据本条第2款被提名为仲裁员。现行的规则文本为1998年规则。
1998年规则适用于仲裁协议中约定应由仲裁庭按德国仲裁协会(DIS)仲裁规则裁决的争议。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员必须独立公正,并应尽其学识和能力行使职权。DIS秘书处收到仲裁员的接受声明,且该声明中无明显对仲裁员的公正性或独立性及符合当事人约定之资格条件有可能产生怀疑之情事,同时当事人未对仲裁员确认提出异议,则DIS秘书长即可确认所提名的仲裁员。关于法律适用,仲裁庭应根据当事人选择的适用于争议实体的法律规则对争议作出决定。当事人未作选择的,仲裁庭应适用与争议事项具有最密切联系国家的法律。仲裁庭仅在当事人明示授权时,按照公允及善良原则裁决争议或充任友好仲裁员。在任何情况下,仲裁庭应根据合同条款并应考虑到适用于交易的行业惯例作出决定。除在仲裁地有效的、当事人不可以排除的仲裁程序的法定规定,以及仲裁规则及当事人约定的补充规则的规定外,仲裁庭应有决定仲裁程序的自由裁量权。当事人应获得平等对待。各方当事人在程序进行的各个阶段均应给予充分机会陈述案件。仲裁庭应迅速进行仲裁程序,并应在合理期限内作出裁决。
8、芬兰中央商会仲裁院
芬兰中央商会仲裁院是附设于芬兰中央商会的仲裁机构。仲裁院由七到九名成员组成。仲裁院每三年选举一次成员并任命其中的两名成员分别担任主席与副主席。仲裁院成员必须是享有良好声誉和熟悉商事活动的人士。主席、副主席以及其它至少两名成员必须是律师且有两名是担任法官的人员。除非当事人同意,仲裁院成员不得被任命为仲裁员。仲裁院可任命一个执行委员会及其该委员会的主席。中央商会应任命一名秘书长主持仲裁院的秘书处工作。秘书长应是一名律师,有丰富的经验并精通多种语言。
1993年,芬兰中央商会通过了1993年芬兰中央商会仲裁院仲裁规则。本规则自1993年1月1日起生效,并取代1979年5月16日仲裁院颁布的规则。规则生效后,在实施过程中,对于某些特定条款也曾进行过修正。依照该规则,由仲裁院指定的仲裁员必须具有独立性、公正性,完全符合法定资格条件和在仲裁领域内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仲裁庭的首席仲裁员或独任仲裁员须为名律师。仲裁程序进行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应得到充分的机会以陈述案情。仲裁员应依据双方均同意的法律解决争议。如果当事人同意,仲裁员可按良心和公平原则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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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15 页 芬兰中央商会仲裁院的推荐仲裁条款如下:
任何由本合同引起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索赔,或由此而产生的合同违背、终止、效力等均应依据芬兰中央商会仲裁院仲裁规则按照仲裁方式解决。
9、韩国商事仲裁院
韩国商事仲裁院成立于1966年3月22日,旨在迅速公平地解决了国内商事交易纠纷,是韩国唯一的常设仲裁机构。商事仲裁院组织了由法律界、学术界、企业界和外国人在内的,具有10年以上经验的专家们的仲裁人员队伍,解决在各个领域发生的纠纷。其业务不仅限于仲裁,还通过商谈来预防纠纷的发生,并且通过斡旋来帮助当事人之间圆满解决纠纷。为了促进、奖励当事人利用商事仲裁和与外国仲裁机构的协作和仲裁关联信息的交换,仲裁院已经与CIETAC(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AAA(美国仲裁协会)、JCAA(日本商事仲裁协会)等24个国家的主要国际机构缔结了仲裁协定,同时与ICC国际仲裁法院、伦敦国际仲裁法院和圣地亚哥仲裁调停中心等主要国家的23个机构签订了业务协助约定。
韩国商事仲裁院仲裁规则几经修改,现行版本为2000年韩国商事仲裁院规则。依据仲裁规则,虽然通过当事人的仲裁合意可以决定仲裁庭的组成,但由秘书处来选定时,依据当事人向秘书处提交的仲裁人候补者名单中的希望选定冲裁员顺序来决定,秘书处在收到仲裁员的就任承诺书后组成仲裁庭。仲裁审理以非公开方式进行。当事人之外的人只有得到仲裁庭的许可才能出席仲裁庭。仲裁审理从确认案件和当事人身份开始。仲裁庭对当事人可直接询问,但是当事人有书面合意,则可以用书面审理代替直接询问。仲裁庭在认定当事人主张和证明了结时,宣布审理终结。当事人双方虽接到正常通知或告知却2次以上不出席的,或者虽出席却不接受审理的情况下,仲裁庭可以宣布终结审理程序。
如欲向韩国商事仲裁院提起仲裁,则在向仲裁院秘书处交纳仲裁费用的同时制作并提交如下材料:(1)仲裁合意书;(2)仲裁申请书(用韩国语和英语书写)3份至5份;(3)证明请求原因事实的书面证据;(4)由代理人申请时其委托书;(5)如果是法人单位,提交法院登记簿副本(个人提供居民登录证副本)。
韩国商事仲裁院的标准仲裁条款如下:
“由于合同、合同关联或合同不履行的原因而在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一切纠纷、争论、意见差异,则提请位于大韩民国汉城市的大韩商事仲裁院,依据该仲裁院的仲裁规则和大韩民国法律最终予以解决。仲裁员(们)做出的仲裁裁为最终裁定,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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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荷兰仲裁协会(NAI)
荷兰仲裁协会(The Netherlands Arbitration Institute,简称NAI)成立于1949年,是依荷兰法律以基金形式存在的非营利性组织。其管理委员会由荷兰商会、阿姆斯特丹和鹿特丹商会、国际商会荷兰组织以及荷兰工业和贸易协会的代表以及来自商业界、法律界和大学的代表组成。荷兰仲裁协会的目的是促进仲裁、有约束力建议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争议解决方式的使用。
1986年荷兰仲裁法生效后,荷兰仲裁协会对1979年仲裁规则进行了修改。此后,1992年、1997年、2001年,荷兰仲裁协会又数次对仲裁规则进行了修改。现行的仲裁规则为2001年仲裁规则。与1998年仲裁规则相比,2001年仲裁规则主要是对第1(d)条和19(8)条进行了修改。2001年仲裁规则自2001年11月13日起生效。
依2001年规则,当事人通过向NAI秘书处提出仲裁申请,则仲裁开始。一方当事人参与委任仲裁员,不妨碍其以仲裁协议无效为由提出仲裁庭无管辖权的抗辩。抗辩仲裁庭无管辖权不应排除NAI对仲裁的管理。仲裁员应独立公正。仲裁员不得与同庭其他仲裁员或任一方当事人有密切的私人或职业关系,也不得与案件的结果有直接的私人或职业上的利益。其在被委任前,不得就该案向一方当事人发表意见。在仲裁过程中,仲裁员不应与一方当事人就有关仲裁的事项进行接触。仲裁庭并应履行披露义务。仲裁庭依名单程序委任。仲裁庭应确保平等对待当事人。各方当事人均应获得证明请求和陈述案件的机会。与适用本规则的仲裁程序的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请求仲裁庭允许其参加仲裁程序或介入其中。在国内仲裁中,除非当事人同意授权仲裁庭根据法律规则作出裁决,仲裁庭应以友好仲裁员的身份作出决定。在国际仲裁中,除非当事人同意授仲裁庭以友好仲裁员的身份作出决定,仲裁庭应根据法律规则作出裁决。
11、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ICSID)
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ICSID)仲裁规则是依据《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下称ICSID公约)设立的ICSID所制定的争端解决规则之一。ICSID公约于1965年3月18日在华盛顿由国际复兴开发银行(下称世行)主持制定,1966年10月14日生效。其主要内容有:(1)建立ICSID作为调解和仲裁的常设机构。ICSID的行政理事会由缔约国各派出代表一人组成,具有决定ICSID主要问题的权利。世行行长为行政理事会的当然主席,第 7 页
共 15 页 秘书长为世行的法定代表和主要官员。案件依争端双方当事人间的书面协议受理。(2)当事人要求调解的,应向秘书长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登记后由双方当事人从调解员小组中或从调解员小组外任命独任调解人,或由非偶数调解员组成调解委员会,对争端进行调解。(3)当事人要求仲裁的,亦应向秘书长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登记后由双方当事人从仲裁员小组中或从仲裁员小组外任命独任仲裁员一名,或由非偶数仲裁员组成仲裁庭进行仲裁。生效后的裁决对双方皆有约束力,并应在各缔约国领土上得到承认和执行。截至2003年11月3日,154个国家已经签署了ICSID公约,成为成员国。[1]我国于1992年7月1日加入该公约。
根据公约规定,ICSID为成员国以及其他成员国的国民间发生的投资争端提供调解和仲裁服务。ICSID的规定由行政理事会依公约第6(1)(a)-(c)条通过的条例和规则予以补充。此外,ICSID还制定了补充方式规则。ICSID条例和规则包括:ICSID管理和财务条例(中心依据公约管理调解和仲裁程序的各项细节);ICSID启动规则(规定了依据公约启动调解和仲裁程序的程序);ICSID仲裁规则;ICSID调解规则。而依据补充方式规则,ICSID秘书处有权管理国家与外国国民间不属于ICSID公约范围内的某些程序,包括事实认定程序以及争议的国家当事人或者外国国民的东道主国家非ICSID成员国时解决投资争端的调解和仲裁程序。
ICSID条例和规则于1967年由ICSID行政理事会首次通过,并于1984年由行政理事会通过决定进行修订。该次修订主要是简化了一些规定,并且作了一些更新。补充方式规则1978年开始试行,但1984年修订对其影响不大。[2] 2002年9月29日,中心管理理事会在其第36次年会上通过了ICSID条例和规则以及补充方式规则的修订本。2002年修订澄清[3]或更新[4]了ICSID条例和规则以及补充方式规则的一些规定,并使其他一些规定更为灵活。新修订的规定取消了条例和规则同补充方式规则之间的不必要的差异,简化了ICSID秘书处的工作。ICSID条例和规则以及补充方式规则修订本于2003年1月1日起生效。
最近,ICSID秘书处就ICSID仲裁法律框架可能的改进公布了讨论稿,提出了对仲裁规则的修改、提高透明度、仲裁员披露等方面的意见。
12、马来西亚吉隆坡区域仲裁中心
马来西亚吉隆坡区域仲裁中心于1978年在马来西亚吉隆坡成立。中心为亚太区域内的贸易、商业以及投资提供中立的争议解决服务,其主要职能如:促进国际商事仲裁在亚太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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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15 页 域的使用、依据经修改的NCITRAL规则管理国内和国际仲裁、在执行裁决上提供协助、提供其他的ADR方式解决争议等。
马来西亚吉隆坡区域仲裁中心采用1976年UNCITRAL仲裁规则,但作了一些修改。经修改的规则在诸如选择仲裁员、仲裁地和适用的程序规则等方面,进一步体现了仲裁的灵活性和自主性。
13、美国仲裁协会(AAA)
美国仲裁协会(AAA)于1926年成立,是提供争议解决和冲突管理服务的非营利组织。具体而言,AAA的服务包括:仲裁、教育培训、独立事实认定、调解-仲裁、调解、协商和会议推广、出版等。AAA是美国最大的ADR机构,在美国有三十五个办事处、在爱尔兰都柏林有一个办事处。2002年,AAA受案量为230,258件。AAA的仲裁员和调解员人数超过8000名,现有雇员800余名。
国际争议解决中心(ICDR)是AAA的国际部门,负责管理AAA的所有国际事务。由于经济全球化的影响,AAA的国际仲裁受案量大增。为了适应这个新的挑战,1996年6月,AAA在纽约设立了ICDR。当事人可以向任何一个AAA的办事处提交争议,但仲裁仍在指定的地点进行。不过,一旦案件向AAA提交完毕,所有案件均应由ICDR集中管理,以便进行快速、有效、公正的管理。2002年,ICDR受案量约为500宗。国际当事人可以依据ICDR的国际规则、UNCITRAL规则或特定的行业规则进行程序。
2003年7月1日,AAA修订并施行了国际争议解决程序(包括调解规则和仲裁规则)。与此前的规则相比,国际争议的解决程序在重要的方面并不作修改。新修订的规则(2003年规则)将允许挑选部分仲裁裁决经处理后予以公开。每一个月,ICDR都将遴选出一些裁决、决定公开,以鼓励对国际仲裁进行研究。所选择的裁决将作保密处理,隐去当事人的名称以及其他可以识别身份的细节。此外,2003年生效的ICDR国际争议解决程序增加了国际调解规则。
作为国际主要的仲裁中心之一,美国仲裁协会国际争议解决中心的仲裁程序规则,对于其他机构制订仲裁规则时具有重要的参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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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欧洲-阿拉伯体系
欧洲-阿拉伯体系在1997年之前也被称为欧洲-阿拉伯商会调解、仲裁和专家鉴定体系,其目的是为任何欧洲或阿拉伯当事人以及其他直接涉及阿拉伯国家的用户,在其交易产生的争议为具有国际因素的商事争议时,提供调解、仲裁和专家鉴定程序服务。该体系考虑到欧洲国家和阿拉伯国家之间关系的特定性,通过通过独立但非常熟悉这两个集团特定关系的机构,为当事人提供可以依赖的仲裁和其他争议解决方式。
1981年6月11日,欧洲-阿拉伯商会在其于突尼斯召开的主席和秘书长会议上,采纳了本规则的原则。1982年6月1日主席和秘书长会议在巴黎的会议上确定了规则文本。1990年11月28日,本规则进行了修订。1994年12月18日在阿加达召开的主席和秘书长大会实质修订了本规则。1997年5月8日,欧洲-阿拉伯仲裁体系公司(“公司”)于英国设立。本规则现行版本于1997年12月公司董事会在大马士革召开的会议上通过。
依据该规则,欧洲-阿拉伯仲裁体系的机构包括仲裁委员会、阿拉伯和联合商会的仲裁理事会、全体大会、秘书长和秘书处。第7-10条分别规定了这四个机构的权力和管辖权。欧洲-阿拉伯体系提供的程序包括调解、仲裁和专家鉴定。各种程序均有具体和详细的规则进行规范。
15、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SIAC)
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Singapore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Centre,简称SIAC)于1990年成立,是依据新加坡共和国成立的担保有限公司,其宗旨是:为国际和国内的商事法律争议进行仲裁和调解提供服务;促进仲裁和调解在解决法律争议中的广泛应用;培养一批熟知国际商事仲裁法律和实务的仲裁员和专家。SIAC可以受理国际和国内商事法律争议案件,但主要解决建筑工程、航运、银行和保险方面的争议。SICA备有仲裁员名册,仲裁员来自世界各地。SICA可以应当事人或仲裁庭的要求,为当事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如适当安排进行仲裁程序所需要的设施以及协助,包括仲裁庭在审理案件期间的膳宿、文秘及翻译。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为1997年10月22日起生效的《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规则》。该仲裁规则是以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仲裁规则为基础制定的。
依据该1997年规则,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仲裁程序,如果没有约定,或该规则也无规定,则仲裁庭在应适用的法律所允许的范围内决定仲裁程序的进行。当事人可以约定仲裁员人数,如果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则应委任一名独任仲裁员。如仲裁中有三方或多方当事人,第 10 页
共 15 页 各方应努力就委任仲裁员的程序达成一致。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就此达成一致,仲裁员应由主席在收到一方当事人的请求后尽快委任。仲裁员在依本规则进行仲裁时,都应是并在整个过程均应保持独立与公正,不应作为任一方当事人的代表。候选仲裁员应向与可能委任他有关的人士披露可能对其公正性或独立性产生正当怀疑的任何情事。仲裁庭有权决定自己的管辖权,包括对仲裁协议的存在、终止及其效力的任何异议。中心及其职员、雇员或代理人,或者任何仲裁员对有关以仲裁员身份作为或不作为的过失或有关按照本规则进行仲裁的过失,以及在进行仲裁程序过程中或裁决制作过程中的法律、事实或程序性错误,不承担责任。
16、意大利仲裁协会(AIA)
意大利仲裁协会(Associazione Italiana per l'Arbitrato,简称AIA)总部位于罗马,旨在通过仲裁、调解和和解的方式解决争议。1958年10月16日,在杰出的学者以及意大利工商业界、不同经济领域的组织及外国事务部的代表的支持下,AIA于罗马成立。其职能在于依照其仲裁规则以及UNCITRAL仲裁规则,管理仲裁案件。AIA代为委任仲员、管理仲裁程序、提供仲裁庭审室以及其他设施服务。AIA下设处理紧急措施的常设委员会,在仲裁庭组成之前根据其仲裁规则的规定发布指令。AIA理事会委派三名成员组成常设委员会,并从中委派主席一名。委员会成员任职三年并可连任,其任期届满时,为完成有关委员会应处理之未决问题的任务,每位成员有必要继续留任。委员会的职权可由主席或代理主席职务者、或根据主席的决定由委员会全体会议或某位成员来行使。委员会全体会议应按多数意见作出决定。AIA总部内设秘书处,由秘书长管理。现行的AIA仲裁规则于1994年4月15日通过,1994年9月30日生效。
依据该仲裁规则的规定,争议可以由一名独任仲裁员或三名仲裁员解决,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仲裁院另有决定除外。仲裁员可为意大利公民或外国国民。潜在仲裁员应进行披露。如在仲裁庭组成之前,相关联的争议被提交仲裁,仲裁院在考虑争议的特点及所适用的程序法的基础上,可以决定将争议提交给同一个仲裁庭,或在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允许合并审理,以便在同一个裁决中决解决争议。如当事人未就适用于争议实体的法律达成协议或未约定仲裁员将以友好仲裁人身份作出决定,仲裁员应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仲裁员可自由决定按其认为最合适的程序进行方式。仲裁员应向仲裁院送交其最终裁决的草稿,以便仲裁院确定仲裁费用的资料。裁决依多数意见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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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英国特许仲裁员协会
英国特许仲裁员协会(the Chartered Institute of Arbitrators)于1915年成立,是世界上提供和便利争议解决的主要机构之一。协会现有成员10,500名,来自90多个国家,并有30多个国际分支机构。协会在一系列商事领域为争议的解决提供便利:金融服务、保险、船运、商品、医药、体育、旅行、电讯、建筑、工程、汽车等。协会提供的教育和服务遍布全世界。仲裁员特许地位于1999年引入。目前,正在发展类似的调解员特许地位。除教育活动外,协会也积极发展其争议解决服务,包括仲裁、调解和其他各种ADR方式。
18、比利时仲裁和调解中心(CEPANT)
比利时仲裁和调解中心(Belgian Centre for Arbitration and Mediation,简称CEPANI),是比利时最大的仲裁和调解中心,同时也是比利时唯一一个解决具有国际因素争议的机构。它是1969年9月25日在国际商会比利时国家委员会和比利时公司联盟的提议和支持下建立的,当时名称为比利时国内国际仲裁研究和实务中心,目的是在国内和国际层面上推动调解和仲裁作为争议解决的方式。虽然CEPANI如今仍与两个设立组织保持着密切的联系,但其已经发展成充分独立的仲裁和调解中心。
CEPANI是一个非营利性的组织,其组成机关包括:
1、由所有成员组成的大会;
2、调解和仲裁领域的杰出专家组成的管理理事会。它的成员包括商业界领袖、教授、公司法律专家、律师、公证人等。CEPANI的目标主要有机构业两个:一是研究和促进仲裁和调解,二是管理仲裁和调解程序。CEPANI的服务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向当事人提供适用于仲裁和调解的规则;委任合格的专家仲裁员和调解员并依CEPANI的正当行为规则行事;在规则规定的时间内管理仲裁程序;向当事人提供其他法律服务。CEPANI在选择调解员和仲裁员上享有充分的权力。CEPANI是ICC国际仲裁院的对应机构。在比利时国家委员会需要向ICC国际仲裁院提供仲裁员姓名时,CEPANI提出关于仲裁员的建议。如果比利时的仲裁员在作为仲裁员履行义务中遇到一些困难,CEPANI则作为ICC国际仲裁院与比利时仲裁员之间的联系人。
19、印度仲裁委员会
印度仲裁委员会(the Indian Council of Arbitration)于1965年成立,是印度最大的全国性仲裁委员会。印度仲裁委员会的职能是促进使用仲裁方式迅速友好地解决工商业争议。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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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15 页 成员包括印度政府、印度商工会联合会以及其他商会和行业协会、出口促进会、公共部门的企业、公司等。
1996年,印度通过了1996年仲裁和调解法。与此相适应,1998年,印度仲裁委员会修订了新规则。依据该规则,委员会的管理机关设立仲裁理事会行使本规则规定的职权。理事会应包括委员会的主席以及委员会管理机关自其内部推选的三名成员。任何商事争议,包括运输、买卖、采购、银行、保险、建筑、工程、技术协助、专有技术、专利、商标、管理顾问、商业代理或劳动等,只要当事人同意由印度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或根据委员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则应根据本规则解决。在委任仲裁员时,当事人应取得其提名作为仲裁员者的同意并相应通知委员会。在接受提名前,该候选仲裁员应披露任何对裁决结果有经济或个人利益且可能影响其作为独立或公正仲裁员的情况。任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在收到仲裁员委任通知后以存在影响该仲裁员独立或公正的情事为由对其提出回避。如当事人已同意根据本规则将案件提交仲裁,则尽管一方当事人拒绝或未参与仲裁程序,仲裁庭仍可继续仲裁。当事人如知悉本规则任何规定或要求未被遵守而未就此提出书面异议、仍然进行仲裁程序的,应视为放弃提出异议的权利。仲裁庭应尽快作出裁决。
1998年印度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并有一份附录《仲裁员和仲裁当事人迅速进行仲裁程序指南》,为适用印度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程序提出的具体的指引。
20、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和调解中心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和调解中心(下称中心)成立于1994年,旨在为解决私人当事人之间的国际商事争议提供仲裁和调解服务。该中心在行政上属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的一部分。该中心所采用的争议解决程序,被认为是解决涉及知识产权的技术、娱乐业和其他方面争端的非常合适的手段。除适合于涉及知识产权的争议外,WIPO的规则还适合其他的商事争议。另外,WIPO仲裁和调解中心还管理有关域名争议的案件。仲裁和调解中心的职能主要是进行案件管理。为了便利知识产权争议的解决,WIPO仲裁和调解中心提供了下列服务:在当事人未事先约定WIPO条款的案件中,协助当事人将争议提交中心管辖;协助从WIPO仲裁和调解中心中间人数据库中选择调解员和仲裁员;[1] 与当事人和中间人联系,以确保通讯顺畅和程序效率;提供配套服务,包括笔译、口译和秘书服务;与当事人和中间人协商后确定相关费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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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15 页 1994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通过了仲裁规则。此处选编的是在该仲裁规则基础上制订的1998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和调解中心网上加速仲裁规则(草案)。WIPO网上加速仲裁规则包含了WIPO加速仲裁规则,只是在某些方面作了修改以使得仲裁可以在线进行。主要的修改以黑斜体作出。为保持与WIPO加速仲裁规则在编号上的相应性,如因修改而导致整条或整款的删除,该条的条号或字母予以保留,但加注“本条(或本款)未采用”。
21、克罗地亚商会常设仲裁院
克罗地亚商会内设有常设仲裁院和调解中心。常设仲裁院提供国内、国际的商事仲裁程序管理服务。扎格勒伯(Zagreb)商会内的第一个仲裁机构成立于1853年。1945年仲裁被法律禁止之前,该机构一直在发挥作用。1965年,常设仲裁院重建,当时被允许管理国内仲裁程序。1991年后,仲裁院取得国际案件的管辖权。仲裁院2002年起施行修改后的仲裁规则。
仲裁院的主要职能是依其仲裁规则管理国际商事仲裁。仲裁院设立不具约束力的仲裁员名册。仲裁员名册分为带有国际因素争议的仲裁员名册和无国际因素争议的仲裁员名册。克罗地亚商会的管理委员会根据仲裁院主席团的建议确定仲裁员名册,任期四年。仲裁院的行政管理工作、实质性工作和财务工作由克罗地亚商会进行监督,并提供必要经费。
22、迪拜国际仲裁中心
2003年5月17日,迪拜国际仲裁中心正式挂牌成立。这是迪拜工商会根据迪拜酋长2002年7月16日发布有关政令,将原迪拜工商会商务调解仲裁中心改名为迪拜国际仲裁中心。
迪拜国际仲裁中心将作为自主仲裁机构全权调解、仲裁国际和国内的商业纠纷,并确保仲裁决定的实施。该中心将本着让各方满意、适用性、中立性、私秘性、成效和快捷的原则,为企业提供富有经验的国际国内调解、仲裁服务,解决国内、外商业纠纷。
新成立的迪拜国际仲裁中心完全独立于迪拜工商会工作,最高机构为理事会。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理事。理事会下设秘书处,由秘书长、资深律师、管理人员等组成,负责登记申请、传递和保管文件、财务安排、技术支持、收集材料、安排会议和听证、预定会场及其他仲裁中心的具体事务。
根据迪拜国际仲裁中心设立的有关法令,在商业范畴内,只要争议的各方达成协议,接受迪拜国际仲裁中心的调解程序、或事先约定的程序、或双方认为合适的程序,执行该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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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15 页 的裁决,并按规定付费,任何争议都可向该中心申请调解和仲裁。迪拜国际仲裁中心的调解程序采用全球通行的UNCITRAL规则。具体程序依次为:申请人向秘书处递交书面申请,详述争议的由来,陈述自己的观点并附上支持的文件,交纳登记费;被申请方应于接到通知起30天内就仲裁申请作出答复;秘书处向理事长报告;21天内组成仲裁庭;费用收妥后案卷移交仲裁庭;除非争议各方另有约定,仲裁庭须于60天内作出裁决。
迪拜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庭的裁决在阿联酋各个酋长国均有效力。此外,由于阿政府已决定加入纽约公约,承认并执行外国的仲裁决定,因此,该中心的裁决将为纽约公约国所承认和执行。
迪拜国际仲裁中心工作时间:周六--周三7:30--14:30,使用语言为英语、阿拉伯语。
23、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英文名为: Hong Kong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Center.英文简称为: HKIAC.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成立于1985年,机构设在香港。虽成立较晚,但借助于香港地理优势很快发展为亚洲领先的国际仲裁中心。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的仲裁规则以UNCITRAL 仲裁规则为基础,当事人有很大地自由自行约定和设计仲裁程序。大致上,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每年受理200余件商事仲裁案件。中心还设有调解机构,调解包括家庭纠纷在内的各种争议。
近年来,由于香港回归祖国,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的地位受到其它仲裁机构的挑战。随着中国内地经济地发展和加入世贸,香港仲裁中心开始致力于在中国内地推广其仲裁服务,争取更多的内地公司到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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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中国三位知名教授获颁
中国三位知名教授获颁“中国金融学科
终身成就奖”
中新网厦门6月15日电(杨伏山 李静)2013“中国金融学科终身成就奖”15日在厦门颁出,厦门大学教授张亦春与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周升业、西南财经大学教授曾康霖分享这一殊荣(后两者在各自所在学校获颁奖),各获奖金100万元人民币。
“中国金融学科终身成就奖”评委会副主任委员、中国金融学会副会长、中央财经大学校长王广谦在颁奖典礼上宣读颁奖词称,厦门大学金融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金融重点学科学术总带头人张亦春,是新中国金融教育事业的开拓者和领航者,在金融学教学教育改革方面,其带领的研究团队走在全国前列。1933年6月生于福建连江的张亦春教授,1960年毕业于厦门大学经济系,留校任教,1983年起历任厦门大学财政金融系主任,金融研究所所长、经济学院院长,中国国际金融学会常务理事,中国金融学会学术顾问。2001年、2005年两次荣获教育部中国高等教育国家级教学成果一等奖。
厦门大学党委书记杨振斌称,张亦春教授荣获中国金融学科终身成就奖,是福建省获此殊荣的第一人。这是对他一生奉献的最佳褒奖,可谓“实至名归”!“中国金融学科终身成就奖”由刘鸿儒金融教育基金会设立,旨在促进中国金融学科建设,弘扬优秀学科带头人在金融学科建设中的贡献,推动高校、科研机构金融研究和金融教育的进步,为中国金融改革、创新和发展培养优秀人才。该奖项每年评选一次,每次奖励1—3人,是目前内地奖金额度最高的民间学术类奖项。该奖项自2010年创立以来已历时三载。截至目前,中国人民大学原校长黄达、中国人民大学教授王传纶、上海市金融学会顾问洪葭管、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周骏、东北财经大学教授林继肯、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周升业、厦门大学教授张亦春和西南财经大学教授曾康霖等8位金融教育家获得该奖项。
第五篇:知名教授肖川讲过
知名教授肖川讲过:“校园文化体现在我们每个人的身上”,这句话告诉我们,形式上的校园文化不是真正的校园文化,内化后的人的言行举止才是真正的校园文化。因此我校以养成教育为基础,加强常规管理,求真务实,以活动促德育,以德育促发展,真正做到了育德于心、成德于行。我校对学生养成教育的目标是:在学校做一个有个性、会学习、知荣耻的好学生;在家庭做一个有孝心、会自理、担责任的好孩子;在社会做一个有教养、会共处、守公德的好公民。为了达到这个目标,我们是这样做的:
(一)、规范班级管理,促使文明行为习惯养成教育落到实处 班级是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和行为规范养成教育最理想的单位,本学期学校进一步落实班级考核制度,确实加强对班级工作的管理,从常规入手,要求班主任抓好“五个一”:
整顿“一个阵容”:抓好升旗仪式,塑造精神面貌;
建立“一种秩序”:课堂秩序、集会秩序以及课间秩序、上下楼梯秩序的文明有序;
养成“一种习惯”:语言文明、行为规范、待人接物有礼貌的习惯;
坚持“一种制度”:室内卫生、室外环境区全天保洁的制度; 树立“一种观念”:团结友爱,诚实守信,热爱集体的品质观念。
(二)、创设德育载体,让养成教育之花常开不衰
我校对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的落实和常规管理做到深入学校的每一个层面,每一个细节,每一个活动中去,学生在经常化、递进化轨道中,日常行为文明习惯呈螺旋上升,从而不断积淀,不断升华。为此,我们要求政教上做到“五个化”。
1、活动形式多样化
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让学生在活动中悟出做人的道理。演讲比赛、拔河比赛、跳绳比赛、中长跑比赛、古今贤文诵读等活动,张扬了学生的个性,使他们重新找到了自信。二是利用周一国旗下演讲对
学生进行教育。三是利用校园广播站对学生进行安全、习惯养成的教育。
2、活动内容序列化
一二年级以学习版面、解读版面内容、文明礼仪教育为主,三四年级以养成八大习惯教育为主,五六年级以心理健康教育、祁县文化教育为主。形成了一系列德育管理体系,为教学的顺利实施起了保驾护航的作用。
3、活动渠道主体化
发挥了五种渠道的功能,一是把德育渗透到各科教学中,二是开展每周一次的主题班会,三是开办家长学校,成立家长委员会,实现学校教育与家庭教育的合拍,四是利用媒体,每班订阅一份德育报、每人发一份校报,五是学生通过校园文化环境图书角、读名著、学名人、看名画的活动提高自己的审美情趣。
4、阳光体艺常态化
为了让学生全面发展,彰显个性,绽放灵性,我校在课余时间成立了绘画、音乐、棋类、乒乓球、武术队等兴趣活动小组。在2013年10月份学区组织的“体艺2+1”展演中葫芦丝表演、武术表演以及下棋展演赢得了阵阵掌声,最终我校获得了阳光体艺活动展演一等奖的好成绩。我校六年级学生霍俊晨获县喜迎“十八大”声乐大赛二等奖、高齐阳获山西省少儿书画创作大赛二等奖。
5、检查评比规范化
为了激发学生的主人翁意识,学校制定了《王村学校卫生考核细则》《王村学校纪律考核细则》。学校专门设立了“红领巾监督岗”,坚持日检查周评比,分工明确。要求值班领导、教师切实履行好值班职责,对课间纪律、校园卫生、放学路队和学生到校情况等方面加强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促进了学生文明行为习惯的养成。学校全方位开展安全教育活动,并成功进行了预防地震、预防火灾等的应对逃生演练,今年10月份学区的安全教育现场会在我校召开,通过与交警、消防队员面对面接触,切实提高学生自我保护的学习实践能力,增强了学生的安全意识。
我校的流动红旗分文明、卫生、全面五种,各负责人把一周检查情况记录下来,交由“红领巾监督岗”的学生计算出总分,排出名次。周一升旗后总结发放流动红旗,起到了很好的竞争激励作用。
三、凸显教学为中心的理念,努力提高教学质量
(一)、创建书香校园,注重教师素养的提高
为进一步加强书香校园建设,我校采取了多种途径和方式,引导教师多读书、读有用的书、读有助于专业成长的书,以丰富自身的内涵,提升业务素养。一是利用每周例会时间引领教师学习,重点学习一些影响教师精神层面的讲话、文章以及上级文件、精神等内容,以鼓励全体教师热爱教育、热爱学生,把满腔热情投入到工作中,用真挚的爱去关照每一个学生。二是利用周五活动时间组织教师学习课程教学改革之类的书籍,观看光盘、优秀教师课堂实录等,以此提高教师的业务水平和能力。三是注重信息技术的学习,我们鼓励教师制作课件,要求每位教师每学期至少上五节多媒体课。为了满足广大教师的网络备课需要,我校新买了七台液晶电脑,供教师学习工作使用。四是注重教师自觉学习,年初学校图书室就给每位教师选定五本图书打包给室长,再由室长分给每位教师,陈列在办公桌上,供教师空闲时间学习,不少教师写了心得体会,并撰写了反思、论文。近两年来,全校教师人人参加了全国中小学教师论文大赛,分别获得了一、二、三等奖,学校获得了组织奖。
(二)、狠抓教学常规,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我们制定了《教学常规管理制度》,具体做法是:认真落实教学常规检查工作,本学期我们采取随时抽查为主,集中检查为辅的方式,对教师的备课、辅导、批改等环节进行量化,采用事先不打招呼,推门听课的形式,认真掌握教师课前备课的情况,下课后再查看该教师的教案本、学生的作业批改、辅导等常规教学内容。发现好的做法、认真的教师及时鼓励表扬,本学期程永平、王晓航、贾庆华、武照萍、王水仙的教案就受到了学区领导的表扬。
(三)、注重考核考评,增强教师责任意识
我们每学期期中、期末都参加学区统一组织的考试,配合学区工作。我们严肃考风考纪,规范考试程序,确保了考试的公平公正、成绩的客观真实。以真实了解我校教育教学质量,考试结果作为年终考核、评优、晋升职称的重要依据。(详见《王村学校考核方案》《王村学校考核细则》)
另外我们还重视学生对各科任教师的评价。期末考试结束后,我们通过问卷调查和深入教室找学生座谈等方式了解学生对各科教师的评价。对学生普遍反映工作责任感不强的教师,我们进行个别交流谈话,促使教师规范自身的行为,增强其责任意识。
(四)、推进教研教改,提升教师业务能力
一位名人曾说过:“优秀的教师是学校的宝贵财富。”教师最大的师德就是专业发展,我校始终把师资队伍建设作为激活教育活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学校发展的大计,注重学习武装教师头脑,加强培训提高教师素质。一是外出培训机会决不放过,我们派美术教师范国瑞到浙江培训学习,派原冬琴到和顺取经,派李俊娇参加班主任培训,派武照萍参加音乐培训„„;二是利用周五校本教研时间学习、观摩优秀教师讲座;三是积极参加学区组织的联片教研;四是自觉参与网络教研活动;五是每学期组织一次公开教学。通过培训、学习、反思,教师把学校追求的目标变成了自己的目标,把自己的工作动机由职业需要上升到了职责需要了。本学年我们涌现出了不少师德标兵:贾庆华、武荷赟、王晓航、武照萍、原冬琴,锤炼出了一支品德高尚、爱岗敬业、乐于奉献的教师队伍。
2013年是播种的一年,我们播下了学生良好行为习惯的种子,播下了教师爱岗敬业的种子,也播下了家长重视教育的种子。
2013年更是收获的一年,我们收获了中考的惊喜——连续三年获学区成绩显著奖牌,也收获了小考的“喜出望外”——首次获得了学区小考成绩显著奖牌,更收获了村委领导、广大家长对王村学校的信任、理解与支持。
“雄关漫道真如铁,而今迈步从头越”新的时期面临新的挑战,我们要紧紧抓住机遇,围绕“学校教育”这个永恒的主题,一如既往地秉承“以质量求生存,以自主促实力,以教研促发展,以创新铸特色”的思路,发扬自强不息艰苦奋斗的创业精神,制定更新更高的奋斗目标,不断开拓、再创辉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