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2013中国十大影响力法治案例
第四部分
2013中国十大影响力法制案例
初选入围十项:
1、***受贿、贪污、滥用职权案....................错误!未定义书签。
2、原铁道部部长刘志军受贿、滥用职权案..............错误!未定义书签。
3、李某某等五人强奸案...............................................4
4、首都机场爆炸案...................................................5
5、海南校长带幼女开房案.............................................6
6、浙江张氏叔侄强奸再审无罪案.......................................6
7、河北王书金强奸、故意杀人上诉案...................................7
8、湖南曾成杰集资诈骗案.............................................8
9、唐慧诉永州市劳教委案.............................................9
10、腾讯诉360“扣扣保镖”不正当竞争案.............................10 备选两项:
11、华为公司诉美国IDC滥用市场地位垄断案...........................11
12、湖南瓜农邓正加死亡案...........................................12
初选入围十项:
一、***受贿、贪污、滥用职权案 【案情简介】
2012年4月10日,鉴于***涉嫌严重违纪,中央决定,停止其担任的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委员职务,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对其立案调查。2013年7月25日,***涉嫌受贿、贪污、滥用职权犯罪一案,经依法指定管辖,由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检察院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3年8月22日至8月26日,济南市中级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受贿、贪污、滥用职权案。庭审中,法院严格遵循新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程序,让控辩双方充分质证、充分辩论,并以微博直播方式公开。2013年9月22日10时50分许,济南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决,对被告人***以受贿罪、贪污罪、滥用职权罪依法判处刑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2013年10月25日上午,山东省高院对***受贿、贪污、滥用职权案二审公开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无期徒刑判决。
【影响性评述】
作为2008年以来中央查处的级别最高的官员,***案的重大性和影响力自不必言。在中央加大反腐败力度、推出一系列反腐败新举的背景下,***被公诉更彰显了中央“打老虎”的决心。同时,也彰显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精神和中央坚持依法治国的理念和决心。除了***身份的特殊性之外,此案备受瞩目的另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庭审的公开性。在一审庭审期间,济南中院运用微博这一新媒体对案件审理情况进行了近乎全景式的播报。大量来自庭审现场的文字、图片、视频、音频等资料,让亿万围观者得以直观地了解到案件审理的进程和细节,开放程度远远超出了外界的预期。此次微博直播庭审,首开中国司法史先河,体现了当政者的勇气和自信,也得到了国内外舆论的一致好评。舆论期待此案的依法公开审理能够成为中国司法史上的一个新起点,以此为契机,不断推进和完善我国的审判公开制度及司法公开制度,并由此增强我国司法的公正性、公信力和权威性。
【各方评价】
中国广播网评论认为:这一审判,再一次昭示全党和全国人民:党纪国法面前人人平等,制度执行没有例外,没有享受特权的党员领导干部和特殊公民,违法必究,贪腐必受惩处。
新华网评论认为:中央一系列反腐新举都体现出对腐败的“零容忍”,此次公布审判***的相关信息,是中央“打老虎”的一个有力举措,是时代所向、群众所盼。
中国青年网评论认为:审判***毫无疑问具有巨大的警示意义和教育意义。作为党的高级领导干部,必须深刻理解“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的道理。要想不步***之流的后尘,就必须做到三个“去除”:去除一切骄纵,去除一切侥幸,去除一切虚伪﹔同时要做到三个“敬畏”:敬畏人民赋予的权力,敬畏党纪国法,敬畏人民群众的监督。
香港《大公报》发表社评认为:一起最为敏感、最受关注的案件,却以一种最为公开、最为开放的姿态来进行。对***的公开审判,注定将在中国法治史留下浓重的一笔。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顾永忠在《检察日报》撰文表示:薄案庭审最突出的亮点有二:一是对庭审活动采用微博直播的方式,最大限度地实现了审判公开;二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诉讼权利得到了充分保障。这两点一方面彰显了诉讼程序本身的公正,另一方面也预示了审判结果的实体公正。
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会长、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赵秉志在《法制日报》撰文表示:该案是一宗兼具程序正当与实体正义的典型案件,相信该案的审判会有力地促进我国的反腐败事业和依法治国的步伐。
二、原铁道部部长刘志军受贿、滥用职权案 【案情简介】
2011年2月,中纪委对中共中央委员、铁道部原部长、党组书记刘志军严重违纪问题进行立案检查。当月,刘志军被免去其党组书记职务。2011年2月1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免去其铁道部部长职务。2013年6月9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刘志军涉嫌受贿、滥用职权案;2013年7月8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刘志军被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法院审理查明:1986年至2011年,刘志军在担任郑州铁路局武汉铁路分局党委书记、分局长、郑州铁路局副局长、沈阳铁路局局长、原铁道部运输总调度长、副部长、部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邵力平、丁羽心等11人在职务晋升、承揽工程、获取铁路货物运输计划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非法收受上述人员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460万余元;刘志军在担任铁道部部长期间,违反规定,徇私舞弊,为丁羽心及其与亲属实际控制的公司获得铁路货物运输计划、获取经营动车组轮对项目公司的股权等方面提供帮助,使丁羽心及其亲属获得巨额经济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影响性评述】
新一届领导集体上任之后,刘志军案是司法机关审理的首宗正部级官员贪腐案,被视为中央反腐“打老虎”的标志性案件之一。作为铁道系统举足轻重的人物,刘志军被民间称作“刘跨越”,当铁轨在大地上迅速延伸时,相伴而生的却是他潜心铺设的四通八达的利益输送系统。急功近利的发展,带给铁道部乃至整个社会的长远发展弊大于利,政企不分则让他拥有了难以想象的寻租空间。刘志军落马后,中国部委里最后一个改革的堡垒——被诟病多年的“铁老大”,在他案发两年后也随之解体。从2011年2月落马到判决,刘志军案历经两年多时间。两年间,刘的罪行似乎“罄竹难书”,从动车奢华采购到违规招标,与丁羽心的权钱交易,甚至坊间的情色故事,不断被八卦。刘志军案也被认为是凸显官商勾结的典型案例。此案中的重要人物丁书苗以中间人身份让自己成为亿万富豪的运作模式,也揭示了一个新的问题:面对不断加大的反腐力度,贪官纷纷通过中间人,建立了利益体外循环系统,即钱虽不在自己名下,但可自由支配。这也成为反腐败工作中一个亟待解决的新课题。
【各方评价】
《新京报》社论认为:曾经有少数人还认为,刘志军是个“能吏”,中国高铁固然问题不少,但他也为中国高铁做了贡献。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公众或许难以对刘志军做出客观的评判。刘志军在多大程度上阻碍了铁路改革,其给政府和社会带来的负面影响,也难以被准确认知。因此,审判刘志军既是彰显法治理念的机会,也是定讼止争,让传言止息、让真相呈现、让民众全面了解刘志军罪与罚的必经程序。
《南方都市报》评论认为:反腐要出重拳,但制度建设更是重要。等到苍蝇成群、老虎跑到大街上伤人时再出手,固然能够彰显法治精神,但何不事先就制定制度,让那些贪官不敢贪、不愿贪、也没法贪呢?这不光是维护群众的利益,也能少让一些官员坐穿牢底、人头落地,可谓功德无量。
《法制日报》评论认为:铁道部的拆分,被称为最后一个计划经济堡垒的瓦解。未来铁路总公司如何避免国企的代理人风险、如何建立更加完善的监督机制,尤其是赋予广大职工更多的内部监督权,避免国有资产被掏空流失的悲剧再度发生,是一个必须要直面的现实课题。但愿刘志军被审给正在进行中的铁路系统新一轮改革以足够的反面教训。
“民间反腐败研究第一人”王荣利律师认为:刘志军案突出反映了官商勾结问题的严重性。十八大以来,中央反腐败“打老虎”,至今有20余名副省部级以上高官“接受组织调查”,而每个高官“接受组织调查”的背后,基本上都会牵扯数名企业家同时“被调查”。
三、李某某等五人强奸案 【案情简介】
2013年2月19日,北京警方接报称,2月17日晚,某女在海淀区某酒吧内与李某某等人饮酒后,被带至某宾馆内轮奸。2013年2月20日将李某某等刑事拘留。海淀区法院一审庭审中,李某某当庭翻供否认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其律 师也坚持无罪辩护,其余四名被告人的律师则做了有罪辩护,同案被告人魏某更当庭指认李天一打人。2013年9月26日,海淀区法院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10年,王某(成年人)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魏某某(兄)有期徒刑四年;张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魏某某(弟)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李某某及其法定代理人和同案人王某不服提出上诉。据报,在二审庭审中,李某某称案发时自己在房间与妈妈通电话,什么也没有看见、没有参与。11月27日,北京市一中院终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4年1月20日,李某某等人强奸案中同案犯王某的律师周翠丽等涉嫌违反律师执业规范、不当披露案情,被北京市律协处以“公开谴责”处分。
【影响性评述】
“法院秉持中道、立于不败;梦鸽四处奔走、一败涂地;律师喧宾夺主、成功上位”,这几句话可以视为对这场喧嚣了一整年的热点案件的总体评价。虽然案件一审、二审均为不公开审理,但名人涉案,媒体狂轰滥炸式的报道,仍然让本案的种种枝节展露无遗。据统计,该案一审宣判当天,相关新闻报道达3千余篇,相关微博有36万余条;其后的上诉、二审等关键节点,该案均无一例外地登上当日最热门法治新闻榜首。关于本案,一个最令人印象深刻的特点莫过于其所掀起的舆论战。涉案各方均声称希望法院公正判决、反对舆论审判,但却不断通过微博发声、上访等方式试图左右舆论。作为被告人的家属,梦鸽清楚地认识到了全民断案的危险性,但却一再以自己和律师的言论刺激公众的情绪。二审宣判后,法官在对李某某等未成年人进行教育时,一句“作出这样的判决,跟你是谁的儿子没有关系”,真切地道出了司法公器应有的操守。此外,本案所牵出的未成年人犯罪惩戒与隐私保护、律师职业道德与委托方利益、舆论压力和司法公正等问题,值得社会各界进一步深入探讨。
【各方评价】
《环球时报》评论《法庭应当忘记李天一是谁的儿子》认为:李天一案让我们看到,影响或试图影响司法判决的因素在中国是如此之多。评判判决的只能是法律本身,是历史,而不是舆论。
《人民法院报》评论《不公开审理与公众知情权的满足》称:不公开审理并不意味着不能公布案件审理中的任何信息。法院在不侵犯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当事人隐私权的情况下,可以适度公开案件相关信息。法院在处理李某某等人强奸案时,恰恰在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尊重公众知情权之间找到了两者的平衡点,厘清了不公开审理和公开相关信息的界限。
《京华时报》评论《李某某案,一场娱乐化的喧嚣》称:对于不公开审判的 案件,在制度上,法院只能在判决作出后才能主动且有限发声,而其他各方却早已“不厚道”地把他们“想要的真相”毫无顾忌地传递给了公众,一些群众早就先入为主。如何让案件回归案件本身,各方需要早思为好。
知名律师陈有西评论称:审读网上公布的李某某案判决书,基本事实没有查清,证据认定出现大量硬伤,支持李家和其他被告上诉。
知名律师袁裕来评论称:除了梦鸽,最值得解剖的是律师。李双江、梦鸽的社会地位和财富,梦鸽盲目和强烈的母爱,使得一些律师为了名和利,完全丧失了职业伦理,还将为数不少的法律学者拖下了水。从来没有一个案件如此充分地暴露出一些律师丑陋的一面。
四、首都机场爆炸案 【案情简介】
2013年7月20日傍晚,山东籍残障人士冀中星在首都机场T3航站楼到达大厅引爆自制爆炸装置,造成本人受伤,因其在引爆前曾提醒周围民众,幸未造成其他人员伤亡。冀中星曾在广东东莞市打工,以开“摩的”为业,2005年6月,冀中星驾摩的拉客经过东莞市新塘村治安队门口时,与新塘村治安队队员发生冲突,致使冀中星脊椎粉碎性骨折、下肢瘫痪。此后,冀中星多次向东莞市政府上访,均未得到满意答复。2013年10月15日,北京市朝阳区法院一审以爆炸罪判处冀中星有期徒刑六年。冀中星提出上诉后,11月29日,北京市第三中级法院二审宣判,该院终审裁定,驳回冀中星的上诉,维持原判。2013年9月,冀中星被打伤致残事,东莞警方对其刑事立案侦查。冀中星曾向东莞市政府对其殴打致残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并提供结论报告,后又向法院起诉东莞市政府信息不公开。2014年初,东莞市中级法院对冀中星诉东莞市人民政府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纠纷一案做出一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影响性评述】
“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以及“花钱买太平”这样的怪圈,间接地鼓励了部分民众选择以非理性的方式解决问题,这无疑增加了化解矛盾的成本,损害了法律的尊严,也埋下了更大的隐患。东莞方面至今坚称,无证据证明冀中星是被治安队员打伤,且在2010年就已支付其“人道救助金”10万元,冀中星父子还给当地政府送了锦旗。与厦门公交车爆炸案中报复社会的陈水总相比,在这起未带来其他人员伤亡的机场爆炸案中,民众在叹息惊吓的同时,更愿意给予肇事者冀中星以更多的同情,而非指责。“你永远都无法叫醒装睡的人,但你可以把他炸醒”,许多网友这样感叹。某网络调查显示,96%的参与者认为冀中星引爆炸弹是为了“用生命喊冤”。“爆炸有罪,打残人更有罪”成为大众舆论的重要态度,但法律界人士也指出,“致残案”的调查结果,不会对爆炸案的量刑产生影响。冀中星所遭受的委屈和不公正待遇,不能作为其危害公共安全的理由。冀中星因机场爆炸案一审获刑6年,但该判决只是针对爆炸案本身,冀此前多年的上访诉求,还未有定论。
【各方评价】
《法制日报》文章《冀中星案 用合法手段维护合法权利》认为:从头审视冀中星,他受伤致残,生活无着令人同情;他坚持申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也没有错,但是他却最终在错误的地点,用错误的方法,实施了一个错误的行为,他将为此付出应有的代价。
《京华时报》文章《给冀中星们公正也是给我们安全》认为:对于执法者和司法者来说,冀中星案又像一面镜子,照见了社会底层人士的维权之艰。至今冀中星仍未能为其东莞的不幸遭遇找回他所认定的公正。这或是因为相关证据确实不足,或是因为其他更为复杂的背景。只要有一个人绝望,我们所有人就都不安全。
《新华每日电讯》文章《北京已开启意外模式?无需夸大身边的安全风险》表示:公众对身边的安全威胁,总是近乎本能地敏感。底层民众维权渠道逼仄、社会公平失守、贫富差距增大等,如果视而不见,整个社会的暴戾之气势必加重,每一个“生无所恋”的人都会成为社会危险因子。
《环球时报》评论《谴责机场爆炸犯罪应高于同情遭遇》认为:舆论对极端事件的关注也应平衡,要切忌民粹化。同情冀中星的个人不幸和同情他所实施的爆炸案是截然不同的两回事。
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陈光中表示:冀中星的行为无疑触犯了法律,但是,消除社会对弱者的不公平对待,才能从根本上减少极端事件的发生。只有对每个个案公平对待、妥善处理,杜绝社会不公的土壤,才能真正让社会和谐、稳定、长久地得到发展。
五、海南校长带幼女开房案 【案情简介】
2013年5 月8 日,海南省万宁市6 名小学女生失踪,据查,这些女孩被万宁第二小学校长陈在鹏及该市房管局职工冯某松带走开房过夜。5月13 日下午,万宁市针对此事召开新闻通气会称,警方称犯罪嫌疑人并未与6 女生发生性关系。5 月14 日凌晨,万宁市委宣传部在腾讯官微发布消息,称涉事学生4 人处女膜完整,另两学生待鉴定。但受害者家属却称孩子回到家后,下体不停的流血,内裤上还有精斑,并怀疑孩子被下了迷药。于此同时,警方抛出受害女生事发前主动联系两名犯罪嫌疑人的说法。5月15 日,万宁市检察院以涉嫌猥亵儿童罪批捕了两名嫌疑人。6月20日,该案在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公开宣判。以强奸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陈在鹏有期徒刑13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3年;判处被告人冯小松有期徒刑11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1年。宣判后,冯小松表示不服,提出上诉。7月12日,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后,当庭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影响性评述】
校长与小学女生,这两个社会角色有其本应呈现的社会关系,在如此不堪的事件中以如此扭曲的方式入场,着实令人震惊和诧异。而更令人诧异的,可能是与此同时放出的一些官方消息:据当地警方称,此次开房事件系“女生联系校长”,另一个备受瞩目的关键点则是“无性行为”。事件曝光之初,要求严惩嫌疑人、师者道德沦丧、教育堪忧的呼声不断。在网友一片谴责怒骂声中,万宁警方涉嫌袒护犯罪嫌疑人的回应迅速将此事转化成一场政府的公共危机,舆论的注意力随即从对犯罪嫌疑人的谴责转向对官方的全面质疑。随着事件的深入,“校长”这个承担着较高社会道德期待的名词也被蒙上阴影。如此素质的校长如何通过的选拔,选人用人标准是否存在漏洞,监管部门行使监管权是否缺少监督等问题也遭到拷问。更重要的,由此案引发的“嫖宿幼女罪”与“强奸罪”之争再一次被推向风口浪尖,诸多学界专家及媒体纷纷疾呼废除“嫖宿幼女罪”,也令广大群众再次重新审视该罪的合理性。
【各方评价】
北京律师许昔龙认为:绝不能简单地以未成年少女处女膜完好为由判断本案就不是强奸事件,犯罪嫌疑人的强奸中止、强奸未遂行为均有可能不伤及处女膜。强奸与猥亵区别的关键是在于行为人是否违背妇女意志,以发生性关系为目的,强奸要求行为人必须有强行通过性交来达到性满足的故意,猥亵是行为人以通过性器官接触以外的猥亵行为来满足自己感官上的享受。
人民网评论《校长带女生开房不能停留在澄清和追问》认为:猥亵性侵未成年案屡禁不绝,给公众带来难以掩盖的情绪伤害,拷问着未成年保护的社会责任。性侵与否并非问题关键,人们对学校教育的质疑和对未成年保护的忧思显得更为重要,如何斩断未成年女生与外界的畸形关系链,绝不能只停留在澄清和追 问之中,多在法律与道德教育上面做努力,才能避免问题的再发生。
《法制日报》评论《海南一校长带小学幼女开房处女破和师德都破了》认为:如此惨无人道、灭绝人性之事,足实丢尽了素质教育的脸,也痛扇了我国教育的耳光。这样的校长又是否通过了“德”的选拔?这样的校长被选拔出来,我们的教育部门是否被蒙蔽了双眼?我们的选人用人标准是否存在漏洞?我们的监管部门又是否在行使监督的权利?校长被免职只不过是治标不治本,要想杜绝同类事件的再次发生,必须从根源拔除病灶,在用人、选人之初就把好关、擦亮眼,将权力与责任画上等号,这样才能杜绝更多的孩子受到伤害。
六、浙江张氏叔侄强奸再审无罪案 【案情简介】
2003 年5 月19 日,杭州发生了一起“奸杀案”,经警方侦查,认定是安徽省歙县人张辉、张高平侄叔俩所为。庭审时,张辉坚称他的认罪材料是看守所里一名叫袁连芳的牢头狱霸代写。2004 年4 月21 日,杭州市中院以强奸罪分别判处张辉死刑、张高平无期徒刑。同年10 月19 日,浙江省高院二审分别改判张辉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张高平有期徒刑15年。二人入监服刑后,称自己绝无强奸杀人行为并不断申诉。2008年,该案唯一的“证人”袁连芳被发现是一名“狱侦耳目”,专门替警方进行“证据补强”。随后,浙江省政法委对案件展开调查发现死者指甲中的男性DNA,指向另一起杀人案的罪犯勾海峰,而勾海峰因犯故意杀人罪、盗窃罪已被判处死刑。2013年3 月26日,浙江省高院重审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宣告张辉、张高平无罪。浙江省政法委成立也调查组,彻查“女神探”聂海芬等在该冤案侦查、起诉、审判等全部司法过程中的涉案人员。2013年5月20日浙江省高院对二人作出国家赔偿决定,共计221.14612万元。
【影响性评述】
纵观近年来曝光的多起冤假错案,不难发现一些共同点:如多数情况下是因为真凶落网或发现了关键证据等偶然因素,或是借助微博等媒介的披露和传播或媒体的持续关注,使办案机关感到某种压力,冤案才最终得以昭雪等。而张氏叔侄的冤案,几乎是上述共性的“集大成者”。舆论虽然对浙江司法部门平反冤案、主动道歉并尽快启动国家赔偿等做法表示肯定,但自此案进入舆论视野以来,“狱侦耳目”袁连芳就成为这起舆情事件的热点人物。另一方面,“女神探”聂海芬也被拉下神坛。先前诸多媒体盛赞其参与侦破张氏叔侄一案中,在未找到任何强奸物证、口供矛盾重重情况下,“毫不气馁”,通过“突审”让“惊魂未定”的嫌 犯交代的事迹亦成为了极大的反讽,诸多网友呼吁有关部门对其问责严惩。浙江叔侄的冤案的背后,司法腐败、刑讯逼供、蔑视人权等问题昭然若揭,司法系统只有切实地追责反思、彻底摒弃有罪推定逻辑,才能走出冤案频发的怪圈。
【各方评价】
学者、律师吴法天认为: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十年前的强奸杀人案,还张高平、张辉叔侄俩清白。近些年的刑事错案几乎都验证了:1.公安侦查一直是法治水桶的最短木板,缺乏监督;2.诉讼程序纠错机制失灵,导致后续检察、法院一错再错;3.证据规则缺位,潜规则影响办案,积重难返。新刑诉法的实施,能否纠偏,还有待观察。
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刑辩律师毛立新认为:叔侄俩沉冤得雪,欣慰之余更觉沉重。这起并不复杂、证据明显不足的案件,正义本可以早就实现,却整整迟到了10 年。他们凭借对神秘证人袁连芳的质疑打开了平反的突破口,同样充满偶然和离奇。
《南方都市报》评论《浙江叔侄冤案:还远非谈宽恕的时候》认为:如果说国家赔偿追究的是机构责任,那么针对个案启动渎职调查,追问的便是执法者的个人责任,二者构成“虽迟到,但依然要完整”的正义本身,互相之间无法替代,更不可偏废。
《新京报》评论《7 次“纠冤”机会何以全部错失》认为:一旦警方通过刑讯逼供、诱供、指供,把“冤案”打造成“铁案”,输入司法流水线,就如同“滚石下坡”,一路冲关夺隘,直到作出有罪判决方止。对于判决生效后的案件,刑事诉讼法也规定了申诉和再审程序,但从实践看,这一事后纠错机制同样难以奏效。
七、河北王书金强奸、故意杀人上诉案 【案情简介】
2005年1月,河北省广平县人王书金被警方抓获。随后,王书金供述,自己曾强奸多名妇女并杀死4人,其中包括一起“1994年石家庄西郊玉米地奸杀案”(与聂树斌案高度重合,这起案件原本早已被石家庄警方侦破,且案犯聂树斌已于1995年被执行死刑)。2007年3月12日,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王书金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强奸罪判处王书金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决定对王书金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王书金认为,原判认定的三起故意杀人、强奸犯罪事实属自首,应从 轻处罚;其所供述的在石家庄市西郊强奸、杀人,是对国家和社会的贡献,属重大立功,应从轻处罚,遂上诉至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先后于2007年7月、2013年6月25日、7月10日二审三次开庭审理此案。2013年9月27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上诉人王书金强奸、故意杀人一案,驳回王书金上诉、维持原判。
【影响性评述】
自2005年王书金主动供述自己系“石家庄西郊玉米地奸杀案”真凶以来,该案“一案两凶”的罕见案情一直备受司法界及社会舆论的高度关注,全国人大代表张全收、全国政协委员葛剑雄先后多次在全国两会期间提及此案,学者贺卫方、何兵等60多名法学界人士还曾联名写公开信呼吁河北司法机关再审聂树斌案。2006年,该案一审开庭期间,王书金曾多次主动供述上述罪行,被主诉检察官和法官以“不要说与本案无关的事情”为由喝止。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从2007年7月二审第一次开庭审理直至2013年6月25日二审第二次开庭审理,近六年内没有结果,远远超出《刑事诉讼法》关于二审至多为3个月的规定时限。除庭审外,其辩护律师从未被法院约见过。二审第二次开庭期间,“嫌犯供认罪行,检方却提供证据,证其清白”,为原本就饱受质疑的“王书金案”再添争议。值得一提的是,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此次开庭前开通微博,实时通报庭审进展、聂树斌家属和更多媒体获准旁听等司法公开举措,受到了各方肯定。
【各方评价】
案件审理期间,《东方早报》官方微博发表的一条题为“三句话总结一下上午的庭审”的微博在网上热传:“王书金:人是我杀的;辩护人:是他;检方:不是他”。检察员与律师角色的错位,让舆论莫名惊诧。不过,有法律界人士指出,控辩双方是在证明王书金是否“立功”,且单凭口供不足以证明王书金就是聂树斌案的真凶,检方此举是严格落实了疑罪从无的原则,因此不存在角色错位的问题。然而,舆论也担心这是当地司法机关对疑罪从无原则的选择性使用。
《潇湘晨报》评论《疑罪从无的逻辑再证沉重的“幕后”》称:王书金被检方“否定式”保护,疑罪从无的司法原则也在此成为一个意味深长的符号,鲜明展现出河北司法部门对它倾斜性运用的逻辑来。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徐昕在《东方早报》发表文章《聂树斌案:以母亲的名义期盼司法正义》称:聂树斌之冤,不只是河北政法之耻,也是中国司法之羞。拖延一时,司法就多承受一时的骂名;拖延一刻,司法权威和公信就会下降一个台阶。对聂树斌案件,最高法院无权保持沉默。期待在王书金案二审之后,最高法院尽快落实聂树斌案再审的启动。《华商报》评论《无论王书金是否是真凶 聂树斌案都应重审》认为:即便王书金不是真凶,聂树斌的重审也必须重新启动。因为,聂树斌一案的审理和举证过程中存在太多矛盾,这是公开的秘密,也是无可回避的硬伤,按照疑案从无的原则,法律本身就欠聂树斌一个公道。
八、湖南曾成杰集资诈骗案 【案情简介】
曾成杰,曾用名曾维亮,1958年11月出生,湖南新邵县人,湖南三馆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原湘西吉首三馆房地产联合开发有限公司、湖南三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裁。2008年12月,曾成杰因涉嫌集资诈骗被逮捕。2011年5月20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曾成杰死刑。2013年6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核准曾成杰死刑。7月12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曾成杰执行死刑,随后邮寄通知书。当日晚,曾成杰之女曾珊通过微博控诉,其父被执行死刑前家人未获通知。1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在防范打击非法集资法律法规政策宣传座谈会上指出,曾成杰集资诈骗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当日最高法官方网站及微博公布了曾成杰集资诈骗案刑事裁定复核书。据裁定书,曾成杰集资34.52亿仅5.5亿用于项目。另外,裁定书还交代了曾成杰非法转移、隐匿或用他人的名义成立公司,包括以他人名义投资的多个项目和公司的犯罪事实。
【影响性评述】
7月12日晚,曾珊通过她的实名认证账号“曾成杰之女”发微博称,曾成杰刑前家人未获通知。这条微博瞬时成为舆论的爆发点。随后几日,长沙市中院、《人民法院报》官微、湖南省高院分别发声,解释因何“未通知家属”,并详述曾成杰为何罪当其罚,却因措辞不当招致舆论更广泛的质疑。其中,以长沙市中院官微内容为“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对犯人执行死刑时,犯人必须跟亲人见面”的微博最受关注。这条微博未能准确传达最高法公布的新刑诉法司法解释第423 条的精神,其表述是对司法解释的狭隘篡改,不仅没有回答疑问,还让人感受不到一丝司法的人性关怀。曾案中的这一插曲为政法机关的微博运营和管理敲响了一记警钟。舆论对此事的关注不仅局限于曾成杰家属未获死刑通知一点,曾成杰集资诈骗案审理过程中的程序不公之处,以及经济犯罪判处死刑是否过重等问题均引发讨论。在舆论不断的关注下,中国司法制度中对程序正义的重视程度以及司法公信力再一次经受了严峻的考验。【各方评价】
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琳认为:从程序上,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真向曾成杰履行了告知义务,应公示告知文书。死刑犯近亲属申请会见权也需要提前告知才能保障。最高法解释423条和426条不能合二为一。
《新华每日电讯》评论认为:验明正身已属于临刑前的最后一个环节,在这个时候告知,已无兑现此权利的可能,这实际上成了一个无法被保障的伪权利。
网易《另一面》栏目评论表示:不告知家属就秘密处决不合法理,面对质疑,法院以“法盲”的姿态用“法律无明文规定”、“验明正身时告知”来回应,是在替自己不守规定、违反司法操作的做法狡辩。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吴法天认为:法院只是错在应对不当。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执行死刑之前要告知罪犯有与亲属见面的权利,也规定了执行后有通知家属的义务,但确实没有明文规定在执行前必须通知家属。可以批评法律规定不够人性,但不能说违法。如认为现行规定不妥,应该通过修法去推进。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周汉华建议:在修改相关法律条文的时候,可以考虑明确增加死刑犯执行前要提前通知家属,以充分尊重和保障死刑前的会见权。
《南方周末》刊文详解湘西集资案何以引发群体性事件:该事件是地方政府的政策调整一夜之间使湘西民间集资由“合法”变“非法”,地方党政干部等公务员却因获得内部消息提前抽回本金和利息,致使民怨沸腾。
九、唐慧诉永州市劳教委案 【案情简介】
2006年10月,湖南永州年仅11岁的女孩乐乐被朋友周军辉骗奸并被胁迫卖淫,三个月里接客一百多次。受害人母亲唐慧几经周折救出女儿。此后,唐慧为女儿的遭遇四处奔走。2008年4月,乐乐被逼卖淫案由永州市检察院向永州市中院提起公诉,法院判决被告人秦星、周军辉死刑,其余被告分获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但唐慧认为该案中有民警存在不同程度的渎职却未受惩处,继续上访。2012年8月,湖南省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以“扰乱社会秩序”为由,对唐慧处以“劳动教养1年6个月”。此决定在2012年8月8日经湖南省劳教委复议依法撤销。唐慧因此提出国家赔偿。两个多月后,永州市劳教委决定对唐慧不予国家赔偿。唐慧不服,提起行政诉讼。2013年4月12日,唐慧诉永州市劳教委一案在永州市中法院一审败诉,唐慧上诉。7月2日,此案二审在湖南省高院开庭。7月15日,该案二审宣判,唐慧胜诉,获赔精神损害抚慰金 1000 元和赔偿金 1641.15 元,但法院驳回了唐慧提出的要求永州市劳教委书面道歉申请。
【影响性评述】
唐慧母女的经历,暴露出了公民潜在的生存危机:当个体遭受公权迫害时,仅凭上访、司法等合法的公力救济手段,能否维护自身安全,寻得公平正义?永州市中院的一审判决,在众目睽睽之下,依旧未能逃脱“行政权操控司法权”的怪圈。得此结果,并非法院一定未依法判决,只是该案多起谜团长期未解,湖南省政法委信誓旦旦介入调查但长期无果,湖南省劳教委含糊撤销劳教决定等一系列行为多番毁损公信力之下所遭致的必然恶果。而对于湖南高院的二审改判,诚如唐慧的律师所言,的确具有“很大的进步和意义”。这种“进步和意义”,不仅在于唐慧胜诉、得到了相应的国家赔偿,而更在于从内在的公平正义价值诉求上,该判决在此前唐慧被劳教问题上“还了她一个公道”。而湖南高院判决“永州市劳教委向唐慧支付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也意味着此前永州市劳教委对唐慧所做的劳教处罚,不仅属于“违法侵权”,而且“造成严重后果”。
【各方评价】
湘潭大学法学教授倪洪涛表示:对于唐慧来说,这也许只是一个迟来的安慰;但对于中国法治进程而言,却无疑迈出了巨大的一步。唐慧案的终审判决,使人们看到了司法本应具有的公正力量和纠错能力,这种对正义底线的坚守正是社会发展的基石与希望所在。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会长马怀德认为:唐慧案的积极意义不仅体现在通过法律还了唐慧一个公道,更重要的是体现了公民在面对行政强权时的胜利,这无疑有助于那些手握公权者进行深刻的反思。
《新京报》评论认为:在劳教改革呼之欲出的大背景下,“不对上访者处以劳教”已逐步成为社会各界的共识。“暂停劳教审批”讯息的不时传出,或许预示着改变的即将到来。唐慧案的标志性意义就在于,它为劳教改革的推进又树立了一个路标。期待这种事实上“暂停”能早日成为法律层面的“废除”。
《成都商报》评论称:有记者在微博上连篇累牍地质疑唐慧,称其动机不纯,有利益诉求,且有违法行为,是个“刁民”。唐慧当然不是十全十美的英雄,她身上同样存在常人所具有的缺点,但她不该因此承受道德审判。借用鲁迅的一句话“有缺点的战士仍然是战士”,有缺点的受害者仍然是受害者,需要法治正义的补偿。毕竟,道德的归道德,法律的归法律。道德不能绑架法律,人品不能涂改正义。当每个有缺点的个人都为自己的合法权益较真,社会和法治才会不断进步。
十、腾讯诉360“扣扣保镖”不正当竞争案 【案情简介】
一个是专注于即时通讯工具,一个是以安全软件闻名,腾讯与奇虎360这两家原本“井水不犯河水”的企业,在2010年开始进入一场持续的争夺中。2010年2月,腾讯推出“QQ医生”,与360安全卫士形成竞争。2010年10月29日,360推出了一款名为“扣扣保镖”的安全工具。腾讯称,“扣扣保镖”在用户登录QQ后,就会跳出“QQ可能侵犯用户隐私”等提示,制造恐慌。进而诱导用户“一键修复”,删除QQ功能插件,过滤QQ广告,并装上360的产品。腾讯于2010年11月3日宣布,用户必须卸载360软件才可登录QQ。这两家重量级的公司之间的战争,被称为“3Q大战”。随后,两家公司转战法院。腾讯在广东高院起诉360“扣扣保镖”不正当竞争,索赔1.25亿元。360在广东高院起诉腾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构成垄断,索赔1.5亿元。两起案件360均一审败诉,随后360向最高人民法院上诉。2013年11月26日,最高法公开审理360诉腾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一案,12月4日,最高法开庭审理腾讯诉360不正当竞争一案。目前两案的审判结果尚未公布。
【影响性评述】
腾讯与360两家企业之间的这起纠纷在影响的网民数量、诉讼标的额等多方面都创出行业记录,对中国互联网的发展以及相关立法都带来了诸多全新的课题。不论最终结果如何,这场引发业内外广泛关注的纠纷无疑将有助于推动国内互联网领域的良性竞争、加快相关立法进程,网民的切身利益由此也将得到更好的保护。对于企业来说,今后必须考虑怎么竞争才合法,怎么做对用户才更合理。同时,此次案件的直接影响还体现在对行业规范的切实推动上。12月3日,中国互联网协会组织互联网相关企业签署了《互联网终端安全服务自律公约》,对安全类软件的行为做出了规范,并对不正当竞争行为作了明确界定。包括腾讯和360在内的40余家互联网企业签署了此协议。可以预见,随着更多此类行业规范和共识得以建立,中国的互联网产业竞争将进入更加良性的轨道。
【各方评价】
中国互联网协会副秘书长石现升认为:最高法院由副院长担任审判长,说明不正当竞争已引起了广泛关注。案件的公开审理具有里程碑意义,通过庭审、辩论等,有助于规范互联网企业之间的竞争。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周汉华认为:传统法律在进入互联网时代后,对许多网上的行为缺乏明确的规范,存在着法律滞后的客观现实。不仅中国如此,全 球也面临相似问题。因为互联网技术发展非常快,商业模式也在不断创新。在这种情况下,怎样提倡公平竞争和良性的市场秩序,以及如何有效保护用户的权利,是这个时代最需要考虑的问题,也是司法机关审判时需要重点考虑的落脚点。
知名经济学家张维迎认为:国际上大量的反垄断案件本质上是地方保护主义,通过“反垄断”把外来竞争者挡在门外。国内不应该“神化”反垄断。“互联网是充分竞争、飞速发展的行业,改朝换代非常快,任何企业不管规模多大,只要不前进很快就会灭亡。在这样一个变化万千的行业中,并不存在垄断。”张维迎指出,3Q垄断诉讼是“由一部荒唐的法律引出的一场司法闹剧”。在张维迎看来,《反垄断法》是一部“荒唐的法律”,因为它建立在传统经济学关于“竞争”和“垄断”的错误定义上,而传统经济学把竞争和垄断完全搞混了。
中国移动互联网产业联盟秘书长李易表示:对司法机关来说,应该把这起纠纷案件作为一次契机,使消费者的权益得到很好的保护。否则,今后企业间类似的纠纷还会发生。
十一、华为公司诉美国IDC滥用市场地位垄断案 【案情简介】
2011年12月6日,华为公司以美国交互数字集团(Inter Digital,简称IDC)为由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反垄断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其停止垄断行为,并索赔人民币2000万元。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判定IDC公司因实施了垄断行为,判其赔偿华为公司损失人民币2000万元,但同时驳回了华为公司提出的关于IDC公司对必要专利一揽子许可构成捆绑搭售行为的诉求。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提起上诉。2013年10月28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定维持了深圳市中院的一审判决,判定IDC公司因实施了垄断行为,赔偿华为公司损失人民币2000万元,不予认可华为公司提出的关于IDC公司对必要专利一揽子许可构成捆绑搭售行为的诉求。
【影响性评述】
当今世界,新技术不断涌现并蓬勃发展,而知识产权法为应对和调整这些新技术所引发的利益纷争,更是不断拓宽其新领域,大有让人目不暇接之势。在全球无线通信领域,技术标准与知识产权的结合所带来的跨国大企业之间的知识产权纠纷,更是进一步印证知识产权法对其调整的重要性。该案属于新技术条件下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是我国首例因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引发的纠纷,被舆论称为中国标准必要专利反垄断纠纷第一案,引起了世界各国尤其是通信业的高度关 注。为了确保在二审审理好案件,曾担任苹果IPAD权属纠纷案审判长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副庭长邱永清出任这次垄断上诉案的审判长。摆在法院面前的难题很多。IDC公司的专利都是合法取得的,专利权天然就具有一定的垄断性,这种技术垄断与市场垄断之间是什么关系?如何判定滥用垄断地位?这些均是当今世界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最前沿、最新颖的问题。因此,该案判决确立的裁判标准,对于我国乃至国际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领域均将产生重要影响。
【各方评价】
广东省高院认为:华为公司之所以胜诉,关键在于其敢于运用知识产权的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尤其是大胆运用反垄断规则打破对方的技术堡垒,值得其他中国企业学习。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立新认为:审理本案的两级法院的法官,表现了高水平的理论修养和准确适用法律的能力。本案的判决结果,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符合国际知识产权的保护规则,展现了中国法院的法律适用水平。对IDC公司在美国提起的华为公司侵权的主张,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近期裁决华为公司不构成专利权侵权的结果,也佐证了中国法院适用法律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东南大学法学院博士张马林表示:该案存在一定的借鉴意义。首先,根据英美国家的法系,华为在中国和美国的双双胜诉,将会成为类似案件的判决参考依据之一;另一方面,华为的方法高明,不止应诉,还打击软肋,这实际上也要求,受337调查的中国企业,不要坐以待毙,而是要积极行动。此外,企业也要储备国际法律人才,尤其是了解针对性国家法律的人才。
《国际金融时报》评论则强调:华为的案例仍属于“个案”,因为通信行业的情况不能用于其他行业,同时,中美两国的企业纷争还受制于中美两国的政治环境和贸易环境,这并非企业所能控制。不过,不管如何,中国企业在加紧创新,打破美国的技术壁垒上,仍要下功夫,至少要做到“内在强大”。
十二、湖南瓜农邓正加死亡案 【案情简介】
2013年7月17日,湖南临武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与该县南强镇莲塘村村民邓正加夫妇发生冲突,邓正加倒地身亡。随后,临武县官方发布的通稿说法则是,“临武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与南强镇莲塘村民邓正加发生争执,邓突然倒地死亡。”7月18日,郴州市公安局法医在市检察院工作人员、临武县南强镇莲塘村干部和死者亲属等的见证下,对死者邓正加的尸体进行了检验,并提取了相关脏器组织,连夜送往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进行法医病理学组织切片检验。7月30日,郴州市公安局法医根据尸体检验情况及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病理组织学检验结论综合分析认为,临武瓜农邓正加系外力作用诱发脑部畸形血管破裂出血死亡。12月27日下午3时许,湖南永兴县法院经过审理,以故意伤害罪宣布判处涉“瓜农死亡事件”的临武县城管局工作人员廖卫昌有期徒刑11年,袁城、骆威平、夏际玉有期徒刑6年、4年和3年6个月。
【影响性评述】
2013年,随着延安城管跳踩商户、武汉城管卧底摆摊事件的接连曝光,城管这一群体的一举一动再次被置于舆论的聚光灯下,受到格外关注,湖南瓜农邓正加死亡案无疑将此番议论推向高潮。此案中,临武县政府暴力抢尸、官方否认城管秤砣砸人致死、死者女儿曝尸检内幕微博内容遭删改以及当地政府赔偿执行工作的快速执行持续吸引舆论关注。可以看出,当地政府在死因调查、事后回应及善后处理等方面均存在或多或少的问题,故未能获得死者家属及公众的认可。尤为要注意的是此事反映出的深层问题:在维稳体制的重压下,地方政府已渐渐偏离了法治轨道。“及时转移尸体”作为化解群体性事件的手段,近年被地方政府愈加重视,然而,用抢尸来维稳,更可能是饮鸩止渴,其本质上是一种政治性的应激处理手段,而非法治性的理性处理手段。在每一起非正常死亡事件发生后,官方应做的是尽量将尸体处理纳入法治的范畴,彰显政法机关秉公执法的信念,呵护公众的法律信仰。
【各方评价】
中国网评论认为:这一案件虽然已经判决,但还有许多善后工作要做,因而必须予以重视并采取适当的措施减少震荡和矛盾。首先是当地政府、城管以及法院的那位庭长要说明有无登门做死者家属工作一事,有,说明原因,没有,也还自身一个清白;其次审判法官必须及时公开回应公众的质疑,之所以如此判决的理由和依照的相关法律,以化解大众心中的疑团,免得节外生枝引发舆论狂潮,造成不良影响;再次就是大众亦应保持清醒的头脑,冷静对待这一案件,不要人云亦云,甚至不分青红皂白实施舆论暴力,被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当枪使。
《大连日报》评论认为:目前,我国并没有把流动商贩纳入到真正的城市管理体系中,而是以临时化的管理思维来对待这个群体的生存与发展。城市管理的规则制度也就难以表达出足够的善意。通过“禁摆区”把小贩赶出街区,却不能为小贩和市民提供合理服务,必然会遭遇抵制,从而陷入“小贩暴力VS城管暴力”的怪圈。《检察日报》评论认为:城市需要管理,但城管的职责除了管理,是否可以也应该包括服务?比如小贩占道经营,城管帮忙找一个正当的经营场所。能否作出改变,取决于有关方面对一些更深层问题的判断和考量:城市管理者是否有权驱赶小贩?小贩有无权利获得正当的谋生地点和方式?曾有人提出过“百姓城管”理念,它包括听百姓声音、让百姓参与、为百姓服务、让百姓满意等内容。“百姓城管”,是城管制度的理想归宿。
第二篇:中国现当代十大影响力诗人
中国现当代十大影响力诗人
(1891年至2015年最新调查统计,排名不分先后)
NO.1 胡适(已故)
胡适(1891.12.17—1962.2.24),汉族,安徽绩溪上庄村人,因提倡文学革命而成为新文化运动的领袖之一。原名嗣穈,学名洪骍,字希疆,后改名胡适,字适之,笔名天风、藏晖等,其中,适与适之之名与字,乃取自当时盛行的达尔文学说“物竞天择适者生存”典故。
一、新文化运动的主要领导者之
一、自由主义的先驱。
二、拥有三十六个博士头衔。
三、胡适著作很多,又经多次编选,比较重要的有《胡适文存》《胡适论学近著》《胡适学术文集》《胡适自传》等。多部作品广为流传。胡适历任北京大学教授、北大文学院院长、辅仁大学教授及董事、中华民国驻美利坚合众国特命全权大使、美国国会图书馆东方部名誉顾问、北京大学校长、中央研究院院士、普林斯顿大学葛思德东方图书馆馆长、中华民国中央研究院(位于台北南港)院长等职。胡适因提倡文学革命而成为新文化运动的领袖之一。
NO.2 艾青(已故)
艾青(1910年3月27日-1996年5月5日),原名蒋正涵,号海澄,曾用笔名曾用莪加、克阿、林壁等,浙江省金华人。被认为是中国现代诗的代表诗人之一。主要作品有《大堰河——我的保姆》、《艾青诗选》。
朴素、凝练、想象丰富、意象独特、讲究哲理,是艾青诗歌的一贯特点。艾青的作品一般是描写太阳、火把、黎明等有象征性的事物,表现出艾青对旧社会的黑暗和恐怖的痛恨以及对黎明、光明、希望的向往与追求。从诗歌风格上看,解放前,艾青以深沉、激越、奔放的笔触诅咒黑暗,讴歌光明;建国后,又一如既往地歌颂人民,礼赞光明,思考人生。他的“归来”之歌,内容更为广泛,思想更为浑厚,情感更为深沉,手法更为多样,艺术更为圆熟。建国后出版的诗集有《欢呼集》《宝石的红星》《海岬上》《春天》《归来的歌》《彩色的诗》《域外集》《雪莲》《艾青诗选》《鱼化石》等。艾青以其充满艺术个性的歌唱卓然成家,实践着他“朴素、单纯、集中、明快”的诗歌美学主张。
NO.3 徐志摩(已故)
徐志摩(1897.1.15~1931.11.19),浙江海宁市硖石镇人。徐志摩是金庸的表兄。原名章垿,字槱森,留学美国时改名志摩。曾经用过:南湖、海谷、云中鹤等笔名。徐志摩是新月派代表诗人,新月诗社成员。
徐志摩是由1921年开始创作新诗,1922年返国后开始在报刊上发表大量诗文。往后他便参与发起成立新月社,并加入文学研究会。他与胡适、陈西滢等人创办《现代诗评》周刊,任北京大学教授。印度大诗人泰戈尔访华时徐志摩担任翻译。徐志摩曾游历苏、英、美、日、印、德、意、法等国家进行自修,并于1926年回国后在北京主编《晨报》副刊《诗镌》,与闻一多、朱湘等人开展新诗格律化运动,影响到新诗艺术的发展。同年移居上海,任光华大学、大夏大学和南京中央大学教授。他参加创办新月书店,并在《新月》月刊创刊后任主编。徐志摩于1930年任中华文化基金委员会委员,后被选为英国诗社社员。同年冬到北京大学与北京女子大学任教。后来徐志摩与陈梦家、方玮德创办《诗刊》季刊,被推选为笔会中国分会理事。徐志摩谈话是诗,举动是诗,毕生行迳都是诗,被诗的意味渗透了,随遇自有乐土;英年早逝,实属天妒。
NO.4 海子(已故)
海子(1964—1989)原名查海生,安徽怀宁县人。1989年3月26日在河北山海关卧轨自杀。从1984年的《亚洲铜》到1989年的《春天,十个海子》,海子创造了数量惊人的诗歌作品,出版作品有长诗《土地》、短诗选集《海子、骆一禾作品集》、《海子的诗》等。
海子先后于1986年、1988年获五四文学大奖赛特别奖,《十月》文学奖荣誉奖。其诗作影响、感召了一代青年学子;海子去世后,其作品很快得到诗坛承认并给予极高评价,有关海子诗歌的深度研究已经成为学术界的关注热点之一。其主要作品有:诗剧《太阳》、诗剧《断头篇》、诗剧《但是水,水》,长诗《土地篇》,第一合唱剧《弥赛亚》,仪式和祭祀剧《弑》,诗体小说《你是父亲的好女儿》。其部分作品被收入近20种诗歌选集并入选各类大学中文系《中国当代文学作品选》教材。中国书籍出版社出版《人一生要读的60首诗》,海子的《面朝大海,春暖花开》入选而跻身于几十位中外名家之中。
海子是个极有天赋的诗人,他独有的自由率真的抒情风格、对生命的崇高的激情关怀、对美好事物的眷恋,使其诗具有童真梦幻般的吸引力。对死亡的特有的敏感也让他的一些诗作带着一层神秘抑郁悲观的色彩。在艺术手法上,其诗多采用寓言、纯粹的歌咏和遥想式的倾诉三种表现方式,但散漫的抒写并没有影响他语言的特殊节奏和对字句的锻炼。
NO.5 洛夫 洛夫,1928年生于湖南衡阳,1949年离乡去台湾,1996年移居加拿大。洛夫是台湾现代诗坛最杰出和最具震撼力的诗人。
早年为超现实主义诗人,由于表现手法近乎魔幻,因此被诗坛誉为“诗魔”,台湾出版的《中国当代十大诗人选集》如此评称:“从明朗到艰涩,又从艰涩返回明朗,洛夫在自我否定与肯定的追求中,表现出惊人的韧性,他对语言的锤炼,意象的营造,以及从现实中发掘超现实的诗情,乃得以奠定其独特的风格,其世界之广阔、思想之深致、表现手法之繁复多变,可能无出其右者。”吴三连文艺奖的评语对他更为肯定:“自《魔歌》以后,风格渐渐转变,由繁复趋于简洁,由激动趋于静观,师承古典而落实生活,成熟之艺术已臻虚实相生,动静皆宜之境地。他的诗直探万物之本质,穷究生命之意义,且对中国文字锤炼有功。”国内外研究洛夫作品之专著颇多,已出版有:《诗魔的蜕变:洛夫诗作评论集》、《洛夫与中国现代诗》、《洛夫评传》、《一代诗魔洛夫》、《漂泊的奥义》、《洛夫:诗、魔、禅》,《洛夫长诗<漂木>十论》,《大河的雄辩——洛夫诗作评论集(第二部)》等。2001年洛夫凭借长诗《漂木》获得诺贝尔文学奖提名。
NO.8 汪国真(已故)
汪国真,生于1956年,祖籍福建省厦门市,生于北京,1982年毕业于广州暨南大学中文系。汪国真在1990年出版第一本《年轻的潮》后引起轰动,他的诗集发行量创有新诗以来诗集发行量之最。
他的诗集和小语集,连续获得三届全国图书“金钥匙”奖。汪国真的诗歌,主题积极向上、昂扬而又超脱。在表达方式上,其作品经常是人们在生活中常常会遇到的问题,其着眼点是生活的导向实践,并从中略加深化,然后采用明白畅晓得语言写出一些哲理。其诗更主要的是一种超然、豁达、平易、恬淡的人生态度。这种站在人生的更高层次的俯视现实中的一切,被称为“汪国真式的人生态度”,而所谓这种人生态度,实际就是对中国自宋元以来传统诗歌那种豁达、飘逸、潇洒、超脱的人生哲学的创造性转化。
NO.6 易白
易白,字一心,本名王增弘,1986年生于广东汕头,中共党员,是从军队退役的博学者。先后历任普宁易学研究院秘书长、解放军美术书法研究院(成都军区分院)画家、中国美术书法研究院院长、中国文学研究院院长、马列主义文学研究院名誉院长、中国青年作家协会名誉主席、中国当代文艺出版社副总编辑、中国互联网文学联盟主席等职,系国际作家协会主席团成员。
先后出版发行有诗集《心界》,文集《偶然记录》、《一心》,长篇小说《逃兵》,唱作发行音乐专辑《走走走》、《那人那事》,其中《亡魂之歌》、《故乡的港口》、《门缝窥人》、《抹不去的彝乡记忆》、《嘴》、《子弹的爱》、《蚂蚁的呐喊》、《七觉》、《容许》、《宣告》、《跳题》、《礁石在论证》、《我并不在乎死神》、《披上婚纱的思念》《疯子的表达》、《荡漾的乡愁》、《离开部队的日子》、《种子的选择》、《梦里梦外》等作品轰动一时,被多家报刊媒体刊发和转发。
他除了是画家、诗人、作家同时也是词人、作曲家、歌手、哲学家、思想家、评论家、设计师,被誉为艺术天才。他凭借其作词作曲演唱的民谣歌曲《花儿又开》一举成名,奠定了“天才神话”,他不仅是艺术领域的多面手,也是易心派诗歌创始人、马列主义文艺哲学思想的推行者。从军队退役后,看到商业文学和伪文学烂泥充数,他大力呼吁文人们多创作“正能量”文学作品给予读者心灵温暖,并倡议当代文人们要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为中华文化繁荣发展,为中华民族之崛起而研究创作文学,他极力反对资产阶级商业运作文学,曾多次呼吁作家们要拒绝功利写作,是中国互联网文学革命的发起人和精神领袖。
NO.7 北岛
诗人北岛,原名赵振开,为朦胧诗代表人物之一。先后获瑞典笔会文学奖、美国西部笔会中心自由写作奖、古根海姆奖学金等,并被选为美国艺术文学院终身荣誉院士。
北岛的诗歌创作开始于十年**后期,反映了从迷惘到觉醒的一代青年的心声,十年**的荒诞现实,造成诗人独特的“冷抒情”的方式——出奇的冷静和深刻的思辨性。他在冷静的观察中,发现了“那从蝇眼中分裂的世界”如何造成人的价值的全面崩溃、人性的扭曲和异化。他想“通过作品建立一个自己的世界,这是一个真诚而独特的世界,正直的世界,正义和人性的世界。”在这个世界中,北岛建立了自己的“理性法庭”,以理性和人性为准绳,重新确定人的价值,恢复人的本性;悼念烈士,审判刽子手;嘲讽怪异和异化的世界,反思历史和现实;呼唤人性的富贵,寻找“生命的湖”和“红帆船”。清醒的思辨与直觉思维产生的隐喻、象征意象相结合,是北岛诗显著的艺术特征,具有高度概括力的悖论式警句,造成了北岛诗独有的振聋发聩的艺术力量。著有诗集《太阳城札记》、《北岛诗选》、《北岛顾城诗选》等。
NO.8 舒婷
舒婷,女,1952年出生于福建石码镇,中国当代女诗人,朦胧诗派的代表人物。
舒婷,原名龚佩瑜,从小随父母定居于厦门,1969年下乡插队,1972年返城当工人,1979年开始发表诗歌作品,1980年至福建省文联工作,从事专业写作。1979年4月,《诗刊》从《今天》上选发了舒婷的《致橡树》,两个月后,又发表了她的《祖国啊,我亲爱的祖国》和《这也是一切》。1983年加入中国作家协会。2013年04月28日再次高票当选厦门文联主席。
NO.9 席慕容
席慕蓉(1943年10月15日—),全名穆伦·席连勃,当代画家、诗人、散文家。
1963年,席慕蓉台湾师范大学美术系毕业,1966年在比利时布鲁塞尔皇家艺术学院完成进修,获得比利时皇家金牌奖、布鲁塞尔市政府金牌奖等多项奖项。著有诗集、散文集、画册及选本等五十余种,《七里香》、《无怨的青春》、《一棵开花的树》等诗篇脍炙人口,成为经典。席慕容的作品多写爱情、人生、乡愁,写得极美,淡雅剔透,抒情灵动,饱含着对生命的挚爱真情,影响了整整一代人的成长历程。
NO.10 食指
食指,本名郭路生(1948—),山东鱼台人。朦胧诗代表人物,被当代诗坛誉为“朦胧诗鼻祖”。高中毕业。被称为新诗潮诗歌第一人。
食指之所以取名为“食指”。一是因为:“郭路生的母亲名叫石维元故有 “石之子”之意。二:在中国,作为诗人,无论是写作还是生活都存在无形的压力。但别人在背后的指指点点绝损伤不了一个人格健全的诗人。三:食指先生少时尊师,“师”与“食”谐音。
第三篇:中国最有影响力的十大培训师范文
中国最有影响力的十大培训师
经常有朋友问,国内到底有哪些知名培训师,或者算得上大师级的培训师!
其实国内比较不错的培训师是很多的,这里给大家分享我认为算的上真正大师,同时又比较有影响力的10个培训师!
当然还有很多优秀的老师,比如于丹、易中天、翟鸿燊等只能称其教授不能称其培训大师的不在我列,还有像俞敏洪应该叫企业家的也不在我列!
1、陈安之,华人成功学第一人,也是目前全亚洲第一名的演说家,陈安之的影响力不论是业界还是外界都是最知名的,也是最有号召力和影响力的知名培训师,只要哪个演讲会有他出席,一定会爆满!不论是从书籍的销量还是参加演讲会的人数都是最高的,而且他的舞台魅力及演说能力国内无人能及,是名符其实的第一名!
2、林伟贤,这位身高只有1米66的全亚洲语速最快的讲师就是林伟贤,他的《MONEY&YOU》曾经是培训业最有影响力的课程之一,他的《BSE》也曾是培训业最贵的课程这一,其演讲风趣幽默,其出版的书籍众多也超级畅销,舞台魅力也非同寻常,他对商业理念上的诠释可谓是所有讲师中最懂商业的培训师,最近二年他退出商业演讲的舞台,投入于公益事业,也算是最有爱心的培训师之一。
3、曾仕强,曾仕强校长开创的中国式管理,对咨询业观念的影响是根本性的;曾仕强教授的大师风范,对咨询业行为模式的影响是革命性的;曾仕强教授的演讲风格,对咨询业表达水平的影响是颠覆性的;大智若愚、厚积薄发、化腐朽为神奇是曾教授的三大风格,曾仕强是少数可称为大师级的人物之一,曾仕强是咨询业当之无愧的风云人物。
4、余世维,这位从经理人转型成为培训师的余世维,他的知名度来源于《职业经理人常犯的11大错误》在网络上的疯狂下载,从而奠定了他是中国管理培训业最有影响力的人物,几乎的所有机场的书店都在播放着他的讲课视频,其在管理培训界的影响力可谓是无人能及。
5、张锦贵,敢号称“亚洲第一名嘴”的人就是张锦贵,他的演讲嘻笑怒骂,谈笑风声,其演讲的《谈情说爱话人生》把两性关系诠释一清二楚,他可谓是亚洲两性关系的权威,听他的演讲不笑都难,舞台上超有魅力,其演讲的课题超过三百种,平均每年演讲超过五百场,基本上他的生活除了演讲就是演讲。
6、李践,出身企业家的李践转型成培训师后成为培训业最耀眼的明星之一,他的书《做自己想做的》影响了无数年轻人,他的《赢利模式》场场爆满,顾客排队等待上课,不容置疑,他绝对是培训业最有影响力的培训师之一,因为出身比一般培训师优越(企业家转型),所以他未来的市场价值还会提升,他也是培训业的超级巨星之一。
7、易发久,这位中国最知名的培训公司之一上海影响力的创始人,其出版的《成功一定有方法》和《不是不可能》曾经是管理学中最畅销的书籍之一,其主讲的《领袖的风采》曾经是培训业最知名的课程品牌之一,在上海的培训史上,过去他可谓是龙头老大。
8、杜云生,这位最早进入中国培训业的台湾讲师,曾出版了畅销书《亿万富翁成功学》引起了巨大的轰动,也引来了无数的台湾籍讲师纷纷进入大陆市场,现在其主讲的《赚钱机器》也是超有影响力的课程之一,其分支机构遍布中国各大城市,所以其影响力也是巨大的。
9、刘景斓,这位能让中国的所有培训师每年到《世纪成功论坛》上给他唱戏的“东道主”就是刘景斓,他最初出版的《电话营销》曾一度畅销,其演讲过的城市遍及全中国大陆的每一个城市,现在他致力于教企业家如何走上讲台而推出《金口才》培训也非常的受欢迎,他在中国培训业的舞台上应该算是一个最有号召力的人物。
10、李阳,之所以把李阳罗列进来,因为李阳本来就是一位顶级培训大师。他和俞敏洪不一样,俞敏洪是企业家,李阳培训大师。李阳将成功学和英语培训结合的淋漓尽致,其出版的疯狂英语曾帮助了无数人实现学英语的梦想,他的演讲每场都在一万人左右,也是第一个在天安门及长城上演讲的培训师,他的影响力在中国的培训业中可谓无人能及。
前面给大家介绍了中国最有影响力的十大培训师。最近又对培训业最有影响力的人物进行了一个统计,对各方面评估后评选出十大后起之秀。
1、徐鹤宁,这位被誉为亚洲销售女神的人就是当今中国培训业中最会销售的人了,她的成长速度可谓不可思议,现在她的演讲极具骟动力,现场成交的能力在中国暂时还无人能
及,其成长速度之快,销售能力之强让人叹为观止,其前途不可限量!
2、梁凯恩,超越极限仅用了二年时间就成为中国培训史上成长最快的公司之一,他是是成名最快的一匹黑马,其公司的销售能力和行销模式可谓让人目瞪口呆,加上他101个不可思议的目标让人叹为观止,可以说是中国教育培训业的一个强势人物。
3、姜岚昕,用短短五年时间在江湖上奠定起了极强的江湖地位,投身公益事业,成立爱心基金,举办总裁培训场场三百人以上的火爆场面让人叹为观止,望尘莫及,现在他收购华夏管理学院,其发展速度真是不可思议,让人佩服!
4、张志诚,把魔鬼训练营做到了极致,全国二千多名员工都在推广他的魔鬼训练营,分公司遍布全国各地,举办陈安之的演讲会都在3000人以上,也是全中国举办陈安之演讲会次数最多,也唯一没有亏钱的人,其在中原的影响力可谓无人能及。
5、王笑菲,这位源于陈安之机构天下团队的核心领导,在和姜汝祥合作后吸收了咨询师的系统理念后成为西点执行力的创办人,其中旭公司在培训业内可谓是一个隐形的冠军,异军突起之势不可档!
6、候志奎,这位依托李践老师这匹“快马”而迅速在培训业掘起的行动成功公司创始人,在培训业有极强的江湖地位,因为赢利模式的成功而延伸出教导型企业家让他成为一代宗师,其势力强大,势不可档。
7、刘一秒,这位斯巴达创始人,一口气在中国开了近百家公司,以农村包围城市的方式从东北、西北,东南异军突起,其主讲的宗教智慧也是目前培训业收费前十名的课程之一,其发展速度势如破竹。
8、张斌,这位以婚妙摄影行业培训起家的胜者集团创办人,加上紧跟陈安之老师的步筏,多次和陈安之同台演讲,其影响力正在迅速提升。
9、李强,这位培训业“最高最帅”的男人主要致力于员工素质培训,在中国的企业管
理培训中江湖排名第一位,其影响力与日俱增。
10、陈永亮,这位中国综合实力排名第一的培训公司聚成公司的总裁,因为聚成公司的成功,其势力及实力也与日俱增,其演讲风格类似余世维博士,铿锵有力,不可思议!
第四篇:中国蜂产品最具影响力十大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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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2013中国固废行业十大影响力企业
2013中国固废行业十大影响力企业 名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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