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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行政执法体制 理顺城市管理职能--综合处

调整行政执法体制 理顺城市管理职能--综合处



第一篇:调整行政执法体制 理顺城市管理职能--综合处

调整行政执法体制

理顺城市管理职能

---太原市整合行政执法队伍的几点做法

为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建立审批、执行、监督相互分离的体制,解决城市管理中长期存在的多头执法、权责交叉、重复执法、执法扰民和行政机构膨胀等问题,太原市对17支行政执法队伍进行了撤并整合,组建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6城区行政执法大队也重新进行了编成。体制调整以来,城市管理提升了一个新水平。主要有以下几做法:

一、科学构筑体制框架

太原市按照“行政管理与执法处罚分开”的原则,采取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模式,对全市行政执法体制进行了科学设置。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为市政府的直属行政机构,正县级建制,下设6个直属执法大队,为市执法局直属机构,由市执法局直接管理。市辖各区按行政区划各设1个执法大队,为区政府直属事业机构,实行、市区双重领导管理体制,执法业务受市执法局指导,行政人、财、物由所在区政府管理。各执法大队(分局)领导班子由市执法局与各区政府共同考察考核,正职由市执法局任免,副职由各区任免。各大队按照执法工作区域设置3-5个中队,为副科级建制。这种体制框架,精简了机构,实现了管理职能与监督处罚职能的分离,促进了依法行政。

二、有效整合监察队伍

太原市对承担城市管理行政职能的17支执法队伍进行了撤并整合。撤销了由建管委主管的原城市建设管理监察总队、城建监察总队直属监察大队、城建监察总队建筑监察大队,由规划局主管的城建监察总队规划监察大队,由市政局主管的城建监察总队市政公用监察大队,由市容环卫局主管的城建监察总队市容环卫监察大队,由园林局主管的城建监察总队园林绿化监察大队,由人防办主管的人防工程管理监察大队,由各城区分别主管的城建监察总队城区6个监察大队。重新组建了由行政执法局统一管理的直属执法督察大队、应急执法大队、第一、二、三、四执法大队和6城区执法大队。城市建设管理监察总队汾河蓄水工程管理监察大队更名为汾河蓄水工程管理监察大队,划归建市建管委管理;城市建设管理监察总队房地产大队更名为房地产监察大队,划归市房地局管理,业务受市执法局指导。通过整合,理顺了管理体制,优化了人员结构,各执法大队由原来的多个主管部门管理变为行政执法局一个部门管理,提高了行政执法效率。

三、合理界定各级职能

太原市按照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明确界定了职能。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统一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统一行使城市规划、城市建筑以及人防工程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统一行使城市园林绿化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统一行使市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统一行使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生活噪音污染,建筑施工噪音污染,饮食业油烟污染,大气污染,城市河道、水面污染的行政处罚权; 统一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统一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通过职能的重新界定,解决了行政管理与执法处罚分开的问题,规范了执法行为,严格了执法程序,理顺了监督管理职能。

四、强化内部人员培训

体制调整之后,新组建行政执法队伍的执法人员从撤销的原监察大队人员中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考察考核择优录用,缺额部分面向社会招录补充。未被录用的原监察队人员,由原主管部门另行分流安置。录用人员由市人事局和市法制办负责统一组织进行公务员初任培训和执法岗前培训,培训合格颁发行政执法上岗证书持证上岗。同时,注重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遵纪守法教育。各大队建立了定期的政治理论学习和职业道德学习制度,每周六聘请专家对全局中队以上骨干进行法律法规知识学习。通过强化培训,不断提高了执法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执法水平有了新的提高。

五、树立良好外部形象

按照依法行政的原则,本着规范执法的思路,执法局统一制定了执法人员守则、行政执法投诉制度、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制度、听证制度。为体现行政执法“公开、公平、公证”,全局范围内实行了政务公开,推行阳光作业,从立案、取证到审理、听证、复议等每一个环节都明确标准和完成时限,做到按规范化的程序执法办案。设置了审理大厅,公 开了审理流程,设置了听证厅,对要求听证的相对人无条件组织听证,杜绝了查处案件一个人说了算、一个部门说了算的问题。统一了执法文书,规范了执法流程。组建了督察大队,负责执法队伍的队风队纪的督导检查,不断强化执法人员“为民、清廉、务实”的意识,规范执法人员的文明执法行为。同时对执法中违纪的人员严明纪律,分别进行组织纪律处分。通过严肃执法纪律,做到了令行禁止,维护了行政执法队伍的良好形象。

六、解决重点难点问题

行政执法千头万绪,必须体现“群众利益无小事”的原则,抓住主要矛盾,解决城市管理中的突出问题和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行政执法体制调整以来,一是全力围剿了非法小广告。执法队伍加大了对非法小广告的打击力度,积极采取“电脑阻塞”与人工涂覆相结合、执法队员查处与卫生监督员清理相结合、专项整治与长效管理相结合方式进行治理,有效遏制了非法小广告的蔓延,净化了城市环境。二是加大了对摆摊设点占道经营的打击力度。摆摊设点和占道经营现象严重影响市容市貌,执法局把取缔马路市场作为一项长期任务来抓,采取包街包片、责任到人、严防死守的策略,与市工商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取缔占道经营摊点的通告》,对违反规定占道经营的,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执法局依法予以查处。方式上由过去“哄麻雀”式变为坚决查扣经营工具和物品,同时注重引导占道经营者进入正规市场合法经营。经过清理,摆摊设点基本得到了控制。三是集中整治便道停车。机动车便道乱停乱放的问题群众反映强烈。执法局对容易违章占道的饭店、宾馆、洗车行等地段进行了清理,有效地遏制了便道乱停乱放车辆的问题。四是加强建筑垃圾清运监管。为解决建筑垃圾乱倾乱倒的问题,执法局与市建管委、市环卫局密切配合,全方位、全天候监控,整顿渣土清运队伍,对违反规定的车辆严肃查处,减少了乱倾乱倒、沿途抛洒的行为。

太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体制调整以来,职能作用发挥明显,运行良好,但还有以下几个方面问题需要加以研究和解决:

一是暴力抗法的问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由于执法队伍不具备强制执行的权力,在执法中时有侵害执法人员人身安全的事件发生。二是执法经费不足的问题。正常的办公经费和装备经费不足,容易出现以罚代管或只罚不管的倾向。三是编制偏紧。执法大队除了行使规划、建筑、市政、园林、环卫、人防等监察的职能,还行使工商、环保和公安交通的部分行政处罚职能,总体工作量大,人员超负荷运转。

第二篇: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职能职责

一、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违法建筑物或者设施。

二、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未依法办理规划审批手续进行违法建设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三、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四、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以及公用事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涉及城市管理领域的行政处罚权。

五、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照商贩,以及有照但不按执照规定场地经营而进行店外经营、店外作业的商贩的行政处罚权;行使对自产蔬菜和农副产品未进入政府指定地点销售的行政处罚权;行使对违规设置户外广告行为以及对影响市容的破损、残缺广告的所有者或经营者的行政处罚权。

六、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乱停乱放车辆、当路摆摊设点、堆物作业等侵占城市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以及对公安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市区内违规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行政处罚

七、行使环境保护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在人口密集区焚烧物品产生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行为,对不加防护进行运输、装卸、贮存货物导致散发有害粉尘或气体的行为,对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的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八、行使建设和房产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建设施工现场、房屋拆迁和装修现场涉及城市公共管理方面的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九、行使河道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城区河道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

十、行使殡葬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涉及城市公共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

十一、履行省、市人民政府依法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篇: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经验交流材料

以承办节会为契机促城市管理大提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经验交流材料2012年,湖南省承接产业转移现场会、中国湖南国际旅游节暨第二届中国**国际休闲旅游文化节开幕式暨配套子活动(**啤酒节、国际龙舟赛、环东江湖自行车赛、东江湖国际水上瑜伽旅游文化周等)均在资兴召开,对资兴市的城市管理工作提出了高标准、严要求。围绕资兴市政府提出的“六个基本看不见”(城区可视范围内基本看不见垃圾;主干道基本看不见车辆乱停乱放;街面基本看不见私搭乱建厂棚;门面商店基本看不见商品出店摆放;户外宣传广告基本看不见无序张贴;中心城区基本看不见乱扔垃圾、随地吐痰、乱穿行街道等不文明行为)和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的工作目标,本着“以人为本,依法行政,严格管理,和谐城管”的工作理念,以创造优美、清洁、舒适的人居环境为抓手,资兴市城市管理水平有了质的飞跃。主要做法如下:

一、以点带面,示范引领,打造样板路段。**大道资兴段、资兴大道、东江大道、**路是贯穿资兴城区的主要通道,是资兴的门面,代表资兴的形象。为进一步提升城市品位,改善城市环境,结合我市“穿衣戴帽”“点亮资兴”的规划要求,以此为突破口,把资兴大道、**大道资兴段、东江大道作为样板路、样板街进行打造,引领整个城市管理水平的提升。

第四篇: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常用法规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常用法规汇编

一、实施主体:南充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二、办理部门:顺庆分局

三、联系电话:2333185

四、监督电话:12319

五、相对人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维权渠道:

1.在60日内依法向南充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

3个月内依法向顺庆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依照《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南充市政府法制办投诉。

六、行政处罚事项(共65项):

序号:4 行政权力编码:762302435-B-001001 行政权力名称:对堆放、吊挂影响市容市貌物品的处罚。行政权力依据:《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项: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违章搭建、堆放、吊挂影响市容市貌物品的。处罚种类: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首次轻微违规,不罚款; 违法情节较轻,罚款50元;

违法情节较重,罚款50元以上100元以下; 违法情节严重,罚款100元以上200元以下。

序号:5 行政权力编码:762302435-B-001002 行政权力名称:对乱涂写、刻画和擅自张贴宣传品行为的处罚。

行政权力依据:《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三项: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乱涂、乱刻、乱画或者擅自张贴各种宣传品的。

处罚种类: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首次轻微违规,不罚款; 违法情节较轻,罚款50元;

违法情节严重,罚款50元以上100元以下; 违法情节特别严重,罚款100元以上200元以下。序号:6 行政权力编码:762302435-B-001003 行政权力名称:对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行为的处罚。

行政权力依据:1.《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禁止影响城镇环境卫生的下列行为:

(一)随地吐痰、吐口香糖,乱扔烟蒂、纸屑、果皮及食品包装等废弃物,随地便溺。

2.《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七十一条:单位或者个人有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影响城乡环境卫生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个人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单位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处罚种类: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首次轻微违规,不罚款;

违法情节较轻,个人罚款50元,单位罚款500元; 违法情节较重,个人罚款50元以上100元以下,单位罚款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违法情节严重,个人罚款100元以上200元以下,单位罚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

序号:7 行政权力编码:762302435-B-001004 行政权力名称:对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产生的垃圾未及时清运或竣工后未及时恢复路面原状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权力依据: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七)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2.《南充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4号令)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纠正,可视情节给予警告,对违法个人处100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和经营者处2000元以下罚款:

(一)经批准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施工,产生的垃圾未及时清运,竣工后未及时恢复路面原状的。

处罚种类: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首次轻微违规,不罚款;

违法情节较轻,个人处50元以下罚款,单位和经营者处500以下元罚款;

违法情节较重,个人处50元以上80元以下罚款,单位和经营者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情节严重,个人处8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单位和经营者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序号:8 行政权力编码:762302435-B-001005 行政权力名称:对不履行城市环境卫生清扫保洁法定义务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权力依据: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五)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

2.《南充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4号令)第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纠正,可视情节给予警告,对违法个人处100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和经营者处2000元以下罚款:

(二)不履行城市环境卫生清扫保洁法定义务的。

处罚种类: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首次轻微违规,不罚款;

违法情节较轻,对个人处50元以下罚款,单位和经营者处500元以下罚款;

违法情节较重,对个人处50元以上80元以下罚款,单位和经营者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情节严重,对个人处8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单位和经营者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序号:9 行政权力编码:762302435-B-001006 行政权力名称:对不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污水、粪便等废弃物或将废弃物扫入、排入城市排水沟、地下管道行为的处罚。

行政权力依据:1.《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禁止影响城镇环境卫生的下列行为:

(三)在非指定地点倾倒垃圾、污水、粪便等废弃物或者将废弃物扫入、排入城市排水沟、地下管道。

2.《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七十一条:单位或者个人有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影响城乡环境卫生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个人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单位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处罚种类: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首次轻微违规,不罚款;

违法情节较轻,个人处50元罚款,单位处500元罚款; 违法情节较重,个人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单位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情节严重,个人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单位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序号:10 行政权力编码:762302435-B-00107 行政权力名称:对运输垃圾、泥石、砂石、水泥、混凝土、灰浆、煤炭等易飘洒物和液体的机动车辆,造成泄漏遗撒和违规倾倒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权力依据:《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车辆未采取覆盖或者密闭措施,造成泄漏遗撒的或者违规倾倒的,责令清除改正;代为清除的,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处罚种类: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首次轻微违规,不罚款; 违法情节较轻,处1000元罚款;

违法情节较重,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情节严重,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序号:11 行政权力编码:762302435-B-00108 行政权力名称:对违反施工现场容貌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行政权力依据:《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施工现场容貌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处罚种类: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首次轻微违规,不罚款;

违法情节较轻,处10000元罚款;

违法情节较重,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情节严重,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序号:12 行政权力编码:762302435-B-00109 行政权力名称:对在城镇住宅区内饲养家禽家畜的,饲养宠物和信鸽影响市容环境卫生行为的处罚。

行政权力依据:《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六十四条: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在城镇住宅区内饲养家禽家畜的,饲养宠物和信鸽影响环境卫生和周围居民正常生活的。

处罚种类: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首次轻微违规,不罚款; 违法情节较轻,处50元罚款; 违法情节较重,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违法情节严重,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序号:13 行政权力编码:762302435-B-001010 行政权力名称:对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广场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堆放物料、拍卖或者兜售物品,影响容貌和环境卫生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权力依据:1.《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七项:禁止影响城镇环境卫生的下列行为:

(七)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广场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堆放物料、拍卖或者兜售物品,影响容貌和环境卫生。

2.《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七十一条:单位或者个人有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影响城乡环境卫生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个人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单位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处罚种类: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首次轻微违规,不罚款;

违法情节较轻,个人处50元罚款、单位处500元罚款; 违法情节较重,个人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单位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情节严重,个人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单位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序号:14 行政权力编码:762302435-B-001011 行政权力名称:对损毁、盗窃、占用相关设施设备,擅自关闭、拆除、迁移或者改变用途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权力依据:《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侵占、毁损、围挡园林绿地的,或者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损毁、盗窃、占用相关设施设备,擅自关闭、拆除、迁移或者改变用途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依法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

处罚种类: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首次轻微违规,不罚款; 违法情节较轻,处2000元罚款;

违法情节较重,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情节严重,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序号:15 行政权力编码:762302435-B-001012 行政权力名称:对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行为的处罚。行政权力依据: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

(一)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

2.《南充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4号令)第十五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违法个人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和经营者并处20000元以下罚款:

(三)未经批准在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周围的建筑控制地带以及其它禁止设置广告的区域设置户外广告,或者虽经批准、不按照批准的要求设置户外广告的。

处罚种类: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首次轻微违规,不罚款;

违法情节较轻,并可处以个人500元以下罚款,单位和经营者5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情节较重,并可处个人500元以上800元以下,单位和经营者5000元以上10000以下罚款;

违法情节严重,并可处以个人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单位和经营者10000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序号:16 行政权力编码:762302435-B-001013 行政权力名称:对违反特种垃圾(建筑垃圾、工业垃圾、医疗卫生垃圾、有毒有害垃圾、危险废弃物及放射性污染物等)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行政权力依据:《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特种垃圾管理规定的,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处罚种类: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首次轻微违规,不罚款;

违法情节较轻,可以并处2000元罚款;

违法情节较重,可以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情节严重,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序号:17 行政权力编码:762302435-B-001014 行政权力名称:对抛掷杂物、废弃物行为的处罚。

行政权力依据:1.《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禁止影响城镇环境卫生的下列行为:

(二)从车辆内或者建(构)筑物上向外抛掷杂物、废弃物。

2.《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七十一条 单位或者个人有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影响城乡环境卫生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个人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单位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处罚种类: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首次轻微违规,不罚款;

违法情节较轻,处个人50元罚款,单位500元罚款; 违法情节严重,处个人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单位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情节特别严重,处个人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单位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序号:18 行政权力编码:762302435-B-001015 行政权力名称:对在非指定区域、指定时间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处罚。

行政权力依据:1.《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禁止影响城镇环境卫生的下列行为:

(四)在非指定区域、指定时间燃放烟花爆竹。

2.《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七十一条 单位或者个人有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影响城乡环境卫生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个人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单位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处罚种类: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首次轻微违规,不罚款;

违法情节较轻,处个人50元罚款,单位500元罚款; 违法情节严重,处个人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单位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情节特别严重,处个人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单位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序号:19 行政权力编码:762302435-B-001016 行政权力名称:对在住宅区内从事产生废气、废水、废渣的经营活动的处罚。

行政权力依据:1.《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禁止影响城镇环境卫生的下列行为:

(六)在住宅区内从事产生废气、废水、废渣的经营活动,影响居民正常生活。

2.《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七十一条 单位或者个人有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影响城乡环境卫生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个人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单位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处罚种类: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首次轻微违规,不罚款;

违法情节较轻,处个人50元罚款,单位500元罚款; 违法情节严重,处个人50元上100元以下罚款,单位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情节特别严重,处个人200元以下罚款,单位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序号:20 行政权力编码:762302435-B-001017 行政权力名称:对违反摊点卫生管理规定的处罚。行政权力依据:1.《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城镇集贸市场内的经营者应当保持摊位和经营场所的整洁。餐饮、农产品等易产生垃圾的摊位应当配置垃圾收集容器,保持摊点干净和卫生。

2.《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早市、夜市、摊区、临时农副产品市场应当定时定点经营,保持摊位整洁,收市时应当将垃圾、污渍清理干净。临时饮食摊点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油污、污水和垃圾污染环境。

3.《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摊点卫生管理规定的。

处罚种类: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首次轻微违规,不罚款; 违法情节较轻,处50元罚款;

违法情节严重,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违法情节特别严重,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序号:21 行政权力编码:762302435-B-001018 行政权力名称:对占用公共道路和公共场所从事车辆修理、清洗、装饰和再生资源回收的行为处罚。

行政权力依据:1.《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从事车辆修理、清洗、装饰和再生资源回收的,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城乡容貌管理的要求,保持经营场所及周边环境整洁卫生,不得占用公共道路和公共场所。

2.《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占用公共道路和公共场所从事车辆修理、清洗、装饰和再生资源回收的,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处罚种类: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首次轻微违规,不罚款; 违法情节较轻,处500元罚款;

违法情节严重,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情节特别严重,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序号:22 行政权力编码:762302435-B-001019 行政权力名称:对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处罚。行政权力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三项: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单位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处罚种类: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首次轻微违规,不罚款;

违法情节较轻,单位处5000元罚款。个人处1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情节严重,单位处5000元上8000元以下罚款,个人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情节特别严重,单位处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个人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序号:23 行政权力编码:762302435-B-001020 行政权力名称:对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行为处罚。行政权力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处罚种类: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首次轻微违规,不罚款; 违法情节较轻,处5000元罚款;

违法情节严重,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情节特别严重,处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序号:24 行政权力编码:762302435-B-001021 行政权力名称:对未及时清运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行为处罚。

行政权力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处罚种类: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首次轻微违规,不罚款; 违法情节较轻,处5000元罚款;

违法情节严重,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情节特别严重,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序号:25 行政权力编码:762302435-B-001022 行政权力名称:对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处置的行为处罚。

行政权力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处罚种类: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首次轻微违规,不罚款;

违法情节较轻,处10000元罚款;

违法情节严重,处10000元以上60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情节特别严重,处6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

序号:26 行政权力编码:762302435-B-001023 行政权力名称:对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处罚。行政权力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处罚种类: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首次轻微违规,不罚款; 违法情节较轻,处5000元罚款;

违法情节严重,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情节特别严重,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序号:27 行政权力编码:762302435-B-001024 行政权力名称: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处罚。

行政权力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处罚种类: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首次轻微违规,不罚款; 违法情节较轻,处5000元罚款;

违法情节严重,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情节特别严重,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序号:28 行政权力编码:762302435-B-001025 行政权力名称:对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处罚。行政权力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 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

处罚种类: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首次轻微违规,不罚款;

违法情节较轻,对施工单位处 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情节严重,对施工单位处 30000元以上60000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情节特别严重,对施工单位处 6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序号:29 行政权力编码:762302435-B-001026 行政权力名称:对超出核准范围处置建筑垃圾的处罚。行政权力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 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处罚种类: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首次轻微违规,不罚款;

违法情节较轻,对施工单位处 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情节严重,对施工单位处 30000元以上60000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情节特别严重,对施工单位处 6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序号:30 行政权力编码:762302435-B-001027 行政权力名称:对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处罚。行政权力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处罚种类: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首次轻微违规,不罚款;

违法情节较轻,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元以下罚款;

违法情节严重,对单位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元以上150元以下罚款;

违法情节特别严重,对单位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50元上200元以下罚款。

序号:31 行政权力编码:762302435-B-001028 行政权力名称:对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责任人不履行义务的行为处罚。

行政权力依据:《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责任人不履行义务,责任区的容貌秩序、环境卫生未达到有关标准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处罚种类: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首次轻微违规,不罚款;

违法情节较轻,对个人处100元罚款,对单位处500元罚款;

违法情节严重,对个人处100元以上15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情节特别严重,对个人处1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序号:32 行政权力编码:762302435-B-002001 行政权力名称: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权力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处罚种类:没收、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首次轻微违规,不罚款; 违法情节较轻,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 违法情节严重,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八以下的罚款;

违法情节特别严重,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八以上百分十以下的罚款。

序号:33 行政权力编码:762302435-B-003001 行政权力名称:对擅自砍伐、损坏城市树竹花草或者损毁城市园林绿地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权力依据:《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擅自砍伐、损坏城市树竹花草或者损毁城市园林绿地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责令赔偿损失,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并处赔偿金额两倍以下的罚款。

处罚种类: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首次轻微违规,不罚款;

违法情节较轻,并处赔偿金额1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情节较重,并处赔偿金额1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情节严重,并处赔偿金额1.5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序号:34 行政权力编码:762302435-B-003002 行政权力名称:对损坏城市园林绿化设施的行为的处罚。行政权力依据:《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损坏城市园林绿化设施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责令停止侵害,按重置价赔偿损失,可并处10-50元的罚款。

处罚种类: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首次轻微违规,不罚款;

违法情节较重,可并处10元的罚款; 违法情节严重,可并处50元的罚款。

序号:35 行政权力编码:762302435-B-003003 行政权力名称:对擅自占用城市园林绿地行为的处罚。行政权力依据:《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改变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者擅自占用城市园林绿地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现责令改正,限期退还,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可并处每平方米10-20元的罚款。

处罚种类: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首次轻微违规,不罚款;

违法情节较轻,可并处每平方米10元 违法情节较重,可并处每平方米10元以上15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情节严重,可并处每平方米15元以上20元以下的罚款。

序号:36 行政权力编码:762302435-B-003004 行政权力名称:对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地,超过批准期限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权力依据:

《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款: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地超过批准期限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归还,并按所占面积处以绿地占用费二倍罚款。

处罚种类: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首次轻微违规,不罚款;

违法情节严重,并按所占面积处以绿地占用费二倍罚款。

序号:37 行政权力编码:762302435-B-003005 行政权力名称:对擅自在公共绿地内开设经营服务点的行为的处罚。行政权力依据:1.《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未经同意擅自在公共绿地内开设经营服务点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责令限期迁出或者拆除、赔偿损失,并处以罚款。

2.《南充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第二十六条:未经批准擅自在公共绿地内开设经营服务点的,责令限期迁出或者拆除,向产权人赔偿损失,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处罚种类: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首次轻微违规,不罚款;

违法情节较轻,并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违法情节较重,并处以2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违法情节严重,并处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序号:38 行政权力编码:762302435-B-003006 行政权力名称:对擅自砍伐、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权力依据:《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追缴非法所得,对直接责任人处以每株树木一千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单位处以每株树木五万元以下罚款。处罚种类: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首次轻微违规,不罚款;

违法情节较轻,对直接责任人处以每株树木500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单位处以每株树木10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情节较重,对直接责任人处以每株树木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单位处以每株树木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情节严重,对直接责任人处以每株树木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单位处以每株树木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序号:39 行政权力编码:762302435-B-004001 行政权力名称:对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权力依据: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第一款: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2.《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处罚种类: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首次轻微违规,不罚款;

违法情节较轻,处5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情节较重,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情节严重,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序号:40 行政权力编码:762302435-B-004002 行政权力名称:对履带车、铁轮车辆或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权力依据: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第二款: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二)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

2.《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处罚种类: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首次轻微违规,不罚款;

违法情节较轻,处5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情节较重,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情节严重,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序号:41 行政权力编码:762302435-B-004003 行政权力名称:对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权力依据: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 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三)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

2.《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处罚种类: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首次轻微违规,不罚款;

违法情节较轻,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情节较重,可以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情节严重,可以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序号:42 行政权力编码:762302435-B-004004 行政权力名称:对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的行为的处罚。行政权力依据: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款: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

2.《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处罚种类: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首次轻微违规,不罚款;

违法情节较轻,处5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情节较重,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情节严重,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序号:43 行政权力编码:762302435-B-004005 行政权力名称:对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权力依据: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第六款: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六)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

2.《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处罚种类: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首次轻微违规,不罚款;

违法情节较轻,处5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情节较重,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情节严重,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序号:44 行政权力编码:762302435-B-004006 行政权力名称:对未及时补充或者修复设在城市道路上缺损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权力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

处罚种类: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首次轻微违规,不罚款;

违法情节较轻,处5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情节较重,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情节严重,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序号:45 行政权力编码:762302435-B-004007 行政权力名称:对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权力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

处罚种类: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首次轻微违规,不罚款;

违法情节较轻,处5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情节较重,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情节严重,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序号:46 行政权力编码:762302435-B-004008 行政权力名称:对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行为的处罚。行政权力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

处罚种类: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首次轻微违规,不罚款;

违法情节较轻,处5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情节较重,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情节严重,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序号:47 行政权力编码:762302435-B-004009 行政权力名称:对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种管线、干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权力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四)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

处罚种类: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首次轻微违规,不罚款;

违法情节较轻,处5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情节较重,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情节严重,处10000元上20000元以下罚款。

序号 48 行政权力编码:762302435-B-004010 行政权力名称:对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权力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五)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

处罚种类: 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首次轻微违规,不罚款;

违法情节较轻,处5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情节较重,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情节严重,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序号 49 行政权力编码:762302435-B-004011 行政权力名称:对未提前办理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变更审批手续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权力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六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六)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处罚种类: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首次轻微违规,不罚款;

违法情节较轻,处5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情节较重,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情节严重,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序号 50 行政权力编码:762302435-B-005001 行政权力名称:对在噪声敏区域内使用高音喇叭行为的处罚。

行政权力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一)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

2.《南充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一)在医疗区、文教科研区、机关办公区或者居民住宅为主的区域内使用高音喇叭的。

处罚种类: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首次轻微违规,不罚款;

违法情节较轻,处500元以下罚款;

违法情节严重,处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 违法情节特别严重,处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序号 51 行政权力编码:762302435-B-005002 行政权力名称:对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行为的处罚。

行政权力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一)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

2.《南充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公安机关的规定,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

处罚种类: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首次轻微违规,不罚款;

违法情节较轻,处500元以下罚款;

违法情节严重,处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 违法情节特别严重,处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序号 52 行政权力编码:762302435-B-005003 行政权力名称:对家庭娱乐活动时从家庭发出严重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的环境噪声行为的处罚。

行政权力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三)未按本法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规定采取措施,从家庭室内发出严重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的环境噪声的。

2.《南充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三)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家庭室内娱乐活动时,不采取控制音量或者其他有效措施,从家庭室内发出严重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的环境噪声的 处罚种类: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首次轻微违规,不罚款;

违法情节较轻,处500元以下罚款;

违法情节较重,处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 违法情节严重,处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序号 53 行政权力编码:762302435-B-005004 行政权力名称:对在已竣工交付使用住宅楼进行室内装修活动时,从家庭发出严重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的环境噪声行为的处罚。

行政权力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三)未按本法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规定采取措施,从家庭室内发出严重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的环境噪声的。

2.南充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第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

(四)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室内装修装饰,未采取限制作业时间等有效措施,发出严重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的环境噪声的。

处罚种类: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首次轻微违规,不罚款;

违法情节较轻,处500元以下罚款;

违法情节严重,处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 违法情节特别严重,处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序号 54 行政权力编码:762302435-B-005005 行政权力名称: 对在商业活动中使用高音喇叭或采用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行为的处罚。

行政权力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2.《南充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五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

(五)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的。

处罚种类: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首次轻微违规,不罚款;

违法情节较轻,处500元以下罚款;

违法情节严重,处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 违法情节特别严重,处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序号 55 行政权力编码:762302435-B-005006 行政权力名称:对经营中的文化娱乐场所未采取措施,使其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处罚。

行政权力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2.《南充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视其情节可处10000元以下罚款:

(一)经营中的文化娱乐场所,其管理者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其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

处罚种类: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首次轻微违规,不罚款;

违法情节较轻,处3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情节较重,处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情节严重,处6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序号 56 行政权力编码:762302435-B-005007 行政权力名称:对在噪声敏感区域内,晚22点至晨6点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行为的处罚。行政权力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 建筑施工单位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禁止进行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2.《南充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视其情节可处10000元以下罚款:

(二)在城市医疗区、文教科研区、机关办公区或居民住宅为主的区域内,晚22点至晨6点期间内进行禁止进行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抢修、抢险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并经批准的除外)。

处罚种类: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首次轻微违规,不罚款;

违法情节较轻,处3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情节严重,处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情节特别严重,处6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序号 57 行政权力编码:762302435-B-005008 行政权力名称:对在依法需要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权力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禁止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处罚种类: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首次轻微违规,不罚款;

违法情节较轻,处5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情节较重,处5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情节严重,处1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序号 58 行政权力编码:762302435-B-005009 行政权力名称:对在需要保护的地方,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行为的处罚。行政权力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一第二款: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违反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处罚种类: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首次轻微违规,不罚款;

违法情节较重,处100元以下罚款;

违法情节严重,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序号 59 行政权力编码:762302435-B-005010 行政权力名称:对建设施工等活动未采取有效扬尘防治措施致使大气环境受到污染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权力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在城市市区进行建设施工或者从事其他产生扬尘污染活动的单位,必须按照当地环境保护的规定,采取防治扬尘污染的措施。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在城市市区进行建设施工或者从事其他产生扬尘污染的活动,未采取有效扬尘防治措施,致使大气环境受到污染的,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下罚款;对逾期仍未达到当地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可以责令其停工整顿。

处罚种类: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首次轻微违规,不罚款;

违法情节较轻,处5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情节较重,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情节严重,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序号 60 行政权力编码:762302435-B-005011 行政权力名称:对违反市人民政府关于限期使用清洁能源的规定继续使用燃煤的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权力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或者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届满后继续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拆除或者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2.《南充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第三十七条:违反市人民政府关于限期使用清洁能源的规定继续使用燃煤的,责令拆除或者没收燃煤设施。处罚种类:没收

序号 61 行政权力编码:762302435-B-005012 行政权力名称:对向大气排放粉尘、恶臭气体,或含有有毒气体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权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向大气排放粉尘、恶臭气体或者其他含有有毒物质气体的。

处罚种类: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首次轻微违规,不罚款;

违法情节较轻,处10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情节较重,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情节严重,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序号 62 行政权力编码:762302435-B-005013 行政权力名称:对未采取密闭或其他防护措施,运输、装卸、储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的行为的处罚。行政权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五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防护措施,运输、装卸或者贮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的。

处罚种类: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首次轻微违规,不罚款;

违法情节较轻,处10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情节较重,处10000元以30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情节严重,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序号 63 行政权力编码:762302435-B-005014 行政权力名称:对饮食服务业油烟污染的行为的处罚。行政权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四)城市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致使排放的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

处罚种类: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首次轻微违规,不罚款;

违法情节较轻,处10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情节较重,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情节严重,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序号 64 行政权力编码:762302435-B-005015 行政权力名称:对造成水体污染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权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第四款: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四)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市生活垃圾,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存贮固体废弃物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种类: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首次轻微违规,不罚款;

违法情节较轻,处3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情节较重,处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情节严重,处6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序号 65 行政权力编码:762302435-B-006001 行政权力名称:对不在指定市场、指定的地点摆摊设点的无照商贩行为的处罚。

行政权力依据:1.《四川省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一项:对违反市场管理细则的行为,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本着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进行处理。下列行为属于违反市场管理规定的行为:

(一)不在指定的市场内进行交易,不在指定的地方摆摊设点,无证或不亮证经营,经劝阻仍不改正的,酌情处以罚款。

2.《南充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 施办法》第三十九条:对不在指定的市场内进行交易,不在指定的地点摆摊设点经营的无照商贩,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处罚种类: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首次轻微违规,不罚款; 违法情节较轻,并处300元以下罚款;

违法情节较重,并处300元以上600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情节严重,并处6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序号 66 行政权力编码:762302435-B-007001 行政权力名称:对违反机动车辆停放规定行为的处罚。行政权力依据:《四川省《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 第六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二十元以上五

第五篇: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汇报

县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汇报 县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

近几年来,我县积极探索城市管理方式方法,完善管理体制,各项工作逐步规范,管理水平得到提升。

一、广泛宣传教育,营造“全民城管”氛围

我们通过中国新闻社、红网、长沙电台、《长沙晚报》、《三湘都市报》、《当代商报》等媒体连续开展了我县城市管理工作情况的报道,编印和发放《城市管理简报》和《创建简报》,在广大市民中引起强烈反响。在县电视台开辟《城管视窗》专栏,在《今日星沙》报开辟《全民城管》专栏,组织对城市管理工作进行专题报道,对违法建筑、裸露垃圾、违章广告等进行曝光,发布城管公益广告,城乡居民对城管工作的知晓率、参与率不断提高。创办双月刊《星沙城管》,免费发至乡镇(街道)、县直机关单位、社区,大力开展城市管理宣传,使“全民城管”理念深入人心。

二、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

县委、县政府对城市管理工作高度重视,我们紧紧围绕优化城市投资和人居环境这个工作目标,树立“抓城市管理,就是抓经济、抓稳定、抓发展”的理念,把城管工作作为三个文明建设的结合点和切入点来抓,城管事业取得了长足进步。

(一)健全“大城管委”的工作机制。2011年县委、县政府下发了《关于深化城市管理体制改革的总体方案》,调整了县城管委领导和成员单位,由县长任主任,分管副县长任常务副主任,成员单位达50个,明确了各有关部门的城市管理职责,城管委体制更加完善。

(二)形成研究部署工作的常态机制。县委、县政府每年多 1

次专题研究城市管理工作,坚持每季度召开一次城管委例会,分管县领导每月召开一次工作调度会,解决城市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县委书记、县长每年都亲自进行调研。

(三)形成城市管理工作的联动机制。制定了《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配合实施细则》,定期组织城管、公安、交通、环保、工商、国土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定期召开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协调会,研究解决城市管理中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促进了城市管理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加大投入力度,提升城市品位

(一)市政设施不断完善。随着城市的不断扩大和发展,县政府加大了资金投入,2011年安排基础设施建设项目14个,投入资金3.29亿元。2012年县政府安排项目资金2.98亿元,其中用于基础建设项目5300万元,物业维护和其他项目2.45亿元。大力开展“人民满意集镇”建设,2011年实施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项目116个,完成投资6.89亿元。

(二)城市绿化品位不断提升。按照 “人在绿中,房在山中,城在林中”的理念,进行城市绿化总体规划和建设,绿地率达39.9%,绿化覆盖率达43.5%,人均公共绿地12.7㎡。精心打造公园绿地精品,形成了以通程广场为中心,南有文化公园、电力绿化走廊,北有特立公园,西有生态公园的城区绿化景观。县政府计划投入38亿元正在加紧建设的松雅湖湿地公园,位于星沙北端,规划总面积达16.97平方公里,成湖面积14200亩,其中水面面积达6000亩。该湖定位于集防洪调蓄、城市安全饮水、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完善城市功能配套布局、提升城市生活品位于一体的综合性工程,已于2010年底实现全面蓄水,完成了3条环湖

道路等市政设施建设,以及园林景观、环湖绿化等建设工程。同时,今年将投入1800万元,新建2个公园。

(三)城管执法实现全县覆盖。城管执法局原有编制187名,2011年经县委研究决定,给城管执法大队增加全额拨款事业编制100名,面向全国公开招考,引进的优秀人才全部补充到城管执法第一线。目前在三个街道、星沙产业基地和乡镇共设立城管执法中队13个,实现了全县城镇管理和执法工作全覆盖。

四、创新管理模式,提升管理水平

我们按照“政府主导、城管牵头、部门联动、街道为主、社区负责、楼栋落实”的工作思路,不断探索城市管理新模式。

(一)深化体制改革、城市管理重心下移、加强考评工作。2011年,我们将市容环卫、园林绿化维护、“除四害”、“门前三包”、行政执法等五项工作的部分职能职责移交到街道,使街道充分发挥其在城市管理工作中的主体作用,初步建立了“辖区负责,部门联动,条块结合”的城市管理新架构。县城管委设立考评办,制定了《县城市物业化管理标准》、《县城市管理考评标准》、《县城市管理网格化责任制实施办法》。加强日常考评,建立和落实了每日督查、每月通报、每季讲评和奖惩等制度,重点抓好对街道、部门和各物业公司的考评,推进了各项工作的落实。从今年4月起,考评延伸到了全县所有乡镇。

(二)开展城管“驻街道、联社区、进学校”活动。城区30余个社区和30余所学校都明确了城管联点负责人,通过经常性的联点工作,大力宣传“全民城管”理念,引导社区和居民充分了解城市管理工作以及应当履行的城市管理职责,使之理解和支持城管工作,并主动为基层和群众解决了很多实际问题。

(三)市场化管理模式不断完善。从2003年起,市容环卫和

园林绿化实行市场化管理试运行,2011年8月1日完全实行市场化管理。城管执法局负责的15条主次干道的清扫保洁和园林绿化维护由2家甲级物业清洁公司负责,通程广场和生态公园、特立公园分别由1家园林绿化公司负责;三个街道管理的背街小巷的市容环卫和园林绿化分别由9家物业公司负责;每年市容环卫总承包费用为5700多万元,园林绿化维护费为1745万元。

(四)实施网格化精细化管理。2011年县政府投入近2000万元,在全省县级城市率先建立数字化城市管理指挥中心,建成了精确、高效、全方位覆盖星沙的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县城管委制定了《县数字化管理实施办法》。今年3月1日投入试运行以来,40名信息采集员共采集案件12000多起,立案1万余件,办结8000多件,提高了城市管理工作效率,明天县政府将举行正式全面启动仪式,城市管理工作将迈上信息化、智能化、精细化、实时化的新台阶。

(五)巡查实现“三位一体”。为了克服步巡速度慢、巡逻范围小,车巡无法走小街小巷的不足,今年初在执法大队成立了自行车巡查队伍,购置自行车45辆,在主城区实行自行车巡逻,实现了车巡、骑巡、步巡“三位一体”的巡逻方式,增加了巡查密度、减少了管理盲区,加强了与市民的交流,得到市民的好评。

(六)开展“城管体验式罚单”活动。改变以往对流动摊贩重处罚轻教育的方式,率先推行轻微违法行为当事人城管体验活动。由执法队员带领流动摊贩等轻微违法人员志愿者开展巡逻活动,体验城管生活,让他们感受城管执法工作的酸甜苦辣。城管队员既与他们交了朋友,又减轻了工作压力,重复违章现象大大减少。

(七)多措并举治理违章建筑。一是城管部门加强与街道办

事处、社区和物业公司的沟通,加强对企业和市民的宣传教育,引导其自觉接受监督,增强自律意识。二是完善举报渠道,及时发现违建行为,切实做好前期控制工作。三是建立和落实网格化巡查制度,加大对违章建筑的执法力度,及时拆除各类违章建筑。四是对于重点区域的违建行为,通过物业公司、有关职能部门和业主委员会共同进行协调处理,有效控制了各类违建行为。二○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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