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社会组织调解案件认定标准
社会组织调解案件认定标准 及调解卷宗的归档标准(试行)
一、调解成功并达成调解协议的案件,实行分类补贴:
1、一般纠纷,每件补贴400元;
2、疑难纠纷,每件补贴600元;
3、重大纠纷,每件补贴1000元;
二、调解案件的认定标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一般性纠纷:
1、涉案人数不超过3人的纠纷;
2、涉案金额5万元以下的纠纷;
3、一般侵权、邻里、婚姻纠纷;
4、损害赔偿纠纷;
5、债务纠纷;
6、一般生产经营性纠纷;
7、其他各类简单民间纠纷。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疑难纠纷:
1、涉案人数3人以上,10人以下的纠纷;
2、涉案金额5万以上,10万元以下的纠纷;
3、区级以上有关部门交办的纠纷;
4、公安、法院委托调解的纠纷;
5、区内较有影响的事件;
6、死亡1人以上的赔偿纠纷。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重大纠纷: 1、涉案人数10人以上的纠纷; 2、涉案金额10万元以上的纠纷;
3、对社会稳定有重大影响的矛盾纠纷;
4、重大民事纠纷易转化为刑事案件的纠纷;
5、死亡2人以上的赔偿纠纷。
三、调解案件卷宗认定标准:
主要事实清楚、调解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一案一卷、文书统一规范的卷宗(《市人民调解卷宗质量检查评比细则》)。
(一)调解卷宗应具备的材料(按统一文书格式): 1、卷宗封面; 2、卷内目录;(1)人民调解申请书;(2)人民调解受理登记表;(3)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4)人民调解调查记录;
(5)人民调解证据材料(委托书、身份证明等);(6)人民调解记录;(7)人民调解协议书;(8)人民调解服务监督卡;(9)人民调解回访记录;(10)司法确认有关材料;(11)卷宗情况说明;
3、封底。
(二)调解卷宗制作要求:
1、使用司法部统一印制的格式文书;
2、调查记录及相关证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3、调解协议书权利义务、具体履行时间、地点、方式明确;
4、回访记录记载协议履行情况、当事人对矛盾纠纷调解的意见和建议;
5、所有文书签名、捺印、印章规范、无漏项。
第二篇:调解案件登记单
编号:存根
人民调解员调解案件登记单年月日,调解、之间的纠纷。
纠纷是⑴依申请⑵主动⑶接收委托或移交调解。
纠纷类型:⑴婚姻家庭纠纷⑵邻里纠纷⑶房屋宅基地纠纷⑷合同纠纷⑸损害赔偿纠纷⑹劳动纠纷⑺村务管理纠纷⑻山林土地纠纷⑼征地拆迁纠纷⑽环境污染纠纷⑾道路交通事故纠纷⑿物业纠纷⒀医疗纠纷⒁其他纠纷
调解情况:
1、调解成功,达成⑴口头协议 ⑵书面协议。
2、调解不成,告知当事人通过⑴行政⑵仲裁⑶诉讼⑷其他途径解决。调解员:当事人:记录日期:
人民调解委员会
…… …… …… …… …… …… …… …… …… …… …… …… …… ……编号:正本
人民调解员调解案件登记单年月日,调解、之间的纠纷。纠纷是⑴依申请⑵主动⑶接收委托或移交调解。
纠纷类型:⑴婚姻家庭纠纷⑵邻里纠纷⑶房屋宅基地纠纷⑷合同纠纷⑸损害赔偿纠纷⑹劳动纠纷⑺村务管理纠纷⑻山林土地纠纷⑼征地拆迁纠纷⑽环境污染纠纷⑾道路交通事故纠纷⑿物业纠纷⒀医疗纠纷⒁其他纠纷
调解情况:
1、调解成功,达成⑴口头协议 ⑵书面协议。
2、调解不成,告知当事人通过⑴行政⑵仲裁⑶诉讼⑷其他途径解决。调解员:当事人:记录日期:
人民调解委员会
备注:
1、本单用于统计人民调解员调解纠纷工作量,由人民调解员填写
2、在本单相关栏目序号上打√。
3、本单一式两联,正本联沿虚线裁下交人民调解员所在人民调解委员会,存根联由人民调解员留存。
第三篇:交通事故案件如何调解和起诉?
小编律师的《今日普法》又和大家见面了,上周和大家探讨了几个交通事故的问题,不知道大家对于自己身边的这些类似纠纷有没有一个清楚的认知和把握呢,今天我们就来说一下,交通事故案件的最后一个核心话题,面对交通事故的人身侵权,你的权益如何保护,对于人身损害赔偿如何调解和起诉。
一、交通事故案件的调解
1、申请时间: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交警部门提出书面调解申请,交警部门应予调解。
2、调解应准备的材料:当事人及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及委托书、索赔的证据材料(包括医疗费用票据、误工证明、陪护证明、交通费票据、住宿费票据等)。
3、适合调解的情形:单纯车辆损失或货物损失,没有人身损害的事故,或者人身损害较轻已经治疗终结、无需继续治疗的事故。
4、不适合调解的情形:对于人身损害较严重、医疗期较长或需要后期治疗、索赔数额较大的,由于调解难度大、调解结果往往也不能得到保险公司认可,调解成功的可能性很小,最好委托律师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二、交通事故案件的起诉
1、诉讼时效:人身受到损害的,自治疗终结后一年内起诉。遭受财产损失的,自财产毁损、灭失之日起二年内起诉。
2、起诉时间的三种选择:
第一种,治疗期间起诉。此时起诉只能就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发生的各项费用请求索赔。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后至治疗终结期间的费用,可等治疗终结后另外起诉。
第二种,治疗终结后,伤残评估前起诉。此时可根据律师估算的索赔数额起诉,待伤残鉴定作出后,再变更诉请的索赔数额。
第三种,治疗终结且已作出伤残鉴定后起诉。此时起诉对索赔
数额的计算会相对准确。但是,诉前单方去做的伤残鉴定在诉讼中对方一般都会提出异议,从而会导致重新鉴定而加大诉讼成本。
河南森合律师事务所刘夏怡律师提醒大家,维权道路是艰难的也是漫长的,只有选择最合适的方法,才能最大程度地避免损失,维护权益。
刘夏怡律师QQ:19403799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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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法官如何认定案件事实
法官如何认定案件事实
(一)---不需要通过证明手段就可以认定的案件事实发表时间:2006-11-25 12:06:00 阅读次数:731所属分类:审判工作
法官裁判案件无非是做两项工作,一是认定案件事实,二是适用法律。
一个案件中,原告所说的是真的,还是被告所说的是真的呢?这就需要对事实作出认定。认定事实谁说了算?当然是法官!但法官不能凭空认定,要根据程序法规定的证明手段,通过证明手段和方法来查明案件事实的真相。
是不是所有的案件事实都需要证明手段来查明呢?肯定不是!如果将案件事实分类的话,可以分为不需要审查就可直接采纳的事实和必须审查认定的事实。其中不需要审查就可直接认定的事实又可分为不争执的事实和自认事实;必须审查认定的事实又可分为靠法官的知识经验足以认定的事实和必须通过证明手段才能认定的事实。不争执的事实、自认事实和靠法官的知识经验足以认定的事实就是不需要通过证明手段就可以认定的案件事实。
不争执的事实。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就是不争执的事实。如离婚案中什么时候结婚、什么时候生小孩、生了几个小孩等,合同履行纠纷案件中有关合同成立的事实等,交通事故赔偿案中什么时候、什么地点、车辆相撞等等,一般没有争议。任何一个案件都有不争执的事实,这些事实对双方主张的权益并没有利害冲突,它们与有利害冲突的案件事实相连接,完完整整地构成全案的案情事实。所以本人称这些事实为案件基础事实,当然不一定准确,名称上有待商榷,但有人将这类事实划归到自认事实中,我就不赞同这种观点。
自认事实。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所主张的某个不利于自己的事实,给予认可,这一事实就是自认事实。但是涉及身份关系的事实,不能通过自认形式来认定。最高法院《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67条、《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8条就对此有明确的规定。这里边要注意的是,认可的是对自己不利的事实才是自认事实,对没有利益不冲突的事实的认可,不是自认事实,而是不争执的事实。因此,本人赞同将这两类事实区别开来。
靠法官的知识经验就足以认定的事实。这个定义严格地讲,并不准确。按照最高法院《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68条,应当称为法庭可以直接认定的事实。这些事实在《行政诉讼证
据规定》第68条、《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9条里边有具体的规定,主要是指:(1)众所周知的事实;(2)自然规律及定理;(3)根据法律或者说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另一事实;(4)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确认的事实;(5)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6)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等等。当然上述第(1)
(3)(4)(5)(6)项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以上三类事实就是不需要特别收集资料(证据),通过程序法上的证明手段即可认定的案件事实。我们在审判实践中一般称作没有争议的事实。确认没有争议的事实就是庭前证据交换的主要任务之一(简易程序不进行庭前证据交换除外)。这些事实经庭前证据交换确认下来,在法庭调查时,由法官直接宣布,不再查证以节药诉讼资源。
值得注意的是,在基层法院审判实践中,个别法官没有很好的把握庭前证据交换与法庭调查的关系。要么将庭前证据交换走过场,并没有确认好没有争议的事实,或者虽已确认,在法庭调查时又对这些事实进行查证;要么将双方有争议的事实也在庭前证据交换中进行举证、质证和认证,造成法庭调查走过场或重复劳动。这两种作法都不妥当。正确把握庭前证据交换与法庭调查的关系,必须明确庭前证据交换的目的和任务。我认为庭前证据交换至少要达到以下几个主要目的:(1)确认没有争议的事实和证据,这些事实法庭调查中不再查证。(2)对双方有争议的证据确定下来,留作法庭调查进行举证、质证、认证,防止当事人搞证据突袭。(3)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所涉及的法律关系,确定该案有哪些是必须要查清的,而这些事实又是双方所争执的,也就是常说的争议事实,以便于当事人在法庭调查阶段围绕争议事实进行举证、质证,要注意争议事实与争议焦点的区别,争议事实和争执观点等一起构成争议焦点。(4)为了查清争议事实,当事人是否要申请延长举证期限重新举证,是否申请法院调查取证或者法院有哪些证据需要主动调取。等等。
第五篇:人伤案件调解协议书
调解协议书
甲方:(肇事方)身份证号码: 乙方:(受害方)身份证号码: 丙方(调解方或见证方)
一、交通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概况及责任认定
(二)本次事故造成人伤损失和财产损失费用如下: 人伤损失:
财产损失:
上述费用共计元。
二、双方协商情况
双方协商的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经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主持调解,各方当事
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因本次事故产生的费用,甲方自愿赔偿乙方共计
元,该款项履行后,甲方自愿按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核定后费用共计元,支付到甲方账
户,账号:开户
行。
(二)各方当事人就本次事故保险公司不予赔付的项目及金额自
愿放弃赔偿,对赔款金额、赔款支付方式及支付对象无任何纠纷
与异议。
三、履行协议的方式、地点、期限:
(一)、以上损害赔偿金由甲方现场一次性向乙方支付元(大写:)。
(二)、乙方及委托代理人、成年家属在领取此笔款项时应
当向甲方出具一次性损害赔偿金总额元的收条,乙方及委托
代理人、成年家属必须在收条落款处亲笔签名按手印,收条原件
留存于丙方处。
四、法律效力与违约责任
(一)、乙方应配合甲方提供其保险公司必需的理赔材料,如因
乙方不提供保险公司理赔必需的理赔单证而导致实际赔款减少
或导致不能按时拿到赔款的情况由乙方自行负责。
(二)、、乙方同意就此次交通事故做一次性结案,双方按此协
议履行完毕后,此案就此了结。
(三)、乙方自愿放弃其他索赔权利及相关诉权,如以后就该次
交通事故赔偿再产生任何后续费用均与甲方无涉,由乙方自行
负担。
(四)、本协议书一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五、其他事项:
(一)、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按手印)之日起生效。
(二)、本协议共三页,一式三份,当事人各持一份,调解
人持一份,三份均是协议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盖章(手印):联系电话:
乙方签字盖章(手印):联系电话:
丙方签字盖章:
济南中心支公司理赔经理:
日期: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凭证
今收到因赔付的损害赔偿费共计人民币(大写)元。
收款人签名按手印:
付款人签名按手印:
主持调解人: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