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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源现场安全管理办法

放射源现场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篇:放射源现场安全管理办法

放射源现场安全

◆γ射线源操作人员必须熟悉《γ射线源操作规程》

◆从事γ射线源工作人员定期进行安全和防护知识的教育和培训,并经国家有关部门进行考核,合格者方能上岗。

◆使用放射源和射线装置的场所,要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放射性标志,设置安全和防护设施。

◆放射源在单独存放并设立放射性警告标志,不能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放在一起,应防盗、防火、防损。

◆放射源保管、使用应每日认真填写《γ源使用记录》,项目负责人批准(项目负责人不在岗时指定批准人批准签字),使用人方可领用,交回时接收人要用报警仪确认源状态,存放于铁柜内并加锁,项目负责人签字,由专人负责保管。

◆放射源现场探伤作业前,γ射线源操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安全规定,应划定控制区,在边界上设警示标志、警戒灯、警戒绳,应设专人进行巡视警戒,防止其他人员误入辐射区域。◆现场检测人员必须穿戴好防护用品,以免发生辐射事故。◆检测人员必须佩戴个人计量仪、性能良好的射线报警计量器、巡测仪等对整个检测过程进行安全监控。

◆严禁在摇源拍片过程中人员脱岗,如果一次透照时间较长,要实行换班制度,杜绝疲劳作业。

◆每次作业完毕,要用报警器、巡测仪检查放射源状态,确保放射源回到探伤机内上锁。◆操作过程中如发现意外事件,应按照《γ射线源事故处理程序》进行处置,并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做好射线源使用记录,并进行妥善保管,防止丢失和源泄漏。◆定期对γ源机主要部件进行清洗和保养。

◆未经公司领导特别批准,不得将放射源借出单位,绝对不允许任何人在任何情况将放射源借给无使用许可证单位。

第二篇:放射源管理办法[范文]

榆林市中医医院放射源管理办法

一、放射源辐射防护符合国家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二、在购置新源时,应与放射源生产单位(或原出口国或废源集中贮存设施)签订废弃放射源贮存和处置协议。新购放射源必须有国家统一编号。

三、新建、扩建、改建的放射源建设项目,建成调试后,在试运行三个月内,必须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四、配备必要的检查或监测设备。受辐射剂量较高的技术和操作维修人员要配备带报警装置的个人辐射剂量计。放射工作人员必须经专业部门进行防护知识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五、放射工作人员必须定期接受健康检查,并符合辐射安全健康要求。

六、对运行中含放射源的装置和场所,要配置剂量监测和报警装置,并定期检验,确保辐射防护设施完好与含源装置性能的稳定。放射源的使用场所应有相应的辐射屏蔽,安装带报警的剂量测量仪器。

七、建立放辐射安全管理机构,实行“一把手”负责制。

八、放射源实行专人保管,实行管理、使用分离的原则,杜绝“以使带管”现象,防止放射源失控现象发生。建立放射源使用登记制度,贮存、领取、使用、归还放射源时应当进行登记、检查,做到账物相符。

九、制定放射源使用操作程序,责任到人,并在工作场所悬挂。

十、存放和使用放射源场所应当设置放射性警示标志。附近不得放置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

十一、辐照设备或辐照装置应有必要的安全联锁、报警装置或者工作信号。

十二、放射源的包装容器上应当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并配有中文警告文字。

十三、建立安全保卫制度,落实防火、防盗、防丢失、防泄漏。发生放射源丢失、被盗、火灾和放射性污染事故时,应在第一 时间内向当地政府、环保、公安部门报告。

榆林市中医医院医务科 二O一六年十二月一日

第三篇:放射源管理办法-浙江大学高分子系

浙江大学危险品(放射源)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校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督与管理,严防事故发生,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等秩序,保障学校和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建设生态化绿色校园环境,根据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危险化学品,是指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八类物质。

放射性物品的管理参照本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浙江大学校内所有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教学、实验、科研和生产场所及其活动的安全监督与管理,包括购买、运输、存贮、使用、生产、销毁等过程。

第四条 对于严格遵守本办法规定,并取得显著成绩者,学校将通过考评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五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而造成学校损失的,学校视情节轻重和后果,给予直接责任人、单位分管领导、单位主要领导通报批评、行政处分、赔偿经济损失等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管理体系

我校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工作由分管安全工作的副校长统一领导,学校成立技术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具体的危险化学品指导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各校区管委会、保卫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后勤管理处、计划财务处、房地产管理处、教务处、采购中心、后勤集团技术物资服务中心、理学院、材化学院、生命科学学院、医学院、药学院、环资学院、农业与生物学院、动物科学学院等组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与校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合一。各学院应有一名负责人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负责本项工作,并落实具体的管理人员。第七条 管理部门分工与职责

1.校保卫处负责危险化学品采购、使用、处置等过程的安全监督。2.校采购中心负责危险化学品的采购管理和各类许可证的办理,后勤集团技术物资服务中心负责采购工作,其中剧毒品、放射性物质的采购须报校保卫处审批。

3.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危险化学品使用的制度建设,对实验室安全存贮、使用、处置(至送到废弃化学物品临时存贮点为止)等进行监督检查,各校区管委会和教务处配合落实。各学院负责危险化学品的申请、存贮、使用、操作、管理、处置等具体工作。

4.后勤管理处负责危险化学品废弃物、废水、废气的处置,其中放射性废源、同位素试剂和剧毒品的处理由校后勤管理处牵头,保卫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采购中心、后勤集团技术物资服务中心配合实施。

第八条 使用单位安全职责

1.逐级完善安全责任制,贯彻落实“谁使用,谁管理”、“谁主管,谁负责”安全工作责任制。加强对师生员工的安全教育,组织必要的安全管理和技能培训,提高全体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防范能力。2.各单位要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制订相应的安全措施。特别是要根据实际情况,对可能发生的事故进行重点预防。3.各级领导要按照公安、劳动、卫生、环保等主管部门和学校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情况经常性地组织安全检查,并有计划有步骤地采取防范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防止事故发生。

4.各单位要制定相应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一旦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要根据学校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理,防止事故的扩大和蔓延。同时,迅速查清事故原因,严肃处理有关责任人员,防止事故再度发生,并认真做好善后工作。

5.使用危险化学品的教学、科研和生产单位应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性能、配置相应的通风、防火、防爆、防毒、监测、报警、降温、防水、防潮、避雷、防静电、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和安全防护用具。6.各单位在新建、扩建、改建教学、科研和生产场所或设施时,应预先向校房地产管理处、基建处、保卫处和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等提供关于危险化学品安全的要求及防范措施等资料。经审批后,方可实施。项目建成后,须经安全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章 危险化学品的保管

第九条 危险化学品应按有关安全规定存放在条件完备的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专用储存室(柜)内,并根据危险物品的种类和性质,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爆、泄压、防火、防雷、报警、灭火、防晒、调湿、消除静电、防护围堤等安全设施,并设专人管理。

第十条 危险化学品仓库的管理人员需经专业培训才能上岗,要严格遵守出入库管理制度,审批手续必须完备才能予以发放。实行双人双锁管理,定期检查,严加保管。

第十一条 对于剧毒物品、易制毒物品、爆炸物品和放射性物质的管理,应严格遵守双人保管、双人收发、双人使用、双人运输、双人双锁的“五双”制度。要精确计量和记载,防止被盗、丢失、误领、误用,如发现上述问题必须立即报告校保卫处和当地公安部门。

第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应当分类分项存放,通道应达到规定的安全距离,不得超量储存。对于遇火、遇潮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在露天、潮湿、漏雨和低洼容易积水地点存放;对于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和桶装、罐装等易燃液体、气体应当在阴凉通风地点存放;

对于化学性质或防火、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在同一仓库或同一储存室存放。

第十三条 易燃、易爆、腐蚀、助燃、剧毒压缩气体的管理 1.气体钢瓶要存放在安全地方(单独房间或加锁铁柜内)。2.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不同类气体必须分开存放。3.不可靠近热源和火源。

4.不得使用过期、未经检验和不合格的气瓶,各种气瓶必须按期进行技术检验。

第十四条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仓库须设置明显标志,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并根据消防法的相关规定,配备专职消防人员、消防器材、设施以及通讯、监控、报警等必要装置。

第十五条 实验室及走廊等不准囤积危险化学品,对于少量的实验多余试剂,须分类分项存放,保持通风、远离热源和火源。实验大楼周围禁止存放危险化学品。

第十六条 使用、贮存放射源的单位,应当建立安全保卫制度,指定专人负责,专人保管。放射性同位素应当单独存放,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等一起存放,其贮存场所应当采取有效的防火、防盗、防射线泄漏等安全防护措施。贮存、领取、使用、归还应当进行登记、检查,做到帐物相符。

第四章 危险化学品申购与使用

第十七条 校后勤集团技术物资服务中心接受采购中心的监督与指导,负责全校危险化学品的统一采购(包括购买、储运、供应等工作),各使用单位不得自行采购。

第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必须使用专门的车辆运输,装运时不得客货混装,禁止随身携带、夹带危险化学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第十九条 领用剧毒品、易制毒物品和爆炸品时,应填写“浙江大学剧毒危险化学品专用备案登记表”,详细注明品名、规格、数量和用途,双人签名,由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经保卫处审核同意后方能领用。

第二十条 各单位应根据实际需要领用危险化学品,领取时需双人领用(其中一人必须是实验室的教师),做到“随用随领”,不得多领。第二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的使用:

1.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各项规定,安全使用、安全操作。2.学生在使用危险化学品前,教师应详细指导,讲授安全操作方法及有关防护知识。

3.使用剧毒物品、爆炸性物品时,应在良好通风条件下进行,并详细记录使用数量等情况。

4.可燃、助燃气瓶使用时与明火的距离不得小于10米。第二十二条 放射性物质和同位素试剂的申购与使用:

1.严格按国务院颁布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的规定执行。

2.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依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取得许可证,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有健全的安全防护管理制度和辐射事故的应急措施。

3.放射性物质和同位素示踪试剂的采购,由采购中心、后勤集团技术物资服务中心负责,报保卫处审核备案。其它单位不准擅自采购、贮存、使用放射源、同位素和射线装置。

4.同位素的包装容器、含放射性同位素的设备、射线装置应当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5.实验必须小心谨慎,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做好安全保护工作。

第五章 化学废弃物的处置

第二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液、废渣、粉尘等应尽可能回收利用。各使用单位须指定专人负责收集、处理、存放、监督、检查有毒、有害废液、废固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实验产生的废液、废固物质,不能直接倒入下水道或普通垃圾桶。对于低浓度的洗涤废水和无害废水可通过下水道进入废水处理系统,排放时其有害物质浓度不得超过国家和环保部门规定的排放标准。高浓度的无机废液需经中和、分解破坏等处理,确认安全后,方能倒入废液缸(然后按第二十五条处置)。

第二十五条 对实验使用后多余的、新产生的或失效(包括标签丢失、模糊)的危险化学品,严禁乱倒乱丢。实验室负责将各类废弃物品分类包装(不准将有混合危险的物质放在一起)、贴好标签后送学校规定的废弃化学物品存贮(回收)点。存贮(回收)点附近严禁明火。第二十六条 实验产生的废气应达到国家相关排放标准,未达标的应采取中和、吸收等适当措施,处理达标后排放。

第二十七条 放射性废源、同位素示踪试剂和剧毒品的处置由校后勤管理处牵头,保卫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采购中心、后勤集团技术物资服务中心配合。必须集中收缴、贮存的,经公安、环保等有关部门同意后,采取严密措施,统一处置。

放射性废源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统一收储,实验产生的同位素废水、废液应按规定集中贮存,然后请专业公司进行统一处理。排放必须符合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

第二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的废弃物由校后勤管理处负责,委托具有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销毁处理。废弃物要注意及时清理,不得大量囤积。第二十九条 校园内企业单位的化学废弃物,应自行依法清运、处置;如需由后勤管理处统一联系处置的,应负担相关费用。

第三十条 学校各医院产生的化学废弃物,应自行依法清运、处置。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由学校技术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四篇:放射源安全操作规程

放射源安全操作规程

1、遵守国家颁布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有关规定和条例,按照标准安装、使用操作与维护。

2、按照操作手册(说明书)正确使用维护,在射线源周围工作时,长期工作地点必须距离1米以外。

3、检测、调试、维护放射性装置时,工作人员必须穿戴放射防护劳动保护用品。

4、更换放射性装置时,必须关闭射线源,更换工作完毕方可打开射线源的封闭块。

5、在放射源周围工作一般不要超过2小时,超过2小时的工作应轮流操作。

6、距放射源2米内,不许进行电焊,如必须电焊,应暂时将放射源关掉。

7、不允许人为损坏放射源壳体的密封性能,不允许砸、敲、甩放射源壳体。

8、对备用、拆卸存放在供应科仓库的放射性装置必须统一存放在较为安全的地方,必须存放在安全的屏蔽专用箱内,必须由专人负责并掌管专用箱钥匙。

9、放射性同位素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的物品放在一起,其储存场所必须具有防火、防盗、防泄漏的安全防护措施。

10、若放射性装置封闭损坏或失效时,则禁止使用;一旦射线部件损坏,在射线源周围圈起一个5米直径的范围,竖立一个警告标记,禁止行人走近此范围。

11、发生放射性事故时,立即采取防护措施,保护事故现场,控制事故影响,并立即向环保、公安部门报告。

第五篇:放射源安全管理

关于放射源的有关安全规定

一、放射源在订购时,必须认准厂牌,规格,型号,功能,详细了解技术指标。

二、领用时,必须按规定办理领用手续,检查仪器箱是否锁好,防止仪器从箱中滚出,操作人员要与放射源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使用中注意避免碰撞跌落。

三、仪器入库时,严格办理交接手续,并不能与易燃易爆,易腐蚀性物品共同存放,采取安全放盗措施,并由专人负责。

四、仪器不使用时应放在仪器箱中存放,并加锁,先将仪器充好电,每隔三个月充一次电,存放仪器的库房要有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库房钥匙要设专人保管。

五、运输过程中,仪器箱要加锁,并贴有危险警告标志,防止碰撞,及其他无关人员接触,并设专人负责押运。

六、仪器退役时,除防止放射源性物质泄漏外,还要做好其他各项检查工作,然后将仪器送回原厂家处理。

核子密度仪的储存条件

一、核子密度仪要设专用库房存放,远离职工宿舍或办公场所,具体存放地点由项目部根据本项目部实际情况落实。

二、核子密度仪不准与易燃、易爆、易腐蚀性物品混放在同一库内。

三、核子密度仪的库房必须采取有效的防火、防盗、防漏的安全防范措施。

四、核子密度仪必须设专人保管。

五、核子密度仪存放温度不得低于零度。

核子密度仪安全检查制度

一、仪器在使用中,每周定期检查,当辐射源杆变脏使其运动不灵活时,应进行清洁和润滑保养。

1、拆除闸门装配四个固定螺栓;

2、将闸门机构拆除;

3、站在仪器的后面,用长柄刷或压缩空气清刷仪器内部暴露出来的地方;

4、清除整体闸门、装配,并喷以随仪器提供的无油脂硅润滑剂;

5、待干了后,将闸门快与盖板装回;

6、检查M小于-3手柄,是否能在导管中滑动自如,清扫及润滑既结束。

二、每月检查手柄装置的磨损

1、将手柄放置BS位置;

2、将导管侧边的5/23英寸内六角螺栓松出至手柄松开即止,内六角螺栓不要卸下;

3、检查手柄锁的斜面前缘磨损情况;

4、检查导管内部槽的磨损情况;

5、将手柄装回导管,拧紧内六角螺栓。

三、每六个月或一年进行一次泄漏试验。

1、使用CPN公司的TD-11TK的检漏工具检查;

2、将显示屏键盘四个固定螺栓拆下,将显示器屏键盘拆下,这样就可以擦到任何被241放射材料的微显痕迹;

3、将显示器屏键盘装回,四个固定螺栓检装好;

4、用棉签擦拭闸门周围黄铜清扫环,这样就可以擦到任何铯137放射性材料的微显痕迹;

5、将签杆拆去一半,放入朔料套,填好表格,一半装于信封中,邮寄到检漏仪上所显示的地址,以便收到试验结果。

四、每隔一年或两年请专家对仪器进行全方位的标定,检定合格后,方可再次使用。

核子密度仪安全操作规程

一、核子密度仪必须由专业技术人员持证上岗操作。

二、使用前必须详细阅读使用说明书及许可证上规定的条款,严格按说明进行操作。

三、在间断使用时,应注意开关、电源。

核子密度仪安全使用管理制度

为加强对核子密度仪的监督管理,保障从事核子密度仪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健康与安全,保护环境,促进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技术的应用与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1、核子密度仪应设专人使用;

2、仪器使用人,必须认真学习和掌握仪器使用说明书和注意事项;

3、非工作人员严禁擅自使用仪器,否则带来的后果由个人负责;

4、禁止与易燃、易爆、易腐蚀性同时存放在一起,其储存场所必须采取有效的防火、防盗、防泄漏的安全防护措施;

5、向当地卫生、公安、环保部门登记备案;

6、仪器要定期检定和维修;

7、使用时,除专业人员操作外,其他人员均需远离仪器,以免被辐射,如违反规定,后果自负;

8、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对从事放射工作的个人剂量监测和健康管理规定;

9、对已从事和准备从事该项工作的人员,必须接受身体检查并接受放射防护知识培训和法规教育,合格后方可从事该项工作;

10、在每次使用仪器后,应对仪器做正确地维护和保养。放射事故应急处理制度

一、因放射性事故造成人员财产损坏时,首先抢救人员,然后抢救财产。

二、CPN POTAP ROBE密度及含水率仪器或HYDR OPROBE仪器如果万一发生事故时,第一保护现场,第二撤离人员,第三及时向有关部门上报,第四积极配合上级有关部门追查放射源。

三、如果发生仪器打碎、燃烧,碎片撒在周围地上或可见放射源损坏时,立即封锁现场,用绳子围住事故现场,禁止一切车辆运行,让所有人员撤离现场,现场禁止通行,走动。

四、发生放射性事故,必须在发生事故二小时内报告卫生行政管理部门。

五、及时上报卫生、公安机关,并在卫生部门监督下处理事故。

六、如施工现场受到污染,在环保卫生部门监督下,并将仪器储箱运回工厂,进行修理或销毁。

七、放弃或退役的放射源应由授权的当地和废物处理机构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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