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库大全 > 精品范文库 > 12号文库

浅谈税收征管中的几个法律缺陷

浅谈税收征管中的几个法律缺陷



第一篇:浅谈税收征管中的几个法律缺陷

浅谈税收征管中的几个法律缺陷

1992年9月4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原《征管法》),于1993年1月1日正式实施。这是我国正式实施的第一部税收征收管理方面的法律。历时八年,随着改革的深化、开放的扩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和发展,税收征管立法的经济基础发生了根本变化,原《征管法》已经不能完全适应现实需要。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于2001年4月28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正案)》(以下简称新《征管法》),并从2001年5月1日起施行。同时,新制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也于2002年10月15日实施。新《征管法》的颁布实施,对加强我国税收法制建设步伐,促进依法治税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标志着我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税收法制得到进一步完善,必将进一步促进依法治税迈上一个新台阶。新法所体现的依法治税的思想和公平效率的原则,对我国的税制建设和税收法制建设乃至经济发展的大局

都会产生深远的影响。

然而,新《征管法》中也还存在着一些法律缺陷,在实际工作中不便操作,有待进一步完善。

一、关于“偷税”

(一)偷税的概念界定不明

新《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和《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对偷税概念都作了同样的规定,即“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根据这一规定,不管纳税人主观上是否故意,只要客观上出现上述情况中一种,发生不缴或少缴税款的结果,就构成偷税,就应当受到处罚。而现实中,有许多所谓的“多列支出”、“虚假纳税申报”等都是因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过失而发生漏缴或少缴应纳税款或已扣、已收税款的行为,如由于不了解、不熟悉税收法规和财务制度或因工作粗心大意而错用税率,漏报应税项目等。另外现行财务制度与税收法律法规本身也存在着差异,不同的人站在不同的角度

对同一问题的理解也就不一样,这也可能造成纳税人漏缴或少缴税款的结果发生。这实际上应该叫“漏税”,它与“偷税”有本质的区别,“漏税”没有主观故意,完全是过失造成,但是在税收法律法规上就没有对漏税现象与概念予以明确。因而,根据偷税概念的规定,一些本该属漏税范围的非主观故意造成的漏缴或少缴税款的行为也被视着偷税被处罚,使纳税人承担了本不该承担的法律责任。笔者认为,如果在上述偷税概念之前加上“纳税人主观故意”的定语,另外对漏税的概念、现象以及法律责任进行明确,这样是否更准确完整些呢?

(二)关于偷税的罪与非罪和处罚

新《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什么样的偷税才构成犯罪,新《征管法》上

没有明确。2002年1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54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定罪处罚„„”。《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三十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或者应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两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可见,构成偷税罪的底限是“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这种判定采用绝对指标(偷税数额)和相对指标(百分比)想结合的办法看似科学,其实存在着明显的缺陷。例如,某甲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偷税额正好是一万元,也恰好达到当年应纳税总额的百分之十,那么该甲纳税人就已经构成偷税罪,将面临刑事处罚,除被判处三年

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外,最高还可能被并处五万元的罚金;某乙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偷税十万元,占年应纳税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九点九,那么该乙纳税人虽然偷税绝对数值已达到十万元,但相对指标未达到百分之三十,乙纳税人就不构成犯罪,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只能给予行政处罚,可能也只要缴纳出五万元罚款就能了事;某丙纳税人在一个年纳税年度偷税九万九千元,占年应纳税额的百分之百,该丙纳税人虽然在一个年纳税年度一分都未缴,但他所偷税额的绝对数值未达到十万元,丙纳税人也不构成犯罪;某丁纳税人在一个年纳税年度偷税二百万元,占年应纳税总额的百分之九,虽然丁纳税人所偷税额绝对指标很大,但相对指标未达到法定限度,同样不构成犯罪。上述四例的处罚公正吗?显然不公正。但法律就是这样规定的,依照法律就只能这样处理,能说这不是法律上的缺憾吗?因此说法律上偷税罪与非罪界定不清。再说,《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数值标准已是十年前制定的,与目前形势已不能完全适应了,但新《征管法》对此也没有新的规定。

笔者认为,从税收征管实际出发,应对偷税罪与非

罪界限标准重新界定,考虑到经济发展的现实,将绝对指标给一个科学合理的标准,而相对指标不可定得过死过细。将构成偷税罪的最低底线可采用绝对指标(偷税数额)和相对指标(百分比)想结合的办法判定;当偷税达到一定数额时,就不采用绝对指标(偷税数额)和相对指标(百分比)想结合的办法判定,只要达到该数额时,就判定构成犯罪。

二、《征管法》中一些规定不够明确,缺乏科学性

(一)新《征管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欠缴税款数额较大的纳税人在处分其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之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只对什么是“欠缴税款数额较大”作出说明,却未对“大额资产”作出解释。什么是“大额资产”?对一个贫困地区的贫困人口来说,一万元可能就叫大额资产;而对一个富豪来说,十万、几十万恐怕也不算什么。那么作为行政执法的税务机关又如何把握这个“大额资产”的尺度呢?笔者认为,应该在法律上作一个具体规定,便于执法过程中操作,减少执法的随意性。

(二)《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规定:“对价值超过应

纳税额且不可分割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税务机关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无其他可供强制执行的财产的情况下,可以整体扣押、查封、拍卖,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扣押、查封、保管、拍卖等费用。”这里的“不可分割”指的是什么?什么叫“不可分割”?法律上没有作出明确说明。比方说:汽车的方向盘、摩托车的龙头把手等,要说是汽车、摩托车不可分割部分吧,只要一把扳手拧下几颗螺丝就分割了;要说是可以分割,可汽车、摩托车一旦卸下方向盘、龙头把手后还能上路行驶,发挥作用吗?有这样一个故事,说某汽车司机拒不缴纳200元的车船使用税,当地税务机关决定采取强制措施。但该司机除了一辆小汽车外,没有任何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扣押汽车明显价值过大。正进退两难时,一税官灵机一动,拿起扳手卸下方向盘,后拿到修理部变卖三百元抵缴税款及滞纳金。这虽然是一个笑话,但从另外一个角度说明税法上“不可分割”含义的不确切。

(三)新《征管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等处用了个人所“扶养家属”一词,在《实施细则》

第六十条规定:“„„所称个人扶养家属,是指与纳税人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直系亲属以及无生活来源并由纳税人扶养的其他亲属。”这里“扶养”、“家属”、“其他亲属”属用词不够准确。首先,“扶养”是指夫妻间在物质和生活上的相互帮助;“抚养”是指父母对于子女的抚育、教养;(见上海辞书出版社一九七九版《辞海》缩印本668、669页)。“赡养”是指子女对于父母在物质上和生活上的帮助(见上海辞书出版社一九七九版《辞海》缩印本1440页)。可见,赡养、扶养、抚养三词是严格区分的。把“扶养”一词用到新《征管法》里,再结合其内容看,我们是否可以理解为税务机关不得对夫妻之间财产进行税收保全或采取强制执行,而对赡养父母和抚养子女的财产则可以进行税收保全或采取强制执行。但这样符合情理吗?其次,“亲属”指跟自己有血统关系或婚姻关系的人(商务印书馆《现代汉语词典》修订本1025页)。那么纳税人收养被遗弃孤寡老人或儿童的财产是否就可以进行税收保全或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呢?再次,“无生活来源并由纳税人扶养的其他亲属”又怎么界定,是否纳税人把所偷、逃、骗、抗的税款拿回家,再把生活困难的七

大姑八大姨全都接自家来享轻福,他的财产就不允许采取税收保全或强制执行呢?难道税务机关的行政执法还要对纳税人家庭成员历史进行政审吗?因此,笔者认为若将“扶养家属”改为“家庭”,即“个人及其家庭维持生活必须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强制执行)措施范围之内”,可能更便于人们理解。

(四)《实施细则》第五十九条第三款“税务机关对单价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强制执行措施。”这里“单价”如何计算?比方说,一套沙发共五组外加一茶几,售价一万元。有人在购买时要求按组计价,分别开具发票。请问如果税务机关到他家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强制执行措施,对这套沙发该如何计价?是按套计价还是按组计价?恐怕什么意见都有。又如,某人购买零部件组装一台电脑(暂不考虑是否家庭生活必需品),试问这台电脑又如何计价?是按整台电脑计价还是按购买的各零部件分别计价。再如,某人购买钢板、零部件组装一辆家用小轿车(暂不考虑该轿车是否能通过交通部门的认可,也不考虑家庭生活必需品),那么这辆轿车又该如何计价?是按整辆轿车计价,还是

按其当初组装时所购买的零部件分别计价?所以说,该条款让人难理解,不便操作。

笔者认为,既然新《征管法》中已经规定了“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那又有什么必要在《实施细则》中作“税务机关对单价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强制执行措施”的规定呢?不如删除更好。

(五)《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规定:(税务文书的)“受送达人是公民的,应当由本人直接签收;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请问:与纳税人同住的成年家属是先天痴呆或精神失常的,也可以签收税务文书吗?如果真是这样,还能说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吗?笔者认为,应将本条款改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应当由本人直接签收;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且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家属签收”就完整了,执行起来也就无懈可击、天衣无缝。

三、新《征管法》中个别条款的规定,降低了征管效率

新《征管法》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这一规定恐怕只考虑对那些少数大婉明星的税收控管,而对工资薪金所得税的征管恐怕就不适宜。比方说,假如某大公司拥有职工一万名,每人每月约有十元左右的个人所得税,该公司作为职工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人没有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税务机关依法对该公司予以处罚。虽然该公司受到了处罚,但按照新《征管法》规定,这一万名职工每月约十万元的个人所得税还得由税务机关去向每个职工追缴。试想,这笔税款需要税务机关投入多少人力、财力、物力,需要多大的税收成本才能追回。若不去追缴这笔税款,就不说对国家造成损失,单从征管法角度说,税务机关就违法了。依笔者的看法,该条款还要细化,规定个人税款在多少以上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个人税款在多少以下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扣缴义务人向纳税人追缴。这样既具有灵活性,又具有操作性,也提高了征管效率,降低了税收成本。

四、少数条款少了必要的约束要素

作为法律条款,若是缺少必要的约束要素(如“法

律责任”),那么他的存在也就没有多大意义。新《征管法》第五条第三款规定了“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而通篇没有规定部门和单位不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的应当承担什么样的法律后果。

新《征管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办理登记注册、核发营业执照的情况,定期向税务机关通报。”但实践中,工商、税务都是各自为政,信息的通报完全是依靠部门间的人事关系维系着。征管法在这里就显得刚性不足。如果增加“法律责任”的内容,他的刚性就会大大增强。

实践证明,税收征管中的法律缺陷是存在的,随着理论的发展创新和立法经验的不断丰富,税收征管中法律上的缺陷会在实践中进一步发展和完善。

第二篇:如何加强税收征管

一、当前在税收征管与纳税服务中存在的问题

(一)征管力量薄弱,导致服务力度不够。近年来,我市国税部门为适应当前形势,对所属乡镇分局进行了大幅度的精简,通过精简机构,基层分局由过去的行政区划设置,改变为现在的以经济区划设置。虽然节约了大量的人力资源和办公经费,但从管理和为纳税人服务的角度上看,监控力度大大降低,由于税管员忙于琐碎繁杂的日常事务管理中,根本没有精力对纳税人进行深层次的调查了解和宣传辅导,税管员在日常巡查的次数上远远低于从前,对纳税人在征管和生产经营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知之甚少,影响了管理和服务效能,制约了税收管理和服务质量。

(二)管理手段落后,影响纳税服务效果。从实际情况来看,当前我市的税收信息化建设还处于起步阶段,税收征管仍处于由传统手段向信息化、程序化、科学化转换的过程中,信息传递、反馈、共享的速度和程度较低,税收征管仍然依靠纸质手工作业,征管方式未能从根本上脱开“粗放式”和“人海战术”的鞠绊。纳税人在办证,尤其是在申办一般纳税人过程中,还存在诸多的不便,既影响了税务机关的办税效率,又挫伤了纳税人的积极性。

(三)考评体系缺乏,服务工作流于形式。税管员制度明确规定,基层税务机关要通过加强对税收管理员工作业绩的考核,其中为纳税人提供优质的纳税服务就是非常重要的一项工作,我们必须对纳税服务工作的考核更加细化,每一项纳税服务工作都要有具体指标,通过严格的考核制度,考核到事,考核到单位,考核到人,不能只停留在口头上、停留在纸质上。通过考核,真正使每一名领导和税管员放在心上,落实在行动上,实现考核“收入”与考核“服务”并重。

二、加强税收征管提升纳税服务质量的有效途径

(一)优化职能,健全服务体系

按照人尽其才、人事相依的原则,根据管辖区域、管户数量、税源规模和人员编制对税管员进行定岗定编,实现分类管理,发挥人才优势和潜能。细化分解岗位职能,制定统一的工作标准、行为规则和规范的业务流程,推进税收管理的标准化建设,为纳税人提供优质的税收服务,在机制上起到良好的保证作用。加强税收业务及纳税服务的教育培训。根据新时期的要求,对税管员开展业务技能和综合素质培训,在注重提高税收管理员财会水平、数据分析能力和相关知识掌握的同时,把为纳税人服务的相关要求进行重点讲解,让每位税管员掌握一些基本的服务知识。

(二)简化流程环节,规范纳税申报

一是简化办税环节,规范涉税文书。对已经纳入CTAIS并可在网上直接审批的,取消纸质文书的审批。二是统筹安排税收调查和日常检查等工作。避免多头重复安排内容相同的调查和检查事项。如对于税务登记、税种认定、减免税资格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等涉税调查事项,实行一次下户、调查办结。对于纳税评估,应针对纳税人申报缴纳的各个税种进行综合评估,国、地税联合评估,一年1次,避免多次下户,多头评估。三是规范申报。对纳税人的涉税资料进行规范管理。对已存入CTAIS系统按照“一户式”电子档案管理要求采集的各项基础信息,在纳税人办理登记类、认定类、申报类、审批类等各种涉税事项时,不得再要求纳税人重复提供有关证件的复印件;税务机关在开展税收分析、税负调查等工作时,不得要求纳税人重复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涉税信息。对于长期选择电子申报方式报送涉税资料,且数据质量比较高的纳税人,可确定报送纸质资料的时限。如增值税、消费税的纸质申报资料采取报送,企业所得税季(月)度预缴申报采用电子申报方式,申报采用电子申报和纸质资料报送方式。

(三)创新征管方式,提高服务效能

一是加强部门协作。国、地税机关在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基础上,联合评定纳税信用等级,联合开展税务检查和税收调查。要落实国、地税联系会议制度,加强信息沟通。加强分析比对,保证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真正实现信息共享,提高服务质量与效率。同时要加强与工商、财政、金融、统计等部门的沟通和合作。大力开展外部信息交换,提高信息采集质量。逐步实现联网,实行资源共享,形成社会合力,有助于提前发现问题,堵塞征管漏洞。

二是整合信息服务平台。优化税务网站的服务功能,积极推行网上申报、网上下载税务表格等服务措施,提供发票真伪鉴别、有奖发票等服务事项的网上查询。积极利用短信开展催报催缴、申报提醒、办税通知等涉税事项。

三是完善征管软件功能。加快推广税收管理员平台等系统的开发与应用,增强征管软件的查询、监控、分析、评估功能,帮助税收管理员更高效地开展包括户籍管理、纳税评估、税收检查、数据分析等大量的日常工作,实现各级税务机关对征管工作全面、有效的监督管理。

四是建立良性互动机制。征、管、查在税收经济分析、纳税评估、税源监控、税务稽查工作中要进一步建立良性互动机制,使各工作环节衔接得更加畅顺,更好地发挥“以查促管,以管助查”的合力作用。

五是坚持办税公开。完善公开程序,拓展公开内容,规范公开形式,强化监督制约。按照纳税人办税流程,明确涉税事项的类别、实施依据、公开形式、公开范围、公开时间以及承办部门等;做好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明确标准,完善制度,健全机制。国、地税机关要严格评定,确保评定的客观性、准确性、公平性。充分运用评定结果,积极推行分类管理和服务。

(四)建立考核机制,落实服务效果

其一要强化考核监督。建立纳税服务责任制、考核制和奖惩制,坚持“三个结合”,即定性考核和定量考核相结合,定期考核与日常考核相结合,内部考核与社会评议相结合。

其二要开展社会评议。一要在办税服务厅内设置“服务评价器”,由纳税人现场对税务人员的具体服务行为进行评价。二要采取问卷调查、税企座谈会、定期回访纳税人等形式开展评价与监督。

其三要严格责任追究。确保分工明确、责任到人、措施到位,奖勤罚懒,奖优罚劣。

纳税服务工作是国税部门根据当前税收征管工作实际部署的一项重要工作,是一项长期工程。笔者认为,我们只有转变观念,做到“以人为本”,努力拓宽思路,深入开展调查研究,采取各项有力措施,倾心服务纳税人,通过不断完善税收征管机制来促进纳税服务质量的不断

(一)完善有关税收征管的法律、法规。深化征管改革的核心是依法治税,税务机关严格执法,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国家税务总局应深入基层了解税收征管流程,制定一套科学的、统一完善的现代化征管模式,使全国税务机关的征收管理有一个统一的模式,这样才能真正做到依法治税,才能使各地税务机关的税收征管有一个统一的规章和方法,较小程度的减小各地征管的随意性,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充分体现公平、法制的原则。

(二)强化税务稽查。在税务征收管理中稽查是重点,应充实稽查队伍,建立发票稽核制度,税务稽查有利于保证税收收入,公平税负,同时,也有利于促进改善经营管理。税务稽查已不仅仅是单一的查处偷税、抗税案件的单纯概念,而是对纳税人从登记、申报、缴税到查处企业和个人偷、抗、骗,避税及发票管理等集于一身的全方位、全税种的税务检查,为纳税申报提高有力的监督保证。

(三)加强纳税人户籍资料的管理。做到家底清、管户明,树立税收征管质量意识和行政执法规范意识,建立和完善纳税人“户籍册”,对各种类型的纳税人从开业、变更、注销、失踪、验证、换证等均有表、证、单、书按业务流程进行规范管理。

(四)牢固树立组织收入与征管执法同等重要的思想意识,树立加强税收征,是提高组织收入的基础和保证,税务干部素质的提高是增强税收管理的动力,不但要抓好收入质量,也要抓好管理范围内的其他质量,才能提高整个征收管理质量。

(五)强化征管质量的考核机制,使考核机制真正落实到位,实行层层责任追究制,怎样追究,不追究怎么办,都要有明确的细化量分标准。

(六)建立税务机关和社会中介组织相结合的服务体系,要使所有纳税人都依法自行申报纳税,就必须使其具备自行申报的能力,而这种能力的具备离不开良好的税务专业服务,应建立税法公告制度、设立纳税服务场所,以集中公开的形式为纳税人提供税前、税中、税后全方位服务,实行“银税一体化”,建立多功能办税服务厅。建立和完善税务中介组织,即税务代理,这是税务专业服务的必要补充。

(七)利用网络高速、简明的特点,税务机关在把专用发票纳入“金税工程”管理的同时,也应将涉及增值税普通发票的使用和抵扣问题纳入重要的管理中来,制定完善的规章来减少普通发票抵扣的漏洞,推广计算机网络化信息化。在税收征管上建立计算机管理系统成为税务管理现代化的重要方法,是有效提高征管质量与深化改革的物质保证,发挥计算机在税收征管中的作用,运用现代化手段进行税收征管,可以节省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提高工作效率,使复杂的申报、检查、稽查迅速完成。另一方面,通过计算机联网可以随时了解纳税人的各项纳税资料,判断申报的真实性,堵塞和控制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代开等手段偷税违法犯罪,一旦发现问题便能立即采取相应措施。

(八)加强税务队伍建设。要建立和健全干部的岗位责任制,做到职责分明,切实可行,同时加强干部业务技能的考试和培训,要鼓励自学、分期实行培训制度,练就税务专业知识人才,不断提高税务人员的业务素质,适当地开展各项业务技能竞赛活动,全面提高税务人员的业务素质,真正使税务干部下户能征管、上机能操作、稽查会查账的专业人才。同时也应加强干部队伍的思想作风建设,增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意识。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提高服务质量和征管水平,使干部队伍不仅在业务技能上过硬,在思想作风上过硬,而且有一个好的思想作风,练就税务专业较全面的新型人才。

(九)加强税法宣传,增强纳税意识。要提高税法宣传重要性的认识,增强人们的法制观念,把税法作为普法教育的内容,切实抓好,依靠社会的力量多渠道多环节、多层次开展税法宣传教育,扩大税法宣传的深度和广度,为税收工作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

浅谈如何加强税收管理 当前,税源流失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偷逃税的手段也是多样的,税收管理过程是复杂的,笔者对如何提高税收管理工作提出以下对策。

1、加强对税收宣传对象的分析,加大宣传力度

加大宣传力度,使全社会都知道税收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道理,偷漏税行为是违法行为。做到有针对性的宣传,对领导干部、高收入者和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我们借“心连心”活动方式,做到“手牵手、人盯人”,以他们的社会影响力去对整个社会“宣传”。对个体工商业者,我们可对其进行批量“税务约谈”和座谈会的方式进行宣传;对青少年,我们可以到学校乃至村委会、居委会联系上税法宣传课,让他们从小增强税收意识,在今后的工作中依法纳税。

2、加强税源管理

在加强纳税人税源监控上,可实行属地管理,按行业或地段设岗,实行分类管理、划片巡查,这既有别于过去专管员管户制度,又能有效解决目前因责任不明产生的对纳税人疏于管理的问题,可使强化专业化管理原则得到贯彻,使管事与管户、管税得到优化。通过对税源实行动态跟踪管理,加强税源动态监控;加强对辖区内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财务核算、申报纳税、代扣代缴、综合经济指标、行业税负以及税务检查处理等各类动态情况的分析监控。及时对照上级税务机关发布同行业税负及其预警标准,比较各部门上报统计部门的指标,结合各级协税护税、部门配合等各类相关统计分析信息,运用信息化手段进行综合分析和税源的动态监控和精细管理。税收管理员要定期到纳税人生产经营场所实地了解情况,掌握其产品、原料、库存、能耗、物耗等生产经营基本状况和销售、成本、价格、增加值利润等财务情况,及时取得动态监控数据,找出影响税负变化的主要因素。通过对纳税人当期涉税指标与历史指标的纵向比对、同行业纳税人涉税指标的横向比对、实物库存及流转情况与账面记录情况的账实比对,分析税负变化趋势,实现动态监控,及时掌握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户籍变动等情况,解决目前管户不清、底子不明、漏征漏管的问题。

3、加强对纳税人会计结账期的日常管理和高税负行业的评估、检查,规范行业预警税负的通报机制

管理部门应建立和完善纳税人会计结账期报备制度,加强对报备情况与实际执行情况的日常检查,对不一致者及时按规定处理。稽查部门应加强对管理部门相关信息的共享利用,强化选案针对性和效率性,有实施稽查过程中,认真核实纳税人会计结账日期制度的执行情况,有无在某个月份、某个人为调节应纳税款的现象,并及时反馈给管理部门,充分发挥以查促管,以管带查的效能,提高纳税申报的真实性,进一步探索和完善税收征管措施;在加强对低税负纳税人检查时,不能放松对高税负纳税人的税收监控和管理。要建立和健全高税负纳税人的税收管理机制,尤其要切实加强对该类纳税人生产工艺流程、财务核算制度、内部管理制度、产品增值水平等的了解,认真核实和掌握该类纳税人的真实税负水平,真正将依法应纳的税款及时足额征收入库,以杜绝纳税人的侥幸心理,矫正税务人员的麻痹思想,做到税负预警和税源监控有机结合,尽可能减少监控盲区,不断提高税收征收率。

4、提高税收信息化管理水平

税收信息量大且结构复杂。我们要去伪存真,留下切实需要的资料,对纳税资料进行有效分类。一方面是税务部门内部掌握的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发票发售、稽查历史、税款入库等资料情报;另一方面是税务部门外的涉税信息,包括企业经营情况、工商、银行、海关等部门的纳税人资料情报。在资料情报的处理上应建立起省级乃至国家级的信息处理中心,建立统一的网络结构和统一版本的主机服务器的应用系统,专门对收集起来的各种税收资料情报按统一规范格式进行转换、整理和输送,同时建立可以与工商、银行、财政、海关、企业及其他部门的计算机联网,保证从各地收集的纳税人资料的完整和信息资料的共享

第三篇:关于加强税收征管(本站推荐)

基层单位如何加强税收征管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快速发展,区域经济突飞猛进,规模经济不断壮大,为税收培育了丰富的税源。同时,经济税源也呈现出多元化、复杂化的特征。如何深化税源管理,是当前我们面临的重要课题。

一、税源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税务登记管理不完善 税务登记制度有待于完善。应办理而未办理税务登记的问题比较突出,并存在假停歇业的问题。

(二)税源征纳信息不对称

第一,从纳税人的角度看。受利益的驱使,纳税人不可能将自己掌握的税源信息向税务机关和盘托出。纳税人存在在银行多头开户、建两本账、账外账、大量的现金交易、销售不开票等现象,第二,从税务部门的角度看。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经营情况的判断主要源于纳税人的纳税申报资料、会计资料以及对纳税人实施的税务稽查等。而纳税人的申报资料、会计资料本身只能提供有限的信息,因而税务机关获取纳税人的真实涉税信息上存在着一定的困难。

第三,从社会环境条件的角度看。税务网络未能与纳税人、地税、工商、银行、海关等实施有效联网,税务机关不能及时完整地掌握纳税人资金流动等有关信息。特别是纳税评估过程中需要大量的第三方信息数据,由于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度较低,许多的第三方信息采集不到真实的数据。税源监管的复杂性与日俱增。

(三)税源管理力量不过硬

一是税源管理力量分布不均。在税源管理过程中,许多地方存在着交通便利单位人员多、地理位置偏僻单位人员少,机关管理人员多、一线税源管理人员少等不合理现象。二是税收管理员队伍政治素质有待于提高。个别税收管理员利用手中掌握的权力人以税谋私。三是税收管理员综合素质相对较低。基层税收管理员中既懂法律、财务管理和会计知识,又熟悉税收业务和计算机知识的综合型知识人才相对较少,特别是纳税评估的能力相对低下,造成纳税评估结果不理想,弱化了纳税评估的作用,从而影响了税源管理的整体质量。

(四)税源管理手段不科学

首先,税源管理分类不科学。在当前税源管理过程中,有些单位单一地以实现税收的多少将纳税人划分为重点税源和非重点税源,工作重心侧重于重点税源的管理,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非重点户、非重点税源、非重点行业、非重点区域或非重点工作环节的管理,造成税源管理“头重脚轻”,征管基础薄弱。其次,虽然近些年加大了信息化的建设,实现了征管业务流程微机管理,但目前税源管理系统只能完成一些基本的统计工作,对税源的状况还不能结合大量的外部信息数据进行调研、分析和预测。第三,信息数据分析应用不够。经过多年的信息化建设,税务机关储存了大量的征管信息数据,但大多数信息还没有得到充分应用,造成信息资源的严重浪费。

(五)部门协调配合不得力

一是一些社会公共信息、纳税人涉税在采集时缺乏法律依据,特别是银行结算信息、统计、社会计划等部门信息,想采集到可靠的涉税信息非常困难。二是涉及税源管理工作最紧密的国税、地税、工商、公安等部门没有从根本上实现相互间的信息共享,部门间的联席会议制度、信息传递制度、工作分析制度并没有得到很好地执行,没有充分发挥部门间协调配合作用。三是由于国税机关内部分工管理不够规范统一,部门岗位职责交叉,使得本应协调一致的工作时有脱节,缺乏有效协调配合的情况仍有发生,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税源管理效能。

二、对深化税源管理的措施

(一)广泛加强税收宣传,提高涉税遵从水平改革税收宣传办法,各政府网站均要开辟税收宣传主页,公开税收政策,供纳税人免费查阅;如果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免费向纳税人提供税收宣传资料发放服务;调整税收宣传月活动的内容,避免将纳税人的税收政策宣传搞成纯粹的税务形象宣传。另一方面,在税收服务上要进一步抓实。要下大力气扎扎实实地为纳税人办实事。帮助他们解决经营核算、申报纳税、政策解读、咨询答疑、电子申报、网上缴税等方面的技术问题,以进一步提高纳税人的涉税遵从水平。

(二)强化税务团队管理,提高人员综合素质

一是通过多种渠道对税收管理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业务技能和管理水平。要培养他们全力为国聚财的责任感,提高其执法为民的责任心和紧迫感,使他们彻底认识到只有抓好税源控管,才能为国家财政收入任务的圆满完成提供保障。二是进行管理资源重组。优化税收管理员资源配置,特别是县区级税务机关要按照征管重心向税源管理转移的要求,大力充实一线税收管理员队伍,使管理力量与税源管理的实际相匹配。建立辖区轮换制度,定期对税收管理员分管片区进行轮换,避免因长期管理某些区域而形成“人情网”,在评估检查时抹不开面子,影响管理的力度。同时也防止个别人员将管片当成“自留地”,滋生不廉洁问题等。三是构建科学的税收管理员激励机制,从精神上和物质上予以肯定和鼓励,激发其工作的积极性、能动性和创造性。

(三)加快推广税控装置,提高以票控税效力

一是加强普通规范化管理,应逐步全面取消手工票、普通电脑票,广泛使用机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广泛推广使用税控装置,通过税控收款机开具普通发票,可以准确记录纳税人的经营和销售情况,同时也为税务机关实施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提供可靠依据。二是大力推进“逐笔开具发票,奖励索取发票,方便查询辨伪,推行税控器具”的发票管理机制创新,实行消费者监督、税控器具电子监督、税务监督多管齐下,促使纳税人依法开具、使用发票,促进税务机关“以票控税”,强化税源监控。

(四)加强源头信息控制,提高纳税评估效果

首先,强化信息采集。按照统一规范的原则,建立涵盖税收所有业务的涉税信息指标体系,形成全系统统一的数据采集标准和操作规范;提高信息质量,建立健全相关考核制度,规范电子数据的录入,把好数据入口关,提高基础数据质量。其次,深化税收分析。加强税负分析,揭示地区、行业、企业以及税种税负之间的差异和动态变化,及时发现管理上的漏洞;加强税收弹性分析,查找影响税源和税收变化的因素,从中发现纳税申报和征管的异常和漏洞;加强税源分析,通过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成本、物耗、利润和税负率等指标的分析,评判企业财务核算和纳税申报质量;加强税收关联性分析,充分利用征管业务系统数据、税收会统核算数据、重点税源监控数据以及经济部门和企业财务数据等有相关关系的各类数据进行对比分析,及时发现税款申报征收中存在的问题。第三,扎实推进纳税评估。积极探索建立纳税评估管理平台,运用指标分析、模型分析等各种行之有效的方法,对纳税人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分析评估。在评估工作中,注重综合评估与分税种评估的有机结合,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注重人机结合。第四,建立税收分析、纳税评估、税源监控和税务稽查之间的互动机制。形成税收分析指导纳税评估,纳税评估用于税源管理和税款征收,并为税务稽查提供案源,税务检查与稽查又促进分析与评估,促进完善税收政策、改进税收征管的工作机制。

(五)建立税收工作平台,提高管理工作效率 积极利用信息技术辅助税收管理员开展工作,要注意研究使用税收管理员工作平台。税收管理员平台要完善提供任务分配、综合查询、工作记录、分析评估以及数据补充和变更等操作功能,并能与包括“一户式”信息管理系统、邮箱、网络申报系统等在内的各类相关管理系统实现相应对接,做到不同平台之间功能互动、切换便捷和信息共享,便于税收管理员同纳税人实现互动交流。通过工作平台规范和固化税收管理员的工作任务,按照工作流事项,自动分配任务,自动提示完成状态,变人找事为事找人,方便管理员查询各项涉税信息。要围绕管理员工作重点,通过分析、预警、监控、评估、筛选、异常信息处理、台帐、工作总结等功能模块,解决管理员“管什么”、“怎么管”、“管没管”、“管与不管怎么样”等问题,提高税收管理员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六)完善协税护税网络,提高综合治税效能

一是积极争取当地政府的支持配合,密切部门协作,建立完善协税护税网络,充分发挥协税护税网络对税收的控管作用,强化税收源泉管理。二是建立一个以税务机关为主导的社会化税源监控系统,实现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税务机关要逐步实现与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计算机联网,建立与工商、国税、银行等有关职能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换机制,实现涉税信息资源高度共享,拓宽税源信息的来源渠道。

第四篇:税收征管

税收征管

税收的征收管理是贯彻税收政策,组织收入的重要环节,是税收工作的基础。税收征管工作是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互动的结果。税收征收管理随着国家的政治、经济形势、方针政策变化而变化。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税收工作随着改革开放、发展经济日益受到重视,1979年,财税体制改革,朝阳县财税局分解为朝阳县财政局和朝阳县税务局,1979年7月,朝阳县税务局正式挂牌工作,建立起各项征收管理制度。

1983年至1985年,我国进入以利改税为主要内容的全面税制改革阶段。这改革主要内容为:一是对国营企业开征所得税和调节税。二是改革工商税,调整部分产品税率。三是开征资源税。

1994年9月,根据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的决定,为了进一步理顺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分配关系,增加中央的宏观调控能力,按照国家分税制改革的要求,朝阳县税务局分设为朝阳县国家税务局和朝阳县地方税务局,按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各自的职权范围划分税种和管理权限,朝阳县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增值税、消费税、中央企业所得税、地方银行和外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所得税、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等集中缴纳的收入(包括营业税、所得税、利润和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央税的滞补罚收入、中央企业上交利润和出口产品退税的管理,9月16日,朝阳县国家税务局正式挂牌办公。

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带动了税收征管改革。长期以来,“一员到户、各税统管”的征管模式已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和依法治国方略的要求,为此,各级税务机关开始进行积极的探索。1995年国家税务总局提出“两个转移”(向征管转移、向基层转移)的工作方针和建立“申报、代理、稽查”三位一体的征管模式,在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于1997年以国办发1号文的方式确定了建立“以申报纳税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30字征管新模式。这一期间,朝阳县国家税务局也进行了深入的探索和实践。根据朝阳市国家税务局于1995年10月发布的《朝阳市国家税务局征管改革实施方案》,进行了以下内容的改革:一是将整个征管工作划分为四大系列,即管理服务系列、征收数控系列、强制征收系列、税务稽查系列。二是建立多功能、快捷的综合办税大厅,为纳税人提供全方位的服务。三是大力推广计算机在税收征管领域的应用,实施科学化管理。到1995年底,按照新的税收征管流程和四个系列的要求,调整了内设机构、完善了工作规程,纳税申报大厅正式投入使用,全县税务系统实现了计算机受理纳税申报、填开税票,进行税收会计核算,完成了征收与管理的分离。

1996年9月和1997年8月,税收征管改革工作继续引向深入,改革的主要内容是:以纳税人自觉纳税申报为基点,以计算机应用为依托,以完成税收任务为中心,以税务稽查为重点,采取办税厅(站)集中收税,征管人员划片催报催缴和全所人员统一组织,重点稽查的税收征管模式,并利用办税厅(站)为纳税人提供全方位的服务(税务所全部设置办税厅,距办税厅较远的乡镇设申报站)。

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爆发并向中国蔓延,使得中国的经济发展骤然降温。为了抵御亚洲金融危机的冲击,保持经济持续稳定发展,国家税务总局明确了税务部门的基本职能是组织收入工作,并提出了税收来源于经济的观点,即“税收经济观”。按照党的十五大确定的依法治国方略,国家税务总局提出了要做好“三篇文章”(依法治税、从严治队、科技加管理),在组织收入上确定了“依法征税、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的工作原则,并要求税务干部要具有铁石心肠、铁面无私、铁的手腕、铁的纪律的“四铁精神”,通过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加强内部管理,保障组织收入工作的开展。

200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税收征管法》,并于5月1日起正式实施。在新的立法原则指导下,朝阳县国家税务局加强了税收法治化建设,在组织收入工作上杜绝了以往个别因地方财政需要而进行的税收“空转”。同时,针对新的征管模式确立后,纳税人自行申报不实的情况,提出了树立大征管观念,对部分企业实行评估核定征收、建立税务专管员岗位责任制、实行纳税人划类征管等措施,同时引入省国税局二次开发的“税收管理信息系统”,在全县征管工作中统一应用,实现了征管工作的网络化管理。可以说,这一时期是新征管模式确立后的调整、完善期。

2002年,党的十六大提出了科学发展观这一创新理论,其内涵是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这在客观上要求税收工作要解决“疏于管理、淡化责任”的问题。2003年9月,朝阳县国家税务局召开全县基层建设工作会议,提出了抓好干部管理体系、基层组织体系、征管岗责体系、素质教育体系、监督制约体系建设。明确了调整税务所布局、建立人才库制度、建立完善的、操作性强的岗责体系等工作措施。

2004年,国家税务总局提出了税收管理科学化、精细化的要求,进一步强调“加强管理”的重要作用,并把它列入“30字”征管模式,提出构建大征管格局的工作要求。这一新的工作思路要求税务机关以信息化手段为依托,通过对征管数据的分析应用,查找征管工作的薄弱环节,加强对重点环节和薄弱环节的流程控制,建立和完善管理办法,提高税源管理水平。同时,注重绩效考核,完善岗责体系,注重成本管理,提高管理效能。为了适应这一工作思路的转变,在内部机构设置上,将原税收执行科更名为税源管理科,并重新明确了工作职责和范围。在征管实践上,深入学习市局于2005年出台的税收管理员管理办法,开始了对纳税评估工作的探索。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和构建大征管格局对稽查工作也提出了新的要求。长期以来,稽查工作一直被作为打击偷逃骗税的杀手锏和组织收入的保障措施,大征管格局提出后,稽查工作成为了税收征管工作密不可分的一部分,从此,稽查职能实现了由打击型稽查、收入型稽查向管理型稽查的重大转变。按照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这一时期,信息化建设进入了全面整合阶段,国家税务总局不再鼓励各地自行开发新的征管软件,避免重复开发造成资源浪费和软件口径不一,不能实现共享等问题,各地税收信息化建设的侧重点逐步向各类征管信息的管理和应用转移。为此,从2003年开始,朝阳县国家税务局在全县纳税人中大规模地推广应用网上认证、申报系统,解决征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2005年,在全县国税系统集中人力物力开展了税收征管信息管理系统CTAIS2.0的上线准备工作。机构的改革、征管措施的探索和信息化的推进都为提高征管效率和水平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和征管方式、手段的不断改进,促进了税收收入的快速增长。朝阳国税收入规模从1994年的57668万元增长到2005年的168042万元,增长了1.9倍,尤其是2003年—2005年,全市国税收入连续迈出三大步,相继突破9亿、13亿、16亿元大关,以年平均29.2%的增长速度递增。税收的快速增长也为推动地方经济社会的发展做出了贡献。1994年以来,朝阳市国家税务局累计组织税收收入99.3亿元,其中半数以上的国税收入通过中央财政返还和地方分成等形式形成了地方财力,为朝阳老工业基地的振兴提供了殷实的财力保障。朝阳市国家税务局还认真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先后三次提高增值税起征点,认真落实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促进就业和再就业、民政福利企业、高新技术产业、出口企业、三资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以及涉农问题等各项税收政策,1994年—2005年累计减免抵退税款11.6亿元,为朝阳的外向型经济发展、老企业改造、新型企业做大作强、就业再就业、保障低收入者的权益等都做出了突出的贡献,充分发挥了税收的调控作用,有力地支持了地方经济的发展,维护了社会的稳定。

在队伍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上,朝阳市国家税务局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的基本思想,高度重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坚定不移地从严治队,不断加强干部管理,积极参与地方重点工程建设,深入扎实地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不断提升国税机关的形象。12年间,全市国税系统共获得国家级荣誉5个,省部级荣誉72个,省局级和市级荣誉175个,全系统文明单位覆盖面达到了百分之百,有24个单位被评为市级文明单位,8个单位被评为省级文明单位,2个单位被评为国家级巾帼文明示范岗。市局机关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连续迈上四个新台阶,1994年被评为省级文明单位,1998年被评为省级文明行业,2003年被评为全国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先进单位,2005年又被评为全国文明单位。

第五篇:税收征管

税收征管的基本内涵

税收征管是指国家税务征收机关依据税法、征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税款征收过程进行的组织、管理、检查等一系列工作的总称。广义的税收征管包括各税种的征收管理,主要是管理服务、征收监控、税务稽查、税收法制和税务执行五个方面,具体可理解为两大方面:一是税收行政执法,包括纳税人税务登记管理、申报纳税管理、减免缓税管理、稽查管理、行政处罚、行政复议等管理。

二是税收内部管理,即长期以来形成的以宏观经济管理需要出发而运用税收计划、税收会计、税务统计、税收票证等进行的内部管理活动。

税收征管是整个税收管理活动的中心环节,是实现税收管理目标,将潜在的税源变为现实的税收收入的实现手段,也是贯彻国家产业政策,指导、监督纳税人正确履行纳税义务,发挥税收作用的重要措施的基础性工作。

[编辑]

税收征管的目标

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是我国税收征管工作的基本目标,具体包括:

(1)执法规范。努力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确保各项税收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2)征收率高。依据税法和政策,通过各方面管理和服务工作,使税款实征数不断接近法定应征数,保持税收收入与经济协调增长。

(3)成本降低。降低税收征纳成本,以尽量少的征纳成本获得尽量多的税收。

(4)社会满意。有效发挥税收作用,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的纳税服务,税务部门形象日益改善。

[编辑]

当前我国税收征管存在的主要问题

为确保国家税收,发挥税收的职能作用,国家在税收征管方面制定了相应的法规制度,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目前,在税收征管方面,仍然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管理监督不到位。

取消税务专管员后,由于把实行专管员管户向管事制度转变简单的理解为取消专管员,形成了管理环节的空位和断层,使税务机关失去了对纳税人的管理和监控;二是注重了集中征收,优化服务,片面强调以查代管,形成了管不细、查不全、征不足、处罚难、效率低的状况;三是征管格局中的四个系列以及各职能部门间协调不好,各自为政,多头指挥,不通信息,相互扯皮,互相推诿,导致税收征管全过程运转不正常。

第二,管理手段应用不到位。

目前管理手段主要是运用计算机管理,但其监控作用不明显,主要表现为:征管软件本身还不成熟,使用中存在一些缺陷, 在一定程度上还不能满足征管要求,信息传递不通畅,影响收入的完整性,加之有少数微机操作人员责任心不强,不能按规定及时、完整、准确地录入有关信息,因而计算机不能全面真实地反映征纳情况;部分工作人员不熟悉征管业务规程,无法对征管信息进行微机处理。

第三,管理职责明确不到位。

由于对新的征管模式认识不足,征管实践中削弱了管理,淡化了责任,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底数不清,税源不明,监控不力,漏征漏管。造成征管质量不高的原因,一是少数单位在认识上没有弄清分类管理的含义,片面理解为对一般纳税人的ABC管理;二是各单位没有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分类管理操作办法和措施,因而职责不明确,管理程序、方法不规范,管理效果不好;

三是大多数单位职责虽分解到人、落实到户,但没有建立相应的制约机制,没有配套的考核办法和措施,使管理工作不能落到实处;

四是普遍把分类管理和十率考核、征管软件运用、征管档案管理工作割裂开来,没有利用它们之间的内在联系理顺工作思路,使该四项工作不能环环相扣顺利开展,而这些原因造成征管质量不高,主要体现在:一是登记率不完全真实。二是申报率不准, 这有计算机软件本身的问题,也有管理人员管理不到位的问题,还有没有按征管规程对非常户进行处理的问题。三是申报准确率难以掌握。由于管理未落实到位,管理人员无法掌握纳税人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不能对其纳税的准确性作出大致判断,偷逃税款不同程度存在。另外在双定户的定额核定上,由于管理的问题使核定的定额与实际销售相差甚远,造成税款流失。在对大中型企业和一般纳税人的征管中,同样存在监控不力,税款流失现象。四是在缓交税款审核上存在调查核实不严的情况,客观上让一些企业感到贷款不还不行,费不缴不行,而税款可缓,能缓就缓。五是依法治税难,在征管过程中不同程度的存在执法难的问题,一些税务机关正常的税收保全措施难以实行,或是相关部门不配合,或是存在来自各方的干预。

由于上述征管不利,最终影响税源,不能保证国家财政收入。

[编辑]

当前加强我国税收征管的建议

第一,抓好分类管理的落实。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的建立,纳税人的经济类型、经营方式、组织方式日趋复杂,能否有效地对纳税户和税源变化情况进行监控是税收征管的基础,只有打牢这个基础,才能真正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分类管理就是针对纳税人方方面面的复杂性和纳税申报方式多样化的实际设立的一种能使税收征管建立在及时掌握纳税人经营情况、经营方式、核算方式和税源变化基础的一种管理形式和管理方法。由于分类管理是从管好源头开始,所以应从各个方面加强管理,包括将所有纳税户纳入税务登记的范围内,对纳税户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发票领用存表等相关资料进行案头审计,并有针对性的开展各种日常检查和税源调查工作,切实掌握纳税户的税务登记增减变化情况、发票使用情况、产经营情况、纳税情况、减免缓退情况、违章处罚等全部纳税事宜的全过程,并能通过管理及时而准确地收集整理、传递各种涉税信息、资料,建立健全纳税户档案,真正做到底数清,税源明,所以应该把抓好分类管理的落实作为加强征管的突破口。

落实分类管理应做到:(1)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级领导和广大税务干部要把推行分类管理看作是加强征管的基础和关键,是创收的保证。要正确认识分类管理的含义及其内容。(2)结合实际,因地制宜进行分类管理,以签订责任书的形式,把职责明确到人,落实到户。(3)把分类管理、征管质量(十率)考核,征管软件的运用、征管档案的管理四项工作有机结合进行,分类管理中包含了后三项工作的大部分,分类管理搞好了,其他三项基本就能水到渠成了。

第二,完善税收征管的考核。

分类管理实行后,其征管质量和效率能否得到提高,还要通过考核才能证明。建立和完善考核机制,实行奖惩分明是推动分类管理,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的最大动力。因此,各单位应根据《税收征收分类管理办法》和《税收征收分类管理质量考核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相应的监督制约机制,即建立监督和考核机构,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考核办法、制度、施及量化标准,保证管理落到实处,保证征管质量和效率真正得到提高。

第三,提高征管人员的业务素质。

实行分类管理要求管理人员必须具备较高的业务能力,职责分解到人,落实到户后业务能力就是质量和效率的保证。因此,必须加强征管业务的培训,努力提高税务人员自身业务素质,才能规范征管行为,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

    版权声明:此文自动收集于网络,若有来源错误或者侵犯您的合法权益,您可通过邮箱与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及时进行处理。

    本文地址:https://www.feisuxs.com/wenku/jingpin/12/1164392.html

相关内容

热门阅读

最新更新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