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不动产登记全国联网,会有什么影响?
不动产登记全国联网,会有什么影响?
6月16日,自然资源部发布消息称,全国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已实现全国联网,我国不动产登记体系进入全面运行阶段。
这新闻出来,照例,一片欢呼,被各种专家和围观群众解读为“反腐利器”和“炒房克星”,得出了结论:房价要跌了!这种解读正确吗? 很多人喜欢“房价下跌,炒房客跳楼”的浪漫主义说法,我知道有两种办法,一定可以彻底下降房价: 一是中国经济崩溃。除了少数失心疯的人,没人希望如此,更不能指望决策者选择这条路。二是中国没收私人房产,比如一套以上的没收,分配给没房的人。在杀富济贫气氛依然浓厚的地方,这种政策确实有可以推动的民意基础,这么操作的后果就是产权制度死亡,市场基础不在,中国经济崩溃。尚存一点理性的决策者,也不会选择这么做。这两种大招都没法用的情况下,房价只能由供需关系决定。供给大于需求,房价才可能下跌。需求得不到满足,就会涨价。这是最基本的市场规律,所谓规律,就是上帝也改变不了的东西,就是全中国意见领袖都不承认供需关系,供需关系也在起作用。控制房价的一切手段,都在试图改变供需决定价格这条规律。这些控制手段,主要是三种方法的组合: 一是限售,试图以减少供给降低价格; 二是限购,这将需求堵成堰塞湖,形成更大的价格压力; 三是限价,就是不承认公平的交易价,人为定个低价,结果就是现在买房摇号,好比股市打新,烈火烹油,更热闹了。在小县城房价也纷纷突破万元大关时,还在期待限制市场的行为,每一个类似的政策出来,都欢呼一通,这说明了什么?无知。一个人认识规律,需要付出成本。聪明人,吃一次亏,知道规律,从此再不上当。普通人,吃两次亏,从此行为正常,能够在交易中挣钱。吃了几十次亏的人,仍然上当,这么无知,被淘汰,也不算世界太残酷。任志强先生一周前有个演讲,我在现场听了,在一个多小时里,任先生摆出各种数据,说明一个事实,房地产的需求仍然很大,供给还没满足。结论即使他不说,不也很明显吗? 有趣的是演讲后的现场提问环节,三个得到机会提问的人,大概都是:我现在看不清房价是涨是跌,麻烦你给我一个具体的指示。这种问题,我都认为是对任先生的侮辱。认知能力低,与财富基本无缘。买房子,是一个系统工程,要做一系列的决策,这决策又由不受干扰的正确理念产生。大佬告诉你规律和结论了,具体操作的辛苦与压力,就得自己承受了,你不能有这样的奢望:你免费帮我操作,再保证我赚200万,有任何风险产生,你赔我,这样,我才满足。我们不应该当无知的人。无知,理解不了智慧,无知,就会重复上当。不动产登记全国联网,会降房价吗? 不会,没有什么影响。相比其他伤害市场的措施,这反而最无伤害,不过把登记信息汇总而已。原来的登记机构,也不是黑市,照样是政府机关。至于意淫出抓贪官降房价的人,都不知道怎么同情他们了。你或许不喜欢贪官的道德,但贪官的智商,我认为,比那些天天希望收房产税的人,不知高到哪里去了。抓住规律,不理会那些天天变的政策与解读,你所在的地区,经济发达,人口流入,房子你就买吧,买完了价格短期起起伏伏,是你该承受的。不要涨一点兴奋得睡不着,跌一点恐惧得睡不着,如果心理素质那么差,以至于不敢做任何决定,那就老实一点租房子住。知识一定要入自己的脑子,变成自己的行动。否则,永远是一个无知的人,就是配给你一个任志强,也没用的。推荐:房价是一种信仰上文:人为何必须掌握阅读技能? 今天“连叔有货”的消费者,连叔将抽取20位,为你买单1000元。今天尚有10点、15点、21点三场闪购,价格低至0元,祝你好手气。
第二篇:不动产统一登记影响解读
不动产统一登记影响解读:商品房70年后怎么办?
2015年02月27日
来源:新华网
新华社制图新华社制图
原标题:专家:不动产统一登记实施意味房地产税征收临近
新华社北京2月26日电、题:登记了,将会影响我们什么?——统一不动产登记簿证引出的话题
新华社记者王立彬、杜宇、何雨欣
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簿证26日正式公布。包括《不动产登记簿》《不动产权证书》及《不动产登记证明》的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簿证样式3月1日起全面启用。围绕这件事儿,一系列原生衍生的不动产登记话题再难回避。
要换新证吗,对我们的本本影响几何?
对大多数人来说,各种本本含金量最高的就是不动产证书——城市商品房、农村宅基地“房本”,耕地及山水林田湖海使用权或承包经营证书等。全国启用统一不动产簿证,对我们这些“宝贝”影响几何?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全面实施要有一个过程。条例实施后,无论是依法颁发的新版证书,还是因没有完成职责和机构整合,不具备颁发新版证书条件,继续颁发的各类旧版证书;以及条例实施前分散登记时依法颁发的各类证书,都继续有效。新版证书和旧版证书在一段时间内并行使用。”国土资源部地籍管理司司长(不动产登记局局长)王广华反复对记者强调,“希望每一条稿子都能把这个说清楚。”
作为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核心内容,簿证统一后,物权变动情况才能统一规范反映,物权才能得到统一的严格保护。“簿证不统一,不动产物权就无法统一公示,可能出现权利交叉和冲突,不动产登记公示公信的效力就会打折扣,物权也可能得不到切实保护,还会引起纠纷和矛盾。”王广华强调,簿证统一了,无论哪个地方登记的不动产,进行交易时,当事人都会有统一、可以信任的依据,良好秩序才能得 以有效建立。“簿证不统一,在不同地方有不同登记簿和多个证书,就可能出现一房、一地多卖,产生交易风险,影响交易安全。”
消除分散登记模式下证书不统一的弊端,将便民利民,减少行政成本。证书统一了,老百姓领证成本会降低。原来分散登记簿和证书中很多内容重复,浪费行政成本,也容易出现错误,给权利人造成不必要的麻烦。“不动产登记机构要坚持„不变不换‟和方便企业群众原则,权利不变动,簿证不更换,依法办理变更、转移等登记工作时,逐步更换为新的不动产登记簿证。”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局常务副局长冷宏志强调,各地不得强制当事人更换不动产权证书和登记证明,增加企业和群众负担。
会出现抛售吗,对楼市影响几何?
“不动产统一登记马上要实施了,你说,有多套房子的人会不会抛售?如果抛了,房价会不会因此而降下来呢?”30岁的郑州居民蒋如林已经结婚生子,目前仍租房居住,一直等着出手买房时机。
蒋如林的问题颇具代表性。尽管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初衷并非降房价,但不可否认其对房地产市场的客观影响。借助不动产统一登记,个人住房信息“家底”不清现状有望得到改变。
事实上,缺乏准确可查询的信息,一直困扰我国住房建设和房地产调控。一位地方基层干部说:“每个家庭有几套房、多大面积都搞不清楚,制定调控政策不仅很困难,而且容易发生偏差。”
中原地产首席分析师张大伟说:“这一政策是房地产调控从之前的交易环节调控,转变到存量环节调控的重要标志性事件。”
目前我国房地产行业进入存量调整阶段,区域分化明显,“去库存”将是2015年市场的主基调。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2014年末,全国商品房待售面积再创新高,达6.2亿平方米,比2013年末增加1.3亿平方米,住宅待售面积超过4亿平方米。
尽管部分市场研究机构预计,随着不动产登记加速,大户型二手房供应将继续增加,可能会导致部分持有多套房业主挂牌增多,但对于整个房地产市场不会产生过大影响。
中国房地产协会名誉副会长朱中一认为,不动产登记和个人住房信息联网是房地产长效调控机制最基础内容,但房价主要还是由供求、预期等因素决定,不动产登记制度本身不会对房价产生太大影响。部分受访专家认为,条例实施将使决策更为科学、精准,有利于构建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
不动产登记落地了,房地产税那只靴子呢?
针对房地产税山雨欲来的报道,不动产登记局负责人说,尽管不动产统一登记是不动产税收的技术基础,但税收问题只能根据税法有关要求,依税收法定原则,由国家依法决定。
作为不动产登记的热门衍生话题之一,不动产登记与房地产税征收间的关系在一轮轮激辩中愈加明朗。毋庸置疑,不动产登记是房地产税征收必要的技术条件,对房产征收保有环节的税总得先搞清楚每个人究竟有多少套房。同时,不动产登记的信息支撑,也将让房屋转让交易环节的契税、个税等征管得到加强。
不动产登记靴子落地后,会有人出于房地产税渐行渐近原因,将拥有的多套房产出售,因为从已释放改革信号看,房地产税征收会保障居民基本住房诉求,主要锁定多余房产,房产越多保有环节的税负将越重。
中国社科院副研究员陈飞说:“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实施,意味着房地产税征收脚步日益临近,对于商品房投机者将是很大打击,会逼迫部分空置房进入市场,可望有效降低已售住房空置率。”
当然,房地产税征收的技术条件不仅包括详细了解每个人究竟拥有多少房产,还包括房地产的评估技术等。更为复杂的是税制设计,究竟什么算是居民基本住房诉求,按套征收还是按平方米征收更合理?……种种问题牵一发动全身,需要全面考量。
众所周知,立法是目前房地产税改革的路径。这项改革将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牵头,加强调研,扎实推进。这是说,房地产税征收将主要取决于立法进程,取决于取得改革共识、减少阻力、协调关系的进程。不会一蹴而就,但会在预期轨道上前行。
一些专家也认为,技术条件并非房地产税征收不可逾越的障碍,更重要的是让这一税种的征收有理有据。与我国增值税、营业税等绝大部分含在价格中的间接税相比,有明显直接税性质的房地产税如何“直接”从百姓口袋中拿钱,恐怕还与税收法定、预算透明等大主题改革紧密相连。
产权话题难止,“小产权房”怎么办?商品房70年后怎么办?
针对不少城市居民(当然也有城郊农村居民)较关心的“小产权房”问题,国土资源部有关负责人26日表示,不动产登记是按物权法要求,依法保护不动产权利人权益的行动,不可能登记不合法的东西。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条文明确,世界上普遍实施土地用途管制。“所以„小产权房‟不可能予以登记,更不可能通过合法登记„漂白‟。”
“不动产统一登记是物权法等上位法的明确要求。这是一项法定行动。有关„小产权房‟问题,法律法规条文明确,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三令五申。讨论不动产登记,只能在法律轨道上进行。”王广华说。
国土资源部印发的《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强调,必须严格规范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行为,严禁搞虚假土地登记,严禁对违法用地未经依法处理就登记发证。“对于借户籍制度改革或者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非经法定征收程序将农民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或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等违法用地,不得登记发证。”
随着统一不动产登记簿证全面启用,另一个问题浮出水面——房产、地产统一登记突显商品房土地70年使用权问题。“土地是不动产的核心。我国经济发展很多问题,核心就是土地。”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杨重光说,不动产统一登记是物权法的要求。而物权法还有许多要求有待落实。商品房土地70年使用权到期后怎么办,会在不动产统一登记过程中显化。“随着不动产登记推进,登记这一技术问题背后的产权问题会更明晰,依法改革任务也会更明确。”
第三篇:不动产登记
18省启动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 条例有望月底出台
时间:2014-06-26 09:53:31来源:网易
随着山西近日下发《关于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的通知》,据不完全统计,中国至少已有18个省(区、市)启动了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同时,不动产登记条例的面世也进入倒计时,按照国务院此前要求,该条例要在6月底前出台。专家指出,不动产统一登记有助于提高不动产登记的效率和水平,同时也可为开征房产税和反腐败发挥一定作用。
18省份启动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24日发布消息,根据山西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日前下发的《关于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的通知》,山西省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职责已划归省国土资源厅,这标志着山西省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已全面启动。
据中新网记者不完全统计,至此,中国启动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省份至少已达到18个,这些地区包括天津、河北、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浙江、江西、山东、湖北、湖南、海南、四川、云南、陕西、甘肃和山西。
其中,河北、黑龙江、山东、湖北、江西、山西等6省明确建立不动产登记联席会议制度,北京、辽宁、黑龙江、广东、四川等5省(市)已在国土资源厅(局)内成立了不动产统一登记领导小组,此外,湖南已决定在长沙浏阳市、常德澧县、怀化芷江侗族自治县先行开展相关试点。
不动产登记条例有望月底出台
今年以来,中国官方推进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进程明显加速。3月,不动产登记工作第一次部际联席会议召开;4月,国土部成立不动产登记工作领导小组;5月,不动产登记局正式挂牌;6月16日,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研究设计启动。
按照相关时间表,被视为“顶层设计”的不动产登记条例要在6月底出台。国务院办公厅于2013年3月26日发布的《关于实施〈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任务分工的通知》明确要求:2014年6月底前出台不动产登记条例。
如今距离时间大限仅剩几天,不动产登记条例的出台也进入倒计时。据悉,国土资源部5月14日审议并通过《国土资源部2014年立法工作计划(草案)》,其中明确要求力争在6月底前将《不动产登记条例(送审稿)》报出。
分析称或有助于征税和反腐败
在舆论看来,不动产统一登记有助于提高不动产登记的效率和水平,同时有利于摸清房产底数,为房产税开征奠定条件,也可间接为反腐败发挥一定作用。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表示,不动产统一登记整合多部门职责,有助于提高不动产登记的效率和水平,保护公民房屋等私人财产合法所有权,同时维护交易安全。
伟业我爱我家集团副总裁胡景晖指出,不动产统一登记有助于摸清家底,摸清国内不动产市场的状况,为将来土地供应、市场调整、城市规划、开工建设等多方面提供基础性的参考依据,也为未来房产税的开征提供一个必要条件。
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副院长赵锡军此前在接受中新网记者采访时表示,“房叔”“房姐”的出现表明了房产信息不公开、不透明的弊端,不动产统一登记和公开查询系统建立后,有助于摸清那些多占多用、占而不用和不正当交易的问题,对于预防和发现腐败活动、斩断利益输送有一定作用。(记者 李金磊)
第四篇: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登记,为何动不起来
今年3月1日,《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一个多月来,全国还有超过84%和96%的地市和县没有完成 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
近日国土部与中央编办联合下发
《关于地方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的指导意见》,要求各地确保年内完成各级不动产登记 职责和机构整合。
《条例》已满月,只有50个地市、101个县完成了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占比分别不到16%和4%。所谓的不动产登记,俨然变成了不动产不登记,令人五味杂陈。96%的县没有动起来,显然原因复杂,比如《条例》从施行到落地,难免需要时间;再比如由于职责和机构整合尚未到位,缺乏实施主体也使得登记难以推进。
除此之外,是否与相关部门缺乏热情和动力有关?
比如为官不为,导致政令不通。
在3月15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怒称:
“部长们参加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已经讨论通过的一些政策,现在却还‘卡’在那儿,难道让几个处长来‘把关’,这不在程序上完全颠倒了吗?” 与政策相比,《条例》无疑更重要,也具有强制力,却推行不畅,是不是也与处长“把关”有关?
不管这种情况存不存在,都应该正视“上面九级风浪,下面纹丝不动”的状况。
《条例》没有动起来,或因受到阻力。
尽管《条例》并不具备反腐功能,但一旦施行
一些官员灰色财产或将暴露,特别是对那些坐拥数套、十多套乃至数十套住房的官员来说,他们不仅不愿意推动《条例》动起来,甚或暗自设置障碍。其实,《条例》对反腐并非毫无作用,正如参与《条例》制定的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程啸所称,《条例》规定将统一建立不动产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确保国家、省、市、县四级信息共享,这对于打“老虎”来说,确实有一定帮助,只要经过一个平台就可查询特定个人名下的全部不动产。
不怕慢,就怕站。那些尚未行动起来的地方,应该快马加鞭。按照国土部、中央编办日前联合下发的《关于地方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的指导意见》的要求,确保年内完成各级不动产登记职责和机构整合工作。如果连职责和机构整合都不愿意做,不动产登记恐怕遥遥无期。由于不动产实行属地登记,市县两级是不动产登记工作的关键,即便各地整合了统一登记的职责和机构,也需要有使命感和紧迫意识,不能拖,更不能凝滞不动。
当然,除了各地行动起来,中央也需形成制度安排。据国土部不动产登记局负责人此前表示,《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即将完成征求意见,修改完善后将尽快颁布实施。也许有了实施细则,各地就更容易动起来。
《条例》可谓命运多舛,尚未出生已是争议四起,好不容易出台后,仍然备受质疑。早前有学者预计,《条例》实施绝不会是一块好啃的骨头。与其说一语成谶,毋宁说这是基于现实的清醒认知,《条例》既已出台,就应该不折不扣落实,哪怕阻力再大,哪怕再有复杂状况,也不能却步。为了确保《条例》推行更顺畅一些,理应在出台实施细则的同时,强化问责机制。
第五篇:不动产登记对税收的影响
不动产登记对税收的影响
摘要:我国自2013年整合不动产登记部门以来,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已历经三年有余。本文基于《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并结合相关税收制度,从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意义和沿革、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内容、不动产税收政策概要和沿革以及统一登记前后税收政策的对比四个方面探求不动产统一登记对税收可能造成的影响。
关键词:不动产统一登记;税收政策;影响
一、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意义和沿革
不动产登记指的是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①在我们狭义的理解中,很容易把“不动产”直接等同于“房地产”,但事实上其范围远不止于此。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等。②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不动产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又进一步明确“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和森林、林木等定着物应当与其所依附的土地、海域一并登记,保持权利主体一致”。
2007年《物权法》第十条规定:“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在该规定出台之前,我国不动产物权实行分散登记模式,不动产登记法律法规主要由各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颁发,登记职责也是由各个机构分别履行。③分散登记的管理机制及工作方式可能导致不动产权属界线不明,甚至引发矛盾纠纷。从2013年我国整合不动产登记部门职责,再到2015年3月1日《条例》颁布,以及之后相配套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的出台和相关的具体措施比如设立登记机构、建立信息平台落实到实处,我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正式确立。这个过程充满了艰辛,其未来也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二、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内容
作为不动产统一登记最主要的文件之一,《条例》全文共六章35条,与其相配套的《细则》,全文共八章108条,对统一登记范围、类型、信息平台、机构、程序,登记簿证,登记资料的查询、保护和利用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接下来,就登记涉及的主要对税收产生潜在影响的内容进行详细论述。
(一)统一登记范围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明确不动产登记的范围是该制度的前提和基础。涉及下列不动产权利,将依照《条例》的规定办理统一登记,包括: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
(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三)森林、林木所有权;
(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六)宅基地使用权;
(七)海域使用权;
(八)地役权;
(九)抵押权;
(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不动产统一登记的范围继承了当前法律规定的不动产物权,最后的兜底条款还为日后扩大不动产权利登记范围留下了空间。比如,在采矿权和探矿权方面,目前《条例》里没有规定,但作为《物权法》规定的用益物权,从长远看应纳入统一登记。统一登记范围的明确,也为征税提供便利条件。
(二)统一登记类型
明确不动产登记的业务类型是对不动产统一登记整个环节全方位的把控。这些类型包括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④。《细则》对上述登记类型的适用情形和登记办理的程序有很清晰的规定,这将很大程度有利于指导不动产权利人根据具体情形申请相应的登记;与此同时,这也有助于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和规范其行政行为,并且更好地发挥机构的统一监管作用。
(三)统一登记机构
为了“简政”,整合职责,《条例》明确由国土资源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这将使得登记机构在登记过程中更加全面、准确获取不动产的交易现状及供求关系,从而更好预判市场走向,有利于在宏观调控中作出更明智的决策。
(四)建立统一登记的信息平台
《条例》明确了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⑤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的信息应当纳入统一平台,确保国家、省、市、县四级登记信息的实时共享。⑥不动产登记有关信息与住房城乡建设、农业、林业、海洋等部门审批信息、交易信息等应当实时互通共享;国土资源、公安、民政、财政、税务、工商、金融、审计、统计等部门也应加强彼此之间不动产登记有关信息的互通共享。⑦
统一登记信息平台的建立,促使多部门信息进行联网,这打破了以往单部门信息的局限性,消除了“信息孤岛”。这将更好地实现不动产登记信息成果的共享和公开查询制度的建设。全国不动产统一登记信息平台建成后,权属人名下的不动产都可以被一并查询到,例如甲在A市购买一套房,当其打算在B市炒房就能明确知晓其已有一套房,第二套房应按其标准纳税。但是,关于不动产的房产数据采集标准、统计口径如何统一,以及信息平台的使用规则如何制定,还需要有更明确的规定加以要求。
三、不动产税收政策概要和沿革
税收是国家根据法律,依靠国家强制力,对居民或非居民的财产或特定的行为进行课税,从而实现国家财政收入最主要的一种形式。其职能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二是调控经济运行的重要手段;三是调节收入分配的重要工具。⑧新中国成立以来,不动产税收政策几经变迁,特别是近些年来房地产不断吸引公众视线,价格猛涨,再加上营改增、资源税改革、“费改税”等的实现,包括房产在内的不动产税收政策也出现了比较大的变化。但总体来说,对不动产持有环节和交易环节征税,能够有效地监督不动产经济活动,有利于不动产交易市场的稳定发展,是减少贫富差距与囤货倒卖的有效举措。
最早是在1951年8月8日,政务院颁布了《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紧接着《房产税暂行条例》、《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相继发布。其中有的条例沿用至今,有的已经被新法所更替。早在1993年《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现已失效)就对不动产销售征收营业税,征收的范围包括: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然而这些年来,税收改革力度颇大,2016年起开始全面推行的“营改增”,不动产在其范围之内,也就意味着不动产持有环节和交易环节不再缴纳营业税,取而代之的是增值税。
同时,对于矿产资源是否属于不动产,不管是在学术界还是实务界,都颇受争议。目前,从众多关于矿产资源和不动产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中了解到,该问题始终没有一个定论。当矿产资源深埋于地底或海底,个人认为应属于不动产,那么其也应受不动产统一登记约束。因而,对于开采销售矿产资源是按照增值税缴纳还是按照资源税缴纳,还有待探讨。2016年7月1日正式实施的资源税改革也并没有给我们提供一个答案。
四、统一登记前后不动产税收政策对比分析
此前,不少专家、不少新闻媒体预测不动产统一登记后,房价会马上回落,房产税的开征也指日可待。对此,小百姓真是喜忧参半,喜的是终于盼来房价要下降了,忧的是却要交不少房产税。但时至今日,还未有相关规定出台。不动产税收政策在统一登记前后或多或少都发生了一些变化,但不动产统一登记和这些税收政策的出台并没有明确的直接联系。以下是关于不动产税收的规定以及不动产统一登记对其造成的可能性影响。
(一)增值税
增值税征税的范围包括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经营活动。销售不动产(营改增前缴纳营业税),指的是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业务活动,包括转让建筑物(包括住宅、商业营业用房、办公楼等可供居住、工作或者进行其他活动的建造物)有限产权或者永久使用权的,转让在建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包括道路、桥梁、隧道、水坝等建造不动产物)所有权的,以及在转让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时一并转让其所占土地的使用权的。提供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增值税税率为11%。⑨
(二)房产税
现行的房产税是第二步利改税以后开征的,自1986年10月1日《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以来,几经改革,经历了“开征物业税”到“推进房产税改革”再到“加快房地产税立法”的改变。现在,房产税以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的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产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其税率分两类:按房产余值计算应纳税额的,适用税率1.2%;按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应纳税额的,适用税率为12%,但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减按4%征收。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以开征范围的土地为征税对象,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标准,按规定税额对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资源税。⑩其税额标准依大城市、中等城市、小城市和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分别确定,在每平方米0.6元-30元之间。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具体纳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确定。不动产统一登记前后,该税种并未发生任何变化。
(四)土地增值税
以纳税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所取得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依照规定的税率征收。它实行4级超率累进税率,税率分别为30%、40%、50%、60%。该税种与作为流转税的增值税理论基础完全不一样,其实质是国家要走了土地增值的价值。不动产统一登记实现后,一方面能够方便国家清算存在的国有土地,另一方面也有助于减少国有资产的流失。
(五)耕地占用税
对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依其占用耕地的面积征收。其税额标准在每平方米5元-50元之间。纳税人必须在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占用耕地之日起30日内缴纳耕地占用税。
(六)契税
契税是以所有权发生转移变动的不动产为征税对象。单位和个人出让、转让、买卖、赠与、交换土地、房屋,需要缴纳契税。出让、转让、买卖土地、房屋的税基为成交价格,赠与土地、房屋的税基由征收机关核定,交换土地、房屋的税基为交换价格的差额。税率为3%~5%。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⑩不动产所有权发生变动需要经过登记才具备效力,契税以此为征收对象,其实是依据统一登记中的内容变动进行了征税。显而易见,契税的征收因为有统一登记而更容易把握。
(七)印花税
对在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税法规定的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印花税根据应税凭证的性质,分别按合同金额依比例税率或者按件定额计算应纳税额。例如,对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等凭证征税,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按照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
五、结语
从不动产统一登记以来,关于其可能产生的影响就有颇多猜想和预测,其作用甚至被过度地放大了。然而,在该制度历经一年多之后,笔者通过回顾不动产统一登记发展的经过,研究现行统一登记制度的内容,探求了统一登记的意义。与此同时,笔者又探究了不动产税收政策的沿革、主要内容、现存问题以及登记前后税收差异,发现不动产统一登记并非对税收政策的改革起到决定性的作用,仅是存在一些潜在的影响。因而,对于该登记制度功能所在,我们不可否认,但也不能夸大其词。至于如何提升该制度对税收的影响力,笔者认为应先修其身,才能普度他人。
(作者单位:北京工商大学)
(指导教师:郝琳琳教授)
本文为北京工商大学2015年研究生科研能力提升计划项目资助。
注解:
①参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条。
②参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③具体参照表1:不动产分散登记。
④参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条。
⑤参照《不动产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⑥参照《不动产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⑦参照《不动产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⑧参照《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⑨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⑩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