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校园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校园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为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和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其它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学校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一、学校发生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学校负责人。
二、学校负责人接到安全事故报告以后,除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外,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立即如实报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与事故种类相关的有关安全职能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三、学校发生安全事故后,应当按事故的类别、性质向相关部门报告:
(一)火灾事故。学校发生火灾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内,拨打火警电话“119”,向消防部门报告和求援施救;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在求援施救的同时,应当立即报告学校负责人;学校负责人再按层级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二)治安(刑事)事故。学校发生治安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内,拨打匪警电话“110“,向公安部门报告和求援施救;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在求援施救的同时,应当立即报告学校负责人;学校负责人再按层级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三)食品中毒事故。学校发生食品中毒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拨打急救电话“120”,向卫生防疫部门报告和求援施救;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在求援施救的同时,应当立即报告学校负责人;学校负责人再按层级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四)其它事故(意外事故、自然灾害事故等)。学校发生其它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学校负责人,由学校负责人再按层级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四、学校发生安全事故后,应当根据事故的类别、性质按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向相关部门报告:
(一)一般事故。学校发生无人员死亡,重伤1人或财产损失1万元以下的安全事故后,学校应当在24小时内电话或口头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事故处理结束后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写出书面结案报告。
(二)重大事故。学校发生死亡或重伤3人或财产损失巨大的安全事故后,学校应当在2小时内电话或口头向区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告,24小时内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写出书面报告,事故处理结束后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写出书面结案报告。
五、安全事故报告的必要内容。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伤亡情况、事故简要经过、采取的施救措施、事故发生的初步原因、报告单位、报告人及它应当报告的事项。
第二篇:校园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校园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普法教育加入时间:2007-6-22 16:16:12点击:2005
1.为了及时控制和消除发生于学校内的校园安全事故的危害,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所称“校园安全事故”是指发生于学校之中,对在校教职员工、学生身体健康、生命安全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对学校财物造成重大损害的事故。
3.任何人对学校安全事故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教职员工应当发现后立即向校长报告;值班人员应当在发现事故的1小时内及时向校带班领导汇报,向急救中心报告,带班领导同时根据事故情况向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相关部门报告:
4.1发生火灾等引起重大伤害事故的;
4.2发生或有明显征兆可能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的;
4.3发生或有明显先兆可能发生重大食物中毒事件的;
4.4发生致人伤亡或者可能致人伤亡的暴力伤害事件的;
4.5发生或可能发生在校师生被绑架事件的;
4.6其他造成在校师生人身伤害或者造成在校师生人身重大危险的事件。
5.本制度第四条范围以外的其他校园事故应当于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进行书面报告。
6.发生校园安全事故后,应当就该事故保持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密切联系,及时将调查情况和事故处理情况向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相关部门进行汇报。
7.校园安全事故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24小时内,负责老师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校长进行全面汇报。
校园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发表时间:2008-10-22 13:57:47文章来源:信息中心浏览次数: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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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及时控制和消除发生于学院内的校园安全事故的危害,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所称“校园安全事故”是指发生于学校之中,对在校教职员工、学生身体健康、生命安全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对学校财物造成重大损害的事故。
第二条:任何人对学校安全事故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教职员工应当在发现后立即向校长报告;值班人员应当在发现事故后及时向校领导汇报,并向急救中心报告,校领导同时根据事故情况向相关部门报告
1、发生火灾等引起重大伤害事故的;
2、发生或有明显征兆可能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的;
3、发生或有明显先兆可能发生重大食物中毒事件的;
4、发生致人伤亡或者可能致人伤亡的暴力伤害事件的;
5、发生或可能发生在校师生被绑架事件的;
6、其他造成在校师生人身伤害或者造成在校师生人身重大危险的事件。
第四条:本制度第三条范围以外的其他校园安全事故应当于事故发生后向相关部门进行书面报告。
第五条:校园安全事故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值班教师应当以书面形式及时向校长相关部门进行全面汇报。校园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机制和事故报告制度 第一条 发生在校学生伤害事故,应本着救人为第一要务的原则,及时采取一切合理有效的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学校负责人应当组织人员保护事故现场,尽快恢复教育教学秩序。第二条 学生在体育课和课问活动中发生身体跌倒、剧烈碰撞等意外情形时,任何人发现后,均应第一时间通知校医,经校医检查后,认为有必要的,应立即通知值班行政领导立即用学校值班车辆送学生到最近的医院急救,并立即通知学生的监护人到医院。在此过程中,应及时报当日值班行政领导,并进行层级汇报。第三条 学校应当按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处理事故善后工作。第四条 除重大学生伤害事故外,学校处理学生伤害事故需要教育行政部门协助的,学校应当口头或者书面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请求。教育行政部门可以向学校提出事故处理的建议。第五条 发生重大学生伤害事故,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成事故处理工作组,在当地政府领导下直接处理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服从教育行政部门的指挥。
1、学校教职员工一旦发现有火警,能自己扑灭的,应立刻采取措施,根据火警的性质,就近使用水或灭火器材进行扑救。
2、火势较大,在场人员又不懂扑灭方法的,成立刻通知就近其他人员或巡查的保安员进行扑灭工作。
3、若火势发展很快,无法立刻扑灭时,应立刻通知有关部门及校领导,执行火灾处理的扑救管理制度。
4、白天发生火警时,立即按警铃并通知学校,总指挥或副总指挥及消防救灾人员视火势或依总指挥指示,联络消防部门。
5、夜间或假日发生火警时,校内人员立即通知值班保安,当值保安马上电话呼叫有关人员到现场,并通知有关部门主管。
6、当发生火灾时,全体教职员工应保持镇定,按警铃、报警器,并迅速担 2 负起抢救工作,不可袖手旁观或等待消防人员前来抢救而延误时机。
7、迅速切断配电箱总开关。
8、消防人员抵达现场后,除参与抢救工作外,其余的人员应迅速远离现场,以免影响或防碍抢救工作的进行。
9、现场有危险品、易燃易爆物品应迅速搬离。(1)保持镇静、沉着应付。发生事故后,决不能惊慌失措,手忙脚乱。(2)孩子优先、学生优先。在抢救和组织疏散过程中,必须本着先学生后成人的原则进行,尤其在危急情况下,组织抢救者必须首先保证未成年孩子的安全,即使有领导在内,也应如此。(3)就地抢救。事故发生后,对于伤员来讲,时间就是生命。在事故现场,首先要做的就是组织人力对伤员进行初步的抢救,如包扎止血、人工呼吸等。(4)立即报警、紧急求援。事故一旦发生,就要立即安排专人向公安、医疗等部
门求救,争取使医疗人员和公安人员能在第一时间内赶到。同时,还要即刻向当地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和求援,以便政府和上级部门能及时协调有关部门,争取更大的力量投入救治工作。(5)维持秩序、迅速疏散。发生事故后,在救治伤员的同时,要安排专人做好维护现场秩序的工作,以利于各种抢救措施的顺利实施。如果情况危急,活动难以继续,则要由跟班教师迅速组织其他同学有组织地撤离现场,转移到安全地带,并尽快带回学校。同时,要尽快通知受伤学生家长到医院陪护。(1)明显骨折、炸伤、头部着地伴头昏呕吐应即送医院检查治疗。(2)因挤压践踏有强烈痛感者也应立即送医院仔细检查,谨防内脏器官受伤,延误治疗。(3)学校应及时通知受重伤学生家长到医院,了解并参与治疗意见。(4)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学校应立即做好调查取证工作,查明事故成因、责任人、证明人,以便后期依据有关法规合情、合理、合法作好善后处理。(1)轻度皮肤擦伤,由医护人员迅速清洗、包扎,并令受伤者从事轻体力劳动或休息,坚持按医嘱内服、外敷药物,避免接触污水,保持伤口清洁、干燥。3(2)若属骨骼损伤、肌肉内伤、重创伤口等,则应在作必要的应急处置后送往医院诊治,切勿随意按摩、揉搓、拉扯,以免延误病情,甚至造成更大伤害。(3)应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通知家长,做好善后工作。(1)立即将未遇险的其他学生迅速撤离危险工作面,并观察周围环境防止更大塌方。根据险情迅速求救。(2)若部分体位被埋、压时,首先要判明被压的人数及其方位,然后组织营救。(3)救人时,不可一拥而上,以防踩伤被埋人员,根据被压人员所在方位,迅速用手挖开。要慎用工具,以防铲伤被埋人员。
(4)救出遇险人员后,再据伤情妥善处理。(5)问题严重时,迅速上报上级部门,并通知家长。
(1)遇到寸草不生的黑色平地要提醒学生小心绕行,因为这种平地可能是泥潭。遇到布满苔藓的泥沼要绕行。(2)有学生陷入沼泽后组织者和援救者不可蜂拥而入,而应抛给遇险人绳索、树枝木棍,让其抓紧后拉出。(3)旁观者不可乱喊乱叫,而应由组织者统一指挥,做合理的提示、指导和有序营救。坠崖事故发生的原因一般有四:一是踩空,二是跌倒,三是踩在泥、沙、草及松动的石块上,四是相互推搡、追逐打闹。掉人坑穴类事故一般发生在学农、学牧、植树造林、采药材、摘野果、打柴等活动中,往往因活动者不明环境,盲目冒进或精力过于集中、忘记周围环境所致。此类事故的救护措施是:(1)呼叫姓名,调查遇险者是否清醒,询问伤情如何。(2)将结实的绳索一端拴在上面的大树、巨石上,一端系一支手电筒抛下,待坠落者自己系牢、发出信号后,再吊上来。4(3)若遇险者没有应答,需派人下去营救时,则应考虑以下事项: ①挑选身材轻小、动作敏捷、头脑机灵、勇敢坚毅、沉着冷静,有一定组织才能和生活阅历的人下去营救。②放人时,应让营救者用手电筒或小石子探测下面是否有积水、毒蛇、困兽,是否能看到遇险者等情况,同时,应用油灯、蜡烛等探测试验下面是否缺氧。③营救人员应密切注意绳索的磨损情况。④下去的营救人员应及时通报情况,指挥上面的行动。当社会不良人员对学生进行言语挑衅、戏弄、殴打、尾随学生到住地骚扰时,教师要警告制止,向安全保卫部门报告;如果已经发生殴打或混乱情况,应立即打110 报警电话,请求公安部门处理。(1)教师要沉着冷静指挥学生不要惊慌,禁止学生乱跑拥向出口。如在体育馆等较为坚固的建筑物内,教师要带领学生就地蹲或趴在座椅下,或躲在结实的家具旁、管道支撑的小房间里。要远离窗户,避开吊灯、电扇等悬挂物,用书包等保护头部。(2)如在户外、野外,应带领学生迅速远离各种高大的建筑物或危险物,如吊车、电线杆、烟囱、广告牌、电线、变压器,或迅速离开山边、水边等危险环境,然后选择开阔平稳地蹲下或趴下避震。如附近有化工厂等,要背朝风向,以免吸进有毒气体。
(1)如在室内,应指挥学生离开门、窗和外围墙壁,蹲伏在坚固的家具或室内隔断墙边,注意保护好头部。(2)在室外遇到龙卷风时,如距离较远,应带领学生迅速向龙卷风前进的相反方向或侧向移动躲避;如龙卷风已到达眼前,应让学生就近寻找低洼地伏于地面,闭上双眼用双手双臂保护头部,防止被飞来物砸伤,但也要注意防止被水淹,并要远离大树和危旧房屋。(3)龙卷风来临时,最好的办法是就地卧倒,站立或奔跑是很危险的。(4)乘坐汽车
时遇到龙卷风,应下车躲避,不要留在车内。
第三篇:校园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校园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了及时控制和消除发生于本学校内的校园安全事故的危害,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校园安全事故”是指发生于学校之中,对在校教职员工、学生身体健康、生命安全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对学校财物造成重大损害的事故。
第三条 任何人对学校安全事故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教职员工应当发现后立即向校长报告;学校应当在发现的1小时内向临港区教体局办公室报告,并同时向其所属的镇政府报告:
1、发生火灾等引起重大伤害事故的;
2、发生或有明显征兆可能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的;
3、发生或有明显先兆可能发生重大食物中毒事件的;
4、发生致人伤亡或者可能致人伤亡的暴力伤害事件的;
5、发生或可能发生在校师生被绑架事件的;
6、其他造成在校师生人身伤害或者造成在校师生人身重大危险的事件。
第五条 本制度第四条范围以外的其他校园安全事故应当于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向临港区教体局办公室进行书面报告。
第六条 发生校园安全事故后,学校应当就该事故保持与教体局的密切联系,及时将事故处理情况和调查情况向教体局进行汇报。
第七条 校园安全事故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24小时内,负责老师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校长进行全面汇报。
第四篇: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1、发生人身伤亡事故时应立即组织抢救,及时保护现场,需抢救伤员和防止事故扩大而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出标高,拍照,详细记录和绘制事故现场图,四小时内把事故经过逐级上报。如情况紧急或特殊施工点可直接向项目部汇报,以便及时落实抢救措施,同时写出书面报告,逐级上报有关部门。
2、成员单位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必要的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安全生产监督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虚报或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3、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4、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除了查明事故的责任人并依法予以追究外,还应当查明对安全生产的有关事项负有审查批准和监督有失职、渎职行为的责任人并进行处罚。严格执行“四不放过”原则。
5、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必须在15天内处理完毕,其上报过程为:出事现场项目经理 成员单位 建设单位,四小时内完成逐级上报,24小时内书面材料,十五天内调查,处理完毕后报项目部-份备案。
第五篇: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一、在街道辖区内发生死亡事故、1人以上遇险的重特大未遂事故、重特大事故险情,村(居)委会要及时向街道报告,安监站要在接报后立即报告街道安委会领导,并由安委会报告市安监局。事故情况不明或抢险救援末结束时,要做好续报工作。
二、企业发生安全事故,企业在组织实施事故救援的同时,要将事故及时向安委会上报、一律不得瞒报、虚报、迟报。
三、对瞒报、虚报、迟报安全事故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将按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四、安委会接到事故报告后,要认真做好记录并及时向上级安监部门及时报告。
五、事故报告的范围
(一)工矿商贸企业、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的事故;
(二)民用爆破物品、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运输中的事故;
(三)建设工程项目及建设施工单位的事故;
(四)道路交通、水上交通事故;
(五)食品安全事故;
(六)学校、医院、旅游景点及公共娱乐场所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