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村民自治困境
于建嵘:村民自治的价值和困境
——兼论《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修改
作者:于建嵘
来源:《学习与探索》2010年4期 来源日期:2011-1-10 本站发布时间:2011-1-10 10:48:48 阅读量:1034次
【内容提要】村民自治是有中国特色的基层民主政治制度,自实施以来引起了国内外的广泛关注,但是在实践过程中,村民自治却不得不面对“两委”矛盾凸显、选举“乱象”、村民代表会议难以召开、村务公开存在盲点、自治权与行政权冲突等诸多困境。在《村组法》修改之际,笔者重提其应具有的民主启蒙和权利觉醒的价值,并提出了要重视“家庭”的作用、把村代会与村委会的任期错开、做实村民监督机构等措施。
【关 键 词】村民自治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中国基层民主制度
村民自治是有中国特色的基层民主政治制度,自从实施以来就引起了国内外的广泛关注。①然而,村民自治在实践过程中存在的困境使人们开始质疑和漠视它的民主启蒙和权利觉醒价值。值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村组法》)讨论修改之际,笔者欲重新探讨它的价值与困境,并对《村组法》提出几点修改的建议。
一、村民自治的价值
村民自治是广大农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一项基本社会政治制度。它发端于20世纪80年代初期,普遍推行于20世纪90年代,伴随着人民公社体制的解体而迅速普及,成为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农村基层民主制度和农村治理的一种有效方式。村民自治是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民的又一伟大创举,是中国民主政治建设的基础性工程。
根据我的理解,村民自治的价值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民主启蒙;二是权利觉醒。
第一,民主启蒙。华中师范大学中国农村问题研究中心顾问张厚安教授认为,中国农村政治体制改革的主要目的是把人民公社时期被剥夺的人身自由和民主权利还给农民。村民自治在实践过程中取得的成绩和意义不可低估,它是繁荣中国农村经济文化及发展农村公益事业的重要环节,是维护农村社会安定团结的前沿阵地,是巩固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国家政权的根本保证,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基础工程。安徽省社科院辛秋水教授也持相似的观点。他认为,在社会发展问题上一直存在着两个相互对立的观点:一个是“主民”的思想;另一个是“民主”的思想。从“主民”到“民主”的过渡是一个长期的历史进程,村民自治是从“主民”到“民主”变迁的生动体现。村民自治的历史意义就在于它将极大地促进中国基层民主的发展进程。②随着理论研究的深入和实践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学者、官员、民众开始认同村民自治的民主启蒙作用。正如徐勇教授所言,村民自治是中国政治体制改革最深入的一个领域,它作为基层直接民主的有效形式,从根本上改变了长期以来中国社会普遍存在的自上而下的授权方式,将一种自下而上的乡村社会的公共权力产生的方式用制度确定下来,体现了法治和民主精神,是现阶段中国民主政治建设的起点和突破口。③
第二,权利觉醒。在我看来,目前中国乡村实行的村民自治,其立制的基本精神是以个人为主体的,村民是以“个人”这一身份进入乡村政治领域的。这种从家庭到个人的转变,体现的不只是一种政治单元的转变,更多的是对个人民主权利的承认,这一点对于有着几千年专制传统的中国社会特别重要。民主政治的基础是个人权利的确认和保护。民主是在尊重个人权利基础上的多数决定,或者说是以多数决定来防止共同体的人格化身的为所欲为,从而保护公民个人权利的一种机制。如果说,民主制度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权威认同方式,是以个人行动者作为前提和基础的,那么,以市场化为背景对“个人权利”的平等保护,正是“村民自治”的本质所在。
村民自治也许在目前或者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内,还不能构造一个民主的乡村社会,但它所主张和努力实现的以个人权利为本位、以国家法制为依据的政治文化理念和制度规范,是尊重“个人权利”的社会规则,并且正在培育乡村社会的社区精神。乡村社会是中国社会的基础,对村民个人权利的确认和保护,也就意味着中国社会的最深厚的基础得到了改造。这是理解近代以来中国乡村社会政治发展和进步的关键。
二、村民自治的五大困境
制度设置与理论设计的初衷已如上所述,但是在实践中,村民自治却面临着五大困境。
1.“两委”矛盾凸显
在当今农村,实际上同时存在着两个进行村务管理的组织,即村党支部和村委会。根据《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规定,村党支部是农村各种组织的领导核心,讨论决定本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问题是,村委会作为村民自治组织,也是以国家法律的授权为依据、以全体村民的民主选举为基础的,在法律上并不具有服从村党组织的义务。两者的权力来源和职权的不同必然影响到农村政治的统一性。目前,党支部和村委会之间的关系和矛盾越来越成为村民自治进程中一个不容忽视的焦点。在处理“两委”关系上,个别问题严重的村,由于“两委”班子不和,往往导致村级事务中管理的混乱,严重影响乡村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成了“老大难”村。
2.选举“乱象”
村民自治制度实行以来,在相当长的时间里都是在“民主”的价值光环下得以推行的。这种民主的形式在村委会选举中体现得最为明显,但是,在实践中各地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贿选、暴力威胁等选举“乱象”。因“选举”引发的上访问题在一些地方表现得很突出。这些选举“乱象”的存在严重败坏了选举风气,损害了村庄选举的公平公正,影响了村民对选举结果的信任,阻碍了村民自治制度的完善和发展。
虽然一些地方正在努力探索解决选举“乱象”的有效措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五条也明确规定:“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有关机关应当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其当选无效。”但是,近几年,贿选、暴力威胁等不正当选举行为不但屡禁不止,还有蔓延扩散的趋势。这一方面固然与制度的不完善、选举的不规范有关,另一方面也暴露了民主选举的理念还没有真正深入村民的心中,很多人还没有把选举当成涉及自己切身利益的一种权利来行使。根据我们的调查,不少地方在一定程度上都存在着选举“乱象”,相对而言,在一些经济较发达、村庄公共资源较多的地方,贿选、暴力威胁、控制选举的问题也较多。但是,并不能因此而否定村民自治的意义。为了避免贿选、暴力威胁等不正当选举行为,就需要我们建立更加科学合理的制度。
3.村民代表会议难以召开
村民代表会议制度是在实践中发展起来的,是村民自治制度的重要创新,自诞生以来得到了政学两界的广泛关注和重视。在学术界,徐勇认为,“相对村民而言,村民代表一般素质较高或社会影响较大。在农民的政治、文化素质普遍较低的背景下,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自治中的实际影响和作用较大。”④郎友兴、何包钢也认为,“在村民自治实践中,村民代表会议的实际影响力与作用比村民会议大,这不仅是因为村民代表在村中具有较高的威望和素质,而且他们更易具有荣誉感、成就感和责任感。”⑤在政界,民政部的一名官员透露,1998年修订《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时,很多人建议把村民代表会议制度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因此,《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一条对村民代表会议的召开作出了明确规定。可见,村民代表会议制度对于村民自治是非常重要的制度创新。
但是,伴随着村民自治实践的推进,各种深层次矛盾显现出来,在一些地区,村民代表会议也面临难以召开的尴尬窘境。综合起来主要有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村民代表的产生由干部指定。在调查中,我们发现一些地方村民代表产生的方式极不规范,不少代表未经严格的选举程序。有的代表甚至直接由村干部指定,致使村民代表不为村民着想,而直接听命于村干部。难怪有人不无讽刺地说道:“什么村民自治,根本就是村委会自治嘛!”二是村民代表开会走形式。这个问题在一些地区、尤其是在比较贫困的村庄非常严重。由于缺乏公共资源,人们对谁当村里的领导并不关心,选举代表的热情也不高。很多时候村民代表会议连基本的代表人数都达不到,即使勉强凑齐人数也是走形式,村民很难表达自己的真实意见,村民代表会议成了举手会,大家都不愿意参加,没有取得应有的作用和效果。
4.村务公开存在盲点
村务公开是指村民委员会把村民普遍关心的、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通过一定的形式和程序告知全体村民,并由村民参与管理、实施监督的一种民主举措。村务公开是实现村级事务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重要方式,有利于村民自治制度的发展和完善。1994年10月,中共中央下发了《关于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的通知》,要求各地“要着重抓好村务公开制度建设,凡是涉及全村群众利益的事情,特别是财务开支、宅基地审批、当年获准生育的妇女名单以及各种罚款的处理等,都必须定期向村民张榜公布,接受村民监督。”目前,全国绝大多数农村都设立了村务公开栏,建立了村务公开制度。
但是,在实践中村务公开还存在不少问题。第一,公开不及时。《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其中涉及财务的事项至少每六个月公布一次,接受村民的监督:(一)本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三)救灾救济款物的发放情况;(四)水电费的收缴以及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在调查中我们发现,不少村庄的村务公开没有按照规定及时更新,有的地方公开的信息甚至是几年前的。这样的村务公开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群众对这种形式主义的公开也不满意。第二,假公开。有些地方对村务公开看起来很积极,但是公开的信息却存在不少问题,如在财务收支方面把一些表面的数据公开出来,具体的收支项目却不公开。有时候为了应付上级的检查就对数据进行加工处理,导致公开的内容缺乏真实性。第三,难监督。当前,大多数农村的村务公开栏都比较简陋,一般都设立在村委会办公室外面的墙上,有的地方连基本的遮雨设施都没有,公开的信息很容易被雨水冲刷掉。或者,就算是公开的内容有存档,但是一般都是挂在墙上,写在纸上,村民有疑问、有意见也不能及时向村委会反馈和沟通,导致村务公开制度没有发挥应有的民主监督作用。
5.自治权与行政权冲突
国家行政权与村民的自治权是两种不同来源的权力。在目前的乡村社会,前者是以乡镇政府为代表的国家基层政权组织,其权力来源于国家。也就是说,乡镇政府代表国家所行使的权力是社会公共权力的组成部分,是政权意志的体现。后者是以村民委员会为代表的自治组织,其权力来源于广大村民的选举和授权,是一种社区自治权。虽然实行村民自治制度以来,国家行政权力逐步退出了乡村社会,但是国家不可能放弃也不应该放弃对乡村社会的管制。这样就出现了“乡政管理权与村民自治权二元并存”的局面。从国家立法上来看,村民自治否定了公社体制时国家政权与农村组织、特别是乡政府与村委会之间的行政隶属关系,将过去那种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转变成国家政权对基层自治组织的指导关系。《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四条明确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涉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这种相互关系的变化主要表现在:村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均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农村权力的基础已由上级授权变成了村民授权。这种改变必然影响到国家行政权力对村委会的管辖权限及行为习惯,也必然影响到乡镇政权的权威。
在实践中,很多乡镇政权为了维护自己的施政能力,一方面,通过强化对村级党组织的领导,并通过村级党组织来控制村民自治组织;另一方面,则是实行“村财乡管”、下派干部、村干部工资制、村干部提拔为乡干部等措施来肢解村民自治组织的职权,导致乡村关系紧张,村民自治取得的成果被逐渐弱化和流失。
第一,全面推行“村财乡管”,其中的一个重要理由就是不让村级形成新的债务。可乡镇接管村级组织的钱之后,就一定不产生新的债务吗?好像这么多村级债务是农民自己管钱管出来的。乡镇管农民的钱不是不可以,只是要看如何管,如果管的目的就是为了让农民更听乡镇领导的话,那就不是什么产不产生新债务的问题,而是对农民自治权的侵犯问题。第二,实行村干部工资制,即村级组织主要领导由县乡财政发工资。国家在财力许可的情况下,当然应该承担一些村级组织管理的成本。但现在的问题是,某些地方政府把国家用来资助农村发展的钱,转变成了村级组织干部的工资,而且这种工资由乡镇管理,村干部不听话就可以不给或少给。也就是说,这些钱不仅没有用到它该用的地方,反而成为了乡镇控制村级组织的手段。第三,乡镇往村里下派干部,特别是把新毕业的大学生派到村里当“村官”。下派干部是为了帮助农民,但在现实中,假如那些下派干部需要政绩,就未必仅仅是帮助农民,他们或许会指挥农民和领导农民,从而把村民自治变成官员统治了。⑥
三、解决困境的方法和对策
对当前村民自治实践中存在的诸多困境,不少人产生了迷茫和失望情绪,不过在我看来,存在问题并不一定是坏事,关键是我们要想办法解决问题。对这些困境我们应该有清醒的认识,悲观失望完全没有必要,更不能因噎废食,丧失解决问题的信心和思考。如果不考虑民主等政治话语,单纯从村庄治理的角度来看,解决村民自治的困境还有很大的制度创新空间。各地根据本地实际也在进行一些改革试点,⑦其中尤其值得一提的是河南省中牟县白沙镇的联户代表制度。笔者在充分总结和借鉴白沙镇联户代表制的基础上,以村组法修改为契机,提出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解决当前存在的问题,完善村民自治制度。
1.重视“家庭”的意义。在中国传统乡村社会,家庭一直被看成道德秩序的基础,还被看成是政治秩序的基本单位。中国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家庭的经济利益得到了国家法律的肯定,并赋予了新的内容。而与经济利益相联系,乡村家庭的法律地位也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恢复,在许多场合和一定意义上,家庭又成为了乡村政治的行动者,成为了目前乡村的秩序、组织和调控的基础。因此,建议在《村组法》修改中,重视家庭的意义,可以考虑增加“家庭代表”的表述。
2.村代会与村委会的任期错开。从全国层面来看,在最近两轮的村民委员会选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就是在选举期间村庄内部大面积的“混乱”,贿选、暴力、威胁等不正当竞争手段在有些地区相当严重,使村民自治日益异化为少数人获得公共权益的手段,从而引发了农村新的不稳定因素。究其原因,即在于村委会选举过程中,“一切推倒重来”的方式导致了村民民主权力行使主体的“空缺”,不能很好地形成对不良主体及其行为的制约。因此,我们建议,应该让村民代表、村委会作为村民选举的不同层次的民主权力行使的主体,在实际任期上错开。
3.做实村民监督机构。在村庄内部,可以考虑在家庭代表和村民联户代表选举的基础上,进一步从村民联户代表中民主选举产生村民监督委员会(简称“监委会”)。监委会是在村党支部领导下对村联户代表会议负责的监督机构,是村联户代表会的常设机构和补充形式。它对村务实施全过程监督,是从制度和机制层面上对村组干部进行分权制衡的有效模式。
4.适时引入现代科技,支撑村民自治。为了解决村务公开制度中存在的盲点和问题,应实现村务公开的标准化和科技化,可以考虑运用现代网络科技。从全国已在尝试村务公开网络化的试点地区的经验看,网络信息技术的运用对于村务公开制度的完善和发展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第一,扩大了村务公开的范围,在乡村社会中引入了社会公众、舆论监督的力量。“阳光”下的暴露可以有效减少贪腐,“(透)给群众一个明白,(逼)还干部一个清白”。第二,延长了公开的时限,可以追溯往期公开的信息,从较长时限上对村务进行监督。第三,通过在线留言等方式,提供了村民监督、质疑的有效通道,很好地解决“熟人社会”中当面提问“抹不开面子”的问题,形成了一个新的更为自由、顺畅的公共话语讨论空间,有利于更好地表达村民的心声,便于政府和村、组干部了解民意,做好决策和执行工作。第四,上级党委、政府以及社会力量可以随时、便捷地对地方村务公开进行监督,从而更好地促进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和及时性。
村民自治作为国家在乡村社会引入的民主和治理制度,要使其在农村真正获得长久发展的稳定基础,就不能仍然停留在只是诉诸“民主”这种动员性的政策话语上,而是应该与农村社会的治理环境和农民的生活规则相契合,并从自治的每个环节上具体落实民主的制度,以此让其成为农民的一种生活方式。一直以来,很多人都希望村民自治制度能够承担中国民主化的重任,但现实的实践警示我们:如果没有对现有体制的突破,这个目标很难实现。
注释:
①1998年6月26日,时任美国总统的克林顿来到距离西安市约25公里的下和村,观摩了这个村的村民委员会选举。2003年,美国前总统卡特在村民自治有奖征文颁奖仪式上的讲话中对村民自治给予了很高的评价。
②参见辛秋水《谈中国村民自治的历史意义》,载《中共福建省委党校学报》2008年第1期。
③参见徐勇《中国农村村民自治》,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④参见徐勇《中国农村村民自治》,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⑤参见郎友兴、何包钢《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村级民主完善之尝试》,载《政治学研究》2000年第3期。
⑥参见于建嵘《村民自治取得的成果有逐渐弱化倾向》,载《南方周末》2006年8月10日。
⑦例如山西河曲“两票制”及其相关模式,山东、广东等地的“一肩挑”、“青县模式”,河南省中牟县白沙镇进行“联户代表制”的实践探索,等等。
第二篇:村民自治
2011年胡杨社区计划生育居民自治工作总结我胡杨社区共有人,其中已婚育龄妇女人。近几年来,在上级计划生育部门的指导下,我们积极应对;综合改革的形式,抢抓机遇,迎难而上,按计划有步骤地推行计划生育居民自治,初步形成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监督、自我服务”的良好工作局面,推动了计划生育工作的上层次上水平。我们的主要做法和体会是:
一、加强队伍建设,为推行计划生育居民自治提供组织保证。
今年来,我办事处高度重视社区工作网络建设,把能否承担起计
生工作的担子,基层计生工作网络建设,把能否党员和干部带头实行计划生育,作为检验社区基层党组织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健全社区
党支部、社区居委会、社区计生协会三位一体的管理服务体系。
优化社区计生工作队伍,全面推行社区计生工作人员管理制度、考核奖惩制度和业务培训制度,不断提高社区干部服务计划生育工作的能力。着力夯实基础积极推进计划生育工作重心下移,抓思想到任,统一思想认识,让大家明确开展居民自治是计生工作的内在要求。抓责任落实,建立分工明确,责任一致的计生工作责任机制,明确开展计划生育居民自治的工作职责和经济奖惩措施。
二、转变角色,让居民们说话算数
社区的发展关键是让党的政策,温暖落实到实处,解决的居民们生活中发生大问题。让居民和代表们针对社区中存在的问题发表意见和决定问题整改。
在日常的生活中,居民代表们协助调解居民纠纷,积极参加全国
文明城区迎接工作,在环境卫生清洁工作,爱护绿化,及时对受损的绿化进行补救等工作中发挥了很好的作用。
三、宣传教育、发动群众
我胡杨社区社区充分利用宣传栏、标语、发放资料等形式,广泛深入宣传计划生育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并通过村、社两级会议宣传到户,切实做到了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并贯穿整个计划生育村民(居民)自治的始终。
四、尚需加强和深化的居民自治
居民区的居民自治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作为居委会还需加强居民自治工作,和深化常任制工作机制,如何将行政事务和居民自检进一步的区分,如何发挥居民小组、居民代表参政议政,积极参与社区发展、创建工作和自治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尚需加强。
目前的工作实践中,往往遇到百姓、百姓一百条心,要将思想逐步统一,居民代表的话语权和工作实效相匹配,建立及时,准确,公正处理某些问题,还有待在工作实践中,逐步总结、逐步深化和建立内容深刻和富有实效的工作机制。
通过今年的工作,我们深刻认识到,社区大家的事,大家做,相信我们在总结今年工作的基础上,在上级党组织和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在发展社区的建设中,将居民自治工作深入进行下去,为构建和谐的和平居民区作出积极的努力!
三道坎街道办事处胡杨社区
第三篇:村民自治
贵州省计生协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
“三级联创”活动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充分发挥我省计生协在基层人口计生工作中的生力军作用,促进人口计生综合改革、推进“两个统筹”,进一步建立完善“两委负总责、协会当骨干、依法建制度、群众做主人”的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工作机制,省计生协决定自2010年至2014年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三级联创”活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和《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意见》(黔党发[2007]13号)精神,按照《人口计生委 民政部 中国计划生育协会关于加强和完善村级计划生育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意见》(国人口发〔2004〕85号)、《国家人口计生委 中国计划生育协会关于印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规范〉的通知》(国人口发〔2008〕66号)和《国家人口计生委 中国计划生育协会关于印发<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万村(居)示范活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国人口发〔2009〕83号)等文件要求,将推进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纳入到整体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建设之中,坚持国家指导与群众自愿、行政指导与群众工作相结合,保障群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实行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自我监督,为统筹解决人口问题、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积极贡献。
二、主要目标
通过开展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三级联创”活动,进一步加强村(居)人口计生网络建设和阵地建设,促进村(居)自治制度、自治能力建设。到2014年,全省90%以上的村(居)要达到合格村标准,创建先进村(居)1000个以上,争创全国示范村(居)300个以上(见附表一)。
三、抓点示范
按照“国家创示范村、省地创先进村、县乡创合格村”的“三级联创”要求,各地要统筹规划、分类推进、抓好试点,进一步建立完善“两委负总责、协会当骨干、依法建制度、群众做主人”的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工作机制。
省计生协带头抓点示范,地、县级计生协要确定试点村,2010年全省县以上各级计生协明确的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试点村要达到100个以上。通过抓试点,以点带面,2011年全面推开。
四、创建标准
(一)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合格村(居)评估标准:
1、领导重视,组织健全。村(居)“两委”重视人口计生工作,严格执行人口计生政策与法律法规,落实计划生育奖励和优惠政策。按照“三基本”建设要求,强化基本网络、明确基本职责、提升基本能力;充分发挥村级服务室、人口学校、“会员之家”等作用,经常开展活动。
2、依法行政,制度规范。计划生育村民公约或自治章程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现大多数村民的意志;村民知情自愿与村民委员会签订计划生育合同或协议,其内容合法、合理、互约,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对等;没有违法收费和罚款。
3、计生公开,民主评议。全面、真实、及时公开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及落实情况等重大事项;群众参与民主评议本村计划生育工作情况,群众参与和监督渠道畅通,群众参与率达70%以上。
4、宣传教育,知晓率高。经常组织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及服务活动;育龄群众对人口计生政策法规和生殖健康知识的知晓率达到70%以上。
5、诚信计生,效果明显。人口计生基本信息清楚,近三年已婚育龄妇女综合避孕率、符合政策生育率达到上级要求;无出生漏报、瞒报;政策外多孩出生控制好;组织开展对计划生育困难家庭的重点帮扶、救助活动;没有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行为;无溺、弃女婴事件;无大月份引产。
6、文明建设,群众满意。人口计生工作与新农村建设、和谐社会建设相结合,社会主义价值观深入人心;能及时妥当处理村民通过各种渠道反映的问题;近三年无因计划生育问题引起的村民集体上访和严重违法事件;群众对人口计生工作满意率达70%以上。
(二)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先进村(居)评估标准:
1、领导班子抓得实。村(居)“两委”重视计生协工作,将计生协工作摆上议事日程,严格执行人口计生政策与法律法规,认真落实计划生育各项奖励和优惠政策,维护群众在计划生育、生殖健康、奖励扶助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并有一定经费保障。
2、网络阵地建得实。按照“三基本”建设要求,强化基本网络、明确基本职责、提升基本能力;村级计生协“组织健全,结构优化,素质提高,活力增强”,以“便于组织、方便活动”为原则,建立会员小组;按照“五有”标准,建立“会员之家”。
3、依法办事抓得实。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参与制定《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章程》、《计划生育村(居)规民约》,体现大多数群众意志,实行合同管理。计生制度规范,公开人口计生事项,民主评议人口计生工作,自觉反映群众诉求、接收群众监督,群众参与率达80%左右,无违法收费和罚款。
4、宣传教育抓得实。开展“双建双汇”活动,通过“建会员之家、建村级文艺宣传队、汇编人口文化作品、开展人口计生宣传汇演活动”,活跃基层计生协工作,促进人口文化建设;育龄群众对人口计生政策法规和生殖健康知识的知晓率达到80%左右。
5、工作效果抓得实。人口计生基本信息清楚,已婚育龄妇女综合节育措施落实率达80%左右,政策外多孩出生控制好,无出生人口漏报,无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行为,无溺、弃女婴事件,无大月份引产。开展“三结合”、“生育关怀行动”和“万千才富行动”等活动,对计划生育困难家庭进行重点帮扶、救助,效果明显。
6、文明建设抓得实。人口计生工作与新农村建设、和谐社会建设相结合,社会主义价值观形成风尚。对村(居)民通过各种渠道反映的人口计生问题及时妥善处理,近三年无因计划生育问题引发的村(居)民集体上访和严重违法事件,群众对人口计生工作满意率达80%以上。
(三)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示范村(居)评估标准:
1、组织建设好。村(居)委会人口计生组织网络健全,责任分工明确;计生专干或协会秘书长、小组长(中心户长、育龄妇女小组长、会员小组长)等职责清晰,待遇落实;服务宣传活动阵地建设达标。
2、制度规范好。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章程、公约、协议、承诺书等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 并体现大多数村(居)民的意志;协议、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对等,无违法收费和罚款。
3、村(居)务公开好。全面、及时公开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人口计生法律法规政策及计划生育事务;定期组织村(居)民代表和协会会员评议计生工作;群众参与和监督的渠道畅通,群众参与率达80%以上。
4、宣传服务好。宣传服务活动经常,育龄群众对人口计生法律法规政策、生殖健康知识知晓率达80%以上;社区集体资源的分配、使用能优先优待计生家庭;生育关怀活动扎实有效。
5、计生诚信好。社区基本人口信息清楚;避孕节育措施知情选择基本落实,近三年已婚育龄妇女综合节育措施落实率达80%以上,无大月份和选择性别引产;无出生瞒报、漏报;符合政策生育率达到80%以上,无政策外多孩生育。
6、文明建设好。人口计生工作与社会主义新农村、文明幸福家庭以及和谐村(居)建设相结合,邻里互助、尊老爱幼、性别平等、遵纪守法、移风易俗形成风尚;近三年未发生因计划生育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和村(居)民集体上访。
(企事业单位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五、活动规划
“三级联创”活动时间为2010-2014年,分三个阶段。
(一)第一阶段(2010年):制定方案,抓点示范。
1、制定、印发《实施方案》,采取宣传动员、先行试点、逐步推进的工作方式,启动“三级联创”活动。2、2010年下半年,调研指导全省各地开展“三级联创”活动,开展分级培训,评估、审核第一批先进村(居),申报国家示范村(居)。
(二)第二阶段(2011年-2012年):树立典型,全面推进。1、2011年,建章立制,指导、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三级联创”主题活动,评估、审核第二批先进村(居),申报国家示范村(居)。2、2012年,召开全省计生协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三级联创”活动经验交流会,评估、审核第三批先进村(居),申报国家示范村(居)。
(三)第三阶段(2013年-2014年):理论研讨,表彰先进。1、2013年,召开全省计生协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理论研讨会,进一步推进“三级联创”活动。评估、审核第四批先进村(居),申报国家示范村(居)。2、2014年,全面总结“三级联创”活动,评估、审核第五批先进村(居),申报国家示范村(居),对在“三级联创”活动中涌现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参加全国万村(居)示范活动总结大会。
六、评估验收
1、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合格村(居),由各市(州、地)计生协按照《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中国计划生育协会关于印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规范〉的通知》要求进行评估验收,具体申报、评估和验收办法由地级计生协制定。
2、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先进村(居),由各市(州、地)计生协于每年11月30日前填写《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先进村(居)申报表》(见附表二),报省计划生育协会机关群工部。
3、省计生协组织人员,对各地上报的先进村(居)进行检查验收,并从中选取典型先进村(居)向中国计生协申报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全国示范村(居),并择时召开全省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工作会议,推广典型经验。
4、对非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合格村、先进村、示范村,要采取综合措施,进行重点帮扶指导,力促转化升级。
江苏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关于坚持和完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以及《中国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精神,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工作,根据国家《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国家人口计生委、中国计生协《计划生育村民自治规范》,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工作推进“两委负总责、专干抓落实、协会做骨干、家庭为中心、群众当主人”的运行机制。
第二章 组 织 领 导
第三条
各地应当将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作为基层群众自治工作的内容之一,纳入新农村新家庭建设的工作规划。
第四条 市、县级人口计生委、计划生育协会要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支持,开展本地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工作。建立健全全市、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工作领导机构,做好本地区基层群众自治工作规划、指挥协调和督查指导作用:
(一)制定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合格村(居)、示范村(居)检查考核评估办法,并纳入到整体工作考核中;
(二)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宣传教育工作;
(三)其他需要完成的工作。
第五条 乡级负责基层群众自治工作的具体部署、指导、检查、监督工作:
(一)采取各种形式广泛宣传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提高干部群众参与自治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二)制定本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实施细则、检查监督办法及奖励约束措施;
(三)对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的村、社区进行检查指导,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四)指导村(居)制定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章程、公约或计划生育村(居)规民约等,做好既符合法律法规、相关政策要求,又符合村(居)情民意;
(五)其他需要乡级完成的工作。
第六条 村(居)党支部、村(居)民委员会负责组织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工作,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建立两委会、计划生育干部、计划生育协会、计划生育群众共同参与的村(居)民自治组织网络。第三章 民主 管 理
第七条 建立健全村(居)人口和计划生育组织机构。村(居)党支部、村(居)民委员会负责领导村(居)计划生育工作。配备计划生育干部,具体负责日常工作。建立村(居)计划生育协会,经常性地组织开展计划生育活动。积极吸纳计划生育家庭参与到基层群众自治工作网络队伍,配合计划生育干部履行宣传倡导、信息采集、民主监督、服务管理等职责。
村(居)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由村(居)民委员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乡级以上政府的指导意见,结合本村(居)实际,提出人选方案,由村(居)民会议或者村(居)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村(居)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基层群众自治工作的发展。第八条 民主决策计划生育事务。完善村(居)民代表会议制定,定期召开村(居)民代表会议,专题研究计划生育工作,广泛听取群众意见,提高村(居)民直接参与计划生育的民主管理水平
第九条 以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为主要形式,集体研究、民主讨论决定及村(居)民切身利益的计划生育事项:
(一)制定、修改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章程、公约或计划生育村(居)规民约;
(二)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章程、公约或计划生育村(居)规民约的落实情况;
(三)享受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和其他优惠政策和待遇的对象确定;
(四)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再生育对象确定;
(五)协助对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生育对象的调查和处理;
(六)利用集体资源或经济收入实施计划生育基层设施建设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
(七)开展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活动;
(八)落实计划生育日常工作、协会工作经常经费;
(九)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举措;
(十)其他计划生育重大事项。
第十条 召开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的程序:
(一)提出议案。由村(居)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计划生育协会、村集体经济组织、符合国家法律规定人数的村(居)民或村(居)民代表联名提出议案;
(二)征求意见。对需要提交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计划生育事项,应及时向村(居)民公告,广泛征求意见;
(三)讨论决定。召开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议案内容;
(四)公布结果。会后应及时公布表决结果。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要形成书面记录并妥善保存。
第十一条 重要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事项可以“一事一议”。计划生育“一事一议”由计划生育干部或委托计划生育协会,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提交村(居)民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十二条
除发生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其他紧急情况外,村民代表会议依法形成的有关计划生育的决策事项不得随意更改,如因情况发生变化、确需要更改的,应当通过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三条 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章程或公约是实行村(居)民自治的基本规则。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
(一)村(居)委会和村(居)计划生育干部在计划生育工作中的职责;
(二)村(居)计划生育协会的组织和活动;
(三)村(居)委会和村(居)民计划生育的权利和义务;
(四)违反计划生育自治章程或公约应承担的责任;
(五)民主管理和监督村级计划生育事务的主要内容和实现途径;
(六)村(居)实施有利计划生育的奖励优惠措施;
(七)对流出、流入人口进行服务管理的内容;
(八)其它应当由章程或公约规定的内容。
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章程或公约应当权利和义务对等、程序和内容合法、从实际出发、简明具体、可操作性强。
第十四条 制定或修改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章程或公约的程序:
(一)调查征询。村(居)委会根据本村(居)的实际情况,针对需要解决的实际问题和村(居)民普遍关心的事项以及与本村(居)人口和计划生育密切相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广泛征询村(居)民意见,提出自治章程或公约需要规定的内容和解决的问题;
(二)拟定草案。在乡级政府的指导下,根据村(居)民提出的问题组织有关人员起草章程或公约草案;
(三)征求意见。征求计划生育协会以及本村(居)民对草案的意见和建议;
(四)上报审查。草案修订后报乡级人民政府进行合法性审查;
(五)表决通过。经审查后的草案提交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审议表决,以到会人数的过半数通过;
(六)公布备案。章程或公约通过后,应当在村(居)范围内予以公示并报乡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五条
村(居)委会可以接受乡级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的委托,根据工作需要,与村(居)民签订计划生育实施合同。合同必须自愿签订和依法制定,明确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争议的解决途径等,不得违法增加村(居)民义务。不得设定任何形式的押金、保证金、违法收费和罚款条款,违约金总额设定不得超过500元。
第十六条 村(居)计划生育基层自治组织应当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自主自治开展计划生育有关宣传教育和服务活动,引导群众参与本村(居)人口和计划生育的管理、决策和监督等事务,提高村(居)民参与的积极性。第十七条
积极创造条件设立村(居)世代服务室、人口学校、协会会员之家等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阵地。村(居)世代服务室应当充分发挥宣传倡导、服务管理、信息采集、药具发放、人员培训、生育关怀等综合功能。
第四章 民 主 监 督
第十八条 建立和完善村(居)务公开制度。凡是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监督的计划生育事项都应当公开。计划生育村(居)务公开的主要内容:
(一)与村(居)民权利和义务相关的计划生育法规规定,包括:现行生育政策及再生育条件;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和相关优惠政策和规定;免费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基本项目;社会抚养费征收主体、标准、程序;其他相关规定。
(二)与村(居)民权利和义务相关的计划生育办事程序,包括:再生育申请审批程序;病残儿医学鉴定程序;计 划生育奖励扶助金申领程序;《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领程序,《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领程序;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程序;其他相关办事程序。
(三)需要村(居)民监督的计划生育事项,包括:申请再生育村(居)民名单;享受计划生育各项奖励、扶助和优惠待遇人员名单及落实情况;违法生育处理及社会抚养费缴纳情况;需要村(居)监督的计划生育其他事项。
(四)需要村(居)民知晓的计划生育事项:计划生育群众工作纪律;计划生育工作投诉举报和维护电话;需要村(居)民知晓的计划生育其他事项 计划生育村(居)务公开应当注意保护村(居)民隐私。第十九条 计划生育村(居)务公开的主要形式:
(一)需要村(居)民监督和知晓的计划生育事项,应当在设立的村(居)务公开栏中定期、随时予以公示,并根据事项的变化及时变动公布内容。
(二)与村(居)民权利和义务相关的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和办事程序既可以在村(居)务公开栏,也可以在村(居)人口学校或方便群众观瞻的地方设立规范、固定的宣传栏中长期予以公示,同时通过广播、电视、网络、宣传品等其他有效形式公开。
村(居)委会应当设立1-2处固定的、防风雨、便于群众观瞻的村(居)务公开栏张榜公布相关内容。张榜公布的内容应当规范,字迹清晰,格式统一。
第二十条 建立和完善民主评议计划生育工作制度。村(居)委会每年应当向村(居)民代表会议报告计划生育工作,由村民代表进行评议。
第二十一条 计划生育民主评议的主要内容:
(一)村(居)党支部、村(居)委会、计划生育干部每年履行计划生育工作职责情况;
(二)计划生育目标完成情况;
(三)计划生育开支情况;
(四)计划生育事务公开情况;
(五)本村(居)民奖惩政策兑现情况;
(六)村(居)委会干部带头实行计划生育情况;
(七)听取群众意见及工作改进、群众参与程度和满意度情况;
(八)计划生育工作中有无弄虚作假情况;
(九)其他需要评议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
计划生育民主评议工作在乡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组织实施,主要采用村(居)民委员会向村(居)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走访座谈、问卷调查、设立意见箱、公开电话、社区网站等多种形式进行。
第二十三条 村(居)应当设立意见箱。村(居)民对村(居)计划生育事务以及计划生育民主评议工作有异议的,可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村(居)两委会、计划生育协会等组织和人员投诉和质询。
村(居)两委会、计划生育干部、计划生育协会应当及时做好村(居)民投诉和质询的登记和调查研究工作,提请村(居)委会在一定的期限内及时解决和反馈,并将办理情况向村(居)民公示,了解群众对办理结果的满意情况。第二十四条
计划生育民主评议的结果应当作为乡级对村(居)计划生育工作评估的重要依据,村(居)民的满意度应当作为衡量村(居)委会主要成员和计划生育干部落实计划生育职责情况的重要标准。
第二十五条
计划生育协会应当认真履行民主参与、民主监督职能。通过理事访问、会员小组活动、民主听证等多种渠道及时了解和反映村(居)的需求和建议,广泛参与基层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代表村(居)民监督村(居)民委员会以及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计划生育工作,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六条
未经村(居)会议或村(居)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任何组织或个人利用集体经济收入实施的有关计划生育的重大项目和活动,村(居)民有权拒绝参与,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范由江苏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 本规范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篇:村民自治推荐材料
龙角镇村民自治推荐材料
“为群众提供最优质的服务,让群众满意,才是我们工作的宗旨和根本。”龙角镇龙堰村计划生育协会会长蒲东培这样说。
2011年龙角镇龙堰村成为重庆市首批“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示范村”之一,代表着该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得到上级计生部门的肯定。计划生育村民自治一直是稳定农村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龙堰村计生协会成立以来,坚持以“为群众服务”为宗旨,做到了事事为群众着想。
“多亏了我们村里的计生协会,我今年才可以纳入农村计划生育家庭部分奖励扶助对象呀”,龙堰村5组的村民谢长中这样说到。原来谢长中在2010年按照龙角镇移民政策后靠移民,户口由原来的农业户口转成了非农业户口,但是一直却没有办理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按照最新的重庆市农村计划生育家庭部分奖励扶助政策,由于政策原因户口转非,并一直没有享受城镇居民社保的独生子女户或双女户家庭,可以界定为农业户口,继续享受农村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龙堰村计生协会了解到这件事情后,及时向镇计生办说明此事,并提交了申请,跑前跑后为谢长中完善了申报材料,并在截止日期之前通过了审批,成为2012年龙角镇农村计划生育家庭部分奖励扶助对象之一。
为群众服务的同时也严格按照制度办事。根据龙堰村村民自治规范,凡村内涉及违法生育的家庭一律必须先到相关部门接受处理,主动缴纳违法生育社会抚养费。龙堰村自成立计生协会以来一直坚持
宣传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并对出现的违法生育现象严格如实上报。龙堰村1组村民余洋,2006高中毕业以后就随家人常年在外打工,去年和女朋友回到家中的时候,已经生育小孩,但二人还没有达到结婚年龄,属于非婚生育,按照相关规定应该缴纳一定的社会抚养费。余洋却以不打算给小孩上户口为由一直不到镇计生办接受处理。村计生协会知道这件事情以后,派出协会会员对他们进行了半个月的宣传教育,终于说服这家人办理了相关手续。龙堰村一直都是龙角镇违法生育案例较少的村居,村民主动缴纳违法生育社会抚养费的比例也居全镇之首。
龙角镇龙堰村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一直以关注民生、维护民利,让群众满意为宗旨,以共享阳光、共建和谐为主题,经过镇、村干部的共同努力,在全村已初步形成了“阳光计生”管理服务新机制,使广大群众充分享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大大提高了群众对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满意程度。2012年龙堰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目标任务就是,组织和带领村民制定并落实本村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完成镇下达的人口与计划生育责任目标。不断地促进村民婚育观念的转变,教育推动群众自觉履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第五篇:村民自治
含义:
广大村民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一项基本社会政治制度。村民自治的核心内容是“四个民主”,即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问题:村民自治在实践过程中有了长足的发展,但同时也应看到村民自治建设仍处于探索发展阶段, 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有待不断的规范和完善。
一、乡镇政府与村委会之间关系不和谐
由于乡镇政府直接面对和服务的是广大的农村地区,就使得一些乡镇政府仍习惯于传统的命令指挥式的管理方式,对村委会日常工作进行干预和控制。而在实际中村委会更多地是处于两难的境地。一方面,村委会是由全体村民选出的,所以必须对村民负责;另一方面,乡镇政府为落实政策和完成指标,把任务下达到村委会,由其具体执行。村委会在既要维护村民权益对村民负责又要尽可能完成乡镇下达的任务中举步维艰,结果是村委会与乡镇政府往往因此而产生了矛盾和冲突。
二、村委会与党支部之间职权划分不明确
村党支部作为农村地区的一级党组织,在村中处于领导核心的地位,成为决定村务权力的一把手,有的村党支部不适当地干预村民自治。主要表现在操纵甚至非法干预村委会的选举,在村委会中干预过多,使村委会依法拥有的管理本村事务的权力难以得到充分体现和落实。
三、村委会换届选举中存在贿选等不良不法现象
是拉选票、贿选等不法现象。贿选是村委会选举中普遍存在的问题,由于对它的调查取证难度大,处理起来常常比较棘手和无奈。表现在:贿选的定义不严格,导致对其认定难和处理难。再是对贿选的查处和责任追究制度不完善,使得一部分上级指导机关不重视选举工作和村民自治工作的开展,给贿选提供可乘之机。
四、宗族势力的抬头。宗族势力为了有效保障自身经济利益,基于血缘关系的宗族力量则成为村民维护自身利益的必选择。以血缘关系为核心的宗族资源成本低廉,在选举中竞选者便大力利用这种资源,于是宗族势力成为村委会选举中各竞选者争相依靠的势力后盾。宗族势力的存在使一部分农民失去对村民自治的政治热情,同时影响村务的民主监督,妨碍村干部依法决策。
五、农民文化水平低,民主素质差,影响村民自治的规范运行。由于历史原因中国农民整体的文化素质不高,这种状况必然影响一般村民参与日常村务管理活动。
对策:
一、解决好乡镇政府与村委会关系。乡镇政府干部要按照“三个代表”要求,提高认识,改进方法,依法履行职责,提高认识,就是要充分认识乡镇政府与村委会之间是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改进方法,就是乡镇政府除采用必要的行政管理
方式外,应更多地运用法律&经济和教育等管理手段,在尊重村民自治权和村委会相对独立性的基础上实现有效管理,村委会要履行村治职责,必须加强自身建设,增强自治能力,并教育农民提高民主意识,引导农民学会正确使用民主权利,自觉协助乡镇政府做好各项工作。
二、理顺村委会与村党支部的关系。确保村支部在重大问题中始终处于领导地位,确保村委会成为村民自治高效运转的工作机构,以实现两委决策的程序化、民主化和科学化。首先要改变旧的领导方式、工作方式和思维方式,以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其次要加强村党支部的自身建设,提高自己的领导水平。再次要加强对村委会成员的教育,帮助村委会成员牢固树立党的观念,村委会是在党的领导下行使自治权利的。
三、完善村委会选举程序和监督机制。在选举过程中,应完善竞争机制,允许代表候选人以见面、演讲甚至辩论的方式来表达自己的观点。要增加选举过程的透明度。在投票选举的现场,秘密画票,公开唱票,切实保障群众在选举各个环节中的权利。对法律对贿选处理过轻的现实,我国法律还应完善贿选责任制,严肃处理在选举过程中出现的贿选行为。
四、遏制宗族势力发展。大力发展农村经济,消除农村宗族势力赖以生存的土壤。大力发展经济,逐步提高农村生产力水平减少农民对宗族在生产生活上的依赖。改善和加强农村的社会保障工作,取代宗族组织的成员保护功能大力培植、扶植农村社会服务组织,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医疗保险制度和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进而消除宗族势力对村委、村务的干扰。
五、大力加强农村文化建设。首先,要大力发展农村科教文化事业,提高村干部和村民的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水平#其次,要培育健康的村民自治观念,在增强民主法制意识上取得新进展。再次,规范村民自治实践,在提高村民民主素质上取得新进展。具体要做到:依法开展实践;尊重村民群众的主体地位和民主权利;把村民自治实践活动与农村其他工作相结合,提高整体效果。
总之,我们必须不断加强村民自治, 调动群众民主参与的积极性, 充分发挥其创造性,真正实现村民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有效地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