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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府办发〔2011〕116号文件范文合集

黔府办发〔2011〕116号文件范文合集



第一篇:黔府办发〔2011〕116号文件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住房

保障办法(暂行)》

《贵州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定办法(暂行)》 《贵州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指导意见》的通知

(黔府办发〔2011〕116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住房保障办法(暂行)》、《贵州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定办法(暂行)》、《贵州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八日

贵州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住房保障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保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住房困难群众的居住条件,解决被征收人的实际困难,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被征收人予以保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过程中,对于按照有关规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仅有一处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凡是征收补偿款难以购买套内建筑面积45平方米的房屋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其安置套内建筑面积不低于45平方米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在45平方米以内的部分,产权调换差价由房屋征收部门承担。被征收人无力购买超过部分的,可以对产权调换房屋部分确认产权,超出部分由房屋征收部门按照当地房屋基本租金标准出租给被征收人。被征收人承租一定时间后具备支付能力且愿意购买的,允许其一次性购买承租部分的住房面积。

第四条 被征收人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住房保障有关规定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可以不参加轮候。

第五条 对于符合第三条和第四条规定条件的被征收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将被征收人的资料报相关部门审核,并将符合条件的被征收人名单在征收范围内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六条 被征收人以欺骗手段取得保障性补偿的,经查实,房屋征收部门依法追回保障部分补偿。

第七条 被征收人迁出原地后的子女义务教育入学,征收之时可以选择继续在原户籍所在地按原招生办法入学,也可以选择迁入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划片招生的就近学校入学。因房屋征收迁入的居民与迁入地原居民在就业、培训、医疗、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方面享有同等待遇。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贵州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定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定活动,确保房屋征收评估的客观、公正,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中,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的选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评估机构的选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中评估机构的选定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简称“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中评估机构的选定工作。

第五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评估,应当委托具有三级及以上房地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

第六条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评估机构和相关从业人员加强监督管理。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综合实力强、社会信誉好、能提供持续服务的评估机构名单,供被征收人选择,但不得限制符合条件的评估机构参与评估活动。

第七条 在房屋征收评估中,评估机构不得与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和被征收人有利害关系。评估机构不得串通一方当事人,损害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征收当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评估机构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评估活动。

第八条 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在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时,应当在公告中载明被征收人协商选定评估机构的期限,该期限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不低于5个工作日。

房屋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协商选定评估机构,半数以上被征收人共同选择一家评估机构的,视为协商选定成功。房屋征收部门应将协商选定评估机构的被征收人名单及被选定的评估机构名单在征收范围内公示。

第九条 协商不成的,房屋征收部门根据被征收人所选评估机构得票数按从高到低的顺序推荐3—5家评估机构,邀请被征收人代表、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基层组织代表参与,采取公开抽签、摇号等方式选定评估机构,并请公证机构对抽签、摇号等过程与结果进行现场公证。

第十条 评估机构选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及时与被选定的评估机构签订房屋征收评估协议,评估费用从房屋征收资金中列支。

评估机构接受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后,不得转让、变相转让受委托的房屋征收评估业务。

第十一条 受委托的评估机构应当选派2名以上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踏勘,接受征收当事人的咨询,在征收现场就评估报告向被征收人进行说明解释。

第十二条 同一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征收评估工作,原则上由一家评估机构承担。

如由两家或者两家以上评估机构承担同一房屋征收评估项目的,应当就评估对象、评估时点、价值内涵、评估依据、评估原则、评估技术路线、评估方法、重要参数选取等进行沟通协商,执行统一标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贵州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指导意见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在本省征收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需要对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补偿的,适用本意见。

第三条 被征收房屋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当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一)被征收房屋是合法建筑,房屋权属证书登记的用途为非住宅的;

(二)被征收人提供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的;

(三)房屋征收公告发布前持续经营的;

(四)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

第四条 征收国有土地上的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按照以下分类和标准进行补偿:

(一)被征收人能够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应纳税所得额证明的,按照上一年度月均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每月的经营性损失补偿;被征收人不能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应纳税所得额证明的,经营性损失补偿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房屋被征收前的经济效益等因素制定。

(二)被征收人能够提供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的,按照上一年度本单位职工月均工资总额计算每月的职工失业补助。

第五条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第四条规定的标准一次性计发3—6个月的经营性损失补偿和职工失业补助。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房屋征收部门提供了非住宅临时安置房的,按照第四条规定的标准一次性计发3—6个月的经营性损失补偿和职工失业补助;被征收人自行过渡的,按照第四条规定的标准逐月计发经营性损失补偿和6个月的职工失业补助。

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前已停产停业的房屋,对被征收人不予计发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第六条 被征收房屋的房屋权属证书登记用途为住宅,但已改变为营业用房,并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应适当提高实际用于经营的房屋价值的补偿:

(一)取得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并有纳税记录;

(二)房屋权属证书所载的地点与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注明的营业地点一致。

可以适当提高补偿的情形和标准:

(一)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前已改变并以改变后的用途延续使用的,按营业用房进行补偿,按照第四条规定的标准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改变房屋用途,按规定应当缴纳国家税收和土地收益金的,房屋所有人应当依法纳税和补交土地收益金。

(二)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后至2001年11月1日《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实施前已改变并以改变后的用途延续使用的,在住宅用房房地产市场评估价值的基础上增加50%的补偿金额;

(三)2001年11月1日《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实施后至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实施前已改变并以改变后的用途延续使用的,在住宅用房房地产市场评估价值的基础上增加20%的补偿金额;

(四)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实施后改变的,不增加补偿。

第七条 伪造、变造房屋权属证书或证明文件、营业执照等,骗取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依法予以追回。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篇:毕节市畜牧水产局贯彻落实黔府办发

毕节市畜牧水产局

贯彻落实黔府办发【2017】37号文件情况总结

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促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17】37号)文件精神,我市畜牧系统紧紧围绕部门职责抓好贯彻落实,我局积极组织各县(区)畜牧主管部门开展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工作,通过出台相关扶持政策,加大资金扶持,加强技术指导等措施,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现将贯彻落实情况总结如下:

一、工作进展情况

结合毕节市人民政府出台的《毕节市委、毕节市人民政府印发<毕节市鼓励农业科技人员领办创办山地生态农业发展项目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毕委〔2015〕33号)精神、《关于印发<关于领办创办山地高效生态农业发展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毕市领创办【2017】1号)、中共毕节市委 毕节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发展山地高效生态农业的实施意见》(毕党发〔2017〕8号),探索发展山地高效生态农业的新途径,在全市范围内领办创办山地高效生态农业发展项目,为实现“决战贫困、提速赶超、同步小康”战略目标作出新贡献,以鼓励科技人员下乡去领办创办农业项目,提出新思路,推动农村产业融合,在已开展鼓励农业科技人员领办创办农业项目的基础上,更加深入探讨创业人员专业技术对口问题、创业资金支持和整合问题,创业对市场的分析和把握问题、创业的示范和带动脱贫问题、对创业人员本职工作的鼓励机制问题,形成技术上、资金上、销售上、示范带动脱贫上、组织鼓励机制上的调研理论,以解决农业项目全方位的瓶颈问题。

二、取得的成效

(一)推动农村产业融合。围绕贵州绿色优质农产品“泉涌”行动,引导返乡下乡人员结合自身优势和特长,利用新理念、新技术和新渠道,开发农业农村资源,发展特色优势产业,繁荣农村经济。重点发展规模养殖、特色养殖、林下经济等畜牧业生产经营模式,畜产品贮藏、保鲜、净化、部位分割、包装等加工业,畜资配送、疾病防治、饲草饲料生产加工、畜产品流通、畜禽废弃物处理、畜牧信息咨询等生产性服务业,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等生活性服务业以及其它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推动形成合理的产业分工和利益分配关系,让农民分享二三产业增值收益。通过全市上下共同努力,一年来,全市共完成生猪出栏469.0555万头,是任务334万头的140.43%;出栏牛39.2545万头,是任务25.4万头的154.54%;出栏羊81.9232万只;出栏肉鸡2008.1303万羽,是任务1600万羽的125.50%,禽蛋产量7.1916万吨,是任务3.52万吨的204.3%,产值达20.6029亿元,带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40594人,人均增收3000元以上。发展大鲵养殖4.44万尾,是计划任务4.43万尾的100.00%;发展鲑鳟养殖28.16吨,是计划任务28吨的101.0%;发展鲟鱼养殖68.18吨,是计划任务68吨的100.26%。

(二)强化创业创新主体培育。积极引导返乡下乡人员通过承包、租赁、入股、合作等多种形式,创办领办家庭农场、农民养殖合作社、养殖企业、养殖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畜牧业经营主体。大力扶持发展养殖大户、运销大户和农村经纪人队伍。实施“互联网+”现代农业行动,积极搭建农村电商发展平台,鼓励开展网上创业,促进“黔货出山”“网货下乡”。探索合作制、股份合作制、股份制等多种形式,推广运用农村“三变”改革等经验,着力培育产权清晰、利益共享、机制灵活的创业创新共同体。2017年推广农村“五联”+“三变”模式试点20个,“三变”改革工作试点105个,承接“三变”改革经营主体405个,其中企业29个,农民专业合作社175个,家庭农场83个,规模场8个,专业大户110个。据统计,有17384户贫困户参与了改革,涉及贫困人口69536人,实现产业脱贫17072户68289人。全市畜牧系统科技人员领办创办农业发展项目共328人,实施山地生态畜牧业项目316个。

(三)创新金融扶持方式。支持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发展,带动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创业。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发符合返乡下乡人员创业需求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通过优先支持、利息优惠等措施加强对守信创业主体的正向激励。对符合条件的返乡下乡人员创业项目提供担保贷款等资金扶持。在大力推行精准扶贫特惠贷的基础上,积极引导帮助经营主体申请产业扶贫子资金项目和市2017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财政奖补项目。全市共争取到扶贫攻坚基金产业扶贫子基资金19.72亿元,其中土鸡产业4.39亿元,生猪产业8.23亿元,肉牛养殖产业7.1亿元。2017申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财政奖补畜牧项目392个。

三、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一)通过走访调查了解,创业过程中资金投入困难是领办创办的一大瓶颈,导致一些领办创办企业难以扩大规模。

(二)企业担心政策延续性不够。由于畜牧业企业建设周期长、投资大、见效慢、市场不稳定等多方面的不确定性因素。虽然目前国家政策很好,但创业者担心国家政策受市场经济等因素影响而改变,导致企业发展受到影响。

(三)科技人员在领创办过程中对原单位工作的评先选优、职级晋升存在一定担忧。

(五)门坎设置偏高,干不起。《毕节市鼓励农业技术人员领办创办山地高效生态农业发展项目实施办法(试行)》(毕委〔2015〕33号)文件项目建设内容及规模中,出栏商品猪500头以上或良种母猪100以上,存栏牛100头以上,存栏羊300只以上,存栏家禽10000羽以上等,领办创办人员投入要达100万元以上,门坎设置偏高,部分想领办创办的技术人员有畏难情绪。

四、下一步工作举措

(一)通过文件精神传达,引导领办创办农业科技人员不断更新观念,提高自身水平和创业素养;

(二)创建良好的创业环境,通过解决技术上、资金上、销售上的困难,正确引领带动示范脱贫,完善组织鼓励机制,从而解除创业的后顾之忧,激发农业科技人员创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促进领办创办农业项目的健康、和谐、快速发展。创新融资平台,开拓更多融资渠道;实现技术的共享、资金的整合、销售的稳定、脱贫的带动、机制的保障,从而推动农业科技人员领办创办农业项目的健康发展。

(三)细化各领域各行业的考核标准,加强督查考核,杜绝领办创办人员借政策吃空响,确保领办创办农业板块经济项目取得实际效果;

(四)制定完善驻村驻企制度,从制度上强制适合领办创办项目的干部职工,在农业产业融合发展中发挥作用。

毕节市畜牧水产局 2018年1月15日

第三篇:贵州省第一次全省污染源普查方案(黔府办发〔2007〕82号)

【发布单位】贵州省

【发布文号】黔府办发〔2007〕82号 【发布日期】2007-08-21 【生效日期】2007-08-2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贵州省

贵州省第一次全省污染源普查方案

(黔府办发〔2007〕82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第一次全省污染源普查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第一次全省污染源普查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06〕36号)及《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一次全省污染源普查的通知》(黔府发〔2006〕47号)精神,为指导开展第一次全省污染源普查工作,依据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制订本方案。

一、普查工作目标

全面掌握各类污染源的数量、行业和地区分布,主要污染物及其排放量、排放去向、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污染治理水平和治理费用等情况,为污染治理和产业结构调整及产业技术进步提供依据。建立省与地方各类重点污染源档案和各级污染源信息数据库,促进污染源信息共享机制的建立,为污染源的管理奠定基础。掌握污染源的总体样本,为建立科学的环境统计制度、改革环境统计调查体系、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创造条件;根据普查结果,建立新的“十二五”环境统计平台。提高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尤其是基层环保部门的管理能力,健全各级环境统计、监测、监督和执法体系。通过普查工作的宣传与实施,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广泛参与污染源普查,提高全民环境保护意识。

二、普查时点、对象、范围和内容

(一)普查时点。

普查时点:2007年12月31日。

时期资料:2007。

(二)普查对象与范围。

污染源普查对象为贵州省境内所有排放污染物的工业源、农业源、生活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1?工业源。主要普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第二产业中除建筑业(含4个行业)外39个行业中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工业源普查对象划分为重点污染源和一般污染源,分别进行详细调查和简要调查。

重点污染源范围是:(1)有重金属、危险废物、放射性物质排放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2)11个重污染行业(造纸及纸制品业、农副食品加工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纺织业、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食品制造业、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皮革毛皮羽毛(绒)及其制品业、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中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3)16个重点行业(饮料制造业、医药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煤炭开采和洗选业、有色金属矿采选业、木材加工及木竹藤棕草制品业、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通用设备制造业、黑色金属矿采选业、非金属矿采选业、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水的生产和供应业、金属制品业、专用设备制造业、计算机及其它电子设备制造业)中规模以上企业。

一般污染源是指工业源中除重点污染源以外的工业企业。

2?农业源。主要普查第一产业中的种植业、畜牧业和渔业。

农业源普查范围主要是结合优势农产品区划,针对谷物种植业、油料和豆类作物种植业、棉麻等种植业、蔬菜及花卉种植业、茶果类及中药材种植业的主要产区开展肥料、农药和农膜污染调查。

畜牧业和渔业源普查范围是人工饲养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和养殖专业户、水产养殖场。

3?生活源。主要普查第三产业中有污染物排放的单位和城镇居民生活污染。

第三产业普查范围主要是具有一定规模的住宿业、餐饮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包括洗染、理发及美容保健、洗浴、摄影扩印、汽车与摩托车维修与保养业)、医院、具有独立燃烧设施的机关事业单位、机动车、民用核技术利用和大型电磁辐射设施使用单位。

城镇居民生活污染普查以城市市区、县城、建制镇为单位(不包括村庄和集镇)进行生活能源消耗量和生活污水、生活垃圾排放量的调查。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范围是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场)和危险废物处置厂等。

(三)普查内容。

1?工业源。

(1)企业的基本登记信息及其它相关情况,包括企业排污口情况、排水去向等;

(2)原材料消耗情况,包括水的使用和消耗量,能源(煤、油、电、气等)结构和消耗量,燃料含硫量,主要有毒有害原辅材料消耗量等;

(3)生产产品情况,包括该企业主要产品的种类、产量等;

(4)产生污染的设施情况,包括排放大气污染物的锅炉、窑炉等设施,产生废水、固体废物的设施,以及这些设施的种类、数量和规模;

(5)各类污染物产生、治理、排放、综合利用情况,各类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运行及投入情况等;

(6)污染物排放监测情况,包括监测点位、时间、频次,污染物种类和排放浓度、排放量等。2?农业源。

(1)样本的基本情况,包括经济规模及用水排水情况等;

(2)产、排污情况,包括肥料、农药施用情况,农膜使用和秸秆处理情况,饲料饵料投放情况,畜禽养殖粪便及其他主要污染物产生、残留和排放情况等;

(3)养殖业污染治理情况,各种污染治理设施的治理效率、污染物去除情况、投入和运行情况等。

3?生活源。

(1)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包括第三产业单位注册的基本登记信息,各类污染物的产生、排放情况,污染治理情况等;

(2)以城市(地区)为单位的机动车排气污染情况等;

(3)城市(镇)生活能源结构及其消费量、污染物排放情况,生活供水量、排水量及污染物浓度等。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单位基本情况,污染治理设施情况和运行状况,污染物的处理处置量等情况,渗滤液、污泥、焚烧残渣的产生、处置及利用情况等。

(四)普查污染物种类。

按照全面普查、突出重点的原则,本次污染源普查的污染物种类为对环境影响较大、对污染防治具有普遍意义的污染物。具体是: 1?废水:化学需氧量(COD)、氨氮、石油类、挥发酚、汞、镉、铅、砷、六价铬、氰化物;造纸、农副食品加工、食品制造、饮料制造业废水中增加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城镇污水处理厂增加总磷、总氮、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

2?废气:烟尘、工业粉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电解铝、水泥、陶瓷、磨砂玻璃行业废气中增加氟化物;机动车排气污染普查增加一氧化碳和碳氢化合物。

3?工业固体废物:包括危险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分类调查)、煤矸石、尾矿、粉煤灰、磷石膏、冶炼废渣、炉渣、放射性废渣、有机废渣等类别。

4?脱硫设施产生的石膏、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和危险废物焚烧的残渣。

5?伴生放射性矿物开发利用和民用核技术利用企业产生的放射性污染物,放射源。

6?农业源中还包括:总磷、总氮、总铜、总锌及毒性高、用量大且难降解的农药和鱼药。

三、普查技术路线和步骤

(一)普查技术路线。

按照现场监测与物料衡算及排污系数计算相结合,技术手段与统计手段相结合,国家和省指导、地方调查和企业自报相结合的原则确定普查的技术路线。

1?对工业源中占各市(州、地)污染物排放量65%的污染源、集中污染治理设施,同时采用现场监测和物料衡算与排污系数等方法,并按照规定程序核定污染源排放量。

对其他工业源,采用分类抽样监测的方式,核对物料衡算与排污系数测算的污染物排放量。对污染物排放量小、排放形式简单的,也可以用排污系数法直接计算排污量。

2?对农业源,采取面上调查和分类抽样实地监测相结合的方式,结合全省农业普查结果和有关农业统计资料,测算全省农业面源污染情况。

3?对生活源,第三产业中的调查单位采取面上对基本情况进行调查,结合分类抽样监测与排污系数测算的方法核定污染物排放量。

居民生活污染调查根据统计人口、生活用水量、能源结构和消耗量,通过排污系数测算污染物的排放量。

(二)普查步骤。

根据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办公室安排,本次全省污染源普查分三个阶段进行。

1?准备阶段(2006?10―2007?12):成立机构,落实经费,开展宣传,进行组织动员;制订普查方案,开展普查培训。

2?全面普查阶段(2008?1―2008?12):对排污企业和单位进行清查,组织填报普查表,完成审核录入工作,建立污染源档案,进行审核验收等。2008年6月底前各市(州、地)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将本地区污染源普查数据汇总报省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2008年7月底前,省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将全省污染源普查数据汇总,报国务院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3?总结发布阶段(2009?1―2009?7):建立全省污染源数据库,上报和发布普查数据,开发利用普查成果,总结验收普查工作。

四、普查组织及实施

(一)基本原则。

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

(二)组织机构。

省普查领导小组在国务院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指导下负责全省污染源普查的组织和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四篇:道府办发[2010]粮食企业资产处置方案号

道府办发„2010‟号

道真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道真自治县粮食企业部分国有资产处置方案的通知

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道真自治县粮食企业部分国有资产处置方案》已经自治县六届人民政府专题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〇年九月五日

道真自治县粮食企业部分国有资产处置方案

为妥善处置全县粮食企业部分国有资产(以下简称“国有资产”),严防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号)、《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贵州省国资委、贵州省经贸委、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黔国资产权„2006‟3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促进县域经济快速、健康、可持续发展,按照“严格程序、公开透明、依法处置”原则,盘活国有资产,严防国有资产流失,提升企业发展活力。

二、处置目的

我县国有粮食企业自2003年改制以来,部分员工自愿申请离职,导致全县近70%的粮站(点)无人看管,加上绝大部分粮站(点)属修建于20世纪60—70年代的纯木及石木结构的瓦面房屋,年久失修、用电线路老化,致使部分粮站(点)的粮仓出现倾斜且易倒塌,同时部分粮站(点)附近的村民和原有企业职工不同程度存在强占办公楼和厂房,蚕食粮站(点)土地的现象,极易造

成全县粮食企业部分国有资产流失,各粮站(点)房屋均不同程度存在安全隐患。通过资产处置,盘活企业国有资产,拓宽企业发展环境,降低企业管理成本,提升安全管理水平,增强企业发展活力。

三、处置原则及处置程序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依法依规处置。处置方式采取公开拍卖或挂牌出让为主,对地上建筑物、动产等部分小额资产可采取协议方式处置。

(二)坚持“合理留站、稳步推进”原则,循序渐进处置。保留粮站(点)要有利于宏观调控粮食产品,有利于增强企业发展活力,有利于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对放心粮油的需求。

(三)由县经贸局会同相关部门对粮食企业国有资产的地产、房产采取单项评估为主、打包评估为辅的方式,确定资产出让的最低价(起始价)后向社会发布公告,组织报名,交纳竞买履约保证金;待资产出让成交后,签订资产出让合同;交清资产出让价款后,合同双方移交资产,办理资产过户手续。资产评估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具体实施。

四、处置范围

除棕坪乡无保留粮站外,其余各乡(镇)原则上保留一个粮站(点),共处置粮站(点)28宗,包括粮站(点)的房产、地产及有关附属设施。

(一)玉溪镇:蟠溪粮站,淞江粮站,凡岩饲料厂及城关一粮站。

登记造册。

(四)资产评估协调小组 组 长:邓雪勇

副组长:王 东 廖国兴

成 员:汪 东 邓永高 熊祖祥 石旭波 史廷银

杨进华 韦延双 张远强

职 责:负责协调处理拟处置粮站(点)资产权属纠纷,与县住建局、有关乡(镇)配合做好拟处置粮站(点)的建设规划,并牵头联系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做好资产评估工作。

(五)资产处置工作小组 组 长:向余合

副组长:张茂强 廖国春 邓雪勇 廖国兴 成 员:罗 静 石旭波 汪 东 王 易

韦延双 谭志华 韩书维

职 责:负责资产处置资料准备,发放公告,组织处置等相关工作。

(六)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小组 组 长:张茂强

成 员:由县经贸局、国土局、公安局、涉及相关乡(镇)、县宏源粮食购销公司等单位分别抽派人员参加。

职 责:负责群众来信来访登记,妥善解决资产处置过程中群众反映的问题。

六、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一)县经贸局:负责国有资产处置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协调相关单位开展资产处置涉及的宣传、清理、评估、处置等相关工作。

(二)县监察局:加强对国有资产处置全过程监督,严肃查处资产处置过程中的失职、渎职以及其他违纪违规行为。

(三)县审计局、人社局、工会、文广旅游局、地税局:配合做好拟处置粮站(点)资产清理、资产处置、宣传发动等相关工作。

(四)县财政局:负责监督国有资产处置和国有资产处置资金的使用,指导资产处置后的帐务核销工作。

(五)县国土局:负责做好拟处置粮站(点)的产权登记、土地使用权证办理等相关工作。

(六)县住建局:负责做好拟处置粮站(点)的房屋产权登记,并依法办理房屋产权使用证;负责做好拟处置粮站(点)的建设规划。

(七)县公安局:负责维护国有资产处置工作秩序,依法打击阻碍、干扰正常执行公务的违法行为。

(八)县宏源粮食购销公司:负责认真清理核实公司债权债务,并积极动员和督促现居住于拟处置粮站(点)的人员及时撤离并如实归还所占用的国有资产,妥善保管现有的国有资产,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顺利推进资产处置工作。

(九)涉及乡(镇)人民政府: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资产处置的宣传发动、人员撤离、规划建设、矛盾纠纷调处等相关工作。

产处置全过程监督,杜绝违规违纪违法,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国有资产处置之机随意处置、转移、损毁国有资产以及延长资产出租、出借年限。对未经批准而擅自处理国有资产或处置资金不进专户;或暗箱操作,低价出售;或疏于管理,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依法追缴其全部收入所得,并对单位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建立举报奖励制度,鼓励检举揭发国有资产处置过程中的违纪违规违法行为。举报电话:县监察局(0852—5820893),县经贸局(0852—5782485)。

主题词:经济管理

资产处置

方案

通知

───────────────────────────抄送: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县纪委,县人武部,县法

院、检察院,县委有关工作部门。

─────────────────────────── 道真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9月5日印发 ───────────────────────────

第五篇:德安办发[2011] 号

德安办发„2011‟ 号

德州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转发鲁安办发〔2011〕40号文件进一步做好

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安全生产委员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盛丰陶瓷有限公司“8〃23”重大火灾事故情况的通报》(鲁安办发„2011‟40号)转发给你们,请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深刻汲取外地火灾事故教训,认真贯彻落实近期国家、省、市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部署要求,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基层基础深化年”第三次集中行动,进一步加大打击消防安全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力度,深入细致地开展消防安

全隐患排查治理和专项整治。深入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不断提高社会公众尤其是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和技能。严格预防,强化监管,严查非法违法行为,确保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

二○一一年九月 日

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文件

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关于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盛丰陶瓷有限公司 “8·23”重大火灾事故情况的通报

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省直有关部门:

现将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盛丰陶瓷有限公司“8〃23”重大火灾事故情况的通报》(安委办„2011‟30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通报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并结合省政府安委会《关于扎实开展消防安全“五大”活动深入推进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的通知》(鲁安发„2011‟15号)要求,切实抓好消防安全工作,严防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确保全省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鲁安办发„2011‟40号

二〇一一年九月六日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关于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盛丰陶瓷有限公司

“8·23”重大火灾事故情况的通报

安委办„2011‟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1年8月23日6时18分左右,位于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的盛丰陶瓷有限公司新厂综合大楼发生火灾,造成15人死亡、1人重伤,火灾过火面积3250平方米。

盛丰陶瓷有限公司为私营企业,主要产品为陶瓷抛光砖,注册资本800万元,分为新、旧两个厂区,共有员工551人,2010年销售收入7979万元。起火建筑为该公司新厂综合大楼,于2002年建造,2003年投入使用,为4层钢筋混凝土结构,总建筑面积4400平方米。其中一层为展厅,二层为办公室,三层为员工娱乐室和会议室,四层分隔成25间宿舍供管理人员居住。该建筑东部和中部各设臵一部敞开式楼梯,有两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设臵有室内消火栓灭火系统,未申报消防安全竣工验收。火灾发生 — 4 —

时,起火建筑内共有18人。

目前,事故原因正在调查中。初步分析,该事故暴露出以下主要问题:一是起火建筑无相关规划、建设手续,未经消防安全设计,未申报消防安全竣工验收,人员住宿与办公区域未实行防火分隔,未设臵封闭式楼梯间,存在严重的消防安全隐患。二是当地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存在薄弱环节,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不力,消防安全隐患排查和专项整治工作有漏洞。三是企业未对员工进行消防知识培训和应急演练,导致现场人员消防安全意识淡薄,未有效扑救初起火灾,缺乏逃生自救能力,有3名被困人员因逃生不当造成了人员伤亡扩大。

依据有关规定,国务院安委会已对该起火灾事故的查处实施挂牌督办,查处结果将及时向社会公布。

今年以来,全国消防安全形势严峻。截至7月底,全国共发生火灾92169起、死亡820人,同比增加11143起、56人,分别上升13.8%和7.3%;特别是重大火灾事故出现大幅反弹,共发生5起、死亡57人,同比增加4起、45人。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工作,严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充分认识当前消防安全面临的严峻形势,提高对消防安全工作极端重要性的认识,切实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

知》(安委明电„2011‟8号)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指示和国务院安委会全体会议精神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通知》(安委办明电„2011‟36号)精神,深刻认识消防安全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进一步增强做好消防安全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要结合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各项要求,切实落实生产经营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和部门监管、属地管理责任,集中力量分析查找消防安全工作中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环节,严格执行消防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标准,提高消防安全监督和管理水平,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火灾事故特别是导致群死群伤的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

二、进一步加大打击消防安全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力度,深入细致地开展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专项整治。各地区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消防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35号)等要求,迅速组织相关部门,重点针对无相关规划、建设等行政许可手续,未经消防安全设计,未申报消防安全竣工验收,以及开业前未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等严重的消防安全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开展消防安全隐患排查和专项整治,坚决按照“四个一律”予以严厉查处,并确保隐患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间和预案“五落实”。同时,要举一反三,加强对人员密集场所、“三合一”和“多合一”场所、高层建筑和地下空间、城中村、出租屋等重点 — 6 —

场所的监管,严厉打击封堵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私拉乱接电气线路、严重超员、关闭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等违法违规行为,提高防控火灾事故的能力。

三、深入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不断提高社会公众尤其是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和技能。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建设,认真贯彻落实中宣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8部门印发的《全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纲要(2011-2015)》的各项要求,着力提高从业人员消防安全“四个能力”。要督促生产经营单位特别是消防安全基础相对薄弱的小单位、小场所以及商场、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加强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定期开展灭火疏散应急预案演练。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宣传普及火灾预防、初起火灾扑救以及逃生自救常识,提高社会公众消防安全意识和技能。

四、认真组织火灾事故调查处理,严肃问责。各有关地区要严格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规定,坚持“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彻底查清事故原因,严肃追究事故责任,并认真执行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制度,确保按期结案,及时向社会公布调查处理结果,跟踪督促事故责任和整改措施落实到位。同时,要认真总结吸取教训,针对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采取切实有效的防范措施,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

主题词:安全生产——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通知

消防

抄送:市长、副市长,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

德州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1年9月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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