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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林牧渔业统计知识

农林牧渔业统计知识



第一篇:农林牧渔业统计知识

农林牧渔业统计知识

一、统计范围

(一)农林牧渔业的概念: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是农业(种植业、其他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的统称。在国民经济行业划分中,①种植业包括谷物种植业,油料和豆类作物种植业,棉、麻等植物性纺织原料种植业,糖料作物种植业,烟草种植业,药材种植业,蔬菜、瓜类、和薯类作物种植业,茶、桑、果树种植业及其他种植业;其他农业包括采集野生植物的纤维、树胶、树脂、油料以及野生药材、菌类、等,以及农村集体、个体从事的不够工业生产条件的工业生产活动。②林业包括采种、育苗、植树、造林、森林抚育、迹地更新、森林保护、天然林场的经营管理以及对橡胶、漆树、油桐、咖啡、花椒、胡椒等林树种植及其林产品的采集。③畜牧业包括各种牲畜(如猪、牛、羊、马、驴、骡、骆驼以及特种经济动物等)的饲养与放牧、家禽及珍禽的饲养、狩猎、野生动物产品的采集及其他畜牧业。④渔业包括在海水和淡水水域进行的各种水生动物养殖和捕捞。

(二)范围:指行政区域内的全部农林牧渔业生产和经营活动,包括国有、集体、统一经营,农民家庭经营及其他经济形式的农林牧渔业生产经营活动。军委系统的农林牧渔业生产(军马生产除外)也应包括在内,但不包括农林牧渔业科学试验机构进行的农林牧渔业生产活动。

二、统计调查单位

分为两类:独立核算企业和产业活动单位

1.独立核算农林牧渔业企业,是指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法人企业。

2.农林牧渔业活动单位,是指在一个场所从事一个或基本上从事一种农林牧渔业活动的经济单位,是法人企业、事业、行政单位所属附营业务活动单位。

三、统计年度的计算

采用日历年度,凡在本日历年度内(自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收获的农作物以及林业、牧业、渔业的各种产品都应统计填报(包括上年秋冬播种和本年春播、夏播以及秋播而在本年收获的全部作物)。有的作物收割期较长,虽在当年冬季就开始收割,但需“跨年”延至来年春季才能收完(如甘蔗),仍应计算为本年的农作物播种面积和产量,本年内不能收获的多年生作物,以本年新植的和过去留存的面积计算为本年的播种面积。

四、统计指标概念与计算方法

1.耕地面积:是指种植农作物,经常进行耕锄的田地。包括熟地、当年新开荒地、连续撩荒未满三年的耕地和当年的休闲地(烨歇地)。以种植农作物为生并附带种植桑树、茶树、果树和其他林木的土地以及治海、治湖地区已围垦利用的“海涂”、“湖田”等也应包括在内。但专业性的桑园、茶园、果园、果木苗圃、林地、芦苇地、天然摹等不应包括在内。

年初实有耕地面积=上年年末耕地面积

耕地面积=水田面积+旱地面积

2.播种面积:是指实际播种或移植有农作物的面积。凡是实际种植有农作物的面积,不论种植在耕地还是非耕地上,也不论面积大小,均应如实统计,种什么就报什么,种多少就报多少,不得遗漏。

具体问题和特殊情况:

①补种、改种的面积计算:有些作物播种季节基本结束之后,因遭灾成片补种或改种的,原种植的作物面积仍计算播种面积。同时,新补种或改种的作物也要按复种作物计算其播种面积。

②作物禾苗生长不齐(不全)时的面积计算:有些作物由于某种原因而青苗生长疏落不齐或缺苗断垄(条),不论是否补植(补苗)、仍应按播过种的全部面积计算面积。

③移植作物的面积计算:有些需要移植的作物,如水稻、甘蔗、烟叶等应移植后的面积计算播种面积,原来的秧畦(或秧田)不应计算为播种面积。

④非耕地上种植或间种的农作物面积计算:在非耕地上种植或间种的农作物,都要按实际情况计算其播种面积。在园地、林地的空隙地上间种的作物,其播种面积一般可按用种量折算或估算填报。

⑤多年生农作物的面积计算:等于本年新增面积(不包括本年秋冬播)加去年以前种植而留存到本年成活的面积之和,不论本年是否收获产量,均应计算在内。

⑥间种、混种农作物的面积计算:各农作物播种面积之和只算一亩并根据每一种农作物所占面积的比例折算,分别计入各该农作物播种面积项内,在同一块地上,把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农作物种籽混合起来同时播种、同时生长、同时收获,如扁豆麦、豌豆麦等,可只算一种农作物面积,不必分别折算在各种农作物面积中。

⑦复种、套种农作物的面积计算:同一亩耕地复种或套种两种作物的,应各算一亩播种面积。即每复种套种一次,就按复种、套种的次数计算一次播种面积。

再生稻、再生烟、再生高梁等,因其没有经过播种或植移工作,所以不另算一次播种面积。

本年农作物总播种面积=上年秋冬播作物面积+本年春播作物面积+本年夏播作物面积 或=本年夏收作物播种面积+秋收作物播种面积

如:在春夏收粮食和油菜籽实际产量表中,春夏收粮食播种面积=上年秋冬粮食播种面积

3.农作物总产量:是指本年度内生产的各种农作物总产量,不论计划内外,数量多少,耕地上与非耕地上的农作物产量,都应该统计在内。计算方法:

谷物:包括稻谷、小麦、玉米、谷子、高梁和其他谷物。其产量一律按脱粒后的原粮计算

薯类:按5吨鲜薯折1吨计算。包括红薯和马铃薯。不包括芋头、木薯。

豆类:按去豆荚后的干豆计算

棉花:按去籽后的皮棉计算。不包括木棉。

烤烟与晒烟:均以干烟叶计算

花生:以带壳的干花生计算

药材:指人工栽培的各种药材作物,不包括野生药材。药材面积包括上年留存面积和当年新播面积。

蔬菜:包括菜用瓜、茭白、芋头、生姜、大蒜球、黄花菜、干辣椒(4公斤生辣椒折1公斤辣椒)等在内。

瓜类:指果用瓜,不包括菜用瓜

饲料作物:指人工栽培的主要用于喂养牲畜的作物,如苜蓿

绿肥作物:指在某种作物开花前后,利用它的嫩绿茎叶作为肥料的作物。4.茶叶和水果生产情况 茶叶产量:指本年度内生产的全部茶叶产量。包括从成片茶园和零星种植的茶树以及荒芜未垦复的茶树上所采摘的全部产量,不论自食的或出售的,都应统计在内。

水果产量:指本年度内从果树上收获的全部水果产量。不论自食的或出售的,都应计算在内。但不包括果用瓜(如西瓜、甜瓜等)和主要作蔬菜食用的藕、西红柿等。也不包括采集的野生水果。水果的产量按鲜果计算,而干枣、葡萄干、柿饼、桔饼等应统一折成鲜果计算。

5.林业生产

林产品产量计算方法:

油茶籽、油桐籽、乌桕籽、核桃、按去掉果皮、外壳的干籽计算产量 五倍子以干籽计算产量

生漆、松脂按从树上割下来的生漆、松脂计算产量。

棕片和竹笋按干片和笋干计算产量

板栗按除去毛荚的果实计算产量

紫胶(虫胶)按原胶计算产量

村及村以下竹木采伐量:包括集体、农民售给国家的木材、竹材量及集体、农民自采自用及在集市上出售部分。农民委托国家代销量也包括在内。6.牧业生产

报告期内出栏的畜禽数:是指报告期内乡、村、各种合作经济和农民、国有农场、机关、团体、学校、工矿企业、部队等单位以及城镇居民饲养的,已屠宰或出售的全部畜禽数,包括交售给国家,集市上出售和农民自食的部分。但不包括个别地区习惯吃的“烤小猪”或出口的“乳猪”。生猪包括肉猪和中仔猪。淘汰的畜禽也应计算在内。

期初(末)畜禽存栏头数:指本期期初(末)农村各种合作经济组织和国营农场、农民个人、机关、团体、学校、工矿企业、部队等单位以及城镇居民饲养的大牲畜、猪、羊、家禽等各种畜禽的存栏头数。商业部门库存的和运输途中的活牲畜不进行统计。专业运输组织的运输用牲畜也应包括在内

从事农事劳役的牲畜:是指本年度内实际投入田间生产活动,如翻耕、播种、中耕、浇水、施肥、送粪、拉运等庄稼活的役畜,不包括由于年岁太小或已经衰老实际没有干庄稼活的牲畜,也不包括专门用于副业生产(如碾米、磨面)和用于专业性运输的牲畜。有的牲畜如有时参加田间劳役,有时参加副业劳役,则只包括其中主要和经常参加田间劳役的头数。

另:每季度报的畜牧水产生产情况报表,有几个指标是固定的,肉猪每头平均肉重为70公斤,牛每头平均肉重为100公斤,羊每只平均肉重15公斤,家禽每万只平均肉重1.5公斤。需注意的,产量要保留整数。7.渔业生产

⑴水产品产量:指本年度内捕捞的水产品(包括全社会人工养殖)并捕捞的水产品和捕捞天然生长的水产品产量。捕捞多少,就算多少。不论自食的还是出售的,都应计算在内。

在进行统计时,有几项规定:

①渔业生产过程中用作继续扩大再生产的中间成果,如鱼苗、鱼种、亲鱼、鱼饵及转塘鱼、存塘鱼,因不是最终成果,故不作水产品产量统计。

②渔业生产单位出售之前已经变质或因残次不能食用的水产品,不论是改作饲料、肥料还是其他用途的,从渔业生产意义上,是一种无效结果,不具有使用价值,也不作水产品产量统计。

③在淡水生长的各种水生植物如莲藕、菱角等,因属农作物的范畴,均不包括在水产品产量之内。

⑵水产养殖产品、天然捕捞产品:凡人工放养繁殖的水产品生产划为养殖(养殖产量一律以捕捞的产量计算,已养成而示捕捞并继续放养的不应包括在内);捕捞天然生长的水产品生产都划为捕捞。在淡水水域中,凡是投放苗种(不包括灌江、纳苗)并进行人工管理的,其捕捞的产量计算为淡水养殖产量,否则计算为淡水捕捞量

⑶淡水养殖面积:是指已放养鱼苗、鱼种等水产品苗种并进行人工饲养管理的池塘、湖泊、水库、沟渠的养殖水面面积。不应包括稻田养鱼面积。

五、农林牧渔业产值核算方法

1.概念:是以货币表现的农林牧渔业的全部产品总量和对农林牧渔业生产活动进行的各种支持性服务活动的价值。它反映一定时期内农林牧渔业生产总规模和总成果,是观察农林牧渔业生产水平和发展速度,研究农林牧渔业内部比例关系、农林牧渔业与工业、农林牧渔业与国家建设、人民生活比例关系的重要指标,同时也是计算农林牧渔业劳动生产率和农林牧渔业增加值的基础资料。

2.农林牧渔业总产值的统计范围:是辖区内各种经济组织类型、各个系统的全部农林牧渔业生产单位和非农行业单位附属的农林牧渔业生产活动单位。军委系统的农林牧渔业生产(除军马外)也应包括在内,但不包括农业科学试验机构进行的农业生产。(1)农业 包括农作物种植业和其他农业。农作物种植业 包括谷物、豆类、薯类、棉、油料、糖料、麻类、烟叶、蔬菜、药材、瓜类和其他农作物的种植,以及茶园、桑园、果园的生产经营。其他农业 包括采集野生植物的果实、纤维、树胶、树脂、油料以及柴草、野生药材、菌类等及农民家庭兼营的商品性工业。(2)林业 包括林木的栽培(不包括茶园、桑园和果园的栽培、管理和收获等活动)、林产品的采集和村及村以下合作经济组织和农户的竹木采伐。(3)牧业 包括除渔业养殖以外的一切动物饲养和放牧以及野生动物的捕猎和饲养。(4)渔业 包括水生动物和海藻类植物的养殖和捕捞。从所有制看,包括国有经济的各种专业农(农、林、牧、渔)场以及国家各级机关团体学校、科研机构、部队经营的农业;集体所有制的乡镇村各级办农场;农村各种经济组织经营的农、林、牧、渔业以及工矿企业家属集体经营的农业;农民家庭自营的农林牧渔业及兼营商品性工业等。

3.核算方法

⑴产值核算方法,根据农业生产特点,农林牧渔业总产值的核算采用“产品法“进行计算,即产品产量*价格=各种产品产值,然后它们加总求得各业的产值,农林牧渔业总产值=农业产值+林业产值+牧业产值+渔业产值+农林牧渔服务业产值。当年生产的各种农产品都要计算产值,并且每种产品都按全部产量计算,不扣除用于当年农产品生产消耗的那部分产品的产值。

⑵产品产量的取得方法,农业总产值统计的报告期分为年报和定期报表,主产品产量可以从农林牧渔业生产统计报表中取得,凡是有抽样调查数据的均使用抽样调查数;副产品产量,可以根据农林牧渔业生产统计报表中各种作物的收获面积和通过典型调查了解的每亩地上各种作物副产品产量的资料来推算,也可根据了解的各种农作物主、副产品的比例来推算。

⑶总产值计算价格的确定,产品产值=产品产量*价格 价格有现行价格和不变价格

①现行价格:采用农产品生产价格,即生产者第一手出售农产品的价格,来源于农产品生产价格调查。生产价格调查资料中没有涵盖到的少数农产品,可以用集贸市场价格资料代替;没有市场价格的农作物用生产成本代替。农产品的现行价格不包括利润分成、价格补贴(助)及生产扶持费在内。按现价计算的产值主要反映生产的总规模和水平。

②不变价格:是全国通用的某一固定年份的农产品价格。按不变价格计算的农林牧渔业总产值主要是为了观察农业的发展速度,消除不同年度的价格变动、不同地区之间价格差别的影响,使得农林牧渔业总产值具有可比性。我们现在用的有1990年、2000年的农产品不变价格。

4.农林牧渔业总产值核算的具体说明

⑴农业产值

①谷物和其他作物

谷物、薯类、豆类产值=各种产品主副产品的产量*单价 豆类包括大豆、绿豆、红小豆、蚕豆、芸豆等豆类作物的主副产品。薯类包括红薯、马铃薯等薯类作物的主副产品,不包括芋头、木薯等。

油料作物产值:包括花生果(带壳的干花生)、油菜籽、芝麻、向日葵和其他油料作物主副产品的产值。但不包括木本油料和野生油料的产值。

棉花产值:指籽棉和棉秆等主副产品的产值,但不包括木棉

麻类产值:包括黄红麻、苎麻、线(大)麻、亚麻、苘麻、剑麻和其他麻的 副产品产值。但不包括野生麻类产值。

糖类作物产值:包括甘蔗的蔗秆产值,甜菜的块根产值。甘蔗包括糖蔗和果蔗,甜菜不管块根用途如何,都要计算在内。

烟叶产值:包括烤烟、晒(土)烟等干烟叶的产值。

其他农作物产值:包括青饲料、绿肥、牧草、桑叶及采集的野生植物等的产值。这些作物的产值一般以产量乘单价计算。青饲料和绿肥一般没有价格,也缺乏产量数据,其产值计算可按播种面积乘平均每亩种植成本可用抽样调查(或重点调查)的方法取得,播种面积可从农业生产年报取得。桑叶产值按饲养家蚕用桑叶量乘价格计算;而饲养用桑叶量可以根据生产每担蚕茧耗用的桑叶数量来计算。野生植物采集的产值按采集的各种野生药材、纤维原料、油料、淀粉原料等原料产品(即未经加工)的数量乘这些产品的单价计算。产量数字可从收购部门了解并应加上自留部分。

②蔬菜产值:各种蔬菜产量*价格 其中食用菌产值按各种食用菌类产量(干鲜混合)分别乘其单价计算。

花卉及其他园艺作物产值:计算商品性的鲜切花和盆栽类观赏植物的价值。乡村及农户为出售而培植的花卉,按出售收入计算。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直接用商品量乘价伤口的方法计算;没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通过工商、税务、农业等部门了解,或者通过住户调查资料进行推算。

③水果、坚果、饮料和香料产值:产量*价格

④中药材产值:指人工委员会的金银花、红花、甘草、枸杞等各种药材的主、副产品产值。如果缺乏产量资料,可按种植面积推算;也可以和收购部门研究,按收购部门额推算。

⑵林业产值

①林木的培育和种值。目前采用以费用代替生长量计算产值,即按从事人造林木各项生产活动的成本计算。也就是说,先从林业生产统计报表中取得下列六项资料:育苗面积、造林面积、零星植树株数、迹地更新面积、幼林抚育面积,分别乘上述各项生产活动的每亩成本求得(零星植树按每株成本计算)。林业生产中的其他费用,如造林前的调查设计费用和护林防火费用等和林木生长的关系比较间接不包括在内。

②木材、竹材采运产值。各种林木、竹材采伐产量*产品价格

③林产品产值。产量*价格

⑶ 牧业产值

肉猪产值=本年肉猪出栏头数*每头肉猪平均毛重*价格 每头肉猪平均毛重由省统一调查确定,为95吨。

牲畜产值=出栏数*价格

家禽产值=出栏只数*价格

以上数据可以在农林牧渔业生产统计报表中取得

⑷ 渔业产值

淡水产品产值:按捕捞的天然淡水产品和淡水养殖的水生动物产品产量乘以这些产品的价格计算。没有捕获而留在水中的数量不计算产值;鱼苗和鱼种的培育是渔业生产的一个过程,不是渔业生产的最终产品,因此不计算渔业产值。从外地购回水产品屯养后出售,不能计算产值。它已属商业活动的一部分。

⑸农林牧渔服务业产值

等于农林牧渔服务业营业收入。普查年份资料来源于基本单位普查,非普查年份主要是通过测算年度增加值,然后用上年度增加值率来反推得到产值。

农林牧渔服务业现价产值=农林牧渔服务业现价增加值/农林牧渔服务业上年度增加值率

⑹附记指标

农民家庭兼营的商品性工业产值:是指以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为主的农民家庭兼营的工业,只计算农民家庭为出售而生产的工业品价值。其产值以出售价格计算。

退耕还草产值:按退耕还草面积乘以单位面积的成本(投入)计算。不包括用以出售的草坪草皮的产值,该项活动的产值已在园艺作物中计算。

⑺分类农林牧渔业产值核算

核算范围、计算方法和统计口径同农林牧渔业总产值年报一致。

产值核算总的原则是收获原则,即如果该种作物在该核算期补收获,则在该核算期记录其产出和投入,对正在生长的作物概不作计算。

产值计算方法:对可直接取得季度(季度累计)产品产量资料的,可直接按产品产量乘以生产价格的方法,分别计算各季度(季度累计)现行价格和可比价产值。不能直接取得季度(季度累计)产品产量资料的产品,可通过面积、商品率等资料进行推算。

六、农林牧渔业增加值核算

1.概念:指农、林、牧、渔及农林牧渔服务业生产货物或提供服务活动而增加的价值,为农林牧渔业现价总产值扣除农林牧渔业现价中间投入后的余额。

2.核算方法:生产法和分配法

①生产法:这是目前各地计算增加值普遍使用的一种方法。即由现价农林牧渔业总产值减去农林牧渔业中间消耗(不包括固定资产折旧及大修理基金)的方法取得。

②分配法:也称收入法,是根据各种生产要素在生产过程中应取得收入份额来进行计算的一种方法。

农林牧渔业增加值=固定资产折旧+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额(生产税—生产补贴)+营业盈余

3.具体核算方法

为了细化农林牧渔业现价增加值的计算方法,在具体计算时要划分农业、林业、牧业、渔业、农林牧渔服务业五个细行业分别计算,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用“生产法”核算;由于农林牧渔服务业产值和中间消耗资料资料难以取得,目前农林牧渔服务业增加值主要采取分配法或增加值率的方法进行计算。

农业增加值=农业总产出-农业中间消耗

林业增加值=林业总产出-林业中间消耗

牧业增加值=牧业总产出-牧业中间消耗

渔业增加值=渔业总产出-渔业中间消耗

农林牧渔服务业增加值=农林牧渔服务业产值(营业收入)*增加值率,4.季度增加值的核算方法:季度数据(包括全年预计)采用总产值乘以增加值率的方法计算。

第二篇:农林牧渔业产值统计制度

农林牧渔业产值统计制度

(一)说

(一)为准确计算农林牧渔业产值、增加值和农村非农产业产值,客观反映农村经济发展成果,准确计算农业发展速度,为各级政府制定政策、实施宏观管理与宏观调控提供决策依据,向社会各界提供优质的信息咨询服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制定本报表制度。

(二)本报表制度属于国家统计调查,是国家统计局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农调队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计局和农调队的综合要求。统计内容包含地方政府和业务主管部门共同需要的基本统计指标。地方、部门特殊需要的统计资料应通过地方统计调查和部门统计调查收集,并尽量避免与国家统计调查重复。各地应按照本制度规定的统计范围、统计口径、计算方法,认真组织实施。

(三)本统计报表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农林牧渔业总产值、农林牧渔业增加值、农村非农行业总产值等。

(四)本统计报表制度的统计范围,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所属的各种经济组织类型、各个系统的全部农林牧渔业生产单位和非农行业单位附属的农林牧渔业生产活动单位。军委系统的农业生产(除军马外)也应包括在内,但不包括农业科学试验机构进行的农业生产。

(五)本调查制度报告期分为报表和定期报表,数据采取条块结合及多种调查方法收集。有关农业、畜牧业主要产品生产情况指标,凡能从国家抽样调查中直接取材的,根据国家农村抽样调查资料填报;林业和渔业生产情况等指标取自于同级业务部门的统计资料;其他农林牧渔业产量指标可根据本省的实际情况,采取抽样调查、重点调查和全面调查相结合的办法,或利用部门统计资料和住户调查资料加工推算。

(六)本报表制度实行全国统计分类标准和统一编码,各级统计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必须严格贯彻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和国务院主管部门可在本报表制度中增加个别指标和在统计目录中补充个别品种,但不得打乱指标的排列顺序和改变统一编码。

(七)本报表制度由国家统计局负责解释。

一、农林牧渔业产值核算方法

1.农林牧渔业总产值概念

农林牧渔业总产值是以货币表现的农林牧渔业的全部产品总量和对农林牧渔业生产活动进行的各种支持性服务活动的价值。它反映一定时期内农林牧渔业生产总规模和总成果,是观察农林牧渔业生产水平和发展速度,研究农林牧渔业内部比例关系、农林牧渔业与工业、农林牧渔业与国家建设、人民生活比例关系的重要指标,同时也是计算农林牧渔业劳动生产率和农林牧渔业增加值的基础资料。

2.农林牧渔业总产值的核算范围

农林牧渔业总产值的统计范围是辖区内各种经济组织类型、各个系统的全部农林牧渔业生产单位和非农行业单位附属的农林牧渔业生产活动单位。军委系统的农林牧渔业生产(除军马外)也应包括在内,但不包括农业科学试验机构进行的农业生产。农林牧渔业总产值的核算范围也就是本辖区内在一定时期内生产的农业、林业、牧业、渔业产品的价值量和对农林牧渔业生产活动进行的各种支持性服务活动的价值的总和,执行日历。对于收获期延长到次年年初的个别农产品(如甘蔗),仍然把延期收获的部分算在本内。

3.农林牧渔业总产值核算的具体内容

参见新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及《农产品参考目录》。

4.农林牧渔业总产值的核算方法

(1)产值核算方法

根据农业生产特点,农林牧渔业总产值的核算采用“产品法”进行计算,即用产品产量乘以价格求出各种产品的产值,然后把它们加总求得各业的产值,最后各业相加求出农林牧渔业总产值。当年生产的各种农产品都要计算产值,并且每种产品都按全部产量计算,不扣除用于当年农产品生产消耗的那部分产品的产值。

(2)产品产量的取得方法

农业总产值统计的报告期分为年报和定期报表,主产品产量可以从农林牧渔业生产统计报表中取得,凡是有抽样调查数据的均使用抽样调查数;副产品产量,可以根据农林牧渔业生产统计报表中各种作物的收获面积和通过典型调查了解的每亩地上各种作物副产品产量的资料来推算,也可根据了解的各种农作物主、副产品的比例来推算。

(3)农林牧渔业总产值计算价格的确定

产品的产值等于产品产量与价格的乘积。所以,合理确定农产品的价格也是计算农林牧渔业总产值必须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计算农林牧渔业总产值时,一般采用两种价格:现行价格和不变价格。

①现行价格:采用农产品生产价格,即生产者第一手出售农产品的价格,来源于农产品生产价格调查。生产价格调查资料中没有涵盖到的少数农产品,可以用集贸市场价格资料代替;没有市场价格的农作物用生产成本代替。农产品的现行价格不包括利润分成、价格补贴(助)及生产扶持费在内。按现价计算的产值主要反映生产的总规模和水平。

②不变价格:是全国通用的某一固定年份的农产品价格。按不变价格计算的农林牧渔业总产值主要是为了观察农业的发展速度,消除不同的价格变动、不同地区之间价格差别的影响,使得农林牧渔业总产值具有可比性。建国以来,我国先后制定过 1952 年、1957 年、1970 年、1980 年、1990 年的农产品不变价格。

在不变价格中对于某类产品规定有混合价格,这是为了在缺乏细分的产品产量情况下需要估算产值时应用的。在正式估算产值时,应尽可能利用分项产品的价格。

国家统计局规定,从2004 年定期报表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用价格指数缩减法计算农业发展速度,今后,不变价格将被取消。

5.农林牧渔业总产值核算的具体说明

(1)农业产值

①谷物和其他作物产值

——谷物、薯类、豆类产值:按各种产品主副产品的产量乘以单价的方法计算。豆类包括大豆、绿豆、红小豆、蚕豆、豌豆、芸豆等豆类作物的主副产品。大豆具体指黄豆、黑豆、青豆三类。薯类包括红薯、马铃薯等薯类作物的主副产品,不包括芋头、木薯等。大中城市(50万人以上和省会所在的城市)郊区(市辖区,不包括市辖县)作为蔬菜青吃的毛豆、蚕豆、豌豆和马铃薯(土豆、洋芋)等按蔬菜计算产值,其他地区一律按豆类、薯类计算产值。如果缺乏副产品产量和价格资料,副产品的价值可以通过主副产品的比例来推算。目前,我国粮食作物产值包括谷物、薯类、豆类作物产值。

——油料作物产值:包括花生果(带壳的干花生)、油菜籽、芝麻、向日葵和其他油料作物主副产品的产值。但不包括木本油料和野生油料的产值。

——棉花产值:指籽棉和棉秆等主副产品的产值,但不包括木棉。

——麻类产值:包括黄红麻、苎麻、线(大)麻、亚麻、苘麻、剑麻和其他麻的主副产品产值。但不包括野生麻类产值。

——糖类作物产值:包括甘蔗的蔗秆产值,甜菜的块根产值。甘蔗包括糖蔗和果蔗,甜菜不管块根用途如何,都要计算在内。

——烟叶产值:包括烤烟、晒(土)烟等干烟叶的产值。

——其他农作物产值:包括青饲料、绿肥、牧草、桑叶及采集的野生植物等的产值。这些作物的产值一般以产量乘单价计算。青饲料和绿肥一般没有价格,也缺乏产量数据,其产值计算可按播种面积乘平均每亩种植成本来计算。种植成本是指种植作物所耗用的种子、肥料、农药、修理费、机耕费等费用。每亩种植成本可用抽样调查(或重点调查)的方法取得,播种面积可从农业生产年报取得。桑叶产值按饲养家蚕用的桑叶量乘价格计算;而饲养用桑叶量可以根据生产每担蚕茧耗用的桑叶数量来计算。野生植物采集的产值按采集的各种野生药材、纤维原料、油料、淀粉原料等原料产品(即未经加工)的数量乘这些产品的单价计算。产量数字可从收购部门了解并应加上自留部分。

②蔬菜、园艺作物产值

蔬菜产值:包括叶菜类、瓜菜类、块根、块茎菜类、茄果菜类、葱蒜类、菜用豆类、水生菜类、食用菌类及其他蔬菜的产值。按各种蔬菜的产量分别乘以这些蔬菜的价格计算。其中食用菌类产值按各种食用菌类产量(干鲜混合)分别乘其单价计算。

花卉及其他园艺作物产值:计算商品性的鲜切花和盆栽类观赏植物的价值。城市中生产鲜花的企业产值按销售额计算,乡村及农户为出售而培植的花卉,按出售收入计算。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直接用商品量乘价格的方法计算;没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通过工商、税务、农业等部门了解,或者通过住户调查资料进行推算。是为了观察农业的发展速度,消除不同的价格变动、不同地区之间价格差别的影响,使得农林牧渔业总产值具有可比性。建国以来,我国先后制定过 1952 年、1957 年、1970 年、1980 年、1990 年的农产品不变价格。

在不变价格中对于某类产品规定有混合价格,这是为了在缺乏细分的产品产量情况下需要估算产值时应用的。在正式估算产值时,应尽可能利用分项产品的价格。

国家统计局规定,从2004 年定期报表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用价格指数缩减法计算农业发展速度,今后,不变价格将被取消。

5.农林牧渔业总产值核算的具体说明

(1)农业产值

①谷物和其他作物产值

——谷物、薯类、豆类产值:按各种产品主副产品的产量乘以单价的方法计算。豆类包括大豆、绿豆、红小豆、蚕豆、豌豆、芸豆等豆类作物的主副产品。大豆具体指黄豆、黑豆、青豆三类。薯类包括红薯、马铃薯等薯类作物的主副产品,不包括芋头、木薯等。大中城市(50万人以上和省会所在的城市)郊区(市辖区,不包括市辖县)作为蔬菜青吃的毛豆、蚕豆、豌豆和马铃薯(土豆、洋芋)等按蔬菜计算产值,其他地区一律按豆类、薯类计算产值。如果缺乏副产品产量和价格资料,副产品的价值可以通过主副产品的比例来推算。目前,我国粮食作物产值包括谷物、薯类、豆类作物产值。

——油料作物产值:包括花生果(带壳的干花生)、油菜籽、芝麻、向日葵和其他油料作物主副产品的产值。但不包括木本油料和野生油料的产值。

——棉花产值:指籽棉和棉秆等主副产品的产值,但不包括木棉。

——麻类产值:包括黄红麻、苎麻、线(大)麻、亚麻、苘麻、剑麻和其他麻的主副产品产值。但不包括野生麻类产值。

——糖类作物产值:包括甘蔗的蔗秆产值,甜菜的块根产值。甘蔗包括糖蔗和果蔗,甜菜不管块根用途如何,都要计算在内。

——烟叶产值:包括烤烟、晒(土)烟等干烟叶的产值。

——其他农作物产值:包括青饲料、绿肥、牧草、桑叶及采集的野生植物等的产值。这些作物的产值一般以产量乘单价计算。青饲料和绿肥一般没有价格,也缺乏产量数据,其产值计算可按播种面积乘平均每亩种植成本来计算。种植成本是指种植作物所耗用的种子、肥料、农药、修理费、机耕费等费用。每亩种植成本可用抽样调查(或重点调查)的方法取得,播种面积可从农业生产年报取得。桑叶产值按饲养家蚕用的桑叶量乘价格计算;而饲养用桑叶量可以根据生产每担蚕茧耗用的桑叶数量来计算。野生植物采集的产值按采集的各种野生药材、纤维原料、油料、淀粉原料等原料产品(即未经加工)的数量乘这些产品的单价计算。产量数字可从收购部门了解并应加上自留部分。

②蔬菜、园艺作物产值

蔬菜产值:包括叶菜类、瓜菜类、块根、块茎菜类、茄果菜类、葱蒜类、菜用豆类、水生菜类、食用菌类及其他蔬菜的产值。按各种蔬菜的产量分别乘以这些蔬菜的价格计算。其中食用菌类产值按各种食用菌类产量(干鲜混合)分别乘其单价计算。

花卉及其他园艺作物产值:计算商品性的鲜切花和盆栽类观赏植物的价值。城市中生产鲜花的企业产值按销售额计算,乡村及农户为出售而培植的花卉,按出售收入计算。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直接用商品量乘价格的方法计算;没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通过工商、税务、农业等部门了解,或者通过住户调查资料进行推算。

本年猪肉产量

每头肉猪平均毛重

本年肉猪出栏头数 ×出肉率

本年肉猪出栏头数与猪肉产量由当年畜牧生产统计年报中取得,出肉率由省统一调查确定。

③家禽饲养产值: 家禽饲养的产值包括家禽主产品的产值和蛋类、羽绒等家禽副产品的产值。家禽产值一般可按各种家禽的出栏只数乘成年家禽价格计算;蛋类产量包括孵雏用的种蛋数量在内;宰杀后所获得的羽绒等产品就不应当再算产值。

④狩猎和捕捉动物产值:包括野生动物的捕捉、兽皮、毛皮的生产。按捕猎所得产品(如虎皮、豹皮、狐皮、鹿皮、鹿角、野鸡、野鸭等)的数量乘以价格计算。其产量可从农林牧渔业生产统计年报中取得,但应注意,不要把人工饲养的产值包括在内。

⑤其他畜牧业产值:按产品乘以价格计算。对于以取得毛皮为目的的毛皮兽饲养业,以毛皮产量乘价格计算产量。其他动物饲养的产品产量一部分可以从农林牧渔业生产统计报表中取得,一部分可以从收购部门了解。

(4)渔业产值

包括海水产品和淡水产品两类产值。

①海水产品产值:按捕捞的天然海水产品和海水养殖的水生动物产品产量及海藻的采集量乘以这些产品的价格计算。

②淡水产品产值:按捕捞的天然淡水产品和淡水养殖的水生动物产品产量乘以这些产品的价格计算。没有捕获而留在水中的数量不计算产值;鱼苗和鱼种的培育是渔业生产的一个过程,不是渔业生产的最终产品,因此不计算渔业产值。

从外地购回水产品屯养后出售,不能计算产值。它已属商业活动的一部分,就如食品站收购肥猪代宰代售一样道理,而且产地已经计算在渔业产值内,应避免重复。

计算渔业产值所需的各种产量资料,可从水产统计报表中取得。

(5)农林牧渔服务业产值

农林牧渔服务业现价产值等于农林牧渔服务业营业收入。普查年份资料来源于基本单位普查,非普查年份主要是通过测算增加值,然后用上增加值率来反推得到产值。

农林牧渔服务业现价增加值

农林牧渔服务业现价产值

农林牧渔服务业上增加值率

农林牧渔服务业不变价产值用农林牧渔服务业现价产值除以以 1990 年为 100 的居民消费价格指数。

(6)附记指标

农民家庭兼营的商品性工业产值:是指以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为主的农民家庭兼营的工业,只计算农民家庭为出售而生产的工业品价值。其产值以出售价格计算。

退耕还草产值:按退耕还草面积乘以单位面积的成本(投入)计算。不包括用以出售的草坪草皮的产值,该项活动的产值已在园艺作物中计算。

(7)分季农林牧渔业产值核算

①核算范围、计算方法和统计口径同农林牧渔业总产值年报一致。

②产值核算总的原则是收获期原则,即如果该种作物在该核算期被收获,则在该核算期记录其产出和投入,对正在生长的作物概不作计算。季度核算的具体范围可参考如下规定,各地也可结合当地实际进行适当调整。

一季度:包括本季收获的蔬菜、瓜果、水果、茶叶、食用菌、花卉等农业产值,林业产值、牧业产值,渔业产值、农林牧渔服务业产值。

二季度:包括本季收获的夏粮、夏油、蔬菜、瓜果、水果、茶叶、食用菌、花卉、烟叶、桑叶等农业产值,林业产值、牧业产值,渔业产值、农林牧渔服务业产值。

三季度:包括本季收获的早稻、蔬菜、瓜果、水果、茶叶、食用菌、花卉、烟叶、药材等农业产值,林业产值、牧业产值、渔业产值、农林牧渔服务业产值。

四季度产值:为一平衡项,它等于全年农、林、牧、渔业产值减前三季度的产值。具体包括第四季度收获的秋粮、蔬菜、瓜果、水果、茶叶、食用菌、花卉、药材等农业产值,林业产值,牧业产值,渔业产值、农林牧渔服务业产值。

③产值计算方法:对可直接取得季度(季度累计)产品产量资料的,可直接按产品产量乘以生产价格的方法,分别计算各季度(季度累计)现行价格和可比价产值。不能直接取得季度(季度累计)产品产量资料的产品,可通过面积、商品率等资料进行推算。

农林牧渔服务业季度(季度累计)现价产值的计算方法:

农林牧渔服务业季度(季度累计)现价增加值

季度(季度累计)农林牧渔服务业现价产值

农林牧渔服务业上增加值率

农林牧渔服务业季度(季度累计)现价产值

季度(季度累计)农林 牧渔服务业可比价产值

季度(季度累计)居民 消费价格指数

二、农林牧渔业增加值核算

1.农林牧渔业增加值的概念

指农、林、牧、渔及农林牧渔服务业生产货物或提供服务活动而增加的价值,为农林牧渔业现价总产值扣除农林牧渔业现价中间投入后的余额。增加值也叫附加价值或追加价值,是指各单位生产经营的最终成果,即本单位或本行业对社会所作的贡献。从宏观上来税,增加值是计算国内生产总值的基础,即各部门增加值之和就是国内生产总值; 从微观上来说,增加值能客观反映企业单位或行业的投入、产出、效益、速度和收入等情况。因此,计算增加值不仅是国民经济宏观管理的需要,也是微观的企业和行业管理的需要。

增加值和总产值相比较,一个最大的优点在于增加值避免了中间产品的重复计算,消除了总产值计算时的重复因素,计算结果是社会最终产品的价值。

2.农林牧渔业增加值的核算范围

农林牧渔业增加值的核算范围同农林牧渔业总产值核算范围。

3.农林牧渔业增加值的核算方法

农林牧渔业增加值采用“生产法”和“分配法”两种方法计算。

(1)生产法:这是目前各地计算增加值普遍使用的一种方法。即由现价农林牧渔业总产值减去农林牧渔业中间消耗(不包括固定资产折旧及大修理基金)的方法取得。

(2)分配法:分配法也称收入法,是根据各种生产要素在生产过程中应取得收入份额来进行计算的一种方法。

农林牧渔业增加值=固定资产折旧+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额(生产税-生产补贴)+营业盈余

——固定资产折旧:是指固定资产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逐步消耗并转移到产品成本和流通费用中的那农业产值和价格综合统计报表制度一部分价值。包括两部分:一是当年按一定标准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基金,对于农业企业,一般按照当年实际发生额计入增加值中,对于农户,可按历史资料和当年固定资产结构进行估算。对于农业生产单位不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可参照类似的固定资产及其使用年限计算虚拟折旧并记入增加值。二是农业生产单位实际发生或预提的固定资产修理费。

——劳动者报酬:是指各种经济类型的农林牧渔业生产单位的劳动者和农户在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取得的以各种形式支付的报酬和收入。它包括:①农民或职工从集体统一经营的农林牧渔业集体生产取得的货币性收入、实物收入、年终分红等劳动报酬。②农民或职工从国营农场、外资、合资或合营农林牧渔业生产单位取得的劳动报酬(包括分红收入,也包括家庭承包国营农场而取得的各种劳动报酬)。③农户从事各种农林牧渔业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纯收入扣除折旧后的余额。

——生产税净额:生产税净额是指各农林牧渔业生产单位和农户向国家缴纳的生产税与政府向农林牧渔业生产单位和农户支付的补贴后的余额。生产税是政府向各农林牧渔业生产单位和农户在生产、销售、购买、使用货物和服务时征收的农业税、农林特产税、屠宰税、渔业税、牧业税、牲畜交易税、销售税等利前税。生产补贴是指政府为扶持农林牧渔业生产,控制农产品价格而支付给农林牧渔业生产单位和农户的补贴。

——营业盈余:是指生产要素在生产过程中创造的剩余价值。其计算公式为:

营业盈余=农林牧渔业总产值-农林牧渔业中间消耗-固定资产折旧-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额(生产税-生产补贴)

营业盈余既是生产要素创造的利润的体现,又是作为生产法和分配法计算增加值的一个平衡项。由于营业盈余不好直接归集,因此,可用生产法计算的增加值减去固定资产折旧、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额直接求得。

4.农林牧渔业增加值的具体核算方法

为了细化农林牧渔业现价增加值的计算方法,在具体计算时要划分农业、林业、牧业、渔业、农林牧渔服务业五个细行业分别计算,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用“生产法”核算;由于农林牧渔服务业产值和中间消耗资料难以取得,目前农林牧渔服务业增加值主要采取分配法或增加值率的方法进行计算。

①农业增加值=农业总产出-农业中间消耗

②林业增加值=林业总产出-林业中间消耗

③牧业增加值=牧业总产出-牧业中间消耗

④渔业增加值=渔业总产出-渔业中间消耗

⑤农林牧渔服务业增加值:普查年份直接来源于农林牧渔服务业营业收入,即:

农林牧渔服务业增加值=农林牧渔服务业产值(营业收入)×增加值率,增加值率根据投入产出调查或第三产业普查资料确定;

非普查年份依据劳动工资、工商部门的资料及投入产出资料以及其他相关资料按分配法(收入法)进行推算。具体说明如下:

农林牧渔服务业增加值=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额+固定资产折旧+营业盈余

劳动者报酬=工资、福利收入+实物性收入+其他收入+农民兼营收入

工资、福利收入=农林牧渔服务业工资总额×(1+14%)

实物性收入=该行业年平均人数×月平均实物性收入×12,其他收入=农林牧渔服务业工资总额×其他收入占工资总额的比例

工资及从业人数取自《劳动统计年报》,其他收入占工资总额的比例取自投入产出调查资料。

农民兼营收入=劳动者报酬(不含兼营收入)×上年农民兼营收入占劳动者报酬(不含兼营收入)的比重生产税净额=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税净额×农林牧渔服务业生产税净额与农林牧渔生产税净额的比例。

农林牧渔服务业生产税净额与农林牧渔生产税净额的比例根据投入产出调查资料推算。

固定资产折旧=上年折旧+本年新增折旧

本年新增折旧=本年新增固定资产×折旧率(4%)

本年新增折旧根据《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年报》推算。

营业盈余=农林牧渔业的营业盈余×农林牧渔服务业营业盈余与农林牧渔业营业盈余的比例

农林牧渔服务业营业盈余与农林牧渔业营业盈余的比例根据投入产出资料推算。

值得注意的是:在棉花主产区,如果轧花厂等农产品初级加工企业仍注册为工业企业,农林牧渔服务业劳动工资年报中又不包含其劳动报酬,这部分产值增加值按产品法计算后,补充到农林牧渔服务业产值或增加值中。

非普查年份农林牧渔服务业增加值也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参考其他办法进行推算。

(3)季度增加值的核算方法

①农、林、牧、渔四业季度增加值的核算:按照农业发展速度计算方法改革试行方案的规定,农林牧渔业增加值数据利用总产值扣除中间消耗资料计算,季度(季度累计)数据(包括全年预计)采用总产值乘以增加值率的方法计算。因为不同季节农林牧渔业生产结构差异很大,不同类别产品的增加值率也存在差异,因此计算季度增加值时,要根据当年农产品中间消耗的情况对上增加值率进行适当调整,形成相应季节的增加值率来使用。

②农林牧渔服务业季度增加值核算:可参照上农林牧渔服务业增加值比率或农林牧渔服务业劳动工资增长率计算,具体核算方法如下:

Α.资料来源:

(1)季度核算资料

其他服务业季度现价增加值(J),上年同期农林牧渔服务业增加值(J),本期农林牧渔服务业从业人员劳动报酬增长率(J3)

(2)核算资料

农林牧渔服务业现价增加值(N1)

其他服务业现价增加值(N2)

(3)推算数据:

农林牧渔服务业现价增加值占其他服务业现价增加值比重(B =N /N)

B.计算方法

农林牧渔服务业季度现价增加值=J ×B

或:农林牧渔服务业季度现价增加值= J ×J

1

3

季度(季度累计)农林牧渔服务业可比价增加值=

农林牧渔服务业季度(季度累计)现价增加值

季度(季度累计)居民消费价格指数

三、农业发展速度计算方法

1.农业发展速度的概念

农业发展速度的实质是综合反映农林牧渔业生产成果的动态变化,计算农业发展速度时应扣除价格水平变动因素。2003 年以前,我国采用按不变价计算农业发展速度。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 以及农业、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现行的农业发展速度计算方法已不适应新的形势,为此,国家统计局决定从 2004年定期报表开始,采用农产品价格指数缩减法计算农业发展速度,逐步取消不变价农业总产值统计。

2.农业(农林牧渔业)发展速度的计算方法

(1)总产值发展速度

其计算公式为:

报告期现价产值

报告期可比价产值

报告期农产品生产价格指数(农产品生产价格缩减指数)

报告期可比价农林牧渔业产值

农业发展速度

×100%

基期现价农林牧渔业产值

可比价指上年同期的价格,基期为上年同期。

(2)增加值发展速度

根据我国统计工作的实际情况, 用农业增加值计算农业发展速度,采用单缩法,即暂不考虑中间投入品价格变动因素。可比价农业增加值的计算公式为:

报告期现价产值×增加值率

报告期可比价增加值

报告期农产品生产价格指数(农产品生产价格缩减指数)

报告期可比价农林牧渔业增加值

农业发展速度

×100%

基期现价农林牧渔业增加值

(3)农业发展速度按类缩减,加总求和的方法计算。即对报告期分类现价产值(增加值),以相应类别农产品生产价格指数(农产品生产价格缩减指数)进行缩减,得到按可比价计算的分类产值(增加值)。然后加总得出本地区可比价农林牧渔业总产值(增加值)总量,并按上述方法分别计算出报告期的农业发展速度。

分类缩减对不同计算周期有不同要求,季度或季度累计从大类开始缩减,从中类开始缩减。

农林牧渔服务业可比价总产值或增加值用农林牧渔服务业现价总产值或增加值除以居民消费价格总指数。

中间消耗统计调查制度

(一)说

(一)为客观反映主要农产品中间消耗水平,满足计算农业增加值及农业发展速度的需要,为国民经济核算提供高质量的数据,分析、反映农业生产效益,为各级政府制定政策、实施管理与调控提供决策依据,向社会各界提供优质的信息咨询服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制定本统计调查制度。

(二)本统计调查制度属于国家统计调查,是国家统计局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农调队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计局、农调队的综合要求。各地应按照本制度规定的统计范围、统计口径、计算方法,认真组织实施。

(三)本统计调查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农林牧渔业中间消耗统计和主要农产品中间消耗调查。

(四)本统计调查制度的实施范围,农林牧渔业中间消耗统计范围与农林牧渔业产值统计范围一致,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所属的各种经济组织类型、各个系统的全部农林牧渔业生产单位和非农行业单位附属的农林牧渔业生产活动单位。

(五)本统计调查制度报告期分为报表和定期报表,报表采取全面统计方法取得数据,主要农产品中间消耗调查为季节报,采取抽样调查和典型调查相结合的方法取得数据。

(六)本报表制度实行全国统计分类标准和统一编码,各级统计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必须严格贯彻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和国务院主管部门可在本报表制度中增加个别指标和在统计目录中补充个别品种,但不得打乱指标的排列顺序和改变统一编码。

(七)本报表制度由国家统计局负责解释。

一、农林牧渔业中间消耗核算

1.中间消耗的概念

中间消耗(中间投入)是指农林牧渔业生产经营过程中所消耗的货物和服务的价值,包括物质产品消耗和非物质性服务消耗。物质产品消耗是指农林牧渔业生产过程中所消耗的各种物质产品的价值,包括外购的和计入总产出的自给性物质产品消耗,如种籽、饲料、肥料、农药、燃料、用电量、小农具购置、原材料消耗等;支付物质生产部门的各种服务费包括修理费、生产用外雇运输费、生产用邮电费等,以及其他物质消耗;非物质性服务消耗是指支付给非物质生产部门的各种服务费,如畜禽配种费、畜禽防疫医疗费、科研费、旅馆、车船费、金融服务费、保险服务费、广告费等。

计算农林牧渔业中间消耗的资料主要从以下途径取得:一是从主要农产品中间消耗调查取得单位产品(面积等)的中间消耗定额或技术比率,推算各业的中间消耗;二是从农林牧渔业生产统计报表中取得;三是通过典型调查或从有关管理部门了解。

2.中间消耗核算的范围和方法

(1)用种:农业包括已计入总产值的谷物豆类,油料作物和其他农作物的种籽,不包括种(秧)苗;林业中育苗、造林用的各种树木种籽、种苗;牧业的种籽费用包括已计入了总产值的孵育雏禽用的种蛋、产蚕仔的种茧。各种农作物的种籽消耗量,一般可按每核算单位平均用量分别乘以各种作物的面积来计算。育苗、造林用的种籽、种苗消耗量分别按每单位面积平均用量乘以育苗面积、造林面积来计算。种蛋消耗量按家禽饲养量加一定比例的损耗来计算。种蚕消耗量按实际用种蚕茧数量计算。

(2)饲料:包括用于农业生产的役畜和牧业中各种家畜、家禽、蚕、兔、蜂等及发展养殖渔业,所消耗的各种精饲料(如粮食、糠麸、油饼等)和粗饲料(如青饲料农作物秸秆等)。各种畜、禽的饲料消耗量,各种大牲畜可以按平均每头饲料消耗量分别乘以各种大牲畜的年平均存栏头数计算。猪、羊、家禽可按年平均每头(只)饲料消耗量分别乘其出栏头数求得。

计算饲料量消耗的过程中,要注意饲料资源与使用之间的平衡关系。有的产品为多种用途,如油饼,既可作饲料,也可作肥料;又如,农作物秸秆,既可作饲料,又可作肥料,还可作建筑材料、工业材料、生活用燃料,这就需要采用算平衡账的办法来进行计算,验证饲料资源量与使用量是否基本相等,使计算出来的数据能反映客观实际情况。

(3)肥料:指农业、林业的生产过程中,所使用的化肥、饼肥、绿肥和农作物副产品(如秸秆还田用作肥料)。肥料的使用量可通过调查取得平均每核算单位使用肥料的数量乘以农作物面积来计算;化肥、绿肥的施用量也可直接使用农林牧渔业生产年报数据,通过中间消耗调查资料推算在各业(各种产品)的分摊比例来进行分摊。

(4)燃料:指农林牧渔业使用的各种机械所消耗的汽油、柴油、煤炭等燃料。润滑油也计算在燃料消耗量中。燃料消耗量,除了通过中间消耗调查资料进行推算外,一般可根据商业部门对农村销售的燃料加上从工业部门直接购买的燃料,再加上农村乡镇企业和社员自己生产又用于农业生产的燃料来计算。有条件的地方,应采用各种机械的燃料平均消耗定额乘以各种机械的作业数量来计算。

(5)农药:指农业、牧业、林业的生产过程中,所使用的各种农药(包括粉剂和水剂),农药施用量,可通过调查取得平均每核算单位使用农药的数量乘以生产的规模(面积)来计算;也可直接使用年报数字进行分摊。农药按实物量进行计算。

(6)农用塑料薄膜:指农业生产中用于地膜和塑料大棚以及其他生产用途消耗的塑料薄膜,按当年实际投入一次性计算。

(7)用电量:指农林牧渔业生产过程中消耗的全部生产用电量(包括外购的和本单位发电用于农业生产的部分)。可通过调查取得平均每核算单位用电数量乘以生产规模来计算;也可按年报中的农村用电量扣除农民生活用电和其他非农业生产用电量来分摊计算。

(8)小农具购置:指农业生产过程中所消耗的小农具的价值。凡是当年购买、价值在50元以下,使用时间在两年以下的小农具,其费用都应计算在内。小农具购置数量和费用可通过中间消耗调查取得,也可根据农经调查资料估算,还可以直接采用商业部门的销售量加上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和农民自己生产又用于农业生产的数量来推算。

(9)办公用品购置:指农林牧渔业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过程中购买的各种办公用具,包括纸张、笔墨等低值易耗品,但是不包括各种设备、器具、房屋等属于固定资产的用具。

(10)畜牧用药品:指农牧业生产单位在外购买的用于本单位对各种牲畜进行配、育种及对畜禽进行疾病防疫、治病所消耗的各种药品、器械等物质消耗。可以通过调查取得每头畜禽的药品器械费用分别乘以畜禽数量进行计算。对于由专门单位进行的畜禽防疫、配种而支付的费用则计入非物质生产部门劳务支出。

(11)生产服务支出:指在农林牧渔业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给物质生产部门和非物质生产部门的各种服务费用,包括修理费,生产用外雇运输费,生产用邮电费、畜禽防疫费、配种费、保险费、广告费、职工教育费、科技咨询费、差旅费、会议费等。这些资料可以根据中间消耗调查资料或生产单位的成本核算资料进行估算。

二、主要农产品中间消耗调查方案

1.调查目的和任务

本项调查是对现行“农林牧渔业中间消耗统计(M302 表)”的完善,其目的是为了掌握农林牧渔业中间消耗水平及变动情况,满足农业增加值核算和国民经济核算的需要。调查任务是,系统地调查、搜集和整理主要农产品中间消耗项目资料,计算主要农产品单位消耗定额或技术比率,据此测定农林牧渔业中间消耗水平和变动情况,为M302 表提供基础数据。

2.调查范围和对象

调查范围为全部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包括农户和非农户。调查对象为农产品中间消耗调查网点,选点办法详见本制度“农产品价格和农林牧渔业中间消耗调查网点抽选方案”。

3.调查方式

农林牧渔业中间消耗调查采取主产区主产品种调查的方式进行。现场调查要求由县农调队派员会同辅助调查员按照调查周期深入选中的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农户、农业企业等)调查访问,结合被调查单位的台账记录,对确定的调查品种在生产过程中实际发生的中间消耗项目(物质费用和生产服务支出)进行计算和分摊,整理填报《农产品中间消耗基层报表》。

在计算分摊各种农产品的中间消耗时,既不能超出调查对象的总投入,也不能过多地低于调查对象的总投入。特别是对于间作套种、立体养殖或生产周期较长的产品,就视具体情况按生产规模、产品价值及其他合理的办法做好品种或之间的分摊。中间消耗的计价按购买价格计算。4.调查内容

(1)调查类别及产品,国家按主产区原则将调查类别及具体调查品种分配到主产省(区、市),各省(区、市)可在国家调查类别及品种基础上,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适当增加地方主要产品及生产和销售前景较好的产品,为取得统一编码,增加的调查产品需向国家报批后执行。

(2)调查项目,中间消耗调查项目包括种籽、饲料、肥料、燃料、农药、农机具等物质消耗与修理、运输、防疫、技术咨询等生产服务支出两个部分。具体调查项目见《农林牧渔业中间消耗基层报表》。计入中间消耗的项目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一是与总产出相对应的生产过程中消耗的物质产品和服务活动;二是本期消耗的不属于固定资产的低值易耗品。固定资产的消耗,不应计入中间消耗,而以折旧的形式直接计入增加值。

5.汇总和推算

(1)汇总方法:调查数据实行国家和省分品种、分项汇总。

(2)推算方法:采取加权平均计算的方法:

该品种全部调查单位的中间消耗之和

某一品种平均每单位中间消耗

全部调查单位该品种的调查数量之和

某一农产品中间消耗合计

该产品主产品产值

每百公斤主产品中间消耗

×

×100

该产品产值合计

该产品主产品产量

(3)粮食中间消耗根据各季节中间消耗与其产量比重加权求得,畜产品中间消耗用上、下半年中间消耗简单平均求得。

6.调查周期和数据上报

(1)调查周期

原则上调查周期与产量调查周期同步进行。

①粮食分夏粮、早稻和秋粮三次调查进行,夏粮7 月 15 日前、早稻8 月20 日前、秋粮11 月30 日前;

②畜牧业产品一年调查两次,半年报于 7 月 15 日前上报,年报于次年1 月20 日前上报;

③其他农产品一年调查一次,按年报上报,时间为次年 1 月20 日前。

(2)上报的内容

①《主要农产品中间消耗基层表》

②《主要农产品中间消耗》

(3)上报方式

各调查县农调队(统计局)从网上直接向国家农调总队和所在省(区、市)农调队上报原始数据。各省(区、市)农调队向国家农调总队报综合数据。凡届时农村统计调查信息网未开通的地区,由省(区、市)农调队统一上报原始数据和综合数据。

7.各省、区、市农产品中间消耗调查产品目录.主要农产品中间消耗调查指标解释

1.主要指标

(1)调查数量:按被调查单位(农户)某种农产品生产规模计算,具体规定如下:

种植业、林业按面积计算,核算单位用亩。间作、套种的作物按各种作物占有面积折算或按每种作物的亩定额播种量折算。多年生作物按当年留存的可收获面积计算。一些山林作物习惯上按株、棵计算的应折算成亩,具体折算标准各地自定。

畜牧业按畜禽饲养规模计算,核算单位:出栏牲畜按头计算,出笼家禽按只计算,对于活的畜禽产品(如鸡蛋、牛奶、羊毛等)、水产品,其“调查数量”栏不填。

在省级中间消耗综合汇总时,家禽按“百只”、水产品按“百公斤”计算。

(2)主产品:按实际产量计算,包括生产单位和农户留存、出售给国家的、在集市和其他渠道出售的、借出或馈送他人的部分。

(3)副产品:凡是可以利用的副产品如稻草、麦秸、棉秆等,不论生产单位和农户是否入账列为收入,都要计算。对于某种副产品如当地市场有出售该种产品的,一律按市价计算产值;如当地市场上没有出售该种副产品的,产值折算方法由各省自定。

(4)产值合计:指主产品与副产品产值的合计。

(5)农林牧渔业中间消耗:指在农林牧渔业生产过程中所消耗的物质产品和劳务价值。计算中间消耗有两个原则:一是其计算的口径范围要与总产值保持一致,即与总产值相对应的生产过程中所消耗的物质产品和劳务。二是本期消耗的不属于固定资产的低值易耗品。某些小农具即使使用年限超过一年,但价值在 50 元以下,也作为中间消耗处理。固定资产的消耗,则不应计入中间消耗而以折旧形式直接计入增加值。中间消耗分为对物质产品消耗和生产服务支出。在计算被调查产品中间消耗合计时,对于生产单位直接购买的秧苗、仔畜(禽)、鱼(虾、蟹)苗等中间产品所支付的费用,按一定的比例计入中间消耗,比例由各省自定。原则上只计算这些中间产品的中间消耗部分。

(6)物质消耗:指在生产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农业生产资料和发生的各项支出的费用。按实际购买价格计算。

(7)生产服务支出:指生产过程中,各部门对农林牧渔生产提供的劳动服务。

(8)平均每单位中间消耗:指平均每调查核算单位农产品生产过程中所消耗的物质和服务。计量单位为:元/亩(头、百只),活的畜禽产品、水产品暂不计算平均每单位中间消耗。计算公式:

某一农产品中间消耗合计

平均每单位中间消耗

调查数量合计

(9)每百公斤主产品中间消耗:指平均每百公斤主产品生产过程中消耗的物质和服务。计量单位为: 元/百公斤。计算公式:

某一农产品中间消耗合计

该产品主产品产值

每百公斤主产品中间消耗

×

×100

该产品产值合计

该产品主产品产量

2.农业、林业类中间消耗

(1)用种量:指实际播种使用的自留种籽和购买种籽、树苗等数量及支出。自产的按正常购买期市场价格计算,购入的按实际购买的价格计算。属于生产单位和农户自行育苗所支付的人工、肥料、农药及农膜等支出,应分别计入作物成本的有关项目中,不计入种籽秧苗费,以免重复。核算单位:种籽按公斤计,秧苗、树苗按株计算。

(2)肥料:指农业、林业的生产过程中,所使用的化肥、饼肥、绿肥和农作物副产品(如秸秆还田用作肥料)。

化肥按实际购买价格计算;各种化肥用量必须按其有效成份含量折成纯量计算,如:二铵含氮46%,含磷 18%,则每50 公斤二铵折纯量32 公斤(64 斤)。绿肥和农作物副产品的计算按现行制度执行。核算单位为公斤或元

(3)农膜:指生产过程中耗用的塑料薄膜,按实际购买价格计算。其中,地膜一次性计入,棚膜按两年分摊计算。

(4)农药:购买的按实际购买价格计算,自产的按市场价或成本价作价。除草剂费用计入此项。

(5)饲料饲草:指饲养耕畜的支出。购进的饲草、饲料按实际购进价格计算,自产自采的饲草、饲料按实际支出的费用和用工作价。耕畜放牧中所吃的草不再计算费用。

(6)燃料:指烤制烟叶、烘炒茶叶等初制加工、大棚保暖及自用机械作业等生产过程中所耗用的煤、柴油、机油、润滑油等燃料动力的支出,均按实际支出计算。

(7)棚架材料费:指用于温室育苗、防寒防冻防晒及农作物支撑物等所发生的不属于固定资产消耗的棚架材料费用,如木杆、钢架、铁丝、草帘、遮阳瓦、防雨篷等费用支出。不包括农膜的支出。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按实际使用年限分摊。

(8)原材料费:农产品初级加工活动中所消耗的劳动对象。包括直接材料、辅助材料、修理用零配件等。

(9)外雇机械作业费:指雇请拖拉机、播种机、收割机及其他农业机械(不包括排灌机械)进行作业的费用,如机耕、机播、机收、脱粒和运输等项支出。雇请农机站等单位或个人作业的,按实际支付的费用计算,并按各种作物受益面积分摊。

(10)外雇排灌费:指各种作物应负担的排灌费用。由排灌站排灌的,按实际支付的费用计算。多种作物同时排灌的,排灌费按各种作物用水情况分摊。

3.养殖业中间消耗

(1)仔畜(禽):按购进仔畜(禽)的实际价格计算。仔猪一般不应超过 25 公斤,牛、羊仔畜只限一年以内的。按公斤计算。

(2)鱼(蟹、虾)苗:按实际购买的各种水产养殖的种苗(鱼、蟹、虾苗等)价格计算。

(3)饲料饲草:包括牧业中各种肉用畜、家禽、蚕、兔、蜂等及发展养殖渔业所消耗的各种精饲料和青粗饲料。精饲料包括:配合饲料、混合饲料、粮食、糠麸、油饼、饮料添加剂和添加物等。青粗饲料包括实际耗用的野生采集植物、青饲料、农作物秸秆等。购进的按实际进价计算,自产、自采的按实际支出的费用和用工计算。

计算饲料量消耗的过程中,要注意饲料资源与使用之间的平衡关系。有的产品为多种用途,如油饼,既可作饲料,又可作肥料;又如农作物秸秆,既可作饲料,也可作肥料,还可作建筑材料、工业材料生活用燃料,这就需要采用算术平衡账的办法来进行计算,验证饲料资源量与使用量是否基本相等,使计算出来的数据能反映客观实际情况。

(4)水费:指在生产过程中加工饲料、清洗和排灌等用水时实际支付的水费。

(5)畜牧用药品:指农牧业生产单位在外购买的用于本单位对各种牲畜进行配、育种及对畜禽进行病害防疫、治病所消耗的各种药品、器械等物质消耗。可以通过调查取得每头畜禽的药品器械费用分别乘以畜禽数量进行计算。对于由专门单位进行的畜禽防疫、配种而支付的费用则计入生产费用支出项下的防疫费、配种费。

4.补充资料(1)用工数量:种植业用工数量是指种植作物直接使用的劳动用工和间接用工,折成标准劳动日(每天八小时)。直接用工包括翻耕整地、播种、施肥、排灌、田间管理、收获以及烤烟和茶叶等初制加工的各项劳动用工。间接用工指数种作物的共同劳动用工,如积肥、经营管理以及修理农具、修建水利工程、平整土地等劳动用工。视具体情况在各业之间进行分摊。单位为日。

养殖业用工数量指饲养周期内某品种耗用的劳动用工数量。根据从事饲养的劳动力在饲养期内用于该品种的每天劳动小时数,按八小时折合为一个标准劳动日,求出用工数量。单位为日。

(2)雇工天数和雇工工价:雇工天数按实际雇用天数计算;雇工工价包括支付给雇工的工资和合理的饮食费。单位为日、元。

(3)平均种养天数:指调查品种平均种植和养殖天数,单位为日。

(4)土地承包费:指生产单位或农户为获得某块土地及其附着物的经营权而向他人支付的租赁费或承包(转包)费,以实物支付的按支付期市场价格折价计入。没有发生转包的土地不填此栏。

(5)税金:当年交纳的农牧业税、销售税和农林特产税的总额,按耕地面积结合播种面积分摊到各作物中去,不纳税的产品不要分摊税金。

(6)种籽用量:指实际播种使用的自留自制种籽、购买种籽和购买的秧苗、树苗按一定的标准折合成种籽的数量,标准各地自定。

(7)精饲料耗粮:指耗用的各种精饲料折成粮食的数量,折粮方法是;粮食、豆类按实际耗粮数量计算;混合饲料、配合饲料按含粮比例计算;鲜薯等其他饲料折粮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其他中间消耗指标解释参考现行的《农林牧渔业统计报表制度》、《农村住户调查方案》等。

第三篇:2010农林牧渔业统计报表制度

农林牧渔业统计报表制度—1—

一、总说明

(一)为了解全省农林牧渔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基本情况、最终成果和效益情况,满足各级政府和宏观决策部门研究制定农村经济政策和决策的需要,以及社会各界的信息需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特制定本报表制度。

(二)本报表制度属于国家统计调查,是统计局对各市统计局报送综合资料的要求。调查内容包含地方政府和业务主管部门共同需要的基本统计指标。地方、部门特殊需要的统计资料应通过地方统计调查和部门统计调查收集,并尽量避免与国家统计调查相重复。各地应按照本制度规定的统计范围、统计口径、计算方法,认真组织实施。

(三)本统计报表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农村基本情况及农业生产条件、农林牧渔业生产情况。

(四)本报表制度的统计范围,包括各市辖区内所属的各种经济类型、各个系统的全部农林牧渔业生产单位和非农行业单位附属的农林牧渔业生产活动单位。军委系统的农业生产(除军马外)也应包括在内,但不包括农业科学试验机构进行的农业生产。

(五)本调查制度报告期分为报表和定期报表,采取条块结合及多种调查方法收集资料,农村基本情况及农业生产条件指标中带有☆号的、林业生产情况、渔业生产情况等指标,取自于同级业务部门的统计资料;有关农业主要产品生产情况指标凡能从国家抽样调查中直接取材的,则根据国家农产量抽样调查资料填报,其他农林牧渔业产量指标可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采取抽样调查、重点调查和全面调查相结合的办法,或利用部门统计资料和住户调查资料加工推算。

(六)本报表制度实行全国统计分类标准和统一编码,各级统计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必须严格贯彻执行。各地区根据实际需要可在本报表制度中增加个别指标和在统计目录中补充个别品种,但不得打乱指标的排列顺序和改变统一编码。

(七)有关问题的说明:

1.除在制度中特别注明外,各指标计算结果一律取整数。

2.有关农业、林业、水产、水利、农机、畜牧等方面的报表,县及县以上各业务主管部门在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报送的同时必须抄报同级统计部门一份。

第四篇:团田乡农林牧渔业综统计工作总结

团田乡二0一0年农林牧渔综合统计年报分析

2010年我乡农林牧渔业综合统计工作在乡党委、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已顺利完成。从总体来看,我乡各产业都呈现略有增长,本是我乡自然灾害比较严重一年。由于我乡领导补救及时,措施得当,所以各项指标基本实现了预期目标。

2010年团田乡共有农业人口14353人,3298户农户,乡村劳动力8449人,其中男性4284人,女性3509人;7个村58个村民小组通自来水;8个村93个村民小组通汽车;一个村2个村民小组通电话;8个村93个村民小组通电;2个村4个村民小组通有线电视。

一、种植业

(一)、粮食作物

2010年团田乡共种植粮食作物面积30578亩,比上年增410亩,增

1.4%,粮食产量为6123吨,比上年增112吨,增1.9%,人均增7.9公斤,人均有粮427公斤。

其中:

(1)谷物种植面积为22902亩,比上年增411亩,增1.82%;产量为5634吨,增106吨,增1.97%。

(2)豆类种植面积为4980亩,比上年减1亩,产量为275吨,比上年减7吨。

(3)薯类种植面积为2696亩,和上年持平,产量为236吨,比上年增35吨,17.43%。

(4)油料作物种植面积为724亩,比上年增2亩,产量为478百公斤,比上年增1百公斤。

(5)烟叶种植面积为6691亩,比上年增1516亩,产量为10365百公斤,比上年增2865百公斤,增38.2%。

(6)蔬菜种植面积为1809亩,比上年增252亩,增16.16%;产量为15654百公斤,比上年增993百公斤,增6.7%,人均有蔬菜109公斤。

二、养殖业

(一)大牲畜

2010年团田乡大牲畜期末存栏10847头,比上年减281头;当年出栏1799头,比上年增342头,增23.5%。全年肉产量为991吨,比上年增83吨,增9.14%,人均有肉69公斤。其中牛的年末存栏10847头,比上年增102头,当年出栏1505头,比上年增51头,肉产量为131吨,比上年增1吨。

(二)、猪

010年全乡共出栏猪10393头,比上年增1031头,增11%,肉产量为757吨,比上年增97吨;期末存栏26053头,比上年同期减31头。

(三)、家禽出栏66229只,比上年增345只,肉产量为83吨,和上年持平;期末存栏58669只,比上年减1704只。

三、林业

当年共采伐木材20250立方米,比上年增5850立方米,增41%;松脂28946百公斤,比上年增16126百公斤,增126%。

团田乡人民政府

2010年12月25日

第五篇:农林牧渔业商业计划书

中哲咨询.西南项目咨询网

农林牧渔业商业计划书

生态农业观光旅游园项目商业计划书

【报告名称】生态农业观光旅游园项目商业计划书

【编制单位】成都中哲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报告格式】PDF版、WORD版、纸介版(普装版、精装版)

【交付方式】 Email电子版、特快专递纸介版

【纸介版报价】 面议

【电子版报价】 面议

【纸介版+电子版报价】 面议

【引言】

《长宁县生态农业观光旅游园项目商业计划书》充分地展示了公司的基本情况、园区规划、行业及市场分析、竞争对手分析、运营策略、公司战略、公司管理、融资计划、财务预测与分析、风险分析及控制等内容。该商业计划书无论是用于寻找战略合作伙伴、寻求风险投资资金或其他任何投资信贷来源均能够做到内容完整、意愿真诚、基于事实、结构清晰、通俗易懂。该商业计划书准确把握行业市场现状和发展趋势、项目商业模式、项目运营策略、公司战略规划、财务预测等基本内容,深度分析了项目的竞争优势、盈利能力、生存能力、发展潜力等,充分体现项目的投资价值。

成都中哲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长期从事投融资领域的相关咨询服务工作,拥有一定的PE/VC/银行/基金等金融机构资源,同时拥有国家发改委颁发的各个专业的甲级、乙级、丙级工程咨询资质证书,可协助客户出具针对立项、备案、审批、核准、融资、贷款、合作等 项目所需的各类专业报告。公司具有丰富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项目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节能评估报告及商业计划书等项目编制经验和优秀的的专家技术团队,为广大客户提供最优质的咨询服务。

【生态农业观光旅游园项目商业计划书大纲】

第一章 执行摘要

1.1公司基本信息

1.2园区规划概述

1.3核心优势

1.4公司战略概述

1.5近一年财务情况

1.6融资方案

第二章 公司基本情况

2.1公司介绍

2.2历史沿革

2.3战略合作与外部支持

2.4团队介绍

2.5股权结构

第三章 项目选址与园区规划

3.1项目选址

3.2园区规划

第四章 行业与市场分析

4.1政策环境分析

4.2行业分析

4.3市场分析

4.4竞争分析

第五章 公司战略

5.1 SWOT分析

5.2公司战略规划

第六章 运营策略

6.1运营策略

6.2市场推广策略

第七章 公司管理

7.1组织结构

7.2团队建设

7.3人力资源策略

7.4企业文化

7.5其他说明

第八章 融资计划

8.1融资方案

8.2资金使用计划

8.3退出机制

第九章 财务预测与分析

9.1财务基本假设

9.2财务预测

9.2.1收入预测

9.2.2成本与费用预测

9.2.3利润预测

9.2.4现金流量预测

9.3财务分析

9.3.1净现值、内部收益率

9.3.2投资回收期、投资收益分析

9.3.3盈亏平衡分析、敏感性分析

第十章 风险及控制

10.1经营管理风险及控制

10.2财务风险及控制

10.3技术风险及控制

10.4市场风险及控制

10.5竞争风险及控制

10.6政策风险及控制

附图

附件

(以上报告目录仅供参考,尤其数据图表方面以中哲咨询发布的最新标准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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