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2014社区工作者考试之社区居委会的性质与主要职能
2014社区工作者考试之社区居委会的性质与主要职能
社区工作者:专业知识有限,对于参加社区工作者考试的考生来说,是一个致命伤,中公教育北京社区工作者考试网为了弥补广大考生的这一短板,为大家整理了2014年社区工作者考试专业知识: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性质与主要职责,希望能为参加社区工作者的考生带来一定的帮助!【社区居委会的性质】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城市和农村居民按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规定:“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宪法》明确了城市居民委员会的性质,居民。委员会不是一级政权组织和行政组织,它是具有一套组织系统的群众性自治组织,是我国城市居民群众在本居住地域内自己管理自己、自己教育自己、自己服务自己的共同管理好本居住地区各项事务的组织,是人民群众直接管理自己事务的组织形式。
社区居委会的性质,使它既区别于国家政权机关,也区别于其他群众组织、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社区居委会与国家政权机关的区别在于:在我国,国家政权机关包括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社区居民委员会不是国家政权机关的任何一种,也不是国家政权机关的派出机关。
社区居委会与其他群众组织的区别是:在我国,有许多从事社会活动的群众组织,如总工会、共青团、妇联、青联等,社区居民委员会作为基层群众组织,和它们有一定的共同之处,但在设立、任务、服务对象、作用等方面却明显不同。
社区居委会与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的区别是:根据宪法规定,少数民族在聚居的地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民族自治地方建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自治机关除行使一般国家机关的职权外,还行使自治权,是国家政权机关的组成部分,不同于社区居委会。
【社区居委会的主要职责】
社区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其主要职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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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居民 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
2、组织执行居民会议的决定、决议和居民公约。
3、发展集体经济,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活动。
4、办理本居住地区居民的公共事业和公益事业。
5、加强民族团结教育,提倡各民族互相信任、互相 帮助、互相尊重、互相支持、互相学习。
6、调解民间纠纷,促进家庭和谐、邻里团结。
7、协助有关部门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落实治安承包责任,做好治安防范和对劳动改造释放人员、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帮教等工作,维护社会治安。
8、协助街道办事处做好居民利益有关的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残疾人保障、青少年教育、扫盲教育和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保护等工作。
9、组织居民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教育和支持居民移风易俗、尊老爱幼、扶贫济困、团结互助。
10、向街道办事处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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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社区工作者:2014年社区工作者考试之社区居委会的主要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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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工作者:
2014全国各地的社区工作者考试正如火如荼地开展着,对于参加社区工作者考试的考生来说,所掌握的专业知识比较有限的话是一个致命伤,中公教育社区工作者考试网为了弥补广大考生的这一短板,为大家整理了2014年社区工作者考试专业知识:社区居委会的主要任务,希望能为参加社区工作者的考生带来一定的帮助!2014年社区工作者考试专业知识之社区居委会的主要任务 社区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基层性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居民委员会的任务有六项:
1.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活动;
2.办理本居住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3.调解民间纠纷;
4.协助维护社会治安;
5.协助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助、青少年教育等项工作;
6.向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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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社区居委会(范文模版)
八、社区居委会
1.社区居委会的性质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城市和农村居民按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二条规定:“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宪法》明确了城市居民委员会的性质,居民。委员会不是一级政权组织和行政组织,它是具有一套组织系统的群众性自治组织,是我国城市居民群众在本居住地域内自己管理自己、自己教育自己、自己服务自己的共同管理好本居住地区各项事务的组织,是人民群众直接管理自己事务的组织形式。
社区居委会的性质,使它既区别于国家政权机关,也区别于其他群众组织、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社区居委会与国家政权机关的区别在于:在我国,国家政权机关包括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社区居民委员会不是国家政权机关的任何一种,也不是国家政权机关的派出机关。
社区居委会与其他群众组织的区别是:在我国,有许多从事社会活动的群众组织,如总工会、共青团、妇联、青联等,社区居民委员会作为基层群众组织,和它们有一定的共同之处,但在设立、任务、服务对象、作用等方面却明显不同。社区居委会与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的区别是:根据宪法
规定,少数民族在聚居的地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民族自治地方建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自治机关除行使一般国家机关的职权外,还行使自治权,是国家政权机关的组成部分,不同于社区居委会。
2.社区居委会的功能
与城市基层群众自治相类似的居民自治,在世界上其他国家也有,但是,中国的城市基层群众自治有自己的特色,具体体现在它的功能上。概括来说,城市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具有如下几方面的功能:
(1)协助功能
城市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即居委会,是基层群众性的自治组织,因而属于政权体系外的组织。但是,由于它是国家政权所没有触及到的基层社会的主要的自治组织,而且以中国共产党的基层组织为领导核心,所以,它的早期活动就很自然地被纳入到由国家政权主导的整个政治过程中,成为国家调控社会的重要辅助组织。最早由石家庄提出的“二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落实”的城市管理体制,就是基于这样的现实而形成的。居委会的协助功能主要体现在协助政府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依法履行应尽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协助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公共卫生、贫困救助等工作。
(2)自治功能
从根本意义上讲,中国城市基层群众自治不是从社会直接发展起来的,而是国家政权建设和制度设计的产物。所以,这个群众性的自治组织,一开始就是作为与国家政权体系有深刻内在联系的组织而存在的,其性质、组织样式和制度形态都是由国家设计和确定的,从而决定了其性质,即其所具有的协助功能是其存在和发展的前提。但是,依据宪法和法律规定,居委会是自治性的组织,自治是该组织的本质属性,具体体现为居委会所具有的自治性和自治功能。这也就意味着居委会所承担的协助功能应以居委会的自治性和自治功能的发挥为基础。依据组织法,居委会的自治功能体现为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上,而这些功能的自治性是以居委会由居民选举产生、其工作由居民承担以及接受居民监督为前提的。
(3)协调功能
协调功能既是政治功能的一部分,同时也是自治功能的一部分,我们之所以将其独立出来强调,是因为居委会的这方面
功能对中国社会具有特殊的意义。长期的计划经济和政府主导型的发展模式,使中国的国家与社会关系形成“强国家,弱社会”的格局,社会中具有自主地位的权威性组织发展有限,于是居委会就成为基层社会最重要的权威性组织,自然而然地承担起协调各种关系和矛盾的使命。居委会协调的主要关系有:居民与政府的关系、居民与单位之间的关系、居民之间的关系、家庭内部的关系。其中在调解民间纠纷方面,居委会中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起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4)治保功能
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明确规定在居委会下设治安保卫委员会,其任务是协助维护社会治安。早在1952年,由当时的政务院批准,公安部颁布了《治安保卫委员会暂行组织条例》,1980年又重新公布了这一条例。条例规定,治安保卫委员会是群众性的治安保卫组织,在基层政府和公安保卫机关的领导下进行工作。这个功能使居委会成为保障社区安全的重要的组织力量。
3.社区居委会的机构设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居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可以分设若干居民小组,小组长由居民小组推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及中办23号文件精神,社区居委会通常是指社区居委会及其下属各工作委员会和居民小组,它构成了完善的社区居委会组织体系。社区居
委会受社区成员代表大会的委托,处理社区的日常工作。社区居委会由社区居民选举产生,代表居民群众利益,根据社区居民会议的决定和授权依法办理群众自己的事情。社区居委会下设的各工作委员会在社区居委会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居民小组是社区居委会组织系统中最基础的组织,社区居委会和各工作委员会的决定,都要通过居民小组去落实。社区居委会、各工作委员会和居民小组共同构成了城市群众自治组织系统,各工作委员会是社区居委会的工作机构,必须对社区居委会负责;居民小组是联系居民的最基层单位,应认真完成社区居委会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及时反映居民的要求。
4.社区居委会的改革
居民自治体制改革就是要建立起符合时代要求的新型居民自治管理体制,形成政社分开、居民积极参与、兼职与专职工作相结合的新局面。
目前全国社区居委会建立了新的社区自治组织体系。一是建立了社区成员代表大会——即“决策层”。社区成员代表大会由社区居民和社区单位的代表组成,每年定期召开会议,讨论决定社区的重要事项,包括选举社区工作者。二是建立了社区居民委员会——即执行层,社区居民委员会由社区成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执行社区成员代表大会所作的每一项决定。三是建立了社区协商议事委员会——即“议事层”。协商议事季员会由社区内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知名人士、居民代表、单位代表等有关方面人员组成,行使对社区事务的协商、议事职能,有权对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进行监督。四是组建了新的社区党组织——即“领导层”。在这个层面上,有社区党委、社区党总支和社区居民区党支部。同时,还建立了由楼、院长、单元组长、居民代表、社区志愿者等组成的组织工作网络。
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性质即基层性、群众性和自治性,决定了社区居民委员会在居民自治中的主体地位,它仍然是居民自治的主要组织载体。问题是在传统的居民自治体制下,居民委员会几
乎承担了所有“非自治性”任务。党组织的地位也没有明确规定,一方面导致了党组织过多地纠缠于具体事务,另一方面党在基层社会的任务如宣传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皆由居民委员会代行;政府管理重心的下沉导致居民委员会成为事实上行政管理的末梢,政府的需要而不是居民的需求成了居民委员会的主要推动力。社区党支部核心地位的加强以及社会工作者的建立,在体制上理清了居民委员会的职责,使得居民委员会承担的非本职工作尽快剥离出去,进而能够更为集中地关注居民自治的自身发展。
党组织建立在居委会上为居委会的活动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宏观基层社会环境,从而使得居民委员会能够更好地关注自己的建设,成为真正的基层性群众自治组织。突出居民委员会的组织载体地位还体现在它的内部制度建设和运行机制上:全
国社区居委会在制度建设上,建立、健全居民代表会议、居民会议等各种会议制度,并建立了必要的接待制度、走访制度,财务、审计制度,在居民委员会的主导下设立了居民小组、志愿者队伍等组织;在运行机制上,着重于完善居委会的选举机制,在居民委员会由居民会议、居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并受其监督,转变传统的考核机制,取消一些行政性的以居委会为单位的考核内容和考核指标,考核主体是居民,以居民的满意度作为考核居委会工作实绩的标准,体现了居民委员会产生过程中的群众性、自治性。
从功能上讲,居民自治的体制构架在加强居委会的传统功能的同时还衍生出新的功能,主要体现在:
一、宏观规划。结合本社区的实际情况,关注居民的需求,对社区发展作统一规划,确定社区的长期、中期、近期发展目标和任务。
二、议事决策。定期召开居民代表会议和居民会议,商讨本社区全体居民的重大事项和公益事业,并作出相关决定。
三、组织管理。由于居民委员
会直接面对的是广大居民,事情繁杂多样,按照居委会成员的说法是“下管垃圾桶,上管大总统”。显然,这些事情若全部让居民委员会来完成是不可能的,这就需要组织居民开展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的活动,就日常的居民自治事务进行管理。
四、协调沟通。居民委员会对内在本社区创造了和睦宁静的社区环境,对外代表居民与政府以及物业公司等进行谈判协调,维护居民的利益。
五、监督社区。定期听取社会工作者的工作汇报,检查工作落实情况,就其工作进行评议并提出工作建议。总体上说,居民委员会的功能就是服从和服务社区居民的意志和利益需求,集中精力做好居民的工作,把党和政府的意志及温暖带给千家万户,满足了群众的需求,也就稳定了基层社会。
5.社区居委会的基本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i匕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社区居委会的基本职责是:
(1)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社区成员的合法权益,教育社区居民依法履行应尽的义务,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在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下,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2)依法协助政府对社区服务、社会保障、社区治安、人民调解、社区卫生、计划生育、物业管理、社区环境等工作进行管理;—
(3)研究商议本社区发展规划,协调处理社区内涉及社区成员利益的重大事项。研究决定并办理本社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项,开展共驻共建,开发社区资源,管理和维护集体资产,筹措本社区公益事业资金;
(4)负责对社工专干的聘用和考核。建立健全社区工作站工作制度,明确社工专干岗位职责和竞聘上岗、考核、评议等程序;
(5)及时掌握和了解居民需求,向政府转达社情民意,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并提出建议;
(6)组织社区居民对政务服务工作在社区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评议。
6.社区居委会的地位和作用
社区居委会是我国城市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城市社区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1)社区居委会是实现人民民主的重要组织形式
根据《宪法》规定,广大人民拥有“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权利。社区居委会是城市居民实现民主权利的重要形式。社区居委会的自治性质决定了除个别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以外,社区居民和社区成员都有参与管理社区的权利,都有参与讨论决定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权利。通过社区居委会这一组织形式,进一步提高全体社区成员和居民群众的民主意识和参与意识,养成良好的民主习惯,依法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
(2)社区居委会是城市基层政权的重要依靠力量
城市基层政权组织,包括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关——街道办事处。基层政权部门不仅肩负着密切党群关系、政群关系的使命,而且需要发动群众来完成一系列行政工作和社会工作。在这个过程中,由于社区居委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具有广泛联系群众的基础,具备把党和政府各项工作任务落实到基层群众中去的功能,能更好发挥社区自治组织的优势,因此成为基层政权的依靠力量,发挥着协助政府做好与社区成员利益有关的社区服务、社区治安、社会福利、环境卫生、计划生育、人民调解、物业管理、社区文化体育、社区共建与协调等工作的功能,发挥着宣传贯彻国家法律、政策,教育居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的功能。实践证明,社区居委会是基层政权建设的基石,没有社区居委会协助政府开展工作,城市社会管理就难以顺利进行。
(3)社区居委会是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
密切党群关系、政群关系,既是党和政府的优良传统,又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社区居委会在党组织的领
导下,在政府的指导下,开展工作,架起党和政府与广大居民群众之间沟通的桥梁。社区居委会把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路线、法规传达给广大居民群众,又把居民群众的意见、要求和建议及时准确地反映给人民政府,不仅使党和政府能够通过社区居委会及时地倾听到群众的呼声,同时也使居民群众能够通过社区居委会了解、掌握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实践证明,社区居委会在党和政府和人民群众之间发挥着任何组织都无法替代的作用。
(4)社区居委会是两个文明建设的重要力量
社会主义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本内容。在城市管理和建设中,社区居委会发挥了不可忽视的作用。社区居委会开展的社区教育、社区文化、社区体育、社区卫生、社区服务、社区福利、维护社会治安等活动,不仅是城市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为城市经济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社会条件。
7.社区居委会应遵循的几个原则
(1)依法发展原则即城市基层群众自治发展必须充分利用现有的法律基础所提供的合法性资源,并严格遵循现有法律的规定。这既符合依法治国的要求,也符合城市基层群众自治发展走出传统模式发展的内在要求。只有这样,城市基层群众自治发展的每一项成果才能得到最有效地维护和保障。另一方面,也应该看到,尽管关于城市基层群众自治有了专门的法律,但是,作为一种有中国特色的政治生活,城市基层群众自治的实际运作涉及制度内外的方方面面,从这种政治生活的有效展开角度讲,城市基层群众自治现有的法律基础还是不够的,许多问题还没有系统的法律说明和规定,最典型的就是选举问题,所以,从推进城市基层群众自治发展的要求来看,我们还应该制定更为具体和详细的法律与法规,有些旧的法规,也必须依据形势的变化和需要进行修订,例如《治安保卫委员会暂行组织条例》、《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
(2)政党主导原则
前面的理论分析已说明,城市基层群众自治的发展需要有效的政党主导,在中国,这个主导力量就是中国共产党。不论在价值取向上还是在行为方式上,?政党主导都与政党控制有着本质的不同。政党主导,政党作为社会利益的代表者、维护者,通过法定的政治程序积极参与群众性的自治活动,以维护和实现社会的利益,保障群众自治的实现。有了有效的政党主导,城市基层群众自治也就有了自己政治基础。因此,城市基层群众自治的发展必须与社区党建紧密地结合起来,社区党建是城市基层群众自治发展的基础,而城市基层群众自治是社区党建发展重要途径和舞台。
(3)政权支持原则
虽然中国的城市基层群众自治是群众性的自治组织,但是,中国的政治与社会特点以及城市基层群众自治的历史与传统,都决定了中国的城市基层群众自治虽根基于社会,而且其最终发展也必须依赖于社会的发展与成熟,但是,由于它毕竟不是社会自发成长起来的,是政权体系培育的成果,所以在其发展的过程中,需要政权体系的有力支持,其中包括权力结构的调整、政治体制的变革、行政体制和行政过程的改善、社会管理模式的转变以及有效的财政支持等。有了政权支持,城
市基层群众自治发展就有了有效的体制基础和财政基础。
(4)自治主题原则
这是十分关键的一条原则,直接关系到城市基层群众自治发展的价值取向和最终定位的问题。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从根本意义上讲,城市基层群众自治的发展不是政治选择的结果,而是经济发展对政治要求的结果,因而,其发展的出发点
和目的与在20世纪50年代的发展有本质的不同。如果说20世纪50年代确立和发展城市基层群众自治更多的是一种巩固国家政权和发展人民民主的要求的话,那么今天的完善和发展城市基层群
众自治则更多是一种实现社会自主发展和发展人民民主的要求。显然,前者的出发点是国家政权巩固,而后者的出发点是社会发展。因此,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城市基层群众自治发展中,自治应是发展的主题,即一切的发展应该围绕着“扩大基层民主,保证人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管理自己的事情,创造自己的幸福生活”这个基本主题展开。
(5)渐进发展原则
中国毕竟是一个超大规模的社会,民主的制度基础和社会基础都还不雄厚。虽然城市基层群众自治是新时期中国民主政治建设的一个有效途径,但是它的发展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有一个过程。因此,不论从城市基层群众自治发展所面临的基础和条件来讲,还是从基层群众自治自身发展的现实逻辑来讲,中国的城市基层群众自治发展需要积极推进,但不能冒进,而必须走稳妥渐进的发展道路。这种发展模式会使进程减缓,但是会使整个过程走得扎扎实实。最终实现三自的目标。
8.社区居委会与街道办事处的关系
街道办事处与社区居委会之间的关系是指导与协调的关系。《城市街道办事处组织条例》规定,指导居委会的工作是街道办事处的三个任务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规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
关对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居民委员会协助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开展工作。”这也就是说,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之间的关系既不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也不是领导与指导双重并重的关系;既不是单纯的指导关系,也不是单纯的协助关系,而是街道办事处指导社区居委会,社区居委会协助街道办事处开展工作的关系。街道办事处有责任指导、支持和帮助社区居委会工作,社区居委会也有义务协助政府工作,并虚心接受街道办事处的指导。
9.社区居委会与社区党组织的关系
社区党组织与社区居委会的关系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上的领导,方针、政策上的领导。党的领导与居民自治都是为了充分保障居民群众的民主权利,调动广大居民的积极性,依靠居民群众办理有益于居民群众的事情,促进城市社会主义民主建设和两个文明建设。要真正达到这个目的,社区居委会就必须在自己的实际工作中自觉地服从党的政治领导,把接受党的领导和发展自治有机地结合起来,将自己的工作计划和重要活动及时向社区党组织汇报,让社区党组织了解各阶段的工作计划和要求,充分尊重社区党组织对居委会工作的领导核心作用。在各项自治活动中要充分依靠社区党组织的宣传教育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的威力,充分尊重社区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不断提高居民的觉悟,推动自己的工作。
社区党组织要保证和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社区居委会得到贯彻执行;同样要保证宪法、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在社区居委会的到贯彻执行。对社区居委会的重大问题要组织讨论,作出决定,要教育党员积极支持并参加居民群众的自治活动,保证各项任务的完成。这样才能实现社区党组织对社区居委会的政治领导。
10.社区居委会与物业管理的关系。
小区物业管理以管物为主,是企业行为,而社区居委会以管人为主,在本居民辖区具有法定的服务、管理和指导职能。因此,小区物业管理应在社区居委会的指导、监督下工作,两者的关系不能颠倒。小区物业管理人员可以参加社区居委会或社区管理委员会的工作,把物业管理作为整体社区发展的一个方面
第四篇:街道办事处与社区居委会职能定位关系探析
街道办事处与社区居委会职能定位关系探析
聂
敏
街道办、社区居委会在城市管理体系中处于最基层、最末端、最敏感的地位,也是与群众最贴近、最重要、最直接的诉求渠道。落实以民为本的执政理念和践行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主要依靠基层,也必须体现到基层。随着社会结构的变迁和经济社会的发展,原来的《城市街道办事处组织条例》(以下简称《街道办组织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居委会组织法》)某些方面已经不能适应时代发展变化的需要,尤其当社会正处在发展的新阶段和转型时期,大量“单位人”变成“社区人”、“社会人”,城市化进程中大量外来人员的涌入,加上人口老龄化趋势的加剧,加强基层组织的建设比以往更加迫切。长期以来街道办、居委会作为两级政府(市、区)、三级管理(市、区、街道)、四级网络(市、区、街道、社区居委会)城市管理体系中的重要环节,都面临着权责不清、有责无权、有事无费、行政压力过重等问题,“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成为他们日常工作的真实写照。
如何通过制度设计,进而逐步以法律化的方式明确界定街道办和社区居委会的地位和职责,实现“责、权、利”的统一,以便更好地为辖区居民服务,充分发挥基层组织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缓冲器和稳压器作用,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新的课题。
一、街道办与社区居委会的主要服务对象
随着社区建设发展的推进,街道办、社区居委会为社区居民服务的事项和范围在迅速扩大,主要服务对象是三类人群。
第一类:特殊人群。老年人、贫困低收入家庭、残疾人群是社区服务的重要对象。这些人群除了常态的服务,还需要有针对性的帮扶性服务。比如山洞街道60岁以上的老人已经超过550人,要在辖区推行社区养老或居家养老服务,建立医院、社区、家庭相结合,保健、医疗、福利相结合的养老社会化服务体系,这些服务大多数都要通过街道、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来实施。
第二类:外来人员。城市外来人员在社区常住人口中的比重不断加大,居住地与户籍分离等情况日益凸显。充分满足社区流动人员对公共服务的需求,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并规范对他们的管理,是当前社区管理和服务中面临的问题。在流动人员管理服务中必须发挥街道办、社区居委会的基层力量,加强对出租屋的管理,通过他们对流动人员信息登记、就业管理等实行全程服务。
第三类:社会人。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企业制度改革,大量“单位人”转变为“社会人”,对这些人的社会管理和许多公共服务、社会福利等也都逐步由单位转向社区。这些问题依法、合理的解决,是社会和谐稳定的坚实基础,但对其服务和社会福利的范围、标准、程序及渠道方面目前立法的规定还不明确。
二、街道办与社区居委会关系不明职责不清
街道办和居委会除了面对的服务人群急剧增加外,管理事项也越来越多。街道办现在成了涵盖居民、民政、治安、安全、消防、市容环卫、食品、卫生、人防、计生、劳动、市场管理、社区服务等多项管理职能的综合性管理机构。随着新型社会问题不断增多,在流动人员管理、城市污染治理、社会救助、医疗救助等方面对基层管理的需求也不断加大。如东部发达地区的有些街道办要担负一百多项任务和职能。
街道办的任务如此重,社区居委会的工作又是什么样的呢?随着我国公共服务型政府的构建,要求政府管理重心下移,一些基层政府包括街道办直接向社区居委会分派行政任务的现象不断增多,社区居委会“行政化”的趋势不断被强化,实际上充当了一级政府或者说政府“一条腿”的角色。
当前,街道办工作一直存在着多头管理、运作艰难的问题,街道办与政府、街道办与政府职能部门及其驻街派出机构之间、街道办内部,以及街道办与辖区内各类社会组织和居民之间的关系都有待理顺;而社区居委会和社区的关系、居委会与物业管理公司的关系也变得“剪不断、说不清、理不顺”。职责定位不清,甚至导致了街道办与社区居委会在角色、功能、任务上的冲突:街道将大部分工作放到社区居委会,社区居委会也在经费、用房等方面难以摆脱对街道办的依赖。很多群众都习惯将街道办与社区居委会混为一谈。社区居委会没有也无法发挥好自治组织的作用,街道也难履行好管理的职能。
三、理顺街道办与社区居委会职能的对策
街道办事处是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在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的法律地位在理论上是清楚的,实际实践中应该进一步明确街道办事处的设立、变更或者撤销的法定程序要求,明确街道办事处工作机构设置和经费来源渠道的法律保障。通过立法明确工作职责,准确定位街道办事处的职能:一是明确街道办事处不再承担经济发展及经济管理的职能;二是强化其社会公共服务、居民事务、城市管理方面的职能;三是根据政府行政管理的实际需要协助有关职能部门开展行政执法,发现问题及时告知有关政府职能部门处理,或者为部门执法提供相关基本情况,协助做好居民教育、救济工作,协助维持秩序;四是对于确有必要委托街道行使的行政管理职权,应当有明确法律法规依据或经过严格的委托程序,并明确委托范围和委托形式(书面委托协议)。理顺行政关系,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明确政府监督、指导、统筹、协调、考核街道办事处工作,以及街道办事处与有关政府职能部门及其派出机构的协作、配合的工作机制。社区居委会:要从立法上确立居委会的独立法人资格,并进一步完善社区居委会选举制度。建议从强化自主性、弱化行政性入手,分三类明确居委会工作职责:第一类是法定的专属职责,如组织社区义工,开展社区服务,美化社区环境,发展社区教育、体育、卫生、文化等。第二类是受政府、政府职能部门或者其他社会组织委托的事务,如代为办理有关受理、送达材料等。其他单位和组织,尤其是基层政府、政府部门在向居委会进行事务委托时,应当提供必要的办公经费和业务培训,双方应当签订委托协议,明确权利、责任,政府也可向居委会“购买服务”。第三类是需要与其他单位组织互相配合、协调完成的工作。这类工作在实践中大量存在,如协助政府部门进行社会救助、福利、保障;建设公建配套设施,配置公共服务资源;落实计划生育、应急、抢险救灾等方面的事务。要在分工明确的前提下,通过建立健全合作、联动机制,形成合力,促成社会管理的统一和协调。针对不同的职责,还应当保障社区居委会相应的自主决策权、(事前、事后)知情权、建议权、拒绝权、监督权、考核权等权力,使社区居委会在工作中有权、有责,权责一致。
街道办和社区居委会在密切政府与群众关系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一定要通过立法,让二者有权、有责、有分工,避免事权交叉,才能形成合力,有效提高城市管理服务效率。通过城市基层的创新改革,让街道办和社区居委会在管理城市、服务群众、稳定社会三大任务中各负其责,行政责权明确了,服务水平到位了,居民办事方便了,从而夯实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
(作者系山洞街道办事处主任)(责任编辑:明朗)
第五篇:2011社区工作者考试大纲整理
1什么是社区?
指居住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人们结成多种社会关系和社会群体,从事各种社会活动所构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社区的分类与功能?按照省去返回的主要功能划分社区;工业社区、商业社区、农业社区、文化社区、军事社区。按照社区结构及特点划分社区;农业社区和城市(城镇)社区。根据社区经济发达和富裕程度划分社区类型;发达社区、贫民社区、中产者社区、富人社区等。按照社区是否具有地域划分社区类型;地域性社区和非地域性社区一句社区的空间地域范围和人口划分社区类型;巨型、大型、中型、小型和微型。6 按照社区形成方式划分社区类型;自然社区、法定社区。按照社区社会工作服务对象划分社区类型;地域社区、功能社区。
社区功能社区执行生产、分配和消费功能省去有社会化功能,将省会主流知识、省会价值和行为模式传递到个人。社区执行社会控制功能,通过社区组织影响其成员的行为模式,使社区成员遵守其行为规范。社区是社会参与的场所。社区有互相扶助的功能,照顾病者、交换劳动、帮助家庭解脱经济贫困是社区存在的最原始功能之一。社区工作的含义
社区工作是以社区为对象的社会工作介入手法,其介入行动的形式或类型可以是政策或项目的创新修正,也可以是一个新的计划开始启动。社区工也是一个有计划的改变过程。它通过组织社区成员参与集体行动去界定社区需要,并挖掘社区资源,合力解决社区问题,改善生活环境及生活质量。在参与过程中,让社区成员简历对社区归属感和认同感,培养其自助、互助与自决的精神,提升他们在社区参与及影响决策方面的能力和意识,发挥其潜能。社区工作的主要目标是满足社区需要,解决社区问题,实现社区公正。
4社区工作的目标与专业特征
省去工作的目标可以分为总体目标和具体目标。就总体目标的分类基本遵循了罗斯曼和托马斯的两种分法。
具体目标分类,省去工作包括以下几个主要方面;1推动社区居民参与解决自己的问题。提升社区居民的社会意识。培养互相关怀和社区照顾的美德。善于利用社区资源以满足社区需要。追求权力和资源的公平分配,调整或改善社会关系,减少社会冲同。发挥居民的潜能,发掘并培养社区领导人才。增强社区的凝聚力
社区工作的专业特征以社区为对象采用结构导向的视角分析问题介入问题的层面更为宏观设计政治范畴善于反思和批判社区工作的功能 社会福利功能 社会服务功能 合理配置社区资源,出尽人的全面发展的功能社会控制与社会稳定的功能社区工作的基本原则组织原则教育原则注重全面利益注重平衡发展注重社区自助注重工作生根注重区域性的配合计划注重预防性的服务工作社区工作相关的政策、法律、法规
另:
1、注意“以人为中心”的发展目标
2、因应社区的现有情况,计划工作步伐
3、尊重社区自决
4、强调居民的自动参与
5、广泛及包容性的社区参与民主及理性的社区行动形式。
6、民主及理性的社区行动形式
另2:
1.坚持以人为本
2.坚持社会化
3.坚持分类指导
主要任务。通过努力,逐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覆盖社区全体成员、服务主体多元、服务功能完善、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较高的社区服务体系,努力实现社区居民困有所助、难有所帮、需有所应。
社区工作的相关政策、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级人民政府组织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