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关于处置突发性和群体性事件工作制度(最终版)
关于处置突发性和群体性事件工作制度
为预防和妥善处置群体性突发事件,维护正常工作秩序和社会的和谐稳定,根据相关法律制定本应急预案。
一、工作原则
处置群体性事件总的要求是:发现得早,化解得了,控制得住,处置得好。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岗位责任制,由引发事件的相关责任部门负责解决。
2、预防为主、防患未然。坚持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在充分考虑群众利益、取得群众理解和支持的基础上,制定和出台各项政策措施;加强并规范信访工作,从源头上防止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群体性突发事件发生;建立健全社会稳定预警工作机制,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将事件控制在萌芽阶段,及时消除诱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各种因素。
3、依法处置,防止激化。坚持依法行政、依法处置,注意工作方法和策略,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和宣传、协商、调解等方法处置群体性突发事件,加强对群众的说服教育,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解决矛盾,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
4、快速反应,相互配合。群体性突发事件发生后,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严格落实应急处置工作责任制,和有关部门联系,及时获得配合和支持,要相互协作、相互配合,并确保信息收集、情况报告、指挥处置等各环节的紧密衔接,在最短的时间内控制事态。对发生暴力行为、严重损害社会治安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群体性事件,要及时、果断采取措施,坚决制止违法行为,尽快平息事态。
5、加强教育,正确引导。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要将法制宣传、教育疏导工作贯穿事件处置的整个过程。教育群众遵守法律法规,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通过合法、正当渠道和方式反映问题。
6、连续性与阶段性相结合。事前处置做到信息反应灵敏,事中处置做到依法、及时、稳妥,事后处置做到精确处理,追踪掌控。
二、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因本机关行为而引发的和按属地原则应由本局处置的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群体性突发事件主要包括下列
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扰乱社会治安秩序的群体性行为,以及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群体性行为:
1、大规模集体上访;
2、人数较多的非法集会、游行、示威;
3、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罢工;
4、影响社会稳定的非法宗教活动;
5、聚众围堵、冲击局机关、要害部门、重要场所的;
6、计生检查、执法活动中发生的群体性突发事件;
7、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活动或行为。
三、组织机构与职责
1、领导机构与职责
成立处置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应急领导小组),局长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本局机关各部室负责人为成员。
主要职责:(1)统一领导、指挥、协调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2)决定事件处置决策和应对措施,指挥、协调有关部门、单位组织实施;(3)决定启动和终止应急预案;(4)对在预防和处置群体性突发事件工作中因失职、渎职或其他原因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其责任。
2、日常工作机构与职责
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主要职责:(1)组织制定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有关制度和措施;(2)负责收集、整理、上报信息;(3)开展调研工作,对改进、加强预防和处置群体性突发事件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4)传达应急领导小组指令,通知相关单位、部门工作到现场做工作;(5)处理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现场处置
1、凡出现涉及本单位、本部门工作的群体性突发事件苗头或群体性事件尚处在酝酿过程中的,由直接涉事单位或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出面做好化解疏导工作,听取群众意见和要求,应当解决的要明确答复群众;不能解决的,要说明原因,讲清道理,并做好思想教育和法制宣传工作,化解矛盾,避免事态扩大。同时,要将工作情况及时报应急领导小组,并准备好处置预案。
2、群体性事件发生后,涉及单位或部门的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在接应急办通知后15分钟内到达现场指挥、处置。现场的协调和秩序维护由公安部门负责,现场公共财产保全由办公室负责,现场接访对话由局信访办和涉及单位或部门负责,对外接待及新闻报导工作由办公室负责。
3、尽快控制事态的发展。负责现场处置工作的工作人员应诚恳听取群众代表的意见和要求,面对面地做群众的工作,对群众提出的要求,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当场表明解决问题的态度;无法当场明确表态解决的,责成涉事单位或部门限期研究解决;对确因决策失误或者工作不力而侵害群众利益的,据实向群众讲明情况,公开承认失误,尽快予以纠正;对群众提出的不合理要求,讲清道理,耐心细致地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和说服教育工作。稳定群众情绪,及时疏导化解矛盾和冲突,控制事态发展。
4、查明挑头人或组织者,现场处置领导要亲自与其谈话,表明态度,进行思想工作和法制教育。
5、对煽动群众闹事、散布谣言的,派出所要依法予以训诫,视现场情况强行将其带离,并及时收集证据,为事后处理做准备。
四、善后工作
群体性事件现场事态平息后,对已经承诺解决的问题,必须尽快解决到位,不得搞虚假承诺或者久拖不决。对法律法规和政策有明确规定而没有落实到位的,办公室要加强监督检查,督促有关单位或部门加以落实;对群众因不了解有关规定而存在误解的,要说明真相,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和法制教育工作;对有关规定不够完善的,及时修改完善。坚决避免违背承诺、失信于民,重新引发群体性事件。
五、防范预警
1、定期开展不稳定因素的排查、调处、化解,及时发现和掌握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严格落实责任制,全力及时化解,切实将不稳定因素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要高度重视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认真听取群众的意见,并依法按政策研究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
2、对存在不稳定因素的方面要落实责任单位或部门、责任人,提出及时化解、消除隐患的工作要求,并加以督促,切实做到责任不落实不放过,工作不到位不放过,隐患不排除不放过,限期解决问题,消除隐患。
3、对不稳定因素进行定期分析、研究处置对策,制定有针对性的处置预案,做到预防在先,防止和减少群体性突发性事件
永安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二〇〇八年五月九日
第二篇:处置突发性事件和群体性纠纷
处置突发性事件和群体性纠纷
应急预案
为认真落实《人民调解组织条例》和《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发挥人民调解组织在调处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的作用,提高对突发性事件或群体性事件的处置能力,加强对处置这类事件的组织指挥和综合调解水平,确保迅速有效地处置各类矛盾纠纷,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辖区稳定。结合街道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司法部两个文件为依据,按照“属地调处,快速反应,教育疏导,依法调解,维护稳定”的原则,力争把较大的民间纠纷以及突发性事件、群体性事件解决在萌芽状态,防止事态扩大和恶化,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扎实推进平安建设,维护社会稳定。
二、工作原则
(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党工委对本辖区内人民内部矛盾,以及突发性事件或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工作负总责。具体处置过程中,司法所对因民间纠纷引起的人民内部矛盾、突发性事件或群体性事件负责,社区调委会负责对本辖区内的各类矛盾纠纷进行调处。
(二)预防为主,化解矛盾。坚持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建立健全矛盾纠纷和不安定因素预警机制,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将事件控制在基层,控制在萌芽阶段。
(三)依法调处,防止激化。坚持依法处置、疏导教育的调解方针,自觉维护法律法规的权威性和政策的严肃性。注意工作方法和策略,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教育等手段和宣传、协商、调解等方法处置较大的民间纠纷、突发性事件、群体性事件,加强对群众的说服教育,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和解决矛盾,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
(四)快速反应,相互配合。较大的民间纠纷和突发性事件、群体性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和社区要相互协作、密切配合,并确保信息收集、情况报告、指挥处置等各环节的紧密衔接,在最短的时间内控制事态;应切实加强信息的沟通和交流,为党工委科学决策提供可靠依据。如一时难以控制,应立即向上级有关领导和部门报告,寻求解决办法。
(五)加强教育,正确引导。预防和处置民间纠纷和突发性事件、群体性事件,要将法制宣传、教育疏导工作贯穿事件处置的整个过程。要通过各种方式和手段,广泛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教育群众遵守法律法规,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通过合法、正当渠道和方式反映问题。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辖区内所发生的由民间纠纷引起的突发性事件和群体性事件、以及跨区域的重大疑难纠纷。包括家庭纠纷、邻里纠纷、各类劳资纠纷引起的重大事件或工伤事故、集体访等。
四、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一)街道设立应急处置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街道司法所。应急处置领导小组负责人由街道领导担任,成员由事件涉及的有关单位、有关社区调委会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组成。
(二)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统一领导、指挥、协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确定成员之间的应急处置工作职责及具体分工;决定事件处置决策和应对措施;指挥、协调有关部门、社区组织实施;研究解决事件处置过程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三)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成员的主要职责
制定本社区处置较大的民间纠纷、跨区域的疑难纠纷、突发性事件或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参与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的指挥、决策;并根据本社区调委会的职责具体负责某项工作的开展;协调纠纷发生地有关部门尽快地解决群众的合理要求。
五、预警机制
(一)预警信息收集掌握
街道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社区调委会要制订针对较大的民间纠纷、跨区域的疑难纠纷、突发性事件和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有效预防、预警和处置措施,建立高效、灵敏的信息网络,加强对社会不稳定因素的掌握和研究,逐步形成完善的预警工作机制。对可能发生突发性事件和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信息,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
(二)预警信息报送范围
相关信息报送要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分级负责、归口报送的原则,对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苗头性问题、正在发生或已经发生的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及其起因动态、处置措施、处置情况进行报送。不迟报、不漏报、不瞒报。报送的主要内容如下:
1、民间纠纷可能转化为刑事案件的;
2、各类群体性事件;
3、社区内由民间纠纷引起的各类突发性事件;
4、跨区域的疑难纠纷;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体访:(1)赴杭、进京上访及苗头;
(2)有五人以上去市、区有关部门上访的;(3)行为激烈,妨碍机关工作秩序的;(4)其他可能或正在影响社区稳定的事件。
(三)预警信息报送形式
墙门信息员或居民骨干可报送至社区或社区调委会,各社区调委会的相关人员应报送联居领导、联居干部或街道司法所,街道相关人员得到信息后必须立即上报街道主要领导,并报送上级有关部门。紧急情况可电话报告,然后再补报书面材料。重大事项可直接报送街道主要领导。
(四)报送时限及内容
各类较大的民间纠纷、跨区域的疑难纠纷和重大事件、群体性事件发生后,发生社区应立即报送,处置情况随时报送。报送内容为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或人员、起因、简要情况、发展方向等。
六、处理原则
(一)“属地管理”原则。对一般性事件,应在社区党委(总支)统一领导下,相关调委会为主处理;规模较大、危害严重的事件,由街道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统一负责处理,同时立即报上级有关部门,并会同有关社区及市、区有关部门进行统一协调和处理。
(二)教育疏导原则。事件发生后,针对参与者对立情绪强烈、言行偏激的情况,在处理过程中要本着“宜缓不宜急,宜解不宜结,宜散不宜聚”方针,冷静观察,准确判断,坚持教育疏导为主,有针对性地宣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通过说服教育、劝阻、制止等手段,控制局势,严防事态恶化,维护正常社会秩序。
(三)快速反应原则。事件发生后,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成员应快速赶赴现场处理。根据实际情况,迅速作出判断,在街道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和协调下,实施处置行动,控制局势。
(四)分级处理原则。事件发生后,根据事件的规模、激烈程度,确定负责处理人员,组织和协调有关社区和人员到现场实行处置行动。
七、后续工作
(一)尽量解决实际问题。事件平息后,有关社区和相关人员必须做好群众的思想工作,对有关单位或人员承诺解决的问题,必须尽快协调解决到位;对群众因不了解有关政策规定而存在误解的,要做好深入细致的宣传解释工作。
(二)加强督查回访。由街道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群体性事件后续工作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事件发生后,要及时做好回访工作,了解动态信息,调整工作措施,及时妥善解决。
(三)总结经验教训。对发生的事件,要认真分析其原因、发展过程。在总结经验教训的基础上,举一反三,提出今后处理这类事件的应急办法,提高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的水平和能力,并向党工委提出合理的建议。
第三篇:处置群体性事件和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
************ 处置群体性事件和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
为妥善处置群体性突发事件,维护正常工作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委、*政府关于印发《*市*区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工作应急预案》的通知(*字【*】*字),结合我单位职责,制定本应急预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委、*政府统一领导,以维护社会稳定和治安秩序为目标,为防止聚众打砸抢烧、严重堵塞交通、围堵冲击党政机关等为重点,正确区分和处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力争把事态制止于施法状态,控制在尽可能小的局部范围内,尽最大努力确保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财产安全,确实维护政治稳定和社会稳定。
二、适应范围
(一)人数较多的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事件;
(二)聚众干扰、阻挠区内重点工程建设施工和运行的事件;
(三)聚众围堵、冲击党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其他要害部门或单位的事件;
(四)聚众赌塞公共交通,破坏公共交通秩序或非法占据公共场所的事件;
(五)聚众哄抢重点工程物质以及其他公私财物的事件;
(六)在重大节庆、文娱、商贸等活动中或在其他人流密集场所聚众滋事,制造混乱或 破坏公共设施的事件;
(七)较大规模的聚众械斗事件;
(八)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社会秩序的其他群体性事件。
三、应急反应、处置分工和组织指挥
(一)应急反应及处置分工
重大群体性突发事件发生后,开发区管委会应迅速了解情况,并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市稳定办,并上报市政府。
凡发生在辖区内的群体性突发事件,原则上由开发区自行处置;群体性突发事件发生在开发区与周边区域之间的,或虽发生在辖区内,但持续时间较长,影响恶劣的或参与人数在100人以上,自行处置有极大困难,需要区里指导、协调处置或增派力量的,开发区应向区里报告;到区100人以下的一般性上访原则上应由事发单位和开发区在区信访局的参与下直接处置;凡发生辖区内人员到省进京集体上访,经上级稳定办或信访局通报需赴省到京接访的,开发区分管领导及相关人员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达指定地点负责接访。
(二)组织指挥
在区党委、管委的领导下,由“丰南经济开发区处置重大群体性突发事件领导小组”负责开发区内重大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组织协调工作。当发生重大群体性突发事件
时,按照党委、管委领导的分工,由党委、管委的分管领导任组长,党委、管委会其他相关领导协助,以及管委会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组成“丰南经济开发区处置重大群体性突发事件领导小组”,开展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具体分工如下:①属企业相关原因而引发的群体性突发事件,由分管企业的管委会领导任突发事件领导小组组长(外资企业由分管外资企业的领导任组长),其他相关领导配合,分管综治工作的领导要加强指导,由经发局为责任部门,其他相关部门协助,经发局等责任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必须在突发事件发生后的10分钟内集合完毕,在领导小组的指挥下,由分管领导带领赶赴现场实施处置;②属土地征用、居民拆迁、欠付工程款等原因引发的群体性突发事件,由分管建设的管委会领导任突发事件领导小组组长,其他相关领导配合,由土地所为责任部门,其他相关部门配合协助。建设局等责任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必须在突发事件发生后的10分钟内集合完毕,在领导小组指挥下,由分管领导带领赶赴现场实施处置。
以上各部门在处置过程中,必须在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情报信息和综合协调组、突发事件现场处置工作组和突发事件现场处置指导组。
1、情报信息和综合协调组
情报信息和综合协调小组的职责任务:①及时、准确掌
握群体性突发事件的苗头,动向和发展趋势,为管委会处置突发事件领导小组提供决策依据;②传达管委会处置突发事件领导小组对事件处置的指示、指令;③协调区内有关各部门参与现场处置工作。
2、突发事件现场处置工作组
突发事件现场处置工作组职责:①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开展政策法制教育,进行对话、劝阻、疏导、缓解和消除群众对立情绪;②深入事发现场,对上访、闹事人群予以监控,收集、整理事件中违法犯罪活动证据;③对事发现场煽动闹事者,进行打、砸、抢、烧的违法犯罪分子采取必要的手段予以制止;④维护现场交通秩序,对人群密集和交通堵塞的路段、场所采取有力措施及时疏导,确保畅通;⑤对现场实施新闻管制。
3、突发事件现场处置指导组工作职责及分工
现场处置指导小组工作职责:①指导事发地、事发单位做好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协调开发区有关部门、事件涉及的相关社区或部门,协调、配合事发地、事发单位开展处置工作;根据管委会处置突发事件领导小组的指令,组织处置事发单位无力处置的群体性突发事件。②分工:突发事件处置指导工作由处置突发事件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工作由情报信息和综合协调组负责;党委、管委会视情牵头协调,组织对重大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但现场处置应在突
发事件领导小组的指挥下以事发单位及有关基层组织为主组织实施。
四、突发事件处置原则、要求及纪律
(一)对因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要尽量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要积极稳妥地处理好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从源头上减少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发生,对重大隐患苗头、信息必须严格按照维稳情报信息4A级管理制度逐级报告,不得迟报、漏报、乱报、瞒报。
(二)处置群体性突发事件要慎用警力、慎用武器警械、慎用强制措施,坚决防止因处置方法不当而激化矛盾,扩大事态。
(三)对因企业改制职工下岗、生活困难、拖欠工资、“三乱”、城市管理、居民拆迁、居民安置等问题引发的群体性突发事件,要尽量劝阻疏导,多做化解工作,不能简单地以治安问题进行处理或轻率地采取强制措施。
(四)对冲击党政机关、阻塞交通的群体性事件,要以减少损失、避免伤亡、尽快恢复秩序和交通为原则,果断快速处置。当发生上述情况时,在及时向上级报告、请示的同时,塞阻交通情形必须在20分钟内无条件强行带离现场或予以驱散;围堵、冲击党政机关及要害部门(单位)和阻塞公路干线(包括国道、省道、区内主要街道)情形必须在30分钟内恢复正常秩序。
(五)对敌对势力,敌对分子插手利用人民内部矛盾的违法活动,对有打、砸、抢、烧行为的闹事者,要把握时机,严厉打击,依法严惩,但要尽量缩小打击面。
(六)要服从命令,听从指挥。辖区内发生重大群体性突发事件,管委会相关部门和事发社区及事发单位应随时听候处置突发事件领导小组调遗,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凡发生区内人员集体上访、闹事,接到管委会处置突发事件领导小组通报和指令后,党委、管委会有关部门(单位)必须立即在处置突发事件领导小组指挥下,组成有力的工作班子在10分钟内赶赴现场开展化解处置工作。
(七)要严格新闻纪律。对群体性突发事件一般不得宣传,确需作正面宣传报导的,由党委、管委决定,并报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批准,严防因舆论导向不当恶化事态,影响和引发新的矛盾问题。
(八)凡拒不执行党委、管委会处置突发事件领导小组指令或化解处置工作不及时、不到位而导致事态进一步扩大,造成恶劣影响的相关领导、相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严格追究相关领导、部门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单位
5月29日
第四篇:政府处置突发性群体性事件方案
为及时、妥善地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确保全县社会政治稳定,根据中、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此预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按照维稳工作八项工作机制的要求,由党政“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一岗双责,层层落实责任,深入排查调处不稳定因素,千方百计消除各种不稳定隐患,确保全县社会政治稳定,为全县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地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工作目标:积极防范和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努力化解矛盾,减少群体性事件发生。发生群体性事件时,要做到反应迅速,临阵不乱,分工协作,处置果断,确保稳定。
二、指挥机构和职责任务
处置重大、重特大突发群体性事件时,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县委书记或县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处置一般突发群体性事件时,按照业务分工由县委分管领导或县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由事件主管部门、县公安局等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
县突发群体性事件应急指挥部的职责是:在突发群体性事件预警时,立即指令相关部门进入预警状态;在突发群体性事件发生时,迅速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的应急处置;决定并公布应急处置的具体工作方案;负责应急处置的指挥调度。
突发群体性事件主管部门是预防和处置突发群体性事件的责任主体和日常工作机构。其职责是:负责组织实施有关突发群体性事件的预防、监测、报告等工作;编制和完善突发群体性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在事件发生后作为专项应急指挥部的办公室,按照规定的职责组织实施应急工作。
在县突发群体性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和协调下,按照“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原则,县直有关部门(包括应急保障部门)和乡镇党委、政府按照各自职责,迅速启动应急联动机制,共同实施应急处置预案。
县公安局负责组织突发群体性事件的应急治安保障工作,会同县武装部、武警中队、民兵预备役营完善应急治安保障方案,明确在应急状态下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各项措施办法。
各乡镇党委、政府要建立相应的突发群体性事件领导机构和各自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群体性事件的应对工作。
县委维护社会稳定工作领导小组是全县突发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领导机构,下设办公室,作为日常办事机构
三、处置群体性事件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人为本,化解矛盾。坚持以人为本,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利益,依法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
(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群体性事件原则上由发生地的乡镇党委、政府负责处置,必要时上级党委、政府直接负责处置,或派员到现场指导处置。处置较大以上群体性事件必须设立临时应急处置机构。在具体处置过程中,按照“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落实岗位责任制,明确指挥员及其权限。
(三)依法、按政策办事。在处置群体性事件过程中,要严格依法、按政策办事,切实维护好法律法规的权威性和政策的严肃性。
(四)快速反应,密切配合。群体性事件发生后,相关地政府应迅速启动应急预案,严格落实应急处置工作责任制。上级有关部门应及时予以配合和支持。当地政府与上级有关部门要相互协作、相互配合,确保信息收集、情况报告、指挥处置等各环节的紧密衔接,在最短时间内控制事态。
(五)教育疏导,防止激化。要讲究工作方法和策略,综合运用政策、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协商、调解、疏导、听证等方法,引导群众合法、理性地表达利益诉求,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要把法制宣传和教育疏导工作贯穿处置工作的全过程,通过新闻公告、现场广播、印发通告等方式,广泛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教育群众遵守法律法规,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六)慎用警力,慎用强制措施,慎用警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警力使用妥善处置因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的意见》的有关规定,党委、政府要根据群体性事件的起因、规模、影响及现场情势和危害程度,决定是否动用处置性警力、是否采取强制性措施以及采取何种强制性措施、是否使用警械以及使用何种警械。既要防止因警力和强制措施使用不当而激化矛盾,也要防止当用不用而使事态失控。处置群体性事件,一般不采取强制措施。对严重影响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可以依法使用警棍、盾牌、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等必要的驱逐性或制服性警械。一线民警不准携带、使用杀伤性武器。在使用强制措施和警械前,必须以广播、通告等方式,明确告知现场群众,防止发生意外伤亡。
(七)依法及时,果断处置。对围堵冲击党政军机关、要害部门、重点部位,阻塞交通要道以及打、砸、抢、烧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违法犯罪活动,应立即采取果断措施,控制局势,消除危害,平息事态。
四、责任分工
各级各部门在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工作中,要认真履行职责,分工协作,相互配合,顾全大局,确保稳定。
(一)因企业改制中出现的影响社会稳定问题,由政府分管副县长负责,企业主管部门牵头,发改委、经委、财政、国资、劳动保障、工会、法院等部门共同负责处理。
(二)社会保障方面出现的影响社会稳定问题,由政府分管副县长负责,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牵头,财政、经委、民政、人事、工会等相关部门共同负责处理。
(三)农村和农业方面出现的影响社会稳定问题,由政府分管副县长负责,农办和农业局牵头,纪检监察机关和财政、物价、法制等相关部门共同负责处理。
(四)因集资款、“三会一社”(农村合作基金会、工商联经济互助会、工商局个体私营经济互助会、供销社社员股金)债券、存储款等不能正常兑付和金融诈骗等引发的影响社会稳定问题,由政府分管副县长负责,由发生问题单位的主管部门牵头,金融、财政、法院、公安、经委、发改委、相关乡镇以及其他涉及部门共同负责处理。
(五)因土地、山林、草场、水利等边界权属纠纷引发的影响社会稳定问题,由政府分管副县长负责,民政部门牵头,国土资源、林业、农业、畜牧、水利等部门共同负责处理。
(六)学校教育方面出现的影响社会稳定问题,由政府分管副县长负责,教育局牵头,人事部门与相关学校及其主管部门共同负责处理。
(七)因民族、宗教问题引发的影响社会稳定问题,由县委分管领导负责,统战部牵头,民宗科等相关部门共同负责处理。
(八)城市建设、拆迁安置、建筑工程质量、物业管理和土地征用等方面出现的影响社会稳定问题,由政府分管副县长负责,建设局或国土资源局牵头,规划、房管、项目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共同负责处理。
(九)因“法轮功”等邪教组织活动引发的影响社会稳定问题,由县委分管领导负责,防邪办牵头,公安、司法、组织、宣传等有关部门共同负责处理。
(十)因资源开发和环境污染等引发的影响社会稳定问题,由政府分管副县长负责,国土资源局或环保局牵头,农业、林业、水利、旅游等有关部门共同负责处理。
(十一)因治安和涉外关系引发的影响社会稳定问题,由政府分管副县长负责,公安局、外办分别牵头,相关部门共同负责处理。
(十二)因宣传报道、新闻出版、文化活动等引发的影响社会稳定问题,由县委分管领导负责,宣传部牵头,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工商等有关部门共同负责处理。
(十三)市或外地在射单位、外来企业和县属企事业单位发生的影响社会稳定问题,由其所在乡镇政府牵头,该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和县直有关部门共同负责处理。
(十四)应当纳入司法渠道解决的影响社会稳定问题,由县委分管领导负责,政法委牵头,政法各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积极、妥善地依法处理,做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
(十五)其他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由县委维稳办责成相关乡镇或部门负责处理。
县委、县府以文件、会议纪要等形式,对某项具体维稳工作的责任领导、牵头单位、协办单位作出另行规定和要求的按其规定执行。
五、及时报送反馈群体性事件相关信息
处置情况报送必须及时、客观、准确,不得迟报、漏报、瞒报。在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一)特别重大、重大群体性事件发生后,或者在其他群体性事件有可能升级为重大以上群体性事件的情况下,事发地的党委、政府、维稳办和主管部门应在1小时内将有关情况报告县委、县政府和县委维稳办,县委、县政府、县委维稳办应在2小时内将有关情况上报市委、市政府和市委维稳办。对一时难以确定事件危害程度和可能有升级趋势的,也必须在第一时间逐级上报主要信息。
(二)上报的处置情况信息应包括以下内容: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和观场情况;事件的经过、参与人数、围观人数及人员伤亡数、财产损失情况;事件发生的原因;事件发展趋势的分析、预测;采取的有效措施、效果及下一步工作方案;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六、做好现场处置,防止事态失控
群体性事件发生后,各级党委、政府领导和涉事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人要面对面做群众工作,听取群众意见,疏导群众情绪,积极化解矛盾和冲突,尽快平息事态。对群众提出的要求,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要当场表明解决问题的态度;无法当场明确表态解决的,责成相关部门(单位)限期研究解决;对确因决策失误或工作不力而损害群众利益的,应向群众讲明情况,公开承认失误,尽快予以纠正,并对有关责任人尽快给予严肃处理,及时公布处理情况;对群众提出的不合理要求,应讲清道理,耐心细致地做好说服教育工作。异地群众聚集形成群体性事件的,所属地的党委、政府也应迅速组织工作组赶赴现场,配合当地党委、政府开展疏导、化解和劝返工作。
凡城区发生30人以上群体性集访,第一接待部门必须在15分钟内赶到现场进行处置,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并通知有关乡镇、部门的主管领导到场处理,太和镇、有关县直部门在接到通知15分钟内必须赶到现场,其余有关乡镇在接到通知1小时内必须赶到现场,并及时稳妥处置好群众集体上访事件。
出现到县委、县政府等机关集体上访事件,由县级机关值班领导负责接待,并及时通知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县委或县政府分管领导、上访群众所在单位的党、政、工、青、妇等主要负责同志和主管部门负责同志应快速主动赶赴现场,做好教育疏导工作。县级值班领导或县分管领导应视情况召集相关单位负责同志听取群众代表意见,研究处置办法,并将情况及时报告县委、县府主要领导。
发现县内群众、职工意欲集体到中、省、市级领导机关上访、上书等苗头,有关乡镇和县直部门应做好控制、劝阻、拦截工作,防止集体越级上访事件的发生。一旦发现县内群众、职工集体到中、省、市级领导机关上访,集体上访群众所在地乡镇、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应迅速赶到现场,靠前指挥,协调有关方面,做好集体上访群众劝解疏导工作,并安全带回。
处置群体性事件,公安部门可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下列管制性措施:
(一)封闭现场和相关地区。
(二)设置隔离带和警戒线,划定警戒区域。
(三)实行区域性交通管制。
(四)守护重点目标。
(五)查验现场可疑人员身份,检查可疑人员随身携带的物品。
(六)对未经现场指挥部有关领导批准在事件现场进行录音、录像、拍照、采访、报道等行为予以制止。
根据现场情况,公安机关可依法采取下列强制性措施:
(一)发布命令或通告,责令无关人员立即离开现场,责令组织者立即解散队伍,责令聚集人员在限定时间内迅速疏散。
(二)对超过限定时间仍滞留现场的人员,可以强行驱散,但应避免造成人员伤亡。
(三)对经强行驱散仍拒不离去的人员或者进行煽动、组织、指挥的人员,可以视情况采取强制措施。
(四)对正在进行打、砸、抢、烧的人员,应立即制止并强行带离现场。
(五)对非法携带的武器、管制刀具、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和用于非法宣传、煽动的工具、标语、传单等物品予以收缴,并依法处理有关人员。
公安部门处置群体性事件确需采取强制措施的,必须对象准确、基本证据确凿,同时要做到控得住、带得出,妥善控制现场,不能因采取强制性措施激化矛盾,扩大事态。但对组织、煽动、串联、挑起群体性事件的为首分子、骨干分子和积极参与者,公安部门应予以训诫,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对造成严重后果并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七、做好后续工作
群体性事件现场处置后,必须做好以下后续工作:
(一)清理现场,撤除路障,解除现场管制和交通管制,恢复社会秩序。
(二)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件反弹和反复。
(三)对已经承诺解决的问题,必须尽快解决,不得久拖不决。
重大以上群体性事件一般不公开报道,确需公开报道的,要按党委、政府的统一部署和党委宣传部门的有关规定,组织好信息发布工作。对国内外歪曲性报道或谣言应及时予以驳斥和澄清,正确引导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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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应急处置预案2
院政发〔2008〕75号
院 桥 镇 人 民 政 府
关于印发《院桥镇重大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村(居)、单位,各办公室、办事处:
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现将新修订的《院桥镇重大群体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九月十日
主题词: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通知抄送:区应办
院桥镇党政办2008年9月19日印发
院桥镇重大群体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1.1 编制目的建立健全我镇重大群体突发性事件应急处置机制,推进应急处置工作的法制化、科学化、制度化建设,提高处置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重大群体突发性事件的发生,降低事件造成的危害和影响,积极稳妥地进行处置,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信访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J总体应急预案》和《台州市黄岩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重太群体突发性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包括下列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扰乱社会治安秩序的群体性行为,以及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群体性行为:
(1)聚众冲击、围堵党政机关、要害部门或重要场所的;
(2)聚众堵塞交通枢纽的;(3)聚众阻挠重点工程建设施工的;
(4)聚众哄抢国家仓库、重点工程物资的;
(5)罢工、罢课,违法聚众上访、请愿,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的;(6)影响社会稳定的非法宗教活动;
(7)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械斗及打、砸、抢、烧事件;
(8)法轮功等邪教组织策划的非法聚集活动;(9)其他破坏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活动或行为。
1.4 事件等级
根据事件的紧迫程度、形成规模、行为和激烈程度,可能造成的危害、可能发展蔓延的趋势等划分为一般、重大、特大三个级别。
1、一般事件。参与人数5人以上30人以下,未发生打架、毁坏财物的群体性治安事件和到区级以上政府部门集体上访、请愿、静坐等行为。
2、重大事件。参与人数30人以上100人以下或人数虽不到30人,但已发生打架、毁坏财物的治安事件和集体上访行为影响较大,有可能引发阻断交通、阻碍执法等行为。
3、特大事件。参与人数100人以上或人数虽不到100人,但发生打、砸、抢等恶性事件和集体上访行为激烈、影响巨大,引发阻断交通、阻碍执法等行为。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镇成立处置重大群体突发性事件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镇长或分管政法副书记担任,副总指挥由武装部长、派出所所长担任,成员由综治办人员、党政办人员、派出所副所长、相关办事处人员等组成。
职责:负责指挥、协调重大群体突发性事件的处置工作,全面掌握事态发生、发展的全过程及相关情况,及时向上级指挥机构报告。指挥部下设四个组。
1、政策法律宣传、疏导化解矛盾组。组长由政法副书记担任,副组长由综治办主任、涉及相关单位的负责人、办事处主任担任,成员由镇机关干部和所涉及村(居)干部组成。
职责:主要负责现场政策宣传、说理疏导,并积极为群众解决一些合情合理的实际问题,负责将越级上访人员带回。
2、疏散围观人群组:组长由派出所所长担任,成员由民警、交警及镇机关干部、城建监察队员组成。
职责:疏散围观群众,尽量减少群体突发性事件规模,必对要时对部分闹事人员采取强制措施带离现场。
3、机动应急组。组长由武装部部长担任,副组长由武装干部担任,成员由镇机关干部、民兵应急小分队组成。
职责:统一集中待命,随时接受指挥部交办的任务,负责对处置群体性事件的警力后续支援。
4、后勤服务和信J息上报组。组长由镇党委宣传委员担任,党政办主任任副组长,成员由机关女干部、党政办秘书等组成。
职责:保障处置工作用车、人员就餐等,及时采集信J惑向指挥部和上
级报告。
3.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镇党委、政府和指挥部的领导和指挥下,坚持“分级响应、条块结合、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岗位责任制,明确指挥员及其权限,快速高效地开展处置工作。
(2)预防放产加弘解矛盾。坚持以防为主的工作方针,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和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加强并规范信访工作,及时消除诱发群体突发性事件的各种因素,从源头上防止群体突发性事件的发生。
(3)把握政策,依法处置。坚持依法行政、依法处置,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和宣传、协商、调解等方法处置群体突发性事件,慎用警力、慎用强制措施。对在事件中另有用心、蓄意破坏、危及公共安全的个别人要依法严厉打击。
(4)快速反应,相互配合。以最快的速度,尽最大的努力,在最短的时间内控制事态,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不必要的社会负面影响。
(5)加强引导,控制事态。稳定群众情绪,教育群守法律法规,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解决矛盾,按照“宜解不宜激、宜散不宜聚、宜疏不宜堵”的思路,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
4.处理程序
1、建立重大群体突发性事件报告制度。群体突发性事件发生后,各村(居)、单位要立即向镇党委、政府报告,并要做好工作,控制事态发展。报告电话:镇政府办公室:84871100,平安服务中心:84875110(白天)、84871133(晚上),派出所接警电话:84874110。
2、一般事件的处置。镇党委、政府接到报告后,立即指派政策法律宣传、疏导化解矛盾组及相关办事处、单位领导到场处置。必要时出动疏散围观人群组到场。
3、重特太事件的处置。镇党委、政府接到报告后,立即安排各组人员迅速到场处置,并及时向区政府、区委政法委、区公安分局及相关部门报告,必要时请求上级支援。
5、应急保障
5.1 信息保障
(1)建立、健全并落实重大群体突发性事件信息收集、传递、处理、报送各环节的工作制度。
(2)保持现场应急通信系统性能完好,并配各必要的应急各用设施和技术力量,确保信息报送渠道的安全畅通。
5.2 物资保障
建立处置重大群体突发性事件物资储各制度。车辆、武器警械、防爆及照明、灭火等设各、器材实行专人保管和维护,满足处置需要。
5.3 资金保障
预防和处置重大群体突发性事件及疏散、安置参与人员所需经费纳入镇政府财政预算,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
6、奖励和责任
对在预防和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根据有关规定进
行表彰。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其情节和危害程度,给予党、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在重大群体突发性事件发生后玩忽职守,隐瞒、缓报、谎报、延误处置时间,造成严重后果和重大影响的。
(2)对发生的重大群体突发性事件不及时采取措施处置或采取措施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3)在置工作中不服从指挥,不负责任或在紧要关头临阵脱逃的。
(4)对因信息沟通不及时和组织协调不够等原因,导致重大群体突发性事件对外报道不利而造成重大影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