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涉密计算机管理制度
涉密计算机管理制度
一、不得将涉密计算机连接互联网或其他公共信息网。
二、不得在非涉密计算机尤其是在连接互联网或其他公共信息网的计算机上存储、处理涉密信息和使用涉密移动存储介质。
三、不得在涉密计算机上使用无线键盘、无线鼠标、无线网卡等无线设备。
四、不得在涉密与非涉密计算机之间交叉使用移动存储介质,或者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将互联网上的资料下载拷贝到涉密计算机上。
五、不得将涉密计算机、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交由无关人员使用和保管,或者在涉密计算机上安装、拷贝来历不明的软件和硬件。
六、不得将淘汰、报废的涉密计算机或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作非涉密载体处理。
第二篇:涉密计算机保密管理制度
涉密计算机(含笔记本电脑)保密管理制度
一、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行谁负责”的原则,保密员负责保密计算机系统的安全和保密管理;
二、设计国家秘密的信息(以下简称涉密信息)应当在涉密信息系统中处理。非涉密信息系统不得处理涉密信息。涉密信息系统必须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实行屋里隔离
三、严禁同一计算机既上互联网又处理涉密信息;严禁使用含有无线网卡、无线鼠标、无线键盘等具有无限互联功能的设备处理涉密信息;严禁涉密计算机带到与工作无关的场所
四、严格限制从互联网向涉密信息系统复制数据。确需复制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保密标准执行;不得使用移动存储设备从涉密计算机向非涉密计算机复制数据。确需复制的,应当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防止泄密;复制和传递涉密电子文档,应当严格按照复制和传递同等密级纸质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涉密计算机及相关设备维修,应当在本单位内部现场进行,并指定专人全程监督,严禁维修人员读取和复制涉密信息。确需送修的,应当拆除涉密信息存储部件
六、任何个人不得擅自销毁、淘汰、报废处理过涉密文件资料的计算机,应当通过技术手段进行处理,确保有关内容和数据不可恢复
七、涉密计算机及相关设备存储数据的恢复,必须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指定的具有涉密数据恢复资质的单位进行
八、处理内部信息的计算机及相关设备在变更用途时,应当使用能够有效删除数据的工具删除存储部件中的内部信息
九、加强对涉密计算机及使用人员的管理,开展经常性的保密教育培训,提高计算机使用人员的安全和保密意识和技能
十、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使用管理人员违反本规定,情节较轻的,由本单位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造成安全和泄密隐患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十一、违反本规定泄露国家秘密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行政或党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篇:涉密计算机管理制度
篇一:涉密计算机管理制度
目 录
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21.计算机安全与保密管理 计算机使用管理 计算机维护管理 涉密计算机操作系统安装登记表 计算机联接国际互联网的安全保密管理 用户密码安全保密管理 涉密计算机密码更换登记表 涉密计算机系统病毒防治管理 涉密计算机查杀病毒及病毒库升级登记表 笔记本电脑安全保密管理 携带便携式计算机审批表 涉密笔记本电脑操作系统安装登记表 涉密电子文件密级标识保密管理 涉密存储介质保密管理 涉密存储介质登记表 涉密存储介质使用情况登记表 涉密存储介质外出携带登记表 涉密机房突发事件处理程序 涉密计算机系统数据备份管理 数据备份登记表 数据恢复登记表
计算机安全与保密管理
使用者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一、计算机资源由资产能源管理处统一归口管理,并建立准确的资产帐。各涉密单位应建立设备履历本,用以记录设备的原始资料、运行过程中的维修、升级和变更等情况,对计算机硬件资源要加贴标签及定密标识,设备的随机资料(含磁介质、光盘等)及保修(单)卡由资产能源管理处保管。
二、配备有计算机设备的涉密单位和部门都要指定一名领导负责计算机保密工作,并设专人对机器设备进行管理,不得通过串口、并口、红外等通讯端口和与工作无关的计算机系统连接。
三、计算机机房要有完善的安防措施,未安装物理隔离卡的涉密计算机严禁联接国际互联网,涉密计算机在系统进入、资源共享、屏幕保护等方面必须采取必要的安全保密措施。
四、各部门应当加强对涉密信息源的保密管理,建立健全计算机使用制度、计算机涉密信息载体的管理制度、密钥管理制度、计算机信息定期维护制度等。
五、涉密计算机系统的软件配置情况及本身有涉密内容的各种应用软件,不得进行公开的学术交流,各部门不得擅自对外公开发表。
六、任何人员不得将涉密存储介质带出办公场所,如因工作需要必需带出的,需履行相应的审批和登记手续。
七、严禁制造和传播计算机病毒,未经许可,任何私人的光盘、软盘不得在涉密计算机设备上使用;涉密计算机必需安装防病毒软件并定期升级。
八、承担涉密事项处理的计算机应严格控制参观,必要的参观须经院主
管领导批准,到院保密办办理进入要害部位手续,事先停止计算机涉密事项的处理工作,并有专人陪同,未经主管领导批准及保密办办理审批手续,外单位人员不准进入机房使用计算机。
九、计算机密级类别的设定,须经各部门、个人申请,领导批准,要以储存信息的最高密级设定密级,按保密规定粘贴密级标识,按规定做好计算机三层标密工作。
十、用户产生的涉密信息其输出需经本单位主管领导签字审批,由专人进行操作,并登记、备案,对输出的涉密信息按相应密级进行管理。
十一、涉密信息除制定完善的备份制度外,必须采取有效的防盗、防火措施,保证备份的安全保密,并做好异地保存。
二、禁止在非涉密计算机系统上处理涉密信息。
三、各涉密单位的计算机资源原则上只能用于该单位的涉密项目研究工作,禁止利用涉密计算机资源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四、外单位借用我院各涉密单位的计算机资源(包括借出资源和来院使用资源)需填写审批单并经单位负责人批准,该计算机的保管人或使用人不得擅自外借。
五、涉密计算机只能由专人使用,未经授权,任何人员不得随意开启或使用涉密计算机。
六、各涉密单位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计算机软件的安装、维护,严禁使用者私自安装计算机软件和擅自拆卸计算机设备。
七、涉密计算机要粘贴相应的密级标识,并由保密办登记、备案。
一、各涉密单位自用数据由本单位管理员定期做备份,备份介质必须标明备份日期、备份内容以及相应密级,严格控制知悉此备份的人数,做好登记后进保密柜保存。
二、涉密计算机操作系统损坏需要重新安装时,须填写《涉密计算机操作系统安装登记表》,对故障原因、操作对象、操作人员、操作时间、操作结果做详细登记,并由负责人审核。
三、涉密计算机系统进行维护检修时,须保证所存储的涉密信息不被泄露,对涉密信息应采取安全保密措施(如将涉密信息转存、删除、异地转移存储媒体等)。无法采取上述措施时,安全保密人员和该涉密单位计算机系统维护人员必须在维修现场,对维修人员、维修对象、维修内容、维修前后状况进行监督并做详细记录。有外籍人员参与计算机系统的检测、维护时对涉密的信息载体及信息要采取保密措施。
四、各涉密单位应将本单位设备的故障现象、故障原因、扩充情况记录在设备的履历本上。
五、凡需送到院外修理的涉密设备,必须经保密办、主管副院长批准,将涉密信息进行不可恢复性删除处理。篇二:涉密计算机保密管理制度
涉密计算机保密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涉密计算机信息保密管理工作,杜绝泄密隐患,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办公室负责本单位计算机网络的统一建设和管理,维护网
络正常运转,任何人不得擅自在网络上安装其他设备。
(二)秘密信息不得在与国际互联网联网(外网)的计算机中存
储、处理、传递。涉密的材料必须与国际互联网(外网)物理隔离。涉密计算机不得擅自接连上互联网。(三)凡涉及涉密计算机设备的维修,应保证储存的信息不被泄
露。到保密工作部门指定的维修点进行维修,并派技术人员在现场负责监督。
(四)发现计算机系统泄密后,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按规定
在24小时内向市保密局报告。
(五)涉密的计算机信息在打印输出时,打印出的文件应当按照
相应密级文件管理,打印过程中产生的残、次、废页应当及时销毁。
(六)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涉密计算机造成泄密事件的,将依法 依规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七)本制度由单位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八)本制度从x年x月x日起执行。
涉密计算机维修、更换、报废保密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涉密计算机信息保密管理工作,杜绝泄密隐患,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涉密计算机系统进行维护检修时,须保证所存储的涉密信息不被泄露,对涉密信息应采取涉密信息转存、删除、异地转移存储媒体等安全保密措施。无法采取上述措施时,安全保密人员和该涉密单位计算机系统维护人员必须在维修现场,对维修人员、维修对象、维修内容、维修前后状况进行监督并做详细记录。
二、涉及计算机设备的故障现象、故障原因、扩充情况记录在设备的维修档案记录本上。
三、凡需外送修理的涉密设备,必须经保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批准,并将涉密信息进行不可恢复性删除处理后方可实施。
四、办公室负责对办公计算机软件的安装和设备的维护维修工作,严禁使用者私自安装计算机软件和擅自拆卸计算机设备。
五、涉密计算机的报废由保密领导小组专人负责定点销毁。
六、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篇三:涉密计算机管理规定
涉密计算机使用人员职责
计算机使用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具体职责如下:
(一)按正常程序使用计算机系统,严格区分内网和外网计算机,杜绝内外网计算机交叉使用;确保不使用外网计算机处理和保存内部资料和涉密信息。
(二)设置开机密码,每月更换,且密码长度不能少于8个字符。
(三)保证计算机只运行与业务相关的应用系统;杜绝利用互联网浏览不良信息、玩电子游戏及网上聊天等行为。
(四)严禁利用计算机下载和扩散计算机病毒、木马程序;擅自进行网络安全测试、攻击测试;使用网络进入未经授权的计算机设备等。
(五)严禁外部人员使用本单位的网络系统和计算机。
(六)配合和服从系统管理员对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安全保护管理、信息保密工作;按权限使用计算机,保管好密钥盘和密码。
(七)系统出现异常现象时,应及时通知系统管理员,并做好现场信息、状态的保护和记录,在故障未排除之前尽量不要关机。
(八)积极参加计算机知识、业务处理系统和操作技能
培训,努力提高计算机操作水平,减少误操作,提高工作效率。
(九)保持操作环境的卫生,延长计算机使用寿命。勤俭节约,爱惜使用打印纸等易耗品。
2012年2月14日
篇四:涉密计算机保密管理制度
涉密计算机保密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我所涉密计算机信息保密管理工作,杜绝泄密隐患,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结合我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简称涉密计算机),是指用于存储、处理、传输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我所涉及动物疫情秘密以上的计算机都属于涉密计算机,必须具有能接受市保密工作部门统一监管,粘贴由保密工作部门统一制发的密级标识,并做好登记备案。
二、涉密计算机原则上专机专用,特殊情况需多人使用的,由科、站、所、中心指定专人管理。
三、涉密计算机使用及保管场所的安全防护措施应符合保密管理规定的要求,确保防护设施的安全可靠。
四、涉密计算机的传递按照《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的规定》的要求管理。
五、涉密计算机不得直接或间接连入国际互联网等非涉密网,必须与国际互联网实行物理隔离。未安装物理隔离卡的涉密计算机严禁连接国际互联网。
六、涉密计算机日常使用管理人员是涉密计算机安全保密的责任人,其日常保密管理职责如下:
1、应设置8位数以上的开机密码,以防止他人盗用和破译,开机密码应定期更改。
2、应在涉密计算机的显著位置进行标识,不得让其他无关人员使用涉密计算机。
七、涉密计算机必须配备安全保密、查杀病毒、木马等的国产杀毒软件。
八、涉密计算机使用的打印机、传真机等设备按涉密计算机的同等级别进行管理,不得与其他非涉密计算机网络及通讯网络连接;严禁在涉密计算机上使用无线功能的信息设备。
九、涉密计算机的维修,要严格程序,原则上由综合科负责。需外送维修的,维修前,应进行登记,将涉密信息备份后,彻底清除涉密信息或拆除所有涉密存储介质,到保密工作部门指定的维修点进行,并有保密人员在场。维修完毕后,进行核对、技术测试和审查,符合有关标准后才能投入使用。
十、涉密计算机因使用人员岗位变动、使用期满等原因交回时,对涉密计算机进行检查、确认,并做好登记备案、妥善保管;需归档的,应按相关规定归档。
十一、不再使用的涉密计算机应由使用者提出报告,由单位领导批准后,交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处理,确保有关内容和数据不可恢复。禁止将未经技术处理的涉密计算机转为非涉密计算机或进行公益捐赠。
十二、责任人每半年对涉密计算机进行一次清查、核对,做出文字或电子记录,发现丢失应及时向保密工作部门报告。
篇五:涉密和非涉密计算机保密管理制度
一、涉密和非涉密计算机保密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涉密计算机信息保密管理工作,杜绝泄密隐患,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专人负责本计算机的统管理,维护计算机正常运转,不得擅自接入网络或安装其他网络设备。
第二条 秘密信息不得在与国际互联网联网(外网)的计算机中存储、处理、传递。涉密的材料必须与国际互联网(外网)物理隔离。
第六条 各室发现计算机系统泄密后,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按规定在24小时内向县国家保密单位报告。
第七条 涉密的计算机信息在打印输出时,打印出的文件应当按照相应密级文件管理,打印过程中产生的残、次、废页应当及时销毁。
第八条 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涉密计算机造成泄密事件的,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 本制度由单位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从2009年6月1日起执行。
二、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保密管理制度
为加强本系统的涉密管理、移动存储介质管理,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结合我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办公室负有建立健全使用复制、转送、携带、移交、保管、销毁等制度以及对各室各派出纪工委执行本制度的监督、检查职责。单位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界定涉密与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包括硬盘、移动硬盘、软盘、u盘、光盘及各种存储卡)及笔记本电脑,并由办公室登记造册。
第二条 各室各派出纪工委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笔记本电脑和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的日常管理工作。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笔记本电脑必须妥善保存。日常使用由使用人员保管,的交由指定的专人保管。
第三条 暂停使用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只能在本单位内使用,严禁在互联网外网上使用。确因工作需要携带涉密笔记本电脑、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外出,须报经单位领导批准,履行相关手续和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严禁将涉密笔记本电脑、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借给外单位使用。
第五条 涉密笔记本电脑、移动存储介质需要送外部维修时,必须到国家保密工作部门指定的具有保密资质的单位进行维
修,并将废旧的存储介质收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在报废前,应进行信息清除处理。
第六条 涉密笔记本电脑硬盘、移动存储介质的销毁,经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后,到县国家保密单位指定的销毁点销毁或送交县国家保密单位统一销毁,各室各派出纪工委不得擅自销毁。禁止将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作为废品出售。
第七条 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涉密笔记本电脑和涉密移动存储介质造成泄密事件的,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 本制度由单位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从2009年6月1日起执行。
三、计算机及网络保密管理制度
一、计算机操作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任何人不得利用计算机从事违法活动。
二、计算机操作人员未经领导批准,不得对外提供该信息系统的资料以及用户名、口令等内容。
三、网络设备必须安装防病毒工具,并具有漏洞扫描和入侵防护功能,以进行实时监控,定期检测。
四、计算机操作人员对计算机系统要经常检查,防止漏洞。禁止通过网络传递涉密文件,软盘、光盘等存贮介质要由相关责任人
编号建档,严格保管。除需存档和必须保留的副本外,计算机系统内产生的文档一律删除,在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样品等必须立即销毁。
五、具有互联网访问权限的计算机访问互联网及其它网络时,严禁浏览、下载、传播、发布违法信息。严禁接收来历不明的电子邮件。
六、对重要数据要定期备份,定期复制副本以防止因存储工具损坏造成数据丢失。备份工具可采用光盘、硬盘、软盘等方式,并妥善保管。
七、计算机操作人员调离时应将有关材料、档案、软件移交给其它工作人员,调离后对需要保密的内容要严格保密。接替人员应对系统重新进行调整,重新设置用户名、密码。
八、对于违反本规定,发生泄密事件的,将视情节轻重追究责任。
九、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四、涉密计算机维修、更换、报废保密管理规定
一、涉密计算机系统进行维护检修时,须保证所存储的涉密信息不被泄露,对涉密信息应采取涉密信息转存、删除、异地转移存储媒体等安全保密措施。无法采取上述措施时,安全保密人员和该涉密单位计算机系统维护人员必须在维修现场,对维修人员、维修对象、维修内容、维修前后状况进行监督并做详细记录。
二、各涉密室(各派出纪工委)应将本室(委)设备的故障现象、故障原因、扩充情况记录在设备的维修档案记录本上。
三、凡需外送修理的涉密设备,必须经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和分管单位领导批准,并将涉密信息进行不可恢复性删除处理后方可实施。
四、办公室负责对办公计算机软件的安装和设备的维护维修工作,严禁使用者私自安装计算机软件和擅自拆卸计算机设备。
五、涉密计算机的报废由保密领导小组专人负责定点销毁。
六、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五、计算机网络信息保密管理制度
我单位为保密要害部门。涉密信息包括各室各派出纪工委在工作中产生的信访处置、案件检查、案件审理、案件申诉和重大违纪违法案件的查处。在案件调查工作中虽不属于国家秘密,但又属不宜公开的工作秘密,涉及被检查单位的密级文件资料、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等商业秘密。我单位全体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密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一条 为保证我单位计算机网络信息安全,防止计算机网络信息失密泄密事件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四篇:涉密计算机保密管理制度
涉密计算机保密管理制度
第一条 涉密计算机由办公室统一购买,并登记编号,建立台账,张贴标签,统一配发,专人负责,专机专用。聘请相对固定的技术人员负责维护维修,并做好维修记录。
第二条 涉及计算机必须设置具有高安全性的开机密码,并确保工作环境安全。任何无关人员不得接触和使用涉密专用计算机。涉密机必须安装杀毒软件,定时查杀病毒。
第三条 涉及计算机存放于安全场所,与国际互联网和其他公共信息网必须实现物理隔离,不得安装无线键盘、无线鼠标、无线网卡灯设备。
第四条 连接内网的计算机坚持“涉密信息不上网,上网信息不涉密”。
第五条 涉密计算机不得安装与工作无关的软件程序,不得存放私人信息;与涉密机连接的打印机、复印机、扫描仪等设备,也不能与其他任何网络连接。
第六条 涉密计算机确定密级后,不能处理高密集信息。
第七条 涉密计算机只能使用涉密移动存储介质,非涉密计算机只能使用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不得交叉使用。
第八条 用涉密计算机处理的信息在打印输出时,打印出的文件应当按照相应密级文件管理,打印过程中产生的残、次、废页等过程文件应按保密要求及时销毁。
非涉密计算机保密管理制度
第一条 非涉密机应由单位统一购买,登记编号,张贴标签,建立台账。
第二条 非涉密计算机不得与涉密计算机相互连接使用,操作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连接互联网的计算机严禁浏览、下载、传播、发布违法信息;不接收来历不明的电子邮件。
第三条 非涉密计算机不得制作、处理、存储、传递、发布涉密信息和文件资料。第四条 非涉密计算机只能使用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
第五条 计算机操作人员调离时应将有关材料、档案、软件移交给其他工作人员;接替人员应对系统重新进行调整,重新设置用户密码。
第十七条 机关、单位对承载国家秘密的纸介质、光介质、电磁介质等载体以及属于国家秘密的设备、产品,应当做出国家秘密标志。
第二十一条 国家秘密载体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保存、维修和销毁,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
第二十四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
(二)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
(三)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
(四)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
(五)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
第二十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
(二)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
(三)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
(四)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
(五)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
第二十六条 禁止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
禁止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
禁止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
第二十七条 报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编辑、出版、印制、发行,广播节目、电视节目、电影的制作和播放,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等公共信息网络及其他传媒的信息编辑、发布,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机关、单位应当将涉及绝密级或者较多机密级、秘密级国家秘密的机构确定为保密要害部门,将集中制作、存放、保管国家秘密载体的专门场所确定为保密要害部位,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配备、使用必要的技术防护设施、设备。
第三十九条 机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涉密人员管理制度,明确涉密人员的权利、岗位责任和要求,对涉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的;
(二)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的;
(三)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的;
(四)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或者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的;
(五)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的;
(六)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的;
(七)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的;
(八)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的;
(九)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的;
(十)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的;
(十一)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的;
(十二)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的。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且不适用处分的人员,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其所在机关、单位予以处理。第五十三条 本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五篇:非涉密计算机保密管理制度
非涉密计算机保密管理制度(试行)
一、计算机操作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任何人不得利用计算机从事违法活动。
二、计算机操作人员未经上级领导批准,不得对外提供内部信息和资料以及用户名、口令等内容。
三、网络设备必须安装防病毒工具,并具有漏洞扫描和入侵防护功能,以进行实时监控,定期检测。
四、计算机操作人员对计算机系统要经常检查,防止漏洞,禁止通过网络传递涉密文件,严禁涉密软件、光盘、U盘、移动存储介质等在涉密与非涉密计算机之间交叉使用。
五、具有互联网访问权限的计算机访问互联网及其它网络时,严禁浏览、下载、传播、发布违法信息;严禁接收来历不明的电子邮件。
六、对重要数据要定期备份,定期复制副本以防止因存储工具损坏造成数据丢失。备份工具可采用专用光盘、硬盘、U盘等方式,并妥善保管。
七、计算机操作人员调离时应将有关材料、档案、软件移交给其他工作人员,调离后对需要保密的内容要严格保密。接替人员应对系统重新进行调整,重新设置用户名、密码。
八、对于违反本规定,发生泄密事件的,将视情节轻重追究责任。
九、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涉密计算机保密管理制度(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我中心涉密计算机信息保密管理工作,杜绝泄密隐患,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结合我中心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中心办公室负责本中心计算机网络的统一建设和管理,维护网络正常运转,各科室不得擅自在涉密计算机上交叉使用U盘或安装其他设备。
二、秘密信息不得在与国际互联网联网(外网)的计算机中存储、处理、传递。涉密的卫生网专网必须与国际互联网(外网)物理隔离。各科室所接卫生网专网的计算机不得上国际互联网。
三、做到涉密的信息不上网,上网的信息不涉密。坚持“谁上网,谁负责”的原则,加强上网人员的保密教育和管理,提高上网人员的保密观念,增强防范意识,自觉执行有关规定。
四、使用电子邮件进行网上信息交流,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不得在互联网上利用电子邮件传递、转发或抄送秘密信息。
五、凡涉及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设备的维修,应保证储存的国家秘密信息不被泄露。到保密工作部门指定的维修点进行维修,并派技术人员在现场负责监督。
六、各科室如果发现计算机系统泄密后,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按规定在24小时内向莆田市国家保密局报告。
七、涉密的计算机信息在打印输出时,打印出的文件应当按照相应密级文件管理,打印过程中产生的残、次、废页应当及时销毁。
八、工作人员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涉密计算机造成泄密事件的,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九、载有涉密内容的载体(包括软硬盘、光盘、U盘等)不能带离保密地点,移动办公设备上不能有涉密内容,严禁涉密内容在与Internet相连的计算机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
十、禁止在涉密计算机上使用非涉密移动储存介质,禁止在涉密与非涉密计算机上进行移动存储介质之间数据交换,禁止在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上处理涉密信息。
十一、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涉密计算机及涉密介质维修、更换、报废保密管理制度(试行)
一、涉密计算机及涉密介质进行维护检修时,须保证所存储的涉密信息不被泄露,对涉密信息应采取涉密信息转存、删除、异地转移存储媒体等安全保密措施。无法采取上述措施时,安全保密人员和涉密单位计算机系统维护人员必须在维修现场,对维修人员、维修对象、维修内容、维修前后状况进行监督并做详细记录。
二、各科室应将涉密设备的故障现象、故障原因、扩充情况记录在设备的维修档案记录本上。
三、凡需外送修理的涉密设备及涉密介质,必须经保密领导小组批准同意后才可以外送修理。
四、如果涉密计算机老化,需要更换新型机器,须将旧计算机中的涉密信息全部复制到新计算机中,并运用低级格式化命令格式化硬盘,以清空其中的所有涉密内容后,方可更换。
五、如涉密计算机需要报废,须先运用低级格式化命令格式化硬盘,确保拟报废机器硬盘中没有涉密信息留存后,方可交由报废执行单位进行报废。
六、中心办公室负责对涉密计算机软件的安装和设备的维护维修工作,严禁使用者私自安装计算机软件和擅自拆卸计算机设备。
七、涉密计算机及涉密介质的报废由保密领导小组专人负责定点销毁。
公共信息网络上发布信息保密管理制度(试行)
一、使用公共信息网的用户,应当遵守有关计算机安全、保密的相关法规。不得利用公共信息网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违法犯罪活动。
二、上网信息的保密管理坚持“谁上网,谁负责”的原则,在网上发布任何信息及对网上信息进行维护或更新,都应当认真执行信息保密审核制度,必须经过严格审查,确保保密信息不上网。各部门应担负起网上保密的检查职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三、中心各科室提供的信息要准确、规范,符合国家保密和安全管理的规定,在本中心网站上发布的涉及到本中门的信息,需经中心事务公开工作小组审核。
四、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与国际互联网或其它公共信息网络相联接,必须实行物理隔离。
五、要加强上网人员的保密教育和管理。提高上网人员的保密观念,增强防范意识,自觉执行有关规定。
六、要强化监督与管理,明确各级领导保密责任制,切实落实各项保密制度,确保在公共信息网上不发生泄露秘密事件。
七、各科室负责人及信息员应加强网络保密管理,发现泄露秘密的,应及时汇报,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有关单位报告。
涉密网络保密管理制度(试行)
一、涉密信息网络应严格按照《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和《涉及国家秘密的通信、办公自动化和计算机系统审批暂行办法》的规定,采取相应的保密技术防范措施。
二、所有上网用户严禁在接有涉密网络的计算机上使用未经病毒检查的外来软件、盘片,严禁用户私自修改本机的软、硬件配置,对于重要的计算机信息子系统,网络管理人员应定期检查是否感染病毒,实行专机、专盘、专用,对系统进行维护时,应采取数据保护措施,如修改、抽取、转储等,应事先对数据库进行备份。
三、禁止在涉密计算机上使用非涉密移动储存介质,禁止在涉密与非涉密计算机之间进行移动存储介质数据交换。
四、涉密信息网络使用者有责任保守各种机密,认真执行安全保密措施,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保障重要的数据不会泄露,记载有机密信息的报废磁介质和纸张,必须进行销毁后方可丢弃。
五、存储涉密信息的计算机媒体,应按所存储信息的最高密级标明密级,并按相应密级的文件进行管理,不再使用的信息应及时销毁。
六、涉密信息网络及其用户不得直接或间接与公共信息网联网,必须与公共信息实行物理隔离。
七、涉密信息网络的安全管理人员,应经过严格审查,定期进行检查,并保持相对稳定。
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保密管理制度(试行)
根据中央保密办、国家保密局《关于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的规定》和有关文件精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保密管理应遵循以下规定和要求。
一、密级移动存储介质只能存储密级信息。机密级、秘密级信息应存储在对应密级的移动存储介质内,其中高密级的移动存储介质不可以存储低密级信息。
二、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只能在本单位涉密计算机和涉密信息系统内使用,高密级的存储介质不得在低密级系统使用;严禁在与互联网连接的计算机和个人计算机上使用;严禁借给外单位使用。
三、禁止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在非涉密计算机上使用,禁止在涉密与非涉密计算机之间进行移动存储介质数据交换。
四、工作人员严禁将个人具有存储功能的存储介质和电子设备带入核心和其他公共场所。
五、涉密存储介质的维修应保证信息不被泄露,由各部门负责人负责。需外送维修的,要经领导批准,到国家保密主管部门指定的维修点维修,并有保密人员在场。
六、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在报废前,应进行信息清除处理。信息清除时所采取的信息清除技术、设备和措施应符合国家保密规定。
七、工作人员离开办公场所,应将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保存在安全保密的场所和部位。因工作确需携带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外出,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符合有关保密要求。
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保密管理制度(试行)
一、为加强和规范非涉密移动储存介质传输的保密管理工作,确保国家秘密信息的安全,杜绝内部信息外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中心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称非涉密移动储存介质是指不用来存储、传递、国家秘密信息的移动储存介质。它包括移动硬盘、软盘、U盘、光盘、磁带及各种存储卡。
三、非涉密移动储存介质禁止以任何形式存储或传输涉及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的信息。
四、非涉密移动储存介质信息发布、传输的保密管理工作坚持“谁上网谁负责”和“上网信息不涉密、涉密不上网”的原则,向网站提供或发布信息必须经过保密审查。
五、禁止在涉密计算机上使用非涉密移动储存介质,禁止在涉密与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之间进行数据交换,禁止在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上处理涉密信息。
计算机登记备案管理制度(试行)
一、中心根据计算机存储处理信息情况,将计算机逐台确定为涉密和非涉密计算机,建立计算机登记档案。
二、涉密计算机应按照所存储处理信息的最高级别,分别确定为绝密级、机密级、秘密级计算机。对于集中存储处理工作秘密信息或内部敏感信息的计算机,应确定为工作秘密级计算机,并按涉密计算机进行登记和管理。涉密计算机档案应包括计算机的编号、计算机序列号、密级、使用科室(单位)、使用人、使用地点、类型、型号等基本信息。
三、涉密计算机应贴上明显标志,用于区别其他非涉密计算机。
四、存储涉密信息的笔记本电脑,应按照涉密信息的最高密级进行保密管理,严禁将涉密笔记本电脑接入国际互联网。涉密笔记本电脑一般应在办公场所使用,如果应工作需要带出办公室的,应当报领导批准,并按有关规定使用管理。
五、涉密计算机一旦出现故障,应及时通知办公室。处理保密信息的计算机维修和淘汰,必须按保密规定,确保不涉密、不泄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