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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评先及奖学金评定办法[大全]

学生评先及奖学金评定办法[大全]



第一篇:学生评先及奖学金评定办法[大全]

学生评先及奖学金评定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引导学生以学习为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需要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人才,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荣誉称号与奖项设置

1、文明先进班

2、文明宿舍

3、优秀三好学生

4、学校三好学生

5、优秀学生干部

6、系三好学生

7、社会工作积极分子

8、学习进步奖

9、优秀毕业生

第三条 评选资格

(一)评选资格

1、具有我校学籍的学生。

2、综合素质测评60分以上。

3、考试、考查成绩均合格,体质健康测试成绩合格以上的同学(免考学生以合格计)。

4、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凡学校教学计划安排的社会实践,均成绩合格。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评选:

1、违反政策和法律法规。

2、违反校纪校规而受到学校纪律处分。

3、留级、试读学生。

4、有缺考或缓考科目。

第四条 文明先进班的评选条件

1、班风建设好。重视班级同学的政治思想和道德建设、文明宿舍比率、推优比率、在本年级中居于前列,违反受处分比率低。全班形成热爱祖国、爱护集体、团结互助、文明健康的良好班风,全班同学综合素质测评合格。

学风建设好。全班同学遵守课堂和考场纪律,有健全的考勤制度和完整的考勤记录,学期平均迟到率、早退率、旷课率、不及格率低、无考试作弊现象,刻苦学习,认真钻研,积极参加科技实践活动和竞赛,全班形成良好的学习和重实践氛围。

不及格率=不及格人次数/(参加考试人数*考试科目数)

2、第二课堂活动开展好。积极组织和参加各种有益身心的文体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提高综合素质,注重全面发展,各项活动开展富有成效,获奖率在全校(系)居于前列。班级志愿服务活动成绩显著。

3、组织建设好。有一个威信高、工作效率高、战斗力强的班领导集体,能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班委会、团支部成员团结协作,团队精神好,工作制度完善,严于律己,以身作则,工作积极、认真、主动,团结带领全班同学严格遵守校纪校规,创造性地完成校系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

4、制度建设好。能根据学校的各种规章制度,结合本班实际,积极建设和完善班规,建立一套涵盖学习、生活、第二课堂和志愿服务等方面的可操作性的班级管理制度。

第五条 文明宿舍评选条件

1、自觉遵守学生宿舍管理规定,严格遵守学生宿舍作息制度,建立宿舍卫生值日制度、宿舍公约;防火、防盗等安全意识强。

2、宿舍成员遵守校纪校规。一学年以来,宿舍成员没有受记过或以上纪律处分。

3、宿舍内务卫生检查良好,总平均分名列所属宿舍楼或系内评比前10%以内。

4、宿舍公共设备及私人物品摆放统一整齐,墙壁不得擅自张贴字画,不得私自拉接电线、电话线、网络线、宿舍内务整洁;宿舍门窗明亮,风扇、灯管无尘,房内无蜘蛛网,地面无垃圾,宿舍门前无积水、垃圾,宿舍卫生干净整洁。

5、遵守公共秩序,自觉养成文明卫生习惯,保持内外卫生整洁;无乱扔、乱吐、乱泼、乱倒、乱涂、乱拉、乱贴等现象。

6、无浪费水电,无损坏房内一切设施,不使用大功率电器,无私自带异性或校外人员留宿,无欠交或迟交水电费现象。

7、团结互助,无吵架、打架现象,不登陆不健康网站,不浏览不健康网页,不观看不健康的影碟,不下载、储存和发布不健康信息。

8、文明宿舍分年度和月度评比,每月评比一次,年度文明宿舍在月度文明宿舍基础上评比推荐。

第六条 优秀三好学生、学校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系三好学生评选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模范执行学生守则和

2、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有良好的道德品质,爱护公物,热爱劳动,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志愿活动和社会实践。

3、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勇于创新,学习成绩优良。以证代考科目以取得证书为准(或以及格计),不列入单科成绩限制。

4、认真上好体育课,积极参加体育锻炼,体育成绩及格,体质健康测试成绩良好(80分)或以上(免测学生除外)

5、系三好学生:年度综合素质测评总分必须在全班排名前30%以内,学习成绩排名在前25%以内,且单科成绩不低于70分,若单科成绩低于70分,则该科成绩应位列所在班级(公选课指授课班级)排名前30%以内

6、优秀学生干部:必须是院系学生会、团总支干部成员或班委、团支部成员,在本职岗位上作出突出成绩,且符合系三好学生条件。

7、学校三好学生:年度综合素质测评总分在班级排名前20%以内,学习成绩排名在前15%以内,且单科成绩不低于75分,若单科成绩低于75分,则该科成绩应位列所在班级(公选课指授课班级)排名前20%以内。

8、优秀三好学生:年度综合素质测评总分和学习成绩在班排名前6%以内,且单科成绩在80分以上,若单科成绩低于80分,则该科成绩应位列所在班级(公选课指授课班级)排名前10%以内。

第七条 社会工作积极分子评选条件

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院、系或班学生干部,工作成绩显著,表现良好者。

乐于助人,见义勇为,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受到有关部门表彰者。积极参加社团工作,工作成绩显著,有突出贡献者。该年度文明宿舍舍长。

第八条 学习进步奖评选条件

每学期平均成绩比上学期提高15分(百分制)或以上,或在本班名次提高15名或以上。

第九条 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

连续二次被授予学校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及以上称号的学生,并在最后一个学年里表现良好,学生成绩符合学校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条件,毕业时授予“优秀毕业生”称号。

第十条 评选比例及奖励

1、文明先进班占在校总班数20%,获专项奖励金,奖金作为班活动费。

2、文明宿舍占在校生所住宿舍10%以内,奖励金额按宿舍成员人数核发。

3、优秀三好学生:评选名额控制在班级人数4%以内。获得专项奖励金

4、学校三好学生:评选名额为班级人数6%,获得专项奖励金。

5、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名额为班级人数2%,获得专项奖励金。

6、系三好学生:评选名额为班级人数8%,获得专项奖励金。

7、学校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名额未用完的整数部分可作为系三好学生评选指标。

8、社会实践工作积极分子每班评选1~2名,由各班辅导员推荐,学生工作部审核。获得专项奖励金。

9、学习进步奖、优秀毕业生,凡满足条件者均可评选,不设比例,获得专项奖励金。

10、同一学年内,优秀三好学生、学校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系三好学生等荣誉称号不重复授予,各类奖学金不重复颁发。第十一条 评选工作程序和组织实施

1、各项荣誉称号每学年评选一次,原则上在每学年第学期第八周前评选完毕,并给予通报表彰。先进集体颁发奖状及奖励金;先进个人颁发荣誉证书及奖励金,记入学生个人档案。最后一个学年只评选优秀毕业生。

2、所有评先工作由各系组织初评,学生工作部审核并公示,报学校学生工作例会审核或审批。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篇:少数民族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

少数民族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

为构建和谐校园,鼓励少数民族学生勤奋学习,全面发展,我校特设立了上

海理工大学少数民族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如下:

一、奖励对象

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少数民族学生。

二、奖励金额及奖励人数

每年评比一次,各学院按照本学院少数民族学生数的10%比例申报,全校评

出50名,获奖学生每人1000元。

三、奖励办法:

1、申请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治上要求进步,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决反对民

族分裂主义和非法宗教活动,积极维护祖国统一和各民族的团结;

(2)遵守上海理工大学各项规章制度;

(3)关心集体,乐于助人,积极参加学校各项活动和社会公益活动;

(4)学习成绩优秀,各方面表现良好;

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无资格申报该奖项:

(1)修读课程中有不及格者;

(2)受到学院通报批评或受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

(3)寝室卫生在一学期内累计三次等级为差者(以周检查为准);

(4)一学期累计旷课3学时以上(含3学时)者(包括规定的政治学习、集

体活动等,到、早退累计满三次以旷课1学时计);

四、评定程序

1、个人申请,学院辅导员审核有关申报材料并推荐;

2、学院按10%比例综合评定,公示无疑义后签署意见后汇总上报学生处;

3、学生处组织评审确定50名获奖者,公布结果并组织颁奖。

五、附则

1、本办法由学校统一组织实施;

2、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上海理工大学

二○○七年四月十三日

第三篇:校长奖学金评定办法

吉林财经大学校长奖学金评定办法

第一条为了强化全人教育理念,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全面发展,根据《吉林财经大学学生奖励条例》的规定,设立“吉林财经大学校长奖学金”。

第二条校长奖学金主要来自于我校校级领导募集办学经费取得的社会捐助而设立的校长基金。

第三条参评学生范围

我校在籍注册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

第四条设立名额及标准

校长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评选名额20名,奖励标准为每生3000元人民币。

第五条参评条件

申请校长奖学金的学生应具备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优秀的专业文化素质和健康向上的身心素质,有较强的实践和创新能力,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修必修课程成绩平均为90分以上,其它课程成绩在80分以上,无不及格课程,并学年内连续两学期获二等(含二等)以上“优秀学生奖学金”。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在省级以上刊物公开发表3000字以上的学术论文或调查报告1篇(含1篇)以上者;

2.参与省级以上课题研究并获奖者;

3.对学校的建设与发展提出独到的见解和方案,对学校的教学改革与管理、专业建设、科学研究、学生管理等产生重大影响者;

4.参加重大国内外交流、竞赛活动,为国家或学校赢得良好声誉,一般指取得证书,或被新闻媒体报道并产生重大社会影响者;

5.积极参与各项科技活动,受到省级以上表彰,取得荣誉证书或科技发明获得专利者;

6.维护公共财产安全、人民群众生命安全,舍己为人,见义勇为,产生重大社会影响者。

第六条评选程序

1.学生向所在院系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吉林财经大学校长奖学金申报表”。

2.学生所在院系根据学生申请,对学生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核实。

3.学生所在学院组成评审小组择优评定,确定名单后将符合条件学生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三个工作日。

4.各院系按规定时间向学生工作处提交评定学生名单并附申报材料。学生工作处汇总后,提交学校审核批准。

第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学生工作处。

第四篇:单项奖学金评定办法

吉林财经大学单项奖学金评定办法

第一条 为了表彰先进,树立榜样,推进我校素质教育,鼓励学生在全面发展的基础上,培养个性,发挥特长,努力创新,多做贡献,造就一专多能的复合型人才,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单项奖学金,是指学校为表彰学生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社会工作、文体活动、志愿服务等方面取得一定成绩,为学校做出一定贡献的学生而设立的。

第三条 单项奖学金按学年评定,奖励金额为300元。第四条 奖项设置

单项奖分为学习标兵奖、精神文明奖、志愿者服务奖、社会实践优秀奖、自强不息立志成才奖、文艺活动奖、体育活动奖。

第五条 评定标准

1.学习标兵奖:学年内课程平均成绩本年级本专业排名前两名(专业人数50人以下排名第一)者。

2.精神文明奖:在社会生活中见义勇为、拾金不昧、乐于助人;在精神文明建设中有突出贡献或模范遵守校规校纪,举止文明,爱护公共财物,勤俭节约,艰苦朴素,尊敬教师,团结同学等事迹突出、受到表彰者。

3.志愿者服务奖:积极参加青年志愿者服务,社会反响较大或受到省市及以上表彰者。

4.社会实践优秀奖: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获省级或省级以上先进个人称号者;积极参加社会调研活动,调查报告获省级或省级以上表彰奖励者;积极参加社会服务工作,取得较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者。

5.自强不息立志成才奖:面对困难、挫折自强不息,勤奋上进,学业有成,成为学子典范者。

6.文艺活动奖:平时积极参加各项文艺活动,表现优秀,同时在学校或省市级组织的大型文艺活动中贡献突出或组织工作优秀者。

7.体育活动奖:平时积极参加各项体育活动,表现优秀,同时在学校或省市级组织的重大体育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贡献突出或在组织工作中表现突出者。

第六条 学生申报单项奖学金要填写《单项奖学金申报表》,并提供有关文件、获奖结果、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等报送学生工作处。

第七条 评定方法

单项奖学金的评定由学生个人对照以上条件进行申报,由班级讨论,班主任认可并推荐,并报学生工作处,由学生工作处按照一定比例审核评定,最终确定获奖学生名单,并予以公示。

第八条 评选出的单项奖学金获得者要填写登记表,其先进事迹要有书面材料,由学校统一颁发荣誉证书,并载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九条 经学校批准获得单项奖学金后,由学生工作处通知学校财务处,各院系统一领取,一次性发放给学生本人。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学生工作处。

第五篇:国家奖学金评定办法(范文模版)

国家奖学金评定实施办法

为激励我校广大同学刻苦学习,积极进取,勇于创新,全面发展。根据《江西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赣财教

[2007]97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评审办法。

第一条: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二条: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一)、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

(二)、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三条:组织评审。

(一)、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

(二)、学校成立国家奖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学生国家奖学金的组织评审工作。

(三)、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为学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同一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

(四)、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和有关规定,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由所在学院根据分配名额,按照评审条件进行初步评审,并向全院师生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本人或组织填写《普通本科高校国家奖学金申请表》

和《国家奖学金学生初审名单表》,统一交学校大学生资助中心。

(五)、大学生资助中心将各学院评定情况,提出学校当年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国家奖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学校大学生资助中心于每年10月31日前将《国家奖学金申请汇总表》逐级报至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汇总后,统一报教育部。教育部于每年11月15日之前批复,并公示。

第四条:奖学金发放。

学校于11月30日前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五条:本评审办法由大学生资助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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