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委员会的关系及法律规制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委员会的关系及法律规制
山东致公律师事务所
陶志超
在最近几年发生的涉农案件中,多数是发生在村民与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之间,涉及的争议内容主要是承包合同、租赁合同、征地补偿款分配等。综观此类案件的审理及执行,有几个问题值得深思和研究:村委会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当村委会败诉时,村委会拿什么财产来履行生效判决?它们能否成为独立的诉讼主体?这些问题的出现,根本在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对于村委会的法律地位并不明确,理论与实践中对于村委会的法律地位问题也一直争论不休。笔者认为,分析、研究村委会的法律地位问题对于村民自治组织结构的完善具有非常现实的意义。
一、关于村委会的“资格”之争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这是现行法律关于村委会法律属性的基本描述,但根据这一描述对村委会是否具备独立诉讼主体资格和独立法人资格的理解却存在不少的争论。
在目前涉农民事案件的判决中,无一例外地将村委会列为被告或原告,即司法实践中均认为村委会可作为独立的诉讼主体,并且司法实践中这种认识和做法是有法律依据的。如《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本规定所称发包方,是指村内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既然村委会可成为农业承包合同的发包方,构成农业承包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当该类合同发生纠纷,形成诉讼时,村委会作为诉讼当事人参与诉讼是理所当然的。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村民因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问题与村委会发生纠纷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答复》也直接标明村委会可成为诉讼当事人。与此相关的另一个问题就是,村委会是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现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来看,村委会并不是独立的实体,更不可能是独立的法人组织,也明显缺乏作为独立诉讼主体的基本属性。这是因为:
第一,《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虽规定“村委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但这并不意味着村委会有其独立支配的财产,并以此对外承担民事责任。村委会所管理的土地及财产的产权主体归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的管理是受村民会议的委托管理,自己并不是产权主体,法律更未赋予其自主处置的权利,所以,村委会没有自己独立的财产用以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村委会作为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依附于具有一定地理意义,又具一定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功能的村民自治体,自治体才有可能是独立的实体。而村民会议、村委会,不过是构成这个自治体的治理结构的有机组成部分。村委会是由村民选举产生的,要向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仅为村民自治体中的执行机关,故其不能成为独立的诉讼主体。
村委会的资格之争说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关于村委会在农村经济组织村中的法律地位并没有明确,究竟村委会与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关系如何界定?这都需要在理论和实践中作进一步的探讨。
有学者为解决土地所有权主体缺位问题,要求赋予村委会法人资格,将其作为土地所有权的代表;也有人认为村委会是农民集体土地所有者的代理人,而非代表人,前者要赋予村委会法人资格,后者则不然。值得一提的是,有学者主张建立“农村自治法人制度”,即全体村民组成自治的“社团法人”,每一村民均享有这一社团法人的成员权,村民会议是这一社团法人的“权力机关”,村委会是它的“执行机关”,原生产大队所有的土地直接归属于这一社团法人,这类法人可称之为“自治法人”。这一理论给人以启迪,如果我们将农村社区作为一个独立的“自治体”看待,而不是片面地从其政治、经济或社会功能的某个方面来确定其法律地位,那么,无论村也好,组也好,法人也罢,非法人也罢,其独立的诉讼主体地位是可以确定的。而现在的问题是,人们只是孤立地研究村委会,将村委会从“自治体”中分离出来,或将村委会当作“自治体”本身来确定其法律地位,这必将误入歧途。
二、村委会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关系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一条表明了其立法精神在于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村民自治的组织依其功能可分为两种:一为村民会议,一为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其经过民主方式形成的决定体现的是全体村民的意志。村民委员会由本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除协助基层政府开展工作、维护农村公共秩序外,在经济生活中还负责对集体财产的经营与管理。村民会议是真正体现村民自治的组织,应当说一切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均可以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然后交由村民委员会办理,但事实上不可能也不需要将任何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都交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九条以列举法的方式明确了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尽管立法并没有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的关系,但从村委会组织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看,村民会议是村内最高权力机构,村委会应向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村民会议每年审议村委会的工作报告,并评议村委会成员的工作,可见,村委会是村民意志的执行机关,对内执行村民会议的决策并管理具体事务。在对外关系上,村委会居于何种法律地位,法律规定并不明确。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2条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民集体所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此法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并列,二者似乎是两个相互独立的组织,可见法律并没有彻底明确村委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关系。笔者以为,对于二者的关系,主要应依据村委会组织法的规定,同时参考民法的一般理论来认定,在对外关系上应将村委会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代表机关。
代表,一般特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义从事民事法律行为,法律上将该行为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为。我国理论界认为,代表机关有单一机关和集体机关两种形式,而从立法实践看,我国法律没有类似于共同代表或集体代表的规定。但是基于以下三个方面的原因,在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利益的情况下,一般并不以某一个自然人的身份对外从事民事法律行为:一是村委会组织法没有明确村民委员会主任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二是村委会成员不脱离生产,并非专职从事管理或经营的人员,村委会组织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强制性民主议定程序,要求村委会而不是村委会主任或其成员根据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办理相关事项;三是国家出台了村委会印章管理的指导性文件,村民委员会主任一般不直接保管印章,其个人代表全体村民难以从形式取得第三人的信任。因此,实际生活中村委会主任一般只是以村委会的身份代表全村与村民或村民以外的第三人发生民事法律行为。
很显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没有法人地位,也没有同法人一样严密的组织机构。从村委会组织法粗略的规定看,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结构中,村民会议是权力机关,村委会是执行机关,村委会以村民集体意志为意思表示,对外而言村委会是代表机关,其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归属于它所代表的实体,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在法律和村民会议明确授权的范围内代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从事维护村民权益的活动,其与第三人为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视为一种代表行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委会之间的关系应是一种委任契约关系,类似于在公司制模式下股东会与董事会之间的关系。从完善立法角度讲,笔者建议在治理结构的模式选择上,可以参照公司制模式建立农村村民自治的组织结构形式,基本模式为:全体村民组成自治的“社团法人”,村民会议是这一社团法人的“权力机关”;村委会经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是村民会议的“执行机关”;另外村民会议选举确定监督机构,专门监督村委会成员的活动。总之,调整村委会与农村经济组织的关系,完善农村经济组织的治理结构形式,真正、彻底地实现村民自治将是我们的长期追求目标。
第二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什么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生于上世纪五十年代初的农业合作化运动。它是为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改造,在自然乡村范围内,由农民自愿联合,将其各自所有的生产资料(土地、较大型农具、耕畜)投入集体所有,由集体组织农业生产经营,农民进行集体劳动,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农业社会主义经济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既不同于企业法人,又不同于社会团体,也不同于行政机关,自有其独特的政治性质和法律性质。它在历史演进中,经历了三个主要时期,即合作化时期(从初级社到高级社);
人民公社时期(生产队、生产大队、公社三级所有,生产队为基础);经济合作社时期(农村改革撤销人民公社、设立乡村建制后原来的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相应地变更为乡、村和村民小组,为适应生产队的经济职能,又更名为经济合作社,村民小组和经济合作社两个名称同时存在)。
合作化时期,农民对社会主义改造成的热情比较高,自愿入社,生产积极,合作社对经营管理的自主性也比较强。因此,这一时期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集体经济比较正常。人民公社时期,实行政社合一,强调一大二公,搞一平二调,严重地侵害了农民的利益,伤害了农民的积极性。虽强化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行政化管理,却脱离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性质和发展规律,严重地阻碍了生产力的发展,搞得农村经济几近崩溃
。经济合作社时期,普遍实行了以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为主要形式的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机制,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适应了农村生产力的发展,搞活了农村经济。但也造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能力和集体经济的弱化。这些变化,虽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但都尚未改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基本属性。分析起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性质特征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社会主义的经济组织。
首先,它以社会主义的公有制为基础,其以土地为中心的主要生产资料为组织内的农民集体所有,并以宪法和法律直接予以确认。它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在中国广大农村的经济基础和组织保证。其次,它适应中国农村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必然发展规律,也就是说能够适应农村生产力的发展和维护最广大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二是民事法律主体的其他组织。它依法律和政策规定而建立,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拥有独立的财产和自主进行生产经营的能力,并能在一定的财产范围内(土地所有权除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符合民事主体的资格条件,因此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它与法人相似,但在设立程序和条件、终止条件、生产经营方式和目的、财产(主要是土地)处分、管理职能等方面却又不同于法人。故其作为民事主体,有别于自然人和法人,只能把它作为其他组织对待。
三是重合于农村基层社会的自治组织。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农村基层社会的自治组织虽然是村民委员会和其下设的村民小组,但在当前的农村基层组织中,大多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济合作社)与村民小组或村民委员会是同一机构,即两枚印章一套机构。二者决策机制相似,实践中职能相互重叠,特别是对农村基层社会的管理与服务,二者无法截然分开,具有“政社合一性”。
综上可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既不同于企业法人,又不同于社会团体,也不同于行政机关,自有其独特的政治性质和法律性质。正是由于这种特殊性,决定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作用及其成员的资格权利等重要内容。
第三篇:什么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什么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2011-11-12 23:11 freelose | 分类:法律 | 浏览2094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个什么玩意?谁代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行使权利,供销社是不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那它现在还存不存在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没有处分集体所有土地的权力?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生于上世纪五十年代初的农业合作化运动。它是为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改造,在自然乡村范围内,更多是在一个生产队范围内,由农民自愿联合,将其各自所有的生产资料,土地、较大型农具、耕畜(不包括农村宅基地,也即现在所说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投入集体所有,由集体组织农业生产经营,农民进行集体劳动,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农业社会主义经济组织。
公社也即现在的乡或镇,既是基层政权,也是从事集体经济活动的经济组织,政经合一,主要控制的集体资产为解放后全乡范围内农民投工、投劳或通过撵地投入土地形成的公社医院、学校、场镇、电站、农机站、供销社电影院等等公共服务设施及企事业单位资产。生产大队也即现在的村民委员会实际控制的资产,应为村下属各生产队成员通过投工、投劳或者通过撵地投入土地资源形成的大队小学、大队办公室、广场、道路以及村办企业等资产。而生产队为纯粹从事集体经济活动的经济组织,其所有的资产包括农村的绝大部分耕地、道路、河道、灌溉设施、办公室、晒场、水碾等等资产,控制或者所有资产的比例应占到农村资产的99%以上。在人民公社、生产大队和生产队这三种集体从事农业经济活动的组织中,生产队是基础,拥有包括土地、耕畜和农具在内的大部分的而且是主要的生产资料,因此一般意义上的集体经济组织是指生产队。也即生产队为单位的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承包地、林地、以及其它生产资料的实际控制人或所有人。
第四篇:浅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以公有土地为基础,实行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的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经济组织,它联系着农村千家万户和广大农民群众。加强对这一特定经济组织的审计监督,对于全面贯彻落实党在农村的各项经济政策,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济制度和提高经济效益,维护农民利益,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构建和谐农村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具体的审计实践中,应重点抓好六个方面。
一、抓好集体资产管理审计。农村集体资产,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的劳动成果,也是广大农民致富奔小康的物质基础。具体来说,一是审查集体资产管理的基础工作,包括产权明晰与界定,存量资产台帐登记情况,资产增减变动登记管理,资产年检与清查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情况,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制建立与考核评价等。二是审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基本建设投资及管理情况,包括二三产业的基础建设、农业水利基本建设、农村公益事业基础设施建设等农村集体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及其他建设管理,工程预决算审计,农村其他各项集体资产购建审计。三是审查集体资产的占用与处置,包括使用者对集体资产的管理责任和经济义务是否明确,固定资产的报废是否具备规定的手续,资产产权的转让是否合规合理,对外投资管理是否规范,资产占用与处置过程中各项防止资产可能流失的措施与制度的建立和健全情况等。四是审查集体资产的收益与分配,包括各项经营性资产和资源性资产的承包金或租赁费标准设定是否合理,到账是否全面及时,各项投资收益的收缴是否正常,收益收缴的风险控制,资产收益的分配是否符合集体资产管理规定等。
二、抓好农民合法权益审计。农民合法权益审计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主要指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变动后,农民应该得到的经济补偿等财务活动审计。随着经济建设发展和农业经营方式转换,农民承包土地的征用和流转等情况日益增多,农民合法权益能否得到保障,将影响到农村稳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权益审计主要包括征地补偿审计和承包经营权流转审计。征地补偿审计,主要审查土地征用、劳力安置、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等费用的分配使用是否合规合法,土地换社保政策执行是否存在偏差。承包经营权流转审计,主要审查土地流转是否遵循自愿合法有偿的原则,流转收益的分配是否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是否存在克扣和截留等违规行为。此外,还要加强对各级涉农补贴资金到户情况审计,农村合作医疗和农村养老保险等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切实维护广大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三、抓好承包合同审计。农村双层经营体制的承包关系是通过承包合同来实现的,这些合同不仅体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成员之间、与所属单位之间,以及其它经济单位之间的契约关系,而且也是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以及本单位和外单位利益关系,进行承包分配、往来结算、管理经济的主要手段。对承包合同的审计,首先要审查承包合同订立的合法性,包括合同双方当事人主体资格的合法性和履约能力,所签承包合同的内容是否符合国家的政策和法律法规,订立过程是否遵循平等互利、协商一致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其次要审查承包合同条款的完整性和正确性,包括合同应具备的条款是否齐全,具体内容是否正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否明确、合理。最后要审查承包合同履行情况,包括查明是否按合同规定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酬金、期限地点方式等履行,是否存在依法可免除责任的情况而造成的违约,以及对违约责任处理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及时正确有理有据等。
四、抓好各项收支审计。各项收入与支出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活动的主要体现。对各项收入的审计,重点要围绕各项承包(租赁)合同或协议等,通过审查收款收据和有关帐册凭证资料等,是否存在收入少入帐,收入不入帐,公款私存,公款私分,或拖存挪用等情况,是否存在未经合法程序批准,随意减免各项上交款,是否将各项欠交款项按制度规定予以确认并记入相应往来账目,对各项欠交款是否订立交款协议,是否建立催讨制度以及执行情况等。同时,要检查收款责任制度的建立和考核情况。对各项支出的审计,在紧扣年初财务支出预算的前提下,重点要审查费用报支是否符合本村的经济活动,原始单据是否真实,所购货物是否合理,货据是否相符,报销手续是否齐全,大额支出是否经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对非生产性开支,除按正常的支出业务审查外,还要注意审阅报支范围标准是否超越有关规定,总量是否突破规定限额,干部奖金是否突破责任制度考核结算审批数。另外,还要对公积公益金开支、应付福利费等来源与使用的合理、合规性加以详细审核,是否存在挤占乱支等情况。
五、抓好财务公开审计。财务公开是村务公开的主要内容,它有利于加强村民对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活动的监督,有利于加强农村基层民主建设。财务公开的质量如何,将直接影响到公开的效果。
因此,充分发挥监督鉴证职能,加强财务公开审计,已成为非常必要。在具体的财务公开审计中,重点要审查财务公开组织领导,村民主理财小组职责履行,财务公开各项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财务公开的程序、时间是否规范,公开的内容是否真实,公开的项目是否符合村民意愿和有关规定,公开的形式是否切实可行,村民对财务公开中的有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能否得到及
时处理,以切实加强对财务公开的监督。
六、抓好农村改制审计。农村社区股份制改造是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革发展,促进农民增收的重要举措。农村改制审计工作,一是要认真做好家底审计。在确定好基准日的基础上,对拟组建合作社的行政村,根据其账面资产、负债、权益情况与村级实际状况逐一核实,真实反映村级资产状况。二是要合理界定资产质量和性质。要对全部资产使用质量进行认定,清理账存实无的集体资产,对资产使用价值进行明晰分类,对可利用经营性资产逐一进行审核界定。三是要加强折股量化审查。根据定员设股政策规定,结合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的结果,对股民对象界定、股权设置、集体经营性资产折股量化等进行审核把关。四是要开展分配审计。每年年终,要清仓查库,核实收支,对照相关政策和合作社章程,严把股红分配关,确保国家、集体、股民三者关系合理安排,推进农村改革的健康发展。
第五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工作方案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工作方案
清产核资是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管理的基础性工作。为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切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依据省、市方案和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清
产核资工作目标:全面摸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三资”的存量、结构、分布和运用效益等情况,明晰资产权属,健全资产管理制度,逐步建立底数清晰、权属明确、经营高效、管理民主、监督有力的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不断壮大农村集体经济。要按照博办发〔2011〕16号文件要求,落实“五代管”工作,进一步提高村级事务管理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水平,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减少农村不稳定因素,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
二、对象、范围及内容
清产核资对象:我区行政区域内村集体经济组织、独立核算的村民小组;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行村集体经济管理职能的村、居、村民小组。
清产核资范围:属于上述对象所有的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和资源性资产。包括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拥有的现金和银行存款等货币资金;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兴建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水利、交通、文化、教育等基础公益设施以及农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长期投资、短期投资、材料物资、应收款项等资产;属于村集体所有的耕地、林地、园地、草地、四荒地、水面、宅基地等资源。
具体工作内容包括三个方面:
(一)清查核实集体“三资”。以会计核算资料为基础,先账内、后账外逐项进行清查核实,全面清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所有的资金、资产和资源,摸清集体“三资”的存量、结构、分布和运用效益等情况,进行账实、账证、账账核对,确定盘盈盘亏情况。
(二)界定权属,建立台账。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对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的所有权归属关系进行确认。在全面清查核实和权属界定后,按类别建立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台账,及时反映增减变动情况。
(三)建立健全“三资”管理制度。针对清产核资工作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薄弱环节,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完善集体资产经营和管理方式,推行集体资产资源经营与处置招投标制度,规范资产、资源的流转程序,强化财务公开和审计监督,全面实行“三资”委托代理服务,全区各镇(街道、开发区)要在2012年10月底前依托经管站成立“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委托代理服务中心”。由各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与代理中心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代理中心按协议规定对村集体“三资”实行依法委托代理服务,规范“三资”管理、防止资产流失和资源浪费,确保资产保值增值和资源的开发利用。
三、工作安排
(一)总体要求。本着“统一部署、稳步推进、试点先行、注重实效”的原则,全面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工作。本次清产核资工作自2012年1月开始,2012年10月31日前结束。要严格按照全市统一规定的时间要求,统一制定的清产核资报表格式,统一设计的清产核资管理软件,保质保量的完成。
(二)工作步骤。具体分为五个阶段:
1、准备阶段。2012年2月底前完成,重点做好五个方面工作:
(1)建立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这次清产核资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成立由区纪委牵头,区农业局、区财政局、区民政局等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全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工作领导小组,组织领导此次清产核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农业局,具体负责日常工作。各镇(街道、开发区)要建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加强本区域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工作指导。
村(组)成立由村党组织、村委会、村务监督委员会(民主理财小组)、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和村会计人员、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等人员组成的清产核资工作实施小组,具体负责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工作。
(2)制定实施方案。各镇(街道、开发区)根据省市、区统一要求,结合自身实际,制定辖区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工作具体实施方案,并于3月10日前报区清产核资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备案。
(3)加强舆论宣传。组织各类新闻媒体,加强对“三资”管理及清产核资工作的宣传,使广大农民群众充分了解此次清产核资工作的重要意义、主要任务和工作要求,支持配合工作开展,为清产核资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4)组织业务培训。开展清产核资工作专题培训,重点培训镇(街道、开发区)有关工作人员以及村清产核资工作实施小组人员,明确清产核资工作要求、有关政策规定和统计口径等。
2、清查阶段。2012年5月20前完成。以2011年12月31日为清产核资基准日,村清
产核资工作实施小组在区、镇(街道、开发区)清产核资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按照具体实施方案,对本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资产进行全面清理核实。
(1)账务清理。按照有关会计制度核算要求,确保各项收支业务、资产、负债完整准确入账,保证账账相符、账证相符,编制清产核资基准日的各类会计报表及明细表。
(2)“三资”清查。对各
项资金、资产、资源及负债和所有者权益进行全面的清理、核对和查实,填写《山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登记表》(见附件3)。逐项清理所有货币资金、应收及预付账款、对外投资、存货、固定资产和账外资产、资源,做好有关抵押、担保等事项的清理。同时梳理资产、资源的承包租赁协议、合同,整理债权债务发生的有关书面证明资料。
在清查盘点过程中,要充分依靠各村组干部和群众,重点对固定资产和资源性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对固定资产要以账面数为基础,账内账外相结合,逐笔逐项盘点;对资源性资产,以村保存的历史资料为基础,采取实地查看与重新测量相结合的办法进行盘点。对清查中遇到的问题,要按照尊重历史与民主决策的原则,集体研究处理。对有物有账的固定资产,按原值登记;对有物无账的固定资产或价值不清的其他资产,由村集体讨论确定评估价值,也可聘请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认价值;对报废、有账无物的不实资产,由村清产核资实施小组拟定处理意见,经公示群众无异议后,列为报废和盘亏资产;对权属不清、存在争议的资产、资源,由村清产核资实施小组拟定处理意见,经公示群众认可的权属暂时予以登记,同时上报镇(街道、开发区)清产核资工作领导小组协调处理,待权属明了后,再作调整。
(3)核实。核实工作由村务监督委员会(村民理财小组)具体负责,村清产核资实施小组应积极予以配合。重点核实“三资”数额、权属、台账与实物、处置与管理等情况,做到数额无误、产权明确、现状清楚。
(4)公开公示。经村务监督委员会(村民理财小组)核实并予以确认后,村清产核资实施小组应及时将资产核实的初步结果在村务公开栏中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天,并保存好相应的影像资料。公示期间,村里安排有关人员受理群众咨询和反映,并认真做好记录和解释工作。公示期间,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三资”清查结果有异议的,村实施小组要认真组织复查复核,直至群众认可。区清产核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立监督电话:4110235,各镇(街道、开发区)清产核资工作领导机构也要设立监督电话,予以公布,接受群众举报和咨询。
(5)结果确认。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问题已予解决的,按照有关规定,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对集体“三资”清理结果进行确认。
(6)汇总报批。镇(街道、开发区)对各村(组)报送的清产核资结果进行审查并确认无误后,将各村(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登记表》录入《山东省农村集体清产核资统计系统》,并编写镇(办)清产核资报告,上报区清产核资工作领导小组。区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对镇(街道、开发区)上报的各村(组)清产核资结果进行审核批复。
3、资产资源登记阶段。2012年9月底前完成。在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权属的基础上,镇(街道、开发区)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要依据区批复的清产核资结果,分类设立各村(组)“三资”管理台账,主要内容包括:资产资源的名称、类别、数量、计量单位、使用状况、所处位置、保管人等。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还应当登记承包、租赁单位(人员)名称,承包、租赁期限,承包费或租赁金及收交情况等。“三资”管理台账由区负责统一印制,镇(街道、开发区)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和村各保存一套资产、资源台账和经济合同台账。土地承包合同单独建立农村土地承包台账。
4、完善制度阶段。针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存在的问题,要研究制定具体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实现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民主化。
(1)定期清查制度。定期进行资产清查,重点清查核实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各种资源以及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做到账实、账款相符。
(2)资产资源评估制度。集体经济组织以招标投标方式承包、租赁、出让集体资产,以参股、联营、合作方式经营集体资产资源,集体经济组织实行产权制度改革、合并或者分设等,应当进行资产资源评估。
(3)资产资源经营制度。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资源实行承包、租赁或出让经营的,要实行公开协商和招标投标。加强合同履行的监督检查,公开合同履行情况。集体经济组织以参股、联营或合作制经营的,要定期对集体资产的使用、维护和收益进行检查,确保集体资产的安全和保值增值。
(4)“三资”委托代理服务制度。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全面推行“三资”委托代理服务制度。在各镇(街道、开发区)依托经管站建立“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将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三资”全部纳入委托代理服务机构统一管理、建账核算。不断完善委托代理服务工作机制,工作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
5、检查验收阶段。清产核资工作结束以后,区对镇(街道、开发区)清产核资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和检查验收,每个镇(街道、开发区)抽查不少于三分之一的村。区领导小组将于10月中旬对各镇(街道、开发区)清产核资工作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并对检查验收结果进行通报。对清产核资及“三资”管理工作成绩突出的,给予表彰奖励;对清产核资不彻底、走过场及“三资”管理工作问题突出的,责令限期整改;问题严重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组织领导
(一)加强领导。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是深化农村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这项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量大,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清产核资工作作为促进农村改革发展稳定和加强农村党风廉政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列入议事日程。清产核资工作领导小组要认真履行责任,协调指导本地工作开展,切实把这项工作抓实抓好,全面完成预期目标任务。
(二)明确职责。清产核资工作领导小组要明确分工,落实责任。纪检机关和组织部门要认真履行组织协调职责,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农业(经管)部门要加强政策研究和业务指导,认真组织人员培训,切实抓好清产核资的组织实施工作;财政部门要加强农村会计制度研究和会计业务培训,统筹安排本级工作经费,保障清产核资工作顺利开展;民政、审计、国土资源、教体、水务、林业等有关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做好清产核资的相关指导和服务工作。
(三)把握政策。对清产核资工作中遇到的各类问题,要认真做好分析,加强分类指导,及时制定对策措施,统一政策界限,统一资产处置口径,形成清产核资的政策体系。
(四)强化监督。清产核资领导小组要深入镇(街道、开发区)、村组,加强工作调度和督促,及时总结宣传典型经验,严格审核清查结果,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区分组包镇(街道、开发区)、镇(街道、开发区)包村的工作机制,区清产核资工作领导小组成立由区纪委、区委组织部、区农业局、区财政局、区民政局等部门参加的清产核资工作督导组,具体负责对镇(街道、开发区)清产核资工作的督导检查,并定期对各镇(街道、开发区)清产核资工作进展情况进行通报。对借机擅自处置、私分集体资产,损害集体和群众利益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