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辽宁省从2011年10月1日起启用新版财政票据
辽宁省从2011年10月1日起启用新版财政票据
强财政票据管理,提升管理水平的一项重要举措。
从10月1日起,我省开始启用新版财政票据,防伪水平明显提高,这是我省进一步加
根据《辽宁省财政票据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省财政厅近日对我省现有财政票据进行了清理完善,制定了新版财政票据。我省新版财政票据精简为辽宁省非税统一收据、辽宁省罚没款收据、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辽宁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等14种40个样式,票据样式更加完善,防伪水平明显提高。
启用新版财政票据,对于加强我省财政票据管理,规范单位收费行为,充分发挥财政票据在非税收入收缴中“以票管收”、“以票控收”起到有力的基础保障作用,同时,也有助于防范和遏制乱收费、乱罚款及私设“小金库”等违规行为。
新版财政票据票样及相关知识详见辽宁省财政厅门户网站。(http://www.teniu.cc)
财政票据管理政策解读
一、什么是财政票据?
答:财政票据是指由财政部门印制和发放,并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机构、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在依法获得政府非税收入和从事财务活动过程中,以及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医疗服务收入、社会团体收取会费时,向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开具的收款或缴款凭证。
二、财政票据的用途是什么?
答:财政票据是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审计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三、辽宁省财政票据有多少种类?
答:2011年新版辽宁省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共有14种,分别是:非税收入统一收据、罚没收据、幼儿园托儿所收费收据、人民法院诉讼费专用票据、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和价格调节基金收据、高速公路通行费收据、城市路桥车辆通行费收据、医疗收费收据、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社会保险费收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收据、社会团体会费收据、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四、辽宁省财政票据有多少式样?
答:14种票据又按填开方式(微机、手写)和设置特点(定额、非定额)不同分为40个式样。
五、什么是非税收入?
答: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政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并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或者准公共需要的财政资金。具体内容可详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00号。
六、征收非税收入应该使用什么票据?
答:执收单位征收非税收入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都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凡不按规定使用非税收入票据的,缴款人有权拒绝缴款。
七、《辽宁省非税收入统一收据》是收取哪项收费的?
答:《辽宁省非税收入统一收据》是行政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按规定收取除设有专用收据之外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非税收入的通用收据,如上述单位按规定收取的居民身份证工本费、护照费、机动车辆号牌证工本费、驾驶证工本费、城市临时占地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育林基金等等。
八、缴纳罚款应索要哪种票据?
答:执收单位收取罚没款,必须向当事人出具《辽宁省罚没款收据》,不得以其他票据代替。因此,缴纳罚款一定要索要《辽宁省罚没款收据》,执收单位不按规定提供《辽宁省罚没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九、什么是《辽宁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答:《辽宁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其他组织机构发生暂收、代收和单位内部资金往来结算等经济活动时开具的凭证。此票据不得作为报销凭证。
十、《辽宁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使用范围是什么?
答:下列行为可以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行政事业单位暂收款项,如押金、定金、保证金及其他暂时收取的各种款项等;行政事业单位代收款项,如代收教材费、体检费、水电费、供暖费、电话费等;单位内部各部门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其他资金往来且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财政部门认定的不作为行政事业单位收入的其他资金往来行为。
十一、《辽宁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是否能与其他票据混用?
答:《辽宁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不能与其他票据混用。《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1号)、《财政部关于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7号)和《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综[2010]111号)等文件,明确了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使用范围。
凡是经营服务性收费、行政事业性收费、征收政府性基金、社会团体收取会费、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拨入经费及财政补助收入等形成本单位收入的,不得使用此票据。
十二、《辽宁省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的使用范围是什么?
答:《辽宁省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是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和发放的,仅限于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向个人和单位会员收取会费使用。社团按规定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不得使用此票据。
十三、公办学校收取学费、住宿费应使用什么票据?
答:公办学校按规定收取学费、住宿费,要按规定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制发的《辽宁省非税收入统一收据》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十四、公益性捐赠应使用哪种票据?
答:各级人民政府、非营利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按照自愿、无偿原则,依法接受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财物时,要按规定向提供捐赠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
十五、辽宁省财政票据如何印制的?
答:辽宁省财政票据(暂不含大连市)按统一的样式印制,其中除省财政厅委托各市按规定式样印制医疗收费收据、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幼儿园托儿所收费收据三种票据外,其他票据均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未经省财政厅授权,各市无权自行设计并印制财政票据。财政票据实行不定期换版制度。
十六、辽宁省财政票据如何购领?
财政票据实行“凭证购领、分次限量、验旧购新”的购领制度。
财政票据的购领原则上实行分级管理,由具备法人资格且实行独立核算的单位财务部门专门人员到规定的财政部门购领。省级垂直管理系统所用票据由省级主管部门统一到省财政厅购领并发放给省级以下垂直管理单位使用。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委托有关部门管理的财政票据,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购领事宜。
财政票据使用单位购领财政票据时,应当出示《购领证》,并提交前次使用财政票据的情况,包括票据的数量、号码、收缴资金数额、资金结余等,经单位财务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报财政部门审验后,方可继续购领财政票据。
十七、单位首次购领财政票据,应如何办理?
单位首次购领财政票据时,应到财政部门办理《辽宁省财政票据购领证》(以下简称《购领证》)。财政票据购领单位办理《购领证》,需提交财政票据购领申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其复印件等。
十八、单位首次购领财政票据,根据不同票据式样,还应分别提交哪些资料?
单位首次购领财政票据,除按规定提供有关凭证外,针对不同票据式样,还应分别提交以下资料:
(一)购领《辽宁省非税收入统一收据》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应提交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财政部门核发的非税收入征收委托证及复印件;属于征收政府性基金的,还须提供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设立政府性基金的文件及复印件;属于其他非税收入的,应当提交相关的收费文件及复印件。
(二)购领《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的,应当提交符合接受捐赠规定的相关文件及复印件。
(三)购领《辽宁省罚没款收据》的,应当提交相关处罚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复印件。
(四)购领专用票据,属于诉讼费的,应提交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财政部门核发的非税收入征收委托证及复印件;属于医疗机构收费的,应当提交卫生部门核发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县级以上价格部门核发的非经营性收费《收费许可证》以及卫生部门和价格部门批准的收费文件及复印件。
(五)购领《辽宁省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的,应当提交社会团体登记机关颁发的法人证书正本(或者副本)、社会团体章程和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会费文件及复印件等。
(六)同级财政部门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资料。
十九、购票单位在使用财政票据前有哪些注意事项?
答: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在启用财政票据前,应当检查所购领的票据是否有缺页、号码错误、毁损等情况,一经发现应当及时交回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处理。
二十、财政票据灭失如何处理?
答:财政票据灭失的,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应当查明原因,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原核发财政票据的财政部门,并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在当地县级以上媒体公示作废。
二十一、财政票据存根应如何保管?
答: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应当妥善保管已开具的财政票据存根。财政票据存根的保存期限为5年。个别使用量大的单位,财政票据存根保存5年确有困难的,经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批准,可以适当缩短保存期限,但最短不得少于2年。
二十二、财政票据与税务机关的发票都是用来组织政府收入的,能否相互代替使用?
答:财政票据必须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使用,不得与税务发票互相替代使用。
二十三、如何确认执收单位开具的财政票据合规有效?
答:判断取得的财政票据是否合规有效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字迹清楚;2.内容完整真实;3.印章齐全;4.各联次内容和金额一致;5.无涂改。
二十四、如何确认财政票据的真伪?
答:一是看票据是否套印财政机关监制章。辽宁省所有的财政票据均套印全国统一的椭圆形财政票据监制章;二是判明监制章的真伪。实践证明伪造的监制章与真实的监制章总是有区别的;三是财政票据上都注明印刷厂名、监制号、编码等,这也是判明票据真伪的根据之一;四是财政票据的纸质和票面文字格式是否规范,辽宁省财政票据有专门用纸和统一的文字格式。辽宁省财政票据还采取了其他防伪技术。
二十五、发现虚假的财政票据如何举报?
如果怀疑自己取得的财政票据的真实性或发现虚假财政票据,可以向当地财政票据监管机构咨询、举报。省级和各市财政票据监管机构均设举报电话。
辽宁省财政票据监管中心举报电话:024-22824365
沈阳市:024-22827163 大连市:0411-82816655-1001
鞍山市:0412-2232945 抚顺市:024-57760262
本溪市:0414-2836600 丹东市:0415-2819124
锦州市:0416-3139730 营口市:0417-2832172
阜新市:0418-3327547 辽阳市:0419-2289191
铁岭市:024-74835753 朝阳市:0421-3608202
盘锦市:0427-2835925 葫芦岛市:0429-3127852
二十六、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规定行为有几种?
答: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规定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擅自印制财政票据、使用财政票据监制章,或者伪造、违规使用财政票据防伪专用品的;二是未按规定使用财政票据,或者使用废止财政票据的;三是擅自转借、转让、代开、买卖、销毁、涂改财政票据的;四是利用财政票据违规收费的;五是将财政票据与税务发票等其他票据相互串用的;六是因管理不善,丢失毁损财政票据并造成重大损失的;七是互相串用各种财政票据的;八是不按规定接受监督检查或者不按规定提供有关资料的;九是其他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十七、违反财政票据管理如何进行处罚?
答:对具有上述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规定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和国务院、财政部财政票据管理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经济处分(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信息来源: 省财政厅 】
【 时 间: 2011年09月26日 】
第二篇:从5月1日起
从5月1日起,信访部门将不再接待越级走访,这意味着,如果有人要上访县里土地征用问题,须向当地国土部门、政府以及上一级国土部门提出。昨日,国家信访局公布《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的办法》(简称《办法》),对越级走访进行规定,但通过网络、邮件等形式进行信访则不受限制。
信访终结等情况将不再受理
除了越级走访不受理外,《办法》中还规定了若干种信访事项不再受理的情形。其中包括信访人对信访事项办理结果不满意,向上级信访机关继续表达诉求。
根据信访流程,如果信访人向县级政府提出信访事项之后,对办复结果不满意,可以向市级政府申请复查。复查结果公布后,如果信访人还不满意,可以再向省级政府提出复核。
《办法》规定,如果复核结果公布并录入系统,信访人仍以同样的理由和同样的事实提出投诉请求,信访部门可以不再受理。
此外,属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以及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来访事项,已经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或应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各级政府的信访工作机构及其他行政机关不予受理。
先接谈部门须先受理上访事项
《办法》规定,如果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到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上一级机关提出。
国家信访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张恩玺表示,《办法》中指的本级机关,是指对来访事项有直接管辖权的机关。如果本级机关是设区的市级以下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其上一级机关是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比如,一个县的信访人想通过走访方式反映土地征用问题,可以向该县的国土资源局提出。他也可以向上一级机关,即该县人民政府或所属市的国土资源局提出。”
《办法》也表示,有权受理信访事项的三个部门中,谁先接谈,谁就先受理。张恩玺说,上面的例子中,县国土资源局、县人民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三家,无论谁先收到群众来访事项,都要先受理。
《信访条例》在2005年通过,为信访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在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对信访工作改革提出了明确的改革要求,国家行政学院社会部主任龚维斌表示,实际上从去年开始,信访工作已开始改革。
“从信访上网,到取消大排名,都是信访工作在改革的表现。”龚维斌说。同时,中央不断出台新的文件和政策,指导信访工作改革。
去年底发布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实行网上受理信访制度,健全及时就地解决群众合理诉求机制,把涉法涉诉信访纳入法治轨道解决,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
今年2月25日,中办和国办下发的《关于创新群众工作方法解决信访突出问题的意见》公布,其中提出引导群众逐级反映诉求,不支持、不受理越级上访。这份《意见》也提出了涉法涉诉信访纳入法治轨道解决,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改善信访工作考核评价体系,领导干部到基层接访,其中省级领导干部每半年至少接访一次。
今年3月20日,中办和国办下发的《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公布,其中提出,对于因审判瑕疵引发当事人上访的,人民法院将追究承办法官和相关人员责任。《意见》还提出,信访部门接待的关于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应该转交给相应的政法机关。但是这份《意见》也明确,各级政法机关要坚决杜绝
一切“拦卡堵截”正常上访人员的做法,杜绝违法限制或变相限制上访人员人身自由的行为。
不予受理的6种情况
1.属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来访事项,以及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法定途径解决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及其他行政机关不予受理。
2.对跨越本级和上一级机关提出的来访事项,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3.来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来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或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来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4.来访人对来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未提出复查(复核)请求而到上级机关再次走访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予受理。
5.来访人对来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期限未请求复查(复核)的,不再受理。
6.已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复查复核机构审核认定办结或已经复查复核终结备案,并录入全国信访信息系统的来访事项,来访人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不再受理。
第三篇:辽宁省财政票据管理暂行办法
辽宁省财政票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财政票据(以下简称“财政票据”)管理,规范财政票据的使用,强化非税收入管理,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的通知》(财综字〔1998〕104号)和《辽宁省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0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票据的印制、购领、核发、使用、保管、核销、稽查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财政票据,是指由财政部门印制和发放,并由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或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机构、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在依法获得非税收入和从事财务活动,以及社会团体收取会费等,向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开具的凭证。
财政票据是单位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省级财政部门是本省行政区域内财政票据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省财政票据的政策和管理办法,以及本地区财政票据的印制、核发、保管、核销等,并对财政票据使用单位使用财政票据情况进行稽查和日常监管。
市及市以下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财政票据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财政票据的种类、适用范围和内容
第五条财政票据的种类、内容、规格、式样,由省级财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制定。
第六条 财政票据种类主要包括非税收入票据、社会团体会费票据、往来结算票据和其他财政票据。
(一)非税收入票据主要包括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辽宁省非税收入统一收据、辽宁省罚没收据、人民法院诉讼费专用收据以及公立医疗机构医疗专用票据等。
(二)社会团体会费票据包括辽宁省社会团体会费专用收据。
(三)往来结算票据包括辽宁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票据。
(四)其他财政票据包括辽宁省社会保险费专用收据、辽宁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等。
第七条 财政票据适用范围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非税收入票据适用于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彩票资金收入、罚没收入、其它非税收入。
(二)社会团体会费票据,适用于省及省以下民政部门依法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向其个人和单位会员收取会费。
(三)往来结算票据,适用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在发生暂收暂付、代收代付及单位内部往来结算时开具的凭证。
往来结算票据不得作为报销凭证,不得用于征收或收取非税收入,不得作为单位经营性收入凭证或替代税务机关税务票据。
(四)其他财政票据,指除上述票据外按国家和省以上财政部门规定应当由财政部门管理的票据。
第八条财政票据的各联次用途应按国家和省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九条财政票据的内容分为票面表格和非表格两部分。
票面表格的基本内容一般包括票据编码、收入项目、标准、数量、金额、备注等;票面非表格的基本内容包括票头、字轨号码、交款人、开票日期、联次及其用途、开票单位和责任人等。
第十条 经省级财政部门批准,财政票据可适当调整联次和内容,但不得与财政票据的收据联合并为同一张票据使用。
第三章 财政票据的印制
第十一条财政票据由省级财政部门负责统一印(监)制。票据的收据联套印财政部监制的“财政票据监制章(辽宁省)”(以下简称“监制章”),财政票据及监制章实行不定期换版制度。
第十二条财政票据印刷企业由省级财政部门通过政府采购确定。
财政票据印刷企业必须按照省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印制、运输、保管和提供财政票据。
财政票据印刷企业应当对监制章、防伪设施的使用和管理实行专人负责,不得将承印的财政票据转移到其他企业印制,也不得向除指定印制票据的财政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财政票据。
禁止在非财政票据上套印财政票据监制章。
第十三条受省级财政部门委托,由市级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须经省级财政部门批准,并在省级财政部门确定的财政票据印刷企业印制。
第十四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对财政票据印刷企业的履约情况进行检查,对不履行协议的承印企业,应及时与之终止合同,取消其印制财政票据的资格,并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 财政票据印制合同终止后,财政票据印刷企业应将财政部门提供的有关资料按要求处理,不得保留或者转到财政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
第四章 财政票据的购领
第十六条财政票据实行“凭证购领、分次限量、验旧购新”的购领制度。
第十七条财政票据的购领原则上实行分级管理,由具备法人资格且实行独立核算的单位财务部门专门人员到规定的财政部门购领。省级垂直管理系统所用票据由省级主管部门统一到省级财政部门购领并发放给省级以下垂直管理单位使用。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委托有关部门管理的财政票据,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购领事宜。
第十八条单位首次购领财政票据时,应到财政部门办理《辽宁省财政票据购领证》(以下简称《购领证》)。财政票据购领单位办理《购领证》,需提交财政票据购领申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其复印件。
第十九条单位首次购领财政票据,除按前款规定提供有关凭证外,针对下列票据式样,同时分别提交以下资料:
(一)购领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和辽宁省非税收入统一收据,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应提交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财政部门核发的非税收入征收委托证及复印件;属于征收政府性基金的,还须提供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设立政府性基金的文件及复印件;属于其他非税收入的,应当提交相关的收费文件及复印件。
(二)购领辽宁省捐赠票据的,应当提交符合接受捐赠规定的相关文件及复印件。
(三)购领辽宁省罚没票据的,应当提交相关处罚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复印件。
(四)购领专用票据,属于诉讼费的,应提交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财政部门核发的非税收入征收委托证及复印件;属于医疗机构收费的,应当提交卫生部门核发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县级以上价格部门核发的非经营性收费《收费许可证》以及卫生部门和价格部门批准的收费文件及复印件。
(五)购领社会团体会费票据,应当提交社会团体登记机关颁发的法人证书正本(或者副本)、社会团体章程和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会费文件及复印件等。
(六)同级财政部门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条财政部门应当对财政票据使用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的申请单位,核发《购领证》。《购领证》应当写明财政票据使用单位、购领的财政票据名称、相关的收费项目、征收标准以及文件依据等。
第二十一条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凭证购领财政票据时,应当出示《购领证》,并提交前次使用财政票据的情况,包括票据的数量、号码、收缴资金数额、资金结余等,经单位财务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报财政部门审验后,方可继续购领财政票据。
第二十二条各级财政部门在核发财政票据时,对依法可以收取财政票据工本费的,按照省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向财政票据购领单位收取;对应当无偿供应财政票据的,相关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
第二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收取的财政票据工本费,收入缴入国库,支出按核定的部门预算安排使用。
第二十四条财政票据购领单位应及时结缴财政票据工本费,有特殊原因的,经批准,可适当延缓。
第五章 财政票据的使用与保管
第二十五条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必须设专人负责管理财政票据,建立票据使用登记制度,设置财政票据管理台帐,按照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票据的购领、使用、结存及收入解缴情况。
第二十六条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在启用财政票据前,应当检查所购领的票据是否有缺页、号码错误、毁损等情况,一经发现应当及时交回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处理。
第二十七条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格式要求和序号填写财政票据,做到字迹清楚、内容完整真实、印章齐全、各联次内容和金额一致。填写错误的,应当另行填写。因填写错误等原因而作废的财政票据,应当加盖作废戳记或者注明“作废”字样,并完整保存各联次,不得私自销毁。
第二十八条除财政部门委托代开财政票据以外,禁止转让、出借、代开、买卖、销毁、涂改财政票据,禁止使用非法财政票据,或者不按规定开具财政票据。
各种财政票据必须专票专用,严禁串用混开。不得用财政票据替代税务发票,也不得用税务发票替代财政票据。
第二十九条财政票据使用完毕,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要求认真填写相关资料,按顺序清理财政票据存根。机打票据应当装订成册,并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妥善保管。
第三十条财政票据或《购领证》灭失的,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应当查明原因,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原核发财政票据或者《购领证》的财政部门,并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在当地县级以上媒体公示作废。
第三十一条财政票据使用单位依法合并、分立、撤销或者执收执罚权发生变更,以及非税收入等项目名称经批准变更或者被依法取消,应当自合并、分立、撤销、变更、取消之日起15日内,向原核发财政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购领证》的变更或者注销手续。对已购领但尚未使用的财政票据,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应当登记造册,并向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缴销。
第三十二条财政票据使用单位不按规定使用财政票据的,付款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付款项,财务部门不得报销。
第三十三条 财政票据仅限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发放使用,不得跨区域发放使用,但派驻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本省政府部门机构在派驻地使用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财政部门、财政票据印刷企业、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应当建立财政票据专用仓库或者专柜,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做到分类存放,干净整齐。存放财政票据的专用仓库或者专柜,应当符合保密、防盗、防火、防潮、防蛀等要求,确保财政票据安全存放。
第三十五条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应当妥善保管已开具的财政票据存根。财政票据存根的保存期限为5年。个别使用量大的单位,财政票据存根保存5年确有困难的,经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批准,可以适当缩短保存期限,但最短不得少于2年。
第三十六条对未使用的需要作废销毁、已明文废止的财政票据和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财政票据存根,由财政票据使用单位负责登记造册,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销毁。
第六章 监督检查和处罚
第三十七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财政票据的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财政票据管理实施情况的指导、监督、检查,充分发挥财政票据在规范政府收入分配行为中的基础作用。
第三十八条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和管理需要,对财政票据的印制、购领、使用、保管等情况进行监督,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专项检查和全面检查。
第三十九条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应当自觉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情况、弄虚作假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各级财政部门在对财政票据使用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得向被查单位收取费用。
第四十一条对具有下列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规定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和国务院、财政部财政票据管理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经济处分(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擅自印制财政票据,或者伪造、违规使用财政票据防伪专用品的;
(二)未按规定使用财政票据、财政票据监制章,或者使用废止财政票据的;
(三)擅自转借、转让、代开、买卖、销毁、涂改财政票据的;
(四)利用财政票据违规收费的;
(五)将财政票据与税务发票等其他票据互相串用的;
(六)因管理不善,丢失、毁损财政票据并造成重大损失的;
(七)不按规定接受监督检查或者不按规定提供有关资料的;
(八)其他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 被处罚单位和个人对财政部门下达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各市财政部门可以依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四篇: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
但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对于应收帐款质押缺乏明确的规定,因而其在实务中一直处于法律依据不明的状态。2007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获得通过,其中第223条第6项首次明确规定了应收账款质押,从而为之奠定了法律上的基础。中国人民银行于2007年9月制定公布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与《物权法》于2007年10月1日同日实施,为应收帐款质押进一步提供了操作依据。
。《担保法》第22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物权法》第208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第229条规定:“权利质权除适用本节规定外,适用本章第一节动产质权的规定。”权利质权与动产质权的目的都是为了担保主债权的清偿,在主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权人作为主债权人有权行使质权,以出质的财产权利或动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优先受偿,即有权就设质的应收账款获得优先受偿的权利。
。《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应收帐款质押属债权处分范畴,应收帐款债权人将应收帐款出质的,应当及时就质押事项通知应收帐款债务人并取得其确认证明。
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权法》于第二百二十三条、二百二十八条首次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应收账款属于可以出质的权利范围,并规定了质权设立要件和出质后的应收账款转让限制。尽管《物权法》规定“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但对于实施登记的程序和规则并未明确,为履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职责,保障应收账款融资业务的顺利开展,中国人民银行“在现行法律框架内。
《物权法》规定应收账款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登记时设立,确认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的公示公信力,但在对抗效力、权利冲突、制度衔接、操作规范上需要进一步完善。
《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该条关于质权的实现方式规定于动产质权部分,根据《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权利质权的实现也同样适用上述规定
《物权法》仅提出了应收账款概念,但对其内涵和外延并未作进一步明确,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作为部门规章,无论在形式上还是效力层次上都不能作为应收账款的权威法律依据。构建应收账款质押制度,首先应从法律层面上明确界定应收账款的法律内涵。,《合同法》第52条、第54条规定了合同无效和被撤销、被变更的情形,因此质权人面临应收账款存在因违反合同法之规定而被确认无效、被撤销或被变更的风险。无效的或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无法律约束力,自然影响依该合同形成的应收账款设质的效力;对于可能被变更的合l司,若合同债权金额减少的,会影响质押标的物的价格,从而弱化了对质权的保障。
三是权利被抵销风险。《合同法》第99条规定了合同债务的抵销规则,应收账款的金钱偿付内容决定了其同质性强、被抵销的可能性大。即便应收账款债务人单方承诺或以合同约定方
式来限制抵销权的行使,但抵销权系法定权利,而且《合同法》规定的例外情形为依合同性质不得抵销而非依合同约定不得抵销,约定限制行使抵销权的效力有待于司法实践检验。
四是应收账款基础合同被解除风险。《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事前约定、事后协商或存在法定情形的,可以解除合同,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可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要求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合同解除后,因合同而形成的应收账款失去了存在的依据,《物权法》并未限制已出质应收账款的合同不得解除,也未规定解除的后果,因此合同被解除后会影响质权的实现。五是权利存续期风险。以现有应收账款设质的,应收账款账龄对质权的行使会产生一定影响,应收账款设质时履行期限已届满的,或质押担保债权到期日超出应收账款债权届满日的,不但面临应收账款债务人随时清偿风险,还而临着因出质人怠于行使权利而丧失诉讼时效的风险。以收费权设质的,收费权的存续期限对收费权的变现会产生一定的影响:对公路收费权而言,国务院制定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以及由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财政部联合发布的《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均规定收费时间已超过批准收费期限三分之二的收费权不得转让;对其他收费权而言,收费年限通常较短,尽管《行政许可法》规定可以申请延期,但仍面临到期不能依法获准延期或出质人怠于延期从而导致失权的风险。
第五篇:关于重申启用新版财政票据及停用旧版票据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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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使用财政票据及停用旧版票据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农林场、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适应财政信息化发展要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票据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清理整合中央财政票据的通知》、《福建省关于发布2013财政票据种类和式样等有关事项的通知》、《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发布2014财政票据种类和式样的通知》(闽财非税[2013]1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目前新版票据使用情况,现将启用新版财政票据及停用旧版票据有关事项重申如下:
(一)新版财政票据从2012年1月1日起正式启用,过渡期一年,旧版财政票据使用截止2012年12月31日。我市从2013年1月1日起全面启用新版票据,旧版票据一律废止并停止使用。旧版票据是指2006年以来至2011年共6个省财政厅印监制的财政票据(见票面上印有的注册号码)。
用票单位超过规定期限所开具的财政票据视为无效票据,缴费单位或个人有权拒绝付款,财务部门不得作为报销凭证,违者将按有关法规规章处理。
(二)为防止过期作废票据流入社会,扰乱正常收费秩序,用票单位应高度重视财政票据使用管理工作。对现存历年领用的旧版票据进行自查和清理,用票单位必须负责登记造册保管,并于2014年4月30日前到市财政局办理旧版空白票据及使用过票据的核销,否则,逾期未核销的用票单位将不予领用新版票据。
此次新旧财政票据换版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请各使用单位积极配合协作,确保票据换发和领用工作顺利完成。
***市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