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江门复退军人医疗困难
江门市复退军人医疗困难
临时救助意见
(修订稿)
为体现市委、市政府对复退军人的关怀,切实解决复退军人医疗困难问题,保障复退军人享受国家医疗救助的权利。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和完善我省复退军人服务体系的意见〉》(粤委办〔2017〕2号)、《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信访局印发〈关于落实粤委办〔2017〕2号文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粤民发〔2017〕92号)和《中共江门市委办公室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建立和完善我市复退军人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2017〕-2)文件要求,现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复退军人是一个特殊群体,他们曾经为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作出了贡献。对存在医疗困难的复退军人实施临时救助是体现党委政府对复退军人的关心和关怀,事关我市社会稳定和谐大局。建立完善全市操作规范、行之有效的复退军人医疗困难临时救助优待机制,有效解决复退军人的现实困难,有针对性的为复退军人提供帮助,让改革和发展成果惠及更多的复退军人,让更多的复退军人感受党和政府的关怀。
二、救助对象及范围
(一)具有江门市户籍的复退军人因患重、大疾病在定 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经基本医疗保险(含大病保险)报销及其他方面补助(救助)、减免、社会捐赠后,个人自付超过5000元(含5000元)以上,且无力支付医疗费用的特困复退军人以及享受国家、省抚恤补助的各类重点优抚对象。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不纳入医疗困难临时救助范围: 1.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擅自到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购买药品的费用(急诊、抢救除外);
2.因自身违法违规行为导致的医疗费用; 3.因变性、整容等非疾病产生的医疗费用; 4.因自杀、自残等发生的医疗费用(精神病除外); 5.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应由他方承担支付的医疗费用; 6.超出基本医疗保险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等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用。
三、救助标准
(一)救助对象住院救助标准如下:5000元(含5000元)至10000元(含10000元)的,临时救助20%;在10000元至20000元(含20000元)的,临时救助30%;在20000以上的,临时救助50%。
(二)临时救助属一次性救助,原则上同一事由一年内只能申请享受一次救助。在不同时间段因不同原因导致医疗困难重复申请临时救助,一年内不得超过两次。救助对象年度重、大疾病医疗救助累计最高限额为10000元。
四、救助程序
(一)申请人向所在村(居)复退军人服务工作联络点 2 提出书面申请。联络点收到申请资料后,应立即对资料进行初审,符合的应当场受理,资料不全的,自收到资料的两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补全资料。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在村(居)复退军人服务工作联络点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初审公示后,报镇(街)社会事务办审核。
(二)镇(街)社会事务办收到有关申请材料后,应尽快转复退军人服务工作站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工作站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符合条件的,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后,由社会事务办报市(区)民政局审批;不符合条件的,告知事由。
(三)市(区)民政局收到镇(街)社会事务办上报的材料后,应尽快转复退军人服务中心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复核,服务中心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复核工作。符合条件的,市(区)民政局应当尽快审批和发放救助资金。
五、资金筹集和管理监督
(一)各市(区)要在年度预算安排民政部门复退军人医疗困难临时救助专项资金,资金来源由各市(区)在上级划拨的可用于此类救助的财政补助资金、本级公共财政和福利彩票公益金预算安排资金、按规定可用于优抚对象生活补助的其他财政补助资金里解决。社会捐助资金的使用由各市(区)或镇(街)复退军人服务机构参照本意见执行。
(二)复退军人医疗困难临时救助专项资金需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三)建立复退军人医疗困难临时救助台账。各市(区)3 民政部门要对每一名医疗困难临时救助对象建立明细的工作台账,定期对救助对象进行走访调查,如实记录救助情况,实行全过程可申诉、可查询、可追溯。
(四)建立公示制度。市(区)、镇(街)复退军人服务机构要对医疗困难临时救助情况、救助资金的使用等情况进行公示,主动接受复退军人和社会的监督。每年12月上旬,应当把开展复退军人生活困难临时救助的情况报告当地党委、政府。
(五)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复退军人医疗困难临时救助审批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或者对申请材料审批不严、调查不实的,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相关人员予以责任追究;对复退军人采取虚报、瞒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临时救助资金的,由镇(街)复退军人服务工作站追回救助款项,相关信息记入有关部门建立的诚信体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工作要求
建立完善复退军人医疗保障优待机制,是建立和完善我市复退军人服务体系的其中一个重要部分,各市(区)党政“一把手”要亲自推动复退军人医疗困难临时救助工作,分管领导要具体抓,并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辖区复退军人医疗困难临时救助实施细则(包括审批程序、申请条件、申请提交资料、受理主体、审批主体、受理审批时限等),报江门市复退军人服务体系建设工作专班备案,切实做好复退军人医疗困难临时救助工作。
本指导意见有效期5年,由江门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江门市民政局
江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江门市财政局
2017年 日
月
第二篇:关于复退军人困难补助的申请
关于复退军人疾病困难补助的申请
***民政局:
本人** *,***村村民,1973—1980年在部队服役,在服役期间,因参加国防施工中腰部受伤后退伍,属残疾军人。现如今,我基本无法参加体力劳动,近年来,我夫妻二人又都患上高血压,长期需要服药治疗,生活上存在很多困难。2012年4月,本人不慎摔倒,致使右手骨折,经人民医院手术治疗,花费了2万多元,由于经济困难,治疗的费用全都是找亲朋好友借的,报销的1.5万元都用来还给亲朋好友尚且不够。现在骨折手术已过去一年多了,需要再次进行手术取出钢板,又得花费7千多元,可是我夫妻二人实在是没有其他的经济收入,家境贫寒,这笔费用对我们来说确实是很难凑足。恳请上级领导根据具体情况给予本人疾病治疗上的补助五千元,其余部分我自己再另外筹集。特此申请。
致
礼!
申请人: ***
2013年4月15日
第三篇:复退军人个人工作总结
复退军人个人工作总结
xx年在领导们的关怀与培养,同事们的热心帮助下转瞬即逝。一年里,我热爱本职岗位,把“服从领导、团结同志、努力工作、刻苦学习、谦虚谨慎”作为自己的行为准则,在准则的鞭策下自身有所进步。现将一年德能勤绩廉工作情况从四个方面汇报如下:一·立足本职岗位,自觉加强党性历练。
一年里,我始终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核心,把辩证唯物的思维模式贯穿到学习、生活、工作的点点滴滴中,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不断向一名合格的优秀党员靠拢,经过自己不懈努力,终于在xx年7月成为了一名中国共产党正式党员。转正后,我时刻铭记组织培养,永葆积极进取的工作势头,树立敢为群众先工作理念,认真专研党的先进理论,坚定共产主义信念,在平凡的岗位中任劳任怨、尽职尽责不断历练自身能力,通过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不断深入学习与实践,自身政治思想觉悟有了一定的提高。
二·立足本职岗位,不断提高自身能力素质。
xx年11月,我脱下军装退伍复员,xx年6月被分配到xx市人防疏散通信指挥所工作,我清晰的意识到自己角色的转变,明白新的岗位自身工作经验还很欠缺,工作能力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如何快速转变角色,融入到新的工作岗位成了我日夜思考的问题。最终我认识到只有不断加强学习,积累充实自我,才能更好的立足本职岗位,高标准的完成好工作。在这过去的一年时间里,我始终不忘部队的优良作风,将不怕艰难困苦,连续奋战的精神势头融入到在疏散所工作学习的方方面面,取长补短、边学边干,终于在这收获的季节,看到自己耕耘的果实。
总结工作学习经验我认为有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勿以善小而不为,细节往往决定成败。我到疏散所以来,一直在办公室工作,办公室的工作琐碎且繁杂,身处这个岗位,一定要细心谨慎,面面俱到。在工作中我发现工作的标准没有最好只有更好,只要在现行的基础上不断提升细节优化,工作标准与质量也会随之升华,从而开辟一个新的起点,为下次工作奠定框架。在这个良性循环的过程中,通过细节优化工作,自身创新意识、动手能力、工作标准都会得到全面提升。
二是勿以恶小而为之,培养良好的工作习惯。刚来单位的时候常常因为马虎,出现忘记关闭电器、打印文件格式不正确等问题,经过领导干部的耐心教导后,现今都已改正并充分认识到此类问题是安全隐患的苗头,是对资源的浪费,事情虽小,可后果严重,点滴小事也是单位建设的一部分,不能因为自己的一时大意,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养成一种好的工作习惯,绝对比毫无章法的工作效率更高。所以好的工作习惯也是我学习的重点之一,在近一年的工作中,我细心观察周围同志工作习惯,扬长避短,有所取舍的运用到自己的实际工作中,经过反复的实践总结使我受益匪浅。
三是三人行必有我师,虚心请教认真揣摩。我认为好奇是年轻的我们所具备的最大潜力,只有在对好奇事物孜孜不倦的求问过程中,才能激发自己学习的无限潜力,要问问题,就不要害羞,不要怕丑,有学必有问,我们才能进步。在xx年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我都会向单位有经验的领导同事请教,征求他们的意见,有机的结合各种意见建议,最后在整理出最适合自己的。在这种反复斟酌的过程中,自己的思路得到拓展,自己的工作能力得到较大提升。
四是合理运用休息时间,加快学习步伐。当今社会竞争激烈,固步自封只会被社会所淘汰,所以作为疏散所新生力量的我感到肩头责任重大,俗话说:“井无压力不出油,人无压力轻飘飘。”有了压力才来动力,所以合理利用休息时间,加快学习步伐是形势所趋。在这种形式的带动下,我主动在节假日参加了驾校培训、会计培训等培训课程,利用休息时间不断加强自身综合能力素质。
三·立足本职岗位,又好又快的完成工作任务。
一年来,我能积极主动的完成好领导干部所赋予的各项工作任务,讲究踏踏实实做事,老老实实做人。在所领导的带领下,我参加了草坪绿化维护、10.25警报试鸣、全国防护体系会议接待准备工作,以昂扬的斗志尽情展现疏散所的精神风貌;在办公室干部的指导下,我完成了准军事化资料汇编、目标管理资料汇编、政治思想资料汇编等一系列办公室工作,努力当好办公室的参谋与助手。为了高标准的完成好各项工作任务,在平日的工作中我能主动要求加班加点,尽职尽责、无怨无悔,全力确保工作任务的万无一失。
(一)齐心协力,搞好所内建设
疏散所位于美丽木兰湖畔,属市防办的“边疆”单位,在这里工作常常回家是不可能的,领导常常教导我们要把“守得住清贫,耐的住寂寞,当做自己的生活目标,扎根单位安心的工作。”这两局话深深的印在xx市人防疏散通信指挥所全体干部职工心中,怀着对未来的憧憬,大家团结互助、齐心合力,共同完成了草坪绿化维护、10.25警报试鸣、人防知识宣传、全国防护体系会议接待准备等一系列行政工作。
烈日里,我们战骄阳;寒风中,我们顶雨雪,在这样的一个集体里,我也绝不甘心落后。草坪绿化维护工作中我充分发挥年轻人身体强壮,精力充沛的优势,抢着累活、脏活干,铲土、拔草、拉斗车一气呵成,手磨破了拿纸擦擦继续干,讲究轻伤不下火线;10.25警报试鸣与人防知识宣传工作中,我跑前跑后张贴公示、摄影拍照,力争做好报道宣传工作;全国防护体系会议接待准备工作里,我爬铁架、编织伪装网、布置功能房,在领导气质的感染下,与大家共同的流下了辛勤的汗水。
(二)立足本职,干好办公室工作
办公室的工作繁琐、复杂且工作量大,涉及到党务、政务、财务,渗透于疏散所内每个角落,是一个极富挑战的工作岗位。刚来到单位的我就被分配到办公室工作,我认为是领导对我的信任,也是对自己最好的历练,感到庆幸的同时,我也感到肩上存在的压力。如何有效的克服人少文多的实际困难,出色的完成各种工作计划、工作方案、工作总结、会议材料的起草与书写,各种资料的整理汇编,是我这一年来认真学习专研的课题。
一年时间里在领导干部的正确带领下,我起草了《xx》,书写了政治简报与行政简报数份,各种会议记录近20篇,整理了准军事化资料汇编3本,政治思想资料汇编2本,目标管理资料汇编4本等办公室工作,经过一年的摸索总结现令已能较好的完成此类工作任务。
四·立足本职岗位,戒骄戒躁查找不足,谋划未来。
回首一年工作、学习、生活,虽看到自己的进步,但也发现自己还有许多的不足:一是自己政治学习、业务学习还不够刻苦、不够深入,往往存在懒惰心理,让学习只停留在皮毛上;二是自身交际能力较弱,与陌生人交谈过于拘束,让人感到木讷,容易造成尴尬局面;三是办事经验不足,办事方法不够老道,办事方式过于局限,常常畏首畏尾,放不开手脚;四是部分工作事项比较陌生,导致工作效率不高,有待于进一步提高。
归结这些不足之处,使我感到要把工作干的精益求精,还得下大力气、大功夫,做到多看、多学、多问、多思考,克服困难、戒骄戒躁、有错必改,力求在明年有一个好的开端,能再短时间内使自己的工作能力再上升一个档次,为疏散所的发展建设再立新功。
第四篇:复退军人精神疾病现状调查表
复退军人精神疾病现状调查表
1、发病时间:发病诱因:
2、家庭史:阴性阳性(请注明与患者的关系)
3、家庭收入:人均每年(元)
4、吸烟情况:支(天)
5、饮酒:从不偶尔经常每天(两/每天)
6、合并其他躯体疾病:
7、照顾者: 与患者的关系:
8、现在家庭情况(在有的地方打勾)父母兄姐弟妹子
9、住院情况
住省五台山医院()地方精神病院()当地医院()常年住院()近年住精神病院或其他医院()
反复住院(住院三次以上)()偶尔住院(住院一次)()
10、服药情况
常年正常服药()间断服药()不服药()
11、药品来源
家属(患者本人)集中配药()当地民政部门统一配发药(女无)
第五篇:江门高新区江海区城乡困难群体医疗
江门高新区(江海区)城乡困难群体医疗
救助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办〔2015〕30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6〕2号)、《广东省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粤民发〔2016〕184号)和《广东省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粤财社〔2015〕26号)精神,为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保障困难群众基本医疗,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江门区高新区(江海区)行政区域内医疗救助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医疗救助,是指对医疗救助对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含职工医保和城乡医保,下同)给予资助,保障其获得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对救助对象在扣除各种医疗政策性补偿、补助、减免及社会指定医疗捐赠后,仍难以负担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下称范围内医疗费用),给予适当比
— 1 — 例补助,帮助困难群众获得基本医疗服务。
第四条
医疗救助遵循的原则为托住底线、统筹衔接、公开公正、高效便捷。
第五条 区民政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医疗救助工作,会同本级财政部门编制医疗救助金预算并发放医疗救助金,审批医疗救助申请,组织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根据医疗救助实施情况,做好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的预算安排、落实和划拨,做好医疗救助基金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
卫生计生部门和社保部门负责协助做好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工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监察和审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切实做好医疗救助工作,协同实施本办法。
各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救助对象医疗救助申请的受理、调查、审核、上报工作,公示医疗救助申请人名单及调查核实结果。
第二章 救助对象
第六条
下列人员可以申请相关医疗救助(以下简称救助对象):
(一)收入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限于本地户籍人口)
1、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特困供养人员为重点救助对象;
2、低收入家庭成员(不含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特困供养人员,下同);
3、精准扶贫重点帮扶对象(根据《中共江门区委 江门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新时期城乡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实施方案(2016-2018年)〉的通知》(江发〔2016〕6号》规定的范围);
4、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二)支出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限于本地户籍人口和符合一定条件的持本地居住证的常住人口)。当年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疾病和诊治门诊特定项目、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达到或超过其家庭年可支配总收入的60%,且家庭财产总值低于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上限的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以下称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
第七条 除重点救助对象和精准扶贫重点帮扶对象外,我区医疗救助对象的家庭财产需同时符合下列所有标准:
(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产权房屋总计不超过1套;
(二)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人均存款(包括定期、活期存款),不超过当地12个月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均无机动车辆、船舶(残疾人代步车、摩托车除外);
(四)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有价证券、基金的人均区值,不超过当地12个月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均无工业、商业、服务业营
— 3 — 利性组织的所有权;
(六)本条第(二)、(四)款所述项目相加总计不超过当地12个月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
(一)配偶;
(二)父母和未成年子女;
(三)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
(四)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上述人员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一)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二)在押服刑的人员。
第三章 救助方式和标准
第九条
救助方式包括:
(一)资助参保。重点救助对象、精准扶贫重点帮扶对象、低收入家庭成员等参加医疗保险,其参加本区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予以全额资助。具体资助标准由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实际情况研究制订。
(二)门诊救助。门诊救助的重点是因患慢性病需要长期服药或者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导致自负费用较高的医疗救助对象。将重点救助对象全面纳入门诊救助范围。卫生计生部门已经明确诊疗路径、能够通过门诊治疗的病种,可采取单病种付费等方式开展门诊救助。门诊救助的具体办法由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救助对象需求等实际情况研究制订。
(三)住院救助。重点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免交住院押金。对重点救助对象、精准扶贫重点帮扶对象和低收入家庭成员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等报销后个人负担的范围内医疗费用,直接予以救助;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等其他救助对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先由其个人支付,对超过家庭负担能力的部分予以救助。
第十条
医疗救助标准、封顶线年最高限额由区民政部门会同财政、卫生计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以及救助对象和救助项目的实际情况,参照基本医疗保险和相关规定制定、公布,不得低于省、区规定的标准。
第十一条 在最高救助限额内,在医保协议管理医疗机构就医,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门诊和住院的范围内医疗费用,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的医疗救助按不低于80%的比例给予救助,特困供养人员的医疗救助按照100%的比例给予救助,重点救助对象医疗救助封顶线年最高限额不低于10万元。
— 5 — 低收入家庭成员、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医疗救助参照不低于70%的比例执行,医疗救助封顶线年最高限额不低于8万元。
精准扶贫重点帮扶对象住院和特定病种门诊医疗费用,根据《关于印发江门区城乡居民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医疗保障实施方案的通知》(江人社发〔2017〕16号)规定标准给予医疗救助。
第十二条
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比例参照基本医疗救助比例执行。综合考虑患病家庭负担能力、个人自负费用、当地筹资情况等因素,分类分段设置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比例和最高救助限额。对已明确临床诊疗路径的重特大疾病病种,可采取按病种付费等方式给予救助。
第十三条 对经医疗救助后医疗费用个人负担仍较重的医疗救助对象,内救助后自负医疗费用(含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外的医疗费用)在2000元或以上的,给予其自负医疗费用不低于80%的二次医疗救助,二次医疗救助年最高限额不低于3万元,二次医疗救助具体办法由区人民政府研究制订。
第十四条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中有两个及以上住院治疗疾病和诊治门诊特定项目的,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可合并计算。
第十五条
重点救助对象、精准扶贫重点帮扶对象、低收入家庭成员免医疗救助起付线;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起付线与大病保险相衔接。
— 6 — 第十六条
对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0—14周岁(含14周岁)儿童治疗急性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的限定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比例支付,城乡医疗救助基金救助20%。
第十七条
救助对象患特定重大疾病、传染病,国家和省、区对相关医疗费用的负担有明确规定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申请、审核和审批
第十八条
重点救助对象、精准扶贫重点帮扶对象、低收入家庭成员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并在民政部门备案的救助对象,由区民政部门直接审核办理。上述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实行医疗救助和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同步结算的“一站式”服务。医疗救助未能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的,救助对象向所属民政部门申请零星医疗救助,进行银行卡社会化发放。
第十九条
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且没有在民政部门备案的救助对象申请医疗救助,申请审核审批程序如下:
(一)申请人应当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户主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个人代为提出申请),并如实提供如下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申请
— 7 — 的,同时提供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2、家庭财产、收入状况、家庭成员的证明材料;
3、相关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结果、病历、用药或诊疗项目、收费明细清单、转诊证明、转院通知、基本医疗保险审批表或结账单、定点医疗机构复式处方或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发票等能够证明合规医疗费用的有效凭证等;
4、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等政策性补偿、补助的凭证;
5、获得社会指定医疗捐赠的凭证;
6、非本地户籍申请人,需提供身份证,以及居住证或公安部门出具的居住时间以及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费记录等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7、参加商业保险的报销情况凭证;
8、区民政部门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街道办事处受理救助申请后,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村(居)委会协助下,组织经办人员,对申请人家庭实际情况逐一完成调查核实,每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入户调查时,调查人员须到申请人家中调查其户籍状况、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和吃、穿、住、用等实际生活状况。根据申请人申报的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核查其真实性和完整性。入户调查结束后,调查人员应当填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表,并由调查人员和申请人(被调查人)分别签字。
(三)对经济状况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家庭,街道办事处应当— 8 — 根据入户调查情况,在3个工作日内,对其医疗救助申请提出审核意见,并及时在村(居)民委员会设置的村(居)务公开栏公示入户调查和审核结果,公示期为5日。
(四)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街道办事处应当于公示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等相关材料上报区民政部门审批。公示期间出现异议且能出示有效证据的,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民主评议,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评议,作出结论。民主评议由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村(居)党组织和村(居)委员会成员、熟悉村(居)民情况的党员代表、村(居)民代表等参加。
(五)经民主评议认为符合条件的,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申请相关材料上报区民政部门审批;经民主评议认为不符合条件的,街道办事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六)区民政部门对申请和相关材料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核准其享受医疗救助的金额,并将批准意见通知街道办事处;不符合条件的,应将材料退回,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七)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拟批准的申请家庭通过固定的政务公开栏、村(居)务公开栏以及政务大厅设置的电子屏等场所和地点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家庭人数、拟救助金额等。公示期为5日。
(八)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区民政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
— 9 — 作出审批决定,在批准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区财政部门接到同级民政部门的审批表后,在3个工作日内将救助资金拨付到指定金融机构,直接支付给医疗救助对象。
公示期间出现异议的,区民政部门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拟批准的申请重新公示,对不予批准的申请,在作出决定后3个工作日内通过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
对获得医疗救助的对象名单,应当在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政务公开栏以及政务大厅设置的电子屏等场所和地点进行为期半年的公示。
第五章 资金筹措、管理和支出
第二十一条
区本级、区财政分别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的来源主要包括:
(一)地方财政部门每年根据本地区开展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实际需要,按照预算管理的相关规定,在公共预算和彩票公益金本级留成部分按20%比例中安排的城乡医疗救助资金;
(二)上级补助资金;
(三)社会各界捐赠的用于医疗救助的资金;
(四)医疗救助资金形成的利息收入;
(五)按规定可用于城乡医疗救助的其他资金。
— 10 — 第二十二条
区本级、区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民政部门根据城乡医疗救助对象需求、工作开展情况等因素,按照财政管理体制,科学合理地安排城乡医疗救助补助资金。
第二十三条
各级民政部门应当按照财政预算编制要求,根据救助对象数量、患病率、救助标准、医药费用增长情况,以及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商业保险报销水平等,认真测算下城乡医疗救助基金需求,及时报同级财政部门。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预算草案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
第二十四条
各级财政、民政部门联合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专账,用于办理资金的汇集、核拨、支付和发放等业务。各级民政、财政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广东省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加强基金使用管理,提高医疗救助基金的使用效率。
第二十五条
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从中提取管理费或列支其他任何费用。当年基金结余转下年继续使用。基金累计结余不超过当年筹集基金的15%。基金累计结余超出规定比例的,为盘活基金累计结余资金存量,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医疗救助基金结余可用于其他符合规定的医疗支出。
如需调整使用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由各级民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核并规定程序报批后进行调整使用。
第二十六条 医疗救助实行“一站式”即时结算的,已参保的重点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由定点医疗机构在结算时
— 11 — 先扣除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报销费用和医疗救助补助的费用,参保救助对象只需结清个人应承担的费用。定点医疗机构所垫付的医疗救助资金情况,在规定时间内报区民政部门审核后,由区民政部门向区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区财政部门直接支付给定点医疗机构。
第六章 医疗救助管理
第二十七条
下列产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救助:
(一)自行到非正规医疗机构就医或自行购买药品无正规票据的费用;
(二)因自身违法行为导致的医疗费用;
(三)因自残等发生的医疗费用(精神障碍患者除外);
(四)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应由他方承担的医疗费用;
(五)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不予救助的情况。
第二十八条
重点救助对象达到出院条件而拒绝出院的,自医疗机构通知或要求之日起,所发生全部医疗费用由其个人自理。医疗机构应当将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报送医疗救助对象户籍所在区民政部门,由区民政部门、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配合医疗机构对医疗救助对象劝离;医疗救助对象拒不接受的,区民政部门暂停其医疗救助。
第二十九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医疗救助条件、未参加医疗— 12 — 保险的救助对象,合规范围内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区民政部门会同社保部门核算出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费用后的个人自负部分,可参照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对象个人负担部分的补助政策,按所属对象类别给予救助。
第三十条
符合救助条件的医疗救助对象在办理医疗救助申请期间死亡的,医疗救助申请可继续给予办结,救助资金由救助对象法定继承人领取。救助对象无法定继承人的,终止办理申请。
第三十一条 区民政部门应将重点救助对象信息资料按规定及时在医疗救助信息系统中进行更新。
第三十二条
医疗救助信息系统开发及维护等相关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七章 社会力量参与
第三十三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设立帮扶项目、创办服务机构、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医疗救助。
第三十四条
区人民政府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相关政策,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医疗救助。
第三十五条
区人民政府可以将医疗救助中的具体服务事项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
第三十六条
建立救助管理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实现民政部门与医疗、教育、住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的互联
— 13 — 互通、信息共享。建立各级社保部门与民政部门的定期沟通机制,加强各部门之间的沟通协作,确保资金专款专用。打造救助资源与救助需求信息对接平台,建立和完善民政部门与慈善组织、社会服务机构之间的衔接机制,实现社会救助信息和慈善资源、社会服务信息的对接、共享和匹配。尊重困难群众个人意愿,及时将经过社会救助后仍有困难的救助对象,向慈善组织、社会服务机构转介,实现政府救助与社会帮扶有机结合,做到因情施救、各有侧重、互相补充。汇总整合社会救助和慈善服务的政策、项目和资源,通过广播电视、报纸刊物、互联网等载体广泛宣传,便于有需要的社会公众进行求助。社会救助信息和慈善资源信息同时向审计等政府有关部门开放。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骗取、挪用、克扣、截留医疗救助资金。
第三十八条
救助对象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一经查实即取消救助,由区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追回其冒领或应退回的医疗救助金,相关信息记入有关部门建立的诚信体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医疗救助资金的;
(二)胁迫有关工作人员出具相关证明材料的。
— 14 — 第三十九条
医疗救助经办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二)索取、收受贿赂的;
(三)截留、克扣、挪用、贪污、拖欠、虚报医疗救助资金的;
(四)出具不实证明的。
第四十条
医疗机构违反合作协议,对不按规定用药、诊疗以及提供医疗服务所发生的费用,医疗救助基金不予结算;造成医疗救助资金流失或浪费的,终止定点合作协议,取消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街道办事处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修订和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
****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