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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通知



第一篇:商务部办公厅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一批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

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江苏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为推动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取得实效,强化支出责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5〕163号)、《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财预〔2015〕25号)、《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1〕285号)等有关规定,商务部决定开展第一批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绩效评价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绩效评价工作要求和依据

(一)总体要求。

为深入了解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进展情况和实施效果,强化支出管理,根据相关政策文件规定和项目实施情况,遵循科学规范、公开公正等原则,参照第一批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见附件1),对中央财政用于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进行客观分析和评价。

(二)评价依据。

1.《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的通知》(财办建〔2014〕41号)、《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5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的通知》(财办建〔2015〕60号)及有关工作文件,财政部发布的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商务部与示范省份签订的协议书等。

2.示范省份的申报文件、工作实施方案、有关标准、规范和管理办法等。

3.示范县和项目执行单位的申报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立项批复文件、项目合同、预算执行或决算报告以及其他财务会计资料、验收报告等相关材料。

4.其他有关法规、标准和规定等文件。

(三)评价对象。

1.2014年开展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的省份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示范县,包括河北、黑龙江、江苏、安徽、江西、河南、湖北、四川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以及56个2014年电子商

2.部分工作进度较快的2015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包括黑龙江省桦南县、延寿县,江西省安远县、寻乌县,湖北省石首市、广水市,四川省岳池县,湖南省江永县。

二、绩效评价的组织实施

(一)自评和材料准备。纳入绩效评价范围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于2016年4月20日前,开展自评,并组织示范县自评,撰写自评报告(参考提纲见附件2),根据本文件和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等要求准备基础材料。有关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示范县应当对绩效评价涉及基础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二)第三方评价。4月,商务部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评价对象进行绩效评价。根据绩效指标评价体系,对有关省份商务主管部门和示范县的自评报告进行初评,对示范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进行现场评估。重点检查工作开展情况,资金投入和使用情况,制定的制度和措施以及机制建设和运行情况,工作目标完成程度和效果等。

绩效评价涉及科技及商业秘密的,参与绩效评价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守秘密,未征得项目实施单位同意,不得将绩效评价有关的文件、资料和数据对外提供和发表。商务部将对外公布绩效评价得分、排序等最终结果。

未纳入第一批绩效评价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参照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要求,指导有关示范县抓紧完善工作方案,加快工作进度,做好第二批绩效评价的前期准备工作。

三、绩效评价结果的使用

绩效评价按量化评价分值评定为四个等级:85分以上(含85分)为优秀,70-85分(含70分)为良好,60-70分(含60分)为一般,60分以下或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较差:

(一)违反工作文件规定,擅自更改实施方案、扩大实施范围、增加或改变示范内容。

(二)在审计、稽查和其他相关检查中发现项目质量、资金管理等方面存在重大问题。

(三)项目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或质量事故,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社会不良影响。

(四)项目建设进度非因不可抗力因素严重滞后。

(五)弄虚作假。

绩效评价结果与综合示范工作安排直接挂钩。对评定为优秀的示范区域,可适当加大支持力度;对评定为良好的示范区域,可继续给予支持;对评定为一般的示范区域,可酌情减少支持;对评定为较差的示范区域,原则上不再安排支持,并要求在3个月内进行整改,整改不合格的,取消综合示范资格,并追回已拨付中央财政资金。附件1 第一批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附件2

第一批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示范县)附件3 绩效评价自评报告参考提纲

一、第一批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工作概况

(一)工作基本情况。

(二)工作原定绩效目标设定情况,包括预期总目标及阶段性目标;工作主要内容、涉及范围等。

二、第一批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资金使用及管理情况

(一)项目资金(包括财政资金、自筹资金等)安排落实、总投入等情况分析。

(二)项目资金(主要是指财政资金)实际使用情况分析。

(三)项目资金管理情况(包括管理制度、办法的制订及执行情况)分析。

三、工作组织实施情况

(一)工作组织情况(包括工作方案执行情况、调整情况、完成验收等)分析。

(二)项目管理情况(包括管理制度建设、日常检查监督管理等情况)分析。

四、项目绩效情况

(一)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分析。将项目支出后的实际状况与预定的工作绩效目标对比,从项目的经济性、效率性、有效性和可持续性等方面进行量化、具体分析。

其中:经济性分析主要是对项目成本(预算)控制、节约等情况进行分析;效率性分析主要是对项目实施(完成)的进度及质量等情况进行分析;有效性分析主要是对反映项目资金使用效果的个性指标进行分析;项目的可持续性分析主要是对项目完成后,后续政策、资金、人员机构安排和管理措施等影响项目持续发展的因素进行分析。

(二)项目绩效目标未完成原因分析。

(三)针对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对前文未说明的内容逐一说明分析。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后续工作计划。

(二)主要经验及做法、存在问题和建议。(包括资金安排、使用过程中的经验、做法、存在问题、改进措施和有关建议等)

(三)其他。

六、项目绩效评价自评工作情况

包括评价基础数据收集、资料来源和依据等佐证材料情况,现场勘验检查核实等情况。第一批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绩效评价示范县名单:

1、黑龙江

庆安县、富裕县、明水县、肇源县、尚志市、拜泉县、集贤县、桦南县、延寿县

2、河北

清河、正定、迁安、宽城、永年、阜平、康保

3、湖北

潜江市、枣阳市、红安县、丹江口市、郧西县、通山县、来凤县、石首县、广水县

4、四川

安岳县、西充县、三台县、资中县、夹江县、仁寿县、渠县、岳池县

5、安徽

巢湖市、怀远县、歙县、霍山县、绩溪县、芜湖县、石台县

6、江西

宁都县、玉山县、新干县、于都县、广丰县、莲花县、进贤县、安远县、寻乌县

7、江苏

睢宁县、新沂市、常熟市、沭阳县、宜兴市、东台市、丰县

8、河南

新安县、光山县、博爱县、临颍县、淇县、鄢陵县、封丘县

9、湖南 江永县 合计:64

第二篇: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

关于2012年开展肉菜流通可追溯体系建设试点

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办建[2012]15号

为提高我国肉类蔬菜流通质量安全保障能力,提升农产品流通现代化水平,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做好支持搞活流通扩大消费有关资金管理的通知》(财建[2009]16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物流服务体系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228号)以及有关业务指导文件精神,2012年继续支持部分城市开展肉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试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目标及原则

以肉类、蔬菜“一荤一素”为重点,在有条件的城市建立覆盖全部大型批发市场、大中型连锁超市、机械化定点屠宰厂和标准化菜市场,以及部分团体消费单位的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主要坚持以下工作原则:

一是总体设计,分步实施。顺应物联网发展趋势,立足当前,着眼长远,设计制定总体方案,确定总体目标和任务;针对不同阶段具体情况,明确不同阶段的目标和任务,分步实施。

二是因地制宜,形式多样。结合不同区域、不同企业的实际情况,选择不同的技术模式和适用技术,注重追溯体系运行的效能和可持续性。

三是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充分发挥企业主体作用,引导企业参加追溯体系建设。

二、试点任务及支持重点

(一)试点任务

1.建立肉类蔬菜流通追溯管理平台。按照统一的技术标准,建设肉类蔬菜流通追溯管理平台,汇集各流通节点信息,形成互联互通、协调运作的追溯管理工作体系,主要承担信息存储、过程监控、问题发现、在线查询、统计分析等功能。

2.建立流通节点追溯子系统。根据统一要求,兼顾企业内部信息化改造需要,在定点屠宰企业、批发市场、零售市场、团体消费等主要流通环节建设追溯子系统,按照统一的数据传输格式和接口规范,与城市追溯管理平台连接,采集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信息,规范各个环节交易流程。

3.探索适用的追溯技术手段。加强肉类蔬菜追溯的物联网应用技术研究,提升对溯源信息的采集、智能化处理和综合管理能力。主要推行集成电路卡(IC)技术,采集、记录、传输每个流通节点的信息,将各经营节点的信息相关联,形成完整的肉类蔬菜流通信息链条。鼓励城市根据当地肉类蔬菜的不同包装程度、流通模式及经营者信息化管理水平,采用无线射频识别(RFID)、条码、CPU卡等不同信息传递载体和技术模式,提高追溯精度。

4.加强配套规章和制度建设。围绕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实际需要,制定专门的规章制度,强化流通环节质量安全准入管理和经营主体责任控制,保障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顺利建成并有效运行。

5.大力发展现代流通方式。配合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试点,大力发展连锁经营和物流配送,积极推广冷链技术,扩大品牌化、包装化经营,提高肉类蔬菜流通的现代化、标准化水平;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促使大型批发市场实行电子化结算,努力提升各流通节点信息化管理及检验检测能力,为追溯体系建设提供支撑;鼓励经营主体建立现代供应链,发展“农超对接”、“厂场挂钩”、“场地挂钩”等先进购销方式,形成质量安全保障机制。

(二)专项资金支持重点。

1.追溯管理平台建设。主要包括数据库环境建设和相关软件的开发、安装与测试,必要的服务器等硬件设备的购置,机房建设和网络租用,相关法规标准的制定等。

2.流通节点追溯子系统建设。主要是根据追溯体系建设需要,对批发、屠宰、零售、团体消费等流通节点的基础设施进行必要改造,为各节点开发相关软件,配备必要的电子结算、电子秤、信息采集及传输等硬件设备。

三、组织申报及实施程序

(一)各省(区、市)财政、商务部门根据本通知要求(附后)推荐一个地级以上城市(可推荐中央财政已支持城市),向财政部、商务部提出2012年城市肉菜追溯体系建设试点申请(或增加资金申请)。

(二)省级财政、商务部门出具正式文件,将有关材料于2月20日前报送财政部(经济建设司)、商务部(财务司、市场秩序司)。

新申请试点的城市,应提交以下材料:(1)城市有关基础情况。(2)当地开展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的有利条件。(3)项目建设的总体思路及具体目标。(4)项目建设的主要任务及拟采用的技术模式。(5)保障措施及进度安排。(6)投资总额,已落实及拟落实的地方资金配套情况,申请中央财政支持额度等。(7)其他。

已纳入试点范围,申请2012年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城市应提交以下材料:(1)试点总体目标及任务。(2)试点进展情况、城市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运行情况。(3)试点覆盖范围、投资总额及具体预算。(与以前实施方案投资总额有差异的,要详细说明理由)(4)已获得的中央财政资金执行情况。(5)申请增加支持资金数额及理由。(6)资金管理办法。(7)其他。

(三)商务部、财政部组织专家对申报城市项目建设工作方案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择优确定试点城市及资金支持额度。对以前已纳入试点范围,工作成效显著,补贴率较低的城市,根据试点工作进度及申请中央财政资金情况,商务部、财政部将酌情予以支持。

(四)收到专项资金后,各城市根据专家评审情况修改完善项目建设工作方案,制定科学的技术方案,按照公开公正透明原则招标确定项目承办企业(条件附后)。招标结果要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并报商务部、财政部备案后,方可组织实施。

(五)试点地区商务、财政部门要强化项目实施管理和监督检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及时掌握工作进度,项目完成后及时进行验收;省级财政要制定资金管理办法,根据项目实施情况拨付资金,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商务部、财政部将对试点工作实施情况进行抽查评估。

四、工作要求

(一)各试点城市要高度重视项目建设工作,成立专门的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层层落实责任,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效。

(二)试点城市所在省级商务、财政主管部门要对项目实施状况进行动态监管,建立项目承办企业黑名单制度。实施过程中存在严重问题或未通过验收的,要督促及时整改,经整改后仍然不符合要求的,收回支持资金。

(三)试点城市要将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列入当地政府为民办实事工程,地方财政要根据本地财力情况安排资金,支持试点城市肉菜流通追溯能力建设及有关工作开展。

(四)试点地区财政、商务主管部门要积极争取地方政府在规划、用地、用水、用电、税收等方面出台优惠政策。协调有关部门落实相关政策,引导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支持力度,采取措施吸引社会资金投入农产品流通基础设施建设。

各城市要及时总结工作经验和做法,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可及时与财政部、商务部联系。

联系电话:(略)

附件:1.项目建设城市条件要求

2.项目承办企业资质条件

附件一

项目建设城市条件要求

一、城区人口100万以上,年财政收入100亿元以上(西部地区50亿元以上)。省会城市和副省级城市同等条件下优先。

二、流通基础设施完善,批发市场和屠宰行业集中度高,标准化菜市场改造或“农改超”比例高,有一定的信息化基础。

三、流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各环节流通主体落实索证索票、购销台账、经销商档案管理、检验检测等制度情况良好。

四、当地政府主要领导重视,承诺作为市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成立以市政府领导牵头、相关部门参与的试点领导机构,落实必要的配套资金和后续运行维护经费。

五、在发展“农超对接”、“厂场挂钩”、“场地挂钩”、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等现代流通方式,推广冷链技术,扩大品牌化、包装化经营等方面有专门的措。施和安排。

六、商务部门内部建立专门工作机构,主要领导负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确定精干的处室承担具体工作。

附件二

项目承办企业资质条件

项目建设城市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选择有相应资质的企业承担追溯管理平台、流通节点子系统软件开发及系统集成等工作。具体条件如下: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注册资本金在2000万元以上,无不良信誉记录。

(二)具有省部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和软件企业认定证书。

(三)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或原信息产业部)认证的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二级以上(含二级)资质

(四)已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五)具有计算机软件开发及网络系统信息化建设五年以上的实施和维护经验。

(六)熟悉商贸流通业情况,具有承办肉类蔬菜追溯体系建设的经验。

第三篇: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外商投资互联网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外商投资互联网、自动售货机方式销售项目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商资字[2010]2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哈尔滨、长春、沈阳、济南、南京、杭州、广州、武汉、成都、西安商务主管部门,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

为了进一步发挥互联网销售、自动售货机销售等方式在降低企业成本,促进商品流通,拉动消费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9号)中关于简化和减少审批的要求,现就外商投资网络销售和自动售货机销售项目的审批和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互联网销售

(一)互联网销售是企业销售行为在互联网上的延伸,经依法批准、注册登记的外商投资生产性企业、商业企业可以直接从事网上销售业务;

(二)申请设立专门从事网上销售的外商投资企业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批准,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根据《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严格审批。商务机构尚未合并的省,省级外商主管部门应征求同级内贸管理部门意见;

(三)外商投资企业利用企业自身网络平台为其他交易方提供网络服务的,应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企业利用自身网络平台直接从事商品销售的,应向电信管理部门备案;

(四)外商投资企业从事网络销售及有关服务行为时,应当在其网站主页面或从事经营活动的网页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如企业经营成品油、原油、图书报刊、药品等商品,还需公开经营批准证书的信息以及清晰可辨的照片或其电子链接标识;

(五)外商投资企业从事网络销售应建立合理的退换货制度,保存销售记录,严格保护消费者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

(六)外商投资企业从事网络销售应当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商品和服务,不得在网上进行交易;

(七)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如外商投资企业通过网络销售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并办理工商登记注册。

二、关于自动售货机销售

(一)申请设立以自动售货机销售方式销售商品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或已设立企业增加自动售货机销售方式销售业务的,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批。省级外资主管部门应征求同级内贸管理部门意见,根据《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及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严格审批;

(二)自动售货机方式销售企业应在自动售货机醒目位置上明示经营者名称、地址、电话、投诉方法;

(三)自动售货机方式销售企业应建立模式清晰的自动售货机运营、商品质量管理和纠纷解决机制;

(四)自动售货机运营企业需要建立销售产品数据保存机制,自动售货机自动保存前售货记录;

(五)自动售货机方式销售企业应当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等法律及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

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第四篇: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征集典当业统一标识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征集业统一标识的通知

(商办建函[2009]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为树立业良好社会形象,发挥其服务于百姓生活和经济发展的积极作用,便于社会各界对行的识别和有效监督,经研究,决定设立行业统一标识。现就征集标识设计方案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要求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行业协会和企业参加业统一标识方案设计。同时,做好宣传工作,鼓励社会各界人士积极参与投稿。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于2009年6月30日前,将不少于5件的作品报商务部(市场体系建设司)。

二、标识要求

(一)能够体现现代业经营特点,突出便民服务的宗旨;

(二)构图简洁、醒目,具有较强的视觉感染力和亲和力;

(三)构思新颖、寓意深刻,适合做企业招牌。

三、作品要求

(一)作品应由设计图稿、设计和创意的文字说明、作者情况简介三部分组成。

(二)设计图稿必须是纸质或者电子格式的彩色文稿;电子文稿应符合分辨率大于800×600,JPG格式;纸质文稿大小应大于或等于A4纸张。

(三)以个人名义投稿的作者应提供姓名、单位、身份证号、联系电话、通讯地址等;以单位名义投稿的作者应注明单位名称、注册地址、通讯地址、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四、提交方式

作品可邮寄至:商务部市场体系建设司标准处,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邮编:100731。也可将作品通过电子邮件提交,电子信箱:jsbiaozhunchu@mofcom.gov.cn。来稿不退,请作者自留底稿。

五、评选方式

2009年8月前由专家组对应征作品进行评选后,将备选标识上网公示,最后确定1件标识作品。

六、荣誉奖励

将对前10位入围标识的作者和组织得力的省市商务主管部门颁发荣誉证书。

七、著作权转让声明

入围标识的作者应与商务部签订承诺书(见附件),具体工作由市场体系建设司负责。

八、其他事项

本次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与本次活动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请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商务部对本次活动具有最终解释权。

附件:业统一标识设计应征作品创作者承诺书

商务部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九日

第五篇: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03典当行年审工作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03典当行年审工作的通知

商建字[2004]5号

为规范典当行行为,加强市场准入与退出管理,促进典当业健康发展,根据《典当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典当行年审办法》,现就2003典当行年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年审的组织实施2003典当行年审工作,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各地要尽快理顺典当监管职责,对2003年的年审工作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抓紧落实。尤其要做好“典当余额”、“典当总额”、“业务笔数”等指标的解释和填报工作。

二、审查重点各地要重点审查典当行注册资本及出资人变更情况、典当行经营和财务状况,以及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况。对年审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加以处理,对违法违规典当行,要进行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要予以撤销。对年审过程中发现的非法典当经营活动,要会同有关部门坚决予以打击。

三、时间安排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年审的具体时间安排。为做好与有关部门的衔接,年审应于2004年3月15日前完成。请各地于2004年4月30日以前,将典当行年审工作总结及2003典当行年审情况汇总表(见附件)报商务部市场体系建设司。典当行需撤销的,请及时办理注销备案登记手续。

联系人:孙勇、胡剑萍,联系电话:010-85187055、85187052

附:2003典当行年审情况汇总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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