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商标异议理由书万能模本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代理人,杭州五洲商标服务有限公司,受杭州贝豪婴童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异议人”)的委托,基于下述事实及理由,对第7730757号“贝豪婴童+ BAHO”商标(以下简称“被异议商标”)向贵局提出异议。
被异议商标经初审公告于第1231期(公告日期:2010年9月13日),指定商品为第12类“餐车,汽车,摩托车,自行车,缆车,购物用手推车,婴儿车,雪橇(车),水上飞机(水上划艇),船”。
被异议人以异议人字号“贝豪婴童”为商标名称申请商标注册,不仅严重损害了异议人的字号权,同时也损害了异议人现有的商标权。根据《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之相关规定,异议人恳请贵局在考虑下述相关事实和理由的基础上,驳回被异议人在第12类第7730757号“贝豪婴童+ BAHO”的商标注册申请。
第一,异议商标“贝豪婴童”与异议人杭州贝豪婴童用品有限公司的商号完全相同,侵犯其在先的商号权,应当依法不予核准注册。
《商标法》第九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具有在先性,这种在先性是指申请注册的商标既不得与他人在先申请或者注册的商标相冲突,也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其他合法权利相冲突。所谓的在先权利系指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已经取得的,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权利,包括商号权,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姓名权,肖像权等。《商标审理标准》规定:将与他人在先登记、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号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文字申请注册为商标,容易导致中国相关公众混淆,致使在先商号权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对他人在先商号权的侵犯,系争商标应当不予核准注册或者予以撤销。
1、杭州贝豪婴童用品有限公司商号的登记、使用日早于被异议商标注册申请日。
杭州贝豪婴童用品有限公司企业登记资料(证据材料一)显示其成立日期为2008年6月23日,该日期早于被异议人商标注册申请日期。
杭州贝豪婴童用品有限公司的浙江省货物销售统一发票(证据材料二)显示异议人使用该商号的销售产品的日期至迟不晚于2009年7月且该日期早于被异议人商标申请日期,此外从异议人提交的票据数量也可以看出异议人的婴幼儿产品非常畅销。据异议人反映,此点与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异议人字号“贝豪婴童”不无关系。
2、“贝豪婴童”商号在国内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杭州贝豪婴童用品有限公司自从开业以来因产品质量可靠,待客服务周到,销量逐年巨升。同时,公司管理层借着良好的网络销售势头将线上业务引到线下,在杭州开始旗舰店、连锁店,得到了广大购买者的一致好评,提升了产品在同行中的知名度。(证据材料五)
杭州贝豪婴童有限公司非常注重品牌建设,多次参加了妇幼婴童产业相关的各种博览。此外,公司还斥资在各大主流媒体上刊登广告,力求提升品牌知名度,这也是“贝豪婴童”发展如此迅速的原因,同时也极可能是被异议人抢注“贝豪婴童”的原因。(证据材料三、四)
3、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容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致使在先商号权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1)“贝豪婴童” 商号具有独创性。商号所使用的文字并非常见的词语,属于没有确切含义的臆造词汇。
2007年杨樊(杭州贝豪婴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有了一个打造中国妇幼婴童用品第一品牌的想法,以产品质量为前提,以品牌建设为先导,以给父母和宝宝更好的生活为最终使命。次年,杨樊将“贝豪婴童”注册为公司字号,本意是“父母为了宝贝而自豪”。此后,随着公司的迅速发展,该字号被赋予了更多内涵,其中包括自豪的宝贝等等。“贝豪婴童”四字在杨樊之前并未被他人使用并得到社会大众的关注,显然具有独创性。
(2)“贝豪婴童”商号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A“贝豪婴童”商号登记时间为2008年6月,虽然至今只有2年多历史,但该公司抓住电子商务发展的契机,通过淘宝网、淘宝商城、阿里巴巴旺铺等全面发展,发展速度极快,年均增幅为同行平均速度的十几倍。产品销量巨大,品牌价值突出,社会美誉度较高。(证据材料六)
B杭州贝豪婴童用品有限公司的产品通过各种渠道畅销国内各个省市(证据材料七),仅淘宝商城数据就显示了其2010年三月份单月销售额56万。迄今为止,据异议人保守估计其公司生产的产品至今已逾数万件,其公司的母婴产品走进了千家万户。
C杭州贝豪婴童用品有限公司的经营业绩突出,今年三月份单月销售额突破56万,年均销售额预计将超过700万。(证据材料七)D杭州贝豪婴童用品有限公司注重广告宣传,先后多次参加各类博览会、展销会,并在各大主流媒体刊登广告进行宣传。(证据材料三)
(3)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商号权人提供的商品相同类似。
“贝豪婴童”商号权人即异议人的销售产品主要有:摇篮、婴儿用椅、儿童床、婴儿车等。被异议人申请商标所注册类别为婴儿车,此与商标权人提供的商品相同,极易引起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
第二,被异议人所申请的商标与商标局现已注册成功的商标构成近似,极有可能引起公众误认。
《商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异议人曾于2008年7月28日申请“贝豪”商标,2009年12月15日贵局以该商标与张文根在类似商品上已初步审定并公告的第5721125号“豪贝”商标近似而驳回异议人在“婴儿学步车”商品的注册申请。异议人认为,其申请商标“贝豪”在第20类,而引证商标“豪贝”在第12类,仅仅只是在商品上的一点点关联性就被判定构成近似而不予注册,而今被异议人在第12类申请注册“贝豪婴童”(“婴童”二字在“婴儿车”等商品上并无显著性),其与“豪贝”商标的关联性无疑更大,理应判定被异议人所申请的“贝豪婴童”商标与张文根注册申请“豪贝”商标构成近似。(证据材料八)
被异议人申请的“贝豪婴童”商标,其关联类别包括12、20类。而在这两个类别中有着多枚与之相近似的商标。异议人认为“贝豪婴童”商标与现有的多枚商标相近似,公众稍不注意就会引起误认,建议商标局驳回其注册申请。
综上所述,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维护商标信誉,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商标法》之规定,恳请贵局依法裁定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撤销异议商标之初审公告。此致
异 议 人:杭州贝豪婴童用品有限公司 代理组织:杭州五洲商标服务有限公司 日 期:2010年10月12日
第二篇:商标异议申请书_理由书
商 标 异 议 理 由 书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深圳众和汇业国际商务顾问有限公司,受深圳市立维斯特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异议人)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亦方科技有限公司 YI FANG TECHNOLOGY CO., LIMITED(以下简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9类“电池;电池充电器;高压电池;太阳能电池;阳极;阳极电池;阴极;原电池;蓄电池”商品上的“
”商标(以下简称:被异议商标)提出异议,该商标刊登在2014年10月20日总第1428期《商标公告》上,初步审定号为13415416。“”商标是异议人独创的商标,被异议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抢注。被异议人所使用的图形与异议人享有的在34类的申请注册商标(初步审定号为“13487894”)(以下称引证商标)为完全相同商标,亦已构成对异议人在先的著作权的侵犯,如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将会使消费者对其核准使用的商品来源产生混淆,从而侵犯到异议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被异议人恶意申请被异议商标,其意是在于通过合法的商标注册手续,掩盖非法的侵权行为。故请求贵局依法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取得注册。事实和理由陈述如下:
一、“”商标是异议人独立创造的商标,具有独占的在先权利。
(一)异议人简介
深圳市维斯特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5月11日,注册资本50万,位于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怀德翠岗工业园三区第17幢第二层,公司主营产品“主营电子产品(电池,充电器,电子烟,强光手电,移动电源等)”覆盖无线技术应用、LED发光应用、太阳能光电应用等众多领域,产品销售
遍及全球几十个国家,深得客户青睐。公司创建多年来,已被同行业和相关公众所广泛认知。
(二)权利分析
“”商标是异议人独立创造的品牌,具有鲜明的显著特征,其“E”是该图形的独特设计,整体是EHOME是电子家园的意思,系异议人委托其朋友设计而成,毫无疑问,异议人是“
”商标的创造者和最先使用者,在法律上具有无可争辩的以下在先权利:(1)著作权。“
”商标的图形是一种独特的设计作品,享有著作权。
异议人于在2013年10月22日前一周,委托其朋友为公司设计一个公司商标.设计了两组方案,并于2013年10月22日下午13:52交给异议人选择。(有当时的设计原稿为证,创建时间可以为依据)如下图
图1
图2 异议人原股东何颖于2013年10月22日13:58 通过QQ发送给异议人的法人代表何建忠查看,参考意见,俩人最终选择了“
”作为异议人的商标用于品牌推广;(此人QQ如图3所示,名为eileen ,QQ号码为381336127,图4与图5显示内容为异议人原股东何颖跟异议人的法人代表何建忠交代logo设计说明,及注册事项。)
图3
图片4
图5(2)商标权。根据我国《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
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被异议人与异议人原股东何颖系夫妻关系,被异议人应被认定为系异议人的代表人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与其合谋以被异议人的名义将异议人的商标进行注册,已违反了上述《商标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被异议人的商标注册申请应不予核准。具体事实如下:
异议人原股东何颖于2013年10月22日以快递方式递交设计稿委托我司申请注册,我司在收到快递后,于2013年11月5日将异议人的商标向商标局递交申请注册在9类的“稳压电源,低压电源,运载工具用蓄电池,蓄电瓶,蓄电池箱,电池充电器,电池,磁性身份识别卡,电子监控装置,运载工具用无线电设备”及34类已初步审定(初步审定号为“13487894”)的注册在“电子香烟,吸烟打火机,雪茄烟,非医用含烟草代用品的香烟,雪茄及香烟烟嘴上黄琥珀烟嘴头,烟袋,烟斗,雪茄烟盒,烟灰缸,香烟烟嘴”商品上的商标,异议人原股东何颖利用此漏洞期间,于2013年10月23日,委托在另一家商标申请代理通过网络发送商标注册所需文件,以被异议人的名义申请提交了商标注册,被异议人的法人当时为异议人公司员工且与原股东何颖系夫妻关系。(2013年10月23日后,原股东何颖与被异议人法人一直在公司上班直到年底),在此期间,异议人都使用的这个商标进行销售产品。直到2014年,与股东何颖签订散伙协议,且隐瞒商标被异议人注册的事情,被异议人开始使用异议人的商标进行产品销售,而后异议人才发现商标已被抢注的事实。
以上充分说明被异议人公司与被异议人之间存在千丝万缕的关系,被异议人是在知悉异议人的商标及其使用的商品的情况下,违背诚信原则与原股东合谋恶意抢注了属于异议人的商标并使用。上述均有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香港公司注册处的相关档案,股权转让证明,劳动合同,湛炼与何颖的结婚证明等为证。
(三)法律分析
鉴于上述事实以及代理关系的分析,可以看出: 第一,在“”商标问题上,原股东何颖作为异议人公司主要负责人和股东与被异议是属于法律上的夫妻关系,有着共同的利益关系,异议人与被异议人存有实质上的代理关系。一旦“
”商标注册成功他们就可以摆脱与异议人之间的关系,并与异议人争抢市场,哄骗消费者来实现其非法之目的。第二,被异议人申请“
”商标,完全是一种蓄意的抄袭、模仿、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是一种恶意抢注的行为。何颖是被异议人的主要负责人和股东,且被异议人的法人代表当时同为异议人公司员工,他们当然知道“”商标是异议人独立创立的商标,但又用由这个表面上与异议人没有明确的代理关系,而实质却是与被异议人公司有着关联关系、与异议人构成实质代理关系的被异议人公司来申请“商标,企图由此逃避法律责任。
三、被异议商标“
”与异议人的“
”商标是使用在同一种商
”品、类似商品或相关商品上的相同商标。
被异议人申请的第 号“”商标与异议人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完全相同的,属相同商标。
被异议人,经营业务与异议人的经营业务相同,其商标的使用商品也必定与异议人已初步审定并实际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是相关商品。被异议“”商标,其申报的使用商品为第9类电池“电池;电池充电器;高压电池;太阳能电池;阳极;阳极电池;阴极;原电池;蓄电池”这些商品包含了异议人在9类申请注册的“且与异议人在34类商标,“ 一旦被异议人的“
”电池商品,”商标的商品属相关商品。
”商标侥幸抢注成功,将误导市场和消费者,以为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系来源于异议人,或与异议人有某种关系,从而造成混淆,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对异议人的商誉造成严重损害。特别是该商标所代表的电子产业有非常严谨的行业安全要求,这种混乱将增加市场产品安全隐患,损害消费者的安全保障,后果将不堪设想。
四、被异议人抄袭、复制异议人商标,并恶意抢注的行为违反了以下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理应被撤销注册并禁止使用。
《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在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
(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基于以上的事实、理由和法律分析,异议人申请商标局对本案进行调查和核实,并依法撤销对第13415416号“
”的初步审定,不予注册,以制止被异议人抄袭、抢注他人商标的违法和丧失商业诚信的行为,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异议人的在先合法利益,并使广大的消费者免受欺骗和伤害。
异议人章戳(盖章): 代理组织章戳:
代理人签字:
证据清单:
附件
1、异议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附件
2、被异议商标初审公告复印件
附件
3、被异议人与何颖结婚证明
附件
4、异议人委托其朋友设计商标的源文件及相关证明文件
附件
5、异议人13487894号商标初审公告复印
附件
6、股权转让书复印件
附件
7、被异议人公司档案
提交人:
年 月 日
第三篇:商标异议申请书(下载)
商标注销申请书
申请人名称:
申请人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含地区号):
传真(含地区号):
代理组织名称:
商标注册号:
类别:
注销商品/服务项目:
申请人章戳(签字):代理人签字:代理组织章戳:
第四篇:商标异议答辩
《商标异议答辩》
当申请注册的商标通过初步审定进入初审公告后的3个月异议期中,一旦被他人提出异议,则会启动商标异议程序。该申请注册的商标则成为被异议商标,即使是已经被刊发注册公告的,该注册公告无效(注:为了按时出版“商标公告书”,《商标注册公告》往往会在异议期限满前几天排好印刷版,当他人的商标异议在异议期限截止的前几天甚至是最后一天提出的,加上邮寄所需的途中时间,就会出现既被提异议又被“注册公告”的情况)。申请人能否取得该商标的专用权,则取决于商标局对该商标的异议裁定。
商标局在受理商标异议申请后,会及时将异议人的“商标异议申请书”及异议理由和证据材料等的副本送交被异议人,限定被异议人在收到商标异议书等副本之日起30日内答辩,被异议人在限定期限内未作出书面答辩的,视为放弃答辩权利,异议程序照常进行。
被异议人的答辩应包含有以下内容:
一、答辩人的主体资格
答辩人必须是被异议人或是被异议人合法委托的代理人。
商标异议答辩如委托商标代理组织代理,须附送《商标代理委托书》。
商标局将根据当事人所陈述的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作出异议裁定,制作异议裁定书通知异议双方当事人。
二、有明确的异议理由
针对异议人在“商标异议申请书”中的异议理由和证据材料、被异议人应提出相应的答辩理由和证据材料,答辩理由和证据材料的充分与否,将有可能对异议案件起到决定性的作用。
三、答辩的时限
《商标法》规定被异议人在收到商标异议书之日起30日内必须将答辩材料交寄商标局。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10条的规定,当事人直接递交答辩及相关证据材料的,以递交日为准;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准。邮戳日不清晰或者没有邮戳的,以商标局实际收到日为准。但是,如果当事人能够提供实际邮戳日证据的除外。虽然法律设有此但书规定,当事人应当尽地在异议期限内寄异议答辩并保证邮戳清晰,以免出现不必要的麻烦。如被异议人的答辩材料以邮寄方式提交且邮戳日不清,则以商标局实际收到日为答辩日。如果该实际收到日超过法定异议期限,有可能导致已做出裁决,则必然会给利害关系人带来不利影响,也会给商标局的异议审查工作带来负面影响。
无论被异议人未答辩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答辩的,商标局都将依法进行裁定。
四、其他附送的材料
商标局寄送商标异议书副本的信封(用以确定答辩是否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要随同异议答辩及材料一起寄送商标局。
五、被异议人所提供的答辩材料中如果有外文书件,必须翻译成中文,否则,该外文异议答辩将不作为异议答辩材料使用,并退回给当事人。(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1997年1月14日《关于商标异议中外文书件应附中文译本的通知》)
六、关于补充证据材料的声明与提交时限
根据《商标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需要在提出异议答辩后补充有关证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答辩书中声明,并自提交异议答辩书之日起3个月提交;期满未提交的,视为当事人放充补充有关证据材料。
在商标局未接受后补答辩材料且异议成立时,被异议人不服还可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并将拟后补的材料提交至该会。
第五篇:商标异议答辩书
商标异议答辩书
答辩人:李明
地址:吉林长春绿园区新竹花园
电话:***
异议人:爱利思达生命科学株式会社
地址:日本东京
答辩请求:请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依法对答辩人之“农村俱乐部+图形”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答辩人自接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转发的异议人爱利思达生命科学株式会社所提出之对答辩人申请注册的“农村俱乐部+图形”商标注册申请的异议书后,答辩人认为异议人显然是错误的理解了《商标法》以及对答辩人申请注册商标“农村俱乐部+图形”存在误解。答辩人认为异议人的异议不能成立。
被异议人认为:
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不近似,不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刻意抄袭、模仿。不会让消费者造成混淆和误认。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不违反商标法第九条和第二十八条。被异议商标名称系被异议人原创,具备商标该有的显著性,不构成对引证商标的模仿或抄袭,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不近似,不会引发消费者的误认和混淆。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不违反商标法第九条和第二十八条。
理由如下: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图形含义和组成截然不同 答辩人是严格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将自己公司长期使用的商标以个人名义依法申请商标注册的,根本没有侵犯异议人的在先权利,异议人对答辩人申请注册的“农村俱乐部+图形”商标存在误解,答辩人答辩理由如下:
答辩人申请“农村俱乐部+图形”商标有着自己的显著特征,便于识别,与异议人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更不相同,双方商标在整体构成和外观上都有明显区别,两商标根本不会造成混淆
1、答辩人商标图案,图案加农村俱乐部”的组合商标,该商标是答辩人独立创立的,根本不是打擦边球,临摹、复制异议人商标。该商标具有象征意义,其中的的图案代表答辩人商标所属的行业及产品;使用“农村俱乐部“作为申请注册商标构成要素是因为公司是其多年来一手创立并且发展起来的。选择“农村俱乐部”作为自己亲手创办的公司商标构成要素是很容易理解的,也是我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九条“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答辩人之被异议商标是独创的,具有极强的识别性和显著性,将“农村俱乐部图形”商标与被异议商标进行隔离观察比对,凭借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能够判断出二者在整体视觉上存在着较大的差异,两个图形商标主要部分的线条结构也明显不同,相关公众不会将二者混淆或误认。答辩人通过自己独特的思考与创新,经过正当的途径和方法,踏踏实实创立自己的品牌,竟被异议人指责为恶意,令人大为不解和感慨!答辩人申请注册的“农村俱乐部+图形”商标图案,很明显,比异议人引证商标复杂得多,有着自己的显著特征,明显区别于异议人引证商标;异议人引证商标比较简单,为英文加图形。无论从答辩人申请注册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的整体,还是从其主要部分进行对比,双方商标都明显不同,答辩人“农村俱乐部+图形”商标自身具有区别于包括异议人商标的显著特征,不会让消费者造成混淆。
从外在特征上讲,答辩人“农村俱乐部+图形”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视觉效果上存在明显的差异,不相同,也不相近似,这是显而易见的。异议人错误的试图仅从图形的角度去论证答辩人“农村俱乐部+图形”商标与其引证商标近似,这是以偏概全,也是不符合实事求是的原则的;商标是否近似应从商标的综合外部特征,及直觉印象来判断。答辩人“农村俱乐部+图形”商标和异议人引证商标各具显著特征,在使用中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肥料是普通消费品,广大普通群众很容易从商品商标的综合外部特征和直接印象判断出商品来源和提供者。答辩人“农村俱乐部+图形”商标中更突出文字,其中的文字足以使普通消费者把双方商标区别开来,相关公众的一般观察力不可能将两者相混淆。如果说两个造型相同、大小一致,保持一定距离,呈一上一下或一前一后队列式排行的农村俱乐部图形商标是一种“跟随”,下面的跟随上面的或后面的跟随前面的;而被异议商标实质上就是一种“超越”,下面的超越上面的,后面的超越前面的,就如同时下的中国各种行业,有朝一日必将超越欧美日韩。
类似的情况在实际生活中可以举出很多例子。比如,美国“可口可乐”“百事可乐”是在中国也已经注册的饮料驰名商标,杭州娃哈哈公司在相同商品上注册“非常可乐”,多年来一直相安无事。这显然不是可口可乐公司不懂商标法或核准注册“非常可乐”的商标局不懂商标法,而是压根不构成近似。
答辩人“农村俱乐部+图形”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所用于的商品不仅不相同、不类似,完全是风马牛不相及。答辩人与异议人生产的商品既不是同一类商品,也不是类似商品。答辩人与异议人经营的商品在使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等方面也完全不同;人们也不可能将两者联系起来,答辩人“农村俱乐部+图形”商标怎么会侵犯异议人商标的商标专用权呢?
异议人主要经营农药,根据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用,应该注销商标。建议撤销异议人的商标。恶人先告状。
被异议人以提供营业执照证明有资格申请注册商标。
答辩人公司的字号,及其申请注册的,农村俱乐部+图形”商标使用由来已久,至今在业界已具有一定的影响和较高的知名度
答辩人李明是公司的创始人,本公司是一个生产农用物资的企业,在十多年前白手起家,经过十多年的艰苦打拼,一手创建起来的,“农村俱乐部加图形”从一开始创业就已经使用;农村俱乐部+图形”从1995年即开始使用,一直至今,在业界已具有一定的影响和较高的知名度。
上述资料可以说明答辩人公司是一个实力雄厚,注意经营管理的优秀企业,而不是打“擦边球”,搭便车,扰乱市场秩序,牟取不正当利益的奸商;答辩人是善意申请注册自己早已使用的商标,并非恶意摹仿、复制异议人商标。
拥有“图形加文字”字样的其他商标被国家商标局予以核准注册已经有先例
异议人引证商标仅是一个普通的注册商标,并没有任何知名度。可以说,至今异议人的商标在业界也没有什么影响,更谈不上是知名商标或驰名商标。其近似范围应当谨慎掌握,严格把关,否则将导致严重不公,反而不利于市场竞争和市场繁荣。
总之,答辩人申请注册“农村俱乐部+图形”商标系出于善意,该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有明显区别,不构成近似,更不相同,根本没有侵犯异议人商标的在先权利。答辩人认为,异议人所提出的商标异议是无理的,其向商标局所提出的理由也不成立,证据更不充分。反映出异议人对答辩人商标注册申请是恶意异议,其目的是试图贪婪的垄断一切与“佳丽”字样有关的商品标志及字样,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答辩人理解异议人维权保护的迫切心情,但是为了自身利益,而排斥他人合法的注册行为,显然不是明智之举。《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市场竞争应该建立在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以自身的想法强加于人,对答辩人来说显失公平。随着时代的进步,商家品牌意识的不断增强,消费者的辨别能力也在不断的增强,那么小企业的品牌发展之路将变得满是荆棘,难上加难。
异议人的异议理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恳请商标局给予小企业更多的帮助和发展空间。依法裁定异议不成立,核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答辩人申请注册的“农村俱乐部+图形”商标并无不当之处,申请商标注册的法律程序和条件也完全合法。答辩人请求国家商标局依法驳回异议人对答辩人“佳丽+JIALI+图形”商标的无理异议,对答辩人所申请注册的“农村俱乐部+图形”商标核准注册。
此致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答辩人:李明
2012年1月5日
特别声明:
答辩人将补充证据材料,该等证据将依法在本答辩书提交
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
附证据资料:
商标异议答辩书副本一份、包装袋证明材料,李明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异议答辩
通知书复印件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