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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纳税实务C

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纳税实务C



第一篇: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纳税实务C

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纳税实务C

知识点5:增值税纳税义务人、税率和征收率

二、纳税义务人

(一)纳税人义务人的基本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增值税纳税人。

1.单位,指的是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2.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

3.承租人和承包人。企业租赁或承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或承包人为纳税人。

4.扣缴义务人。境外的单位或个人在境内销售应税劳务而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其应纳税款以代理人为义务人;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

(二)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

1.生产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以生产货物或提供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上或年应税销售额不足50万元,但会计核算健全,均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2.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上的,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下列纳税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

1.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 2.个人(除个体经营者以外的其他个人); 3.非企业性单位;

4.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企业。

(三)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办法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须向税务机关办理认定手续,以取得法定资格。

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条件的企业,应在向税务机关办理开业税务登记的同时,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企业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分别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登记手续。

1.企业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应向所在地主管国税局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的经济形式、生产经营范围、产品名称及用途、企业注册资本、会计核算等问题,并提供以下有关资料:营业执照;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银行账号证明;省级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2.主管税务机关在初步审核企业的申请报告和有关资料后,发给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企业应如实填写该表。经审核合格后,可按一般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3.新开业的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企业,应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税务机关对其(非商贸企业)预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企业标准的暂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其开业后的实际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重新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4.纳税人总分支机构实行统一核算,其总机构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超标准,但分支机构是商业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企业标准的,其分支机构可以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在办理认定手续时,须提供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其总机构为一般纳税人的证明(总机构申请认定表的影印件)。

5.对从事成品油销售的加油站,无论其年应税销售额是否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一律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

三、税率与征收率

(一)基本税率:17%。

适用于绝大部分销售或进口的货物;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应税劳务,一律适用17%。

(二)低税率:13%。适用低税率的货物包括: 1.粮食、食用植物油、鲜奶;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货物。(1)初级农产品。(2)音像制品。(3)电子出版物。(4)二甲醚。

注:农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

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销售免征增值税。

(三)按简易办法征税时的征收率

1.纳税人销售下列货物,按简易办法依6%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备注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自来水等。

2.纳税人销售下列货物,一律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1)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2)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3)经有权机关批准的免税商店零售免税货物。

第二篇: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纳税实务G

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纳税实务G

知识点10:免抵退税的纳税申报

(六)免抵退税的纳税申报

在进行出口货物免抵退申报时,应先向税务机关的征税部门或岗位办理增值税纳税和免、抵税申报,并向主管征税机关的退税部门或岗位办理退税申请。

(1)向征税部门办理增值税纳税及免、抵税申报时,应提供下列资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规定的附表,退税部门确认的上期《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向退税部门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时,应提供下列凭证资料:《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经征税部门审核签章的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装订成册的报表及原始凭证,以及主管退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知识点11: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税处理

(七)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税处理 1.先征后退的计算

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应退税额的计算,应以购进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不含税金额为依据乘以规定的退税率。

应退税额=外贸收购不含增值税购进金额×退税率

例:某进出口公司2009年5月出口美国一批货物,离岸价60000元,从国内购进时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列示计税价格为40000元,退税率13%,则退税额为:40000×13%=5200(元)。

2.外贸企业委托生产企业加工出口货物的退税规定

外贸企业委托生产企业加工收回后报关出口的货物,按购进国内原辅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进项税额、依原辅材料的退税税率计算原辅材料退税额。支付的加工费,凭受托方开具货物的退税税率,计算加工费的应退税额。

例:某进出口公司2009年6月购进原材料委托加工成服装出口,取得增值税发票一张,注明计税金额20000元(退税税率13%);取得服装加工费计税金额2000元(退税税率17%),该企业的应退税额=20000×13%+2000×17%=2940(元)。3.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先征后退”申报

对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收购货物直接出口或委托其他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货物的,按先征后退办法申报时应提供以下资料:(1)出口退税货物进货凭证申报明细表(2)出口货物退税申报明细表(3)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 知识点12: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及账务处理

四、应纳税额的计算及账务处理

(一)应纳税额的计算

例:甲电子设备生产企业(本题下称甲企业)与乙商贸公司(本题下称乙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9年3月份有关经营业务如下:

(1)乙公司从再生资源经营单位购进再生物资,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支付价款10万元,支付给丙企业运费1万元,并取得运费发票;

(2)乙公司从甲企业购电脑600台,每台不含税单价0.45万元,取得甲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货款270万元、增值税45.9万元;

(3)乙公司从农民手中购进免税农产品,收购凭证上注明支付收购货款30万元,支付运输公司的运费3万元,取得运费发票。入库后,将收购的农产品40%作为职工福利消费,60%零售给消费者并取得含税收入35.03万元;

(4)乙公司销售电脑和其他物品取得含税销售额298.35万元,均开具普通发票;(5)甲企业从乙公司购进生产用原材料和零部件,取得乙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货款180万元、增值税30.6万元,货物已验收入库,货款和税款未付;(6)甲企业为乙公司制作大型电子显示屏,开具了普通发票,取得含税销售额9.36万元、调试费收入2.34万元。制作过程中委托丙公司进行专业加工,支付加工费2万元、增值税0.34万元,取得丙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要求:

(1)计算甲企业2009年3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2)计算乙公司2009年3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解:

(1)甲企业2009年3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

①销项税额=45.9+(9.36+2.34)÷(1+17%)×17%=47.6(万元)②当期应扣除进项税额=30.6+0.34=30.94(万元)③应缴纳增值税=47.6-30.94=16.66(万元)(2)乙公司2009年3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

①销项税额=30.6+35.03÷(1+13%)×13%+298.35÷(1+17%)×17%=77.98(万元)②应扣除进项税额=45.9+(30×13%+3×7%)×60%+10×17%+1×7%=50.14(万元)应缴纳增值税=77.98-50.14=27.84(万元)

(二)应纳税额的账务处理

纳税人在准确核算“进项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的基础上,月度终了,应根据企业情况进行账务结转。

1.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结转下期继续抵扣,尚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保留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借方。

2.月末,企业将“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余额转入“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同时,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下设置“转出未交增值税”和“转出多交增值税”专栏。

(1)月度终了,企业计算出当月应交未交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2)月度终了,企业将本月多缴的增值税自“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入“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3)企业当月缴纳本月预缴的增值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贷:银行存款

(4)企业当月缴纳上月应缴未缴增值税时: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既欠缴增值税又有增值税留抵税额的情况,规定如下:(1)对纳税人因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而产生期末留抵税额的,应以期末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

(2)纳税人发生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时,按以下办法进行处理: ①增值税欠税税额大于期末留抵税额,按期末留抵税额红字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②增值税欠税税额小于期末留抵税额,按增值税欠税税额红字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对其增值税纳税情况进行检查后,凡涉及增值税涉税账务处理的,应设立“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专门账户。凡检查后应调减账面进项税额或调增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数的,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凡检查后应调减账面进项税额或调增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数的,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全部调账事项入账后,应结出本账户的余额,并对该余额进行处理。处理之后,本账户无余额。

知识点13:增值税的纳税申报和专用发票的使用、管理

五、增值税的纳税申报

(一)纳税期限与纳税地点 1.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1个月为一个纳税期限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2.纳税地点(1)固定业户就其机构所以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应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并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开证明的,应向销售地或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3)进口货物,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3.纳税申报资料

(1)必报资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必须实行电子信息采集。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必须在抄报税成功后,方可进行纳税申报。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①《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和(表二)》及《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

②使用防伪税控系统的纳税人,必须报送记录当期纳税信息的IC卡、《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明细表》及《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明细表》; ③《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 ④《成品油购销存情况明细表》; ⑤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必报资料。

纳税申报实行电子信息采集的纳税人,除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上述必报的电子数据外,还需报送纸质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一般纳税人)》(主表及附表)。(2)备查资料包括:

①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存根联;

②符合抵扣条件并在本期申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③海关进口货物完税凭证、运输发票、购进农产品普通发票的复印件; ④收购凭证的存根联或报查联; ⑤代扣代缴税款凭证存根联; ⑥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备查资料。

备查资料是否需在当期报送,由各省级国家税务局确定。(3)增值税纳税申报资料的管理

①对增值税纳税申报必报资料的管理:纳税人在申报期内,应及时将全部必报资料的电子数据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并在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税法规定确定期限内,将纸质的必报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税务机关签收后,一份退还纳税人,其余留存。

②对增值税纳税申报备查资料的管理:纳税人在月度终了后,应将备查资料认真整理并装订成册。4.增值税纳税申报的流程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进行纳税申报时应首先核实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的情况,然后计算应纳税额,并据以填报适用于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1)要详细核实货物和应税劳务的销售行为和视同销售行为,确定当期销售额,据适用税率计算当期销项税额,在核实时,要注意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凡是在一个纳税期限内发生的纳税义务,应计入“当期销项税额”计算本期应纳税额。通过网络进行纳税申报时,由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已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所以纳税人只需将合计的金额和税额数字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即可。(2)核实货物和应税劳务的购进及购进后的使用保管情况,准确确定允许抵扣进项和不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通过网络进行纳税申报时,由于防伪税控专用发票已通过认证,所以纳税人只需将合计的金额和税额数字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即可。

(3)根据核实的“当期销项税额”和“当期进项税额”的情况及填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明细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明细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等附表,填报适用于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并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及相关资料,在法定期限或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及管理

(一)专用发票的联次

专用发票由基本联次或者基本联次附加其他联次构成,基本联次为三联:发票联、抵扣联和记账联。

(二)专用发票的开票限额

最高开票限额由一般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依法审批。最高开票限额为十万元及以下的,由区县级税务机关审批;最高开票限额为一百万元的,由地市级税务机关审批;最高开票限额为一千万元及以上的,由省级税务机关审批。

(三)专用发票领购使用范围

一般纳税人凭《发票领购簿》、IC卡和经办人身份证明领购专用发票。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领购开具专用发票:

1.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

2.有《税收征管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3.有下列行为之一,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私自印制专用发票

(3)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买取专用发票(4)借用他人专用发票(5)未按规定开具专用发票

(7)未按规定申请办理防伪税控系统变更发行(8)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四)专用发票的开具范围

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五)专用发票开具要求 1.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2.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3.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4.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第三篇: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纳税实务操作视频汇总

[财税实务] 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纳税实务操作视频汇总

视频入口:

实务操作视频课程讲解A http://club.topsage.com/thread-461137-1-1.html

实务操作视频课程讲解B http://club.topsage.com/thread-461138-1-1.html

实务操作视频课程讲解C http://club.topsage.com/thread-466629-1-1.html

实务操作视频课程讲解D http://club.topsage.com/thread-466632-1-1.html

实务操作视频课程讲解E http://club.topsage.com/thread-469818-1-1.html

实务操作视频课程讲解F http://club.topsage.com/thread-469819-1-1.html

实务操作视频课程讲解G http://club.topsage.com/thread-469820-1-1.html

知识点1:一般纳税人增值税计算原理 一、一般纳税人增值税计算原理

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增值额相当于商品价值C+V+M中的V+M部分。

根据增值税的定义,增值税额应为“增值额×税率”计算而来。但在实务中,一般是用间接法进行计算,即先计算出应税货物的整体税负,然后从整体税负中扣除法定的外购货物已纳税款。这样计算的结果就相当于“增值额×税率”,只是这种方法在实务中更易操作一些,所以得到了普遍应用。

例如:生产企业将40元的原材料投入生产过程中,生产出的产成品成本为80元,以130元的价格售出。

在这个过程中,货物增值了两次,第一个增值额是80-40=40元,第二个增值额是130-80=50元,共增值90元。根据增值税的定义计算的增值税额为(40+50)×17%=15.3 元。按照间接法计算的增值税额=130×17%-40×17%=15.3元。

因此,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注意:增值税是价外税,如果取得的是价税合计,则应该用“价税合计数÷(1+增值税税率)”来换算成不含税价,再用不含税价乘以税率计算增值税额。

知识点2:征税范围

二、征税范围

在实务中,准确把握增值税征税范围,关键是将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区分开来。

(一)增值税征税范围的一般规定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或进口的货物以及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都应该计算缴纳增值税。

1.货物指除了土地、房屋和其他建筑物等不动产之外的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和气体。

例如:生产企业销售自己生产的水杯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需要缴纳增值税,而销售办公楼则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不征收纳增值税。

会计实务:在会计上,一般纳税人销售产品,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进口货物

企业进口货物时,作为购入方要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

例如:某企业进口一批商品,价格折合人民币30000元,包装费2000元,支付卖方佣金1000元,进口运费和保险费3000元,关税税率5%。

进口关税完税价格=30000+2000+1000+3000=36 000(元)

进口关税=36000×5%=1 800(元)

进口增值税=(36000+1800)×17%=6 426(元)

会计实务:一般纳税人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提供加工劳务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受托方要就收取的加工费计算增值税额。

加工劳务是有偿加工劳务,本单位职工为本单位所提供的加工劳务不属增值税征税范围。

修理修配劳务也是指有偿修理修配增值税应税货物。例如,修理汽车的劳务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而修理大桥不属增值税征税范围。本单位职工为本单位提供的修理修配劳务不属增值税征税范围。

会计实务:企业提供增值税的应税劳务应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注意:在确定增值税征税范围时,关键是要正确区分增值税和营业税各自的征税范围。

因增值税和营业税都是对货物和劳务的流转额征税,在实务中极易混淆,总结如下:

有形动产和与有形动产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征收增值税;

不动产、无形资产以及除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外的其他劳务征收营业税。

思考题:一家公司专门从事外送快餐业务,应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

(二)对视同销售行为的征税规定

一般纳税人的有些行为本不属于有偿让货物的销售业务,但为了保证增值税税款抵扣制度的实施,不致因发生下列行为而使增值税抵扣链条的中断,也为了避免因发生下列行为而使货物销售税收负担不平衡,防止利用下列行为逃避纳税义务,税法规定要视同销售计征增值税。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委托方)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收到代销清单或代销款时。若均未收到,则于发货后满180天时计算缴纳增值税。

会计实务:在发生纳税义务时,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例如:A公司委托B公司销售商品100件,双方签订的协议价格200元/件,该商品成本为120元/件,增值税率17%。B企业将该批商品以每件200 元的价格对外销售,共取得价款20000元,增值税3400元。A企业按照10%付给B企业手续费,并在B企业交来代销清单时开给B企业同样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对于这项业务,A企业应在收到代销清单时计算增值税销项税:20000×17%=3400元。

借:应收账款

4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 400

2.销售代销货物(受托方)

售出时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取得委托方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受托方收取的代销手续费,不交纳增值税,而应按“服务业”税目5%的税率交营业税。

例如:某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为甲公司代销货物,按零售价以10%收取手续费10000元,尚未收到甲公司开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该商业企业代销业务应纳增值税为:

零售价=10000÷10%=100 000(元)

增值税销项税额=100000÷(1+17%)×17%=14 529.91(元)

应纳营业税=10000×5%=500(元)

如果收到甲公司开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14529.91元。

借:银行存款

000

贷:应付账款

470.09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29.91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529.91

贷:应付账款

529.91

3.总分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之间移送货物用于销售的,移送当天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例如:位于北京的总机构向天津的分支机构移送一批货物,总机构的税务处理就应该是对于移送货物作为视同销售,计算销项税额,分支机构对于接收的货物计算进项税额。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对于这样的业务,在实务中要正确区分视同销售与不得抵扣进项税的情形。另外,注意在计算销项税额时不能以成本作为计税基数,而是要以计税价格进行计算。

例如:某企业将自己生产的水泥用于办公楼建造工程,水泥的成本68000元,价格为100000元,增值税率17%,则此项业务属于视同销售业务,需要计算销项税。

销项税额=100000×17%=17000元。

借:在建工程

000

贷:库存商品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000

如果这批水泥不是企业自产的,而外购的,则将其用于在建工程,就不能作为视同销售处理,而是进项税额转出。假如上述水泥进价68000元,用于在建工程项目,则税务处理应为:进项税额转出=68000×17%=11560(元)。

借:在建工程

560

贷:库存商品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560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例如:某企业将自己生产的空调作为节日福利发给200名职工,其中生产工人170人,管理人员30人。每台空调的生产成本1000元,计税价格1400元,则企业需要将此项业务视同销售处理,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销项税额=170×1400×17%+30×1400×17%=47600(元)

借:应付职工薪酬

327 6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8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00

另外,分摊职工工资的处理:

借:生产成本——基本生产成本

278 460

管理费用

140

贷:应付职工薪酬

327 600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例如:某企业将购买的一批货物投资给A公司,这批货物的进价80000元,计税价格100000元,则企业应将此项业务作为视同销售处理,计算增值税销项。

增值税销项税额=100000×17%=17000(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000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在实务中,报税人员往往会把视同销售和进项税额转出的业务相混淆。我们来总结这一部分税务处理的规律:

(1)自产和委托加工的货物不管是向外部移送,还是内部使用,均视同销售进行处理,计算销项税额。

(2)外购的货物:如果是向企业外部移送,视同销售处理;如果是内部使用,其进项不允许抵扣,已抵扣的,要将进项转出。

例如:某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本月实现产品销售收入100万元(不含税价),其成本为80万元。将一批售价为19.8万元的自产产品用于本企业在建工程,其成本为18万元。用一批自产产品对外投资,其成本为18万元,双方协商不含税价为20万元。用一批自产产品对外捐赠,成本5万元,不含税平均售价为 5.5万元。零售一批库存积压物资,成本为5.4万元,取得零售收入7.02万元。

处理如下:

(1)销售产品:

销项税=100×17%=17(万元)

借:银行存款

170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0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 000

结转销售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800 000

贷:库存商品

800 000

(2)将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

借:在建工程

213 660

贷:库存商品

18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60

(3)用自产产品对外投资:

销项税额=20×17%=3.4(万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

234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000

结转销售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180 000

贷:库存商品

180 000

(4)对外捐赠:

销项税额=5.5×17%=0.935(万元)

借:营业外支出

350

贷:主营业务收入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50

结转销售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000

贷:库存商品

000

(5)零售产品:

销项税额=7.02/(1+17%)×17%=1.02(万元)

借:银行存款

2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00

结转销售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000

贷:库存商品

000

上述销项税额合计=17+3.366+3.4+0.935+1.02=25.721(万元)

知识点3:混合销售及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增值税处理

(三)混合销售及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增值税处理

1.混合销售行为

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又同时涉及非应税劳务(即应征营业税的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

税务处理:混合销售原则上依据纳税人的营业主业判断是征增值税,还是征营业税。属于增值税的混合销售行为,只征增值税。其销售额应为货物的价款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的合计数,该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应视同含税销售额处理,且该混合销售行为涉及的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所用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凡符合规定的,在计算混合销售行为增值税时,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扣除。

例如:家具厂销售家具30000元,同时送货上门,并单独收取1000元运费,则家具厂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为[30000+1000 /(1+17%)]×17%=5245.3(元)

从这个例题中我们可以看到增值税混合销售业务的特点:

(1)此企业的主业是销售业务

(2)送货业务从属于销售业务

(3)货款和运费向同一方收取

总结: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应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同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例如:商场销售对于所售商品送货上门,为增值税的混合销售行为。

特殊规定:

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

(1)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兼营非应税劳务

增值税纳税人在销售应税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的同时,还从事非应税劳务(即营业税规定的各项劳务),且二者之间并无直接的从属关系,这种经营活动就称为兼营非应税劳务。

兼营非应税劳务原则上依据纳税人的核算情况判定:

(1)分别核算的,对销售货物和提供非应税劳务分别计算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

(2)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销售额: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例如:某汽车制造厂(一般纳税人)购进原材料,取得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600万元,税款102万元,材料已入库,货款已付。销售汽车取得不含税收入 1000万元,增值税170万元,同时收取运费35.1万元,已存入银行。兼营汽车租赁业务取得收入30万元(单独核算),已将款项存入银行。

分析:汽车制造厂销售汽车同时收取运费,是增值税的混合销售业务,应一并征收增值税。租赁汽车业能单独核算租赁收入,属兼营业务,应征收营业税。

销项税额=170+35.1 /1.17×17%=175.1(万元)

营业税=30×5%=1.5(万元)

与会计处理:

借:原材料

6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020000

贷:银行存款

7020000

借:银行存款

12051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000

其他业务收入

3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51000

借:银行存款

300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300000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15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15000

知识点4:增值税优惠政策

(四)《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免税项目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是指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7)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五)其他与增值税免税有关的规定

(1)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免征增值税:

再生水;以废旧轮胎为全部生产原料生产的胶粉;符合标准的翻新轮胎;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

(2)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的劳务。

(3)即征即退、先征后退的自产货物:以工业废气为原料生产的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热力;以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为原料生产的页岩油;以废旧沥青混凝土为原料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采用旋窑法工艺生产并且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水泥。

(4)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现的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50%的政策:

以退役军用发射药为原料生产的涂料硝化棉粉;对燃煤发电厂及各类工业企业生产的烟气、高硫天然气进行脱硫生产的副产品;以废弃酒糟和酿酒底锅水为原料生产的蒸汽、活性炭、白碳黑、乳酸、乳酸钙、沼气;以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为燃料生产的电力的热力;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

(5)对销售自产的综合利用生物柴油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6)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的粘土实心砖、瓦,一律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不得采取简易办法征收。

(7)单位和个人销售再生资源,应当依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缴纳增值税。

对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再生资源缴纳的增值税2010年底前实行先征后退政策。对符合退税条件的纳税人2009年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按70%比例退还纳税人,对其2010年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按50%的比例退回。

(8)除经中国人民银行和商务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外,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的,征收增值税;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的,不征收增值税。

(9)转让企业全部产权转让涉及的应税货物转让,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10)黄金生产和经营单位销售黄金(不包括标准黄金)和黄金矿砂(含伴生金),免征增值税;进口黄金(含标准黄金)和黄金矿砂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黄金交易所会员单位通过黄金交易所销售标准黄金(持有黄金交易所开具的<黄金交易结算凭证>),未发生实物交割的免征增值税;发生实物交割的,由税务机关按照实际成交价格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纳税人不通过黄金交易所销售的标准黄金不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11)对从事热力、电力、燃气、自来水等公用事业的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一次性费用,凡与货物销售数量有直接关系的,征收增值税;凡与货物销售数量无直接关系的,不征收增值税。

(12)至2010年底,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

至2010年底,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生产的集成电路产品,按17%税率征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集成电路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例如:软件开发企业2009年9月销售额(不含税)为100万元,计算出当月应交增值税为15万元,则其实际税负15 /100=15%,按规定超出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也就是应退税额=15-100×3%=12(万元)。

(13)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并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应按照增值税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并可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对软件产品交付使用后,按期或按次收取的维护、技术服务费、培训费等不征收增值税。

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

(14)印刷企业接受出版单位委托,自行购买纸张,印刷有统一刊号(CN)以及采用国际标准书号编序的图书、报纸和杂志,按货物销售征收增值税。

印刷厂印图书、报纸、杂志和书报,分为两种情况:

①纸张是印刷厂提供,税率为13%;

②纸张由出版单位提供,税率为17%。

(15)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

(16)纳税人生产销售、批发、零售有机化肥免征增值税。

(17)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3年内免征增值税。对血站供应给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免征增值税。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按国家规定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知识点3:混合销售及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增值税处理

(三)混合销售及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增值税处理

1.混合销售行为

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又同时涉及非应税劳务(即应征营业税的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

税务处理:混合销售原则上依据纳税人的营业主业判断是征增值税,还是征营业税。属于增值税的混合销售行为,只征增值税。其销售额应为货物的价款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的合计数,该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应视同含税销售额处理,且该混合销售行为涉及的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所用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凡符合规定的,在计算混合销售行为增值税时,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扣除。

例如:家具厂销售家具30000元,同时送货上门,并单独收取1000元运费,则家具厂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为[30000+1000 /(1+17%)]×17%=5245.3(元)

从这个例题中我们可以看到增值税混合销售业务的特点:

(1)此企业的主业是销售业务

(2)送货业务从属于销售业务

(3)货款和运费向同一方收取

总结: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应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同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例如:商场销售对于所售商品送货上门,为增值税的混合销售行为。

特殊规定:

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

(1)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兼营非应税劳务

增值税纳税人在销售应税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的同时,还从事非应税劳务(即营业税规定的各项劳务),且二者之间并无直接的从属关系,这种经营活动就称为兼营非应税劳务。

兼营非应税劳务原则上依据纳税人的核算情况判定:

(1)分别核算的,对销售货物和提供非应税劳务分别计算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

(2)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销售额: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例如:某汽车制造厂(一般纳税人)购进原材料,取得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600万元,税款102万元,材料已入库,货款已付。销售汽车取得不含税收入 1000万元,增值税170万元,同时收取运费35.1万元,已存入银行。兼营汽车租赁业务取得收入30万元(单独核算),已将款项存入银行。

分析:汽车制造厂销售汽车同时收取运费,是增值税的混合销售业务,应一并征收增值税。租赁汽车业能单独核算租赁收入,属兼营业务,应征收营业税。

销项税额=170+35.1 /1.17×17%=175.1(万元)

营业税=30×5%=1.5(万元)

与会计处理:

借:原材料

6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020000

贷:银行存款

7020000

借:银行存款

12051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000

其他业务收入

3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51000

借:银行存款

300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300000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15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15000

知识点4:增值税优惠政策

(四)《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免税项目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是指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7)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五)其他与增值税免税有关的规定

(1)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免征增值税:

再生水;以废旧轮胎为全部生产原料生产的胶粉;符合标准的翻新轮胎;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

(2)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的劳务。

(3)即征即退、先征后退的自产货物:以工业废气为原料生产的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热力;以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为原料生产的页岩油;以废旧沥青混凝土为原料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采用旋窑法工艺生产并且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水泥。

(4)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现的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50%的政策:

以退役军用发射药为原料生产的涂料硝化棉粉;对燃煤发电厂及各类工业企业生产的烟气、高硫天然气进行脱硫生产的副产品;以废弃酒糟和酿酒底锅水为原料生产的蒸汽、活性炭、白碳黑、乳酸、乳酸钙、沼气;以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为燃料生产的电力的热力;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

(5)对销售自产的综合利用生物柴油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6)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的粘土实心砖、瓦,一律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不得采取简易办法征收。

(7)单位和个人销售再生资源,应当依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缴纳增值税。

对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再生资源缴纳的增值税2010年底前实行先征后退政策。对符合退税条件的纳税人2009年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按70%比例退还纳税人,对其2010年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按50%的比例退回。

(8)除经中国人民银行和商务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外,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的,征收增值税;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的,不征收增值税。

(9)转让企业全部产权转让涉及的应税货物转让,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10)黄金生产和经营单位销售黄金(不包括标准黄金)和黄金矿砂(含伴生金),免征增值税;进口黄金(含标准黄金)和黄金矿砂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黄金交易所会员单位通过黄金交易所销售标准黄金(持有黄金交易所开具的<黄金交易结算凭证>),未发生实物交割的免征增值税;发生实物交割的,由税务机关按照实际成交价格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纳税人不通过黄金交易所销售的标准黄金不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11)对从事热力、电力、燃气、自来水等公用事业的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一次性费用,凡与货物销售数量有直接关系的,征收增值税;凡与货物销售数量无直接关系的,不征收增值税。

(12)至2010年底,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

至2010年底,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生产的集成电路产品,按17%税率征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集成电路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例如:软件开发企业2009年9月销售额(不含税)为100万元,计算出当月应交增值税为15万元,则其实际税负15 /100=15%,按规定超出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也就是应退税额=15-100×3%=12(万元)。

(13)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并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应按照增值税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并可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对软件产品交付使用后,按期或按次收取的维护、技术服务费、培训费等不征收增值税。

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

(14)印刷企业接受出版单位委托,自行购买纸张,印刷有统一刊号(CN)以及采用国际标准书号编序的图书、报纸和杂志,按货物销售征收增值税。

印刷厂印图书、报纸、杂志和书报,分为两种情况:

①纸张是印刷厂提供,税率为13%;

②纸张由出版单位提供,税率为17%。

(15)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

(16)纳税人生产销售、批发、零售有机化肥免征增值税。

(17)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3年内免征增值税。对血站供应给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免征增值税。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按国家规定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第四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

一、条件: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是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或主管税务机关依法确定的申报期限,通过全省统一电子申报软件系统(以下简称电子申报软件)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电子信息采集,制作电子数据文件,并采取上门或者网络传输的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的业务。

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

《关于印发重新修订的《广东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粤国税发〔2009〕11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5〕6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和经销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54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机动车辆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79号)

三、所需资料:

(一)纳税人应提供主表: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一式两份);

(二)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表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表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

3、《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

4、《销售货物、扣税凭证明细》;

5、《货物运输发票抵扣清单》;

6、《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清单》;

7、《购进农产品扣税凭证清单》(包括有抵扣联的收购发票和普通发票);

8、成品油零售加油站纳税人需报送《广东省成品油零售加油站经营信息汇总表》; 9.机动车生产企业或经销企业还需报送以下资料:

(1)按月报送《机动车辆生产企业销售明细表》及其电子信息(机动车生产企业报送);(2)每年第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报送上一《机动车辆生产企业销售情况统计表》及其电子信息(机动车生产企业报送);

(3)按月报送《机动车辆销售统一发票清单》及其电子信息(机动车生产企业报送);(4)《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领用存月报表》,以及已开具的统一发票存根联(机动车生产企业报送);

(5)报送申报当期销售所有机动车辆的《代码清单》(机动车生产企业报送);(6)按月报送《机动车辆经销企业销售明细表》及其电子信息(机动车经销企业报送);(7)按月报送《机动车辆销售统一发票清单》及其电子信息(机动车经销企业报送);(8)《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领用存月报表》,以及已开具的统一发票存根联(机动车经销企业报送);

10、地市级以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申报资料。

以上第(1)-(4)项为所有纳税人必报资料,第(5)-(9)项为当期发生该项业务的纳税人必报资料。

每月纳税申报期限内,纳税人应将纸质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一式两份),连同上述必报资料的电子数据,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其余必报资料是否需要当期报送纸质资料,由地市级以上税务机关决定。

未采用电子申报软件进行电子信息采集的纳税人,应采取纸质的形式报送所有必报资料。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使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纳税人必须在纳税申报期内将载有报税数据的税控IC卡(使用小容量DOS版税控机的纳税人还需要持有报税数据软盘)报送到主管税务机关。

四、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最后一日是法定节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申报期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节假日的,按休假天数顺延。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纳证的次日起15日内缴税款。

五、审批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无违章问题,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月底是认证发票,月初就先在仿伪开票系统抄税,如果是广东这边的再在网上抄报税系统里再抄税,然后下载发票认证结果读入到电子报税管理系统,再读销项发票读入电子报税管理系统,生成报表,上传报表,缴税,再在网上抄报税系统清卡就可以了。

第五篇: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附件一: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具体项目填写说明

具体项目填写说明:

(1)“税款所属期”是指纳税人申报的增值税应纳税额的所属期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2)“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税务机关为纳税人确定的税务登记证号码。(3)“纳税人名称”栏,填写纳税人单位名称全称,不得填写简称。(4)“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填写纳税人销售货物和提供劳务的具体名称。(5)“销售额”栏,填写纳税人申报所属期内所有增值税项目的销售额,免税销售额暂按全额填写。(6)“核定销售额”栏,填写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人申报所属期内所有增值税项目的销售额。(7)“征收率”栏,填写纳税人对应的征收率。(8)“本期应纳税额”栏,填写依据“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应纳税额。(9)“核定应纳税额”栏,填写依据“核定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应纳税额。(10)“减免税额”栏,填写纳税人征前减免增值税额,包括依据企业免税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的免税额、降低征收率而形成的减税额以及个体工商户销售额达不到起征点免征的税额。

(11)本表“应补退税额”栏,填写纳税人本期在扣除减免税额和抵减预缴税额后的应补(退)税的余额。(12)本表“预缴税额”填写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批准延期申报等预缴的税额。小 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成功抄税后,应及时报送的资料 成功抄税后,应及时报送以下资料:

(一)税控IC卡;

(二)打印的本月销项发票的汇总表、明细表、财务报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附列资料;

(三)当月开出的所有记账联纸质资料(采用“存根联补录报税”的方式进行抄税的纳税人须提供)。一般纳税人应使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填报的申报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按简易办法缴纳增值税的货物,也使用本表。

(1)“税款所属时间”是指纳税人申报的增值税应纳税额的所属时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2)“填表日期”指纳税人填写本表的具体日期。(3)“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税务机关为纳税人确定的识别号,即:税务登记证号码。(4)“所属行业”栏,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中的最细项(小类)进行填写(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附后)。

(5)“纳税人名称”栏,填写纳税人单位名称全称,不得填写简称。(6)“法定代表人姓名”栏,填写纳税人法定代表人的姓名。(7)“注册地址”栏,填写纳税人税务登记证所注明的详细地址。(8)“营业地址”栏,填写纳税人营业地的详细地址。(9)“开户银行及账号”栏,填写纳税人开户银行的名称和纳税人在该银行的结算账户号码。(10)“企业登记注册类型”栏,按税务登记证填写。(11)“电话号码”栏,填写纳税人注册地和经营地的电话号码。

(12)表中“一般货物及劳务”是指享受即征即退的货物及劳务以外的其他货物及劳务。

(13)表中“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 是指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享受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的货物及劳务。(14)第1项“

(一)按适用税率征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按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的应税货物和应税劳务的销售额(销货退回的销售额用负数表示)。包括在财务上不作销售但按税法规定应缴纳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货物和价外费用销售额,外贸企业作价销售进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按适用税率计算调整的销售额。“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内各月数之和。

(15)第2项“应税货物销售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按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的应税货物的销售额(销货退回的销售额用负数表示)。包括在财务上不作销售但按税法规定应缴纳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货物和价外费用销售额,以及外贸企业作价销售进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内各月数之和。

(16)第3项“应税劳务销售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按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的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内各月数之和。

(17)第4项“纳税检查调整的销售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因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并按适用税率计算调整的应税货物和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但享受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的货物及劳务经税务稽查发现偷税的,不得填入“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部分,而应将本部分销售额在“一般货物及劳务”栏中反映。“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内各月数之和。

(18)第5项“按简易征收办法征税货物的销售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简易征收办法征收增值税货物的销售额(销货退回的销售额用负数表示)。包括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并按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调整的销售额。“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内各月数之和。

(19)第6项“其中:纳税检查调整的销售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因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并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调整的销售额,但享受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的货物及劳务经税务稽查发现偷税的,不得填入“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部分,而应将本部分销售额在“一般货物及劳务”栏中反映。“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内各月数之和。

(20)第7项“免、抵、退办法出口货物销售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执行免、抵、退办法出口货物的销售额(销货退回的销售额用负数表示)。“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内各月数之和。

(21)第8项“免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 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照税法规定直接免征增值税的货物及劳务的销售额及适用零税率的货物及劳务的销售额(销货退回的销售额用负数表示),但不包括适用免、抵、退办法出口货物的销售额。“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内各月数之和。

(22)第9项“免税货物销售额” 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照税法规定直接免征增值税货物的销售额及适用零税率货物的销售额(销货退回的销售额用负数表示),但不包括适用免、抵、退办法出口货物的销售额。“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内各月数之和。

(23)第10项“免税劳务销售额” 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照税法规定直接免征增值税劳务的销售额及适用零税率劳务的销售额(销货退回的销售额用负数表示)。“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内各月数之和。

(24)第11项“销项税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按适用税率计征的销项税额。该数据应与“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贷方“销项税额”专栏本期发生数一致。“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内各月数之和。

(25)第12项“进项税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该数据应与“应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方“进项税额”专栏本期发生数一致。“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内各月数之和。

(26)第13项“上期留抵税额”栏数据,为纳税人前一申报期的“期末留抵税额”数,该数据应与“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方月初余额一致。

(27)第14项“进项税额转出”栏数据,填写纳税人已经抵扣但按税法规定应作进项税转出的进项税额总数,但不包括销售折扣、折让,销货退回等应负数冲减当期进项税额的数额。该数据应与“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贷方“进项税额转出”专栏本期发生数一致。“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内各月数之和。

(28)第15项“免、抵、退货物应退税额”栏数据,填写退税机关按照出口货物免、抵、退办法审批的应退税额。“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内各月数之和。

(29)第16项“按适用税率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栏数据,填写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按适用税率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内各月数之和。

(30)第17项“应抵扣税额合计”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应抵扣进项税额的合计数。(31)第18项“实际抵扣税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实际抵扣的进项税额。“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内各月数之和。

(32)第19项“按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按适用税率计算并应缴纳的增值税额。“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内各月数之和。

(33)第20项“期末留抵税额”栏数据,为纳税人在本期销项税额中尚未抵扣完,留待下期继续抵扣的进项税额。该数据应与“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方月末余额一致。

(34)第21项“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并应缴纳的增值税额,但不包括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内各月数之和。

(35)第22项“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因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并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内各月数之和。

(36)第23项“应纳税额减征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照税法规定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内各月数之和。

(37)第24项“应纳税额合计”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应缴增值税的合计数。“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内各月数之和。

(38)第25项“期初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栏数据,为纳税人前一申报期的“期末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

(39)第26项“实收出口开具专用缴款书退税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实际收到税务机关退回的,因开具《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而多缴的增值税款。该数据应根据“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贷方本期发生额中“收到税务机关退回的多缴增值税款”数据填列。“本年累计”栏数据,为内各月数之和。

(40)第27项“本期已缴税额”栏数据,是指纳税人本期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但不包括本期入库的查补税款。“本年累计”栏数据,为内各月数之和。

(41)第28项“①分次预缴税额” 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分次预缴的增值税额。

(42)第29项“②出口开具专用缴款书预缴税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销售出口货物而开具专用缴款书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的增值税额。

(43)第30项“③本期缴纳上期应纳税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上缴上期应缴未缴的增值税款,包括缴纳上期按简易征收办法计提的应缴未缴的增值税额。“本年累计”栏数据,为内各月数之和。

(44)第31项“④本期缴纳欠缴税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欠税额,但不包括缴纳入库的查补增值税额。“本年累计”栏数据,为内各月数之和。

(45)第32项“期末未交税额(多缴为负数)”栏数据,为纳税人本期期末应缴未缴的增值税额,但不包括纳税检查应缴未缴的税额。“本年累计”栏与“本月数”栏数据相同。

(46)第33项“其中:欠缴税额(≥0)”栏数据,为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已形成欠税的数额。(47)第34项“本期应补(退)税额”栏数据,为纳税人本期应纳税额中应补缴或应退回的数额。

(48)第35项“即征即退实际退税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因符合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规定,而实际收到的税务机关返还的增值税额。“本年累计”栏数据,为内各月数之和。

(49)第36项“期初未缴查补税额”栏数据,为纳税人前一申报期的“期末未缴查补税额”。该数据与本表第25项“期初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栏数据之和,应与“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期初余额一致。“本年累计”栏数据应填写纳税人上末的“期末未缴查补税额”数。

(50)第37项“本期入库查补税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因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而实际入库的增值税款,包括:

1、按适用税率计算并实际缴纳的查补增值税款;

2、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并实际缴纳的查补增值税款。“本年累计”栏数据,为内各月数之和。

(51)第38项“期末未缴查补税额”栏数据,为纳税人纳税检查本期期末应缴未缴的增值税额。该数据与本表第32项“期末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栏数据之和,应与“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期初余额一致。“本年累计”栏与“本月数”栏数据相同。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表头项目

企业所得税申报表表头项目:(1)“税款所属期间”:纳税人填写的“税款所属期间”为公历1月1日至所属月(季)度最后一日。企业中间开业的纳税人填写的“税款所属期间”为当月(季)开始经营之日至所属季度的最后一日,自次月(季)度起按正常情况填报。

(2)“纳税人识别号”: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号码。(3)“纳税人名称”:填报税务登记证中的纳税人全称。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各列的填报(1)“据实预缴”的纳税人第2行-第9行:填报“本期金额”列,数据为所属月(季)度第一日至最后一日;填报“累计金额”列,数据为纳税人所属1月1日至所属季度(或月份)最后一日的累计数。纳税人当期应补(退)所得税额为“累计金额”列第9行“应补(退)所得税额”的数据。

(2)“按照上一纳税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的纳税人第11行至14行及“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的纳税人第16行:填报表内第11行至第14行、第16行“本期金额”列,数据为所属月(季)度第一日至最后一日。

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各行的填报 本表结构分为两部分:

(1)第一部分为第1行至第16行,纳税人根据自身的预缴申报方式分别填报,包括非居民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据实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2至9行;实行按上一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季度平均额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11至14行;实行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16行。(2)第二部分为第17行至第22行,由实行汇总纳税的总机构在填报第一部分的基础上填报第18至20行;分支机构填报第20至22行。

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具体项目填报说明:(1)第2行“营业收入”:填报会计制度核算的营业收入,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按其会计制度核算的收入填报。

(2)第3行“营业成本”:填报会计制度核算的营业成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按其会计制度核算的成本(费用)填报。

(3)第4行“利润总额”:填报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总额,其中包括从事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在本行填写按本期取得预售收入计算出的预计利润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比照填报。

(4)第5行“税率(25%)”: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的25%税率计算应纳所得税额。(5)第6行“应纳所得税额”:填报计算出的当期应纳所得税额。第6行=第4行×第5行,且第6行≥0。(6)第7行“减免所得税额”:填报当期实际享受的减免所得税额,包括享受减免税优惠过渡期的税收优惠、小型微利企业优惠、高新技术企业优惠及经税务机关审批或备案的其他减免税优惠。第7行≤第6行。

(7)第8行“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填报累计已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额,“本期金额”列不填。(8)第9行“应补(退)所得税额”:填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本次应补(退)预缴所得税额。第9行=第6行-第7行-第8行,且第9行<0时,填0,“本期金额”列不填。

(9)第11行“上一纳税应纳税所得额”:填报上一纳税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本行不包括纳税人的境外所得。

(10)第12行“本月(季)应纳所得税所得额”:填报纳税人依据上一纳税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按季预缴企业:第12行=第11行×1/4 按月预缴企业:第12行=第11行×1/12(11)第13行“税率(25%)”: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的25%税率计算应纳所得税额。(12)第14行“本月(季)应纳所得税额”:填报计算的本月(季)应纳所得税额。第14行=第12行×第13行

(13)第16行“本月(季)确定预缴的所得税额”:填报依据税务机关认定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出的本月(季)应缴纳所得税额。

(14)第18行“总机构应分摊的所得税额”:填报汇总纳税总机构以本表第一部分(第1-16行)本月或本季预缴所得税额为基数,按总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计算出的本期预缴所得税额。

① 据实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 第9行×总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25% ② 按上一纳税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季度平均额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 第14行×总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25% ③ 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 第16行×总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25%(15)第19行“中央财政集中分配税款的所得税额”:填报汇总纳税总机构以本表第一部分(第1-16行)本月或本季预缴所得税额为基数,按中央财政集中分配税款的预缴比例计算出的本期预缴所得税额。

① 据实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

第9行×中央财政集中分配税款的预缴比例25% ② 按上一纳税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季度平均额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 第14行×中央财政集中分配税款的预缴比例25% ③ 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 第16行×中央财政集中分配税款的预缴比例25%(16)第20行“分支机构分摊的所得税额”:填报汇总纳税总机构以本表第一部分(第1-16行)本月或本季预缴所得税额为基数,按分支机构分摊的预缴比例计算出的本期预缴所得税额。

① 据实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 第9行×分支机构分摊的预缴比例50% ② 按上一纳税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季度平均额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 第14行×分支机构分摊的预缴比例50% ③ 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 第16行×分支机构分摊的预缴比例50%(分支机构本行填报总机构申报的第20行“分支机构分摊的所得税额”)(17)第21行“分配比例”:填报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依据《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分配表》中确定的分配比例。(18)第22行“分配的所得税额”:填报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依据当期总机构申报表中第20行“分支机构分摊的所得税额”×本表第21行“分配比例”的数额。

地方税收纳税申报表表头的填表说明

表头的填表说明:(1)“纳税人税务登记号”指地方税务登记证号。(2)“纳税人电脑编码”指纳税人在地税计算机征收管理系统的识别号码。(3)“管理机关”指纳税人就该申报事项的应税行为的主管税务机关。(4)“申报流水号”是税务机关录入申报资料后计算机生成的顺序号,此号码由税务机关录入人员填写。(5)“纳税人名称”是指纳税人税务登记的全称。(6)“注册地址”是指纳税人于工商登记的地址。(7)“注册类型”是指纳税人于工商登记的企业类型。(8)“开户银行”是指纳税人用于缴交税款账号所在的银行。(9)“账号” 是指纳税人用于缴交税款的账号。

(10)纳税人按税务机关要求进行正常申报的选正常申报;根据税务机关的自查公告或在正常申报后,发现问题,进行补申报的,选择自查补报(该申报税款不收逾期申报罚款,但加收滞纳金);纳税人在稽查局发出稽查通知书后就以往税期的税款进行申报的选择被查申报(该申报税款属稽查税款);纳税人申请延期申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后,纳税人根据审批文书填写申报表预缴税款时,选延期申报预缴。延期申报预缴后在规定限期内进行申报的,选正常申报,并就与延期申报预缴额的差额进行申报。

主表的填表说明:(1)“征收项目”是指应纳税行为的名称。(项目分类待定);(2)“征收品目”是指应纳税行为所对应的税种税目。品目分类见:业务规则:SL_税费子目统一代码;(3)“税费所属时期” 是指纳税人申报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等应纳税额的所属时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

(4)“申报计税总额或总数量” 是指本月全部营业收入,并据此计算应在地方税务机关缴纳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的税(费)额;

(5)“税(征收)率(单位税额)”是指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等税种的税率;车船使用税中不同类型、座位、吨位车船每辆、每吨的单位税额;

(6)“应缴纳税(费)额”=应税营业额×税率;(7)“批准减免额”是指根据税法规定经税务机关批准减免的税额;(8)“批准抵缴额”是指根据税法规定经税务机关批准以前期多缴税款抵缴当期的应缴税额;(9)“实际应缴纳税(费)额”= 应缴纳税(费)额-批准减免额-批准抵缴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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