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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学校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篇:学校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学校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讨论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中小学(幼儿园)基本建设工作,加强校园规划与建设的管理,提高投资效益,落实建设项目学校管理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确保建设质量和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的管理。学校基本建设项目是指学校利用财政性资金和学校自筹资金,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拆除、维修校舍,以及与建设工程相关的工程勘察、设计、监理等。

第三条 管理机构及职责

(一)湘西经济开发区学校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确定学校布局、审定校园规划,审查设计方案,监督招投标,检查建设工程质量,参与竣工验收,进行项目竣工审计的审核,检查、督促学校做好校舍的使用维护和管理,培训学校基本建设管理人员等工作。

(二)坚持谁建设,谁负责的原则。湘西经济开发区学校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为建设工程项目法人代表,是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第一责任人,驻工地代表为具体责任人。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 单位基本建设项目的管理。

第四条 基本建设程序。项目从投资计划审批、设计、报建、招投标、施工到竣工整个过程,必须遵循国家现行基本建设程序和相关规定,必须严格遵守招投标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施工许可制、工程监理制、质量监督制、竣工验收制、投资核准制、工程决算审计制及工程备案制。

第二章 项目申报及前期工作

第五条

坚持先规划,再建设的原则。学校选择有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符合城乡规划,满足教育教学功能与学校发展规模相适应的校园总体规划,报相关部门审定,规划一经审定,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随意更改,确需调整的应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严禁违背总体规划进行建设。

第六条 坚持先审批,后建设的原则。根据批准的建设项目和投资规模,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国家规定的报批手续。未经批准立项的工程项目,不得擅自建设。

第七条

根据项目的立项批复,编制设计方案,审核后委托勘察设计单位,进行项目勘察,本着“安全、必需、经济、美观”的原则进行设计方案编制和施工图设计。要避免脱离实际,盲目提高标准建设。

第八条 标底编制工作由项目管理小组比选或是委托的有资质的专业造价咨询机构进行编制,领导小组、计财、监审、规划等相关部门共同进行审定,编标方案报领导小组备案。第九条 工程监理制度。建设项目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公司进行工程监理,监理合同经领导小组审核后签订。工程监理单位代表业主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督和管理,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管理小组应积极主动与监理公司配合,并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要求监理单位提供监理范围内的各项报告,督促监理单位严格落实各环节质量控制要求,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施工进度情况签发付款证明书,工程监理人员应保证每天在工地,共同对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进度、投资控制等进行全方位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章 工程招标及合同签订

第十条 工程招投标和合同签订。项目工程发包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省、市、县工程项目的有关法律法规,实行项目法人制、工程招投标制和工程合同制。

1.招标监督管理制度。建设工程招标由领导小组按照工程招标有关规定具体组织实施,发展规划、审计监察等部门进行监督。30万元以下的项目或零星维修项目能打捆招标的要打捆招标,不能打捆招标的可采取向不少于三家、且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进行询价或竞争性谈判等方式确定施工单位。30万元以上的项目、大批量采购建筑材料、半成品加工等,具备招标条件的,必须公开招标。

2.合同监督管理制度。中标通知发出后在规定期限内,管 理小组和中标单位应按照招标文件、招标书的内容和国家有关规定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一经签订,承包单位不得再转包或肢解分包。合同文书交领导小组备案一份。

第四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一条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项目实行施工进度月报制度,从工程开工次月起,每月3日前由项目管理小组将工程进度、完成投资及存在问题等报送领导小组。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管理小组应派出专职技术人员,配合监理负责施工现场及工程质量检查管理,并作好施工日记。着重把好“六关”:一是项目班子人员(特别是项目经理)到位关;二是建筑材料进场检查关;三是建筑材料试验样本采集关;四是隐蔽工程记录关;五是各工序完工质量检查关;六是施工安全措施落实关。管理小组应按监理合同做好监理人员到位的考勤工作,配合监理人员检查项目班子人员的到位情况,审核到位人员是否与投标承诺书上名单、职称相吻合。监督施工机械的到位率,检查进场建筑材料有效期、生产日期、产品合格证,并做好进场建筑材料的现场取样及试块的现场取样制作等送验试件的监督工作,以确保送验试件的真实性。负责做好隐蔽工程记录,对隐蔽工程量和预算暂定价的建筑材料规格、品牌产地、价格的确认,必须经项目建设管理小组人员,会同监理人员、项目经理审核签字报项目领导小组审定后方可生效。项目建设负责人要参与所有环节的验收,并督促施工单位做好验收中提出的整改返工问题的落实工作。第十二条 施工图纸变更和项目增减签证审核制度。为加强预算管理,严格控制工程造价,避免随意提高标准,所有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控制设计变更和项目增减。在建设过程中,因使用和结构的合理性需要,确需变更设计或基础工程量及超预算暂定价,需经设计单位出具变更联系单或施工图纸,施工和监理单位认可,项目管理小组人员集体签署意见,报领导小组审批后方可实施。未经审批,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随意变更施工图和增加工程造价,否则,变更造成的投资增加由责任人负责。要量力而行,量入为出。

第五章 工程验收

第十三条 工程质量验收制度。建设项目实行分项、分段和竣工验收制度,分项和分段验收由学校会同勘察设计、质监、监理和施工等单位共同进行,并出具相应验收报告,严禁无验收进入下道施工工序。建设工程竣工时必须按施工合同、设计图纸、国家有关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测报告进行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后,管理小组应做好资产使用交接,按竣工决算批准书和相关票据登记固定资产帐,并做好资产的后续管理工作。施工单位不按时提交合格竣工档案资料,视同未完成施工任务,应承担相应责任。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四条 工程项目决算审计制度。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管理小组应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按照合同要求,整理设计变更单、施工签证等材料,编制工程结算书。项目管理小组和监理单位应 认真核对工程量,确认有关材料单价。项目勘察、设计、工程监理、造价预(决)算、招投标代理等有偿服务收费按规定计入工程成本。编制的竣工结算报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审查通过后,委托中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复审,再提请审计部门组织竣工审计。项目管理小组在报送领导小组审核前,对送审结算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签字负责。审计结果作为工程最终决算依据,按审计结果和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余款。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管理小组要建立健全建设资金管理使用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专账专户,做到专款专用,确保资金的支付与项目进度相匹配,禁止预支或超额支付工程款。项目建设款拨付由项目学校依据工程进度、资金筹措等情况,向领导小组提出资金拨付申请,经审核后,依据立项批复中的资金来源渠道和资金支付的有关规定,中标企业出具发票后直接转账拨付到施工企业账户,严禁直达项目经理个人账户。项目资金按工程进度以合同约定的要求按比例拨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10%,一年后无质量问题再予以拨付。项目资金使用应遵循先急后缓的原则,使用顺序为:

1、中标合同内资金;

2、经领导小组核准可进入工程决算的报建费用;

3、“三通一平”的前期工程费用;

4、经领导小组审核批准的设计变更部分的费用;

5、附属工程建设费用。

第十六条 多渠道筹资建设资金。项目管理小组要积极向上争取国家专项投资经费。鼓励学校通过捐赠、定向援建等多形式 筹措建设资金。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项目管理小组要加强工程项目的廉政建设工作,建立项目建设公示公开制度,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学校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建设项目法人代表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决策失误、履责不到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工程质量问题的。

2.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未经批准擅自邀请招标、直接发包或肢解发包、场外交易的。

3.违规签署项目合同或对工程变更签证单审核把关不严,造成建设资金流失的。违反规定挪用、截留、挤占建设资金的。

4.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瞒报、虚报、迟报重大突发事件、重大安全隐患及其他重大事项的。

5.已完工项目,无正当理由不及时组织竣工验收,不按时向县教育局、审计部门送审决算的。工程项目建设相关资料不全,而无法竣工验收的。

6.存在其他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等行为的。第八章 其他

第十八条 投资概算30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

1、报建审批。投资概算在5万元以内(含5万元)项目,由校委会集体研究决定,并报教育局审批后实施。投资概算在 5-30万元(含30万元)的项目,经学校校委会集体研究决定后,立项及投资概算报县教育局局务会议通过后实施。

2、项目的监督管理。工程有专人负责,工程量签证、项目预(决)算、项目合同、施工记录、资金拨付申请、竣工验收报告等资料要准确、详实,并报教育局审核。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的档案管理。学校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合格后,须将项目审批文件、施工合同、竣工图纸、工程联系单、工程决算书、财务审计报告、施工总结、监理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学校建设管理资料等各环节的文件资料,严格按照规定的项目建设的档案目录,收集、整理一份完整的项目建设档案上交教育局归档,一份由学校归档。

第二十条 项目学校要加强校舍的管理和维护工作。建立健全校舍管护制度,正确使用建筑物,不得改变房屋设计的使用范围,要加强日常维护及季节性检查维修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与国家和行业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规定不相符的,以国家和行业规定执行。县教育局之前制定的有关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由县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篇:项目标准化建设管理办法

项目标准化建设管理办法

一、组织机构

项目部成立标准化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标准化管理工作。组

长:项目经理

副组长:项目常务副经理、项目总工 组

员:各专业负责人、各部门负责人。

二、管理目标 1.管理制度标准化

严格执行国家和铁路总公司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结合项目实际,以《铁路建设项目管理指南》为蓝本,制订、完善项目部管理基本制度和工程项目管理10大类(工程计划、生产组织、项目工期、工程质量、施工安全、项目投资、环境保护、工作创新、物资设备、工程验收及评估)管理制度,并细化管理流程,完善工作标准。

细化、量化施工管理规定及施工技术标准,组织建立全过程、全方位、全覆盖的施工现场管理、技术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管理、物资设备管理等制度,编制作业指导书,制订考核办法。

2.人员配备标准化

按规定组建项目管理机构,根据项目管理和施工技术需要,选择有责任心、懂业务的管理人员,落实投标承诺和合同约定,通过培训提高建设管理人员素质与业务能力。认真落实施工管理标准化实施方案,按照精干高效的原则设置项目部、配备管理人员、组建专业队伍、作业架子队,对技术人员、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培训,按照考核办法对员工进行考核。

3.现场管理标准化

认真落实施工管理标准化实施方案,将现场管理标准化作为标准化管理的核心。根据《铁路建设项目现场管理规范》,按照以人为本、因地制宜、节约用地、满足施工需要,做好施工现场布置工作。做好现场安全防护设施、警示标志的设置,配备安全防护用品,确保现场用电、用气等使用安全。做到现场各种数据、原始记录真实完整。加强现场环保工作,合理设置取、弃土场地,及时处理现场废物垃圾,整治道路污染。规范机械设备管理,加强机械设备维护。加强物资材料管理,严把物资材料进场质量关,规范物资材料保管工作。加强技术管理,组织做好施工图现场审核、施工技术交底和工程测量工作。规范试验、检验工作,委托有资质的试验单位做好各项检验、试验,规范试验程序,保证试验、检验数据准确真实、合法、有效。

4.过程控制标准化

要将建设单位的质量目标、安全目标等过程控制目标进行细化,切实贯彻到整个施工过程。严格施工图核对工作,编制可实施性施工组织、进度计划和施工作业计划。优化资源配置,组织计划实施,落实质量责任制和程序性文件,对影响质量的要素实行重点控制,实现全员质量管理。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和应急预案,配备足够的安全设施,严格执行安全作业程序。严格按施工图和作业标准进行施工,推广符合现场实际、作业人员易记好用的应知应会卡片,真正将各项管理要求和措施落实到现场作业过程中。做好工程自验、工艺工法创新等工作,严格施工过程考核、评定工作。

第三篇:文明学校建设管理办法

文明学校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促进学校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使文明学校建设制度化、规范化,把学校建设成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重要阵地,根据《xx市文明单位建设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建文明学校是在xx市、秀锋区政府统一领导下,以提高教育质量、加强内部管理、开展思想教育、活跃校园文

化、维护治安秩序、改善设施条件、美化校园环境等为重点,动员和组织广大师生共建学校精神文明的活动。

第三条 创建文明学校活动以江泽民“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对于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

教育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和《面向二十一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的各项

任务,提高师生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推进学校改革和发展,维护学校稳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四条 文明学校标准:

(一)领导班子坚强。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办学目标明确,形成办学特色。积极进行办学和管理体

制改革,努力推进教育“两个重要转变”的实现。重视领导班子组织、思想和作风建设,坚持民主集中制,领导干部有驾驭全

局的能力,在师生中有较高威信。

(二)内部管理规范。学校改革和发展中重大问题的决策科学化和民主化,充分发挥校务委员会、教代会以及民主党派和

群团组织的作用。学校思想教育、教学科研、总务后勤等各项规章制度健全,运行机制正常,常规管理逐步制度化、规范化。

无乱收费现象。

(三)教育质量良好。教育思想端正,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努力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造就德

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四有”新人。教育教学质量处于同类学校的前列,社会对学校办学水平表示满意。

(四)思想教育扎实。学校思想教育工作能够结合师生的思想实际进行,特别是发挥了对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的导向、动力、保证作用。建立健全校长及行政系统为主实施的德育管理体制,努力建构学校、家庭、社会横向联系的工作格局。切实加强

教职工的思德教育,做到爱岗敬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

(五)文化氛围浓厚。坚持以育人为宗旨,以校风教风学风建设为核心,进行有特色的校园文化建设,逐步形成廉洁高效的行政风气、科学严谨的学术风气、健康向上的生活风气。文化宣传阵地健全,舆论导向正确。社团组织管理和指导到位,积极

开展丰富多采、内容

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重视加强人文社会科学教育,提高师生文化素质。

(六)治安秩序稳定。重视学校稳定工作,落实校内治安责任制,工作网络健全,安全保卫措施落实,人员到位。配合有关

部门搞好校园围边治安综合治理,防止不良事端发生,消除不安定隐患。

(七)设施条件达标。校园面积、体育场地和办公生活用房,以及教室、寝室、餐厅生均面积达到省定标准。教学设备完善,校舍维护、设施保养完好率高。宣传思想文化设施建设配套。

(八)环境整洁优美。校园整洁有序,人文景观布局合理,环境保护好。重视绿化、美化、净化,绿化覆盖率达30%以上,道

路平整,排水通畅,卫生防疫达到省定标准。校园整体形象好,无乱停车辆、违章搭盖、乱堆杂物、乱贴乱画、乱设摊点等现

象。

第五条 学校的党政领导要对创建文明学校负总责。要把创建文明学校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研究,搞好规划,加强

领导。要建立健全专门的组织领导机构,负责文明学校创建活动的领导、策划和实施,做到有规划部署、有经费投入,持之以

恒地开展创建活动。

第六条 争取辖区有关职能部门支持、协助学校开展创建文明学校活动。主动与公安、司法、工商、文化、财政等职能部门

和工、青、妇等群众团体密切配合,共同解决学校创建活动中的问题。

第七条 文明学校建设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文明学校的日常管理。要做好创建文明学校活动的组织、协调、监督、指

导、检查等工作。

第八条 学校文明建设主管部门要积极组织开展创建文明学校活动,深入调研,加强指导,及时研究解决创建活动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促进各项工作的落实。

第九条 采取措施,加强管理,重点要防范因教育质量不高,受到教育主管部门批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不达标;违

反计划生育政策;主要领导严重违法乱纪;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等事情的发生。

第十条 学校文明建设领导小组根据学校文明建设概况、制订每学年的创建计划,每年对学校创文明进行一次自查考核评

估,总结推广,并将考核评估情况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xx中学文明学校建设领导小组

第四篇:湖南省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湖南省工商系统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统筹规划、规范管理全省工商系统信息化建设,保证建设项目质量,提高信息化建设水平,结合本系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信息化建设,是指以计算机、通信技术及其他现代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的工商信息化建设,包括信息网络建设、信息应用系统建设、信息资源开发及相关设备配置。

第三条 信息化建设应当遵循统筹规划、资源共享和安全保密的原则,避免重复建设。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省工商局信息化领导小组统筹管理全系统信息化项目建设。省工商局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局信息办)设在省局经济信息中心,是省工商局信息化领导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和督促检查省局信息化领导小组决定的信息化建设项目。

第五条 涉及全省工商系统信息化发展全局的重大建设项目及省局机关的信息化项目建设由省局信息办统筹实施。

第六条 省局信息办应建立健全工作会议制度和重大问题集体研究制度,建立业务和技术部门分工负责、密切合作的工作机制。

第七条 省局业务处室、单位负责确定信息化建设项目业务需求、应用系统试点推广、参与项目实施和验收等工作;经济信息中心负责确定信息化

1建设项目的技术标准,审核项目建设技术需求,督导项目实施和参与项目验收等,并负责运行维护。

第八条 各市州工商局参照省工商局建立健全信息化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并履行指导本系统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和应用推广工作的职责。

第九条 各地自行组织的一般信息化建设项目应将建设方案报省局信息办备案。

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审批

第十条 信息化建设项目的申报由相关业务部门向本级工商局信息办提出,并须提供相应的业务需求说明。

第十一条 信息化建设项目立项应进行专家论证,由本级工商局信息办以适当方式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提出立项意见。

第十二条 经专家论证后的建设项目,由本级工商局信息化领导小组根据当年财政预算安排,按轻重缓急进行统筹,并报本级工商局局长办公会议审定。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三条 信息化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政府采购或者公开招标。第十四条 从事信息化项目设计、软件开发、设备供应、安装、培训服务的建设单位,应当具有相应资质或同类项目建设的成功经验。

第十五条 信息化项目的设计方案,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工商总局和地方的有关标准、规范、要求;应当包括信息系统安全技术应用的设计,并能够满足信息系统安全运行需要。涉密信息化项目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保密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应严格执行需求方案,切实履行合同,加强项目管理。

第十七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具有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对项目建设进行工程监理,确保项目建设质量。

第五章 验收与绩效评价

第十八条 信息化建设项目建成后,应当在正常试运行满3个月后或按合同规定进行项目验收。

第十九条 项目验收由信息化建设单位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供项目建设相关材料,包括设备使用说明、技术文档等,由本级工商局信息办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项目验收参加人员应当有信息化项目建设申报及使用单位、信息中心负责人及相关人员。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一条信息化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履行质量保修及维护责任,时间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不得少于2年。

第二十二条信息化建设项目投入使用后的一定时间段内,应由本级工商局信息办组织有关专家和相关部门,对建设项目的目标、效益、作用、影响进行系统、客观的分析和评价。

第六章 资金及资产管理

第二十三条信息化建设项目所需资金应当列入批准机关的部门预算。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并严格履行规定的审批程序。

第二十四条信息化项目建设形成的国有资产要及时办理资产登记相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项目建设形成的科研成果、著作权或专利权等,除特殊约定外,由本级工商局所有。

第二十六条信息化项目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合同、协议、变更记录、技术资料、图纸、文档等,是记录建设过程、明确权利和责任的重要档案,应收集齐全备案。一份由本级工商局信息办保管,一份由档案管理部门存档。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省局信息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签发之日起施行。

第五篇:河北省建设科技项目管理办法

河北省建设科技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建设科技项目管理,促进建设行业科技进步,根据原国家科委《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原国家科委令第19号)和原建设部《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建科

【2001】2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科技项目(以下简称科技项目),是指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立项、实施的建设行业科研项目。

在本省范围内申请科技项目,从事相关研究、鉴定、验收和推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省范围内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科研院所、行业组织等均可申报与住房和城乡建设活动相关的科技项目。

第四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科技项目的统一管理工作,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相关行业科技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科技项目申请与立项

第五条按照省财政部门专项经费计划要求,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科技项目的申请,原则上每年一季度集中受理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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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申请的科技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有关知识产权的管理规定,且无成果及权属方面的争议。

第七条科技项目的申请和立项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有利于建设科技进步和可持续发展;

(二)有利于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改造传统产业,具有创新价值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产品研究开发项目;

(三)能指导行业发展的经济政策、技术政策及法规研究等软科学研究项目;

(四)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第八条科技项目申请立项的基本条件:

(一)申报项目的研究内容应符合申报范围的要求;

(二)项目第一负责人应当是项目的实际主持人,具备相关专业副高级(或者博士学历)以上技术专业职称的在职人员,具备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及协调能力;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应有两名具备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同行专家推荐;

(三)项目承担单位及其合作单位必须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实体或学术团体,具备完成研究任务的科研实力;

(四)第一负责人原则上每年只能申请一个指令性计划项目;项目负责人(前三名)不得是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立项而未结题的科技项目负责人;

(五)申请项目不得是国家、省、市等各部门已经批准立项的项目或类似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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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科技项目研究期限一般为1至2年,原则上不超过2年。

第九条申请单位应按规定如实填报《河北省建设科技研究计划项目申请书》(一式二份),经第一申请单位所在市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部属、省属单位可直接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报。

第十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收到的科技项目申请,应组织相关技术和管理专家进行评审,结合专家评审意见和财政部门核准的科技项目专项经费计划情况,制定并下达科技项目计划。

第十一条重大科研项目实行招投标制度。招标的项目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定后,制定并发布招标公告。投标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投标方案,经评审后择优选择中标单位。

第三章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十二条科技项目计划下达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签定《河北省建设科学技术研究计划专项合同》(以下简称科研合同),明确研究开发任务和考核内容。

第十三条科技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对科研合同中所列的研究目标、内容、进度等进行调整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向市主-3-

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主管部门审查并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同意后,按调整后的合同任务和目标予以实施。

第十四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科技项目应及时调整或撤消:

(一)国家或省的重点发展方向、政策发生重大变化,造成建设科技项目无法继续正常进行的;

(二)科技项目实施活动证明,所选技术路线已不可行的或国内已有相当或更高水平同类科技成果的;

(三)因市场、合作研发、参加科技项目工作的技术骨干等发生变化,造成原定目标及技术路线难以实施,导致科技项目无法进行的;

(四)自筹经费或其他物质条件不落实,或科技项目依托的工程已不能继续进行,影响科技项目正常实施的。

第十五条科技项目需调整或撤消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向所在市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科技项目调整或撤消的书面报告,由市主管部门审核,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批准。

对由项目承担单位自身原因造成科技项目撤消的,项目承担单位应返还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拨付的科研补助经费。

第四章项目结题与科技成果推广

第十六条科技项目结题分为成果鉴定和项目验收两种方式。科研攻关、技术开发、重点产品开发、有关专项项目采取成-4-

果鉴定方式结题;重点推广技术项目、科技示范项目(或者科技试点项目)、产业化基地采取验收方式结题。

第十七条科研合同规定的目标及任务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提交鉴定或验收资料,经市有关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安排鉴定或验收工作,组织鉴定或验收委员会对科技项目进行鉴定或验收。

申请成果鉴定或项目验收应具备的条件、提交的资料,鉴定或验收的内容,按《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鉴定或验收委员会原则上由7人(含7人,一般为单数)以上专家组成。专家应当具备相关专业副高职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科技项目完成单位的人员不得担任该项目的鉴定(验收)专家。

第十九条科技项目鉴定或验收通过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填写《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或《科学技术项目验收合格证书》,连同所有鉴定或验收材料一并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科技成果登记。

第二十条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档案管理办法,保存所有的实验数据、研究资料、标本样品、软件系统、技术报告、经费决算资料等原始文件及证件证书,并整理归档。项目涉及国家秘密的,按照《科学技术保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科技项目外,科技项目的鉴定或验收情况在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5-

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鉴定或验收委员会的意见,对具有良好推广应用前景的科技成果,根据《推广应用新技术和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公告》推广应用新技术的要求,定期发布《科技成果推广项目》,支持、具体指导示范工程建设,促进科技成果推广转化。

第二十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每年从本省建设推广项目中优选部分重点项目,推荐申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重点推广项目。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在设区市主管部门立项的建设科技项目,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项目结题和成果推广的,按本办法

第四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1991年12月16日原省建委印发的《河北省建设科技管理暂行办法》(冀建科【1991】569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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