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美国社会优抚
美国社会优抚 在美国,为退伍军人提供收入支持和各种形式的保障有着悠久的历史吗。早在独立战争之前,就设立了向退伍军人及其遗属提供收入补偿或者支出的制度。殖民地是的法律规定,要向在保卫国家的战争中失去独立生活能力或者工作能力的人提供公共援助。经过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的发展,美国关于退伍军人补偿和优抚金等方面的制度基本确立下来。
一,美国退伍军人的保障的类别
美国退伍军人保障制度至20世纪80年代末期,主要形成了两大类别:退伍军人补助金项目和抚恤金项目。着两项支付在1988年尾152美金完全由联邦政府支付。补偿金主要为补偿那些在部队服务期间受伤、残疾或者死亡的人所支付的。抚恤金只要是为了补偿那些年收入低于特定水平的人(或其非独立家属或幸存者)和那些永久与完全残废或65岁以上的人所支付的。事实上,享受抚恤金的伤残资格已经放松到标准年龄,即达到某一年龄后便可享受抚恤金。
二,美国退伍军人补偿金 20世纪80年代末期以来,大约每13个退伍军人中就有10个人接受与服役期间相关的伤残
补助金,每年的总金额大约为87亿美元,每个人年平均获得的补偿金为3937美元左右,从伤残度没10%的876美元到完全伤残的17616美元不等。祝福给丧失视觉、听觉或者失去肋骨的退役军人的特殊月补偿可达到最大数额,年补偿金可达50340美元。
过国会在提高退役军人补偿金的支付水平上,要比提高抚恤金的支付水平上,要比提高抚恤金的支付水平更为宽松一些,这两项支付都随消费者物价指数的变化每年做相应的调整。在1989年的去前十年中,有7年补偿金的提高比率超过了相应的消费者物价指数的上升。由于与服役期相关的伤残程度随着年龄的这种而变得严重,因此,即便在支付的伤残补偿不断提高的情况下,年平均的补偿金的支付额也可能增加。
有关接受服役期相关的伤残补偿的退役军人的现收入水平的资料,目前尚不多见,然而,20世纪的一份研究发现,接受补偿金的退役军人的收入水平低于其非伤残的同僚,若不将补偿计算在其收入之内,许多伤残者都将被划入贫困线之列。这对于伤残度在50%及以上的大约462000名伤残者来说更是如此。这些人中大部分已丧失全部工作能力。
1988年,支付给那些殉职于服役其的军人的326000名非独立家属的补偿金总额大约为22亿美元。补偿金的比率随殉职者职位不同而变化,从新兵遗孀每年6468美元到司令官遗孀的每年16572美元不等。对殉职者的非独立家属(子女)的援助是:若遗孀为没有工作的家庭妇女,其每个子女的补偿金为每月76美元;若遗孀需要资助和需要照料,每个子女的补偿金为每月161美元。仅补偿金不可能使低职位退役军人的遗孀生活在贫困线以上。然而,带有未成年儿童的大多数遗孀和62岁以上的老人,则同时有资格享受社会保障收益。幸存者补偿不受收入检验规则的制约。殉职者父母若当人收入不超过7351美元,夫妻收入不超过9885美元,则有资格接受相关援助。三美国退伍军人抚恤金
20世纪80年代末期以来,每年大约有61万退役军人享受25亿美元左右的抚恤金,平均每年约为4059美元,这些抚恤金的支付方式可分为三个系列。前两种只适用于1979年以前有资格领取抚恤金的那些退役军人。按照这两种项目的规定,退役军人可以继续向1978年那样领取相同水平的抚恤金,而不管其收入有何变化,只要没有未成年子女的退役军人在1988年的收入低于6435美元,有未成年子女的退役军人的收入低于9273美元即可。
1979年以来,有资格领取抚恤金的所有退役军人属于第三系列,该项目将家庭所有收入与抚恤金联系在一起,并根据通货膨胀率的不同调整生活费用的标准。1989年的抚恤金收益等于退役军人的劳动收入与最大可支付抚恤金之差,最大可支付抚恤金,单身退役军人为6463美元,带有未成年儿童的退役军人为8466美元。年收入为1000美元的单身退役军人有资格享受5463美元的抚恤金,两项总额为6463美元。年收入为2000美元的退役军人可接受4464美元的现金资助。
殉职者的非独立子女有权享受各种抚恤金。满足申请享受抚恤金的殉职者配偶及其18岁以下未婚的子女领取这些收益。退役军人的子女,若为孤儿并且没有领取源于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资助,亦有资格获得这些收益。
1988年,共有614000退役军人家属领取了13亿美元的抚恤金,每个家庭平均获得2155美元的收入,在1965—1980年之间领取死于第二次世界大战的抚恤金的遗孀人数增加三倍。自此以后,人数下降到289000人。由于大多数退役军人的遗孀抚养未成年儿童,因而有资格领取其他社会保障资助,这样,退役军人的幸存者之中生活水平低于贫困线的人口有了大幅度的减少。
与公共援助项目相比,退役军人收益在行政管理的过程和程序上更多的考虑到了领取者地自尊和人格。任何可证明符合资格的退役军人只要填写一张简单表格。此后,退役军人每年只需呈交退役军人事务署要求的有关资料,就可继续保有享受收益的权利。
第二篇:第18章 社会优抚法律制度_
第十八章 社会优抚法律制度
〔教学目的及要求〕
通过本章的学习,使学生了解我国社会优抚制度的历史发展、立法的现状,理解并掌握社会优待、社会抚恤、安置保障的基本内容,进而明确社会优抚制度在我国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中的作用和地位。
〔主要内容〕 本章共分二节:
第一节 社会优抚法律制度概述 第二节 社会优抚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 〔本章重点及难点〕
本章的重点内容是社会优抚制度的概念、特征及社会优待、社会抚恤、安置保障的基本内容。本章的难点在于:其一,社会优抚法与社会保障法、社会保险法、社会救助法、社会福利法的关系问题;其二,社会优抚法律关系;其三,在当前中国形势下,我国的社会优抚法律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和发展的趋势。
第一节 社会优抚法律制度概述
一、社会优抚概述
(一)概念
是指国家和社会按照法律、政策的有关规定,对法定的优抚对象以提供津贴、服务和安置条件等方式,在就业、入学、贷款、住房等方面给予优厚待遇,以确保其受人尊敬的社会地位和一定生活水平的社会保障制度。
(二)特征
1.优抚对象的法定性:现役军人和武警官兵;革命伤残军人;复员退伍军人;军人家属;离退休军官、文职干部。因参战残废的民兵、民工和因参加军事训练伤亡的民兵及其他人员,亦可参照国家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享受有关抚恤待遇。
2.责任主体的明确性: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庭。”明确由国家和社会承担社会优抚的责任。
3.优抚内容的综合性:与一般国民的社会保障制度不同,社会优抚制度既不是单纯的社会救助,也不是单纯的社会保险或社会福利,而是兼具三种制度的特点。社会优抚制度是一个以特殊社会群体为保障对象的综合社会保障体系。
4.待遇标准的激励性:根据有关立法规定,对军人及其家属的保障待遇要高于普通国民的保障标准,军转干部的离退休待遇要高于地方同等级别的离退休人员的待遇水平,军人的抚恤标准也要高于一般劳动者的工伤抚恤标准。这与被保障对象为国家所作的牺牲、贡献是密切相关的。这样的待遇标准,对保障对象来说,稳定可靠、吸引力大,对军队建设有强大的激励作用。
5.实施措施的规范性:由于对军人及其家属的社会优抚制度自建国时就开始建立,国家制定了专门的法律、法规对保障对象、保障范围、保障标准、保障形式、保障手段、管理体制等做出明确规定,各种规章制度相对健全,从而在具体实施中能够“有法可依,依法办事”。与中国现行社会福利、社会救助乃至社会保险相比,针对军人的社会优抚在实施中显然更具规范性。
6.保障目标的双重性:一方面,社会优抚为军人及其家属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并使他们的生活水平高于当地群众的一般生活,因而具有物质保障性;另一方面,通过群众性的拥军优属活动,又具有褒扬革命军人,对全体国民进行宣传教育,进一步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特殊意义,因此又具有政治褒扬性。正是这二者的结合,使我国的优抚制度有了自下而上广泛的群众基础,激励着军人为国家无私奉献。
二、社会优抚法
(一)概念
是指调整社会优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我国社会优抚立法
早在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1931年,中华苏维埃第一次代表大会上,就通过《红军优待条例》、《红军抚恤条例》,它标志着我国最早的社会优抚制度的建立。建国后,党和政府一直十分重视社会优抚工作。根据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规定,政务院在1950年制定了《革命军人牺牲病故褒恤暂行条例》等五个条例,以法规形式对社会优抚的对象、方式、标准等均作了全面而明确的规定,为社会优抚工作提供了可循的法律依据,也使中国的社会优抚步入了统一、规范的制度化管理轨道。“十年**”期间,优抚工作虽未完全中断,但遭到了巨大冲击,一些优抚对象也受到了诬陷和迫害。
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和政府在总结几十年优待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在优抚制度改革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使之不断完善,逐步走上法制化、社会化的新型保障之路。根据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4年通过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关于做好移交给地方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管理工作的报告》等法律法规所确定的原则,国务院于1987年、1988年分别颁布实施了《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提出了建立国家、社会、群众三结合的抚恤优待制度,健全了优抚安置的法规体系。近年来,随着我国各项改革事业的进行,对《兵役法》、《现役军官法》也作了相应修正,并颁布了《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1999年)、《军队转业干部住房保障办法》(2000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2001年)等一系列新的法规,为我国社会优抚工作的进一步开展提供了全面、完善的法律依据。2004年,国务院新修订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公布实施,对确立军人抚恤优待在国家政治、社会生活中的地位,进一步理顺军人抚恤优待与国民经济发展的关系,建立和完善适合我国国情的军人抚恤优待制度的重要意义。
第二节 社会优抚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
一、社会优待
指国家和社会按照法律规定和社会习俗,对现役军人及其家属提供资金和服务等优惠措施,提高其生活质量、褒扬其为社会作出特殊贡献的社会优抚制度。包括:
社会优待是指国家和社会按照法律规定和社会习俗,对现役军人及其家属提供资金和服务等优惠措施,提高其生活质量、褒扬其为社会作出特殊贡献的社会优抚制度。根据有关规定,社会优待主要包括:对现役军人及其家属的优待;对革命残废军人的优待;对革命烈士家属、牺牲、病故军人家属的优待;对复员、退伍军人的优待。
二、社会抚恤
是指国家通过发放抚恤金向优抚对象提供生活保障的优抚形式。
(一)死亡抚恤
死亡抚恤的对象主要是烈士遗属、因公牺牲、病故军人的家属。国家对死者家属采取物质抚慰形式,分为一次性抚恤和定期抚恤两种。
(二)伤残抚恤
伤残抚恤的对象是伤残军人,主要包括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现役和退役军人,主要采用提供津贴和提供康复服务的形式,目的是保证优抚对象的基本生活和身体康复。伤残抚恤的标准主要是依据伤残的性质和伤残等级,参照全国一般职工的工资收入来确定。
三、安置保障
(一)退役安置
退役安置是国家和社会向退出现役的军人提供就业及其他安置所需的资金和服务,以保证其尽快适应社会、安居乐业的社会保障项目。
1.退役安置的对象。其安置对象的是退役军人,包括转业军官、退伍的义务兵和复员的志愿兵。
2.退役安置的原则。(1)不同退役性质区别对待的原则。(2)部队和地方共同培训的原则。(3)妥善安置原则。(4)从2002年开始,实行退伍安置证制度。
3.退役安置的形式。主要有两种:(1)提供资金。退役保障金在内容上主要包括退役安置费、生活津贴以及生产贷款等项目。(2)提供服务。是指政府和社会通过向退役军人提供就业、就学、安家、落户、培训等方面的服务来实现保障目标的形式。
(二)离退休安置
指国家和社会依法向直接从军队现役中离退休的军人提供资金和服务,以保证其安度晚年的社会保障项目。主要讲解离退休安置的对象、条件和待遇。
1.离退休安置的对象。其对象是离退休的现役军人。
2.军人离、退休的条件。(1)军队干部离休条件。(2)军队干部退休条件。(3)落实政策的原系军队干部和原属部队系统的在编和非编单位的职工,经平反纠正后,丧失工作能力,符合退休条件的,由部队按照地方干部、职工退休条件的规定,改办退休。(4)志愿兵退休条件。
3.离、退休待遇。主要包括:(1)生活待遇。(2)安置去向。(3)家属子女的安排。(4)其他待遇。
四、我国社会优抚制度的发展和完善
(一)中国社会优抚制度的现状及不足
在党和国家的重视和领导下,中国的社会优抚制度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发展,在制度建设、组织实施及社会效果上都取得了一定的成就。
与此同时,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计划经济体制下建立的社会优抚制度也暴露出一些不足,从而制约着这一制度的良性运行。
1.抚恤标准过低,导致优抚制度的保障功能弱化。改革开放以来,人民收入水平和生活水平的迅速提高,社会优抚标准尽管多次调整,但还是远不能及,这种状况直接影响到优抚制度保障优抚对象正常生活水平的基本功能的发挥。
2.优抚保障的社会化程度不高,导致在资金上只能依靠财政拔款。尽管国家对优抚事业的投入力度不断加大,但是仍然不能满足优抚保障的资金需要。再者,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旧思想、旧观念对社会优抚工作的开展也起着制约作用。如不少优抚对象仍指望单纯依赖优待抚恤金维持生计,“等、靠、要”的思想根深蒂固。如何从传统的“输血”式优抚保障转向“造血”式的保障,以及如何开拓优抚资金新的来源渠道,这应当是新时期优抚保障工作的重点和难点。
3.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和劳动用工制度的转变,我国退役安置面临很多新的问题。(1)就安置退役士兵来看,安置任务越来越重,安置难度也越来越大。(2)就退役军队干部来看,主要有按收安置掣肘多、困难大、进展慢,军队干部待遇落实慢、时间长,医疗费用超支难以解决等等问题
4.优抚制度中的有些内容,如就业、住房、入学、贷款等,政策性调整多,强制性调整少,可操作性较差。因此,保障功能不强,这需要将有关规定进一步具体化、明确化。
(二)我国社会优抚制度的改革
针对上述问题,我们必须以改革的办法积极拓展优抚保障渠道,开创优抚安置保障的新思路,提高优抚对象的待遇标准,树立21世纪我国社会主义优抚安置制度改革和发展的新目标。
1.社会优抚保障方面,应逐步形成社会优待、抚恤补助、医疗减免、孤残养护、扶持生产、褒扬宣教相结合的多层次的优抚保障制度体系,使优抚对象的生活水平在不低于当地居民群众的平均生活水平的基础上,向更高层次的保障水准努力,达到优抚保障法规完善、资金充足、项目齐备、服务网络健全的良性制度体系状态。具体而言,应采取如下措施:(1)建立抚恤标准与经济发展和平均收入水平提高同步增长的机制,确实按照高于社会平均生活水平的原则来调整社会优抚标准,特别是在物价不稳的情况下,抚恤标准的调整必须考虑物价上涨的因素,使抚恤标准顺应经济发展逐步提高。
(2)完善医疗减免制度,使优抚对象的医疗保障问题得到妥善解决。在当前医疗制度改革的情况下,对一般优抚对象的医疗保障要采取社会保险的方式,使医疗保障变成一种预先积累式的真正具有社会意义的保障模式;同时,要采取积极措施,解决那些特殊优抚对象(如老红军及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等)的医疗保障问题,使他们的基本医疗得到更好的落实。
(3)改革抚恤的方式,改单纯发放抚恤金为发放抚恤金与扶持抚恤对象发展经济相结合的方式,变“输血”为“造血”,以增强抚恤家庭的致富能力,从根本上解决抚恤对象及其家庭的生活保障问题。
(4)拓展优抚资金的来源渠道,合理分担优抚资金。要在明确地方政府保障责任的同时,也要明确中央政府在抚恤费用分担方面的责任。同时,还要鼓励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社会优待保障。特别是可以从现有的260多万个基层的群众性优抚服务组织中,将一批经济实力较强、组织管理规范、专业服务水平高的优抚队伍,培养成实业性质的从事社会优待工作的社会团体,为优抚对象提供服务水准高、无偿或低费的医疗卫生、康复护理、日常生活供养、身心娱乐、精神慰藉等相关服务项目及服务设施,以此弥补国家和地方政府在财力、物力、人力投入上的不足。
(5)切实加强社会优抚的制度建设,通过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进一步明确各有关部门在社会优抚中的责任和义务,规定优抚、抚恤的标准及其增长机制,以及与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的衔接等,使优抚保障在法律和制度的规范和制约下有序地进行。
2.社会安置保障方面,应逐步实现国家安置保障为主向政策优待扶持安置和经济补偿自主选择相结合的多渠道、多形式、多元化的社会化安置保障新格局迈进。具体应采取如下措施:
(1)加快实施军地两用人才的培养和使用发展规划,这是解决安置中供求矛盾的最重要措施。从长远看,退役军人的就业安置必须走向市场,因此,强调培训内容的适用性、针对性和先进性,提高退役军人的就业竞争力,不仅有助于军人真正得到妥善的安置保障,实现他们的自身价值,而且有助于合理配置社会人力资源,成为社会欢迎的有用之材。
(2)改革安置保障的方式,提高安置保障的社会化服务水平。主要是指要改变国家和政府通过行政命令计划安置的单一方式,增加社会化的安置渠道,分散安置,充分发挥人才交流市场在军转干部安置工作中的作用,逐渐拓宽安置保障的渠道,增加就业门路。
(3)逐渐改变直接安排就业的保障方式,使安置保障转变为经济补偿为主的安置模式。通过为退役军人提供一定资金补偿体现政府和社会对其从军生活的褒扬和补偿,并为其退役后生活和就业提供基本条件,这样可以解决计划安置中遇到的突出的矛盾,适应市场经济条件对安置保障的要求。
(4)完善安置保障的有关政策法规,依法开展安置工作。研究制定具有法律、法规功能的对退役军人的优惠政策,特别是退役军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就业的特殊优惠政策和军休干部在生活及其他待遇上的优待措施,对妥善落实安置,促进社会安定团结,发展经济具有重要的意义。
第三篇:社会优抚具有的特征是
什么是社会优抚
社会优抚是针对军人及其家属所建立的社会保障制度,是指国家和社会对军人及其家属所提供的各种优待、抚恤、养老、就业安置等待遇和服务的保障制度。
社会优抚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宪法》第45条规定,“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保障优抚对象的生活是国家和社会的责任。社会优抚制度的建立,对于维持社会稳定,保卫国家安全,促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推动经济发展的社会进步具有重要的意义。
新中国成立之初,我国颁布了一系列优抚优待的法规,如1950年颁布了《革命军人牺牲病故褒恤暂行条例》、《民兵兵工伤亡褒恤暂行条例》、《革命残废军人优待抚恤暂行条例》第5个规定,建立起了以军人及其家属为对象的优抚制度。当时的规定主要涉及优待和抚恤问题,后来逐步扩*到安置、养老等措施和服务上。1981年和1982年国务院和中央军委分别颁布了《关于军队干部退休的暂行规定》和《关于军队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对军队干部离退休问题作了具体的规定。1984年第六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其中对军人的抚恤、优待、退休养老、退役安置等问题作了具体规定,同时废除了50年代颁布的5个条例,建立了国家、社会、群众三结合的抚恤优待制度。
社会优抚的特点
1、优抚对象具有特定性
优抚的对象是为革命事业和保卫国家安全做出牺牲和贡献的特殊社会群体,由国家对他们的牺牲和贡献给予补偿和褒扬。
2、优抚保障的标准较高
由于优抚具有补偿和褒扬性质,因此,优抚待遇高于一般的社会保障标准,优抚对象能够优先优惠地享受国家和社会提供的各种优待、抚恤、服务和政策扶持。
3、优抚优待的资金主要由国家财政支出
优抚工作是政府的一项重要行为,优抚优待的资多久要由国家财政投入,还有一部分由社会承担,只有在医疗保险和合作医疗等方面由个人缴纳一部分费用。
4、优抚内容具有综合性的特点
社会优抚与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不同,它是特别针对某一特殊身份的人所设立的,内容涉及到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等,包括抚恤、优待、养老、就业安置等多方面的内容,是一种综合性的项目。
社会优抚的基本内容
1、优抚对象
优抚对象主要包括以下人员: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投军人和武警官兵; 革命伤残军人; 复员退伍军人; 革命烈士家属; 因公牺牲军人家属; 病菌故军人家属; 现役军人家属等。
据有关资料统计,目前全国有优抚对象4000多万人,其中享有国家抚恤补助的各类优抚对象为450万人。
2、优待制度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军人享受的优待措施主要有:
1)义务兵入伍前是农业户口的,他们在农村承包的责任田和分得的自留地(山、林)等继续保留;入伍前是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其家属继续享受原有的劳动保险福利待遇。
2)医疗待遇。二等乙级以上(含二等乙级)革命伤残军人,享受公费医疗待遇。三等革命伤残军人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伤口复发所需医疗费由当地民政部门解决;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菌故军人、现役军人的家属以及带病回乡的复员退伍军人,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因病医疗无力支付军疗费,由当地卫生部门酌情给予减免。
3)伤残优抚。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因战、因公致残的革命伤残军人,享受与所在单位因公(工)伤残职工相同的生活福利待遇。革命伤残军人因伤残需要配制的假肢、代步三轮车等辅助器械,由民政部门审批并负责解决。
4)优抚对象在与其他群众同等条件下,享有就业、入学、救济、贷款、分配住房的优先权。家属农村的革命烈士家属符合招工条件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安排其中一个就业。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子女、弟妹,自愿参军又符合征兵条件的,在征兵期间可优先批准一人入伍。复员军人未工作,因年老体弱、生活困难的,按照规定的条件,由当地民政部门给予定期定量补助,并逐步改革他们的生活待遇等。
3、抚恤制度
抚恤制度包括现役军人的死亡抚恤和伤残抚恤两种。
死亡抚恤又分为以下几种:
1)一次性抚恤金。现役军人死亡,根据死亡性质和本人死亡时的工资收入,由民政部门发给家属一次性抚恤金。立功和获得荣誉称号的现役军人死亡,根据其立功和荣誉称号的不同,可增发5%~35%的抚恤金。
2)定期抚恤金。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家属按照规定的条件享受定期抚恤金。享受定期抚恤金的人员死亡时,加发半年的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
3)特别抚恤金。在国防和军队建设、科研职业或者作战中做出牺牲贡献的现役军人死亡,除上述抚恤金外,可由国防部发给特别抚恤金。
伤残抚恤包括以下内容:
1)伤残等级。革命伤残军人的伤残等级,根据丧失劳动能力及影响生活能力的程度确定。因战、因公致残的伤残等级,分为特等、一等、二等甲级、二等乙级、三等甲级、三等乙级;因病致残的伤残等级,由军队规定的审批机关在医疗终结后负责评定伤残等级,发给《革命伤残军人证》。
2)伤残抚属待遇。退出现役后没有参加工厂作的革命伤残军人,由民政部门发给伤残抚恤金;退出现役后参加工厂工作,或者享受离休、退休待遇的革命伤残军人,由民政部门发给伤残保健金。继续在部队服役的革命伤残军人,由所在部队发给伤残保健金。伤残抚恤金的标准,根据伤残性质的伤残等级,参照全国一般职工的工资收入确定。退出现役的特等、一等革命伤残军人,由国家供养终身。因战致残的革命伤残军人在评残发证后,一年内因伤口复发死亡的,按照革命烈士的抚恤规定,发给其家属一次性抚恤金和定期抚恤金;一年后因伤口复发致残的,按照因公牺牲军人的抚恤规定,发给其家属一次性抚恤金定期抚恤金。因战、因公致残的特等、一等革命伤残军人因病致残死亡后,其家属按照病故军人家属的抚恤规定享受定期抚恤金。
4、退役安置
退役安置是指国家和社会为退出现役的军人提供资金和服务,以帮助其重新就业的一项优抚保障制度。安置的对象包括转业的军官、复员志愿兵和退伍义务兵。退役安置主要从资金和服务两方面对退役军人提供保障。资金保障方面包括提供安置费、各级临时性生活津贴和生产性贷款;服务保障包括就业安置、就学安置、落户安置、职业培训、技术培训等。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企业、机关的用工制度发生了很*的变化,军人退役安置问题上也出现了很多新情况,过去采取的通过指令性计划来安置退役军人的做法已不能再适用了。由于企业有用工自主权,而国家机关也面临着机构调整,同时退役军人本身所具备的技能和综合素质与单位招工的要求有一定距离,这使得退役军人的安置更加困难。要解决这些问题,必须采取新的措施和办法,要对原有的退役军人安置制度进行改革,以适应新形势的变化。
第四篇:做好双拥优抚 维护社会稳定
做好双拥优抚
维护社会稳定
-------陈老庄村双拥优抚材料
西平县盆尧镇陈老庄村共有优抚对象22人,其中参战复原退役12人,未参战复原退役10人,年纪大的已有86岁。他们为保卫祖国安全、社会主义建设事业贡献了青春,有的落下了残疾,但他们无怨无悔在建设家乡工作中辛勤劳作、发光发热,从没有向国家、政府要求什么,他们应该受到社会的尊重,人们的爱戴,享受国家政策规定的优抚待遇。
村两委高度重视双拥优抚工作,建立优抚服务组织,健全优抚规章制度,成立了支部书记为组长的优抚领导小组,聘用了专职联络员,制定了《陈老庄村优抚服务站工作制度》,《陈老庄村优抚服务站工作职责》,《陈老庄村优抚服务站联络员工作职责》,双拥优抚工作走上了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
落实优抚责任,建立长效机制。专职联络员做到入户走访,了解优抚对象的生产、生活、住房、医疗、精神方面的实际情况,建档立卡。走访中向优抚对象宣传优抚政策及相关法律知识,并做好解释工作,注意收集信息,排查化解矛盾,通过召开座谈会,促膝谈心,做好思想疏导和维稳工作。对优抚对象反映的重大事项认真记录并及时向镇民政所报告,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优抚对象本人。由于优抚形成长效机制,多年来,我村优抚对象无违法乱纪,无上访,无涉邪现象发生。维护了社会稳定。
履行职责,为优抚对象排忧解难。村两委组织了志愿服务队,在麦收秋收期间对优抚对象家庭进行帮扶。村两委每逢“八一”、中秋、春节等重大节日带上慰问品,看望优抚对象,与他们拉家常,话发展,征求他们的意见和建议。特别是76岁的优抚对象陈长义,儿媳离异,两个孙子跟着他夫妇倆生活,住房是危房,村两委对他的住房安全很着急,多次找他商量拆掉旧房,翻盖新房,针对他家经济状况,通过“四议两公开”,民主科学决策村委给出建房工钱,他在村两委支持下盖起了新房。在他的大孙子考上大学时,镇驻村领导召开村“两委”、党员干部大会,为他孙子读大学捐了6000多元学费,当他接到6000多元现金时,陈长义热泪盈眶,动情的说:感谢党和政府对我的支持,感谢好心人对我的帮助。虽说年纪大了,也要为建设美丽家园出点力。陈长义是这样说的,也是这样做的,平日里见到街上有垃圾都主动打扫清理。曾多次打扫文化广场公共厕所卫生,见到危害集体利益的行为及时向村委反映...........虽不是什么大事,却反映了一个复员退伍军人的高尚品质。
第五篇:美国社会保障制度
美国社会保障制度
美国社会保障制度由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救济三部分组成。美国自30年代建立保障制度以来,已形成庞大的社会保障体系,其主要特点是:(1)适时建立和逐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本世纪初,随着工业化的发展、生活水平的提高,在美国引起了人们对老年生活的普遍关注。30年代的经济大萧条,使老年人生活处于最困难境地,社会退休金成了老年人的希望所在。1934年,罗斯福成立了经济保险委员会,1936年公布了社会保障法,1939年增加了伤残保险和老年配偶养老保险。经过几年准备。在积累了一大笔基金后,于1942年付诸实施,开始支付退休金。二次大战中没有新的变动。50年代经济有了很大发展,1965年增加了老人医疗保险,1972年又增加了残废者医疗保险。经过50多年的逐步发展与健全,形成了庞大的社会保障体系。(2)老年法定退休保险具有强制性、贡献性和福利性,退休和医疗保险基金有正常来源渠道,能自我调整和自我调整。其退休金的收与支是按照现收现付、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的,根据人口老龄化的预测、退休费支出的需要,不断调整保险税税率,通过自我调整达到自我循环正常运转的目的。(3)发展保险公司经营的自愿投保退休金保险,吸收闲散资金增强经济实力,为人口老龄化做准备。美国的一些人寿保险公司除经营人寿保险、财产保险、死亡保险外、还大力经营集体和个人自愿投保性质的私人退休金保险,作为法定退休保险的补充。集体退休保险,由企业雇主为雇员投保,根据企业经营好坏和雇员个人情况投保可多可少,雇员退休后逐月领取。政府通过对退休保险金免税手段予以支持。并通过投资获取的利润,用来弥补膨胀使投保金额贬值的问题,以保证退休者收入,增强老年人的社会保障感。(4)严格控制失业救济金发放标准和发放时间,以利于失业者积极再就业。联邦立法规定由企业雇主缴纳失业保险税款,雇员不缴。利率由各州自行确定,全国不统一。救济发放时间,大多数规定需经一周等待期后方可使用,最多支付26周,联邦法规定在失业高峰期可延长合乎法定救济周数的50%,即最多追加13周。严格限制发放周数的目的在于促使失业者积极再就业。(5)采取措施,增收节支,迎接老龄化的严重挑战。其研究采取的主要措施是:注重研究管理与效率、保障目标与水平问题,逐步提高保险税税率;退休金也要纳入个人所得税范围之内,把负担加在高收入者身上;适当降低各项福利待遇水平,使之不要紧跟工资水平的增长;利用退休基金搞投资经营,增中储备,减少年轻人的社会负担
一、美国的社会保险:1.养老保险。国家强制性保险属于第一层次的保险,由美国社会保障署管理,是一种强制的社会保险制度。资金来源是雇主和雇员以税收的方式交给政府,保险基金由财政部管理,主要投资于债券。国家强制性保险覆盖了95%的人群。私营企业养老金计划属于第二层次的保险,由各企业或人寿保险公司及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是通过雇主单位来实现的。私营企业养老金计划再保险公司(即监管机构)由劳工部管理。个人储蓄性保险属于第三层次的保险,是由个人选择银行、人寿保险公司、投资公司等来管理。2.失业保险。由联邦劳工部管理,各州由劳工局和就业局管理。3.伤残保险。政府公务员的工伤保险由劳工部管理,企业人员的工伤保险由各州的劳工部门管理,伤残抚恤由社会保障署管理。4.医疗保险。65岁以上老人的医疗保险由社会保障署管理;公务员因工伤残的医疗保险由劳工部管理;企业人员的医疗保险主要由蓝十字、蓝盾两个半官方性质的保险公司承担,属自愿性质。但由于这两个机构费用较高、控力不足,很多企业的医疗保险实际已转由人寿保险公司来承担。
二、美国的社会福利美国现行的社会福利制度是从1936年社会安全法案(SocialSecurityAct)实行之后,逐步完善起来的。社会安全法案包含如下几类福利措施:
1、联邦社会保险联邦社会保险是为就职人士设立的,在职或曾经工作过的本人及其家属都可参加,主要包括退休金(RetirementBenefits)、抚恤金(Survivor’sBenefits)、伤残金(DisabilityBenefits)和医疗福利(MedicareBenefits)等。
2、失业补助金(UnemploymentCompensation)只要是遭辞退失业的,不管有无积蓄都可申请。一般补助期是6至9个月,按各州不同情况可能会有所延长。
3、公共援助金(publicassistance)专为低收入或无收入的失明者、老人、残障者及无收入的家庭而设。由州政府按各自生活条件发放,申请者将接受调查以证明有申领资格。
4、孕妇与儿童福利为保护和增进孕妇及儿童的健康而设,并不分派现金,而是提供健康服务。社会安全法案是全国性的,为保障所有人的权益而设立。除公共援助金外,大部分福利措施是不论贫富人人皆得的。值得一提的是,社安局规定,领取社会安全金的人员不一定要住在美国境内,以方便生活在海外的退休人士。除了社会安全法案所包括的上述福利政策之外,美国还有很多涉及生活、工作各个方面的社会福利,比较常见的有以下几类:
一、工作保险
1、失业保险金(unemploymentInsurance)失业保险金是一种保险制度。每月从受保人工资中扣除部分来投保,受保人一旦失业即可获赔,获赔金额一般是原工资的一半。
2、工人赔偿金(Worker’sCompensationProgram)由雇主向州政府或保险公司投保,工人因工受伤即可申领。具体赔偿金额和时期由雇主所交的保费多少而定,同时也能报销一定的医疗费用。工人赔偿金非美籍人士亦可申请,且不会影响他日转换身份或入籍。
3、州立伤残保险金(StateDisabilityInsurance)全美只有加州、纽约州、新泽西州、夏威夷和波多黎各设有此类保险金,专为因短期疾病暂不能工作的人员而设。换言之,受保人在得病期间必须是受雇的,复原后重新开始工作,保险金就停止赔付。
二、生活补助(PublicServiceforLowIncomePersons)
1、粮食券(FoodStamp)美国联邦农业部拨款给州政府发放粮食券,只可换取美国出产的农作物,不能换取金钱,以救济收入低微的家庭。不过该补助只限美国公民。
2、学校提供的廉价或免费膳食(SchoolLunchProgram)这是政府为保证学童的身体健康而设立的全国性营养膳食计划。非美籍人士也可受益。
3、家居能源补助计划(HomeEnergyAssistanceProgram)专为低收入家庭减轻煤电费用而设,非美籍人士也能享受。能源补助除帮助支付煤电费外,还可代为修理暖炉、煤气管等相关暖气设备。
4、廉价公共房屋(PublicLowIncomeHousing)这项福利有公共房屋、津贴房屋、租金津贴和廉价屋四种形式,申请人必须年满62岁或收入低微,其中一些房屋补助要求同时满足这两个条件。
三、.医疗补助
1、医药补助(Medicaid)不同于医疗保险,医药补助是一个保健计划,专为收入低微的家庭设立,可以同时享受医疗保险,但只限于美国公民。
2、家中照顾计划(InHomeSupportService)由联邦、州和县政府联合负担,为65岁以上老人、失明者或残障人士提供家务和非医务性的照顾,使得受益人能在家安全地生活,无须住进养老院或公共医疗机构。一个国家的福利制度是个相当庞大而复杂的系统,三言两语很难叙述周到。本文只是给予读者一个了解美国社会福利的平台,能使您在做移民或留学美国的决策时有一个参考,仅此而已。
三、美国的社会救济美国的社会救助制度始建于1930年代。社会救助体系包括老年人扶助,盲人扶助、残障扶助、失依儿童家庭补助(AidtoFamilieswithDependentChildren,以下简称AFDC)。这些政策都需要通过资产调查,内容包括:一是直接的金钱提供,以提高贫困者的购买力;二是直接提供生活必需品,如食物、住宅与医疗照顾;三是重点保护儿童和青少年的成长环境;四是与创造就业机会相关的方案(林万亿,1994)。1974年社会安全修正案对公共扶助做了较大的改变,主要是将分类补充的公共救助整合为补充安全所得(SupplementalSecurityIncome,SSI),并将之纳入联邦政府主管,公共救助体系包括了以下几项:
1、补充安全所得(SSI)。包括原有的几个分类补助对象――老人、盲人与残疾人的现金给付。虽然,联邦政府补助款项大于各州,但是,州政府与地方政府仍有较大的权力决定补助金额,因此各州的补助款项差异悬殊,且联邦政府与州政府对于不同的对象的补助也不一样。
2、失依儿童的家庭补助(AFDC)。1935年联邦政府开始担负起照顾依赖家庭的救助工作,由当时的罗斯福总统将依赖儿童的救助工作(TheAidtoDependentChildren,简称ADC)纳入社会安全法案里。ADC在1961年与1962年间经历了两次重大改变,而这两次改变都与家庭有关:一是1961年将ADC与失业父母结合,使得失业父母能够因为家庭有依赖儿童而接受救助;二是1962年将ADC改称AFDC,主要强调救助是以家庭为单位,而不是以儿童为单位。同时AFDC不仅含有现金补助,同时还包含了医疗补助(Medicaid)、住宅补助及食物券(FoodStamp)等。
3、医疗补助(Medicaid)。美国在1965年开始这个方案,其主要为公共救助的对象,如SSI和ADFC的受益者提高医疗照顾。来自联邦政府的补助经费占到50%~80%,规定了服务的范围和资格要求。州政府可以有自己的补助标准和资格限定。
4、一般的社会救助(GeneralAssistance)这个方案的对象是那些不符合联邦补助方案的贫困者,由各州另行提供一般救助以维持贫困者的生活。有些州是直接提供现金支持,有些则包括医疗给付、住院、丧葬以及其他物质协助。这个方案也是各州社会福利方案的重点项目。
5、食物补助方案。食物补助方案包括以下两种:一是食物券,是由美国农业部提供农产品来补足低收入者的营养和食物要求。贫困者凭券可以购买食品,或免费得到食品,其用意在于增加穷人购买食品的能力。二是妇女、婴儿与儿童的补充食物计划,这是一个针对低收入家庭儿童、孕妇以及育婴期的妇女而设计,目的在于补充妇女、儿童与婴儿的营养所需,通常是用折价券(voucher)提供免费食品,如牛奶、果汁、乳酪、豆类、谷类等营养必需品。此外,营养午餐也是一种常见的食物补充计划,是特别为学校和机构内的儿童所设计。
6、住宅补助。住宅补助包括公共住宅和房租补贴两种。公共住宅是为贫困者提供的免费住宅,或低房租的住宅。房租补贴是指根据1974年通过的“住宅与社区发展法”的规定,间接支付贫困者的房租,贫困者的收入低于该地区平均收入的80%,或低于贫困线的两倍都可以获得房租的补助。这个救助项目需要的资金量较大,是联邦政府的一个较大的财政负担。更多海外留学、移民、房产相关资讯,欢迎关注巴尔海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