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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牟平区城市道路地下管线管理暂行办法

烟台市牟平区城市道路地下管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篇:烟台市牟平区城市道路地下管线管理暂行办法

烟台市牟平区城市道路地下管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道路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城市道路地下空间资源,保障城市道路地下管线有序合理建设和安全运行,逐步将城市道路地下管线管理纳入规范化、程序化、法制化的轨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道路地下管线工程的规划、建设、施工和管理。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主要包括:城市规划区内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广场、公共停车场、街头空地、路肩、边坡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地下管线,是指城市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道路地下管线(含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信、路灯、广播电视、公安交通以及工业等的地下管线)工程。

第四条 城市道路地下管线建设,应遵循统一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服从城市规划,服从集中统一管理。

第五条 区城市管理与房产局负责城市道路地下管线的管理和综合协调,并牵头组织实施。规划、建设、公安、交通管理和公路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信、路灯、广播电视、公安交通以及工业等道路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应具体负责地下管线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

第二章 规划编制 第六条 各管线单位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地下管线专项规划,按规定程序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七条 道路、广场等市政建设工程在编制工程规划时,项目法人应同时编制地下管线建设规划,报规划部门同意后实施。

第八条 地下管线规划经批准后,原则上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应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三章 工程许可、施工及验收

第九条 在城市规划的主要道路、重要地段内以及需按规划控制的区域,各类管线(电力10KV以下包括10KV)均应敷设地下,不得架空敷设。已有架空管线应随道路等市政工程改造逐步改为地下敷设。

城市道路等市政工程规划实施前,因特殊需要并经规划部门批准,可允许设置临时架空管线;道路等市政工程规划实施时,临时架空管线应随道路修建同步下地。

第十条 凡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新建、扩建、改建管线工程,需持有关文件(包括管线工程规划申请表、管线工程位置地形图等资料)和初步设计方案,向规划部门提出申请,经规划部门审查后,依据城市总体规划提出规划设计条件。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持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管线设计。设计单位应按照规划部门确定的规划设计条件和国家技术规范进行设计。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持管线工程设计图向规划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部门审查申请材料后,符合条件的应在规定的时限内予以批准,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向申请单位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持地下管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工程设计图、道路挖掘申请、施工方案以及与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签订的管线建设工程跟踪测量合同,到城管部门办理道路挖掘许可手续。需要挖掘机动车道,影响道路交通的,建设单位应先取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城管部门审查申请材料后,符合条件的应在规定的时限内予以批准,核发《道路挖掘许可证》,建设单位按照规定缴纳相关费用;不予许可的,应向申请单位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管线施工单位在道路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前应当取得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施工中发现未建档的管线,应当及时向城管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 工程建设应严格按批准的地点、范围和期限作业,建设现场需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护栏,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夜间应在建设现场周围安装红灯以示警戒。待埋设的管线材料和挖掘的物料应按指定地点集中堆放。如遇到测量标志、管线、文物古迹等,应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并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妥善处理。

第十六条 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测量单位应按地下管线普查技术规程进行跟踪测量。管沟恢复按规定夯实压平,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工程发生变更的必须经规划部门批准。第十七条 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后,管线单位应在5日内向城管部门申请验收,同时提交以下资料:

(一)放、验线记录表;

(二)管线竣工现状图和地下管线地上安全标志图;

(三)按照《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CJJ61)进行竣工测量,提交准确的竣工测量数据文件和管线工程测量图。

城管部门在接到上述资料后,应当及时组织规划、城建档案等相关部门单位进行管线工程综合验收,管线单位应将验收资料同时报送区城市建设档案馆存档。

第十八条 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后,管线单位应按照城管部门的要求在地上设置管线安全标志;原有地下管线工程没有地上安全标志的,应及时补设。

第十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等市政工程的,城管部门会同项目法人应当在道路等市政工程建设计划批准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各地下管线单位。各管线单位必须确保地下管线与道路等市政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城管部门会同项目法人加强道路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确保道路地下管线按照要求及时敷设。

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等市政工程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等市政工程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

第二十条 地下管线单位应制定地下管线事故抢修预案,落实抢修机械、设备、物资、人员等。地下管线发生事故后,应按照抢修预案先行组织抢险排危,涉及道路挖掘和地下管线位置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告知规划、城管等部门,并在24小时内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第二十一条 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应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技术和非开挖工艺。

第二十二条 各类管线工程建设应严格按规划建设程序办理。在有条件的地方,应推行水、电、路、气、暖统一规划,同步建设,避免重复挖掘,节约建设费用。

鼓励社会资金依法投资建设地下管线综合管廊(管沟),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凡敷设综合管廊(管沟)的地段,不再审批弱电等单项管线。

第二十三条 城管部门应建立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将地下管线普查资料、竣工资料、补测补绘等资料输入系统,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十四条 因改造、维修地下管线使管线空间位置发生变化或管线附属设备设施增加、减少,地下管线单位应在改造维修完工后5日内将变化后的数据资料报送城管部门。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规划、城管、建设、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应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和技术监督管理,对未按规定施工、采取安全措施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依法进行处理。

建设单位对地下管线建设工程的安全全面负责,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安全监督工作。

第二十六条 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应加强地下管线工程规划的执法检查,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影响城市规划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 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及时报送应当报送的地下管线工程有关数据资料的,由城管部门通知限期报送,逾期不报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公布实施后,以前已敷设的管线,各管线建设单位要限期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因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开发区、度假区、沁水韩国工业园、台湾工业园的地下管线管理,由各管理委员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烟台市牟平区城市管理与房产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8年5月5日起施行。

第二篇:上海市城市道路与地下管线施工管理暂行办法

上海市城市道路与地下管线施工管理暂行办法

(1988年6月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根据1997年12月1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3号令修正并重新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合理组织城市道路、地下管线的施工,提高工程质量,缩短施工周期,避免管线损坏,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道路、地下管线的施工必须依照上海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批准下达的《上海市城市道路、地下管线工程综合项目计划》(以下简称《项目计划》)进行。

凡《项目计划》以外而确需建设的管线工程项目,须向市建委申请,经批准后才能施工。

第三条 城市道路、地下管线综合性工程(以下简称综合性工程)的施工,由市政工程建设部门负责综合协调、组织,各管线施工单位须服从统一协调,并与市政工程建设部门签订协议书。城市道路、地下管线单项工程(以下简称单项工程),由工程施工单位负责组织施工。

第二章 施工准备

第四条 各施工单位必须做好开工前的准备工作,并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持有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计划、扩初设计、施工图。

(二)办妥征用、划拨、临时使用土地和拆迁房屋手续,做好通水、通电、通路、平整场地工作;其中重点或者大型项目的部分工程已具备施工条件,并已完成拆迁房屋工作量二分之一的,在不影响工程总进度的前提下,可以进行施工。

(三)按规定办妥《管线工程执照》、《掘路执照》、《道路施工许可证》申领手续。

(四)凡属综合性工程,市政工程建设部门须与各施工单位就施工工期、施工质量、地下管线(包括连管)的保护、双方的职责及经济责任等内容订立协议;各施工单位相互之间签订协议,并须送市政工程建设部门备案。

第五条 规划管理部门审核《管线工程执照》,必须在15天内给予答复;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审核《掘路执照》,必须在3天内给予答复;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核《道路施工许可证》,必须在7天内给予答复。

凡属综合性工程,由市政工程建设部门统一申请办理《掘路执照》与《道路施工许可证》;由各管线建设单位分别办理《管线工程执照》。

需在施工场地之外占用道路堆放施工材料的,应当在申请《道路施工许可证》时一并办理。

第六条 凡属综合性工程,由市政工程建设部门明确项目经理,各管线施工单位要明确分项工程负责人。

市政工程建设部门负责施工的现场协调和工程进度的统筹安排。

第三章 施工阶段

第七条 凡属综合性工程,由市政工程建设部门根据规划设计要求,核对图纸,统一定位放线,确定管线施工位置。

在施工中发现设计的管线位置不符合实地管位时,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向上海市规划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办理管位变更手续;市规划局应当及时给予答复,最迟不超过7天。管线建设单位办妥变更手续后应当送市政工程建设部门备案。

第八条 施工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必须填写开工报告单,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施工图纸和操作规程进行施工。

综合性工程的施工,各施工单位应当周密考虑各相互之间的工期衔接;每项工程结束时应当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为其他单位创造进场施工的基本条件。

第九条 各施工单位在行人车辆出入口沟槽处须设置跨槽通道;工程施工范围内应当有临时排水设施及适应车辆正常运输的便道,并有专人负责养护维修。

施工场地必须设置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安全防护设施和交通标志(牌)灯。

第十条 综合性工程施工应当按照管位平面和纵向标高的要求,并考虑管线的口径大小、埋设深浅和管线性质,科学、合理地组织施工。管线纵横交叉发生矛盾时由市政建设部门协调解决。须变动管位的,应当依照《上海市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处理。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对原有地下管线埋设的位置不明时,应当挖样洞复测,在掌握地下管线的实际走向和埋设深度后,才能施工。

在原有地下管线1米范围内,禁止用机械开挖。

第十二条 可能对其他管线的安全和维修产生影响的施工,施工单位须通知有关管线单位派人到现场监护,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凡涉及交通、测量标志等设施搬迁,应当事先征得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测绘部门的同意。

第十三条 在施工中发生地下管线损坏事故时,施工单位应当做好原始纪录,并及时通知有关单位进行抢修,尽快恢复正常。

第十四条 凡市区全封锁道路的管线工程施工,可实行两班制或者三班制施工;市区主干道上的管线工程原则上实行夜间施工,以确保交通畅通。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根据定额工期按时进场,因故需推迟工期或者尚未竣工而需提前撤离的,须经项目经理批准。工程延期,须在1周前提出书面申请,并按工程延期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综合性工程的施工便道及余土处理,由市政工程建设部门统一安排,兼顾使用。所发生的费用应当根据实际工程量计算,合理分摊,并由市政工程建设部门与各管线单位事先签订协议。

第四章 竣工验收

第十七条 工程竣工必须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工程的竣工验收,必须以施工设计图纸和有关技术资料为依据,按验收规范和质量标准进行。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在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提出验收报告,由建设单位在3天之前通知有关各方进行验收。

各参加验收的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参加验收。无故不参加验收的,视作同意。

第十九条 为住宅建设配套的城市道路及地下管线工程,可根据住宅建设的交付进度,分批进行竣工验收,签署竣工文件。

第二十条 竣工验收中,工程质量不符合标准的,接管单位可拒绝接收,并可要求在规定期限内进行返修;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施工单位负责。

各部门对工程的质量有分歧意见时,任何一方可向各区、县、局的质量监督分站申请裁定。对裁定不服的,任何一方可提请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进行裁定;重大工程的质量问题,可直接由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裁定。

第二十一条 工程交付使用1年内,因施工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由施工单位负责返修,所需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

第二十二条 城市道路、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清除积土、堆物、平整道路。

施工单位不及时清理积土、堆物等路障的,建设单位可委托其他单位进行清理,所需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工程技术档案,指定专人负责。

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按规定编制管线工程竣工图,具体办法按《上海市测绘管理条例》和《上海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办理。

第五章 奖 罚

第二十四条 凡严格执行本办法,并在各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施工单位可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五条 凡违反本办法规定施工而造成地下管线损坏的,施工单位应当赔偿损失。施工单位与被损坏地下管线单位对损坏赔偿有争议的,任何一方可提请市建委处理。对市建委处理决定不服的,可按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对损坏赔偿有争议的任何一方,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因核定的地下管线图纸不符合实际情况而造成管线损坏的,由造成地下管线图纸错误的单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综合性工程中各分项工程的施工单位,无正当理由延误工期,导致整个工程延期而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凡违反本办法规定施工而造成地下管线损坏的,除赔偿损失外,市建委可对施工单位处以损失赔偿额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除了前款规定外,凡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市建委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城市道路和地下管线的施工,无正当理由延误工期而影响道路交通,或者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按本市其他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造成严重后果的,可对直接责任者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奖励、处罚的具体办法,由市建委另行制订。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建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1988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三篇:义乌市城市道路地下综合管线工程建设实施细则

义乌市城市道路地下综合管线工程建设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合理有序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资源,规范城市道路地下综合管线建设行为,减少城市道路重复开挖,避免重复投资,保障道路和管线的安全、高效运行,加快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的市场化进程,取得经济、社会、环境的最佳效益,根据义政办„2006‟60号文件精神,经市建设局与市财政及各管线部门协调,在广泛征求有关单位意见的基础上,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1、由建设局牵头,各管线单位分管领导组成地下综合管线建设管理小组,负责管线建设协调工作,制定建设计划及管理政策。由市政处牵头,各管线建设单位派员参加成立管线建设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实施、管线施工协调、现场管理。

2、在城市道路新建、扩建、改建时,综合管线实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和同步实施、同步管理、统一验收,验收前管线竣工图进行城建档案馆备案。管沟的开挖与回填均由道路施工单位负责。管与线及检查井的施工由各管线建设单位负责落实有相应安装施工资质的施工单位实施。

3、在已运行道路上实施管线建设,应由管线建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资料及平面图送市建设局进行依法审批,办理城市道路挖掘手续。

4、挖掘工作采取集中审批、统一设计、统一施工原则。要求各管线建设单位提前将挖掘计划上报,审批单位根据各建设单位上报的计划统筹安排、协调,尽可能使各类地下管线使用“共同沟”和“共同井”,达到管沟的综合开发和利用。

5、集中审批。根据我市实际各管线建设部门根据每年急需挖掘情况,于5、6月上报计划,实行集中审批,每年7、8、9月为集中挖掘时间,其余时间原则上不予审批、挖掘,零星挖掘、特殊抢修除外。

任何单位和个人需零星挖掘城市道路,应书面申请并填写相应的道路挖掘审批表,每月前5个工作日向市建设局申请。市建设局在申请之日5个工作日内审核,作出书面审批决定;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审批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因事故紧急抢修地下管线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抢修单位可以先行抢修,同时报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市政道路管理部门,并在24小时内补办道路挖掘审批许可手续。

6、统一设计。各管线建设单位应当编制相应的管线建设专项规划,报建设局规划管理处备案,作为管线建设的审批依据。在新建道路建设时,建设单位在组织方案扩初审查、施工图会审时应邀请各管线建设部门参加,各管线建设部门在参加第一次审查5个工作日内把相关管线需求报项目设计单位,由项目设计单位统筹纳入道路设计。在已运行道路上实施管线工程的,应由管线部门提出申请,在集中审批同意后,由市政处将相关挖掘计划通报管线建设单位,有相同需求的管线建设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相应需求反馈市政处,由市政处统一委托设计。

7、统一施工。新建道路的管沟由道路建设单位统一组织实施,与道路工程同步招标,同步施工,同一施工单位。

管沟的挖掘及修复由市政工程管理处统一组织招标、施工,零星工程的挖掘和修复由管线建设单位委托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负责。市政工程管理处采取公开招标等竞争方式确定具有相应能力的单位进行城市道路的挖掘和修复。

8、城市道路地下管线建设资金由新建道路建设管理单位或 市政工程管理处负责管理,市财政加强监管。根据需要经批准分别在新建道路建设单位或市政管理处设立往来款专户进行专项管理和核算。

9、根据市政府规定,属24米以上新建市政道路的,地下综合管线管沟土建部分(符合各项规划,纳入道路施工设计的)建设资金按经审核的预算(标底)价(含监理费)和约定的分摊办法确定各管线需求单位的建设费用,弱电管线需求单位应全额负担,自来水、供电、广电等管线需求单位按市政府规定自负部分一次性交入新建道路建设单位或市政管理处设立的往来款专户,由建设单位、市政管理处按合同统一支付,实行统一核算,建设资金实行多退少补。在工程实施前各管线单位应缴足建设资金后再进行工程招投标。

管线需求单位需使用由政府出资建设的预留管线的,应向市政管理处提出申请,经批准并缴足相应的预留管线建设费用后才能使用。

在运行道路上挖掘建设管线的,管沟土建资金由市政管理处统一管理,统一核算,建设资金坚持谁改谁负担原则(具体分摊、缴纳办法与新建道路相同)。

10、除建设局实施的市政道路外,新建道路工程施工图纸应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确定管线建设方案;项目完工应及时办理竣工结算,在移交市政处管理前,应结清管线工程的建设资金,接收单位在接收前应查明管线建设资金落实和支付情况,并将城市道路地下综合管沟作为城市公共资源加强管理。

11、挖掘道路的管线由建设单位和市政处加强施工现场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监督管理,并制定动态管理办法,提高质量、安全、文明施工水平。具体工作各单位工作小组应参与管理,现场签证由监理会同市政处及工作小组成员共同参与。

12、施工单位与管线建设单位应相互配合,并做好书面交底和交接手续。施工结束后,施工单位应及时报告市建设局组织验收。验收内容包括:被挖掘路段的回填施工是否符合技术要求;竣工路段现场是否清理干净;施工过程实际挖掘城市道路的面积和期限;其他市政设施是否受到损害或破坏;施工单位是否履行文明施工的职责和义务等。

13、施工单位应在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将管线竣工图移交城建档案馆进行档案备案。

14、本细则解释权归市建设局,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义乌市建设局 义乌市财政局

二OO七年三月二十二日

第四篇:浅析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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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

浅析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

【摘要】:城市地下管线联系着千家万户,特别是近年来城市建设的快递发展,它的重要性也日益呈现,但也伴随出现了很多的问题,特别是地下管线的建设管理方面。

【关键词】 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城市发展

中图分类号: TU990.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城市地下管线和地上基础设施一样,是支撑整个城市正常运转的的基础设施,保障着城市整体运行。因此,我们要掌握和摸清城市地下管线的现状,科学地建设和管理好地下管线,这也是城市可持续发展的需要。但是,现实的城市地下管线中还存在着诸多的问题,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各种原因,我国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滞后于城市建设的发展和国际同行业水平,已成为我国城市建设和国民经济发展的瓶颈。

一、城市地下管线施工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管线权属关系复杂,统一管理难由于长期以来城市建设形成的“重建设、轻管理,重地上、轻地下,重数量、轻质量”等观念,城市地下管线发展至今,分别由几十个单位建设和管理,管线众多,且权属主体隶属关系复杂、管理混乱,资源割据现象严重,形成一个个信息孤岛。

(二)管理部门权责不清,档案管理难,地下管线建设管理体制不健全,法规建设滞后。由于城市地下管线是在城市发展中逐步形成的,大部分城市现行政府规章没有涉及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又没有涉及电子档案及地下管线档案相关的地方性政策法规出台,也没有设置必要的行政许可,处罚力度不足,法律效率低下,地下管线的报建及竣工的备案没有完全纳入规划、建设的必备的行政管理程序之中,导致行政主体缺位,难以协调处理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中产生的部门分割、各自为政问题。另一方面,从建设、施工及各管线权属单位来说,缺乏长远规划及建设维修计划,短期行为多,在规划、设计、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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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施工、维护、改建中既无统筹规划,也缺少统一的协调管理部门,各行其是,重复投资、重复建设、重复开挖现象多。由于地下管线管理没有专门的地方立法规范,一些地下管线的建设不严格履行规划、建设管理程序,从源头上就影响了地下管线档案的形成和收集,导致地下管线信息资源收集渠道不畅,信息掌握不全。

(三)社会档案意识薄弱,信息共享难长期以来,社会对城建档案重视不够,政府对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投入的人力、财力小,制度落实不力,缺乏其他行业的支持与合作。由于一些管线权属单位和施工单位自身城建档案社会意识比较薄弱,加之地下管线档案管理和移交机制不完善,管线工程完成后,竣工的地下管线资料或者不能归档到相应的建设单位或权属单位,或者不能按规定向城建档案馆机构报送管线竣工档案,新建管线也没有按要求进行覆土前的竣工测量;有些单位用修改过的施工图代替地下管线竣工资料,缺乏严格的测量确认程序,其资料数据的时效性和准确性往往误差较大,导致地下管线资料不全,现状不清;有的地下管线资料因为没有随着管线的修建进行管线图跟踪现状的补绘工作,导致现有资料不能反映现状;而新建管线工程的资料又保留在各专业管线单位,数据不及时更新加之新建工程信息不共享,很难形成良性循环的发展态势,造成历史未清又欠新帐。

(四)图纸设计标准不一,管线建设难,地下道路管线综合图一般为粗线条的规划,只能确定一些大的原则,包括长度、管径、平面位置等几个大概的参数,数据精度不高。加上受利益驱动,地下管线产权单各自为政,地下管线工程建设难以实现统一协调的计划管理,不同的专业管线由不同的单位来设计,设计单位在设计路由、高程的时候又没有合图,在施工过程中,一般都要进行变更,一旦有大的改动,将直接影响工程造价,而图纸与实际现状不符,也对今后维修和改造带来更大的困难。

(五)地下管线建设滞后规划,配套维护难。目前,我国地下管线施工管理模式是分条线的管理,各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在这种管理模式下,由于部门之间的沟通和协调不够及时和充分,建设单位根据各自的需要进行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缺乏综合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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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的考虑,老城区管线由于人口和建筑物密度高等因素错综复杂,地下管线配套建设存在大量欠账;新城区由于城市规模扩展快,地下管线配套跟不上,使已建成的大部分地下空间设施都彼此相对独立、功能比较单一,没有形成统一高效的地下网络。城市地下管线档案资料欠账多,底数不清,许多地下管线年久失修,跑冒滴漏,浪费严重,施工维护人员却又无从查起。

二、解决问题的有效途径

(一)改变观念,重视地下建设

我们必须坚持科学全面的发展观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按照国家的最新要求,在严格控制“形象工程”、“政绩工程” 的基础上,切实加大对城市地下管线的投资力度。使城市地上、地下基础设施统筹协调、同步发展,发挥最佳的合力效能。

(二)理顺关系,建立协调机制

建立部门协调机制,强化政府在城市地下管线问题上的综合、协调能力,以着力解决目前各平行职能部门条块管理所无法进行系统优化、综合协调的行政难点。要加强地下管线的统一施工,打破各业技术界限、各单位界限,依据地下资源共享的原则和工程招投标方面的法规,进行统一招投标,统一施工。

(三)完善信息平台,建立规划协调平台

编制地下管线普査、地下管线信息系统建设、漏水检测及防腐检测等技术规范。为地下管线的建设提供一个动态的信息平台。以之一个建立协作统ー、相互配合的部门协调机制,对城市的规划项目进行综合协调,并提供技术审查意见。

(四)实现统一建设和实施

凡城市新建、拓宽改造道路,新建生活小区,必须实行统一建设,地下管线统一实施,在实施过程中必须由协调部门加强配套力度,避免出现拆迁不到位,地下管线任意变转,造成浪费,给管理带来闲难。防止有的专业管线单位由于资金的原因或从自身利益出发,不按规划与道路建设同步实施。

(五)推广非开挖技术

非开挖技术是近几年迅速发展起来的地下管线施工技术,使用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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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能在地表干扰极小的情况下无须挖掘就可以铺设、修复、更换、探测地下管线.具有不破坏环境、无泥尘污染、不干扰交通、不破坏道路结构、铺管精度高、工期短、施工安全性好等优点。因此 在更换或修复旧的给水管材和完善污水系统时可积极推广这种技术,以彻底根治马路“拉链”现象。

(六)重视后期维护保养管埋

管道建完后,应加强地下管线的日常维护保养。定期检验埋地管道的防护层状况以保证管道正常运行,防止跑、冒、滴、漏。由于管线由于产权分属不同,难免给日常维护带来一定的麻烦,同时管线工程的维 护也是一项长期工作,因此此项工作可有偿委托市政工程维修养护专业机构巡查与维护。

(七)加快人才培养,提高管理水平

地下管线普查、漏水检测、防腐检测和非开挖等技术是新兴的、多学科的产业,在我国还处于初级阶段.从业队伍和人员都还有限,熟练和过硬的技术人员还很少.很难适应城市建设飞速发展的需要。因此应加快人才培养.加强新技术应用的学习.积极实施岗位培训和持证上岗,以提高从业人员的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平。

三、结语

城市地下管线关系你我,也是城市建设工作胜利开展的重要保障。因此希望政府重视地下管线的建设和维护,建立部门协调机制和完善信息平台,实现动态管理。使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和管理进人持续良性循环。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2]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2004年12月15日经建设部第4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3]《杭州市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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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

**区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XX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办法》(2012年市政府令第89号)和《<XX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X政办发〔2012〕84号)的具体要求,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地下管线建设

综合管理工作。区城建档案和地下管线管理机构具体承担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工作,监督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抓好地下管线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 在建设单位办理地下管线工程施工许可手续时,城建档案和地下管线管理机构应当将工程竣工后需移交的工程档案内容和要求告知建设单位。

第四条 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地下管线权属单位、管理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区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电力企业、通讯企业、电信工程施工企业和施工现场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事故应急救援的通讯保障工作。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城市雨、污水工程施工及设施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制定雨、污水管线事故的抢险救援预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城市燃气、供热企业及相关工程、施工现场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制定燃气、供热事故的抢险救援预案并组织实施;负责本区行政区域内输送石油、天然气管道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实施。

区水务局负责水利工程、城市供水工程施工及设施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制定供水管线事故的抢险救援预案并组织实施。

区质量技术监督分局负责工业压力管道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地下管线行业管理部门应当查验地下管线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建设手续,核查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加强地下管线建设过程中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消除质量安全事故隐患。

城建档案和地下管线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稽查制度。监督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做好地下管线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对地下管线工程建设项目的各方主体行为进行稽查。

第六条 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实行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主要任务是部署地下管线建设的各阶段工作,协调解决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指导、督促、检查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相关工作,区城建档案和地下管线管理办公室承担联席会议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审查机构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八条 地下管线建设工程实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

风险抵押金是企业用于生产安全事故的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的专项资金,企业已按规定缴纳风险抵押金的,不再重复缴纳。

第九条 地下管线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条 地下管线建设工程实行联合会签制度。会签时,各地下管线权属、管理单位提交《**区地下管线建设工程联合会签表》、《**区地下管线建设工程监护交底卡》,建设单位出具《**区地下管线建设工程安全保护承诺书》。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安全责任制,编制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和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第十二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对施工质量安全实施监理,并承担监理责任。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建设过程中对其它地下管线或者道路、绿化、建(构)筑物等设施造成影响和损坏的,应当立即停止施工,采取应急保护措施,及时通知相关单位进行处置或抢修,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在地下管线建设过程中应当进行声像资料制作。主要包括:施工前原貌、施工中关键部位和主要工序、竣工后相关标示的声像记录素材等。

采用顶管、定向钻等隐蔽方式施工的地下管线,每节管道顶进结束,必须进行复测,绘制管道顶进轨迹图(含管道高程、方向、顶进力曲线等),并由项目经理和监理人员检查复核。对难以确保对地面建筑物、道路交通和地下管线的正常使用造成影响的,建设单位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有效的技术措施进行监测和保护。探测和测量形成的数据文件上报城建档案和地下管线管理机构。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施

工许可证;

3.相关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4.地下管线工程质量综合验收文件:

(1)勘察单位工程质量检查报告

(2)设计单位工程质量检查报告

(3)施工单位工程质量竣工报告

(4)监理单位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5.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意见书;

6.竣工

验收报告表;

7.竣工验收备案表;

8.施工单位工程质量保修书。

第十六条 地下管线出现故障、险情等突发事件时,管线权属、管理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抢修,同时报告行业主管部门及城建档案和地下管线管理机构,并依法补办有关手续。

地下管线因紧急抢修后管位发生变化或者管线迁移的,管线权属、管理单位应当在工程完成后15日内将有关地下管线信息资料按照要求向行业 主管部门及城建档案和地下管线管理机构报送。

第十七条 地下管线需要废弃的,管线权属单位应当报行业主管部门,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消除安全隐患,予以拆除;不便拆除的,由管线权属单位对管道及其检查井等设施进行安全处置,并报行业主管部门及城建档案和地下管线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八条 区政府将地下管线的建设管理工作纳入考核目标,相关的各级管理部门应当明确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主管领导和责任科室,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措施,建立健全岗位目标责任制,切实做到目标明确,责任到人。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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