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退税抵欠税的纳税争议如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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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税抵欠税的纳税争议如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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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30万元,请问我企业办税人员可否向税务机关申请退税,怎么退,能否以退税抵欠税?
某有限公司 丁开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2001年第49号)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你企业多缴税款没超过三年,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你企业办税人员应向税务机关递交申请退还多缴税款的申请。
经进一步了解,你地税务机关受理了你企业退还多缴税款的申请,并查阅了你企业近年来的相关征管资料。经审核,发现你企业尚欠缴营业税和教育费附加40万元,其中营业税35万元,教育费附加5万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50号)的规定,当抵扣的应退税款和欠缴税款属于不同款、项级预算科目时,应视同退税进行管理,并按以下方法办理:在实际抵扣时,应由县或县以上税务机关的计会部门根据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通知书填开一式三联调库通知书。该文件还规定,国税局与地税局分别征退的税款、滞纳金和罚没款,相互之间不得抵扣;由税务机关征退的教育费附加、社保费、文化事业建设费等非税收入不得与税收收入相互抵扣。抵扣欠缴税款时,应按欠缴税款的发生时间逐笔抵扣,先发生的先抵扣。所以,不同税种之间的退税和欠税可以相互抵扣,而不同税务机关的欠税与应退税款不能抵扣,另外非税收入不能抵扣欠税,企业欠缴的教育费附加属于非税收入,不能从应退税款中抵扣。
针对纳税人既有应退税款又有欠缴税款需要抵扣的情况,你地税务机关填开了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通知书送达纳税人,并根据实际抵扣金额开具了完税凭证。对抵扣欠税尚不足的部分,向纳税人下发了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
问:2015年3月,我企业发现2013年由于重复计算收入,多缴纳了企业所得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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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企业负责人认为,企业欠缴的是营业税和教育费附加,而应退的税款是企业所得税,税务机关不经纳税人同意,采取强行抵扣营业税欠税的措施,伤害了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企业准备针对税务机关的退税抵扣欠税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税务律师认为,退税抵扣欠税不是行政强制执行措施,不能直接向法院起诉。《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是指对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税款逾期仍不缴纳的情形,税务机关采取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的行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4号)明确以退抵欠是税务机关计算确定纳税人应纳税义务的一项税款结算制度,不涉及从存款中扣缴税款和扣押、查封、拍卖、变卖强制行为。以退抵欠确定后有余额的退还纳税人;不足部分,责令纳税人继续缴纳。以退抵欠之后纳税人仍有欠税,经责令缴纳仍不缴纳的,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为行政强制执行。以退抵欠不属于行政强制执行。
既然以退抵欠不是行政强制执行,而是税务机关计算确定纳税人应纳税义务的一项税款结算制度,那么针对能否在不同税种之间抵扣,以及能否抵扣税务机关征退的教育费附加、社保费、文化事业建设费等非税收入,就属于纳税争议。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所以,纳税人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篇:怎样用留抵税额抵缴欠税
怎样用留抵税额抵缴欠税?
2011年07月11日: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问:企业有欠缴增值税,同时本月有留抵税额,能否用留抵税额抵缴欠税?如果能抵缴,应该如何进行纳税申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12号)规定,对纳税人因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而产生期末留抵税额的,应以期末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
为了满足纳税人用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的需要,国家税务总局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国税发〔2003〕53号)《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相关栏次的填报口径作如下调整:
1.第13项“上期留抵税额”栏数据,为纳税人前一申报期的“期末留抵税额”减去抵减欠税额后的余额数,该数据应与“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方月初余额一致。2.第25项“期初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栏数据,为纳税人前一申报期的“期末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减去抵减欠税额后的余额数。
关于税务文书的填开,当纳税人既有增值税留抵税额,又欠缴增值税而需要递减的,应由县(含)以上国税机关填开《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通知书》,以确定抵缴欠税的金额和滞纳金金额,同时填开《申请确认表》,以确定抵缴欠税的所属期和金额。
第三篇: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小编推荐)
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
日期:2012-06-15 浏览次数: 68 来源:江苏国税 字号:[ 大 中 小 ] 视力保护色:
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
一、业务描述
纳税人可向税务机关提出用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的申请。
二、法律依据 无
三、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留抵税款抵减增值税欠税通知书》
四、纳税人办理业务的程序
办税服务厅综合受理窗口受理—→税务机关调查—→税务机关核批—→办税服务厅综合受理窗口出件
五、税务机关承诺办结时限
省局规定:提供资料完整、各项手续齐全、无违章问题,符合受理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6个工作日办结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有关处理事项的通知
国税函[2004]1197号
成文日期:2004-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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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12号)规定,现将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欠税的有关处理事项明确如下:
一、关于税务文书的填开
当纳税人既有增值税留抵税额,又欠缴增值税而需要抵减的,应由县(含)以上税务机关填开《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式样见附件)一式两份,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各一份。
二、关于抵减金额的确定
抵减欠缴税款时,应按欠税发生时间逐笔抵扣,先发生的先抵。抵缴的欠税包含呆账税金及欠税滞纳金。确定实际抵减金额时,按填开《通知书》的日期作为截止期,计算欠缴税款的应缴未缴滞纳金金额,应缴未缴滞纳金余额加欠税余额为欠缴总额。若欠缴总额大于期末留抵税额,实际抵减金额应等于期末留抵税额,并按配比方法计算抵减的欠税和滞纳金;若欠缴总额小于期末留抵税额,实际抵减金额应等于欠缴总额。
三、关于税收会计账务处理
税收会计根据《通知书》载明的实际抵减金额作抵减业务的账务处理。即先根据实际抵减的2001年5月1日之前发生的欠税以及抵减的应缴未缴滞纳金,借记“待征”类科目,贷记“应征”类科目;再根据实际抵减的增值税欠税和滞纳金,借记“应征税收——增值税”科目,贷记“待征税收——××户——增值税”科目。
附件:《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通知书》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附件:
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通知书
税 字()第 号
:
你单位至 年 月 日止,增值税欠缴税额为 元,应缴滞纳金为 元,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为 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12号)规定,现将你单位增值税留抵税额 元抵减欠缴税额 元,抵减滞纳金 元。尚余增值税留抵税额/欠缴税额 元。
请你单位据此通知对相关会计账务进行调整。
第四篇: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通知书
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通知书
税 字()第 号
:
你单位至
年
月
日止,增值税欠缴税额为
元,应缴滞纳金为
元,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为
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12号)规定,现将你单位增值税留抵税额
元抵减欠缴税额
元,抵减滞纳金 元。尚余增值税留抵税额/欠缴税额
元。
请你单位据此通知对相关会计账务进行调整。
××国家税务局
×年×月×日
第五篇: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文件整理
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文件整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5〕165号六、一般纳税人注销时存货及留抵税额处理问题
一般纳税人注销或被取消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其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4〕1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增值税管理,及时追缴欠税,解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既欠缴增值税,又有增值税留抵税额的问题,现将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纳税人因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而产生期末留抵税额的,应以期末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
二、纳税人发生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时,按以下方法进行会计处理:
(一)增值税欠税税额大于期末留抵税额,按期末留抵税额红字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
(二)若增值税欠税税额小于期末留抵税额,按增值税欠税税额红字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有关处理事项的通知
国税函[2004]119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12号)规定,现将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欠税的有关处理事项明确如下:
一、关于税务文书的填开
当纳税人既有增值税留抵税额,又欠缴增值税而需要抵减的,应由县(含)以上税务机关填开《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式样见附件)一式两份,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各一份。
二、关于抵减金额的确定
抵减欠缴税款时,应按欠税发生时间逐笔抵扣,先发生的先抵。抵缴的欠税包含呆账税金及欠税滞纳金。确定实际抵减金额时,按填开《通知书》的日期作为截止期,计算欠缴税款的应缴未缴滞纳金金额,应缴未缴滞纳金金额加欠税金额为欠缴总额。若欠缴总额大于期末留抵税额,实际抵减金额应等于期末留抵税额,并按配比方法计算抵减的欠税和滞纳金;若欠缴总额小于期末留抵税额,实际抵减金额应等于欠缴总额。
三、关于税收会计账务处理
税收会计根据《通知书》载明的实际抵减金额作抵减业务的账务处理。即先根据实际抵减的2001年5月1日之前发生的欠税以及抵减的应缴未缴滞纳金,借记“待征”类科目,贷记“应征”类科目;再根据实际抵减的增值税欠税和滞纳金,借记“应征税收——增值税”科目,贷记“待征税收——××户——增值税”科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查补税款欠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5]169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项留抵税额能否抵减查补税款有关问题的请示》(桂国税发[2004]26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拖欠纳税检查应补缴的增值税税款,如果纳税人有进项留抵税额,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12号)的规定,用增值税留抵税额抵减查补税款欠税。
二、为确保税务机关和国库入库数字对账一致,抵减的查补税款不能作为稽查已入库税款统计。考核查补税款入库率时,可将计算公式调整为:
查补税款入库率=(实际缴纳入库的查补税款+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实际抵减的查补税款欠税-)÷ 应缴纳入库的查补税款 ×100%
其中,“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实际抵减的查补税款欠税”反映考核期内实际抵减的查补税款欠税。
特此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