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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印发专项整治项目14号15号文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印发专项整治项目14号15号文



第一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印发专项整治项目14号15号文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房地产专项整治项目 手续办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石政发[2017]14号

关注:2178 发表时间:2017-05-02 09:22:31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文件 石政发[2017]14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房地产专项整治项目

手续办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关于进一步加快房地产专项整治项目手续办理的有关规定》,已经市政府第70次常务会和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3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2017年4月19日

关于进一步加快房地产专项整治项目手续办理的有关规定

为加快推进房地产专项整治工作,规范市场秩序,回应群众的关切,保障群众的合法权益,按照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尊重历史、民生优先的原则,用改革的办法破解历史遗留项目因时间长、拆迁难、政策变化等原因,造成项目成本增加、资金困难、手续难以推进等难题,尽快解决群众入住和办证问题,化解信访隐患,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规定:

一、关于加快土地手续的办理

(一)未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的项目

国有建设用地上仍未办理土地出让的项目,国土部门依现有程序进行土地出让,并参照项目开工时的历史地价,确定市级分享土地出让收入标准。土地出让后,市级分享部分直接缴入市级国库,其余部分由辖区政府给付项目实施单位,用于该地块城中村改造、旧城改造等。

1.市级分享土地出让收入标准

2008年1月1日以前开工的项目,按照项目开工时土地基准地价的40%确定市级分享土地出让收入标准。没有基准地价的年份,按1993年基准地价确定该地块的基准地价;当年有相应的基准地价,但项目没在基准地价划定范围内的,按照最相邻的区位基准地价确定该地块的基准地价。按基准地价40%计算的市级分享土地出让收入,高于二环内80万元/亩,二环外60万元/亩的,市级分享土地收入分别按二环内80万元/亩,二环外60万元/亩确定。

2008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开工的棚户区、旧城、城中村改造项目,参照2013年房地产专项整治政策,在2008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开工的,按二环内80万元/亩、二环外60万元/亩确定市级分享土地出让收入标准,在201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开工的,按二环内100万元/亩、二环外80万元/亩确定市级分享土地出让收入标准,在201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开工的,按二环内130万元/亩、二环外110万元/亩确定市级分享土地出让收入标准。2008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开工的,利用企事业单位土地的项目,按出让地块总价款的40%确定市级分享土地出让收入标准,不再另行计提基金,已签订土地收储合同的,按合同约定执行。

2、设立资金周转池

为帮助资金困难的项目尽快完善手续,在石家庄市地产集团设立资金周转池。土地出让时,项目单位缴纳保证金(数额不低于市级分享土地收入标准)后,其余部分可使用资金周转池资金进行周转。

(二)已办理土地出让的项目

对已办理土地出让的项目,应及时履行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并按相关规定办理土地手续。

(三)按划拨方式办理土地手续

对1992年8月8日(《石家庄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细则》实施时间)之前开工的项目,1998年12月15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规定停止住房实物分配时间)之前开工或取得批准文件的公产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项目,棚户区、旧城、城中村改造回迁房项目和其他符合划拨规定的项目,国土部门可以按照划拨方式办理土地手续。

二、关于规划超容积率补缴土地价款

已建成的超容积率项目,对超建部分不能实施拆除的,超容积率部分需代征土地或补缴土地价款用于平衡该项目容积率。其中,已完成供地手续的,按土地供应时核算的容积率和地价,核算超容积率面积和楼面地价,补缴土地价款。未完成供地的,容积率已确定的项目(已出具规划条件、会议纪要已明确或已报市政府备案等),容积率指标和计算规则按已确定的执行。为保持政策的公平性和一致性,其余项目参照《市区房地产市场专项整治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处理办法补充规定》,一律按住宅3.0,商业6.0核算超容,容积率计算规则按《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执行,补缴土地价款按项目开工时的历史地价核算。

三、关于加快解决征收拆迁遗留问题

被拆迁或被征收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由相关单位作出责令限期搬迁的行政决定,在规定的期限内拒不搬迁的,由作出拆迁许可或者征收决定的主体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帐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人民法院应及时受理、出具法律文书,辖区政府按照裁定结果组织实施。

项目未按拆迁或征收程序实施的,由国土部门按《土地管理法》第58条第二项规定依法按程序收回土地使用权,相关补偿由项目单位解决。

已经入住的项目,尚有零散未拆迁的,项目单位按照评估价二倍的价款,向区政府缴纳拆迁保证金后,办理土地收储等相关手续,并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拆迁。

四、关于各类技术指标、税费、处罚、开工时间等问题

建设项目消防、人防等各类技术指标、处罚及税费,根据从旧从轻的原则,按照项目开工、合同签订等时点的相关政策与现行政策相比较的最优惠政策执行。鉴于历史遗留项目提前入住原因复杂,质监、消防部门不再对提前入住行为进行处罚。项目开工时间由辖区政府根据施工日志、桩基检测报告、职能部门下达的处罚决定书等进行综合认定,并出具证明。项目日照、间距、配套设施、信访承诺等其他要求仍按《2015年市区房地产开发建设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处理办法》及相关补充规定执行。

五、关于对违法建设行为相关责任主体的惩处和相关人员的责任追究

(一)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及相关人员的问责

对占压道路、绿地等严重违反规划强制性内容,无法通过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影响,及恶意违规、产生恶劣影响的项目,坚决依法予以拆除,并对项目开发、建设单位进行严厉追责,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2011年后,未及时发现、及时处理,甚至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相关单位、部门和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二)对享受本次缴纳土地收益优惠政策的惩罚

为与计提九项基金的项目相区别及体现公平性,对按照本次土地收益政策缴费的项目一是项目单位及法定代表人、股东、实际出资人十年内不得在石家庄市范围内从事新的房地产开发类项目;二是开发企业资质五年内不得升级,三是项目单位及法定代表人、股东、实际出资人五年内不得获取各类荣誉称号。

(三)对不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税费及罚款,不积极推进手续办理的项目处理

除按本条第二款进行惩罚外,进一步加大打击力度。一是征缴部门要及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应及时立案,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帐号及资产,在全国范围内进行资产追查,对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的,依法实施限制出境、限制购买不动产、乘坐飞机、乘坐高等级列车和席次、旅游度假、入住星级以上宾馆及其他高消费、提高银行贷款利率和财产保险利率等措施;二是将项目单位记入企事业单位信用记录,将其法定代表人、股东记入个人信用记录;三是对其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企业及个人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等工作中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四是工商、税务等部门要对其经营及纳税情况进行稽核,涉嫌存在非法经营、偷税漏税、逃税骗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合同诈骗、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行为的,移送公安机关立案调查,构成刑事犯罪的,依法追究企业及相关人的刑事责任。

六、关于加快手续办理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市直相关各部门和辖区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对涉及本部门、本辖区的相关工作要直接调度、直接部署、直接督办、精心组织、全力推进;严格落实属地责任,对项目单位拒不配合整治工作或规避处置处理的,辖区政府要及时启动查控机制,该拆除的拆除,该没收的没收,确保按照时间节点完成整治任务。

(二)集中办公,提高效率

市发改、财政、监察、国土、规划、住建、综合执法、人防、国税、地税、公安、消防等相关部门分别由一名班子成员带队,抽调相关处室人员,在市房地产专项整治办公室集中办公。

各部门要进一步优化、简化审批流程,建立绿色通道,做好各个环节的监管、审批衔接工作,同时,邀请市政法委、市检察院、市中级人民法院等相关部门有关人员参与集中办公。长安区、桥西区、裕华区、新华区也要抽调专门人员集中办公,全力推进专项整治工作。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一年,适用于长安区、桥西区、新华区、裕华区,高新区及其他县(市)、区可参照执行。

关于印发市区旧城区改建项目房屋征收计划清理意见的通知 石政函

〔2017〕15号

作者:石家庄房地产律师网时间:2017-3-18 10:13:17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市区旧城区改建项目房屋征收计划清理意见的通知

石政函〔2017〕15号

长安区、桥西区、新华区、裕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石家庄市市区旧城区改建项目房屋征收计划清理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2017年2月10日

石家庄市市区旧城区改建项目房屋征收计划清理意见

一、清理依据

(一)《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市场秩序的意见》(石政发〔2014〕50号)

(二)《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市场秩序的意见》(石政发〔2016〕21号)

二、项目分类

(一)按照原政策继续实施项目(32个)

1、宝德铝制品有限公司宿舍危陋房改造项目

2、石家庄监狱原址自留地块项目

3、冀铁馨苑住宅(铁路47宿舍)项目

4、五十四所生活区旧区改造项目

5、太空世纪动漫大厦项目、太空世纪动漫大厦区域改造项目(地块

二、地块三)

6、环祥环境设备有限公司及周边区域项目

7、彭村及桥头街南侧地块项目

8、交通勘察设计院旧城改造项目

9、中科环能旧城改造项目

10、河北科技大学宿舍及周边旧城改建项目

11、河北经济管理学校地块项目

12、华牧项目

13、太行机械厂宿舍片区改造项目

14、市庄村周边旧城改造项目

15、石纺六厂西宿舍项目

16、谈固小区危陋房改造二期项目

17、和平路社区改造项目

18、华药集团一生活区三期项目

19、丰收路118号院项目

20、谈固小区第二社区北区项目

21、金刚生活区28、29号楼改造项目

22、石家庄热电厂生活区与化肥厂生活区旧城改造项目

23、丰收路40号院项目

24、河北省科学院地理科学研究所办公区与生活区改造项目

25、姚栗村项目

26、胜利北街172号项目

27、省体育局宿舍项目

28、石纺路3号院改造项目

29、新八家庄旧村改造项目

30、铁路运输学校旧校区改造项目

31、汇通路49号片区项目

32、河北经贸大学东校区项目

(二)按照原政策限期实施项目(41个)

1、南花园商业步行街二期项目

2、保晋南街项目

3、珠光灯饰城项目

4、电视机厂区域项目

5、中国工商银行后台中心(石家庄)项目

6、平安小区地块项目

7、槐安路、平安大街交叉口旧区项目

8、省科学院宿舍片区项目

9、友谊北大街24号片区项目

10、二十四中宿舍片区项目

11、车辆厂第九宿舍项目

12、北合街商务厅6号院项目

13、和平西路506号院机关家属楼项目

14、石飞生活区项目

15、和平西路棚户区项目

16、福源街棚户区项目

17、西建街棚户区项目

18、石飞棚户区项目

19、运河桥社区联合宿舍危陋房改造项目 20、中山东路468号项目

21、棉四生活区(赛格广场)项目

22、省测绘局宿舍项目

23、煤矿机二生活区项目

24、工艺美术区域项目

25、第一棉麻总公司宿舍项目

26、棉一东生活区项目

27、煤矿机宿舍项目

28、市政公司宿舍区域项目

29、化肥厂宿舍三区项目

30、核工业航测遥感中心宿舍危陋房改造项目

31、长征街48号院片区项目

32、胜利北街223号院项目

33、建华三社区六公司北大院片区项目

34、石家庄饭店片区项目

35、青园街、槐中路西北角片区(水工局)项目

36、市梆子剧团宿舍棚户区项目

37、裕华东路与富强大街东南地块项目

38、青园街372号和374号宿舍项目

39、河北师范大学职业技术学院家属楼改造 40、槐安路与建设大街东北角

41、十二化建宿舍项目

(三)房屋征收计划废止项目(10个)

1、河北会堂区域改造项目

2、中核石辐宿舍区项目

3、青少年宫项目

4、无线电视三厂宿舍项目

5、四中路二期项目

6、太空世纪动漫大厦区域改造项目(地块一)

7、石家庄市炭素厂地块项目

8、正东路96号院项目

9、汇通路49号地块边角地项目

10、省科工局宿舍及招待所项目

(四)属于历史遗留问题,纳入市区房屋征收计划管理范围,按照原政策限期实施项目(6个)

1、华安社区项目

2、友谊北大街64号片区项目

3、线务站街项目

4、河北师范大学西区西院项目

5、北荣街16号院项目

6、钢西东区(翟东小区)项目

三、工作要求

(一)对于47个按照原政策限期实施项目,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给予一年的期限,由辖区政府抓紧推进,如到期未能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征收计划废止。具体时间节点由项目所在地辖区政府安排。

(二)征收范围内D级房屋较集中的项目,项目所在地辖区人民政府应重点推进,确保居民人身安全。

(三)各区人民政府作为旧城区改建项目的第一责任人,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做好居民的征收补偿工作,鼓励居民选择货币补偿,要妥善做好房屋征收的各项工作,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四)旧城区改建政策性强、敏感度高,事关群众切身利益。各区政府要高度重视,坚持公开透明,严格按政策规范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市住建局应加强对各区政府的房屋征收工作进行指导。

(五)住建、规划、国土和综合执法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对项目的监管,确保各项目严格按照批准的规划要求进行建设,严禁未批先建,确保全市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第二篇:国土资源部2011(155)号文

国土资源部 农业部

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0〕1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农业(农牧、农机、畜牧、兽医、农垦、乡镇企业、渔业、农村经济)厅(局、办、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农业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

随着我国农业现代化发展,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特别是近年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进程加快,农业生产经营规模不断扩大,农业设施不断增加,农业生产效益得到提高。为适应现代农业发展需要,促进设施农业健康有序发展,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防止以发展设施农业为名,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扩大建设用地规模,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界定设施农用地范围

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设施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农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晒场等农业设施用地。根据设施农用地特点,从有利于规范管理出发,设施农用地具体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

(一)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

1.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

2.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

3.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

4.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用地等。

(二)附属设施用地是指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辅助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

1.管理和生活用房用地:指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办公生活等设施用地;

2.仓库用地:指存放农产品、农资、饲料、农机农具和农产品分拣包装等必要的场所用地;

3.硬化晾晒场、生物质肥料生产场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道路等用地。

各省(区、市)国土资源和农业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按照上述规定的原则,对生产设施和附属设施用地做出进一步规定。

二、区分用地情况实行分类管理

(一)明确设施农用地管理方式。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其性质不同于非农业建设项目用地,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按农用地管理。

兴建农业设施的,经营者应拟定设施建设方案,并与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用地协议。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应先行依法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兴建农业设施占用农用地的,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其中,生产设施占用耕地的,生产结束后由经营者负责复耕,不计入耕地减少考核;附属设施占用耕地的,由经营者按照“占一补一”要求负责补充占用的耕地。

(二)合理控制设施农业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各省(区、市)农业部门会同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农业有关标准、本地区设施农业发展类型和特点,本着从严控制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减少对耕地占用与破坏的原则,对设施建设标准做出指导性规定,对各类生产设施和附属设施用地科学制定用地标准。

进行工厂化作物栽培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5%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进行规模化种植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3%以内,但最多不超过20亩;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其中,规模化养牛、养羊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比例控制在10%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5亩;水产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应严格控制,省级国土资源和农业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不高于上述规定限额的具体标准。

(三)严格把握设施农用地范围。在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项目以及各类农业园区,涉及建设永久性餐饮、住宿、会议、大型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中高档展销等的用地,不属于设施农用地范围,按非农建设用地管理。确需建设的,必须符合土地利用规划,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因设施农业项目发展需要,申请按建设用地使用土地的,可按建设用地管理,并依法办理建设审批手续。

(四)引导设施农业合理选址。各地要根据农业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在保护耕地、合理利用土地的前提下,积极引导设施农业发展。设施建设应尽量利用荒山荒坡、滩涂等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的土地,不占或少占耕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确需占用耕地的,也应尽量占用劣质耕地,避免滥占优质耕地,同时通过工程、技术等措施,尽量减少对耕作层的破坏。

三、规范设施农用地审核

农业设施的建设与用地由经营者提出申请,乡镇政府申报,县级政府审核同意。申报与审核用地按以下程序和要求办理:

(一)经营者申请。设施农业经营者应拟定设施建设方案,方案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用地面积,拟建设施类型、数量、标准和用地规模等;并与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土地使用年限、土地用途、补充耕地、土地复垦、交还和违约责任等有关土地使用条件。协商一致后,双方签订用地协议。经营者持设施建设方案、用地协议向乡镇政府提出用地申请。

(二)乡镇申报。乡镇政府依据设施农用地管理的有关规定,对经营者提交的设施建设方案、用地协议等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乡镇政府应及时将有关材料呈报县级政府审核;不符合要求的,乡镇政府及时通知经营者,并说明理由。

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经营者应依法先行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承包农户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三)县级审核。县级政府组织农业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进行审核。农业部门重点就设施建设的必要性与可行性,承包土地用途调整的必要性与合理性,以及经营者农业经营能力和流转合同进行审核,国土资源部门依据农业部门审核意见,重点审核设施用地的合理性、合规性以及用地协议,涉及补充耕地的,要审核经营者落实补充耕地情况,做到先补后占。符合规定要求的,由县级政府批复同意。

设施农用地审核同意后,乡镇政府具体监督设施建设和用地协议的实施,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做好土地变更调查、登记和台帐管理等相关工作,县级农业部门

做好土地承包合同变更和流转合同备案、登记等工作。

国有农场的农业设施建设与用地,由农场提出申请,报农场主管部门初审后,送县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具体实施办法由各省(区、市)自行规定。

四、加强设施农用地监督管理

(一)切实加强设施农用地的用途管制。经营者要坚持农地农用的原则,按照协议约定使用土地。设施用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禁止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不得超过用地标准,禁止擅自扩大设施用地规模或通过分次申报用地变相扩大设施用地规模;不得改变直接从事或服务于农业生产的设施性质,禁止擅自将设施用于其他经营。国土资源部门切实加强用地监管,农业部门切实加强经营者农业经营能力、经营行为和土地流转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管。

(二)建立设施农用地监管的共同责任机制。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农业部门和乡镇政府都应将设施农用地纳入日常管理,建立制度,分工合作,形成联动工作机制。市、县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农业部门加强设施农用地审核同意后的跟踪监管,督促指导设施农用地的土地利用,及时做好土地变更调查登记和台帐管理工作;乡镇政府负责监督经营者按照协议约定具体实施农业设施建设,落实土地复垦责任。

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应掌握本区域内设施农用地状况,不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及时总结情况、研究问题,改进管理工作。

(三)设施农用地使用纳入土地巡查和卫片执法检查范围。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和乡(镇)国土所在土地巡查中要对设施农用地开展巡查,对不符合规定要求使用土地的,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早查处;市县开展卫片执法检查自查中,对设施农用地的利用进行合规性核实,不符合规定的,计入违法用地予以纠正和查处。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在有关督察工作中加强对设施农用地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用地督促地方政府及时纠正整改。

(四)严肃查处设施农用地中违法违规用地行为。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在设施农用地跟踪监管、土地巡查和卫片执法检查中,发现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的,应严肃查处。对于未经审核同意的设施农用地,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理。不符合设施农业用地规定的,要恢复土地原状;符合规定的,处理到位后确需用地的,按规定完善用地手续。

对于已经审核同意的设施农用地,擅自改变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的,擅自扩大设施用地规模的,或擅自改变直接从事或服务于农业生产的设施性质、将设施用于其他经营的,应予及时制止、责令限期纠正和整改;对于逾期未予纠正和整改的,要依法做出行政处罚,恢复土地原状。

各省(区、市)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要高度重视设施农用地管理工作,按照本通知的规定要求,进一步制定实施办法,切实加强和规范设施农用地管理。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对于历史遗留的、尚未办理用地手续的设施农用地,各地应按照本《通知》规定要求予以妥善处理。

二〇一〇年九月三十日

第三篇:四川关于印发造价员管理办法2007_5号文

四川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

实 施 细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设工程造价员的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员的执业行为。根据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中价协〔2006〕013号)、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四川省工程造价人员执业资格交由行业协会管理的通知》(川建人教发〔2005〕100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的考试、注册、执业、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造价员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设计、施工、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工程监理等单位(企业)以及管理部门中,通过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统一考试合格,经注册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从事建设工程造价业务活动的人员(以下简称造价员)。第四条 四川省造价工程师协会(以下简称省造价协会)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负责造价员的资格考试、注册和行业自律等统一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订造价员管理制度;

(二)负责编制考试教材,组织命题、考试、阅卷和确定考试合格标准;

(三)负责发放造价员考试合格证书,注册及办理资格证书和执业专用章;

(四)组织实施造价员继续教育工作;

(五)组织部署造价员验证工作;

(六)监督检查造价员执业行为和自律行为;

(七)负责造价员资格证书和执业专用章的日常管理;

(八)负责造价员计算机网络管理系统和数据库的维护。

各市(州)造价管理部门(或造价协会,下同)按照分工,在省造价协会和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造价员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是造价员从事工程造价业务的资格证明和报考造价工程师时的专业工作经历证明。第六条 造价员资格报考、注册、变更、验证、信用档案等申请和管理事项采用计算机网络管理系统进行(以下简称“网上管理系统”)。

第二章 资格考试

第七条 造价员资格考试分有“审核”权和无“审核”权两级。

第八条 造价员资格考试工作由省造价协会统一组织,每年举行一次。按《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考试大纲》,全省统一命题、考试、阅卷和确定考试合格标准。第九条 造价员执业资格考试专业划分为:

(一)土建工程专业(含装饰工程、市政工程、古建园林工程等);

(二)安装工程专业(含给排水、燃气、通风空调、工业管道、电气设备、机械设备、炉窑砌筑等)。

其他专业由省造价协会根据需要设定。

第十条 造价员资格考试内容分为基础知识和专业应用知识两个科目。基础知识使用中价协编写的《工程造价基础知识》,专业应用知识使用省造价协会编制的教材。

专业应用知识分土建工程和安装工程,考试可任选一门。工程造价专业大专及以上应届毕业生可申请免试《工程造价基础知识》。

第十一条 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造价员资格考试。

(一)报考无“审核”权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工程造价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

2、其他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工作满一年或具有初级以上(含初级)技术经济职称。

(二)报考有“审核”权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造价员资格证书;

2、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经济职称;

3、具有工程造价专业或工程及工程经济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工作满2年。

第十二条 报考造价员报名通过四川造价信息网(www.sceci.net)下载《四川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考试报名表》,按表格要求填写并加盖所在单位公章,报所在市(州)造价管理部门审核后,送省造价协会。第十三条 申请参加造价员资格考试,需提供下列资料:

(一)报考无“审核”权的:

1、《四川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考试报名表》;

2、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职称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报考有“审核”权的:

1、《四川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考试报名表》;

2、造价员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3、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四条 造价员若需增项专业,需参加相应专业的专业应用知识考试。考试合格者,省造价协会在资格证书的“增项专业登记栏”中注明相应专业名称。第十五条 造价员资格考试的培训工作由省造价协会负责,统一培训科目和教材,各市(州)造价管理部门在省造价协会的指导下开展培训工作。

第三章 注册与变更注册

第十六条 造价员实行注册管理制度。

经造价员资格考试合格的人员,经过注册方能以造价员的名义执业。取得造价员资格考试合格证书的人员,应在考试合格后3个月内,向省造价协会申请注册。

第十七条 造价员注册条件为:

(一)取得造价员考试合格证明;

(二)受聘于一个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或建设工程领域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招标代理、工程监理、工程造价管理等单位(企业);

(三)无本细则第十九条不予注册的情形。第十八条 申请注册的造价员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四川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注册申请表》;

(二)造价员考试合格证明和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三)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四)受聘于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的,应当提供聘用单位为其交纳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凭证、人事代理合同复印件。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年龄超过70周岁的;

(二)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

(三)受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四)在工程造价执业中有重大过失,受过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且处罚、处分决定之日至申请注册之日不满2年的;

(五)在申请注册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六)未达到造价员继续教育合格标准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它情形。第二十条 造价员申请注册,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聘用单位提出申请;

(二)聘用单位审核同意后,连同本细则第十八条规定的材料一并报单位所在地造价管理部门,省属单位直接报省造价协会;

(三)各市(州)造价管理部门对申请注册的有关材料进行初审,签署初审意见,送省造价协会;

(四)省造价协会对初审意见进行审核,对无本细则第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准予注册。由省造价协会颁发《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和执业专用章。第二十一条 造价员注册工作单位变更,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月内到省造价师协会办理变更注册。申请变更注册,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聘用单位提出申请;

(二)聘用单位审核同意后,在“注册变更申请表”上签字盖单位公章报单位所在地造价管理部门,省属单位直接报省造价协会;

(三)市(州)造价管理部门对变更申请进行审核,情况属实的,送省造价师协会,准予变更注册。

造价员注册单位变更分为省内变更、本省转出、省外(或行业)转入三种情况。

第二十二条 造价员省内变更:

(一)本市(州)内变更:造价员提出书面申请,经原注册单位同意,在网上管理系统进行申请后,将书面材料报本市(州)造价管理部门办理变更。变更核准后,持资格证到省造价协会在“变更记录栏”中变更注册单位和换取执业专用章。原执业专用章收回。

(二)跨市(州)变更:造价员提出书面申请,经原注册单位同意,在网上管理系统进行申请后,将书面材料报迁出和调入市(州)造价管理部门核准后,到省造价协会办理注册单位变更注册手续,换取资格证和执业专用章。原资格证书和执业专用章收回。第二十三条 造价员办理省内变更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四川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注册变更申请表》(市、州内变更或跨市、州变更)一式2份;

(二)本人与变更后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原件与复印件;

(三)造价员资格证和执业专用章。第二十四条 造价员跨省(或行业)转出变更:

造价员因工作调动出省(或行业)变动注册单位,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原注册单位同意,在网上管理系统进行申请后经市(州)造价管理部门复核,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和执业专用章,到省造价协会申请办理转出手续。造价员跨省(或行业)变更者提交以下材料:

(一)《四川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注册变更申请表》(跨省、行业)一式3份;

(二)造价员资格证书和执业专用章。第二十五条 造价员省外(或行业)转入变更:

凡在省外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的造价员,进入我省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分下列两种情况办理:

(一)凡在省外的设计、施工、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工程监理等企业入川的造价员,入川企业按《四川省省外企业入川从事建筑活动管理规定》的规定备案后,由入川企业分支机构将造价员名册报省造价协会办理备案手续,方可执业。

(二)凡转入我省建设、设计、施工、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工程监理等单位(企业)执业的造价员,应持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证明到省造价协会办理变更手续,换取资格证书和执业专用章。原资格证书和执业专用章收回。第二十六条 省外(或行业)转入变更需提交以下书面资料:

(一)《四川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注册变更申请表》(跨省、行业)一式3份;

(二)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技术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与调入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原件与复印件。

第二十七条 造 价员工作单位名称发生变更,应在网上管理系统进行申请后,持变更申请表、造价员资格证书、执业专用章和工商管理机构出具的单位名称变更核准文件,到市(州)造价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并持造价员资格证书到省造价协会在“变更记录栏”中变更注册单位和换取执业专用章。原执业专用章收回。第二十八条 造价员按第十四条规定,增项专业考试合格者,应提出申请按相关程序办理资格证书增项专业注册手续,领取执业专用章,并应提交以下书面资料:

(一)《四川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注册申请表》一式2份;

(二)造价员资格证书;

(三)增项专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

第二十九条 造价员由其它单位(企业)变更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提交的书面资料,除按本细则规定内容外,还需提供聘用单位为其交纳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凭证、人事代理合同复印件。

第三十条 造价员学历、技术职称或单位地址发生变更,应在网上管理系统进行申请后,持变更申请表和相关原件到市(州)造价管理部门办理变更。

造价员联系电话(包括移动电话)、电子邮箱发生变更,应及时在网上管理系统自行更新。

第三十一条 省外(或行业)转入变更的造价员原资格证书设有专业等级的,按同等级、同专业(或相近专业)换发资格证,未设等级的,按下列条件认定专业等级:

(一)取得造价员资格不满2年的,换发本省无“审核”权证书;

(二)取得造价员资格2年以上,同时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者,换发本省有“审核”权证书。

原所持省外(或行业)资格证书的专业与本细则规定专业不符者,应参加由我省组织的专业应用知识统一考试。成绩合格者,办理注册手续后,方可在我省进行相应专业的工程造价工作。

第四章 执 业

第三十二条 造价员只能受聘于一个工作单位,在下列工程造价业务范围内执业:

(一)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

(二)工程概算、预算、竣工结(决)算、工程量清单、工程招标标底(或控制价)、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

(三)工程变更及合同价款的调整和索赔费用的计算;

(四)建设项目各阶段的工程造价控制;

(五)工程经济纠纷的鉴定;

(六)与工程造价业务有关的其他事项。

具有“审核”权的造价员可从事上述全部工作,无“审核”权的造价员,不能从事有关“审核”、“鉴定”工作。除施工单位注册的造价员外,其他单位注册的造价员出具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均应有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并盖执业专用章。

第三十三条 造价员必须持证执业,承担与本人取得的《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专业和执业资格相符合的工程造价业务工作。第三十四条 造价员完成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由本人签字,加盖执业专用章和单位公章,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加盖资质专用章。造价员应承担相应的岗位责任。第三十五条 造价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使用造价员名称;

(二)依法执行工程造价业务;

(三)在本人执业形成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专用章;

(四)保管和使用本人的资格证书和执业专用章;

(五)参加继续教育。

第三十六条 造价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有关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

(二)保证执业活动成果的质量;

(三)接受继续教育,提高执业水平;

(四)执行工程造价计价标准和计价方法;

(五)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六)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秘密。

第五章 继续教育

第三十七条 继续教育是指提高业务素质,更新知识,学习新技能,掌握新方法所进行的业务培训和专业教育等。

第三十八条 省造价协会负责造价员继续教育及组织培训工作。各市(州)造价管理部门在省造价协会的统一布署下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造价员继续教育工作。

省造价协会根据需要编制继续教育教材,并指导、督查继续教育情况。

第三十九条 造价员的继续教育按省、市(州)分级管理原则,采用集中面授的方式,每年进行一次,造价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不得少于15学时。第四十条 造价员继续教育情况由省造价协会或各市(州)造价管理部门在《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验证栏中记录。

第六章 资格证书管理

第四十一条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和执业专用章对是否有“审核”权进行标识。

有“审核”权的造价员,其证书和专用章上加注“审”字样;

第四十二条 造价员资格证书由中价协负责监制,省造价协会负责证书和执业专用章制作及颁发。

第四十三条 造价员实行网络登记管理制度,建立造价员信息和评价体系。各市(州)造价管理部门要完善造价员登记信息库,对造价员实行动态管理。第四十四条 造 价员资格证书和执业专用章应由本人保管、使用,不得转借他人。资格证书或执业专用章遗失,本人应在市级以上相关媒体登遗失启事,在网上管理系统申请并填写 《四川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章)遗失补办申请表》,带遗失启事到市(州)造价管理部门核定后,到省造价协会补办。第四十五条 造价员资格证书实行验证制度,造价员从注册之日起,每2年验证一次。验证由省造价协会统一组织,各级市(州)造价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造价员的验证工作。省属的造价员由省造价协会直接验证。第四十六条 造价员资格证书验证的内容为本人从事工程造价工作的业绩、继续教育情况、执业行为、职业道德等方面。

第四十七条 造价员按照验证规定时间,首先通过网上管理系统申请后,并向省造价协会或所在市(州)造价管理部门提交1份验证资料。由各市(州)造价管理部门审验的,将验证结果送省造价协会核准。省造价协会将造价员验证合格者,通过网上管理系统公布。验证提供下列资料:

(一)《四川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验证申请表》;

(二)造价员资格证;

(三)2年内完成的两项工程造价业绩资料或证明;

(四)2年内参加继续教育的证明。

第四十八条 验证结论分为合格、不合格和注销资格证三种。合格者由省造价协会在资格证书“验证记录栏”栏内盖“XX验证合格”印和公章。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为验证不合格,应限期改正:

(一)2年内无工作业绩,且不能说明理由的;

(二)2年内参加继续教育不满30学时的;

(三)到期无故不参加资格证书验证的。

限期整改名单在四川造价信息网予以公告,限期整改的期限为3个月。

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属未通过验证,应注销造价员资格证和执业专用章:

(一)验证不合格且在限期整改内未达到要求的;

(二)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执业的;

(三)涂改造价员资格证书和转借执业专用章的;

(四)2年内有两次以上(含两次)不良信用行为记录的;

(五)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年龄超过70周岁的;

(六)其他导致验证失效的情形。

第五十一条 被注销资格证书者,如需重新申请从业上岗,须按本细则规定重新参加资格考试。

第七章 造价员自律

第五十二条 造价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忠于职守,恪守职业道德,自觉抵制商业贿赂。

第五十三条 遵守工程造价行业的技术规范和规程,保证工程造价业务文件质量。第五十四条 造价员应遵守《四川省工程造价咨询行业自律公约》,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欺骗、作弊的手段取得资格证书或私自涂改资格证书;

(二)同时在两个(含两个)以上单位执业;

(三)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执业或转借专用章;

(四)违反法律、法规、政府计价规定和诚信原则编制工程造价文件;

(五)泄露执业过程中获取的当事人商业和技术秘密;

(六)与当事人串通牟取不正当利益;

(七)超越资格等级从事工程造价业务;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五条 建立造价员信息查询和信用档案管理制度。造价员在执业活动中的优良或不良行为,经省造价协会或市(州)造价管理部门取证查实后,将基本事实、处理结果记入造价员信用档案。社会公众可以通过四川造价信息网查询造价员资格、信用记录等信息。第五十六条 造价员下列情形可以作为优良记录记入本人信用档案:

(一)在工程造价工作岗位上,获得县级以上先进工作者或劳动模范称号的;

(二)在工程造价控制与确定工作中成绩突出,受到县级以上管理机构书面表彰的;

(三)在工程造价相关课题研究中取得获奖成果的;

第五十七条 造价员本人执业行为的过错给单位或当事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造价员发生本细则第五十六条规定的禁止行为,应作为不良记录记入本人信用档案。情节或后果严重的,由省造价协会注销造价员资格证。第五十八条 信用档案记录和公示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事实经过省造价协会或市(州)造价管理部门2人以上的调查核实,并取得确定的证据;

(二)记入档案前应告知本人;

(三)记入档案需经省造价协会批准;

(四)需要公示的记录,应视情节轻重确定公示期。公示期一般不低于3个月,不超过12个月。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造价员的监督管理、法律责任按建设部令第150号《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参照执行。第六十条 本细则由四川省造价工程师协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执行,原《四川省工程造价执业资格管理办法》(川建委价发(2000)0441号)同时作废。(完)

第四篇:2018-4号文整治银行间市场乱象

关于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深化整治银行业市场乱象的通知(银

监发〔2018〕4号)的分析

一、2017年银监发【2017】5号文《中国银监会关于集中开展银行业市场乱象整治工作的通知》的自查情况

(四)业务方面——虚假业务

针对“虚存虚贷、虚假转让、虚假交易、虚假报表,包括存贷款冲时点、资产规模鼓肚子、资产转让附回购协议、抽屉合同、对倒互转,或在不合规定的交易场所转让资产;资产质量分类不明确,或认为调整分类掩盖不良等。” 我部门进行认真自查,交易过程中并不存在虚假交易,但由于在月末、季末、年终等敏感时点,市场波动率加大,短期资产交投活跃,收益率高,有利于短期操作。在此市场环境下,我行在个别月末加大了短期资产的投资,从而出现资产规模有所波动的现象。

二、2018年银监发〔2018〕4号文——附件1 《进一步深化整治银行业市场乱象的意见》相关内容

(四)突出整治重点

要抓住影子银行及交叉金融产品风险这个重点,严查同业、理财、表外等业务层层嵌套,业务发展速度与内控和风险管理能力不匹配,违规加杠杆、加链条、监管套利等行为。

(七)把握力度节奏

对于整治银行业市场乱象工作开展以后(2017年5月1日后)的新增业务,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进行规范,依法查处。

二、2018年银监发〔2018〕4号——附件2《2018年整治银行业市场乱象工作要点》相关内容

(三)影子银行和交叉金融产品风险

(6)违规开展同业业务。违规通过与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基金等机构合作,隐匿资金来源和底层资产,未按照“穿透式”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进行风险管理并足额计提资本及拨备,或未将最终债务人纳入统一授信和集中度风险管控;同业投资违规多层嵌套,存在隐匿最终投向、突破投资范围与杠杆限制、期限错配等情形;同业业务接受或提供了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的第三方金融机构信用担保,或违规签订“抽屉协议”“阴阳合同”、兜底承诺等。

(9)违规开展合作业务。选择交易合作对手不审慎,未按规定建立合作机构名单制。

(七)案件与操作风险

(19)内控管理不到位。违规开立同业账户,或将同业账户出租给第三方使用。

第五篇:项目实施方案号线

深圳地铁三期工程 C CLC 系统及 7 7、9 9、1 11 号

线 线 C AFC 系统设备采购项目

招标编号:***3 B 技术标书

B B6 6 项目实施方案2..7 7 号线 实施方案

投标人:

上海华腾软件系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其 授权代表:

(签字)日 日

期:

二零一四

二十五

投标人郑重承诺:

对本券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负全部责任。

项目实施方案号线 第 1 页第 1 页第 1 页第 1 页 目录 第一章

总体说明 1..............................................................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章

通用需求 16............................................................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三章

专用需求 31............................................................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四章

硬件需求 77............................................................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五章

软件需求 95............................................................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六章

接口需求 107..........................................................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七章

项目管理 117..........................................................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八章

服务 132.................................................................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九章

供货清单 155..........................................................错误!未定义书签。

项目实施方案号线 第 2 页第 2 页第 2 页第 2 页 图表目录

图表 2.2-1 HT_题注 HT_题注 HT_题注表格图表...............................错误!未定义书签。

图表 2.2-2 HT_题注 HT_题注 HT_题注表格图表...............................错误!未定义书签。

项目实施方案号线 第 1 页第 1 页第 1 页第 1 页 B6 项目实施方案

方案应包括设计、试验、采购、制造、调试、交付、安装督导方案等。

(1)拟用本项目合同执行人员名单、学历、年龄、相关经验和经历等,并附框架图说明参与人员间关系;

(2)拟用本项目合同执行与服务机构、人员及其经验、经历和资历情况;

(3)安装管理、安装督办、调试、联合调试计划、安排;

(4)售后服务计划、培训计划安排;

(5)备品、备件计划与安排等内容。

项目实施方案号线 第 1 页第 1 页第 1 页第 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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