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淄博市城市绿化条例
淄博市城市绿化条例
2005年6月22日淄博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5年7月29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绿化工作,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城区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绿化,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城区内建设城市绿地以及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活动。
城市绿地是指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和道路绿地。
第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市绿化的行政主管部门。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城市绿化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绿化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城市绿化应当因地制宜,以种植树木为主,坚持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建设与养护管理并重的原则。
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城市建设维护资金中安排城市绿化建设和管理养护资金。
第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和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增加城市绿化科研投入,推广先进技术,提高绿化水平。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绿化成果和绿化设施,对损害绿化成果和绿化设施的行为有权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九条 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
鼓励单位和公民栽植纪念性林木。
第十条 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审批。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分期实施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城区公共绿地、主要道路两侧的绿地和面积超过一公顷的绿地的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已建成绿地和规划确定的绿地,划定城市绿线,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未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城市绿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线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的绿化用地面积占用地总面积的比例,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新建住宅区不低于35%,其中公共绿地人均面积居住区级不得低于1.5平方米,小区级不得低于1平方米,组团级不得低于0.5平方米;
(二)改建住宅区不低于30%,其中公共绿地人均面积居住区级不得低于1.05平方米,小区级不得低于0.7平方米,组团级不得低于0.35平方米;
(三)零星建设的住宅不低于40%;
(四)干道两侧娱乐、商业等大型单体建筑,新建的不低于25%,改建的不低于20%;
(五)医院、休(疗)养院,新建的不低于40%,改建的不低于35%;(六)学校、宾馆、饭店、机关团体办公场所和公共文化体育场所,新建的不低于35%,改建的不低于30%;(七)新建、改建化工、建材、印染、造纸等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和危险品仓库不低于35%,并在周围营造防护林带;
(八)新建主干道规划红线内不低于35%,次干道规划红线内不低于30%;(九)其他建设项目,新建的不低于35%,改建的不低于30%。
第十四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的绿化用地面积标准,审批建设用地规划。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应当有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确因建设工程用地紧张等特殊原因,绿化用地面积低于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比例10个百分点以内的,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单位应当就近异地建设与不足部分同等面积的绿地。不就近异地建设的,所缺绿地面积,由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机构代为建设,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机构应当按期保质保量完成所缺绿地面积建设。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完成。确因季节原因不能完成的,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后的下一年度4月底前完成。
第十八条 城市公园、绿化广场应当以植物造景为主,其绿化面积不得低于总面积的70%。
第十九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优化城市绿化资源,实行道路绿化与单位庭院绿化统一规划设计和建设,逐步拆除主次干道两侧的围墙,扩展绿化空间,实现绿化资源共享。 第二十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规划设计和施工,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承担城市绿化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 第二十一条 单位和居住区、居住小区现有绿地面积低于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尚有空地可以绿化的,应当绿化,不得闲置;确无空地可以绿化的,应当采用垂直绿化等方式进行绿化。
第二十二条 城市绿地建设的责任分工:
(一)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中确定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主次干道绿地,由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机构负责建设;
(二)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和综合开发项目的绿化工程,由建设单位负责建设;
(三)单位的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附属绿地,由单位负责建设。
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城市绿化管理责任分工:
(一)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道路绿地和行道树,由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机构负责;
(二)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的绿地,由投资者负责;(三)居住区、居住小区绿地,由其管理单位或者产权单位负责。 第二十四条 绿地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绿化管理制度,按照城市绿地养护规范,做好责任范围内绿地养护工作,保证园林植物生长良好及绿化设施完好。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的性质,不得破坏和改变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已建成的城市绿地。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使用城市绿地的,应当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按照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临时使用绿地时间最长不得超过2年。使用期满,应当及时退出,恢复原貌。
在同一建设工程项目或者建设用地范围内需要临时使用城市绿地的,应当一次申请。
第二十七条
禁止下列损坏城市绿化的行为:
(一)挖掘、攀折花木,采摘花果树籽,在树木上钉钉、刻划,围圈树木,利用树木搭盖,损伤树木根系;
(二)在城市绿地内擅自挖坑取土,倾倒垃圾,排放污水,堆放杂物,晾晒物品,停放车辆;
(三)在树冠下或者草坪内焚烧物品,设置煎、烤、蒸、煮等摊点,在树木根部封砌、封固地面;
(四)损伤致死树木;
(五)其他损坏园林绿化成果及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城区树木。砍伐城区树木的,应当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主要干道两侧的行道树需要砍伐的,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在同一建设工程项目或者建设用地范围内需要砍伐城区树木的,应当一次申请。
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绿地内的树木和行道树,单位管理的胸径10厘米以上的树木,需要移植的,应当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九条 经批准砍伐城区内树木的,除按照规定向树木所有者支付树木补偿费外,还应当在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机构指定的地点补栽相当于砍伐数量的树木,并保活3年。
第三十条 敷设管线、建设公用设施可能损害城市绿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会同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机构确定保护措施;造成绿化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生产、生活等管线设施产生的物质危害城市绿化的,管线所有权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进行维修,造成损失的,由管线所有权单位或者个人负责赔偿。
第三十一条 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机构应当及时组织修剪公共绿地内和道路的绿化树木,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剪。
第三十二条 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倾倒危及人身安全、房屋、管线、交通或者其他设施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先行修剪、扶正或者砍伐,但必须在48小时内报告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机构。
因生产和交通事故损坏城市绿化的,事故责任单位或者个人负责赔偿。 第三十三条 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机构应当对城市古树名木进行调查鉴定,建立档案和标志,划定保护范围,确定养护管理技术规范。
城区公共绿地内的古树名木,由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机构负责管护;风景名胜区内的古树名木,由风景名胜区管理单位负责管护;单位管界内或者居民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由单位或者居民负责管护。古树名木树干边缘外应当设置保护设施。
禁止损毁、砍伐、擅自移植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移植古树名木的,应当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按照有关规定,报本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在城市绿线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按土建工程造价3%以上10%以下处以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擅自占用城市绿地的,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貌,并按照每平方米100元以上200元以下处以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二)、(三)、(五)项规定,损坏城市绿化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违反第(四)项规定,损伤致死树木的,处以每株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擅自砍伐城区树木的,责令停止侵害,处以砍伐树木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擅自移植的,责令停止侵害,处以移植树木价值2倍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擅自修剪公共绿地内和道路绿化树木的,责令停止侵害,处以每株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因擅自修剪造成树木死亡的,处以树木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六)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造成古树名木损伤的,处以每株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擅自移植古树名木的,处以每株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砍伐古树名木的,处以每株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行政机关、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未完成代为建设的绿地面积的;
(二)截留、克扣、挪用、贪污城市绿化资金的;
(三)擅自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的;
(四)不符合审批条件给予批准的;
(五)超越职权审批的;
(六)因疏于监督管理,给城市绿化或者他人造成损失的;
(七)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行为。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第三十八条 县人民政府驻地城区的绿化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1997年5月26日淄博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淄博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篇:淄博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81513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7-06-06 【生效日期】1997-06-0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淄博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1997年5月26日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通过 1997年6月6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第一条 为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提高人民群众生产和生活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化,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城区内植树、种草、栽花、兴建各类城市绿地等绿化活动。
城市绿地包括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和道路绿地。
第三条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区的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四条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推动和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绿化水平。
第五条 第五条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城市绿化的主管部门。城市园林管理部门负责城市绿化的建设和管理,并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在委托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规划、林业、公安、土地管理、公用事业、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调做好绿化管理工作。
第六条 第六条 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均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绿化成果和绿化设施,对损害绿化成果和绿化设施的行为有权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七条 第七条 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 第八条 城市绿化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与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经批准的城市绿化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确需改变的应当按程序审批。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按批准的城市绿化规划编制分期实施计划。
第九条 第九条 城区中所有建设项目,必须按照下述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用地总面积的比例留足绿化用地:
(一)新建居住区不低于30%,其中按居住人口每人不低于2平方米的标准建设公共绿地;
(二)旧城改建居住区不低于25%,其中按居住人口每人不低于1平方米的标准建设公共绿地;
(三)新建学校、疗养院、医院、宾馆、饭店不低于35%,改建的不低于30%;
(四)产生有毒有害气体严重污染环境的工厂不低于35%,并按有关规定营造防护林带;
(五)新建城市主干道不低于30%,次干道不低于25%;
(六)其他建设项目,新建的不低于30%,改建的不低于25%;
(七)城市绿化用地苗圃、花圃、草圃等生产绿地总面积不低于建成区面积的2%-3%。
第十条 第十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用地规划时,必须有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参加会审或者会签。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经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核定的绿化用地面积的文件和绿化工程设计方案。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个别建设项目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标准,又确需进行建设的,须经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所缺绿化用地面积,在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补建,补建的全部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未经批准,或者不按规定缴纳绿化补偿费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在主体工程投入使用后的第一个春季完成绿化施工,经城市绿化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城市公园以植物造景为主,其绿化面积不得低于总面积的70%,园林建筑及小品占地面积不得超过总面积的3%。
其他绿地的绿化面积不得低于绿地总面积的80%,园林建筑及小品占地面积不得超过绿地总面积的2%。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主干道绿化带及两侧绿地和大型公共建筑的附属绿地设计方案,由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审批;其他城市绿地设计方案,由区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雕塑、园林小品等城市绿化工程的规划设计和建设施工,必须由具有城市绿化专业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任何单位不得委托无绿化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进行绿化工程的规划设计和建设施工。
外地城市绿化规划设计、施工单位,应持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营业执照,向施工地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申报验证、登记后,方可在本市城区从事城市绿化工程的规划设计和施工。
城市绿化工程竣工后,应当经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或者该工程的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建设,必须按批准的规划设计施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因特殊情况确需改变的,必须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后,报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单位和居住区现有绿地面积低于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尚有空地可以绿化的,必须绿地,不得闲置。
凡具备条件适宜垂直绿化的,应当进行垂直绿化建设。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城区绿地建设的责任分工为:
(一)城区绿化规划中设置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和主、次、干道绿化,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按市、区人民政府批准的计划组织建设;
(二)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和综合开发项目的配套绿化工程,由该项目的建设单位负责建设。新建居住区和旧房成片改建区的公共绿地建设,应当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在建设总投资中安排绿化建设费;
(三)机关、厂矿、企事业单位的附属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及单位管理的责任地段的绿地,由各单位负责建设。城市公共绿地的建设用地,应当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后,方可使用。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绿化规划,投资兴建或者助资兴建营利或者非营利性的公共绿地。
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公共绿地,享受与国家投资建设公共绿地在配套费等方面的同等待遇,园林管理部门应当给予技术指导。
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城区绿化管理责任的分工为:
(一)政府投资兴建的公共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道路绿地及行道树,由园林管理部门负责;
(二)各单位的附属绿地和分工管理的责任地段绿化,由责任单位负责;
(三)单位和个人投资兴建的各类绿地,由投资者负责;
(四)居住区绿地,由居住区管理单位或者产权单位负责。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市、区人民政府每年应当按照不低于城市维护建设资金8%的比例,安排绿化养护费用;其他绿化管理单位也应当按照城区绿化管理的责任分工,安排一定数量的绿化养护费用。
城市绿地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绿化管理制度。按照城市绿地养护规范,做好责任范围内绿地的浇水、施肥、除草、防寒、修剪、病虫防治、卫生保洁等养护工作,保证园林植物生长繁茂及绿化设施完好。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改变城市总体规划中确定的绿化用地,不得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已建成绿地。因建设确需占用的,必须经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权限审批,并向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缴纳绿化补偿费。
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必须向当地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核查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并缴纳费用。临时占用绿地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年,占用期满必须及时退出。造成绿地损失的,由占用单位负责恢复原貌或者赔偿损失。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城市公园应当加强管理,保持园容整洁、设施完好。公园内兴建游乐设施、服务网点及其它影响绿化功能的建设项目,必须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审批。公园周围不得建设有碍公园景观、污染环境的建设项目。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在城市绿地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攀折花木、滥采树籽、在树木上乱钉乱刻、拴绳、挂物;
(二)在草坪和花坛内进行文体活动、停放车辆、堆放物料、晾晒物品;
(三)在绿地内挖坑取土、倾倒垃圾、排放污水;
(四)乱设商业、服务摊点;
(五)在树冠下或者草坪内焚烧物品;
(六)其他损害园林绿化植物及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和移植城区绿化树木。因建设和树木抚育更新需砍伐和移植的,应当向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准伐证或者准移证后方可进行。
砍伐和移植树木按以下权限审批:
(一)主、次干道行道树的砍伐、移植与更新由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审查,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二)其他绿地一处一次砍伐树木五株以下、移植树木十株以下的,由区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审批,报市城市主管部门备案;一处一次砍伐六株以上十株以下、移植树木十株以上的,由区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审批;一处一次砍伐十株以上的,经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经批准砍伐城区内树木的,除按照规定向树木所有者支付树木补偿费外,还应当在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补栽相当于砍伐数量三倍的树木。
经批准移植树木的,应当移植到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移植未成活的,按前款砍伐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市政、供水、供电、通讯、供热、供气、广播、电视等单位在敷设各种管线和公用设施时,不得损坏城市绿化。因建设影响城市绿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在设计中和施工前会同园林管理部门确定保护措施。因建设施工造成绿化损失的,由建设单位负责赔偿。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园林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组织修剪公共绿地和道路的绿化树木。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修剪。
电力、通讯、供气、供热等部门新建各种管线,其高度、与树干的水平距离要符合规定要求。因树木生长影响管线使用安全的,树木养护单位应当按照兼顾树木正常生长和管线安全使用的原则,及时修剪处理。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倾倒危及房屋、管线、交通或者其他设施和人身安全的,房管、管线、交通等管理部门可先行修剪、扶正或者砍伐。但必须在48小时内报告城市绿化主管部门。
因生产和交通事故造成绿化植物及绿地设施损失的,事故责任单位或者个人负责赔偿。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园林管理部门应当对城区内的古树名木进行调查鉴定、建立档案和设立标记。
城区公共地段的古树名木,由园林管理部门负责管护;风景名胜区内的古树名木,由风景名胜区管理单位负责管护;散生于各单位的古树名木,由产权单位负责管护,园林管理部门负责技术指导。
严禁砍伐、移植古树名木。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生产、生活等管线设施产生的废水、废气危害城市绿地的,管线所有权单位应当及时进行维修,造成绿地损失的,由管线所有权单位负责赔偿。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依照有关规定收取的用于城市绿化的绿化补偿费、义务植树绿化费,应当列入城市绿化专项资金,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由财政部门监督使用。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绿化设计方案未经审批或者未按批准的设计施工的,责令停工、并限期改正;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无资质设计、施工或者未经验证登记设计、施工的,责令停工,没收非法所得,并可以对委托单位和施工单位分别处以绿化项目投资总额10%-30%的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应当绿化而未进行绿化造成地面荒废或者裸露一年以上的,责令限期完成绿化任务,可以并处每平方米100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达不到养护标准以及因管理不善造成绿化植物损伤的,追究管护责任单位的责任;损失严重的,责令改正,赔偿损失,并给予管护单位负责人和管护人行政处分;
(五)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破坏城市规划绿地自然面貌的,责令停止侵害,并可以按每平方米处以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未经审核批准擅自占用城市绿地的,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并按每平方米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临时占用绿地未办理手续的,或者未按批准的地点、面积、时间使用绿地的,负责赔偿损失,并按每日每平方米处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七)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并可以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八)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擅自砍伐城市绿化树木的,责令停止侵害,并按砍伐株数的五倍补植树木,或者按树木补偿费的三倍处以罚款;
(九)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擅自修剪树木的,责令停止侵害;因修剪造成树木生长严重衰退或者死亡的,按树木补偿费的三倍处以罚款;
(十)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造成古树名木损伤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古树名木死亡的,按树木补偿费的十倍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擅自挪用城市绿化专项资金的,限期退回,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 拒绝、阻碍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做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绿化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视其情节轻重,由上级主管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第三十九条 各县人民政府驻地城区的绿化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三篇:城市绿化
尽量符合本合同所体现的原则和精神。
14.3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因中国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致使本合同的部分条款相冲突、无效或失去强制执行效力时,甲乙双方应尽快修改本合同中相冲突或无效或失去可强制行效力的条款。
15.主导语言与计量单位
15.1合同书写应用中文。甲乙双方所以的来往信函,以及合同有关的文件均应以中文书写。
15.2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均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6.通知
16.1甲乙双方发出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或回复,应以专人传递、特快专递或传真的方式发出。如果以专人传递、特快专递发送,以送达至对方的住所或通讯联络地视为送达;如果以传真方式发送,发件人在收到传真报告后视为送达。
16.2上述发出通知、回复的费用由发出方承担。
17.合同修改
17.1对于本合同的未尽事宜,需进行修改、补充或完善的,甲乙双方必须就所修改的内容签订书面的合同修改书,作为本合同的不错协议。补充协议的签署及生效方式与本合同的签署及生效方式相同。
17.2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8.合同生效
18.1除非合同中另有说明,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且加盖公章,并在甲方收到乙方的履约保证金后,即开始生效。
18.2本合同中的附件或虽没有作为附件但应属于合同组成部分的相关有效文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8.3本合同期满后,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于用户签订的合同,在其约定的合同期限内继续有效。
18.4乙方在合同及相关文件的签订、履行、通知等事项中的书面文件中的单位盖章、印章等处均仅指与当事人名称全称相一致的标准公章,不得使用其他形式如带有“专用章”等字样的印章。否则可以被甲方视为无效。
18.5本合同一式陆份,甲乙双方各执叁份,每份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第四篇:上半年城市绿化工作总结
上半年城市绿化
上半年城市绿化
一、上半年小结
(一)扎实有效地开展了先进性教育活动
根据市委的统一安排部署,从2月3日起至6月30日,我局在机关全体党员中开展了以学习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主要内容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在市委先进性教育活动领导小组的正确领导下,在市委督导组的悉心指导下,我局按照先进性教育活动的目标要求、基本原则和方法步骤,坚持标准,严格程序,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统筹兼顾,圆满完成了“学习动员”、“分析评议”、“整改提高”三个阶段的各项任务,取得了明显成效,达到了“提高党员素质,加强基层组织,服务人民群众,促进各项”的目的。
(二)绿化势头良好
2005年我市计划全年新增绿化覆盖率一个百分点,计划新增绿地率一个百分点,计划新增人均公共绿地0.5平方米。截至6月底,我市建城区实际新增绿化覆盖率0.48个百分点,新增绿地率0.45个百分点,新增人均公共绿地0.29平方米。分别完成全年计划的48%、45%和58%。完成单位附属绿地26公顷,居住区绿地16.06公顷,集中义务植树37.55万株,垂直绿化4.84万延长米。
今年,我市计划完成道路新工程35条,实际完成30条;计划完成绿地新工程22块,实际完成14块;计划充实改造道路4条(不包括三条路重点改造工程),实际完成3条;计划完成充实改造绿地1块,实际完成1块;计划充实改造游园1个,实际完成1个;计划道路补栽66条、4672株,实际完成82条、4925株。局属四个苗圃完成育苗面积150.3亩。《xx市古树名木保护方案》已上报市政府待批。唐槐公园顺利完成北园的改造建设工程,并于五一前对游人开放。在改造建设过程中,利用仿生学造景技术完成北园1#古唐槐的修复、加固,取得好的景观效果。
(三)重点工程进展顺利
1.上报了修改充实后的晋阳湖公园总体规划方案,调整了晋阳湖公园开发建设领导组,起草了市场化开发晋阳湖方案,摸清了晋阳湖周边开发需占用土地及搬迁人数,并已向市政府提出建议。同时,详细规划正在进行中。
2.完成了玉门河公园《可研报告》及总体规划设计,并报请市计委立项。规划范围内的公园面积、预留用地地面附属物已基本核实,征地及青苗补偿费已上报市政府待批,目前玉门河建设前期准备已基本就绪。
3.南寨公园建设立项计划已经下达,公园道路系统、供电广播系统、供水系统及北大门建设进行了公开招标,并于6月28日开工建设。
4.迎宾路、迎泽大街、长风大街、站前广场绿化提质工程已基本完工。共栽植大乔木7453株,花灌木及整形球类40778株,绿篱及色块植物128万株,各类花卉18万株,摆放花钵160组,花车24个,播种草坪7541平方米,绿化景观初步显现。
(四)创建文明城市取得实效
今年是我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之年,为使我市进入文明城市行列,按照市委、市政府安排,全局上下做了大量认真细致的,为我市的创建活动增了光、添了彩,得到了领导和上级部门的肯定。
迎泽公园发挥窗口作用,在北门电子屏滚动播出创建文明的标语,在园内制作公益广告,悬挂大幅宣传标语。城西水系管理处充分发挥水系的社会功能,按照市领导指示精神,在饮马河公园湖心岛为山西省晋剧戏迷协会搭建舞台,启动了城西水系文化长廊。龙潭公园养管保洁有了明显提高,干部职工加班加点治理水草,确保了水面的整洁优美。局房产物业中心对局属临街建筑外墙进行了粉饰,美化了环境。儿童公园活跃公园气氛,举办群众喜闻乐见的活动,充分发挥了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的作用,在五一期间,组织了三场文艺演出。“六一”在文瀛湖大舞台举办了全市少年儿童时装秀表演,组织了长江少儿艺校专场演出。在创建期间,举办了晋剧清唱、大合唱、舞蹈表演。为庆祝建党84周年,举办了“颂歌献给党”大型文艺演出,提升了公园形象。滨河公园注重职工的思想,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在大力宣传教育的同时,完成了迎泽桥西菜市场、美特好大草坪700平米园路的铺装,粉刷了树木,改造了绿篱,补播了草坪,改造了路心池,使滨河东西路的绿化景观有了明显改观。五一广场管理处两次召开专题会议落实创建,做到责任到人,服务周到。盆景中心利用黑板报的形式向游人宣传文明城市的内容,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五)园艺水平进一步提升
“星级公园”评比活动的开展,对各公园完善基础设施,强化业务管理,提高公园品位起到了积极促进作用。
迎泽公园为提高公园景观,重点对大草坪南部地区、少年宫地区、七孔桥三角地、南湖地区重新规划,调整植物配置。街心公园各园在原有植物的基础上,适当增加了常绿树,加大南
方花卉的摆放力度,在实际养护中,在“早、全、细、新”上下大功夫,逐步营造了一个四季常青,花香四溢的公园环境。动物园加大园内绿化及园艺景观建设,全面完成动物园绿化,实现了“黄土不露天”,提高全园绿化环境质量和园艺景观效果。盆景中心更新草坪品种,增设喷灌设施,继续完善游园后院道路、广场,强化环境建设,提高游园档次。碑林公园完善绿化覆盖及植物配置;改造不适合地被生长的荫蔽地块,新建文化休憩区及耐荫花卉的小品景点;改造老化病害植物,增添水景;并铺设喷灌系统。五一广场在原有鲜花景点基础上,增加南北广场上鲜花景点的数量,弥补绿地面积的不足。
另外,xx动物园还强化对动物的疾病预防,降低动物发病率,提高繁殖率,上半年共繁殖食草类动物19只,猛兽类动物1只,鸟禽类产卵390枚。现有动物已达到161种,2381只。春节期间组织了“民间艺术表演”,填补了我市在春节无室外娱乐活动的空白,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五一”引进各种动物表演,增加了参观内容,丰富了游园环境。
(六)园林职能得到强化
1.绿化审批严格有序
政务大厅园林窗口严格按照《xx市城市绿化条例》的要求,规范程序,严格执法,上半年受理了11个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了配套绿化工程建设资金近百万元,收办件效率明显提高,树立了园林职工的良好形象。经过努力,落实了绿化“一票制”,配套绿化资金6月1日正式进入政务大厅收缴。
2.立法执法加大力度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法治绿,结合我市实际,组织制定了《xx市绿线管理办法》,从5与1日起贯彻执行,使我市园林绿化法规适步完善。为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将原二级审批厅的三个执法小队扩大为六个小队,加大了检查力度。执法队伍确定后,购置了必要设备,实现了办案快速反应。及时组织执法人员业务培训,规范程序和行为,提高了依法行政和文明执法的能力。上半年组织专业监察人员共查处案件80余起,有效遏制了毁绿占地行为的发生,推动了依法治绿顺利开展。上半年共完成催缴配套绿化工程建设资金1032万元。
(七)其他成绩明显
一是火车站站前广场改建效果明显。二是儿童公园图书馆的拆除和“万字楼”的维修如期进行。三是完成了29条示范街的整治,整治面积18.1万平方米。四是参加沈阳“2006年世界园艺博览会”准备已就绪,施工队伍已进驻工地。五是关心职工健康,认真落实老干部的两个待遇,为机关全体人员和离退休人员进行了体检。六是劳动服务公司着手公司改制,起草了《xx市园林局劳动服务公司改制实施方案》和《职工安置实施方案》。七是园林植保站贯彻“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方针,重点搞好36条主要街道的病虫害防治,建立了小型实验室和植保网络。八是园林质监站认真履行职责,对“三条路”九个标段的招标工程进行了全方位的工程质量监督,分三个质监组分别对六城区的道路绿化工程和街道绿地新工程进行了质量监督,受理了28个社会绿化工程,工程造价2800余万元。
二、存在的问题
上半年,虽然我们的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影响全年各项目标任务完成的问题依然存在。一是公共绿地建设进度缓慢,今年签订的目标责任书中,需要在市中心建成2000平米以上的游园四个,目前仅有一个游园基本建成,其他均未动工;二是新栽植的绿篱植物成活率低,养护能力不能适应气候变化,影响了景观效果;三是企业改制进展缓慢,深层次矛盾和问题还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这些问题我们在下半年的中必须认真加以解决。
三、下半年安排
下半年,我们的要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年初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采取措施,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年底给市委、市政府交一个满意的答卷。
(一)主要任务
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抓好全局第二批保持共产党员先进行教育活动,确保三大指标圆满完成,具体抓好以下8项。
1.高标准、高质量完成南寨公园、玉门河公园建设任务。
2.进一步完善xx市城市古树名木的建档、保护,全力推进城市树木、绿地的认建、认养。
3.组织开展“绿色社区”、“园林城区”的创建,组织对城市社会绿化的检查验收。强化城市绿化工程的质监,确保城市绿化工程的质量。
4.引深绿化养管体制改革以及内部养管体制改革;开展对城市道路绿化养管的检查评比活动。
5.认真执行“一票制”,加大绿化配套金的收缴力度。
6.按期完成沈阳“世博会”的建设工程,争取取得好的奖项和成果。
7.搞好市内河渠覆盖绿化试点。做好省级园林城市创建正式评审。
8.贯彻《xx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实施绿地管理证制度。
(二)采取措施
1.加大协调力度,推动各项顺利开展
分管领导和有关处室要加强对重点工程的督导,狠抓公共绿地的建设,加快进度,力争全面完成各级目标责任书所下达的公共绿地指标。花木公司作为迎宾路绿化改造工程的业主,要加大与北营办事处、黄陵办事处、当地村民的协调,确保工程在7月20日前竣工。玉门河公园建设由于涉及到农民土地补偿费问题,需加大协调力度,确保玉门河公园建设如期完工。南寨苗圃要协调好与周边村民的关系,确保工程顺利进行。审批部门要加强与市规划部门在涉及城市绿线的建设项目中的沟通协调,推动“绿色图章”制度的早日实施。
2、健全法规制度,强化依法行政职能作用
加大管理检查力度,做好《xx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贯彻落实,成立机构,明确职责,购置设备,拨付经费,从严要求,认真执法。质监部门对绿化工程要认真履行职责,采取有效措施,要严把苗木、工程质量关,从严质监,严格管理。加大立法力度,力争年底出台《xx市公园条例》,使公园管理做到有法可依。推行“绿色图章制度”,将绿色图章一票否决管理作为建设单位办理规划手续的前置审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绿线不明确,绿化方案不明确,绿化比例不足的一律不予审批。未经园林部门审核加盖“绿色图章”的一律不准开工。认真实行“一票制”将绿化配套金收取的效果再有一个新的突破,加大对2003年前未足额缴纳的配套绿化建设资金的催缴。加强园林部门与执法部门的联动配合,在处理非法占绿毁绿问题上做到权责明确、责任到人、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3.深入推进改革,进一步提高园林养管水平
坚持建管并重的原则,按城市道路绿化养管标准按作业量重新核定养护经费,建立养护经费良性增长机制,进一步强化道路绿化的养管力度。认真贯彻《xx市道路绿化管养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精神,促进变以费养人为以费养事。加大对市区直属专业绿化队伍的内部考核力度,实行定人、定量、定岗、定级、定费工效挂钩的考核办法。从2005年开始,市园林局将与市建委、市财政等部门在全市开展养护检查评比活动,逐月通报检查结果,年底进行评比奖罚。加强对新绿化工程的管养,今后凡是绿化新工程养护期不得少于两年,各类栽植植物成活率必须达到优良工程标准。
4、积极稳妥推进,加快城市社会绿化步伐
发挥社会资金的功能,动员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城市绿化。单位、社区要严格按“国家园林城市”的标准实施绿化,做到比例不减、标准不降。大力开展园林化单位创建活动,培养和造就一大批园林化单位、园林化社区,积极倡导见缝插绿、垂直挂绿,努力增加单位、社区的绿量。加强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监管,加强和规范绿化配套金的收取和管理,做到专款专用。建立社会绿化档案库,定期组织对社会单位绿化进行复查,防止侵占绿地、绿线的现象发生。运用市场手段继续开展认建认养。要切实强化“门前三包”,各城区要重点抓好门前行道树的“三包”,试行门前行道树“三包”抵押金制度,真正将“三包”责任落在实处。
5.提升管理水平,开展好星级公园评比活动
下半年xx市星级公园的评选到了具体的实施阶段,初定于9月中旬由市建管委牵头,有关专家参加,在全市范围内进行这项,评选结果要在各大媒体公布。通过此项活动,进一步提高各公园的管理水平和公园品位,创精品园林。迎泽公园今年十月前完成南湖游乐园的建设并开放。xx动物园要强化对动物的科学饲养,扩大种群,引进新品种,全面完成服务区工程建设和部分馆舍建设,丰富表演内容,创新管理机制,树立行业形象,打造山西旅游品牌。龙潭公园发挥新建公园优势,挖掘景区历史内涵,打造具有文化背景的生态公园。儿童公园完成“万字楼”的维修彩画及景区下沉式绿化广场建设,提高绿化档次,突出公园特色。搞好国庆节摆花,举办第6届盆景展,提高盆景艺术水平。
6.加强党建,为园林事业提供组织保障
深入学习、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和市委八届九次全会精神,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继续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按期完成园林路改造工程、房产证办理等保先教育整改。按照中央、省市部署,集中精力搞好第二批共产党员保持先进性教育活动,提高党员素质,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向心力和战斗力;开展“创先争优”活动,提高“三会一课”质量,加强基层党的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按照党章规定,做好入党积极分子的发展、培训和教育;以提高职工道德素质为核心,以创建社会主义
第五篇:演讲稿—城市绿化
航空国际·未来城人文绿化景观
城市绿化是城市建设的组成部分,也是反映城市人文气息的重要载体。当前在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同时,人文绿化越来越成为建筑群体取得综合竞争力的重要因素。
西安阎良国家航空高技术产业基地是全国唯一一个以航空产业为特色的国家级经济开发区,也是亚州地区最大的“航空城”。而航空国际未来城也是即阎良区有史以来最大的集五星级酒店、5A写字楼、高档公寓、风情商业街的综合体建筑群。
航空国际·未来城的景观设计采用丰富的曲线和充满动感的笔法,营造出公园化的环境与航空科技走廊的绿化景观交相呼应,勾勒出一副完美的以航空为主题公园的画卷。
在绿化营造活动中,充分从人类的心理精神感受需求出发,利用“心理—精神”的引导,综合采用各种环境营造艺术手法,创造出令人赏心悦目的人居环境,满足了现代人对建筑环境美的追求和享受。航空国际·未来城的酒店及办公沿创新西路一侧展开,与交通形成良好联系,六栋公寓位于航空科技走廊一侧,南北方向依次排列,景观像手指交叉般沿楼间引入内部每一个角落,建筑与环境最大程度融合在一起。
裙房四层屋面背负着立体景观构成的重要作用,六栋公寓主入口位于此层,屋面立体绿化和大面积屋顶花园为以此为家或在此工作的人群提供了主要的生活休闲空间,不同裙房屋面通过架空的通道连接
在一起,形成流动的室外景观,并与航空科技走廊及不同的商业庭院组成了多层次的立体景观及视线联系,营造出适合人居的建筑环境。
总之,航空国际·未来城是在本着以人文绿化为设计理念的前提下进行整体布局,这是绿色建筑最根本的出发点和归结点。“诗意安居”是作为人类生存的一种理想化的审美境界,这就是我们所要追寻和达到的最高境界。
2013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