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广州高层次人才培养资助实施办法-广州留学人员服务中心
广州市高层次人才培养资助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鼓励和支持高层次人才开展学术研修活动,增进其与国内外同行专家的学习交流,根据《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吸引培养高层次人才的意见》(穗字〔2010〕11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层次人才是指持有《广州市高层次人才证书(A证)》并按相关规定处于管理期内的广州市杰出专家(以下简称杰出专家)、广州市优秀专家(以下简称优秀专家)和广州市青年后备人才(以下简称青年后备人才)。
第三条
坚持分级分类、有所侧重的原则,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重点为高层次人才参加尖端学术研修、合作交流、发表论文、出版著作等学术活动提供经费资助,加大培养力度,不断提升其科研水平和学术影响力,促进人才向更高层次发展。
第四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高层次人才培养资助工作的组织实施。本办法所涉培养资助经费和相关评审经费在市高层次人才专项扶持资金(以下简称专项扶持资金)中列支。
第五条
高层次人才培养资助分为A类(举办学术会议)、B类(参加学术会议)、C类(短期进修)和D类(发表论文和
2高层次人才在管理期内发表学术论文的,由市财政按当年度发表论文所在期刊的SCI影响因子高低进行资助。高层次人才在管理期内出版学术著作的,由市财政给予一定比例资助。管理期内对每位高层次人才发表论文和出版著作的资助累计最高不超过6万元。
第十条
高层次人才按照申请程序每年8月15日前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下一年度资助计划申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于当年12月15日前下达同意资助的计划。
申请A类资助(举办学术会议)的,必须事前申报。申请B类(参加学术会议)、C类(短期进修)资助的,原则上应事前申报;对确因时间紧迫不能事前申报的,也可于相关学术研修活动结束后的当年提出资助申请。申请D类资助(发表论文和出版著作)的,可于事前或事后申报。经评审未列入年度资助计划,由高层次人才自行出资,不再重复受理资助申请。
原则上,高层次人才在管理期内每两年内可申请一次A类资助,在同一年内可申请一次B类资助或C类资助,申请D类资助次数不限。管理期内对每位杰出专家、优秀专家的B、C、D类资助累计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每位青年后备人才的B、C、D类资助累计最高不超过15万元。
(一)申请程序
1、提交年度资助计划:高层次人才拟订下一年度资助计划,填写《广州市高层次人才培养资助经费申请表》,经单位核实后送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并签署推荐意见,行政主管部门于当年8月15日前上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2、审核申请材料: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资助计划及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于材料齐全、符合资格条件的予以受理,并通过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网站公布申请人基本情况和所在单位名称、申请资助项目名称。不予受理的,则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专家评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组成学科(专业)评审组、评审委员会。学科(专业)评审组对申请人的资助计划及申请材料进行初评,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对初评结果进行评审,提出评审结果。
4、获准资助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评审结果通过所在单位向申请人发出批准资助通知,明确资助额度。所在单位在接到通知后,根据批准资助额度按不低于1:1的比例进行匹配。
(二)申请材料
1、广州市高层次人才年度培养资助计划;
2、广州市高层次人才培养资助项目申请表;
3、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一条
办理培养资助核销手续的截止时间为每年10月15日。对列入年度资助计划的A、B、C类资助申请,申请人在相关学术研修活动结束后,应及时撰写学术活动总结报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高层次人才提交的活动总结报告、批准
第二篇:苏州市高层次人才培养资助实施办法
苏州市高层次人才培养资助实施办法(试行)
苏办发〔2007〕88号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进一步加大高层次人才培养力度,促进人才向更高层次发展,促进高层次人才效能充分发挥,打造一支引领苏州社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高层次人才队伍,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创新创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苏发﹝2006﹞36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资助对象
1、承担或参与与我市重点产业发展关联度较大的国家、省级科研项目研发团队中的骨干人才。
2、具有国际先进、国内领先的技术、知识产权、项目,在苏实施创业创新的高层次人才。
3、其他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急需的高层次人才。
第二条资助内容
1、参加由国内外著名高校或培训机构举办的与本人研发项目、工作岗位相关专业的短期培训或进修。
2、参加国内外本专业(行业)较高级别的,并有成果展示、论文发布的学术交流等活动。
3、举办我市重点建设项目、重点产业研发项目相关的学术交流、项目研讨或技术攻关等活动。
4、获取专业资料、行业信息等活动。
第三条资助原则
高层次人才培养资助按照“政府引导,突出重点,公平择优”的原则实施。培养经费由政府、企业、个人共同承担,政府资助将重点向我市重点产业、重点领域倾斜,向紧缺高层次人才倾斜,向有发展潜质的年轻优秀人才倾斜。
第四条资助标准
1、参加短期培训或进修。按培训费的20—5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市政府组织的重点高层次人才专项培训资助标准根据实际情况经专家评议后另行确定。
2、参加学术交流等活动。资助其差旅费、成果展示场地租赁费、材料印刷费等费用,最高不超过10万元。
3、举办学术交流等活动。按政府、企业、个人三方共同承担的原则,给予总额30%的资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4、获取专业资料、行业信息等活动。依托我市科技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对符合条件的资助对象按给予定额资助。
第五条资助程序
1、资助申报及认定
参加培训、进修、学术交流等活动的,采取集中申报。资助对象在每年12月份将本已参加的活动和下一拟参加的活动,分类填报《高层次人才培养资助申请表》,并附有关证明材料,一式二份上报苏州市紧缺人才开发工作办公室(下称“紧缺办”)。
举办学术交流等活动的,须事先申报,在每年12月份将下一拟举办的学术交流活动的方案、《高层次人才培养资助申请表》一式二份报市紧缺办。
由市紧缺办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及相关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
审,确定资助的人选、形式和金额,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称“人才办”)批准后实施。
第二条第四类资助由市人才办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资助范围、人选及资助标准。
2、经费拨付
对第二条第一、二类的资助,资助经费在每年的三月份下拨给资助项目已结束的资助对象。
对第二条第三类内容的资助,待活动结束,完成项目总结后一个月内下拨资助经费。
资助对象在上述规定时间内,填报《高层次人才培养资助项目总结》,并附相关材料,报市紧缺办,经评审后下拨资助经费。
对第二条第四类内容的资助,由市紧缺办统一办理上网卡,资助对象可持卡到指定地点上网查询需要的专业资料和行业信息。超出定额部分由本人自理。
第六条其他事项
1、资助经费从市人才开发资金列支,并按《苏州市人才开发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执行,经费做到专款专用,年终对资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2、受资助人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若有欺诈行为,一经查实,即取消享受资助资格,追缴已资助的经费,并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3、引进的紧缺高层次人才在引进资助期内(五年),不再重复享受上述资助。
4、除第二条第四类资助外,同一资助对象可多项申报,但原则上每人每年受资助项目不超过一项。
5、未正常完成培训或进修,或举办的学术交流活动未按计划执
行或因当事人未认真实施,没达到应有效果的,市紧缺办可中止资助直至追究当事人责任。
6、享受培训资助经费累计超过5万元的,须签订至少3年以上的服务协议,服务期未满调离苏州的,按比例退还资助经费。
7、各县级市、区,各部门可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资助办法。
8、本办法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具体事项由苏州市紧缺办负责解释。
第三篇:出国留学人员在杭创业资助实施办法
关于印发《杭州市出国留学人员在杭创业资助实施办法》的通知(杭人专〔2007〕236号)
作者: 来源: 发布日期:2009-07-09 阅读83次
杭人专〔2007〕236号、杭财教〔2007〕388号、杭科合〔2007〕124号
各区、县(市)人事局、财政局、科技局,市各有关单位:
《杭州市出国留学人员在杭创业资助实施办法》已通过市政府法律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人事局
杭州市财政局 杭州市科技局
二〇〇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杭州市出国留学人员在杭创业资助实施办法
为了进一步鼓励出国留学人员来杭创业,积极推进人才强市战略的实施,根据《关于进一步鼓励出国留学人员来杭创业的若干意见》(杭政〔2001〕17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资助资金来源及用途
市财政每年从市人才开发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数额的留学人员在杭创业资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资助资金”),用于资助获得国家承认的国外硕士以上(含硕士)学位并随带高新技术成果、项目来杭实施转化或从事高新技术项目研究开发的留学人员,以及开展资助项目评审的有关费用。市属单位的资助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区属单位的资助资金由市、区财政各承担50%。
二、资助条件
申请资助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人能独立主持研究开发工作,是所从事研究开发、实施转化的项目、成果的主要参与者;
2、申请人所在单位必须具备法人资格,是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和服务、转化的企事业单位,并在杭州市国税局、地税局登记、纳税;
3、申报项目应具备较好的产业化前景和先进的技术水平;
4、申报项目实际完成投资额占计划总投资额的50%以上;
5、单体项目实际总投资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30万元人民币)。
三、资助标准
1、重点项目资助,15万元-20万元。重点项目是指申请人从事国家、部委(省、市)重点攻关项目和国内急需并具有广泛应用前景的新技术研究开发等项目。
2、优秀项目资助,10万元-15万元。优秀项目是指申请人从事的项目在本行业中居先进水平,或在某一学科领域具有领先水平的研究开发项目。
3、启动项目资助,6万元-8万元。启动项目是指申请人从事的项目具有先进性,处于开发研制阶段,产业化前景较好,或研究课题学术思想新颖,具有重要科学价值或较好应用开发前景。
四、申报程序及管理
(一)申请人可在每年3月或9月通过所在单位向同级政府人事部门申报并递交下列申请材料(一式五份),经同级人事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后上报市人事局(市属单位通过主管单位人事部门直接向市人事局申报):
1、《出国留学人员在杭创业资助资金申请表》;
2、《杭州市留学回国人员工作证》的复印件;
3、申请人所在单位为企业的,提供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公司章程、上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报告(新成立的企业提交当年的财务报告)等的复印件;申请人所在单位为事业单位的,提供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
4、申报项目的实施情况(包括可行性报告、项目投资预算报告、项目已完成投资额的财务清单及有关凭证复印件等)。
(二)市人事局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的技术水平进行评价,并会同市财政局、市科技局根据专家组的评价结论以及申请人的资格、申报项目和成果实施情况等,综合研究决定受资助项目的资助标准。
(三)凡获得国家、省有关部门资助经费的留学人员,由市、区按不低于1:1的比例同时予以配套资助,其中留学人员所在单位是区属单位的,其配套资助经费由市、区财政各承担50%。
对获得市、区资助资金在前、国家和省资助资金在后的项目,市、区资助资金视作配套资金,若低于国家、省规定的配套资助额的部分,由市、区予以补足。
申请人原则上一人只能申报一个项目,以后再有新的项目或同时有多个项目,可以按规定申报其他种类的项目资(补)助。
(四)获项目资助的留学人员,须在每年年终向市人事局报告资助项目的进展和经费使用情况;资助项目完成后三个月,须向市人事局报送项目工作总结、科研成果登记和经注册会计师出具的项目审计意见书。市人事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抽样检查,对绩效进行考核评定。
五、资金审批、拨付及财务处理
1、项目通过评审后,由市人事局会同市财政局、市科技局下达核准通知。
2、项目承担单位接到通知后,携统一收款收据到市人事局办理项目确认手续,市人事局审核汇总后到市财政局办理拨款手续;区财政安排的配套资金应在市级资助资金下达后一个月内拨付给单位。
3、项目承担的企业收到的资助资金在“专项应付款”科目单独核算与反映,以后视企业的具体情况再行结算和处理。其中,属形成固定资产价值部分,转作“资本公积——国家独享资本公积金”,属核销部分冲销“专项应付款”。
项目承担的事业单位收到的资助资金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拨入专款”;实际发生支出时,借记“拨出专款”、“专款支出”,贷记“银行存款”,其中形成固定资产的,同时借记“固定资产”,贷记“固定基金”;年终结账时,对已完工的项目,借记“拨入专款”,贷记“拨出专款”、“专款支出”。
六、其他
1、市人事局、财政局、科技局应依据本办法对资助资金的使用成效进行跟踪管理和监督。
2、资助资金专项用于留学人员高新技术项目、成果的研发和实施,必须专款专用,并由申请人所在单位进行管理和核算。
3、受资助者不能正常开展研发工作或经费使用不当,并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将视情况分别给予收回资助经费,或三年内不允许申报新资助项目等处理:
1)擅自变更资助项目的内容; 2)挪用资助项目经费。
4、对财政配套资金不落实的区,将予以通报并取消下一批推荐资格直至项目配套资助到位为止。
七、附则
1、本办法由杭州市人事局、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原《关于印发〈杭州市出国留学人员在杭创业资助实施办法〉的通知》(杭人专〔2003〕361号、杭财企〔2003〕830号、杭科合〔2003〕139号)同时废止。
第四篇:北京优秀人才培养资助实施办法
附件:
北京市优秀人才培养资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青年英才开发计划实施方案》(中组发〔2011〕24号)和《首都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京发〔2010〕11号),加强首都人才的战略性开发和储备,推进人才工作科学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旨在通过项目资助的形式,支持一批具有较好专业基础和较大发展潜力的优秀青年人才成长,支持各区县、各部门和各类用人单位创新人才培养机制、完善人才工作体系,促进首都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
第三条
本办法资助项目分为青年骨干个人项目、青年拔尖个人项目、青年拔尖团队项目和人才工作集体项目等四类。资助工作每年开展一次,每次资助青年骨干个人300名左右,青年拔尖个人50名左右,青年拔尖团队5个左右,人才工作集体项目20个左右。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青年骨干和青年拔尖个人项目申报人须具有中国国籍,热爱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且全职在京工作,申报当年1月1日未满35周岁。其中:
青年骨干个人项目申报条件:
(一)申报人须具备本科及以上学历,具有一定工作经历。技能人才不受学历限制,但须具有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
(二)申报人须具有较好专业基础和较大发展潜力。
(三)申报人未获得过省部级及以上各类项目资助,且未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过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
(四)对基层一线企事业单位、远郊区县的申报人员给予适当倾斜;对申报内容涉及城乡合作、央地合作和京津冀合作的项目给予适当倾斜。
青年拔尖个人项目申报条件:
(一)申报人须取得博士学位,具有广阔的学术视野和创新思维,突出的专业基础和发展潜力。艺术创作和创业实践人才可适当放宽学位限制。
(二)中央在京单位申报人员所申报项目应与北京市重点发展行业或科技发展重点领域密切相关,或其专业成果可在京津冀地区转化应用。
第五条
青年拔尖团队项目申报条件:
(一)团队研究选题着眼于解决首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
(二)团队具有较好的基础,成员稳定、结构合理,团队成员不少于5人,平均年龄不超过35周岁。
(三)团队带头人年龄不超过40岁,至少1名核心成员应符合青年拔尖个人项目条件。带头人需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与合作创新精神,有主持完成省部级及以上项目或重点课题的经历。
第六条
人才工作集体项目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为北京地区独立法人单位。
(二)申报资助项目方向应符合首都城市发展战略定位。
(三)申报资助项目能突出本单位人才工作的重点,具有较高的创新性和示范性。
(四)各单位每只能申报一个集体项目,已获得资助且未结题的单位不得申报新项目。
第三章 评选程序
第七条
北京市优秀人才培养资助项目的申报评选工作由市委组织部具体牵头负责。申报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正、择优、适用”的原则,严格执行有关工作规定和纪律。
第八条
青年骨干个人项目、青年拔尖个人项目和青年拔尖团队项目评选程序:
(一)申请。由个人或团队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逐级报至归口推荐单位。
(二)归口推荐。归口推荐单位对所属单位推荐的人员和团队进行汇总筛选,经初审后确定推荐名单并报市委组织部。
(三)评审。根据申请资助人员、团队所处领域和项目类别,市委组织部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进行分组评审,确定拟资助名单及资助金额的建议方案。
(四)公示审定。在拟资助人员、团队所在单位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所在单位对公示期内的反映意见进行核查。公示结束后将评审结果、公示反映问题的核查情况和处理意见,报市委组织部审定,确定资助方案。
第九条
人才工作集体项目的评选程序:
(一)申报推荐。申报单位根据推进人才工作的需要,研究确定申请资助项目方案,经归口推荐单位审核后,将有关申报材料报市委组织部。
(二)审议。市委组织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议,确定集体项目资助方案。
第四章 支持措施
第十条
北京市优秀人才培养资助项目周期一般为1-3年。对实施效果特别突出的个人和单位,可再支持1个周期。
第十一条 资助周期内,为青年骨干个人提供不超过10万元资助经费,为青年拔尖个人提供20—80万元资助经费,为青年拔尖团队提供200—300万元资助经费,为人才工作集体项目受资助单位提供10—50万元资助经费。
第十二条
对青年拔尖个人和青年拔尖团队进行重点关注,跟踪培养。
(一)各归口推荐单位和所在单位要做好青年拔尖个人和团队的培养工作。
1.为青年拔尖个人和青年拔尖团队制定个性化的发展规划和跟踪培养计划。
2.建立联合导师制度。根据需要为青年拔尖个人和青年拔尖团队组建导师组,对其进行专业指导。
3.支持其参与或承担北京市重大科研项目、重大建设项目、重点学科和重点科研基地建设项目、国际交流项目。
4.根据需要选送青年拔尖个人和青年拔尖团队核心成员到知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创业园区的企业开展研修和交流合作。
5.支持青年拔尖个人和青年拔尖团队核心成员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和技术交流活动,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原则上每年至少为其提供1次境外学术交流和学习机会。
6.支持青年拔尖个人和青年拔尖团队科研成果在京津冀地区转化应用,推荐具有较好应用前景的优秀成果申请政府部门的科技资金和产业发展扶持资金。
7.为青年拔尖个人和青年拔尖团队提供其他必要的支持。
(二)鼓励和支持青年拔尖团队吸引海内外优秀青年人才。支持团队所在单位申报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企业博士后工作站(青年英才实践基地)、院士工作站等平台和载体。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三条
市委组织部负责编制资助经费预算;市财政局负责资助经费的统筹、拨付和监管。受资助人所在单位具体负责资助经费的使用管理,并接受人大监督以及审计、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资助经费应按照《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等政策执行,不可用于与本资助项目无关的支出。
青年骨干个人、青年拔尖个人和青年拔尖团队资助经费可用于开展自主选题研究、组建科研团队、聘请学术导师、出版学术专著、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和培训、举办国际国内展演、进行学术访问、合作研究和人才引进等。资助经费按照培养计划分拨付。作为入选青年拔尖团队项目的负责人或核心成员,若同时入选青年拔尖个人项目,只享受团队项目的资助经费。
集体项目资助经费可用于各单位开展人才队伍培养工程、特色人才工作、人才工作体制机制创新研究与实践等。不得用于人才奖励、购置固定资产、购买仪器设备及办公用品等。
第十五条
受资助人所在单位和集体项目受资助单位须有必要的匹配资金。资助经费应当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资助经费结余资金按照北京市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资助经费支出项目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考核管理
第十六条
受资助人和集体项目受资助单位的考核由市委组织部会同归口推荐单位负责。
第十七条
受资助人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人才工作部门负责对受资助人及项目进行日常考核管理。项目结题须经归口推荐单位党委(党组)批准,并将结题报告和有关成果材料报市委组织部备案。
第十八条
培养周期内,市委组织部会同归口推荐单位组织相关领域专家适时对资助项目进行检查评估,侧重考察项目进展情况,并对项目实施给予专业指导。
第十九条
培养周期结束前,市委组织部会同归口推荐单位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对受资助对象进行终期评估。对青年骨干个人和青年拔尖个人侧重考察其科研诚信、创新成果和持续创新能力。对青年拔尖团队侧重考察团队带头人领衔作用、团队建设和管理成果、团队业绩贡献等。对集体项目侧重考察项目执行情况和效果。终期考核结果将作为是否进行第二个周期资助支持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条 受资助人所在单位和归口推荐单位党委(党组)人才工作部门要建立受资助人数据库、培养档案和信用档案。对实施效果显著的人员,应制定跟踪培养计划,做好资助项目完成后的培养工作。
第二十一条
受资助个人和团队核心成员发生变动不能继续完成培养计划,或出现所在单位职能变化,或因特殊原因而不能执行原计划时,应以书面形式上报各归口推荐单位,由归口推荐单位报市委组织部批准调整。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学术道德和职业操守产生恶劣影响,以及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将取消相关待遇。构成违法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北京市优秀人才培养资助实施办法(试行)》同时废止。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五篇:北京市优秀人才培养资助实施办法(试行)
附件2:
北京市优秀人才培养资助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北京市优秀人才培养资助工作是市委、市政府支持优秀中青年人才的成长,推动各系统、地区人才工作,加强我市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为规范有关申报、评审、经费使用及人员、项目管理等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负责全市人才培养资助工作的组织与管理;市委、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党组,区县、总公司、高等院校等局级单位党委(党组)组织部门负责本系统、地区、单位的资助工作组织及人员、项目的遴选、推荐、管理等工作;接受集体项目资助单位的党委(党组)负责项目的实施组织和管理工作;接受个人资助人员所在单位党委(党组)组织部门负责本单位受资助人员的管理和联系工作,承担受资助人员的跟踪培养和考核工作。
第三条 资助工作每进行一次,按照A、B、C、D、E、F、G七个类别进行资助。其中,A、B、C、D、E、G类为个人培养项目的资助;F类资助,为市委、市政府委办局,区县、总公司、高等院校等单位(一般指局级单位)人才工作集体项目资助,不接受个人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