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所属公办高等学校贷款管理办法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所属公办高等学校贷款管理办法 2008年05月21日 15时52分 497 主题分类: 财税审计 教科文体
“高等学校” “贷款”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所属公办高等学校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教委财[2008]34号
市教委所属各公办高等学校:
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十一五“期间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教财[2007]1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十一五“期间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沪教委财[2007]19号),为进一步规范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所属公办高等学校的贷款行为、加强贷款管理、防范财务风险,特制订《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所属公办高等学校贷款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各相关高校按照执行。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实施。在此之前,已获批准的建设项目,其贷款额度按批准的计划确定,其实施需按本办法规定的要求报批。
附件: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所属公办高等学校贷款管理办法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二○○八年五月十四日
附件: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所属公办高等学校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教委“)所属公办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贷款行为、加强贷款管理、控制贷款规模、明确还贷责任、防范财务风险,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高等学校经济责任制加强银行贷款管理切实防范财务风险的意见》(教财[2004]18号)、《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十一五“期间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教财[2007]1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十一五“期间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沪教委财[2007]19号)的规定,结合高校贷款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校贷款是指用于经批准立项的基本建设项目贷款。
第三条 贷款资金不得用于对外投资(含对校办产业投资)、科技开发、捐赠、支付罚没款项以及平衡预算抵补日常经费开支的不足等。严禁使用贷款资金提高或变相提高人员待遇。
第四条 高校贷款实行审批制。由市教委根据贷款高校提交的贷款申请,依据其事业规划、建设计划、综合经济状况及贷款风险评价进行审批。
第五条 高校作为申请贷款主体,必须坚持“谁申请,谁负责“的原则,独立承担还贷及贷款风险责任;高校贷款决策必须经学校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第六条 经批准的贷款统一由上海申教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教公司“)在法定范围内提供担保。
第二章 贷款报批及风险评价
第七条 贷款高校在申报《基本建设项目建议书》的同时,必须向市教委、申教公司提供下列贷款申请材料:
(一)项目贷款的申请报告;
(二)贷款高校近三年财务报表;
(三)高校新增贷款后的贷款风险评价;
(四)切实可行的还贷计划。
第八条 市教委根据贷款高校事业规划和建设计划,以及高校的收入情况、贷款需求、贷款风险评价与实际偿还能力,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论证并完成审批工作。
第九条 市教委对高校贷款申请的审批意见是基建项目审批的必备前提。项目批准后市教委将对贷款申请予以正式批复,并由申教公司出具担保书。
第十条 经市教委批复同意并由申教公司提供担保后,贷款高校方可与银行签订贷款协议,并将贷款协议的副本报市教委和申教公司备案。
第十一条 贷款高校在市教委批复的贷款额度内可以自主减少贷款规模。
第十二条 参照《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高等学校经济责任制加强银行贷款管理切实防范财务风险的意见》(教财[2004]18号)中推行的“高等学校银行贷款额度控制与风险评价模型“,制定贷款风险指数测算办法。测算公式为:
现有贷款风险指数=期末累计未偿还贷款余额/n年期累计贷款控制额度
其中,期末累计未偿还贷款余额是指资产负债表中的借入款项期末数;
n年期累计贷款控制额度=近两年{[(非专项教育经费拨款-附属中小学教育经费拨款)+教育事业收入+附属单位缴款+其他经费拨款+上级补助收入+其他收入]-[(基本支出-科研支出-已贷款利息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2*现值系数[(1+g)n/(1+i)n](1+g)/(g-i)+一般基金中可用于偿债资金≈事业基金中的一般基金。(式中,g为设定的非限定性净收入增长率,n为期间数(年),i为同期银行贷款利率。)
第十三条 高校应建立预警提示制度,切实提高贷款风险防范意识,随时掌握和了解自身的贷款风险状况。贷款风险指数是评价高校贷款风险的重要指标;当贷款风险指数>1(或n年期贷款控制额度≤0)时,高校在该期间内新增贷款风险较大;当贷款风险指数>0.6且≤1时,高校新增贷款有一定的风险;当贷款风险指数≤0.6时,高校新增贷款风险较小。
第三章 高校的贷款管理
第十四条 贷款高校应按照“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程序,集体讨论决定贷款事项。
第十五条 贷款高校应制订贷款管理的相应制度和办法,并成立以校(院)长为组长、主管财务的校领导为副组长,规划、基建、财务、监察、审计、工会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贷款管理工作小组,负责组织贷款项目的论证、贷款计划的编制与申报、贷款资金的使用、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根据高校贷款“统一管理“的原则,贷款高校的校(院)长是高校贷款项目的第一责任人;财务部门是高校贷款管理的职能部门,应当指定专人做好贷款资金的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贷款高校应根据资金市场的供求情况、利率走势和项目建设进度,制定科学、合理的资金使用方案,优化贷款资金结构,降低贷款成本,减少财务风险。
第十八条 贷款高校必须遵循按计划使用资金和厉行节约的原则,不得超标准、超计划使用资金,并确保贷款资金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 贷款高校应根据还贷计划中规定的贷款本息偿付时间和额度要求,合理安排调度资金,保证还贷计划的顺利实施,确立高校良好的信誉。
第二十条 贷款高校应建立健全内部监控制度,发挥审计、监察、工会等部门的监督作用,对贷款项目实施全方位、全过程监控。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因贷款高校上报材料不实,造成贷款额度超出还贷能力或贷款无法按时清偿的,以及未按本办法进行相关论证、未经审批擅自贷款的,市教委将追究高校及其主要负责人的相应责任。
第二十二条 贷款高校因管理不善、监控不力造成贷款资金损失或浪费的,市教委将对其采取或建议有关部门对其采取扣减专项资金拨款、暂停财政专项资金申请资格等限制措施;并视具体情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主要责任人予以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教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
第二篇: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科研创新项目管理办法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科研创新项目管理办法
(2013年修订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升上海高校知识创新能力,增强高校教师创新活力,营造良好创新氛围,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特设立科研创新项目。为规范和加强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科研创新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重点关注自然科学的基础性研究和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鼓励教师自由探索,培育教师承担更高层次的项目。
第三条 项目类别分为自然科学研究和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并分别设立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项目完成期限为36个月。
第二章 申请与评审
第四条 项目申请人为本市普通高等学校(包括附属医院)在编在岗教职工。
第五条 项目采取以学校为单位,集中申报的方式申报。各申请人向学校提出申请,由学校审核后,在规定时间内,集中报送市教委,逾期报送不再受理。
第六条 项目申请人条件:
(一)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方向,热爱祖国,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教育事业。
(二)有独立组织及开展科研工作的能力,身体健康,能作为项目实际主持者并担负实质性研究工作。
(三)已承担的项目总数尚未超过两项,并且同一只能申报一项。
第七条 市教委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组织专家组进行评审。评审专家组一般由5位以上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一般项目采用书面评审方式,重点项目采用会议评审方式。评审结果经公示无异议,由市教委审核后公布。
第三章 评议与结项
第八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须提交项目总结报告、项目经费决算表和相关成果,经学校审核后,报送市教委。
第九条 与项目相关的研究成果出版或发表时须注明“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科研创新项目资助”,英文为“Supported by Innovation Program of Shanghai Municipal Education Commission”。
第十条 市教委将组织专家组对相关成果进行评议。专家组为5人以上。一般项目采用书面评议,重点项目采用会议评议。
第十一条 项目评议分通过、不通过2个等级。评议等级为“通过”的项目,办理结项手续后,下拨预留经费。评议等级为“不通过”的项目,则不予结项,并扣留该项目研究经费,且项目负责人3年内不得再申请本项目,同时将酌情减少相关学校的申报限额。
第四章 管理与经费
第十二条 学校是科研项目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建立健全过程管理制度,完善涵盖校、院(系)、项目负责人的分级管理体制,保障科研项目的顺利实施。
第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对科研项目实施负有直接责任,要确保项目研究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经费支出的真实性和规范性,并对科研成果的真实性承担相应责任,自觉接受国家有关部门和学校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四条 项目计划任务一经批复应认真履行,任务目标原则上不予调整。对于涉及项目实施过程中研究目标、研究内容、研究进度和执行期、项目负责人等重大事项确需调整的,由学校组织专家论证,严格审核把关,报市教委审核备案。
第十五条 学校应组织校内相关部门、咨询专家或中介机构对本校申报的项目进行预算评审,提出预算审核建议。项目负责人应当依据预算审核建议调整预算编制。
第十六条 项目预算一经批复,原则上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提出预算调整方案,由学校组织专家论证,由学校报市教委审核备案。
第十七条 对研究计划执行不力、违反项目管理有关规定的项目,学校应提出撤销申请;因其他情况导致研究计划难于完成的项目,学校应提出终止申请,经市教委审核后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八条 学校应跟踪检查项目研究进展情况,督促项目负责人按时、保质完成研究工作,每年将项目工作报告报送市教委。
第十九条 项目由市教委专项资金予以资助。项目经费按相关财务制度专款专用,并采取“一次核定,分期到位,包干使用,超支不补”的原则。各高校应加强对科研经费的监督和检查,建立健全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的监督约束机制,确保项目资金合理使用。
第二十条 项目立项当年下拨核定经费的80%左右,其余经费为预留经费。预留经费在项目结项后下拨,未通过结项的,不予下达。
第二十一条 项目经费由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组成。
(一)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
1.会议费:项目实施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等活动而发生的费用。
2.差旅费:项目实施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差旅费、交通费等。
3.小型仪器设备费:项目所需小型仪器设备的购置、租赁、使用等相关费用。
4.材料费: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等费用。
5.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等费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6.劳务费:直接参加项目研究人员的劳务性费用及研究生助研津贴。劳务性费用应控制在专项经费资助总额的10%以内,研究生助研津贴应控制在专项经费资助总额的50%以内。
7.专家咨询费: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8.其他支出: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详细列示具体用途及预算依据。
(二)间接费用是指项目承担学校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包括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等管理费用的支出。间接费用为专项经费资助总额的5%以内。
间接费用按项目统一核定,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
第二十二条 项目结束之后应进行结题结账。项目办理结项手续后,应于预留经费到账后6个月内办完结账手续,最多不超过1年。
第二十三条 因故撤销或终止的项目,除停止拨款以外,项目所在学校视情节追回已拨经费的全部或剩余部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项目的日常管理部门为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科学技术处。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科技发展中心和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受市教委委托负责部分项目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篇: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文件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文件
沪教委体„2009‟41号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转发《上海市卫生局
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手足口病 防控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
现将《上海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手足口病防控工作的通知》(沪卫疾妇„2009‟53号)转发给你们,请根据工作要求,加强与辖区卫生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在卫生部门的指导下,对学校和托幼机构开展《手足口病防控指南(2009版)》的专题培训,提高学校和托幼机构及其教职工对手足口病聚集性病例和暴发疫情的处置能力,完善各项防控措施,同时希望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认真落实教育机构疾病疫情信息报告制度,进一步落实学校卫生及信息工作人员职责,强化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学校卫生疫情信息迟报、漏报和瞒报情况的发生。
附件:上海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手足口病防控
工作的通知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二○○九年七月七日
主题词:教育
卫生
防疫
转发
通知 抄送:市卫生局。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09年7月9日印发
(共印40份)附件:
关于进一步做好
本市手足口病防控工作的通知
沪卫疾妇„2009‟53号
各区县卫生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各有关大学、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市儿童保健所、市健康教育所、各有关市级医疗机构: 为指导各省市进一步做好手足口病的防控工作,近期,卫生部制订了《手足口病预防控制指南(2009版)》(卫办疾控发„2009‟91号,附件)。现按照卫生部工作要求,对本市进一步做好手足口病防控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高度重视手足口病防控工作
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应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当前本市传染病防控工作的通知》(沪卫疾妇„2009‟1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手足口病防治工作的通知》(沪卫医政„2009‟59号)和《关于加强本市托幼机构手足口病预防和控制工作的通知》(沪卫疾妇„2009‟18号)等的要求,高度重视手足口病的防控,加强与教育部门的沟通与协调,组织辖区内各级医疗卫生单位开展《手足口病预防控制指南(2009版)》的培训,切实落实手足口病各项防控措施。
各级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手足口病预防控制指南(2009版)》和本市防控工作要求做好手足口病病例诊治、样本采集和报告等工作;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做好业务培训和技术指导,加强对医疗机构样本采集、病例报告等工作的质量控制,切实提高手足口病的防控水平。
二、进一步加强对手足口病的病原学监测
(一)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浦东新区、闵行区、静安区、杨浦区除外)应组织辖区内医疗机构每月至少采集5例首次就诊普通病例的标本(咽拭子、疱疹液)进行肠道病毒、EV71、CoxA16等相关病原学检测,并将检测结果于每月25日前上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检测阳性的病例应及时进行网络直报更正报告。
(二)闵行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在每年流行季节(4-7月),会同复旦大学附属儿科医院至少采集20例EV71型和10例CoxA16型手足口病患儿(含重症病例)的双份血清(急性期:发病0-7天,恢复期:发病14-30天,每份血清1-2ml),并在-20℃冷冻保存条件下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检测。
(三)浦东新区、闵行区和静安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按要求分别指导上海市儿童医学中心、复旦大学附属儿科医院、上海市儿童医院和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新华医院每月至少采集10例手足口病病例标本(每家医院10例/月,标本类型:疱疹液、咽拭子、粪便),并在对所有标本完成实验室检测后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病毒分离。
三、进一步加强对重症、死亡手足口病病例的调查处置
(一)本市各级医疗机构在诊疗过程中一旦发现重症(含危重)、死亡病例(诊断依据:《手足口病诊疗指南(2008年版)》),应立即向所在地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电话报告,同时做好网络直报的更正报告。
(二)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尽快对辖区内医疗机构报送的重症(含危重)的标本(疱疹液、咽拭子、粪便等)进行相关病原学检测,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医疗机构反馈检测结果;医疗机构接到检验报告后应及时进行网络直报更正。
(三)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及时组织人员对报告的重症(含危重)、死亡病例开展调查和处理。
1、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重症(含危重)和死亡病例的调查、标本检测、疫点处理及调查处理报告撰写、上报及调查数据的输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会同相关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报告的危重、死亡病例开展调查处理。
(1)对现住址或户籍地址不在本区县的病例:报告病例医疗机构所在区县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按照“手足口病重症或死亡病例个案调查表”的要求调查病例临床表现、实验室检测和专家会诊等内容,并及时将调查结果反馈至患者现住址或户籍所在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接到反馈信息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开展病例搜索和疫点处理,完成调查处理报告撰写、上报及调查数据输入等工作。(2)对现住址或户籍地址在本区县的病例: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按照“手足口病重症或死亡病例个案调查表”的要求调查病例临床表现、实验室检测和专家会诊等内容,开展病例搜索和疫点处理,完成调查处理报告撰写、上报及调查数据的输入。
2、本市报告重症(含危重)的医疗机构负责病例的标本采集,标本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进行相关病原学检测。
3、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按照市卫生局和市教委的有关规定,对出现重症或死亡病例的班级提出停课14天的疫情处置建议。
四、进一步加强对聚集性病例和暴发疫情的调查处置
(一)定义
1、聚集性病例:1周内,同一托幼机构或学校等集体单位发生5例及以上手足口病病例;或同一班级(或宿舍)发生2例及以上手足口病病例;或同一自然村发生3例及以上手足口病病例;或同一家庭发生2例及以上手足口病病例。
2、暴发疫情:1周内,同一托幼机构或学校等集体单位发生10例及以上手足口病病例。
(二)报告
托幼机构和学校、医疗机构等发现手足口病聚集性病例或发生暴发疫情时,应以最快的方式向所在区县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
(三)分级调查处置
1、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本辖区内集体单位、局部地区聚集性病例、暴发疫情的调查处置。
2、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会同并指导相关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展对暴发疫情调查和处置。
(四)调查处置要求
1、聚集性病例和暴发疫情流行病学调查内容
了解聚集性病例的临床表现、流行特征,分析流行因素,为采取防控措施提供依据。要对首发或指示病例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填写《手足口病个案调查表》。
2、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每起聚集性病例或暴发疫情应至少采集其中2例以上的病例标本开展相关病原学检测。
3、控制措施
出现1周内同一班级出现2例及以上病例,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按照市卫生局和市教委的规定,向托幼机构或学校提出病例所在班级停课14天的建议。
出现1周内累计出现10例及以上或3个班级分别出现2例及以上病例时,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按照市卫生局和市教委的规定,经风险评估后,向托幼机构或学校提出全园(校)停课14天的处置建议。
4、其他控制措施参照《手足口病预防控制指南(2009版)》执行。
五、有关手足口病的其他防治措施按照卫生部《手足口病预防控制指南(2009版)》的有关要求和规定,并结合本市防治工作实际情况执行。
附件:卫生部《手足口病预防控制指南(2009版)》(下载网址:www.teniu.cc)
上海市卫生局 二○○九年七月一日
第四篇: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文件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文件
沪教委科〔2012〕24号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举办全国第四届中小学艺术教育科研论文报告会暨校长论坛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教育局:
现将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举办全国第四届中小学艺术教育科研论文报告会暨校长论坛的通知》(教体艺厅函〔2012〕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你们根据《通知》要求,加强领导,统筹安排,认真实施,广泛动员和组织本地区中小学艺术教师、中小学校长、教科研单位研究人员、教育行政部门管理人员,以及其他从事学校艺术教育的有关人员积极参与,推出一批能体现本市中小学艺术教育先进水平的科研成果,以进一步推动学校艺术教育持续创新发展。
各区县可在广泛发动、举行科研论文报告会的基础上选送5-8篇论文(其中必须选送1篇校长撰写的论文),参加上海市学校艺术教育科学论文报告会暨校长论坛。参评论文于2012年9月10日前统一报送至上海市第四届中小学生艺术站演活动组委会办公室。组委会将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组织论文报告会暨校长论坛进行交流,并选送优秀论文参加全国评选。
上海市第四届中小学生艺术展演活动组委会办公室地址: 上海市科技艺术教育中心:华阳路112号
邮编:200042,联系人:戴勤燕,联系电话:62520766
附件: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举办全国第四届中小学艺术教育科研论文报告会暨校长论坛的通知》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二○一二年五月八日
主题词:教育
艺术
论文
活动
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2年5月29日印发
(共印35份)
附件: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举办全国第四届中小学艺术教育
科研论文报告会暨校长论坛的通知
教体艺厅函〔201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为贯彻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落实教育规划纲要,全面提高中小学艺术教育发展水平,根据《教育部关于举办全国第四届中小学生艺术展演活动的通知》(教体艺函〔2011〕11号)要求,决定于2013年2月在厦门举办全国第四届中小学生艺术展演活动期间,同时举办全国第四届中小学艺术教育科研论文报告会暨校长论坛(以下简称报告会暨论坛)。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教育规划纲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导向,以加强美育、培养学生审美素养和创新精神、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为宗旨,研究中小学艺术教育改革发展的理论问题与实践问题,重视基础性研究,加强应用性研究;倡导百花齐放、百家争鸣,促进文化传承创新;搭建展示艺术教育科研成果的平台,发挥研究成果的借鉴和辐射作用,促进中小学艺术教育工作者的专业发展,提高学校艺术教育发展水平。
二、参加对象 论文报告会的参加对象为:全国中小学艺术教师、中小学校长、教研科研单位研究人员、教育行政部门管理人员,高等学校音乐学和美术学(教师教育)专业教师,以及从事中小学艺术教育的相关人员。
校长论坛的参加对象为全国中小学校长,申报校长论坛的学校应按照国家课程计划开齐开足艺术课程,配备足够的艺术教师和艺术教育设施设备,面向全体学生开展丰富多彩的课外艺术活动,建设向真、向善、向美、向上的校园文化环境,形成本校艺术教育特色。
三、主题和重点
本届报告会暨论坛的主题是“学校艺术教育与文化传承创新”,重点关注中小学艺术教育的公平发展和优质发展、艺术教师队伍建设水平和中小学艺术教育教学质量的全面提高。
四、研究领域
(一)论文报告会的研究范围。
1.学校艺术教育对于推进文化传承创新的作用与价值。学校艺术教育与传承中华优秀文化艺术的关系,推进文化传承创新与培养全面发展人才的关系,以学校艺术教育为载体推进文化传承创新的实践与研究,创建学校艺术教育特色与推进文化传承创新的关系等。
2.中小学艺术课程建设与教学改革。艺术课程开课率及教学质量现状的调查研究,提高中小学艺术课程开课率和教学质量的对策性研究,创新中小学艺术课堂教学模式的实践与研究,中小学艺术教育与学生创新精神培养的实践与研究,构建科学的中小学艺术教育质量评价体系的实践与研究,改革中小学艺术课程考试模式的实践与研究等。
3.中小学艺术教师队伍建设。中小学艺术教师队伍现状的调查研究,提高中小学艺术教师思想业务素质的实践与研究,组织中小学艺术教师在职培训的实践与研究,开展中小学艺术教育校本教研活动的实践与研究,高校音乐学和美术学(教师教育)专业应对基础教育课程改革需求进行教学改革的实践与研究,高校为中小学提供艺术教师专业培训的实践与研究等。
4.艺术教育资源的建设、开发与利用。中小学艺术教育设施设备现状的调查研究,关于中小学艺术教育教学设施和教学器材配备标准的论证和建议,开发利用校外艺术教育资源的实践与研究等。
5.课外艺术教育活动的组织与管理。学生艺术社团的建设与管理,课外艺术活动的组织与管理,课外艺术活动与创建艺术教育特色的关系,创新校园艺术活动的实践与研究等。
6.校园文化环境建设。艺术教育与校园文化环境建设的关系,校园文化与社会文化的关系研究,中小学生文化心态和精神需求现状的调查研究,以艺术教育为途径推进校园文化环境建设的实践与研究等。
(二)校长论坛的研讨范围。
1.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实践与研究。
2.按照国家课程计划开齐开足上好艺术课程的实践与研究。3.配齐配足艺术教师和艺术教育设施设备的实践与研究。4.建设向真、向善、向美、向上校园文化的实践与研究。5.传承中华优秀文化艺术、创建艺术教育特色的实践与研究。
五、论文要求
1.重点突出。选题围绕本届报告会暨论坛的主题,着眼于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大局,结合艺术教育发展现状,关注基础性、紧迫性的现实问题,具有针对性、实效性。
2.方法科学。根据选题性质,从实际需要出发设计研究方法,理论和实践相结合,定性研究和定量研究相结合,保证数据和资料的真实性、可靠性、可信性。
3.学术创新。力求进行有深度的研究,体现求真务实、改革创新精神,努力解决中小学艺术教育的理论和实践问题。
4.写作规范。论题清晰、论点明确、立论集中、论证充分、表述严谨、结构完整、材料翔实、引证和图表规范。每篇论文正文篇幅不超过5000字,摘要不超过500字。参加报告会的论文每篇署名作者不超过2人,调研报告的署名作者不超过5人。
六、评选范围和办法
(一)评选范围。
参加论文报告会的论文评选范围分为甲、乙两类:甲类为没有公开发表的论文;乙类为2009年12月及以后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不包括网络媒体)发表过的论文。已参加过前三届全国中小学和高校艺术教育科研论文报告会评选(含获奖和未获奖)的论文不再参加本届论文申报和评选。
参加校长论坛的论文评选范围为中小学校长围绕论坛研讨重点撰写的论文。
(二)评选办法。
本届展演活动组委会组织专家对各地报送参加报告会暨论坛的论文进行评选,评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获得一等奖、二等奖论文的第一作者和部分校长参加报告会暨论坛。部分获奖论文由组委会编印成集。
报告会暨论坛的申报办法详见附件1。报告会暨论坛的具体时间、地点及与会者名单另文通知。
七、组织工作
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将报告会暨论坛的有关工作纳入本届展演活动中统筹安排、认真组织,发动中小学校长、中小学艺术教师、教研科研人员、管理干部等积极参与,推出一批反映我国中小学艺术教育改革与发展的研究成果。
各地要在广泛征集论文的基础上,认真组织论文评选,举办省级论文报告会,保证报送论文的质量。各地报送的论文须经过省级评选方可推荐。
各地要以此为契机,积极推进中小学艺术教育教学改革,提高中小学艺术教育的教育质量、管理水平和科研水平,推动中小学艺术教育跨上新的台阶。
附件:1.全国第四届中小学艺术教育科研论文报告会暨校长论坛论文申报办法
教育部办公厅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一日 附件1:
全国第四届中小学艺术教育科研论文报告会
暨校长论坛论文申报办法
一、报送数量
报告会论文报送数量:中小学专任教师数在40万以上的省(区、市)(据2010年统计数据为河北、江苏、安徽、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四川等9省)报送论文不超过25篇,其他省(区、市)报送论文不超过20篇。每个省(区、市)报送的论文中,甲类论文(没有公开发表的论文)和乙类论文(2009年12月及以后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发表过的论文)的比例原则上为70%和30%。
校长论坛论文的报送数量为每省(区、市)6-8篇。
二、报送要求
1.报告会论文申报者应填写《全国第四届中小学艺术教育科研论文报告会论文申报书》,并根据《全国第四届中小学艺术教育科研论文报告会暨校长论坛论文代码说明》填写代码,加盖报送单位公章。
2.校长论坛申报者应填写《全国第四届中小学艺术教育校长论坛论文申报书》,并根据《全国第四届中小学艺术教育科研论文报告会暨校长论坛论文代码说明》填写代码,加盖报送单位公章。
3.甲、乙两类论文和校长论坛论文均需同时报送纸质文本和电子文本。文本格式:用word编辑,a4纸型,标题用小2号宋体字,正文用小3号仿宋体字。为便于论文的密封评选,论文文本的标题、摘要和正文中均不要出现作者姓名及所在单位名称。纸质文本单面打印,一式5份。公开发表的乙类论文须附发表刊物封面和目录页的复印件。
4.论文须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评选推荐,按相关要求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报送,不接受个人直接报送论文。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向全国活动组委会推荐报送论文,需填写论文报送表,并加盖公章。
5.论文、申报书及报送表的报送截止日期为2012年11月10日,报送地址和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第五篇: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标志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标志设计内容
一、内容
第一部分:教委标志(3个)
1、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标志
2、上海市教育委员会重点学科标志
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教学高地标志
第二部分:教委科技处各建设专项标志(4个)
4、上海高校E-研究院(英译:E-Institutes of Shanghai Universities)
以信息化基础设施为依托,以跨学科、跨地域合作为特点,以汇聚人才、培育人才、上水平、出成果为目的的基础学科和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
E-研究院具有的特征:共享性、开放性、协同性
5、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英译:Key Research Institute of 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at Universities of Shanghai)
聚集和培养优秀学术人才,围绕国家发展战略,针对学科前沿和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组织高水平研究的新型科研组织,在产出创新成果,形成学术交流开放平台,促进上海高校学科建设内涵发展,带动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发展创新。五大建设目标: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学术交流和资料信息建设、咨询服务、深化科研体制改革。
6、上海高校人文艺术创新工作室
通过创建人文艺术创新工作室,力图对高校艺术类学科的教育、科研、创作、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等进行探索。把握规律,形成经验,促进以行为表现为特征,以艺术创作为载体,以引导实践体验为重点,以杰出人才为旗帜的艺术类学科的建设与发展。
7、上海高校艺术大师工作室
着重考察艺术大师的艺术表现力、艺术传授力、艺术影响力。通过对大师级老教授们的深厚学术造诣的挖掘、整理、继承和发扬,加快高校学科专业建设,特别是推进文化艺术类学科专业的发展,推动高校人才培养、知识创新和社会服务工作,同时也发挥对城市文化引领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