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库大全 > 精品范文库 > 11号文库

农药管理法

农药管理法



第一篇:农药管理法

【法规名称】 农药管理法 【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2002-12-18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正

文】

农药管理法

第 1 条

为保护农业生产,消除病虫害,防止农药危害,加强农药管理,促进农药工业发展,特制定本法。

第 2 条

本法所称主管机关:在中央为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在直辖市为直辖市政府;在县(市)为县(市)政府。

第 3 条

本法所称农药,系指成品农药、农药原体及增强成品农药药效之制品。

第 4 条

本法所称成品农药,系指左列各款之药品或生物制剂:

一用于防除农林作物或其产物之病虫鼠害、杂草者。

二用于调节农林作物生长或影响其生理作用者。

三用于调节有益昆虫生长者。

四其他经主管机关核定,列为保护农林作物之用者。

农药原体,可直接供前项各款使用,经主管机关核定公告者,视为成品农药。

第 5 条

本法所称农药原体,系指用以制造前条第一项各款成品农药所需之有效成分原料。

第 6 条

本法所称伪农药,系指农药经检查或检验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一未经核准擅自制造、加工或输入者。

二掺杂或抽换国内外产品者。

三涂改或变更有效期间之标示者。

四所含有效成分之名称与核准不符者。

第 7 条

本法所称劣农药,系指经核准登记之农药经检查或检验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一有效成分之含量与规定标准规格不符者。

二超过有效期间者。

三品质发生变化与规定标准规格不符者。

第 8 条

本法所称标示,系指标签及仿单。

第 9 条

本法所称农药制造业者,系指经营农药之制造、加工、分装与其产品批发、输出及自用制造原料输入之业者。

前项农药制造业者,得兼营自制产品之零售业务。

第 10 条

本法所称农药贩卖业者,系指经营农药之批发、零售、输入及输出业者。

第 11 条

农药非经申请中央主管机关检验合格,核准登记发给许可证,不得制造、加工或输入。

申请农药登记,应缴纳检验费;收费标准,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

第 12 条

农药标准规格及农药检验办法,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如有变更,应于六个月前公告。

第 13 条

农药许可证应记载左列事项:

一许可证字号、登记年月日及有效期间。

二制造业或贩卖业者姓名或名称及住所。

三农药种类、名称、理化性状、有效成分及其他成分之种类及含量。

四农药使用方法及其范围。

五其他有关农药应行登记事项。

前项记载事项,非经主管机关核准,不得变更。

农药标准规格变更时,有关农药许可证应于第十二条公告后六个月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 14 条

农药许可证之有效期间为四年,于期满前六个月内,得申请中央主管机关核准展延。但每次展延,不得超过四年。

前项许可证,在有效期间内,为维护国民健康,确保农药安全与有效使用,中央主管机关得撤销之。

第一项之申请展延,得免检验。

第 15 条

农药许可证之申请、核发、补发、换发、展延、登记事项变更、废止及农药标示应遵行事项之办法,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

前项许可证之申请、核发、补发、换发或展延,应缴纳证照费;其证照费数额,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

第 16 条

农药制造业者应设农药工厂,除依有关法令办理工厂登记外,并应符合农药工厂设厂标准。

前项设厂标准,由中央主管机关会同经济部、行政院劳工委员会及行政院环境保护署定之。

第 17 条

经核准设立之农药工厂,于订购机器设备后,得申请购买所需之试车原料。

第 18 条

农药原体之输入,限由农药制造业者申请。

第 19 条

输入农药,专供试验研究、教育示范或紧急防治之用,经中央主管机关核准者,不受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之限制。

第 20 条

农药制造业者,制造专供输出之农药,得按照国外买方订购之要求,经中央主管机关核准者,不受第十一条核准登记及第十二条农药标准规格之限制。

第 21 条

农药制造业者制造之农药原体,以售予农药工厂为限。

环境卫生用杀虫剂制造工厂需购农药原体时,得经中央主管机关核准,不受前项规定之限制。

第 22 条

农药贩卖业者,应向当地直辖市或县(市)主管机关申请,经审查合格,核发农药贩卖业执照后,始得登记营业;其申请审查之相关规定,由该管直辖市或县(市)主管机关定之。

申领农药贩卖业执照,应缴纳证照费;其证照费数额,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

剧毒性成品农药之批发或零售,主管机关得指定依第一项登记之农药贩卖业者经营之。

农药贩卖业者,应置专任管理人员;管理人员资格条件,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

第 23 条

农药贩卖业者,不得将原包装成品农药拆封贩卖。

第 24 条

农药贩卖业者,不得贩卖未黏贴或未加印标示之农药。

第 25 条

农药贩卖业者,歇业或登记事项变更时,应于歇业或变更后十五日内,申报当地直辖市或县(市)主管机关。

农药贩卖业者,停止营业一年以上或歇业者,其农药贩卖业执照应予撤销。但停业有正当事由经主管机关核准者,不在此限。

第 26 条

剧毒性成品农药之名称,由中央主管机关公告之。

第 27 条

剧毒性成品农药之售卖,应登记购买人姓名、住址、年龄及身分证统一编号;其贩卖,应依中央主管机关之规定。

第 28 条

农药制造业或贩卖业者,应备具帐册,就农药种类分别记载其生产、输入、购入及销售数量,以备主管机关查核。

帐册应保存三年。

第 29 条

农药制造业或贩卖业者,对其生产或贩卖之农药,不得超越登记内容范围,从事虚伪夸张或不正当之宣传或广告。

农药制造业或贩卖业者,登载或宣播广告时,应于事前将所有文字、画面或言词,申请中央主管机关核准,并向传播机构缴验核准之证明文件。

前项之申请审查办法,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

第 30 条

农药制造业或贩卖业者,所雇用之推销人员,应向直辖市或县(市)主管机关登记,并取得身分证明。

前项登记规定,由该管直辖市或县(市)主管机关定之。

第 31 条

经核准进口之农药原体,限于自用,不得转让。但经中央主管机关核准者,不在此限。

第 32 条

成品农药之分装,限由具备同一剂型设备之农药工厂为之。

第 33 条

试验研究中之农药,不受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之限制。

第 34 条

农药贩卖业者,如兼营其他业务,应将农药隔离陈列贮存。

第 35 条

剧毒性成品农药应以专橱加锁贮存,置于安全地点。

第 36 条

农药之使用管理办法,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

第 37 条

农药之运输、仓储管理办法,由中央主管机关会同交通部定之。

第 38 条

主管机关得派农药检查人员,进入农药制造业或贩卖业者之营业所、仓库及制造、加工、分装等场所执行检查,并得令其提出业务报告。

农药检查办法,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

第 39 条

农药检查人员执行前条任务时,应出示身分证明;抽取样品时,应给付价款。

第 40 条

查获涉嫌之伪农药或劣农药须经抽样鉴定者,应先予封存,由厂商出具切结保管。

前项抽取之样品,应尽速鉴定及处理;其期间自查获之日起,最多不得超过二个月。

第 41 条

检举或协助查缉伪、劣农药者,主管机关,除对检举人,并协助人之姓名及身分等保守秘密外,并应给予奖励;其办法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

第 42 条

农药制造业或贩卖业者,曾依本法处以刑罚或罚锾;再次违反者,主管机关得撤销其有关证照。

第 43 条

制造、加工或输入伪农药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五万元以下罚金。

前项之未遂犯罚之。

第 44 条

制造、加工或输入劣农药者,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锾。

第 45 条

明知为伪农药,而贩卖或意图贩卖而陈列、储藏或为之分装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五万元以下罚金。

因过失犯前项之罪者,处拘役或科二万五千元以下罚金。

第 46 条

贩卖、分装或意图贩卖而陈列、储藏劣农药者,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锾。

第 47 条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从业人员,因执行业务,犯第四十三条或第四十五条之罪者,除依各该条规定处罚其行为人外,对该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各该条之罚金。

第 48 条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锾:

一违反第十四条之一或中央主管机关依第十五条第一项所为之规定之一者。

二违反第十六条第二项所定之农药工厂设厂标准或依第二十一条之一所定之农药委讬加工管理办法之一者。

三违反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之一或第三十二条规定之一者。

四违反中央主管机关依第二十七条所为之贩卖规定者。

五无正当理由,拒绝检查人员依第三十八条第一项规定之检查者。

有前项第二款之情形者,主管机关得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者,并得停止其部分或全部制造。

第 49 条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处五千元以上二万五千元以下罚锾:

一将成品农药批发予未依本法登记或指定之农药贩卖业者。

二违反第十三条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或第三十五条规定之一者。

三擅将第十九条或第三十三条所规定专供试验研究或教育示范之农药出售者。

四违反第二十七条规定,应登记事项而不登记者。

五违反第三十六条或第三十七条中央主管机关所定之办法者。

第 50 条

(删除)

第 51 条

依本法所处之罚锾,拒不缴纳者,移送法院强制执行。

第 52 条

本法所定之罚锾,由各级主管机关处罚之。

第 53 条

依本法查获之伪农药及制造、加工、分装之器械、原料,依刑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没收之。

依本法查获之劣农药,没入之。

违反第二十九条之一之规定者,其标示、宣传或广告具有农药药效之物品,没入之。

依第一项没收之伪农药、器械、原料,依第二项没入之劣农药及依第三项没入之物品;其处理办法,由中央主管机关会同法务部定之。

第 54 条

本法施行细则,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

第 55 条

本法自公布自施行。

第二篇:班组管理法

白国周班组管理法

一、主要内容:

可以概括为:“六个三”:即“三勤”、“三细”、“三到位”、“三不少”、“三必谈”、“三提高”。

(1)“三勤”:勤动脑、勤汇报、勤沟通;

勤动脑:对井下现场情况,勤于分析思考,总结其中的规律,寻找解决问题的办法,以便在出现安全问题时,能够迅速处理,避免事态的进一步发展。

勤汇报:对生产过程中发现的隐患和问题,及时向领导汇报,以便领导及时了解情况,迅速采取应对处置办法。

勤沟通:经常与队领导沟通,了解队里的措施要求;与上一班和下一班的班长沟通,了解施工进度和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与工友沟通,了解掌握工友工作和生活情况,及时化解可能对生产安全构成危险的因素。

(2)“三细”:心细、安排工作细、抓工程质量细;

心细:从召开班前会开始,针对当班出勤状况,分析各岗位人员配置,做到心中有数,尤其是一些特殊岗位,班前会上要仔细观察这些岗位人员的精神状态。

安排工作细:认真考虑什么性格的人适合干什么性质的工作,量才使用,发挥长处,提高效率,减少个人因素可能带来的隐患。

抓工程质量细:严格按照施工要求、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施工,严把工程质量关。

(3)“三到位”:布置工作到位、检查工作到位、隐患处理到位;

布置工作到位:班前布置工作必须详细、清楚,工作任务、安全措施等必须向工友交代明白,那个地方有上一班遗留的问题,必须提请工友注意,及时解决。

检查工作到位:对自己所管理的范围,不厌其烦地巡回检查,每个环节,每个设施设备都及时检查,不放过任何一个隐患点。

隐患处理到位:无论到那个地方,发现隐患和问题,能处理的及时处理掉,当时处理不了的,就在明显处用粉笔写下隐患情况,指令有关人员处理。

(4)“三不少“;班前检查不能少、班中排查不能少、班后复查不能少;

班前检查不能少:接班前对工作环境及各个环节、设备依次认真检查,排查现场隐患,确认上一班遗留问题,指定专人整改。

班中排查不能少:坚持每班对各个工作点进行巡回排查,重点排查在岗职工精神状况、班前隐患整改情况和生产过程中的动态隐患。

班后复查不能少:当班结束后,对安排的工作进行详细复查,重点复查工程质量和隐患整改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处理不了的现场交接清楚,并及时汇报。

(5)“三必谈“:发现情绪不正常的人必谈、对受到批评的人必谈、每月必须召开一次谈心会;

发现情绪不正常的人必谈:注重观察工友在工作中的思想情绪,发现有情绪不正常、心情急躁、精力不集中或神情恍惚等问题的工友,及时谈心交流,弄清原因、因势利导,消除急躁和消极情绪,使其保持良好心态投入工作,提高安全生产注意力。

对受到批评人必谈:对受到批评或处罚的人,单独与其谈心,讲明原因,消除抵触情绪。

每月必须召开一次谈心会:每月至少召开一次谈心会,组织工友聚在一起,谈安全工作经验,反思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互学互帮、共同提高。

(6)“三提高”:提高安全意识、提高岗位技能、提高团队凝聚力和战斗力;

提高安全意识:已引导职工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理念,通过各种方式教导工友时刻绷紧安全这根弦,时刻把安全放在心上,坚决做到不安全绝不生产。

提高岗位技能:经常和工友一起学习、研究掘进各工种的工作原理和操作技术,提高安全操作技能。经常组织工友针对生产和现场管理中出现的问题一起讨论,共同寻找解决问题的办法,着力提高班组每一名工友的综合素质。

提高团队凝聚力和战斗力:想方设法调动每一个工友的积极性,不让一名班组成员掉队,争取使大家都学会本事。针对职工中存在的一些不文明现象,要求大家做文明人、行文明事。工友偶犯错误,不乱发脾气,而是引人施教,耐心指出问题根源,大伙儿一起帮助改正。

“ 两 述”管理法

一、“两述”(即岗位描述和手指口述)

(1)岗位描述:主要包括十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自我状况描述;二是岗位安全责任制描述;三是规程描述;四是作业环境描述;五是设备、工具、材料描述;六是工艺流程描述;七是岗位作业标准描述;八是安全操作要领的描述;九是协作配合描述;十是岗位危险源辨识描述;十一是隐患事故的可能性描述;十二是事故案例描述;十三是岗位安全作业的自我感悟描述。

二、手指口述

(1)“手指口述”法是通过简单的自我问答、自我反省迅速集中注意力,准确预知危险源,减少人为伤亡事故发生的一种现场精细管理操作办法。

(2)执行手指口述的要领:

① 行为全覆盖:就是要做好正式操作前的手指口述,同时也要做好操作过程中连续性的手指口述、操作结束前后的手指口述、联合作业时的手指口述、自我保护防范的手指口述、辨认盘点的手指口述等。总之,要引导员工每做一件事、每做一个动作都要进行安全确认,从而确保工作行为的准确性和安全性。

② 操作无缺陷:“手指口述”的三大要素是叙述、确认和操作,这三

个环节缺一不可。确认时,操作人员要保持直立姿势,眼睛紧紧注视需要确认的对象,右手由上向下用力挥动手臂,食指指向需要确认的对象,大声说出确认的事项,经确认无误后要大声说“OK”或“确认完毕”,然后再进行操作。员工通过这样的方法,可以提高自身注意力和警觉性,有效避免不必要的操作失误,同时也可以振奋精神,营造积极热烈的工作氛围。

开展安全三个“百分之百”达标活动

什么是三个“百分之百”达标活动

1、百分之百“岗位标准”应知应会达标;

2、百分之百“手指口述”工作法应用达标;

3、百分之百“白国周班组管理法”推广达标;

通过活动有效遏制三违,降低现场事故,千人负伤率同比下降;全面规范员工行为,提升员工素质,打造精品队伍。

第三篇:出入境管理法

5.出境入境管理法审核通过外国人工作类居留证件有效期最短90天

外国人工作类居留证件有效期最短90天

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30日审议并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出境入境管理法规定,外国人非工作类居留证件的有效期最短为180天,最长为5年,但是工作类居留证件的有效期最短为90天。

出境入境管理法规定,外国人所持签证注明入境后需要办理居留证件的,应当自入境之日起30日内,向拟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外国人居留证件。出境入境管理法规定,外国人所持签证注明的停留期限不超过180天的,持证人凭签证并按照签证注明的停留期限在中国境内停留。需要延长签证停留期限的,应当在签证注明的停留期限届满7日前向停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按照要求提交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延长签证停留期限,累计不得超过签证原注明的停留期限。

此外,法律还规定了外国人在中国境内不得从事与停留居留事由不相符的活动,并应当在规定的停留居留期限届满前离境的基本义务;增加了制定外国人在中国工作指导目录和外国留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制度的规定,进一步完善了外国人在华工作管理。

非法聘用外国人将被处以重罚

法律中对外国人“非法就业”做出明确规定,外国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非法就业:未按照规定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在中国境内工作的;超出工作许可限定范围在中国境内工作的;外国留学生违反勤工助学管理规定,超出规定的岗位范围或者时限在中国境内工作的。被驱逐出境的外国人十年内不准入境

法律还规定,外国人从事与停留居留事由不相符的活动,或者有其他违反中国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宜在中国境内继续停留居留情形的,可以处限期出境。外国人违反本法规定,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公安部可以处驱逐出境。被驱逐出境的外国人,自被驱逐出境之日起十年内不准入境。(摘录自新民晚报)

第四篇:出入境管理法

出入境管理法

一.选择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以下称驻外签证机关)负责在境外签发外国人入境签证。

A.外交部 B.商务部 C.国务院 D.国家总理 答案:A

2、()负责实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及其出入境管理机构负责外国人停留居留管理。

A.国务院 B.使馆 C.领馆 D.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 答案:D

3、中国公民出境入境,()依法申请办理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中国公民以海员身份出境入境和在国外船舶上从事工作的,()依法申请办理海员证。

A应当,可以 B.应当,应当 C.可以,可以 D.可以,应当

答案:B 4.中国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出境:

A.未持有效出境入境证件或者拒绝、逃避接受边防检查的;B.被判处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C.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决定不准出境的;D.因妨害国(边)境管理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非法出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被其他国家或者地区遣返,未满不准出境规定年限的;答案:ABCD 5.签证可以分为:

A.外交签 B.礼遇签证 C.公务签证 D.普通签证 答案:ABCD 6.外国人向口岸签证机关申请办理签证,应当提交本人的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以及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按照口岸签证机关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并从申请签证的口岸入境。口岸签证机关签发的签证一次入境有效,签证注明的停留期限不得超过()。A.七天 B.一个月 C.十五天 D.三十天 答案:D 7.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签发签证:

A.被处驱逐出境或者被决定遣送出境,未满不准入境规定年限的;B.患有严重精神障碍、传染性肺结核病或者有可能对公共卫生造成重大危害的其他传染病的;C.可能危害中国国家安全和利益、破坏社会公共秩序或者从事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D.在申请签证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者不能保障在中国境内期间所需费用的;答案:ABCD 8.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办签证:

A.根据中国政府与其他国家政府签订的互免签证协议,属于免办签证人员的;B.持有效的外国人居留证件的;C.持联程客票搭乘国际航行的航空器、船舶、列车从中国过境前往第三国或者地区,在中国境内停留不超过二十四小时且不离开口岸,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特定区域内停留不超过规定时限的;D.国务院规定的可以免办签证的其他情形 答案:ABCD 9.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出境:

A.被判处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但是按照中国与外国签订的有关协议,移管被判刑人的除外;B.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决定不准出境的;C.拖欠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不准出境的;D.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准出境的其他情形。答案:ABCD 10.外国人工作类居留证件的有效期最短为(),最长为五年;非工作类居留证件的有效期最短为一百八十日,最长为五年。

A.十五日 B.三十日 C.六十日 D.九十日 答案:D 11.免办签证入境的外国人需要超过免签期限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外国船员及其随行家属在中国境内停留需要离开港口所在城市,或者具有需要办理外国人停留证件其他情形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外国人停留证件。外国人停留证件的有效期最长为()。A.180天 B.90天 C.60天 D.30天 答案:A 二.判断

1.公安部、司法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出境入境事务的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以下称驻外签证机关)负责在境外签发外国人入境签证。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实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及其出入境管理机构负责外国人停留居留管理。答案:错

2.公安部、外交部可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委托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外事部门受理外国人入境、停留居留申请。答案:错

3.国家在对外开放的口岸设立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中国公民、外国人以及交通运输工具应当从对外开放的口岸出境入境,特殊情况下,可以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的地点出境入境。出境入境人员和交通运输工具应当接受出境入境边防检查。答案:对

4.经国务院批准,公安部、外交部根据出境入境管理的需要,可以对留存出境入境人员的指纹等人体生物识别信息作出规定。答案:对

5.同等原则是指外国政府对中国公民签发签证、出境入境管理有特别规定的,中国政府可以根据情况采取相应的对等措施。答案:错

6.中国公民前往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还需要取得前往国签证或者其他入境许可证明。但是,中国政府与其他国家政府签订互免签证协议或者公安部、外交部另有规定的除外。答案:对

7.中国公民往来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中国公民往来大陆与台湾地区,应当依法申请办理通行证件,并遵守本法有关规定。具体管理办法由外交部规定。答案:错

8.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应当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交验本人的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履行规定的手续,经查验准许,方可出境入境。答案:对

9.被判处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不准出境。答案:对

10.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决定不准出境的,不得出境。答案:对

11.因妨害国(边)境管理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非法出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被其他国家或者地区遣返,未满不准出境规定年限的,经批准可以出境。答案:错 12.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办理金融、教育、医疗、交通、电信、社会保险、财产登记等事务需要提供身份证明的,可以凭本人的护照证明其身份。答案:对

13.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要求回国定居的,应当在入境前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提出申请,也可以由本人或者经由国内亲属向拟定居地的省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提出申请。答案:错

14.签证分为外交签证、礼遇签证、公务签证、普通签证。答案:对

15.对因工作、学习、探亲、旅游、商务活动、人才引进等非外交、公务事由入境的外国人,签发相应类别的普通签证。普通签证的类别和签发办法由司法部规定。答案:错

16.签证的登记项目包括:签证种类,持有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入境次数、入境有效期、停留期限,签发日期、地点,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号码等。答案:对

17.第十九条 外国人申请办理签证需要提供中国境内的单位或者个人出具的邀请函件的,申请人应当按照驻外签证机关的要求提供。出具邀请函件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对邀请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答案:对

18.外国人向口岸签证机关申请办理签证,应当提交本人的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以及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按照口岸签证机关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并从申请签证的口岸入境。口岸签证机关签发的签证一次入境有效,签证注明的停留期限不得超过六十日。答案:错

19.患有严重精神障碍、传染性肺结核病或者有可能对公共卫生造成重大危害的其他传染病的,不予签发签证。答案:对

20.不能提交签证机关要求提交的相关材料的不予签发签证。答案:对

21.对不予签发签证的,签证机关应当说明理由。答案:错 22.持联程客票搭乘国际航行的航空器、船舶、列车从中国过境前往第三国或者地区,在中国境内停留不超过二十四小时且不离开口岸,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特定区域内停留不超过规定时限的;可以免办签证。答案:对

23.持有效的外国人居留证件的;可以免办签证。答案:对

24.外国船员及其随行家属登陆港口所在城市的,需要临时入境的,应当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申请办理临时入境手续。答案:对

25.临时入境的期限不得超过十日。答案:错

26.入境后可能从事与签证种类不符的活动的,不准入境。答案:对

27.对不准入境的,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可以不说明理由。答案:对

28.对未被准许入境的外国人,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应当责令其返回;对拒不返回的,强制其返回。外国人等待返回期间,可以离开限定的区域。答案:错

29.外国人出境,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验本人的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履行规定的手续,经查验准许,方可出境。答案:错

30.被判处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不准出境,但是按照中国与外国签订的有关协议,移管被判刑人的除外 答案:对

31.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决定不准出境的;答案:对

32.拖欠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县人民政府决定不准出境的。答案:错

33.外国人所持签证注明的停留期限不超过一百八十日的,持证人凭签证并按照签证注明的停留期限在中国境内停留。答案:对 34.需要延长签证停留期限的,应当在签证注明的停留期限届满七日前向停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按照要求提交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经审查,延期理由合理、充分的,准予延长停留期限;不予延长停留期限的,应当按期离境。答案:错

35.延长签证停留期限,累计不得超过签证原注明的停留期限。答案:对

36.外国人所持签证注明入境后需要办理居留证件的,应当自入境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拟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外国人居留证件。答案:错

37.申请办理外国人居留证件,应当提交本人的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以及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并留存指纹等人体生物识别信息。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审查决定,根据居留事由签发相应类别和期限的外国人居留证件。答案:对

38.外国人工作类居留证件的有效期最短为九十日,最长为五年;非工作类居留证件的有效期最短为一百八十日,最长为五年。答案:对

39.所持签证类别属于不应办理外国人居留证件的,不予签发外国人居留证件。答案:对

40.违反中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不适合在中国境内居留的,不予签发外国人居留证件。答案:对

41.符合国家规定的专门人才、投资者或者出于人道等原因确需由停留变更为居留的外国人,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批准可以办理外国人居留证件。答案:对

42.在中国境内居留的外国人申请延长居留期限的,应当在居留证件有效期限届满十日前向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按照要求提交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经审查,延期理由合理、充分的,准予延长居留期限;不予延长居留期限的,应当按期离境。答案:错

43.外国人居留证件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持证件人应当自登记事项发生变更之日起十日内向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变更。答案:对 44.免办签证入境的外国人需要超过免签期限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外国船员及其随行家属在中国境内停留需要离开港口所在城市,或者具有需要办理外国人停留证件其他情形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外国人停留证件。外国人停留证件的有效期最长为一百八十日。答案:对

45.外国人入境后,所持的普通签证、停留居留证件损毁、遗失、被盗抢或者有符合国家规定的事由需要换发、补发的,应当按照规定向停留居留地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答案:错

46.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作出的不予办理普通签证延期、换发、补发,不予办理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不予延长居留期限的决定为最终决定。答案:对

47.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不得从事与停留居留事由不相符的活动,并应当在规定的停留居留期限届满前离境。答案:对

48.年满十八周岁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应当随身携带本人的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或者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接受公安机关的查验。答案:错

49.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旅馆住宿的,旅馆应当按照旅馆业治安管理的有关规定为其办理住宿登记,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送外国人住宿登记信息。外国人在旅馆以外的其他住所居住或者住宿的,应当在入住后二十四小时内由本人或者留宿人,向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办理登记。答案:对

50.在中国境内出生的外国婴儿,其父母或者代理人应当在婴儿出生六十日内,持该婴儿的出生证明到父母停留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为其办理停留或者居留登记。答案:对

51.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死亡的,其家属、监护人或者代理人,应当按照规定,持该外国人的死亡证明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报,注销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答案:对

52.出境入境交通运输工具离开、抵达口岸时,应当接受边防检查。对交通运输工具的入境边防检查,在其最先抵达的口岸进行;对交通运输工具的出境边防检查,在其最后离开的口岸进行。特殊情况下,可以在有关主管机关指定的地点进行。答案:对 53.出境的交通运输工具自出境检查后至出境前,入境的交通运输工具自入境后至入境检查前,可以直接进行检查。答案:错

54.交通运输工具负责人或者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业务代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前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报告入境、出境的交通运输工具抵达、离开口岸的时间和停留地点,如实申报员工、旅客、货物或者物品等信息。答案:对

55.出境的交通运输工具在出境边防检查开始后至出境前、入境的交通运输工具在入境后至入境边防检查完成前,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对出境入境交通运输工具进行监护。答案:对

56.外国船舶在中国内河航行期间,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可以对其进行监护。答案:对

57.因装卸物品、维修作业、参观访问等事由需要上下外国船舶的人员,应当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申请办理登轮证件。答案:对

58.外国船舶、航空器在中国境内可以随便改变路线、航线行驶。答案:错

59.出境入境的船舶、航空器不得驶入对外开放口岸以外地区。因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或者不可抗力驶入的,应当立即向就近的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或者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并接受监护和管理。答案:对

60.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出境入境口岸的,不准出境入境;已经驶离口岸的,可以责令返回。答案:对

61.涉嫌载有危害国家安全、利益和社会公共秩序的物品,需要查验核实的,不准出境入境;已经驶离口岸的,可以责令返回。答案:对

62.有非法出境入境嫌疑的,对涉嫌违反出境入境管理的人员,可以当场盘问;经当场盘问,也可以依法继续盘问。答案:对

63.外国人有非法居留、非法就业嫌疑的,经当场盘问或者继续盘问后仍不能排除嫌疑,应该立即释放。答案:错 64.实施拘留审查,应当出示拘留审查决定书,并在四十八小时内进行询问。发现不应当拘留审查的,应当立即解除拘留审查。答案:错

65.拘留审查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复杂的,经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六十日。对国籍、身份不明的外国人,拘留审查期限自查清其国籍、身份之日起计算。答案:对

66.患有严重疾病的,不适用拘留审查,可以限制其活动范围。答案:对

67.被限制活动范围的外国人,应当按照要求接受审查,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得离开限定的区域。限制活动范围的期限不得超三十日。对国籍、身份不明的外国人,限制活动范围期限自查清其国籍、身份之日起计算。答案:错

68.被处限期出境,未在规定期限内离境的;可以遣送出境。答案:对

69.非法居留、非法就业的,可以遣送出境。答案:对

70.被遣送出境的人员,自被遣送出境之日起一至三年内不准入境。答案:错

71.对依法决定不准出境或者不准入境的人员,决定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通知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不准出境、入境情形消失的,决定机关应当及时撤销不准出境、入境决定,并通知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答案:对

72.根据维护国家安全和出境入境管理秩序的需要,必要时,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可以对出境入境的人员进行人身检查。人身检查应当由两名与受检查人同性别的边防检查人员进行。答案:对

73.签证、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发生损毁、遗失、被盗抢或者签发后发现持证人不符合签发条件等情形的,由签发机关宣布该出境入境证件作废。答案:对

74.对用于组织、运送、协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的交通运输工具,以及需要作为办案证据的物品,公安机关可以扣押。答案:对 75.外国人从事与停留居留事由不相符的活动,或者有其他违反中国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宜在中国境内继续停留居留情形的,可以处限期出境。答案:对

76.外国人违反《出入境管理法》的规定,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公安部可以处驱逐出境。公安部的处罚决定不是最终决定,当事人可以进行救济。答案:错

77.被驱逐出境的外国人,自被驱逐出境之日起五年内不准入境。答案:错

78.对违反出境入境管理行为处罚款的,被处罚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被处罚人在所在地没有固定住所,不当场收缴罚款事后难以执行或者在口岸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的,可以当场收缴。答案:对

79.经外交部批准,同毗邻国家接壤的省、自治区可以根据中国与有关国家签订的边界管理协定制定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对两国边境接壤地区的居民往来作出规定。答案:错

80.外国驻中国的外交代表机构、领事机构成员以及享有特权和豁免的其他外国人,其入境出境及停留居留管理,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答案:对

81.外国人申请办理签证、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或者申请办理证件延期、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签证费、证件费。答案:对

82.外国人对依照本法规定对其实施的继续盘问、拘留审查、限制活动范围、遣送出境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该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决定。答案:对

83.对查获的违禁物品,涉及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以及用于实施违反出境入境管理活动的工具等,出入境管理机关应当予以扣押,并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理。答案:错

84.出境入境证件的真伪由签发机关、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或者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认定。答案:对 85.中国公民出境后非法前往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被遣返的,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应当收缴其出境入境证件,出境入境证件签发机关自其被遣返之日起六个月至三年以内不予签发出境入境证件。答案:对

86.出境入境交通运输工具载运不准出境入境人员出境入境的,处每载运一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交通运输工具负责人证明其已经采取合理预防措施的,可以减轻或者免予处罚。答案:对

87.外国船舶、航空器在中国境内未按照规定的路线、航线行驶的,对其负责人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答案:对

88.出境入境的船舶、航空器违反规定驶入对外开放口岸以外地区的,对其负责人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答案:对

第五篇:四类管理法

经济技术开发区中亚北路社区全力推行“四类管理法”

2009-11-19

为及时掌握社情动态,夯实社区维稳工作基础,切实把“四知四清四掌握”工作机制落到实处,按照市委组织部的要求,经济技术开发区中亚北路社区认真研究,采取五措并举,积极推行“四类管理法”,进一步夯实社区维稳工作基础。

一是结合实际,全面实施分类管理。社区严格按照“四类管理法”的标准和要求,对常驻居民、流动人口、商业网点、企业等不同群体,分层次、分对象、有重点、有目标地开展维稳工作,在严抓放心户、基本户入户登记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加强对重点管控户的监控,及时掌握辖区各类人员动态,全力维护辖区稳定。

二是严密排查,全面实施重点管控。按照“抓重点环节,守重点部位,盯重点人员”的原则,突出社会面的管控,坚持日常巡逻制度,社区治安巡逻队昼查夜巡,通过24小时不间断巡逻,走遍社区所有巷道和每个角落。

三是健全制度,全面实施动态管理。社区对辖区居民、单位、门面,实行定人包干,对辖区居民、单位及商业网点的所有人员进行登记,建立工作台帐,对走访情况详细进行登记,及时掌握社情动态。每日对社区工作人员走访情况进行沟通,交流意见,召开周例会,对信息定期进行分析研判。在对居民进行分类管理的基础上,社区加大跟踪和监控力度,做到情况明、动态清、全覆盖,无死角。注重发挥辖区知名人士、居民代表、公益性岗位、爱国宗教人士、驻区单位保安、商业网点法人、低保户、复转军人的作用,充实以楼院长为主要力量的信息员队伍,完善群防群治工作网络,筑牢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

相关内容

热门阅读

最新更新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