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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

山东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



第一篇:山东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

山东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完善对山东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管理,促进教育科学的发展和繁荣,依据《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我省教育科学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山东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立项的省级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第三条: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研究,必须坚持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普及与提高相结合”的科研方针,为教育重大决策服务,为教育改革与发展实践服务,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服务,全面发展和繁荣教育科学。

第四条:山东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实行目标管理与过程管理相结合,集中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

第二章 组织

第五条:山东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在山东省教育厅领导下,负责全省教育科学研究的规划、管理与协调工作。

山东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1.审批山东省教育科学发展规划和研究计划,评审确定山东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2.审批山东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及有关的章程、规定。3.管理山东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

4.推广具有重要理论和实践意义的教育科研成果和教育、教学改革实验成果。5.领导评选和组织工作山东省省级教学成果奖(中等以下教育)、山东省教育科学优秀成果奖。6.领导山东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第六条:山东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是山东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的职能部门和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山东省教育科学研究所。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制定山东省教育科学发展规划和研究计划。2.组织课题的申报、评审和立项工作。

3.制定山东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及有关章程、规定,研究编制课题经费预算。4.监督检查立项课题的研究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5.组织立项课题的成果鉴定、验收和推广应用工作。6.负责组织山东省省级教学成果奖(中等以下教育)、山东省教育科学优秀成果奖的评选和奖励工作。

第三章

课题类别和选题要求

第七条:山东省教育科学规划和课题指南每五年发布一次,通常在每个五年计划实施的第一年第一季度向全省公布;规划执行期间,每1—2年组织一次申报和评审。

第八条:山东省教育科学规划设立重大招标课题、重点课题、规划课题。

第九条:山东省教育决策部门急需研究的重大课题,经规划办公室报请规划领导小组负责人审定,单独立项。第十条:山东省教育科学规划设立自筹经费课题,其选题、申报和评审与资助课题要求相同。第十一条:山东省教育科学规划的选题,要以我省教育改革发展和现代化建设的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为主攻方向,突出应用研究,注重基础理论研究,鼓励新兴交叉边缘学科研究和跨学科的综合研究,支持成果开发与推广研究。

第四章 课题申报、立项与评审要求

第十二条:课题申报

1.凡山东省的教育工作者、教育科研人员和热心教育科研工作的社会各界人士,均可按本办法申报课题。

2.申请人用规定文本填写课题申报评审书一式三份,由各市(规划办)、各高校(科研处)初审汇总后,在规定时间内统一报省教育科学规划办,并同时报汇总盘,内容包括:课题名称、单位、申请人、职称职务、成果形式、联系电话等。迟于规定截止日期上报的申报评审书(邮寄者以邮戳为准),一律不予受理。申请人须按省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交纳课题评审费。

3.由多人参加的课题必须注明第一负责人(即课题研究的主要负责人)。否则,按申报评审书填报的课题组人员顺序,视第一名为第一负责人。

一个人不得同时申报两个以上(含两个)课题。

4.第一负责人应具有高级专业职称(或相应的行政职务)。否则,须有两名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人员的书面推荐。

5.第一负责人所在单位须对课题申请书进行全面审核,对其政治表现、业务能力、本单位对承担课题的态度及科研条件等签署意见,并承担信誉保证。

6.以往承担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未按计划结题者,不得继续申报新课题。第十三条:课题立项

1.课题研究应以规划课题指南为依据,对我国及我省教育改革和发展具有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对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教育体系能起到一定的理论依据和指导作用;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对教育科学的基础理论研究、学科建设和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有重要的促进作用;鼓励开展有重要价值的调查研究和实验研究。

2.课题立论根据充分,学术思想严谨,研究目标明确,研究方法科学,研究计划切实可行。3.课题申请人必须是课题的实际主持人和领导者,切实承担从课题设计、组织、实施,到形成成果的实质性研究工作,不应是挂名者。

4.申请人和课题组成员应具备课题研究所必需的业务水平和研究能力;申请人所在单位能为研究工作提供必需的时间和条件。

第十四条:课题评审

1.课题评审工作在山东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领导下,由规划办公室统一组织。2.规划办公室统一受理课题的申报并进行资格审查。

3.课题评审以会议方式进行,由学科专家组审阅课题申请书,并提出初审意见,然后进行专家组集体评议。

4.在集体评议的基础上,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对申请课题进行表决,赞成票须超过与会专家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方可提名立项。

5.所有提名立项课题,由山东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进行终审。第十五条:评审要求 1.课题评审坚持公平竞争、保证重点、择优立项的原则。

2.课题评审中妥善掌握各类课题的适当比例,坚持以应用研究为主,同时注重基础理论研究,加强前瞻性课题研究。

3.对申报相同内容的课题,经过充分论证分析,择优确定一项。同等条件下,有充分前期准备和研究基础者,可优先立项。

4.参加评审工作的人员在评审本人申报或与本人有关的项目时应该回避。

5.为保证评审工作不受干扰,评审结果在未正式公布前,任何人不得对外泄漏评审情况。6.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在评审时不予立项:(1)一般性工作研究;

(2)课题研究缺乏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3)研究设计缺乏合理性,目标不明确,研究方法不科学;(4)不具备课题研究条件,预期难以完成研究任务;(5)承担以往省教育科学规划研究课题未完成者;

(6)以往规划中已经立项并已研究过的课题,且无新的研究内容,或继续研究预计难以取得新的突破的;

(7)以往课题研究经费使用中有严重违反财务制度规定的。

第五章 课题管理

第十六条:山东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立项单位和管理单位是山东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七条:山东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实行分级管理。山东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全部课题负有管理职责,并指导委托机构的管理工作。山东省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分别委托各市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或市级管理机构)和高校科研处负责所属范围内课题的日常管理。

第十八条:课题负责人及主要参加者所在单位,要按规定加强对课题的管理与支持,在人力、物力、财力、时间等方面给于保证。省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对课题执行情况和各单位课题管理情况进行必要的抽查。

第十九条:课题负责人接到立项批准通知后,应尽快确定具体的课题实施方案,在一个月内组织开题,并及时将实施方案和开题情况报省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和相关管理机构。

第二十条:课题负责人应根据省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的要求,按时提交课题研究工作报告,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报送相关管理部门。省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视课题进展情况,适时对各类课题进行过程监督和中期检查。

第二十一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须有课题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市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或高校科研处审核,报省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审批。

1.变更课题负责人; 2.改变课题名称; 3.改变成果形式;

4.对研究内容作重大调整; 5.变更课题管理单位;

6.课题完成时间延期一年以上; 7.因故中止和撤销课题。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上述变更的课题,将不予结题。

第二十二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省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撤销课题。1.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 2.剽窃他人成果,弄虚作假; 3.研究成果学术质量低劣;

4.研究内容与批准的课题设计严重不符; 5.获准延期,但到期仍不能完成; 6.严重违反财务制度。

被撤销课题的课题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请新课题。

第二十三条:加强对课题实验学校(实验基地)的管理。1.课题设立的实验学校(实验基地),事前须经课题所在单位的同意(特殊情况须经所在市教育科研部门审核),报山东省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审批,批准后方可设立。

2.课题实验学校(实验基地)要严格掌握标准,适当控制数量,确保指导到位,并得到实验学校(实验基地)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认可。

3.课题组原则上不进行本课题的评奖活动,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评奖,要制定明确的评奖标准,科学的评奖办法,严格的评奖程序,连同课题评奖申请报告报省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批准。

第六章 经费

第二十四条:经批准立项的山东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一部分由省教育厅根据省财政核定的补助经费安排自助经费,采取分次下达,单独建账,专款专用,节余留用,超支不补的办法;另一部分立项后经费自筹。

第二十五条:课题经费开支范围限于: 1.国内调研差旅费;

2.文献资料的收集、复印、翻译费和必要的书刊购置费; 3.小型会议费; 4.成果印刷费; 5.成果鉴定费; 6.出版补助费;

7.其他与立项课题研究工作有关的必要开支。

第二十六条:资助课题拨至课题第一负责人单位,由其财务部门代管并监督使用。

第二十七条:在财务制度和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内,由课题第一负责人全面负责经费的使用。财务报销由课题负责人签字和课题负责人单位领导审核同意。

对无故不完成研究任务或自行终止研究工作的课题,将追回所拨款额。对于在经费开支中违反财务制度的课题,除撤销课题、追回经费外,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有关人员和单位的责任。

第七章 成果鉴定和结题验收

第二十八条:立项课题应在研究工作完成后对成果进行鉴定和验收。课题研究工作完成后,课题第一负责人应及时向省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提出课题鉴定申请报告并填写《山东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结题申请书》,接受省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或委托管理机构组织的成果鉴定。成果鉴定应附以下材料:课题批准立项通知书;开题报告;研究工作报告;课题研究 主体报告;全部研究成果及附件;课题档案材料;成果在决策部门采纳或在教育教学中应用推广情况介绍等。

课题研究工作不能如期完成者,由课题负责人向省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书面报告,申请延期完成。申请延期报告应反映以下内容:课题进展情况;不能如期完成的原因,所需延长时间(一般一年)。省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研究决定是否同意延期。

第二十九条:成果鉴定由省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组织专家或委托相关管理机构组织专家鉴定,鉴定所需经费由课题承担单位列支。

鉴定主要采取会议鉴定或通讯鉴定方式(通讯鉴定要将鉴定材料提前一个月提交鉴定专家)。鉴定专家一般为5-7人,鉴定专家由省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确定。课题组成员包括顾问不得担任本课题鉴定专家,所在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参与鉴定的专家不能超过2人。

鉴定专家在认真审读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照课题申请书预期达到的目标,实事求是的对成果提出客观、公正、全面的鉴定意见。通过鉴定课题的颁发《山东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结题证书》。

第三十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于鉴定 1.获省、部级二等以上的奖励;

2.收集的反映信息足以证明课题研究已经达到国内领先水平或成果提出的结论被省、市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明确采纳。

申请免于鉴定,应在填写《课题结题申请书》时予以说明,并附相关的证明材料。

第八章 成果的推广和评奖

第三十一条:山东省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及其委托管理机构、各课题组和课题承担单位应采取各种形式对省级规划课题成果进行宣传、推广和转化。充分发挥其在教育决策和教育改革实践中的作用。

山东省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将不定期召开课题成果报告会,发布研究成果信息,组织多种形式的专题培训和学术研讨,促进成果的应用推广。

第三十二条:山东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一般三至五年举行一次优秀成果评奖活动(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未尽事项将另行制定具体办法和措施。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山东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

山东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00六年十月

第二篇: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

文章标题: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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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县教育科研课题的管理,促进我县

教育科学研究进一步繁荣和发展,提高广大教师的教育科研能力和水平,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市教育科学规

划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县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

一、课题申报

1、我县教育科研课题申报,原则上每两年组织一次,专项课题不受时间限制,申报者可从我县下发的课题指南中选题,也可结合本校实际自定课题。

2、申报人应按规定填写申请书、评审书、实验方案。经所在单位审核后,在规定期限内申报。

3、申报课题必须明确课题主持人(即课题研究负责人),同一人不得以课题负责人身份同时申报两个及以上课题。尚未结题的同类课题负责人不得申报新课题。

二、立项评审

1、经评审确定的课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能够用正确的政治思想、观点主持和指导课题研究的全过程。

(2)、对教育改革和学校发展具有理论与实践意义,对全面提高教育质量有积极作用。

(3)、能为教育行政部门的重大教育决策提供理论依据和科学论证。

(4)、课题论证充分,目的明确,研究计划切实可行,研究方法科学,经费预算合理,具备按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的各项基本条件。

2、对通过资格审查的课题,由专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提出评议意见,综合评审后,确定立项课题并予以公布。

3、对公布立项的课题,下达开县教育科研课题立项批准书,课题单位应尽快确定具体实施方案,并组织开题。开题的方式可采用现场开题,文本或电子文档呈报开题等。

三、课题管理

对我县批准立项的课题进行严格的过程管理,课题开题后,根据需要对课题进行过程检查。主要内容包括:课题单位是否制定具体实施计划,研究工作是否按预定计划进行,课题

负责人和课题组成员是否按课题分工领导和参与研究工作,是否到已取得阶段研究成果及其社会效益等,对不能履行正常研究的单位,限期整改,并视其情况撤消项目。

四、成果鉴定、验收和结题

1、课题研究工作完成后,由课题组向县教研机构提出结题申请报告,并填写“县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结题申请书”,并提前15日上交课题研究报告,工作报告、主要成果复印件

等。

2、结题方式可以现场验收,也可以用文本或电子文件上报,到时将由3-5人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专家组成评审组,结题评审组组长对结题评审鉴定意见负主要学术责任。

3、通过鉴定与验收的教育科研课题,将进行登记编号、颁发结题证书。对未能通过的,允许课题组在一年内对成果进行补充、修改、完善并重新申请鉴定。重新鉴定仍未能通

过者按撤项处理。

五、成果推广和评奖

对具有推广价值的科研成果,将采取相对稳定的成果宣传推广渠道。如成果报告会、学术交流会和信息发布、报刊杂志、网络等大众媒体,还将定期举行开县教育科研成果评奖活

动(具体办法另定)。

县教育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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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黑龙江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

(2012年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黑龙江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管理,促进教育科学研究事业的繁荣和发展,参照《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依据《关于加强全省教育科学研究工作的意见》(黑政办发„2011‟54号)的有关规定和全省教育科学研究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研究工作,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目标管理与过程管理相结合,重点管理与一般管理相结合,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从实际出发,积极探索、开拓创新,为教育改革和发展服务,为教育决策服务,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服务,为发展和繁荣教育科学服务。

第二章 组 织

第三条 黑龙江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管理机构为各级教育科学规划办和各单位教育科研管理部门。省教育科学规划办负责组织规划课题立项和管理;各市(地)、省直管县、有关企业教育科学规划办负责本辖区基础教育、中等职业教育规划课题立项推荐和课题管理;各大中专院校、普通中小学校、教育科研院所的科研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的课题立项推荐和课题管理。

第四条 省规划课题的立项、过程指导与检查、结题验收、成果鉴定等都要逐级进行。

第五条 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建立专家库,成立学科专家组,聘请专家对全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立项和结题进行评审,对研究过程提供学术咨询与指导。

第三章 课题类别和选题 第六条 黑龙江省教育科学规划设立重大课题、重点课题、规划课题和青年专项课题;同时设立牵动计划项目,牵动计划项目设重大项目和重点项目;省教育行政部门急需研究的少数重要课题,经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审定,单独立项;涉及个别比较重要或相对薄弱的领域、学科,在有关单位和部门的资助下,可采取设置专项课题的形式单独立项。

重大课题一般以黑龙江省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为主攻方向,课题研究要对教育行政部门的重大决策、教育科学的学科建设和教育教学质量的大面积提高等具有重大促进和推动作用。

重点课题一般是课题指南重点引导的,课题研究要对促进教育改革和发展、促进教育决策和管理的科学化、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具有重要价值。

规划课题一般是符合课题指南要求,与自身教育教学实践相结合,适应教育科学发展需要,预期成果明确的课题。

青年专项课题专门用于支持35周岁以下的青年科研人员申报。

第七条 省教育科学规划的选题以指导实践和服务决策的应用研究为主,注重基础理论创新研究和跨学科的综合研究,鼓励团队协作研究,支持以成果开发、推广为目的研究,力求选题具有原创性、开拓性,避免低水平重复。

第四章 申 报

第八条 申请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主持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1.享有我国公民权,在我省各级各类学校、教育科研机构、教学研究机构、教育行政机构及其直属单位工作的在职人员。

2.能够参与课题的实质性研究工作,具有组织、实施课题研究的能力。3.没有以主持人身份承担的在研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或以第一、第二课题组成员身份参与的相似研究内容课题;在上个五年规划期间无课题无故流失记录;在省其他机构或组织没有主持的在研同类课题。4.重大课题、重点课题和规划课题申请人必须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不具备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须由两名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本课题研究领域专家书面推荐,其中,中职学校和普通中小学校的课题申请人可由具有副高级职称的专家推荐),有主持教育科研课题的经历和良好信誉;省青年专项课题申请人及参加人必须年龄在申报课题当年1月1日未满35周岁,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已取得博士学位(中职学校、普通中小学校课题申请人取得硕士学位)。

第九条 课题承担单位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能够提供开展研究工作的必要条件并承诺信誉保证;

2.在上个五年规划中,对教育科研课题研究与管理认真负责、信用良好,无课题无故流失现象。

第十条 黑龙江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实行立项制度,采用网络申报的形式进行。

第十一条 申请人所在单位按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对申请课题的主持人进行审查,对课题设计论证等填报内容进行审核并承诺提供研究条件、承担课题管理职能及信誉保证,然后送上级教育科研管理部门。各市(地)、省直管县、有关企业教育科学规划办,大中专院校和厅直单位的教育科研管理部门要对本地区、本单位申报的课题进行初审把关,在规定期限内统一报送申报材料。

第十二条 申报资助课题或单位资助课题,申报时应予明确。申报资助经费课题应提供单位按要求配比经费的说明,申报单位资助课题须出具单位资助经费的承诺材料。

第五章 评 审

第十三条 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实行专家评审制。第十四条 课题的评审程序为: 1.形式审查和分类。对申请人、承担单位、课题选题等进行审查,对审查合格的课题进行分类。

2.同行专家网络盲评。依据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立项评审标准对课题进行匿名评审,通过匿名评审的课题进入专家会议集中评审。

3.专家会议集中评审。通过审阅纸质《课题申请〃评审书》对盲评结果进行二次评审。

4.审议:召开规划办主任会,审议专家会议评审结果。5.公示:拟立项课题网上公示7个工作日。

6.审批:公示结束如无异议,报规划领导小组审批下达。第十五条 评审组专家和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评审纪律:

1.不得为不符合标准的课题说情; 2.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会议评审情况; 3.不得收受礼金或礼品。

第六章 经 费

第十六条 对于资助课题,承担单位要按1:1配比研究经费;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对所辖地区中职学校和普通中小学校的获资助课题给予1:1比例的经费匹配。单位资助课题的研究经费由课题主持人所在单位提供,经费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财务制度。

第十七条 课题经费使用要按相关单位的财务制度办理。课题经费使用范围包括:

1.国内调研费、差旅费;

2.资料复印、翻拍、翻译等费用,邮费、图书购置费; 3.小型课题会议费; 4.成果印刷费; 5.劳务酬金及咨询费; 6.课题结题及成果鉴定费; 7.课题成果出版补助费。

第十八条 在财务制度和本办法的范围内,课题主持人可按计划自主支配课题经费。课题主持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对课题资助经费的具体使用情况行使监督、检查职责。

第十九条 对按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予以撤销的课题,追回下拨的资助经费。课题主持人无法赔偿的,由做出信誉保证在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七章 过程管理

第二十条 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实行分级管理。省教育科学规划办对全部课题负有管理职责,并指导委托机构的课题管理工作。省教育科学规划办分别委托市(地)、企业和省直管县教育科学规划办、各大专院校和教育厅直属单位的教育科研管理部门负责所承担课题的日常管理。课题主持人要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做好课题的自我管理。

第二十一条 课题主持人接到课题审批通知书后,应尽快确定具体的课题实施方案,在三个月内组织召开课题开题会,并及时将开题报告和按评议专家意见修改的课题实施方案逐级上报至省教育科学规划办。

第二十二条 开题会由市(地)、企业和省直管县教育科学规划办或大中专院校、厅直单位的教育科研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课题承担单位具体承办并承担相关费用。评议专家一般为3—5人。开题前,课题主持人要将课题实施方案和开题会筹备方案报上述有关课题管理部门审阅,接受其开题指导。开题报告和实施方案按省教育科学规划办制定的统一格式撰写。

第二十三条 课题开题会的基本程序为: 1.宣读课题审批通知书; 2.课题主持人做开题报告; 3.专家评议并反馈意见; 4.课题组表态发言。

第二十四条 省规划课题实行报告制度。每年11月31日前,课题组应提交研究工作报告,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报各市(地)、省直管县、有关企业教育科学规划办或有关单位的教育科研管理部门。上述有关教育科研管理部门在课题报告的基础上形成本地、本单位所管省规划课题和青年课题的研究进展、研究成果、课题变更情况的综合报告,并于年底前报到省教育科学规划办。省重大、重点课题的报告也一并上报省教育科学规划办。

第二十五条 省教育科学规划办对课题实行滚动管理。对课题进展不好、研究已失去立项时意义的课题予以降级或撤销,一年内没有开展研究的课题,取消其省规划课题资格;对于进展较好并取得突出成果或产生较大社会反响的课题可以滚动到上一级别课题。课题滚动由省教育科学规划办主任会议研究决定。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省教育科学规划办也将撤销课题: 1.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 2.剽窃他人成果,弄虚作假; 3.课题研究成果学术质量低; 4.与批准的课题设计严重不符; 5.获准延期,但到期仍不能完成;

6.首次鉴定退回补充研究的课题,再次鉴定仍不合格; 7.严重违反财务制度;

8.超过规定结题时间一年以上没有结题,且没申请延期。

被撤销课题的课题主持人必须缴回课题立项审批材料的原件,在剩余的五年规划期内及下一个五年规划期间不得申请新课题。

第二十六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须由课题主持人填写《重要事项变更申请书》,经所在单位同意,市(地)、企业、省直管县教育科学规划办、大中专院校或厅直单位教育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并加盖公章后,报省教育科学规划办审批。

1.变更课题主持人、课题主要参加人; 2.变更课题承担单位; 3.改变课题研究成果形式; 4.对课题研究内容作重大调整; 5.课题完成时间提前或延后半年以上; 6.因故中止或撤销研究课题。

主持人、参加人、管理单位变更的,要有正当、充分、合理的理由,必须在课题结题期限达到前半年以上履行审批手续,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上述变更的课题,其变更事项将不予承认。省规划课题的名称原则上不得变更。

第二十七条 课题组原则上不得设立实验学校(基地),不得开展评奖活动,不准刻制课题组印章。对于私自设立实验学校(基地)、私自开展评奖活动、私自刻制印章的课题组,将追究课题主持人和课题承担单位的责任。确有必要设立实验学校(基地)的,必须经课题承担单位同意,市(地)、企业、省直管县教育科学规划办或大中专院校、省教育厅直属单位教育科研管理部门审核,省教育科学规划办批准备案,并控制数量,确保指导到位。设立实验学校(基地)还应得到实验学校(基地)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的认可,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严禁有关单位、人员利用课题组从事经营活动。

第二十八条 加强课题档案建设。

从课题立项之日起就要按标准建立课题研究档案,按立项卷、过程卷、结题卷、成果卷立档并进行规范化管理。在课题研究过程中要对档案不断充实、归纳、分类、整理,直至课题结题。

省教育科学规划办将对省规划课题试行电子档案建设与管理,对所有上报省教育科学规划办的材料都需同时提供或上传电子文档。

第八章 成果鉴定和结题验收

第二十九条 列入省教育科学规划的所有课题按期完成后,最终成果均需进行鉴定,通过鉴定后予以验收结题。

第三十条 所有课题均须填写《课题成果鉴定和结题验收申请审批书》,提交研究报告、成果公报和研究成果主件以及包括课题审批通知书、课题申请评审书、课题开题报告、研究方案、阶段总结、研究成果成效佐证材料等汇编材料一式三份。汇编材料要求有材料目录和页码,并进行比较规范的装订。

第三十一条 对课题研究成果的要求:

1.必须是自课题审批通知书下达日起课题组成员完成的课题研究成果。2.课题主持人必须有独立完成或署名列第一的研究成果,课题主持人、第一、第二课题组成员必须参与课题主体研究成果的撰写。

3.重大课题:服务决策的课题研究至少有1项调查报告、研究报告或决策建议等成果被地厅级以上部门采纳和应用(提供证明),至少公开发表5篇系列论文;指导实践的课题研究,其主要研究成果在地市或同类院校内初步应用推广(提供证明),至少公开发表5篇系列论文;理论探索的课题研究,至少完成1部学术著作,在核心期刊至少公开发表5篇系列论文。对于中职学校、普通中小学校及幼儿园承担的课题,标准可适当降低。

4.重点课题:服务决策的课题研究至少有1项调查报告、研究报告或决策建议等成果被县处级以上部门采纳和应用(提供证明),至少公开发表3篇系列论文;指导实践的课题研究,其主要研究成果在县域或院校内初步应用推广(提供证明),至少公开发表3篇系列论文;理论探索的课题研究,至少完成1部学术著作,在核心期刊至少公开发表3篇系列论文。对于中职学校、普通中小学校及幼儿园承担的课题,标准可适当降低。

5.规划课题和青年专项课题:服务决策的课题研究至少有1项调查报告、研究报告或决策建议等成果被上级有关部门采纳和应用(提供证明),至少公开发表2篇系列论文;指导实践的课题研究,其主要研究成果在一定范围内初步应用推广(提供证明),至少公开发表2篇系列论文;理论探索的课题研究,至少完成1部学术著作或公开发表3篇以上系列论文。对于中职学校、普通中小学校及幼儿园承担的课题,标准可适当降低。

第三十二条 规划课题、青年专项课题由各市(地)、企业、省直管县教育科学规划办、各大专院校和厅直单位的教育科研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进行成果鉴定和结题验收,验收合格的课题,签署验收意见后报省教育科学规划办审核。重大课题、重点课题结题工作由上述委托管理机构统一组织报送,由省教育科学规划办组织专家进行成果鉴定和结题验收。

第三十三条 省教育科学规划办在每年6~7月、11~12月组织两次课题成果鉴定和结题验收活动,鉴定形式包括通讯评审和会议评审两种形式,采取通讯鉴定方式的,鉴定专家应分别提出成果等级评定,由组织鉴定单位综合后确定成果的等级并确定课题最终是否通过鉴定;采取会议鉴定方式的,由鉴定组确定成果等级及是否通过鉴定,并填写专家组鉴定意见。鉴定专家组设1位组长、4~6位成员,鉴定意见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成果鉴定等级合格以上的课题可办理结题验收手续,发给课题验收合格证书。对于成果鉴定等级为不合格的课题要退回补充研究。

第三十四条 课题结题时间以课题验收合格证书的签发时间时间为准。

第九章 成果的宣传、推广和评奖

第三十五条 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研究成果在出版、发表或向有关部门报送时,须在醒目位置标明课题名称、课题类别、资助单位及课题批准号等信息。省教育科学规划办有权对科研成果进行宣传和推广。成果完成人拥有成果的署名权。第三十六条 省教育科学规划办,各市(地)、省直管县、有关企业规划办,大专院校教育科研管理部门,各课题组和课题承担单位应采取各种积极措施加强对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成果的宣传。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逐步建立相对稳定的成果宣传渠道,充分发挥科研成果在教育决策和教育改革发展实践中的作用。

第三十七条 结题课题的成果公告均在省教育科学规划网上公布。对具有重要应用价值的成果要及时摘报各级教育决策部门或向教育界广泛宣传。省教育科学规划办及其委托管理机构不定期召开课题成果报告会,组织多种形式的专题培训或学术研讨,促进成果的应用推广。

第三十八条 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每两年组织一次黑龙江省优秀教育科研成果评奖活动,评奖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解释权和修改权属黑龙江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

第四篇: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

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完善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管理,促进教育科学的发展和繁荣,依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教育学科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研究,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坚持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积极探索,开拓创新,为教育改革和发展实践服务,为教育重大决策服务,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服务,全面发展和繁荣教育科学。

第三条 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面向全国,公平竞争,择优立项,保证重点。

第四条 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实行目标管理与过程管理相结合,重点管理与一般管理相结合,集中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

第二章 组 织

第五条 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教育部组建,领导全国教育科学规划工作,制定规划、指南和管理办法,审批重点课题,领导重大学术交流活动和重要科研成果的宣传和推广工作,促进教育科研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六条 建立评审专家库,按学科划分学科评审组,其成员由领导小组聘任。学科评审组的主要职责是评审列入规划的各类重点课题和提供学术咨询。

第七条 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规划办公室”)是领导小组的职能部门和办事机构,其主要职责是组织规划实施、管理重点课题、组织学术交流、推广科研成果等。

第三章 课题类别和选题

第八条 全国教育科学规划和课题指南每五年发布一次,通常在每个五年计划实施的第一年第一季度向全国公布;规划执行期间,每1—2年组织进行一次申报和评审。

第九条 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设立国家重点课题、国家一般课题、国家青年基金课题(以上为在国家哲学社会科学规划中立项的课题);教育部重点课题、教育部青年专项课题;其他部委重点课题和解放军系统重点课题;规划课题。

第十条 国家教育决策部门急需研究的少数重要课题,以国家社科基金特别委托课题的方式,经领导小组负责人审定,单独立项。

第十一条 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设立同类别自筹经费课题,其选题、申报和评审,与资助课题的要求相同。规划课题全部为自筹经费课题。特别委托课题和国家重点课题不设自筹经费课题。

第十二条 全国教育科学规划的选题,要以我国教育改革发展和现代化建设的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为主攻方向,突出应用研究,注重基础理论研究,鼓励新兴交叉边缘学科研究和跨学科的综合研究,支持成果开发与推广研究。要力求居于学科前沿,具有原创性或开拓性,避免低水平重复。

第四章 申 报

第十三条 申请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负责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1.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权,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和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不具备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须有两名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同行专家书面推荐。

3.必须真正承担和负责组织、指导课题的实施。不能从事实质性研究工作的,不得申请。

4.申请人同时只能申报一个课题。以往承担的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必须已按规定结题,未结题者不能申报。

5.国家重点课题的申请人必须承担并完成过部、省级以上研究课题。

6.青年课题的申请人和课题组成员年龄均不得超过40周岁(以申报截止日期为准)。

第十四条 每次自申报公告发布之日起开始受理课题申报,期限一般为二个月。

申请人可向规划办公室索购《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或从相关网站下载)。

第十五条 申请人应根据课题指南和申请书的要求,认真如实填写申请书,并送所在单位审核。

申请人所在单位按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审查,签署意见,并承诺提供研究条件和承担课题管理职能及信誉保证。在规定日期内,教育部各司局、部直属单位、部属高校将本单位审查合格的申请书集中报送全国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其他单位的申请书送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或相应主管机构,由其签署意见后集中报送全国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

全国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不受理个人和除教育部司局、直属单位、直属高校外其他单位直接报送的申请书。

第十六条 申请资助课题或自筹经费课题,申报时应予明确,申报自筹经费课题须出具能够充分证明课题所需经费有保障的材料。

第十七条 全国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在受理申报的同时,收取课题评审补偿费。

第五章 评 审

第十八条 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实行同行专家评审制。每次随机抽取部分学科评审组成员,进行会议评审。凡申请课题的学科评审组成员和有关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参加当次评审工作。

第十九条 规划办公室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组织课题(部委和解放军系统重点课题除外)评审。重点课题的评审程序为:

1.资格审查和分类。规划办公室按本办法第十三条和申请书的要求进行审查,合格者进入初评。

2.活页匿名初评。评审组成员依据统一制定的评审指标,对通过资格审查的课题活页论证部分进行匿名初评,规划办公室按初评分值高低选出拟立项数2-3倍的课题申请书,进入会议综合评审。

3.会议综合评审。对进入综合评审的课题,先由主审专家分别介绍情况,经过充分讨论协商,最后以无计名投票方式产生本组拟立项课题。

学科评审组须有应到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进行评审和投票,出席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对综合评审通过的拟立项课题,由主审专家填写评审和建议意见,由评审组长签署评审组通过的立项意见。

4.规划办公室对各组通过的拟立项课题进行审核、汇总和综合平衡,并提出课题经费资助方案,报领导小组审批。

第二十条 领导小组对拟立项课题和资助金额行使最终审批权。其中对拟列入国家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的各类课题,领导小组需进行投票。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领导小组投票方为有效,出席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结果报全国社科规划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一条 部委系统重点课题的申报与评审,可由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自行组织进行,也可委托规划办公室代为组织进行。评审通过确定立项的课题须报领导小组审批。

第二十二条 解放军系统重点课题的申报与评审,由军队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自行组织进行。评审通过确定立项的课题须报领导小组审批。

第二十三条 规划课题一部分由规划办公室约请相关学科领域专家共同组成综合评审组,根据评审指标进行评审和推荐;一部分立项指标分配到省级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由其依据评审指标组织评审和推荐。规划办公室将上述二部分推荐课题汇总报领导小组负责人批准后下达。

第二十四条 评审组专家和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评审纪律:

1.不得以任何理由查询或透露课题论证活页的相关背景材料。

2.会议评审情况应予保密。评审结果正式公布前,不得对外泄漏。

3.不得收受礼金或礼品。

第六章 经 费

第二十五条 课题负责人接到资助课题立项通知后,填写回执,并按批准的资助金额编制开支计划,在规定时间内寄回规划办公室。否则按自动放弃课题处理。

第二十六条 课题资助经费一次核定、分期拨付、包干使用、超支不补。每个课题均预留30%的资助经费,待课题基本完成经批准进入结题验收阶段时拨付。

第二十七条 课题资助经费使用范围限于:

1.国内调研、差旅费。

2.资料收集、复印、翻拍、翻译费等及少量必要图书购置费。

3.小型会议费。

4.计算机使用费。在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中立项的课题,按其规定因课题研究确实需要,而课题组又确无计算机的,可用课题资助经费购置一台(不含便携式),但须经所在单位批准,其所有权归所在单位。

5.成果印刷费。

6.劳务酬金及咨询费(提取额分别不得超过总经费的10%和5%)。

7.成果鉴定费。根据鉴定成果类别和字数,鉴定费标准掌握在每位专家500へ800元。

8.管理费。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提取管理费的限额为课题总经费的5%,但最高每项课题提取2000元,不得超额提取或重复提取。所提管理费按科研管理部门与财务部门3:2的比例分配。

9.出版补助费。课题节余经费可用于出版补助。

第二十八条 在财务制度和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内,由课题负责人按计划自主支配课题资助经费。

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对课题资助经费实施具体管理,并对经费使用情况行使监督、检查职责。

第二十九条 课题进行中和完成后,课题负责人和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应按规定分别报送经费使用报表和如实编制课题资助经费决算表。

第三十条 对不按规定按时报送研究进度报告和经费使用报表的课题,将缓拨下经费;

对课题负责人因工作调动、出国、生病、死亡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研究而被撤销或中止的课题,将停止继续拨款,并追回已拨经费的剩余部分;

对无故不完成研究任务或自行中止研究工作的课题,将停止拨款,并追回已拨出的全部款项。对按本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予以撤销的课题,追回已拨经费。课题负责人无法赔偿的,由作出信誉保证的所在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 自筹经费课题在接到课题评审通过的通知后,需由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出具经费到位证明或经费保障证明,才能正式批准立项。其经费的筹集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并由出资单位或课题所在单位参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七章 课题管理

第三十二条 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实行分级管理。全国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对全部课题负有管理职责,并指导委托机构的管理工作。全国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分别委托省级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或省级管理机构)和教育部直属高校科研处、直属单位科研处负责所属范围内各类课题的日常管理。

部委重点课题和解放军系统重点课题分别由部委主管部门和军队主管部门管理,办法可参照本办法自定。

所有列入规划的课题要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做好课题自我管理。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负责课题的具体管理,要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对课题研究过程的检查和督促。

全国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对课题执行情况和各地各单位课题管理情况进行必要的抽查。

第三十三条 课题负责人接到立项批准通知后,应尽快确定具体的课题实施方案,在三个月内组织开题,并及时将实施方案和开题情况按第三十二条规定报相关管理部门。

第三十四条 课题重要活动和重要阶段成果应及时报相关管理部门。每年12月底前,课题应提交研究工作报告,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报送相关管理部门。省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和部属高校社科处在课题报告基础上,于次年1月底前向全国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提交所管课题进展、变更情况的综合报告。对进展正常的课题,规划办公室将继续拨款;对不按规定报送报告或经检查不合格的,将暂停继续拨款。

全国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将视课题完成周期,适时对各类重点课题进行中期检查。

第三十五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须由课题负责人提出书面请示,经所在单位同意,省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或直属高校社科处审核,报全国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审批:

1.变更课题负责人;

2.改变课题名称;

3.改变成果形式;

4.对研究内容作重大调整;

5.变更课题管理单位;

6.课题完成时间延期一年以上或多次延期;

7.因故中止或撤销课题。

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上述变更的课题,将不予结题。

第三十六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全国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撤销课题:

1.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

2.剽窃他人成果,弄虚作假;

3.研究成果学术质量低劣;

4.与批准的课题设计严重不符;

5.获准延期,但到期仍不能完成;

6.严重违反财务制度。

被撤销课题的课题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请新课题。

第三十七条 加强对课题设立实验学校(实验基地)、开展评奖活动、刻制课题组印章的管理。

课题设立实验学校(实验基地)和开展评奖活动,事前须经课题所在单位同意,省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或直属高校社科处审核,报全国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审批。

课题设立实验学校(实验基地)要严格掌握标准,适当控制数量,确保指导到位,并应得到实验学校(实验基地)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的认可。

课题开展评奖活动要有明确的评奖标准,比较规范的评奖办法和程序,防止过多过滥过于随意,评奖结果须报全国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

课题组原则上不得自行刻制印章,一般以所在单位代章即可。

第八章 成果鉴定和结题验收

第三十八条 课题研究工作完成后,课题负责人应通过所在单位向全国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索要并填写《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结题申请书》,接受由全国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及其委托管理机构组织的成果鉴定或结题验收。

第三十九条 凡列入国家社科规划的各类课题均按全国社科规划课题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成果鉴定。其他各类课题完成后是否进行鉴定,由课题负责人在填写结题申请书时提出,全国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及其委托管理机构视成果具体情况确定。

第四十条 成果鉴定要求:

1.一般采用聘请同行专家通讯鉴定方式。少量课题根据研究性质需进行会议鉴定的,须经全国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及其委托管理机构同意。

2.每个课题的鉴定专家一般为5人,最多不能超过7人。鉴定专家由全国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或委托管理机构确定。课题组成员包括顾问不能担任本课题鉴定专家,所在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参与鉴定的专家不能超过2人。

3.课题组提供的鉴定材料,应包括研究成果主件、必要的附件、研究工作报告及课题申请书复印件。采取会议鉴定方式的,上述材料应在会前一个月提交给鉴定专家。

4.鉴定专家在认真通读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照课题申请书预期达到的目标,实事求是地对成果提出客观、公正、全面的鉴定意见。采取通讯鉴定方式的,鉴定专家应分别提出成果等级评定,由组织鉴定单位综合后确定成果是否通过鉴定。采取会议鉴定方式的,由鉴定组确定成果等级及是否通过鉴定,并填写会议鉴定书。

第四十一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于鉴定(包括列入国家社科规划的各类课题):

1.获部省级评奖二等以上奖励;

2.收集的反映足以证明已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或成果提出的主要结论被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明确吸收采纳。

申请免于鉴定,应在填写《结题申请书》时说明理由,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第四十二条 通过鉴定的和批准免于鉴定的课题即可办理结题验收。确定不进行成果鉴定的,可在成果完成后直接办理结题验收。课题负责人应将课题最终成果2套、研究工作报告及资助经费决算等一并报送全国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经验收合格,由全国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发给《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结题证书》。

第九章 成果的宣传、推广和评奖

第四十三条 全国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及其委托管理机构、各课题组和课题组所在单位,应采取各种积极措施加强对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成果的宣传、推广和转化,充分发挥其在教育决策和教育改革发展实践中的作用。

充分利用报刊、影视、网络等媒体,逐步建立相对稳定的成果宣传渠道。

全国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及其委托管理机构、课题所在单位应积极协助优秀成果的出版。

对具有重要应用价值、重要学术意义的成果要及时摘报各级教育决策部门,或向教育界广泛宣传。

全国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及其委托管理机构不定期召开课题成果报告会,发布研究成果信息,组织多种形式的专题培训或学术研讨,促进成果的应用推广。

第四十四条 验收合格的全国教育科学规划各类课题的最终成果,在出版、发表或向有关领导部门报送时,须在醒目位置标明课题类别。

第四十五条 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每五年举行一次优秀成果评奖活动。办法另定。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

第五篇:山东省教育科学“十一五”规划课题指南

山东省教育科学“十一五”规划课题指南

第一部分编制山东省教育科学“十一五”规划

课题指南的指导思想、目标和原则

《山东省教育科学“十一五”规划课题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是以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的精神为指导,根据我国和我省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实际需要,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而成的。目的在于确定“十一五”期间山东省教育科学研究的范围和重点,为全省广大教育工作者以及关心教育科研事业的社会各界人士提供选题参考。

一、指导思想

编制《指南》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的发展观,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按照《2003-2007教育振兴行动计划》的要求,紧紧围绕实施素质教育这个重点,切实发挥我省教育科研的理论先导、实验探索和决策咨询的作用,使我省教育科研更好地为教育决策服务,为科学制定教育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服务,为基层教育改革和发展实践服务,为繁荣教育科学事业服务,把科研兴教真正落到实处。

二、基本目标

“十一五”期间,我省教育科研工作的基本目标是:积极主动为我省教育决策、教育改革和教育实践服务,在事关21世纪我省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具有战略性、前瞻性的重大问题的研究上,及时地拿出有价值的新成果;积极探索有中国特色教育的发展规律,力争使我省的教育科学事业在“十一五”期间得到进一步的繁荣和发展,取得更多的有较高学术价值和推广应用价值、代表我省教育科研发展先进水平的科研成果;建设好一批具有较高水平并能起到示范作用的教育改革实验基地;为建立一支政治立场坚定、学术作风正派、理论功底扎实、富有创新精神的优秀教育科研队伍奠定基础。通过“十一五”期间的努力,使我省的教育科学研究在队伍建设、经费投入、科研管理、成果质量等整体水平上进入我国的先进行列。

三、编制原则

(一)正确导向原则

教育科研必须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坚持高举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伟大旗帜,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自觉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观察、分析、总结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历史和现实,认真研究我国及我省教育改革与发展中重大的理论和实际问题,发挥教育科研对教育实践的指导作用,使我省的教育科研更好地为教育改革和发展服务。

二)理论联系实际、以应用研究为主、理论研究与应用研究相结合的原则

为省级的教育科学规划更应注重应用研究,切实保证教育科研为我国及我省的教育改革与发展服务。要在选题取向上处理好总结历史经验、研究解决教育改革现实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以及准确预测和把握我国及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对教育未来发展需求之间的关系。为提高国民素质,全面落实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寻求我省教育发展的合理模式与结构提供正确的理论指导,并发挥好决策咨询作用。要深入研究我国及我省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历史,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总结我省及我国教育实践的经验,并概括、升华为理性认识,探索教育发展的基本规律;切实加强对我国及我省教育改革与发展重大宏观决策有直接关系的问题的研究,为教育决策提供有力的理论支持和科学依据;要继续积极地有分析地研究世界各国一切有益的教育教学经验和先进的教育理论,为我所用。

(三)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大胆探索、勇于创新原则

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是我们党的思想路线,也是教育科学研究必须坚持的根本指导原则。探索和创新是科学研究的本质和生命力。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大胆探索、勇于创新是发展教育科学的内在要求和必由之路。要进一步鼓励大胆探索,倡导创新精神,培育创新意识,增强创新能力,积极支持体现新思路、新视角、新内容、新方法的研究,使我省的教育科学研究更加具有科学性、预见性、指导性和时代性。

(四)提高质量,重点突破的原则

我省教育科学“十一五”规划要提高立项质量。在选题上要做到突出重点,兼顾一般,要提高我省教育科学规划的整体水平。立项的课题,要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指导意义,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和应 1

用价值。要紧密结合我省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实际开展研究。既要重视为宏观决策服务,又要重视为提高教育质量、提高办学效益服务,也要为教育科研本身的发展服务。

“十一五”期间,我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申报为隔年申报,即在“十一五”的第一年、第三年、第五年进行申报。具体申报时间、申报办法另行通知。

第二部分研究项目

山东省教育科学“十一五”规划课题指南共3部分:重大招标课题,选题方向与范围,自选课题。

一、重大招标课题

(一)山东省教育发展对策研究

(二)山东省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体系构建研究

(三)山东省建设小康社会与农村教育发展研究

(四)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与教育关系问题研究

(五)人才强省与教育发展的研究

(六)山东省职业教育发展趋势及对策研究

(七)山东省高考自主命题改革研究

(八)山东省高等教育结构优化研究

(九)山东省素质教育优秀实践成果研究

(十)山东省创新型校长成功规律研究

二、选题范围与研究方向

(一)综合项目及教育基本理论研究

1.教育发展研究

科学发展观与教育发展的研究;建设和谐社会与教育发展关系的研究;社会环境对教育发展影响的研究;教育公平、效率、质量与均衡发展的研究;弱势群体的教育机会问题的研究;教育学学科定位及发展研究;教育科学研究的理论与方法的发展研究。

2.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体系有关问题的研究

教育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战略地位和作用的研究;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教育体系的基本特征、基本框架和结构、学制的研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完善对山东省教育的需求研究;教育改革与发展如何为解决山东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难点、重点问题服务的研究;教育主动适应山东省经济建设需求的机制研究;教育分流的原则、模式与结构框架研究;教育体制改革与经济体制、科技体制、政治体制及劳动人事制度改革相配套的研究。

3.山东省教育现代化的理论与实践研究

教育现代化的内容及主要特征的研究;山东省教育现代化的战略研究;山东省教育现代化的途径、手段、方式、方法的研究;教育现代化与学生素质的研究;教育现代化与教师、校长素质的研究;中国传统文化对教育思想、观念的影响及与教育现代化关系研究。

4.农村与城市教育综合改革研究

山东省农村基础教育信息化推进战略研究;新形势下农村学校合理布局问题研究;农村城市化与小城镇建设对教育发展要求及改革对策研究;不同规模城市各类教育结构协调发展的研究;农村教育综合改革深化研究;山东省欠发达地区教育发展的思路与对策研究;山东省欠发达地区教育结构、办学模式、学制、课程改革研究;欠发达地区教育资源有效配置及提高效益的研究;农村教育普职结合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研究。

5.教育法制建设研究

新形势下学校教育面临的法律问题的研究;“依法治校”的研究;教育民主化与法制化相互关系研究;加强和完善教育法制建设的对策研究;教育机构、教师、学生权益保护问题研究。

6.提高教育质量与效益研究

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减轻学生过重负担研究;教育质量与效益的科学内涵与评价标准的研究;优化教育结构和学校布局,提高规模效益的研究;深化教育投资体制改革及提高教育投资效益的研究;提高教育科研成效,推广科研成果的机制与对策研究;山东省各级各类教育质量调查及效益分析;山东省教育资源配置的现状调查及合理配置的对策研究。

7.素质教育研究

素质教育运行机制深化研究;培养学生创新能力、实践能力和创业精神的研究;培养学生收集处理信息的能力、获取新知能力的研究;环境教育的内容、方法研究;提高学生整体素质的理论与实践研究;山东省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要求与保障体系的研究;山东省素质教育典型经验总结与理论提升研究。

8.终身教育和学习化社会研究

终身教育和终身学习的本质、目标、要求研究;各级各类教育在终身学习中的地位与作用研究;山东省终身教育的结构框架实施策略的研究;构建教育学习型企业和学习型社区、学习型家庭的研究。

9.教育发展战略研究

适应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山东省教育结构研究(山东教育结构现状、构建新型教育结构、小城镇建设与教育结构调整、教育物力资源重组、教育人力资源重组、专业调整和课程改革、高层次人才培养、管理和办学体制改革研究);区域经济发展与区域教育发展的关系研究。

(二)教育管理与教育评价研究

1.教育行政与管理研究

政府教育管理职能转变及其效率问题研究;教育管理体现信息化、人文化、艺术化研究;深化教育行政管理改革研究;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研究;优化学校管理机制研究;加强和完善教育督导制度的研究;学校内部管理改革的深化研究;中小学校长、教师考核标准与办法研究;构建全方位育人的班集体管理模式研究;校本管理的理论与实践研究;新课程下学校办学理念与管理机制的构建研究;区域教育策划理论与实践研究;学校发展策划的研究与实践;各级各类学校收费制度的规范化管理研究。

2.教育评价及考试改革研究

新课程背景下高考改革研究;中考改革研究;符合素质教育要求的教育评价理论与方法研究;现代测验技术在教育评价中的应用研究;促进学生发展的评价标准、评价工具和评价方法研究;促进教师发展的评价标准、评价工具和评价方法研究;素质教育质量保障体系和教育质量监控研究;构建素质教育评价制度的研究;各级各类学校办学水平及效益的研究;教育科研成果评价研究;教育诊断与技术研究;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信息利用及促进教学质量提高的效能研究;成长记录袋的应用研究;综合实践课的评价研究;学分认定的诚信问题研究。

(三)教育心理研究

1.学生心理发展和心理健康教育研究

各级各类学校素质教育的心理学问题研究;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内容、模式研究;学生思维能力及创造力培养的心理学研究;学生个性培养的理论与实践研究;山东省学生心理健康状况调查;心理健康教育课程体系研究;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方法研究;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操作体系研究;学生心理健康教育评价体系研究;教师素质与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研究;心理健康教育与思想品德教育关系研究;学生心理素质与学业成就相关研究;心理咨询的策略与技巧研究;学生心理素质的培养及测评研究;青春期教育研究;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衔接研究;学生心理档案的建立与使用;学生人格障碍的诊断及对策;班主任工作渗透心理健康教育研究;学生人际交往心理障碍研究;学生问题行为的归因分析;学校心理咨询室的建设研究;学生过度焦虑的矫正研究;焦虑与学习成绩及学习态度关系研究;后进生心理障碍的防治与矫正;优等生心理发展研究;离异家庭学生的心理问题分析及教育对策。

2.教学心理和学习心理研究

元认知理论及在教学改革中的应用研究;学习机制及学习心理问题研究;学生学习动机及其激发的研究;儿童心理发展规律及其与各科课程学习规律关系研究;男女生学习心理差异及教育对策研究;学生学习类型及分类指导研究;科学的学习方法及培养研究;提高学习效率的研究;学生学习困难的成因、预防及矫治研究。

(四)课程教学的理论与实践研究

1.课程改革研究

课程的继承与创新研究;新课程实施现状分析与完善的实践研究;现代科学技术的最新进展及其对课程发展的影响研究;课程评价的标准、工具和方法的研究;地方与校本课程的开发与管理研究;新课程、新教材的实验研究;研究性学习、综合实践活动课程的研究。

2.教学理论与方法研究

新课程背景下教学理论构建;各科教学与学生素质发展研究;学习策略研究;课堂教学改革研究;分层次教学研究;研究性学习的方法、模式、途径及评价的研究;提高学生学习效率研究;教学难点的确定及对策研究;学生课外学习指导研究;各科教学培养学生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研究:中小学教育培养目标的研究;教学目标编制体现时代性研究;素质教育目标分类体系的研究;中小学生知识、技能、情感、态度、价值观目标及其培养研究;学习策略教育目标与学科教学研究;合作教学的基本理论研究;合作教学的基本模式研究;学科合作教学模式研究;合作教学的评价体系的研究。

3.创新教育研究

创新教育的理论研究;创新教育的培养目标研究;创新教育课程改革研究;创新教育课堂教学改革研究;创新教育教学模式研究;自主学习与学生创新能力的培养研究;创新教育评价研究。

4.科技教育研究

中小学科技教育的性质、地位、作用研究;中小学生科学素质培养研究与实践;小学现代科技教育课堂教学改革研究;区域性推进科技教育的理论和实践研究;中小学现代科技教育系列活动的设计与研究;中小学科技教育与创造力培养研究;利用现代化手段进行科技教育的研究;中小学科技教育模式研究;中小学科技教育创造技能研究;学科教学渗透科技教育研究;科技教育与自主创新能力培养研究与实践;科学教育与人文教育研究;科技教育与艺术教育研究;中小学生人文与科学素养研究与实践;科技教育评价体系研究。

5.教育信息化研究

信息技术在中小学教育中运用的策略、方法研究;信息技术与当代教育教学改革研究;信息技术教育与青少年发展研究;现代教育技术理论与实践研究;课堂教学应用信息技术水平的现状及培训提高研究;计算机及现代技术在教学领域的开发与应用研究;计算机课程的教学目的、内容和方法研究;计算机与各科课程整合研究;中小学网络资源开发与应用的研究;网络对青少年学生身心健康成长影响及对策研究;中外信息技术教育比较研究;网络时代学校德育研究;农村地区学校现代信息技术的普及与资源综合利用问题研究。

(五)德育研究

1.德育工作研究

国民素质要求及德育工作所面临的任务和挑战研究;爱国主义教育的内容、方式、方法的研究;德育工作目标研究;青少年罪错成因研究;诚信、责任、禁毒、解救网迷等德育实践研究山东省青少年思想品德的调查与研究;提高德育实效性的实验与研究;中华民族优良道德传统教育研究;个体道德社会化与道德教育内容、过程及规律的研究;在世界观、人生观形成中德育的作用和规律的研究;学科教学德育渗透研究;当前家庭教育的误区及改进对策研究;青春期学生特点及教育对策研究;日常生活守则和行为规范养成教育研究;独生子女发展特点及教育对策研究;不同年龄组儿童道德认识的发展规律研究;道德情感教育的目标、内容、方法、途径、模式的研究;提高德育工作实效性的研究;新时期共青团、少先队工作的研究。

2.德育理论研究

德育本质、功能、目标及过程研究;道德情感教育的德育价值研究;道德情感的结构及不同年龄阶段学生道德情感发展特点的研究;儿童启蒙教育研究;家庭德育功能研究。

(六)基础教育研究

1.基础教育的发展及提高质量与效益研究

义务教育普及从“量”的积累向“质”的提高转化中若干问题的研究;基本普九目标实现后义务教育的巩固与发展研究;基础教育的优质均衡化发展研究;扩大优质教育资源的研究;农村中小学如何适应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的研究;辍学问题的成因与对策研究;合理班额的理论与实证研究;义务教育阶段课程评价研究;高中教育任务、目标及办学模式研究;普及义务教育后大面积提高教育质量的研究;政府教育管理职能转变及其效率研究。

2.学前教育的改革与发展研究

山东省学前教育现状及发展策略研究;山东省经济欠发达地区幼儿教育研究;幼儿园办园思想、模式研究;幼儿合作学习理论与实践研究;幼儿道德教育的内容、方法及可行性研究;幼儿认知发展与社会化发展水平的测量与评价研究;幼儿创新教育理论与实践研究;幼儿创造力评价研究;幼儿科技教育实验研

究;幼儿园多媒体教学实验研究;幼儿园双语教学实验研究;幼儿园美育理论与实践研究。

3.特殊教育研究

特殊教育学校课程设置与教学内容的研究;特殊教育中全纳性教育问题研究;残疾儿童社会适应性研究;残疾学生的劳动技术教育、职业教育研究;残疾儿童随班就读研究;特殊儿童心理偏常与不良行为的辅导、矫治研究;各类特殊儿童发展特点、潜能开发性研究;山东省特殊教育学校布局与规模化研究;特殊教育学校中学前教育的补偿康复研究;特殊教育现代化研究;特殊教育中的个别教学研究。

4.教育科研的研究

教育科研对推进教育改革重要作用的研究;区域推进教育科研的研究;教育科研的理论与方法创新研究;学校教育科研的管理与评价研究;提高教育科研实效性的途径和方法研究;科研兴师、科研兴校、科研兴教的研究;校本研究制度的建立和完善研究;校本研究实践模式的探索研究;校本教研制度的建立和完善研究;校本研究的途径方法和策略研究;校本研究的评价研究。

(七)高等教育研究

1.高等教育发展研究

山东省高素质、高层次专业人才培养研究;现代大学制度研究;研究型大学创新团队建设理论与实践研究;山东高校科技创新能力现状与发展研究;改进和加强高校党组织的思想建设和作风建设的研究;高校校园文化建设研究;新时期山东省研究生教育的发展规模、速度及学科结构改革研究;自学考试在高等教育宏观结构中的地位与作用研究;自学考试如何适应山东省经济、社会发展研究;高等学校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相互转化的机制与实践研究;高校科研成果产业化研究;新时期山东省高等教育发展战略研究。

2.提高高等教育教学质量的研究

新时期高校德育目标、模式、内容的研究;大学生创新能力、实践能力和创业精神培养研究;提高大学生人文素养和科学素质的方法与途径研究;适应经济与社会发展,更新教学内容和改进教学方法的研究;不同层次、类别高等教育与生产劳动、科学研究相结合的途径、形式和方法研究;教育模式和课程体系改革研究。

(八)职业技术教育研究

1.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改革与发展研究

山东省经济与社会发展对中等职业技术教育发展需求研究;山东省欠发达地区中等职业技术教育现状调查与发展对策研究;山东省中等职业技术教育的现状及发展对策研究;山东省中等职业技术教育办学体制、办学模式改革的研究;山东省中等职业技术教育师资队伍建设的研究;中等职业技术教育培养目标、模式及评价研究;不同地区中等职业技术教育的专业设置、教学内容及培养目标研究;中等职业教育学分制改革研究。

2.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研究

山东省高等职业技术教育发展与山东省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研究;山东省高等职业技术教育发展战略研究;山东省高等职业技术教育发展现状研究;山东省高等职业技术办学体制、办学模式研究。

3.职业技术教育教学研究

职业技术教育课程建设研究;职业教育中学生熟练的职业技能和适应职业变化的能力培养研究;职业技术教育教学组织形式、教学方法研究;职业技术教育教学目标分类研究;职业技术教育的教学评价研究。

(九)成人教育研究

1.深化成人教育改革与发展研究

山东省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与成人教育发展速度与规模研究;山东省远程教育发展与质量监控研究;山东省广播电视教育和函授教育的开放性与质量控制研究;成人教育招生制度与学历教育制度研究。

2.成人教育教学改革研究

新形势下成人教育课程目标体系研究;成人教育课程设置和教学内容改革研究;成人教育教学原理与教学方法研究;成人教育质量标准与评价的研究。

(十)教师队伍建设研究

师资队伍建设与管理研究;师德现状与师德教育研究;山东省教师心理健康研究;优秀教师成长的个案研究和规律探索;教师专业成长研究;山东省各类学校师资队伍需求与现状分析;教师人文与科学素养

培养研究;山东省新世纪教师队伍发展建设的战略研究;提高各级各类学校教师素质的对策研究;山东省教师继续教育研究;山东省名师名校工程建设研究;新世纪校长素质要求、选拔机制和管理体制研究;提高中小学校长培训成效研究;创新性教育者培养研究;构建富有特色的中小学教师文化研究;新课程下实现教师角色转换的途径与方法研究;师范教育的发展与对策研究;山东省师范教育的层次结构与布局研究。

(十一)教育史研究

山东省地方教育政策与法规、地方教育发展统计等资料集成与研究;山东省及各县历代重要学校、重要教育人物思想、事迹研究;历代教育家及其教育思想研究;儒家教育思想及齐鲁文化与当代教育改革研究。

(十二)比较教育研究

不同国家各级各类教育的教育思想、教育结构、办学模式、课程设置、教材建设、考试与评价制度、师资队伍状况、教育教学改革等比较研究;文化差异与教育现代化的比较研究;现代社会与人的现代化研究;省际间教育发展与改革的比较研究;国内外高校师资质量因素概率分布对比研究。

(十三)民办教育研究

民办教育的政策和法律地位研究;各级各类民办教育的社会定位研究;民办教育的国际比较研究;民办学校全面贯彻教育方针的研究;山东省民办教育在我省教育发展中的重要地位的研究;山东省民办教育的现状与发展趋势研究;山东省民办教育发展战略研究;各级各类民办学校的设置研究;民办学校运行机制、经费筹措、管理与监督问题的研究;民办学校师资队伍建设研究。

三、自选课题

凡不在“重大招标课题”和“选题范围与研究方向”中明确提出的课题,申请人可根据省教育科学“十一五”规划精神,针对教育改革与发展中所面临的问题或结合本人研究专长自行提出课题,但必须具有较高的研究价值和意义。

山东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ОО六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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