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益阳餐厨垃圾管理暂行办法
益阳市餐厨垃圾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餐厨垃圾管理,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保障食品安全,促进餐厨垃圾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循环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的意见》、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的实施意见》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镇餐厨垃圾的产生、储存、收集、运输、处理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餐厨垃圾,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从事餐饮服务、单位供餐、食品生产加工等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统称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食品废料、食物残渣、过期食品和废弃食用油脂等垃圾。
第四条
市、区(县、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开展餐厨垃圾管理宣传工作,鼓励和支持餐厨垃圾处理技术开发和设施建设,倡导对餐厨垃圾进行资源化利用。
市、区(县、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
其他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六条
产生餐厨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餐厨垃圾交由餐厨垃圾收集处理单位集中收集处理,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和有关规定缴纳处理费。
第七条
从事餐厨垃圾经营性收运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从事收集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从事运输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300万元;
(二)餐厨垃圾收集应当采用全密闭专用收集容器,并具备分类收集功能;
(三)餐厨垃圾运输应当采用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渗滤液滴漏功能,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
(四)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五)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六)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停放场所;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回执。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将餐厨垃圾收运合同的备案情况及时告知同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环保等部门。
第十一条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一)餐厨垃圾应当单独收集、储存,禁止与餐饮具、酒水饮料容器、塑料台布等其他固体生活垃圾相混合;
(二)设置符合标准的专用餐厨垃圾收集容器,并保持收集容器及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不得裸露存放餐厨垃圾;收集容器应当保持完好和密闭,并标明餐厨垃圾收集容器字样;
(三)设置隔油池等污水处理设施;
(四)及时将餐厨垃圾交由有资质的餐厨垃圾收运单位收运,做到日产日清。
(五)遵守法律法规制定的其他强制性规定。第十二条
餐厨垃圾收运单位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一)每日至少到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收运一次餐厨垃圾;
(二)将收集的餐厨垃圾及时运送至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
(三)实行完全密闭化运输,配备规定的专用运输车辆及相关转运设施,保持其完好和整洁,并喷涂规定的标志;
(二)将餐厨垃圾直接排入公共水域或倒入公共厕所和生活垃圾收集设施,或以其他方式随意倾倒、抛洒、堆放;
(三)直接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垃圾作为饲料喂养畜禽;
(四)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五条
餐厨垃圾产生、收运、处置单位应当建立台账,真实、完整记录餐厨垃圾的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情况。餐厨垃圾处置单位还应当记录运行数据、产品流向等情况。
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收运单位、处置单位建立台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餐厨垃圾产生、收运和处置实行联单和统计表制度。联单由餐厨垃圾收运单位向所在区(县、市)、乡(镇)、街道办事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机构领取。联单一式四联:第一联为备案联,其余三联为存档联(餐厨垃圾产生、收运、处置单位各留存一联存档)。联单应当载明单位名称、餐厨垃圾种类和数量、单位负责人或者其指定的其他验单人员的签名。
在餐厨垃圾收运过程中,除存档联外,备案联随餐厨垃圾同行,验单人员应当核对联单数据,确保单货相符。
第十七条
餐厨垃圾产生、收运、处置单位应当按月对联单数据进行统计并填写统计表,统计表向所在区、(县、
第二篇:深圳市餐厨垃圾管理暂行办法
深圳市餐厨垃圾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72号)
《深圳市餐厨垃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四届六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 许宗衡
二○○七年九月十二日
第一条 为加强餐厨垃圾管理,保障饮食安全,提高城市环境卫生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餐厨垃圾的收集、清运、处理及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餐厨垃圾,是指餐饮业、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产生的食品废料、过期食品和食品经现场消费后产生的食品残余物,包括废弃食用油脂和厨余垃圾。
本办法所称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能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废弃食用油水混合物。
本办法所称厨余垃圾,是指除废弃食用油脂以外的其他餐厨垃圾。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开展餐厨垃圾管理宣传工作,鼓励和支持餐厨垃圾处理技术开发和设施建设,倡导对餐厨垃圾进行资源化利用。
不能进行资源化利用的餐厨垃圾应当交由垃圾卫生填埋场进行无害化处理。
禁止使用餐厨垃圾及其加工物作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禁止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垃圾饲养畜禽。
第五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餐厨垃圾的统一管理,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制定餐厨垃圾管理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各区的餐厨垃圾管理工作;
(三)核发城市生活垃圾清运、处理许可证和城市生活垃圾运输车辆准运证;
(四)监督管理餐厨垃圾处理设施的运营、使用;
(五)查处违法排放、清运、处理餐厨垃圾的行为。
第六条 区城市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餐厨垃圾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执行市主管部门制定的餐厨垃圾管理措施;
(二)监督检查餐厨垃圾的产生、收集、清运情况,进行全过程跟踪管理;
(三)负责餐厨垃圾产生量、清运合同、联单和统计表备案工作;
(四)查处违法排放、清运、处理餐厨垃圾的行为。
第七条 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督管理,加强检验检测手段,依法查处以餐厨垃圾为原料进行食品生产、加工的违法行为。
工商管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落实市场准入索证索票制度,依法查处销售假冒伪劣食用油脂的违法行为。
卫生管理部门负责食品消费环节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以餐厨垃圾为原料制作食品的违法行为。
环保部门负责餐厨垃圾产生、处理单位的污染防治措施的监督管理。
农业管理部门负责畜禽生产场所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垃圾饲养畜禽的违法行为。
水务部门负责排水许可证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反排水许可排放餐厨垃圾的行为。
第八条 从事餐厨垃圾经营性清运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市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取得城市生活垃圾清运许可证和运输工具准运证。
第九条 从事餐厨垃圾经营性处理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市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取得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许可证。
第十条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对其产生的餐厨垃圾负有收集、清运和处理责任。
第十一条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统计餐厨垃圾的产生量,将餐厨垃圾交由取得许可的清运单位清运并签订清运合同。
第十二条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将餐厨垃圾产生量和清运合同向所在区主管部门报备案并取得回执。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在办理《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相关证照的年审时,应当向环保、卫生等部门出具清运合同备案回执。
第十三条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将餐厨垃圾与其他城市生活垃圾分开收集。收集容器应当保持完好和密闭,并标明“餐厨垃圾收集容器”字样。
禁止直接向排水管道排放或者随意倾倒、抛撒、堆放餐厨垃圾。
第十四条 餐厨垃圾清运单位应当将餐厨垃圾清运至餐厨垃圾处理单位或者垃圾卫生填埋场处理,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至少每日(含法定节假日)到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清运一次餐厨垃圾;
(二)将餐厨垃圾和其他城市生活垃圾分开收集、清运;
(三)实行完全密闭化运输,在运输过程中不得滴漏、撒落,在转运期间不得裸露存放;
(四)运输工具外观应当保持整洁,并喷涂规定的标志。
第十五条 餐厨垃圾处理单位和垃圾卫生填埋场从事餐厨垃圾处理活动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保持处理设施持续稳定运行,正常检修需要暂停处理设施运行的,应当提前15日书面报告市主管部门;
(二)设置并定期检测、维护垃圾计量系统;
(三)设立安全机构及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健全及落实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设施,制定安全应急预案,保证处理设施安全运行;
(四)按照国家和本市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在处理过程中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
(五)使用微生物菌剂处理餐厨垃圾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微生物菌剂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控制措施;
(六)生产的产品应当符合质量标准。
第十六条 餐厨垃圾处理单位和垃圾卫生填埋场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接收、处理未取得许可的单位和个人运送的餐厨垃圾;
(二)接收、处理来源于本市外的餐厨垃圾;
(三)以餐厨垃圾为原料自行或者交由他人生产、加工食品。
第十七条 将餐厨垃圾运往市外处理的,餐厨垃圾清运单位应当报市主管部门备案,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处理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处理许可文件复印件;
(二)生产的产品符合产品质量标准或者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证明材料;
(三)市外处理地主管部门同意接收处理的证明。
未提供前款规定材料并经备案的,不得将餐厨垃圾运往市外处理。
第十八条 餐厨垃圾的清运费与处理费的收费标准和收取方式,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清运费与处理费的收费标准和收取方式执行。支付给餐厨垃圾处理单位的垃圾处理费用标准和方式按照《深圳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餐厨垃圾产生、清运和处理实行联单和统计表制度。
第二十条 联单由餐厨垃圾清运单位向所在地区主管部门领取。联单一式四联,餐厨垃圾产生、清运、处理单位或者垃圾卫生填埋场各留存一联存档,最后一联为备案联。
联单应当载明下列内容:单位名称、餐厨垃圾种类和数量、单位负责人或者其指定的其他验单人员的签名。
在餐厨垃圾清运过程中,除存档联外联单随货同行,验单人员应当核对联单载明事项,确保单货相符。
第二十一条 餐厨垃圾产生、清运、处理单位或者垃圾卫生填埋场应当按月对联单载明内容进行统计并填写统计表(餐厨垃圾处理单位或者垃圾卫生填埋场还应当将联单的备案联附上),加盖单位印章后报所在地区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市、区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餐厨垃圾产生量的统计、清运合同签订及其备案情况;
(二)餐厨垃圾产生、清运、处理单位或者垃圾卫生填埋场联单制度的执行情况和统计表按月备案情况;
(三)餐厨垃圾处理设施的运营、使用情况;
(四)餐厨垃圾清运单位清运车辆、餐厨垃圾中转站的情况。
监督检查的方式包括书面检查、现场检查、现场核定等。
第二十三条 市主管部门应当将餐厨垃圾管理信息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餐厨垃圾联合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有违法行为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采取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并予以行政处罚。
第二十四条 市、区主管部门通过设立举报热线电话等方式,受理公众对餐厨垃圾违法活动的举报和投诉。受理举报和投诉后,市、区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到现场调查、处理,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或者投诉人。
举报和投诉查证属实的,市主管部门可以给予奖励。
第二十五条 餐厨垃圾的管理,实行记分和公示制度。
餐厨垃圾产生、清运、处理单位或者垃圾卫生填埋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除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外,还应当由市主管部门扣除规定的记分。对扣分达到一定分值的单位,市主管部门应当将违规单位名称、扣分事由及扣分情况向社会公示。
记分和公示具体办法由市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未经许可从事餐厨垃圾经营性清运或者处理活动的,由市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对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垃圾饲养畜禽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农业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以餐厨垃圾直接饲养的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区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一)将餐厨垃圾交由个人或者未取得许可的单位清运;
(二)经核定,餐厨垃圾实际产生量超出餐厨垃圾产生单位申报量20%以上;
(三)未将餐厨垃圾产生量或者清运合同报区主管部门备案;
(四)未将餐厨垃圾与其他城市生活垃圾分开收集;
(五)未保持收集容器完好和密闭,未标明“餐厨垃圾收集容器”字样;
(六)随意倾倒、抛撒、堆放餐厨垃圾。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有前款第一项行为的,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规定的其他行为之一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餐厨垃圾清运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区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一)将未取得准运证的车辆投入清运活动;
(二)将餐厨垃圾运往市外处理时,未按规定报备案并提供资料;
(三)将接受清运的餐厨垃圾交由个人或者未取得许可的单位处理;
(四)未达到每日餐厨垃圾清运次数;
(五)未将餐厨垃圾和其他城市生活垃圾分开收集、清运;
(六)未实行完全密闭化运输或者在转运期间裸露存放餐厨垃圾;
(七)未保持运输工具外观整洁,并喷涂规定的标志。
餐厨垃圾清运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城市生活垃圾清运许可证;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餐厨垃圾处理单位和垃圾卫生填埋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许可证:
(一)未保持处理设施持续稳定运行,正常检修未提前15日书面报告市主管部门;
(二)未设置并定期检测、维护垃圾计量系统;
(三)接收、处理来源于本市外的餐厨垃圾;
(四)接收、处理个人或者未取得许可的单位运送的餐厨垃圾;
(五)自行或者交由他人以餐厨垃圾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
餐厨垃圾处理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其他规定的,由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 餐厨垃圾产生、清运、处理单位或者垃圾卫生填埋场违反联单和统计表制度规定的,由市、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餐饮业,是指通过即时加工制作、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手段,向消费者提供食品、消费场所和设施的食品生产经营行业,包括餐馆、小吃店、快餐店、食堂等。
本办法所称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是指根据集体服务对象的定购要求,集中制作、分送食品但不提供就餐场所的单位。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过期食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九条第九项规定的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
质监、农业、工商等部门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法律、法规,加强对餐饮业、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以外的其他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产生的过期食品的监管。
鼓励餐饮业、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以外的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参照本办法对过期食品进行申报、清运和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三篇:东莞市餐厨垃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东莞市餐厨垃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东莞市城市综合管理局
2011年5月26日
第一条 为加强餐厨垃圾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保障食品卫生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资源循环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 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的意见》、《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 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餐厨垃圾的排放、收运、处理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餐厨垃圾,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从事餐饮服务、单位供餐、食品生产加工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食品废料、食物残余、过期食品和废弃食用油脂等垃圾。
第四条 市、镇(街)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开展餐厨垃圾管理宣传工作,鼓励和支持餐厨垃圾处理技术开发和设施建设,倡导对餐厨垃圾进行资源化利用。
禁止使用餐厨垃圾及其加工物作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不得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垃圾喂养畜禽。
第五条 东莞市城市综合管理局作为我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是本市餐厨垃圾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
第六条 各镇(街)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各村(社区)环境卫生管理办公室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辖区范围内餐厨垃圾排放、收运和处理的规范化管理。
第七条 食品药品监督、质监、工商、卫生、环保、农业、水务、城管执法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餐饮消费环节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餐饮服务、单位供餐活动中以餐厨垃圾为原料制作食品的违法行为。
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督管理,加强检验检测手段,依法查处以餐厨垃圾为原料进行食品生产、加工的违法行为。
工商管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落实市场准入索证索票制度,依法查处销售以餐厨垃圾为原料的假冒伪劣食用油脂及其他假冒伪劣食品的违法行为。
卫生管理部门负责食品消费环节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以餐厨垃圾为原料制作食品的违法行为。
环保部门负责餐厨垃圾产生、处理单位的污染防治措施的监督管理。
农业管理部门负责畜禽生产场所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无证生产动物源性饲料产品以及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垃圾喂养畜禽的违法行为。
水务部门负责排水许可证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反排水许可排放餐厨垃圾的行为。城管执法部门负责违反餐厨垃圾排放、收运、处理管理规定的行为的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
第八条 本市餐厨垃圾管理应坚持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实行统一收集运输、集中定点处理制度。
第九条 餐厨垃圾的收运、处理由市、镇(街)财政予以补贴,具体办法由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物价等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对在餐厨垃圾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市、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给予奖励。
第十条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对其产生的餐厨垃圾负有收集、运输和处理责任。第十一条 从事餐厨垃圾经营性收运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市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取得城市餐厨垃圾收运许可证。
第十二条 从事餐厨垃圾经营性处理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市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取得城市餐厨垃圾处理许可证。
第十三条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将餐厨垃圾产生量及种类和收运合同向所在镇(街)主管部门报备案并取得回执。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在办理《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相关证照的年审时,应当向环保、卫生等部门出具收运合同备案回执。
第十四条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餐厨垃圾应当单独收集、存放,禁止与一次性餐饮具、酒水饮料容器、塑料台布等其他固体生活垃圾相混合;
(二)设置符合标准的餐厨垃圾收集容器,不得裸露存放餐厨垃圾并保持收集容器及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收集容器应当保持完好和密闭,并标明餐厨垃圾收集容器字样;
(三)及时将餐厨垃圾交由取得许可的餐厨垃圾收运单位收运,做到日产日清;
(四)法律、法规、规章作出的其他规定。
第十五条 餐厨垃圾收运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每日至少到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收运一次餐厨垃圾;
(二)配备规定的专用运输车辆及相关转运设施,保持其完好和整洁,并喷涂规定的标志;
(三)实行完全密闭化运输,在运输过程中不得滴漏、撒落,转运期间不得裸露存放;
(四)将收集的餐厨垃圾及时运送至已取得餐厨垃圾处理许可的单位进行处理;
(五)制定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应急预案,并报市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六)法律、法规、规章作出的其他规定。第十六条 餐厨垃圾处理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照要求配备处理设备、设施,保证设备、设施运行良好,正常检修需要暂停处理设施运行的,应当提前15天报告市级行政主管部门;
(二)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理餐厨垃圾,对不能进行资源化利用的餐厨垃圾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
(三)在处理过程中严格遵守国家和本市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并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四)实现资源化利用生产的产品应当符合相关质量标准要求,并依法报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五)制定餐厨垃圾处理应急预案,并报市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六)法律、法规、规章作出的其他规定。
第十七条 餐厨垃圾产生、收运单位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将废弃食用油脂加工后作为食用油使用或者销售;
(二)以餐厨垃圾为原料自行或者交由他人生产、加工食品;
(三)将餐厨垃圾直接排入公共水域或倒入公共厕所和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四)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十八条 餐厨垃圾处理单位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接收、处理未取得许可的单位和个人运送的餐厨垃圾;
(二)以餐厨垃圾为原料自行或者交由他人生产、加工食品;
(三)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九条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建立产生台账,真实、完整记录餐厨垃圾产生种类、数量、去向等情况。
餐厨垃圾收运单位应当建立收运台账,真实、完整记录收集运输的餐厨垃圾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情况。
餐厨垃圾处理单位应当建立处理台账,真实、完整记录餐厨垃圾来源、种类、数量、处理方法、产品流向、运行数据等情况。
有关部门应当定期对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收运单位、处理单位建立台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餐厨垃圾产生、收运和处理实行联单和统计表制度。
第二十一条 联单由餐厨垃圾收运单位向所在镇(街)主管部门领取。联单一式四联:第一联为备案联,其余三联为存档联(餐厨垃圾产生、收运、处理单位各留存一联存档)。联单应当载明下列内容:单位名称、餐厨垃圾种类和数量、单位负责人或者其指定的其他验单人员的签名。
在餐厨垃圾收运过程中,除存档联外,备案联随餐厨垃圾同行,验单人员应当核对联单载明事项,确保单货相符。
第二十二条 餐厨垃圾产生、收运、处理单位应当按月对联单载明内容进行统计并填写统计表(餐厨垃圾收运单位还应当将联单的备案联附上),加盖单位印章后报所在镇(街)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对单位或个人投诉和举报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十四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或无证经营餐厨垃圾收运、处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处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进行查处。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第四篇:关于餐厨垃圾
关于餐厨垃圾 背景:
来自北京市发展改革委的数字,北京市每天产生1200吨餐厨垃圾。清华大学环境系固体废物污染控制及资源化研究所的统计数据表明,中国城市每年产生餐厨垃圾不低于6000万吨。专家认为,营养丰富的餐厨垃圾是宝贵的可再生资源。但由于尚未引起重视,处置方法不当,它已成为影响食品安全和生态安全的潜在危险源。虽然处置不当会产生严重的后果,但餐厨垃圾也并非一无是处。国家发改委环资司副司长何炳光指出,餐厨垃圾具有废物与资源的双重特性,可以说是典型的“放错了地方的资源”。
定义:
广义来说,主要是指餐饮垃圾,即餐饮业、宾馆及企事业单位食堂在食品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废料,以及废弃的剩饭菜、食物残渣和废弃食用油脂。
危害:
1.极易腐烂、变质、滋生病菌,造成公共卫生危害,严重影响城市卫生
2.未经处理直接喂猪,会形成大量“泔水猪”,易造成人体感染病毒。
3.里面含有的废弃油脂被不法商叛简单回收提炼“地沟油”
利用:
餐厨垃圾内含大量的营养物质,主要成分是油脂和蛋白质,可替代玉米、鱼粉、豆粕等加工成高能蛋白优质饲料,也是制取生物柴油的适合原料。
专家解释,按干物质含量计算,5000万吨餐厨垃圾相当于500万吨的优质饲料,内含的能量相当于每年1000万亩耕地的能量产出量,内含的蛋白质相当于每年2000万亩大豆的蛋白质产出量。也就是说,如果我国一年产出的餐厨垃圾全部得以利用,相当于节约了1000万亩耕地。
政策:
继北京、上海、苏州、宁波、重庆、西宁等十多个城市推出了相应的管理办法之后,针对“地沟油”等餐厨垃圾的技术标准已经着手制定,而国家层面的《餐厨垃圾管理条例》也将适时启动。2009年11月26日上午,《餐厨废油资源回收和深加工技术标准》编制工作,在北京工商大学化工与环境工程学院启动。这是中国第二个专门针对餐厨垃圾的国家标准。此前,第一个餐厨垃圾国家标准——《餐厨垃圾资源利用技术要求》已经报批国务院。这将结束“地沟油”回收利用无章可循的局面,并与计划制定的《国家餐厨垃圾管理条例》一起,逐步搭建起一套对餐厨垃圾无害化、再利用和资源化的政策体系。
处理方法:
1.做饲料,通过发酵作为饲料;2.填埋;3.做肥料,经好氧处理;4厌氧处理,制成沼气5微生物降解,用微生物活性菌,吞噬有机废物的油脂,使其变成水和二氧化碳和微量元素;6焚烧处理
宇通-IUT餐厨垃圾处理技术核心部分:锤式分离粉碎机和厌氧发酵,最大限度实现垃圾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第五篇:餐厨垃圾协议书
餐厨垃圾处置协议书
委托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收运(处置)方(乙方):_________
受甲方委托,乙方负责收运、处置甲方产生的餐厨垃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甲方工作
1.餐厨垃圾实际产出数量由双方工作人员共同确认,并由甲方代表在运输单据上签字认可。甲方执单据一联作为付款依据。
2.应按本合同规定的收费标准和付款方式、日期准时付款。
3.自备餐厨垃圾收集容器,餐厨垃圾收集容器应便于收运车辆使用和计量。
4.应妥善安置管理好餐厨垃圾收集容器,保证环境卫生整洁。
5.应告知乙方将餐厨垃圾送至市容环卫管理部门核准的地点处置,不得随意处理。
第二条 乙方工作
1.负责上门收集(运输)餐厨垃圾,每日(周)一次。
2.应做好收运记录,如实填写运输单据。
3.应按时、保质、保量作好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工作,运输中不滴漏,避免二次污染。
4.按照甲方的要求,严格将餐厨垃圾送至指定的地点处置。
5.乙方对所回收来的餐厨垃圾只能用来养殖,不能做其它用途。
第三条 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2.乙方收运作业后应保持现场环境整洁,若因为作业时造成污染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四条 合同争议解决途径
甲己双方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解决。
第五条 附则
1.本协议有效期为期满后经甲、乙双方协商另签协议。
2.本协议一式2份,甲乙双方各执1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_____年_______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