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2010]25人工调整实施意见及通知
关于调整执行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的实施意见
(造计〔2010〕25号)
(发稿时间:2010-11-23)
各市造价(定额)站:
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的通知》(建标〔2010〕211号)文件精神,我省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单价调整为47元/工日。为便于贯彻实施,经研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凡执行我省现行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包括建筑、安装、装饰装修、市政、房屋修缮、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城市轨道交通、抗震加固等工程,均按调整定额人工费文件要求进行调整。
二、调整的人工费单价所包括的内容:主要包括定额人工费组成的内容及流动施工津贴,不包括社会保障费、住房公积金等其他费用。
三、执行清单计价的工程:
1、对于执行2005年《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其配套清单计价依据的,原定额人工费单价为31元/工日,现调整为47元/工日,调整增加的人工费不参与取费,只计取税金。其中装饰装修工程定额人工费单价可以由当事人视工程技术特点、难易程度等,在合同中约定单价标准,但不得超过每工日70元。
2、对于执行2009年《安徽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计价定额综合单价》、《安徽省安装工程(常用册)计价定额综合单价》的,定额人工费单价由39元/工日调整到47元/工日,调整增加的人工费不参与取费,只计取税金。
3、对于执行2010年《安徽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计价定额综合单价》的,定额人工费单价由39元/工日调整到47元/工日,调整增加的人工费不参与取费,只计取税金。
四、执行定额计价的工程:其定额人工费单价统一调整为47元/工日(含流动施工津贴),取消定额人工工日地区和定额项目差价。
1、对于执行2000年定额计价依据的,原定额人工费单价(分别为27.64元/工日、25.84元/工日、24.55元/工日)统一调整到47元/工日,其价差计取税金后,计入工程总价。
2、对于执行1999年《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安徽省装饰工程综合估价表》的,原定额人工费单价(分别为19.69元/工日、22.00元/工日、26.00元/工日)现统一调整为47元/工日,其价差计取税金后,计入工程总价。
3、对于执行1999年《全国统一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安徽省综合价格》的,原定额人工费单价为19.69元/工日,现调整为47元/工日,其价差计取税金后,计入工程总价。
4、对于执行2000年《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安徽省估价表》的,原定额人工费单价为25.84元/工日,现调整为47元/工日,其价差计取税金后,计入工程总价。
5、对于执行2002年《安徽省抗震加固工程估价表》的,原 定额人工费单价为31.14元/工日,现调整为47元/工日,其价差计取税金后,计入工程总价。
6、施工机械台班费中的人工费调整应根据相应的定额和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结合工程量,分析机械台班用工后,进行人工价差调整,其调整部分计取税金后,计入工程总价。
五、调整的定额人工费单价,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对于跨年度的工程按工程合同约定办理。
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抄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的通知
(发稿时间:2010-11-22)
建标〔2010〕211号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委(城乡建委)、建管局(处),省直有关厅局:
随着我省经济的快速发展,建筑市场劳务价格(含劳务基本工资、社会保障费用、住房公积金等)有了较大幅度的上涨,现行定额人工费已不能适应市场发展的要求。为促进建设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合理确定建设工程造价,经测算,决定将我省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单价39元/工日调整为47元/工日。现就调整执行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省从事建筑、安装、装饰装修、市政、房屋修缮、抗震加固、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城市轨道交通等工程,并执行现行计价依据的均执行本通知。
二、调整增加的人工费不计取其他费用,只计取税金。
三、调整执行的具体事宜由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办理。
四、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第二篇:关于人工调整(2010.11.1)
关于调整建筑、装饰、安装、市政、修缮加固、仿古建筑及园林
工程预算工资单价的通知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 苏建价〔2010〕494号
关于调整建筑、装饰、安装、市政、修缮加固、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预算工资单价的通知
各省辖市建设局(建委):
为促进建设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合理确定和提高建筑业人工工资水平,经研究决定,调整我省建筑、装饰、安装、市政、修缮加固、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的预算工资单价标准。具体调整办法通知如下:
一、调整标准
1、包工包料工程调整为以下标准:
建筑、安装、市政工程:一类工56元/工日,二类工53元/工日,三类工50元/工日;单独装饰工程:61~78元/工日;修缮加固工程:53元/工日;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执行07版《江苏省仿古建筑与园林工程计价表》第一册53元/工日,第二册60元/工日,第三册50元/工日。
2、包工不包料工程调整为以下标准:
除单独装饰工程78~96元/工日、执行07版《江苏省仿古建筑与园林工程计价表》第二册77元/工日,其余工程70元/工日。
3、点工调整为以下标准:
除单独装饰工程67元/工日、执行07版《江苏省仿古建筑与园林工程计价表》第二册63元/工日外,其余工程58元/工日。
4、机械台班定额中的预算工资单价按照53元/工日执行。
二、调整办法
1、编制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时,按本通知规定的相应工程标准执行。
2、招投标工程编制标底、招标控制价和依法不招标工程编制预算的工资单价确定,均按本通知规定标准执行。
3、本通知规定的工资标准调整适用于固定总价合同、固定单价合同和可调价合同。
4、本通知规定的预算工资单价标准,按照费用定额(计算规则)规定,应计入基价,作为取费基础。
三、执行时间
本通知中的预算工资单价标准自2010年11月1日起执行。在此之前签订施工合同的在建工程按合同约定执行;合同中未约定人工工资调价方法或未规定国家政策性调整不调整的工程,2010年11月1日之后完成的工程量部分按本通知中的标准执行;投标报价或签订施工合同时人工工资单价有让利的工程,在执行新工资标准时,应同比让利。
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第三篇:关于人工调整建筑
关于调整建筑、装饰、安装、市政、修缮加固、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预
算工资单价的通知
(发稿时间:2010-10-12 15:40:58 阅读次数:2387)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件
苏建价〔2010〕494号
关于调整建筑、装饰、安装、市政、修缮加固、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预算工资单价的通知
各省辖市建设局(建委):
为促进建设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合理确定和提高建筑业人工工资水平,经研究决定,调整我省建筑、装饰、安装、市政、修缮加固、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的预算工资单价标准。具体调整办法通知如下:
一、调整标准
1、包工包料工程调整为以下标准:
建筑、安装、市政工程:一类工56元/工日,二类工53元/工日,三类工50元/工日;单独装饰工程:61~78元/工日;修缮加固工程:53元/工日;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执行07版《江苏省仿古建筑与园林工程计价表》第一册53元/工日,第二册60元/工日,第三册50元/工日。
2、包工不包料工程调整为以下标准:
除单独装饰工程78~96元/工日、执行07版《江苏省仿古建筑与园林工程计价表》第二册77元/工日,其余工程70元/工日。
3、点工调整为以下标准:
除单独装饰工程67元/工日、执行07版《江苏省仿古建筑与园林工程计价表》第二册63元/工日外,其余工程58元/工日。
4、机械台班定额中的预算工资单价按照53元/工日执行。
二、调整办法
1、编制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时,按本通知规定的相应工程标准执行。
2、招投标工程编制标底、招标控制价和依法不招标工程编制预算的工资单价确定,均按本通知规定标准执行。
3、本通知规定的工资标准调整适用于固定总价合同、固定单价合同
和可调价合同。
4、本通知规定的预算工资单价标准,按照费用定额(计算规则)规定,应计入基价,作为取费基础。
三、执行时间
本通知中的预算工资单价标准自2010年11月1日起执行。在此之前签订施工合同的在建工程按合同约定执行;合同中未约定人工工资调价方法或未规定国家政策性调整不调整的工程,2010年11月1日之后完成的工程量部分按本通知中的标准执行;投标报价或签订施工合同时人工工资单价有让利的工程,在执行新工资标准时,应同比让利。
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工程造价 人工工资调整△ 通知
抄送: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省各有关委、厅、局,各市工
程造价管理处。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0年10月12日印发
第四篇:140457_关于调整建筑工人人工单价的通知
关于调整建筑工人人工单价的通知
琼建定[2009]239号
各市、县、自治县建设局,有关建设、施工、监理、造价咨询单位:
随着我省经济建设的不断发展,建筑业市场劳务价格有了较大幅度的上涨,为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维护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施工,使现行定额人工单价符合市场实际。经调查测算,决定对我省现行工程综合定额中的人工单价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筑、安装、市政、园林绿化、修缮工程定额人工单价由现行的41.27元/工日调至49.52元/工日。
二、单独的装修装饰工程人工单价最低限价为60.00元/工日,发、承包双方应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在合同书中确定人工单价。
三、本次调整的人工单价调增部分不参与取费,按价差处理,只计算税金。现行定额中与人工费有关的项目,仍按现行定额规定执行。
四、本次调整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中对人工单价调整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计算;合同没有约定的,按工程实际进度分割。2010年1月1日前已经完成的工作量按原标准执行,未完成部分的工作量按本次调整标准执行。定额人工单价调整后,其单价仍不能满足实际工程需要的,发、承包双方可在合同中约定调整办法。
本次人工单价调整由海南省建设标准定额站负责解释。执行中如发现问题,望及时反馈,以利于妥善解决。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第五篇:关于调整建筑工人人工单价的通知56.03
关于调整建筑工人人工单价的通知
琼建定[2010]289号
各市、县、自治县住建局,有关建设、施工、监理、造价咨询单位:
随着我省经济建设的不断发展,建筑业市场劳务价格有了较大幅度的上涨。为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维护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施工,使现行定额人工单价符合市场实际,经调查测算,决定对我省现行工程综合定额中的人工单价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筑、安装、市政、园林绿化、修缮工程定额人工单价由现行的49.52元/工日调至56.03元/工日。
二、单独的装修装饰工程人工单价仍按琼建定[2009]239号文件规定的最低限价60元/工日执行。
三、本次调整的人工单价调增部分不参与取费,按价差处理,只计算税金。现行定额中与人工费有关的项目,仍按现行定额规定执行。
四、本次调整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中对人工单价调整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计算;合同没有约定的,按工程实际进度分割。2011年1月1日前已经完成的工作量按原标准执行,未完成部分的工程量按本次调整标准执行。定额人工单价调整后,其单价仍不能满足实际工程需要的,发、承包双方可在合同中约定调整方法。
本次人工单价调整由海南省建设标准定额站负责解释。执行中如发现问题,望及时反馈,以利于妥善解决。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O一O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