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公司感恩基金
集团感恩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履行幸福员工、回报社会的企业使命,进一步为集团员工创造和谐、快乐、轻松的工作和生活环境,让每位员工都享有安全感和归宿感,并充分营造一个团结、互助大家庭的企业氛围,进而实现人更和谐、生活更幸福、人生更丰富的愿景,因此,公司董事会决定设立感恩基金,为使感恩基金的管理工作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公司工作满一年及以上员工。
第二章 宗旨
第三条 感恩基金取之公司,用之于员工和员工的直系家属,旨在更好地回馈员工及其家属。
第三章 感恩基金来源
第四条 感恩基金资金来源:感恩基金来源于公司年销售额的万分之三。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基金管理委员会设在集团文秘办公室,行政总监负责基金管理委员会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设立基金评审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秘书长1人。第七条 感恩基金管理委员会管理、监管基金进出的数额,公布感恩基金每年基金支出情况。
第五章 感恩基金用途及援助程序
第八条 基金使用范围
1、感恩员工父母。每月一百元整,于感恩节(11月的第四个星期四)由公司财务把感恩基金累计(一年)打入员工父母的银行账号中。
2、凡入职一年及以上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员工,均可以申请基金援助。(1)员工其本人或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因患重大疾病需要救助的;
(2)员工家庭因意外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严重生活困难的;(3)基金评审委员会决议认可需要援助的其他情况。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员工,基金会将不提供资助:
(1)在工作、学习方面不求上进,特别是工作不勤奋努力,考核经常不过被扣分者;
(2)由于个人原因,造成公司重大事故或损失,对公司产生恶劣影响者;(3)受到警告以上违纪处分记录者。第九条 程序
1、特别感恩金
用于回报员工父母的培养、支持,每月一百元整,于感恩节(11月的第四个星期四)由公司财务把感恩基金累计(一年)打入员工父母的银行账号中。
2、其他援助的基金的援助程序如下:
(1)符合上述援助条件的,由需要部门或员工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写援助的因由、目的等必要环节,并写出援助申请金额(疾病或伤残必须提交相应医疗证明)。
(2)经所在部门直属上级领导核实事实情况并签字确认后,由申请人将其提交基金管理委员会进行调查复核,复核后由基金评审委员会审议决策。
办理时效:自收到援助申请1个工作日内回复收到确认函,15个工作日完成调查复核工作,调查复核后2个工作日内回复是否援助确认函,确认援助的在7个工作日内将援助基金发放到位。
(3)员工本人或委托人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户口本、医院证明等必要的证件于财务室办理领款手续。
第十条 援助标准
1、原则上视事件具体情况决定援助额度,但考虑到实际运作,暂按以下标准执行:
(1)重大疾病类: 最高援助额度≥10000元
(2)灾害类: 最高援助额度≥3000元
(3)其他类; 视具体情况决议而定
2、援助金额较大的,援助基金发放应根据其事态发展分期、分批次进行,每次发放不能超过1万元。
3、若援助情况属于综合多项类,援助金额按其中一单类高标准额度执行。
第六章 感恩基金的监管及生效日期
第十一条 监督与监管
1、公司财务部负责该基金的监管工作,定期对该基金现状和支出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报告。
2、获该基金支出后的费用,应当用于当初申请主体的申请援助事项,不得移作它用。
3、有以下违规情形的,经查证属实,公司追缴其违规所得,并记大过一次,在全公司通报批评,违规数额较大,构成违法行为的,公司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1)移作私用或它用(2)骗取援助的(3)收受第三方好处的(4)其它不正当情形 第十二条 生效日期
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江苏煦和集团感恩基金管理委员会所有,自2014年01月01日起生效。
集团感恩基金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
主 任:集团董事长 副主任:集团发展顾问 秘书长:集团行政总监
注:涉及到相应的部门或子公司,则抽调各部门或子公司人员组成评审委员会。
第二篇:基金公司
第一、管理型企业设立条件
1、公司制管理型企业“北京”作为行政区划允许在商号与行业用语之间使用。合伙型企
业“北京”作为行政区划必须放在商号和行业用语前面。
2、管理型企业名称核定为: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北京**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3、注册资本(出资数额)不低于3000万元,全部为货币形式出资,设立时实收资本(实
际缴付的出资额)不低于3000万元;
4、单个投资者的投资数额不低于100万元(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不在本限制条
款内)
5、至少3名高管具备股权投基金管理运作经验或相关业务经验。
6、管理型企业的经营范围核定为:非证券业务的投资管理、咨询。
(管理型企业均可申请从事上述经营范围以外的其他经营项目,但不得从事下列业务:
1、发放贷款;
2、公开交易证券类投资或金融衍生品交易;
3、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
4、对除被投资企业以外的企业提供担保。)
7、管理型企业和投资型企业不得成为上市公司的股东,但是所有投资的未上市企业上市
后,所持有的未转让部分及其配售部分可不在此限。
第二基金型企业设立条件
1、名称应符合《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允许达到规模的投资企业名称使用“投资基金”
字样。
2、名称中的行业用语可以使用“风险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字样。“北京”作为行
政区划分允许在商号与行业用语之间使用。
3、注册资本(出资数额)不低于5亿元,全部为货币形式出资,设立时实收资本(实际
缴付的出资额)不低于1亿元;5年内注册资本按照公司章程(合伙协议书)承诺全 北京东方翼天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电话:52885108传真:63254950地址:丰台区三路居路88号
部到位。
4、单个投资者的投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不在本限制条
款内)。
5、至少3名高管具备股权投基金管理运作经验或相关业务经验。
6、基金型企业的经营范围核定为:非证券业务的投资、投资管理、咨询。
(基金型企业可申请从事上述经营范围以外的其他经营项目,但不得从事下列业务:
1、发放贷款;
2、公开交易证券类投资或金融衍生品交易;
3、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
4、对除被投资企业以外的企业提供担保。)
7、基金型企业不得成为上市公司的股东,但所投资的未上市企业上市后,投资基金所持
有的未转让部分及其配售部分可不在此限。
第三会商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
《基金管理型企会上申请书》或《基金型企业会商申请书》
股东(或合伙人)资格证明(亲笔签字或印业执照副本加盖公章);
章程(或合伙人协议);
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身份证明;
至少3名具备股权投基金管理运作经验人员的简历;
关于设立管理型企业的设立情况介绍或基金型企业设立的情况介绍。
以上材料一式两份
第四会商申请程序如下:
1、市金融局应在收到申请后的15日内做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同意会商申请的,签署同意意见,并将会商申请材料签发市工商局。不同意申请的,应告知申请人不予同意的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会商程序终止。材料不全的应告知申请人补充材料,受理期限自材料补充齐备之日起重新计算。
2、市工商局应在收到市金融局签发的会商申请材料后的15日内做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同意会商申请的,签署同意意见后将一份会商材料签发给市金融局,同时,通知申请人
办理名称预先核准,并依《公司法》或《合伙企业法》进入企业登记注册程序。不同意申请的,应告知申请人不予同意的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同时将结果告知市金融局,会商程序终止。材料不全的应告知申请人补充材料,受理期限自材料补充齐备之日起重新计算
第五企业登记注册办理流程及提交文件
1.填写《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同时准备材料;
2.递交《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及其相关材料,等待名称核准结果;
3.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同时领取《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企业秘书(联
系人)登记表》、《指定(委托)书》等有关表格;
4.经营范围及前置许可的,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到经工商局确认的入资银行开立入资专
户;办理入资手续并到法定验资机构办理验资手续;
5.递交申请材料,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等候领取《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
6.领取《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后,按照《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确定的日期到工商局
交费并领取营业执照。
第六有限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程序及应提交的文件
1.填写《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指定(委托)书》,同时准备材料;
2.递交《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等待名称核准结果;
3.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同时领取《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经营范围涉
及前置审批的(具体项目参见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制的《北京市企业登记前置许可项目目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4.递交申请材料,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等候领取《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
5.领取《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后,按照《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确定的日期到工商局
交费并领取营业执照。
联系人:王攀婷010-52875549***0
邮箱:wptlsc@126.com
第三篇:基金公司 - 分类
基金公司分类
从狭义来说,基金公司仅指经证监会批准的、可以基金公司从事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的基金管理公司(公募基金公司);
从广义来说,基金公司分公募基金公司和私募基金公司。公募基金公司的经营业务以及人员活动受证监会监管,其从业人员属于基金业从业人员;私募基金公司不受监管(新基金法可能会将私募基金纳入证监会监管)。
从组织形式上说,基金公司分为公司制基金公司和有限合伙制基金公司。实践来看,公募基金公司全部为公司制基金公司,私募基金公司既采用公司制的,也有采用有限合伙制的。
基金公司-经营范围
注册基金公司经营范围:
1、管理型企业的经营范围可以核定为:非证券业务的投资管理、咨询;参与设立投资型企业与管理型企业。不得从事证券类投资、担保,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
2、非管理基金型企业的经营范围除可以核定以上范围外,还可以核定:非证券业务的投资;代理其他投资企业或个人的投资。不得从事证券类投资、担保。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
3、管理型企业和投资型企业均可申请从事上述经营范围以外的其他经营项目,但不得从事证券类投资、担保。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投资型企业不得成为上市公司的股东,但是所投资的未上市企业上市 后,投资型企业所持股份的未转让部分及其配售部分不在此限。
主要股东具备的条件
第七条 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股东是指出资额占基金管理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以下简称出资比例)最高,基金公司且不低于25%的股东。
主要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证券经营、证券投资咨询、信托资产管理或者其他金融资产管理;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
(三)具有较好的经营业绩,资产质量良好;
(四)持续经营3个以上完整的会计,公司治理健全,内部监控制度完善;
(五)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六)没有挪用客户资产等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七)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
(八)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在税务、工商等行政机关,以及金融监管、自律管理、商业银行等机构无不良记录。
第二条 基金管理公司除主要股东外的其他股东,注册资本、净资产应当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资产质量良好,且具备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条件。
第三条 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中,出资比例最高的境内股东应当具备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主要股东的条件;其他境内股东应当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
境外股东具备的条件
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的境外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具有完善的证券法律和监管制度,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签订证券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并保持着有效的监管合作关系;
(二)实缴资本不少于3亿元人民币的等值可自由兑换货币;
(三)经国务院批准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基金管理公司股东的出资比例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基金公司
不得与其他股东同属一个实际控制人或者有其他关联关系。
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外资出资比例或者拥有的权益比例。
第五条 控股基金管理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一家。
第六条 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申请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送设立申请材料。
主要股东应当组织、协调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相关事宜,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主要责任。
第七条 申请期间申请材料涉及的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申请人应当自变化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更新材料;股东发生变动的,应当重新报送申请材料。
第八条 中国证监会依照《行政许可法》和《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受理基金管理公司设立申请,并进行审查,做出决定。
第九条 中国证监会审查基金管理公司设立申请,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征求相关机构和部门关于股东条件等方面的意见;
(二)采取专家评审、核查等方式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审查;
(三)自受理之日起5个月内现场检查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准备情况。
第十条 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向中国证监会领取《基金管理资格证书》。
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还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领《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开设外汇资本金账户。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自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10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将公司成立事项予以公告。
第四篇:如何筹建基金公司
在我国,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设立基金管哩公司,应当具备的条件是,主要发起人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主要发起人经营状况良好,最近3年连续盈利;每个发起人实收资本不少于3亿元人民币;拟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的最低实收资本为1000万元人民币;有明确可行的基金管理计划;有合格的基金管理人才;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根据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及中国证监会《关于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需要经过以下程序:
〈1)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应至少有两个符合条件的发起人发起。由主要发起人作为申请人向中国证监会提出申请。
(2)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应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基金管理公司的筹建和开业必须经过中国证监会批准。
(3)申请筹建基金管理公司,应由主要发起人作为申请人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以下申请材料:申请报告;可行性报告;发起人情况;发起人协议;负责筹建工作的人员名单、简历;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其中发起人协议主要包括:发起人的基本权利及义务、发起人认购基金单位的出资方式及首次认购和在存续期间持有基金单位的份额、发起人对主要发起人的授权等。
(4)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筹建的基金管理公司的筹建期限为6个月。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在筹建期限内,不得开展基金管理和其他业务活动。
(5)基金管理公司筹建就绪,由申请人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开业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筹建情况、验资证明、人员情况、内部机构设置及职能、管理制度、公司章程、营业场所及技术设施、基金管理计划与业务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其中公司章程应按照中国证监会颁发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准则第四号《基金管理公司章程必备条款指引》制定。
(6)经批准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应持中国证监会的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并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中国证监会的批准文件领取中国证监会颁发的《基金管理公司法人许可证》。
(7)经批准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由中国证监会统一在指定的报纸上向社会公告,公告费用由被公告的基金管理公司支付。
第五篇:证券基金公司
浙商证券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
广发证券
上投摩根基金
南方基金
交银施罗德
华夏基金
国泰基金
易方达基金
汇添富基金
大成基金
博时基金
广发基金
招商证券
鹏华基金
安信证券
渤海产业投资基金
兴业证券
工银瑞信基金
湘财证券
华安证券
中山证券
融通基金
万联证券
信达澳银基金
华泰联合证券
华安基金
中信证券
农银汇理基金
中信建投证券
民生证券
东北证券
国泰君安
申银万国
中德安联(Allianz)
中国平安(平安集团)
长江证券
渤海证券
国信证券
中国建银投资证券(中投证券)海通证券
德邦证券
中海基金
首创安泰 联合证券 浙商证券 东方证券 中天证券 宏源证券 东兴证券 中银基金 国都证券 华融证券 国海证券 银河证券 大通证券 齐鲁证券 江海证券 西部证券 广发华福证券 华西证券 江南证券 光大证券平安证券 南京证券
纽银梅隆西部基金 方正证券 东海证券 中航证券 财通证券 益民基金
深圳证券交易所 泰达宏利基金 航天证券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