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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印发《道路运输企业联系制度》的通知(五篇材料)

交通部关于印发《道路运输企业联系制度》的通知(五篇材料)



第一篇:交通部关于印发《道路运输企业联系制度》的通知

【发布单位】交通部

【发布文号】交公路发[2000]145号 【发布日期】2000-03-20 【生效日期】2000-03-2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交通部关于印发《道路运输企业联系制度》的通知

(交公路发[2000]1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办):

现将《道路运输企业联系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与公路司(道路运输管理处)联系。

二○○○年三月二十日

道路运输企业联系制度

为便于及时了解道路运输企业与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脱钩后企业生产经营和改革等方面的情况,更好地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搞好国有企业的文件精神,适时调整道路运输行业发展政策,促进道路运输行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部党组“三讲”教育整改工作方案和部领导的要求,特建立本制度。

一、建立道路运输企业联系制度的基本思想和原则

通过与能够代表行业发展动态的部分道路运输企业加强联系,及时了解行业发展动态,为制定行业发展政策提供直接高效、相对固定的信息渠道和决策依据;通过实行道路运输企业联系制度,及时发现并解决行业中存在的问题;总结和交流道路运输企业经营管理经验,引导道路运输企业走规模化经营、规范化服务之路,促进其提高科技含量和经济效益,加快行业的发展。

道路运输企业联系制度本着“不干预,多支持;分级联系,分类指导”的基本原则,旨在建立起一个在一定时期内相对固定的动态跟踪系统,争取使交通部、省交通厅、市(地)交通局三级联系的道路运输企业总的市场占有率达到全行业的60%。

二、道路运输企业联系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建立定期报送统计报表制度。对重点联系道路运输企业的经济运行情况作跟踪监测,及时了解道路运输企业发展动态,籍此评价行业整体发展水平和经济运行质量。

(二)建立信息反馈制度。印发《重点联系道路运输企业发展动态》,介绍道路运输企业改革经验,定期公布行业发展信息、政策信息及道路运输企业经济技术指标排序表,及时采取措施解决或协调解决道路运输企业在生产经营及体制改革等方面遇到的问题。

(三)定期或不定期召开重点联系道路运输企业参加的沟通信息、总结交流经验的会议。

(四)对国外同行业的发展经验及新的行业发展思路在重点联系道路运输企业中进行试点。

(五)给予或争取国家给予重点联系道路运输企业有关扶持政策。

(六)支持道路运输企业深化改革,鼓励开拓创新。

三、交通部重点联系道路运输企业的基本条件

(一)固定净资产一般应在5000万元以上,同时,总营收5000万元以上。

(二)运输业的营收应占企业总营收的60%以上。

(三)企业信誉高,服务质量好,经营行为规范。

四、交通部重点联系道路运输企业的主要义务和权利

(一)主要义务:

1.严格按照部的要求,如实上报有关资料:(1)企业经营状况的年度报告;(2)定期报表(报表格式、统计口径、填报办法及应用软件另发);(3)临时资料;

2.协助部对行业发展的有关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

(二)主要权利:

1.直接向部反映企业经营及改革中遇到的困难及有关问题,请求部给予解决或协调有关部门解决。

2.可向部推荐本企业的有关技术标准、规范、供研究制定国家或行业标准、规范时参考。

3.参加部设立的有关课题的研究工作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调研、起草工作,参与国际、国内交流。

4.获取未在有关媒体中公开发布的行业内部信息资料。

五、交通部重点联系道路运输企业的确定程序

(一)由企业本着自愿的原则向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近3年各年度企业经营状况资料;

(二)由各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企业进行审核,选出具有代表性的2―4家企业,并将企业近3年来的经营状况资料报部公路司;

(三)部公路司对各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推荐的道路运输企业进行核定,确定并公布交通部重点联系道路运输企业名单。

根据重点联系道路运输企业的经营状况及经营内容的变化,自2000年起,部将按照以上程序每3年重新核定重点联系道路运输企业名单,以确保部重点联系道路运输企业的行业代表性。

各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自行制定本级及市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重点联系道路运输企业的确定条件、确定程序及所涉及的权利、义务关系。

附件:

重点联系道路运输企业名单

北京市

北京市化工物品汽车运输公司

北京市长途汽车公司

天津市

天津市长途汽车公司

河北省

保定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沧州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山西省

山西省晋城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山西运城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山西三皇候马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蒙古自治区

赤峰汽车运输总公司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盟运输集团总公司

辽宁省

辽宁虎跃快速汽车客运股份有限公司

沈阳公路主枢纽集团有限公司

沈阳安装搬运集团公司

沈阳兴运集团有限公司

大连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吉林省

长春公路客运总公司

黑龙江省

黑龙江龙江龙运集团

哈尔滨市第二运输总公司

上海市

上海交运(集团)公司

大众交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省

江苏南京长途汽车客运总公司

南京市汽车运输总公司

无锡客运总公司

江苏省苏州市汽车货运公司

浙江省

标州长运集团公司

宁波公路运输(集团)总公司

金华市汽车运输总公司

温州长运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省

合肥汽车客运总公司

安徽省池州杰达(集团)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阜阳汽运总公司

滁洲汽运总公司

福建省

厦门经济特区运输总公司

福建省泉州市汽车运输总公司

福建省汽车运输总公司

龙岩市汽车运输总公司

江西省

江西长运集团有限公司

宜春地区汽车运输总公司

九江长途汽车运输公司

山东省

济南汽车运输总公司

青岛交通运输集团公司

聊城交通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省

河南省郑州汽车客运总公司

河南宁通快运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省南阳汽车运输总公司

洛阳第一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河南省新乡汽车运输总公司

湖北省

湖北捷龙快速客运有限公司

宜昌交运集团公司

荆州先行集团公司

湖北大通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省

湖南益阳汽车运输总公司

湖南衡阳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湖南常德欣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省

深圳市长途汽车客运公司

广东省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广西壮族自治区

南宁汽车运输总公司

柳州汽车运输总公司

广西运美企业集团公司

桂林运输集团公司

海南省

海南省汽车运输总公司

重庆市

重庆长途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市公路运输总公司

重庆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省

四川省巴中地区汽车运输总公司

四川省南充汽车联合运输总公司

四川省成都长途汽车运输公司

四川省汽车运输成都公司

贵州省

贵州省贵阳汽车客运总公司

贵州省遵义汽车运输总公司

贵州省安顺汽车运输公司

云南省

云南省昆明汽车运输经贸总公司

云南省开远运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云南省下关汽车运输经贸总公司

西藏自治区

西藏交通厅拉萨汽车运输总公司

陕西省

宝鸡市第一汽车运输公司

咸阳宇通运输集团

汉中市汽车运输公司

甘肃省

甘肃陇运快速客运有限责任公司

青海省

青海省第一汽车运输公司

宁夏回族自治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汽车运输总公司

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

新疆旅客运输公司

新疆第九汽车运输公司

新疆四运集团公司

中央直属大型企业

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

中外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物资储运总公司

中国集装箱总公司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二篇:道路运输企业从业人员制度

道路运输企业从业人员管理制度

1、驾驶员准驾制度,2、建立代班驾驶员数据库,完善驾驶员代班上岗制度

3、营运驾驶员管理档案,4、安全生产教育制度和培训计划

5、驾驶员安全例会制度。

6、健康体检及心理的职业适应性检查制度

7、安全检查制度以及安全隐患台账

8、应急救援预案制度

9、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2、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3、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及安全隐患台账。

4、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5、从业人员、专用车辆、设备及停车场地安全管理制度。

6、应急救援预案制度。

7、安全生产作业规程。

8、安全生产考核与奖惩制度。

9、安全事故报告、统计与处理制度。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第三章 技术管理的一般要求第十四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建立车辆技术档案制度,实行一车一档。档案内容应当主要包括:车辆基本信息,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客车类型等级评定或者类型等级评定复核、车辆维护和修理(含《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车辆主要零部件更换、车辆变更、行驶里程、对车辆造成损伤的交通事故等记录。档案内容应当准确、详实。车辆所有权转移、转籍时,车辆技术档案应当随车移交。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运用信息化技术做好道路运输车辆技术档案管理工作。

第四章 车辆维护与修理第十六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标准和车辆维修手册、使用说明书等,结合车辆类别、车辆运行状况、行驶里程、道路条件、使用年限等因素,自行确定车辆维护周期,确保车辆正常维护。车辆维护作业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关于汽车维护的技术规范要求确定。道路运输经营者可以对自有车辆进行二级维护作业,保证投入运营的车辆符合技术管理要求,无需进行二级维护竣工质量检验。道路运输经营者不具备二级维护作业能力的,可以委托二类以上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进行二级维护作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完成二级维护作业后,应当向委托方出具二级维护出厂合格证。

第五章 车辆检测管理第二十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自道路运输车辆首次取得《道路运输证》当月起,按照下列周期和频次,委托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进行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

(一)客车、危货运输车自首次经国家机动车辆注册登记主管部门登记注册不满60个月的,每12个月进行1次检测和评定;超过60个月的,每6个月进行1次检测和评定。

(二)其它运输车辆自首次经国家机动车辆注册登记主管部门登记注册的,每12个月进行1次检测和评定。

第三篇:交通部关于印发2003年整顿和规范道路运输市场秩序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发布单位】交通部

【发布文号】交公路发[2003]118号 【发布日期】2003-04-14 【生效日期】2003-04-1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交通部关于

印发2003年整顿和规范道路运输市场秩序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交公路发[2003]1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

现将《2003年整顿和规范道路运输市场秩序重点工作安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附件:

一、2003年整顿和规范道路运输市场秩序重点工作安排;

二、汽车维修市场整顿工作验收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三年四月十四日

附件一:

2003年整顿和规范道路运输市场秩序重点工作安排

近两年来,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和部《关于整顿和规范道路运输市场秩序的若干意见》(交公路发[2000]258号)等有关文件的总体部署和要求,结合各地道路运输行业的发展实际,对道路运输市场秩序和经营行为等着手进行了整顿和规范,取得了一定的成效,道路运输市场秩序明显好转,行业服务水平有了一定的提高。但也还存在着不少问题,有的问题甚至还比较突出,一是道路货运代理(代办)和货运配载服务方面还存在着经营业户数量多、规模小、设施简陋、服务不规范、运输纠纷多甚至欺诈货主等问题;二是道路旅客运输企业挂靠经营现象仍较普遍,企业对挂靠车辆缺乏有效约束和管理,绝大多数挂靠车主服务和安全意识淡薄,经营行为不规范,车辆技术状况较差,存在着较大的安全隐患;三是汽车维修市场中的无证经营、使用假冒伪劣配件、擅自减少作业项目和乱收费等问题仍比较突出。

2003年整顿和规范道路运输市场秩序工作总的思路是: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在继续开展面上的道路运输市场秩序整顿和规范工作的同时,针对当前道路运输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实行重点整治,分步实施,以点带面,推动整顿和规范道路运输市场秩序工作深入开展,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有序发展。重点是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整顿和规范道路货运代理(代办)和货运配载市场

道路货运代理(代办)和货运配载是为道路货物运输提供中介服务的一个子市场,其经营行为是否规范、市场秩序是否稳定直接关系到道路货物运输的健康发展,因此,必须针对道路货运代理(代办)和货运配载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整顿和规范。

(一)整顿和规范工作目标。

通过整顿和规范,力求达到:

――市场秩序得到明显改善,经营行为得到有效规范。

――非法经营得到有效遏制,服务质量明显提高,投诉明显减少。

――道路货运代理(代办)和货运配载科技含量进一步提高,逐步建立起规范、高效并能适应和满足道路货物运输发展需要的道路货运代理(代办)和货运配载网络体系,切实提高信息服务的实效性和货物运输组织化水平。

(二)整顿和规范工作范围。

此次道路货运代理(代办)和货运配载市场的整顿范围,包括代理货物运输、代办货运手续、货运配载、信息服务、仓储服务、货物包装、货物中转、货物联运等为道路货物运输服务的各个中间环节。

(三)整顿和规范工作的内容和要求。

整顿和规范道路货运代理(代办)和货运配载市场工作要以严格市场准入为切入点,联合公安、工商等部门对货运代理(代办)特别是货运配载市场中存在的依靠黑、恶势力垄断货源、居间盘剥等不法行为予以坚决打击;取缔无证非法经营;规范货主与第一承运人(即代理、代办、配载和信息服务等经营业户)和第二承运人(即货运经营业户)三者之间的经济关系,明确三方的责任和义务;进一步规范道路货运代理(代办)和货运配载业户的经营行为、提高服务质量。

1、严厉打击无证从事道路货运代理(代办)和货运配载的非法经营活动。对用不正当手段争抢货源、倒卖货源、价格欺诈等扰乱市场秩序的严重违法违章行为,要依法从严予以处罚。

2、全面审验经营资质条件,严把市场准入关。鉴于部1993年印发的《道路运输服务业户开业技术经济条件(试行)》已很不适应当前道路运输发展的需要,各地可参照该开业条件或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更科学、更严格的开业条件,并结合审验,对现有的道路货运代理(代办)和货运配载等经营业户从设施、资金、人员、企业组织等方面重新进行审验登记,确保经营业户具备基本的经营资质条件。对凡达不到经营资质条件的经营业户应责令其限期整改,限期整改后仍不合格的,要一律清退出道路货运代理(代办)和货运配载市场。在整顿规范期间,各地应暂停货运代理(代办)和货运配载经营业户(具备道路货运经营资质等级的企业设立异地分去机构除外)的新增审批或核准工作。

3、进一步加强道路货运代理(代办)和货运配载市场监督和管理。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设立服务投诉电话,认真受理和查处车、货主的投诉。对于查实的严重损害车、货主合法权益,并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道路货运代理(代办)或货运配载经营业户,要按照有关规章的要求从严处罚。

4、加快信息化建设,提高货运组织管理水平。各地在清理整顿中,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鼓励扶持政策,积极引导道路货运代理(代办)和货运配载经营业户加快信息化建设,增加道路货运代理(代办)和货运配载的科技含量,提高货运组织管理水平。要积极鼓励具备一、二级货运企业资质等级的大型货运企业通过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或子分公司等形式,建立运输企业自有的货物运输服务网络体系。

5、清理不合理收费。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减轻企业负担的文件精神和要求,全面清理涉及道路货运代理(代办)和货运配载等方面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坚决取消一些地方擅自出台的不合理、不合法的收费项目,以减轻企业负担并为促进道路货物运输的健康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市场环境。

6、从事道路货运代理(代办)和货运配载的经营业户,要严格按照部颁《汽车货物运输规则》等有关管理规章的要求开展经营活动,自觉规范经营行为,努力提高服务质量。

7、从事道路货运代理(代办)和货运配载的经营业户,在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过程中,必须承担第一承运人的责任,应按照货运受理业务流程,规范使用货运单证。道路货运代理(代办)和货运配载经营业户在受理货物时,小批量的零星货物要填写货物运单,大宗货物和长期固定货源要与货主签订运输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配载时,要与承运人签订合同或填写货物运单,办理货物交接手续,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8、从事道路货运代理(代办)和货运配载的经营业户要有健全的机构,完善的(企业)管理章程,并要将服务承诺和工作流程采取一定的形式予以公示。

9、从事道路货运代理(代办)和货运配载的经营业户,应加强从业人员业务知识培训;在企业具体业务经营活动中,所有从业人员应挂牌服务。

10、有条件的道路货运代理(代办)和货运配载经营业户要配备计算机等先进生产设备,并加入本地公众货运信息网络,共享信息资源,提高对货物运输的组织水平。

(四)整顿和规范工作的时间安排。

从今年起,计划用2年左右的时间(即到2004年底止),全面完成道路货运代理(代办)和货运配载市场的整顿和规范工作。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按照总体时间安排和各地的实际情况,将整顿和规范工作分为宣传动员、调查摸底、自查自纠、整顿规范(包括整改)、检查验收等阶段进行。要切忌走过场和流于形式,使整顿和规范道路货运代理(代办)和货运配载市场工作取得实效。

二、清理整顿道路客运车辆挂靠经营

根据部“十五”期间整顿道路运输市场秩序的统一部署和《高速公路旅客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1998年第8号令)等有关文件的规定,从2003年起,开始对道路客运车辆挂靠经营行为进行清理和整顿。

鉴于客运车辆挂靠经营清理整顿工作涉及面广、难度大、情况复杂、任务十分艰巨,因此,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在清理整顿工作中务必要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按“先易后难,分步实施”的原则,首先对经营中心城市间全程高速直达客运的挂靠车辆进行清理整顿,在取得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再对所有客运挂靠车辆进行清理。力争用3-5年左右的时间(中西部地区可适当延长)全部清理完毕。形成“车辆产权清晰、线路经营权明确、企业管理规范、人员素质提高、服务质量特别是安全质量明显改善”的道路旅客运输健康发展新格局。

由于清理整顿道路客运车辆挂靠经营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为准确界定道路客运车辆挂靠经营,确保清理整顿工作顺利进行,部公路司已将清理整顿道路客运车辆挂靠经营工作方案(草案)印发各地再次征求意见,故请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接本文后,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先着手进行道路客运车辆挂靠经营的调研工作。要对当地运输企业客运车辆的经营形式(挂靠、承包或是集约化经营)、挂靠客车数量、挂靠车辆经营客运线路类别进行摸底调查,认真分析清理工作的难点,充分估计在清理挂靠车辆工作中将会出现的问题,在此基础上制订出具体的清理整顿工作方案后,可采取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充分听取基层管理部门和运输企业的意见,同时要在行业内进行广泛宣传,形成良好的清理挂靠车辆舆论环境,待我部“清理整顿道路客运挂靠经营工作安排”正式下发后,届时再认真贯彻落实并立即组织实施。

清理整顿道路客运车辆挂靠经营的具体工作安排将另文布置。

三、整顿和规范汽车维修市场

汽车维修市场的整顿工作要继续按部《关于印发〈汽车维修市场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交公路发[2002]323号文,以下简称《通知》)提出的要求进行,重点是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对汽车维修市场整顿的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应进一步提高认识,要结合当地实际,采取有效措施,将整顿工作稳步推向前进。

2、主动与有关部门搞好合作。实践证明,搞好汽车维修市场整顿如果没有当地政府的支持和有关部门的配合,仅靠交通部门一家的力量是很难完成的。各地应从工作大局出发,尽可能地争取地方政府的支持和工商、技术监督等政府有关部门的配合,使整顿工作取得更大的实效。

3、加强舆论宣传。要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等多种新闻媒体,宣传行业中的先进典型,正确地引导车主消费,自觉地接受用户和舆论监督,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

4、注重实效。一是要求整顿工作与日常管理、企业审验有机结合;二是要求标本兼治,重在治本;三是要求通过整顿推动行业技术进步、管理进步。既要打击无证经营和欺诈行为,依法纠正偷工减料、使用假冒伪劣配件、擅自减少作业项目和乱收费等违法行为,改善市场环境,又要引导企业建立诚信机制,遵守行规行约,树立规范作业意识,扎扎实实提高维修作业质量和服务质量。既要强化《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T18344)专项培训,提升从业人员素质,又要加强道路运政管理队伍的建设,努力提高行政执法和行业管理的工作水平。既要企业夯实基础工作,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认真实行汽车维修质量检验制度、汽车维修出厂合格证制度、汽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全面公示汽车维修工时定额、收费价格、汽车维修作业规范、举报电话,又要不断巩固前期成果,防止反弹。

5、部将按照〈通知〉规定的应于今年8月份全面完成汽车维修市场整顿工作安排,计划从二季度起加大对整顿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的力度,检查工作以各省自查总结为主,部组织抽查为辅的形式进行,重点的检查项目和验收标准见附件。届时各地应按照要求组织汽车维修市场整顿的检查验收,做好总结,并请于7月底前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整顿汽车维修市场的工作总结报部。

附件二: 汽车维修市场整顿工作验收方案

序号

标准分

验收方法

验收记录

实得分

整顿组织工作

组织

领导机构

1.1.1 5

查验文件。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领导牵头,满分;由省级运政机构领导牵头,4分

工作机构

1.1.2 5

查验记录。设立机构、联系电话,并有工作记录,满分;无记录,扣1分

方案

1.2 6

查验文件。地方政府发文加2分;政府多部门发文加1分;运管机构行文扣1分

整顿主要过程 工作会议

2.1 3

查验佐证。召开会议,具体部署,满分;未召开会议,不得分

媒体报道

2.2 3

查验佐证。公众媒体报道每篇稿件1分,最多为满分

机构与人员

2.3 2

检查市、县运管机构,计算平均分。有负责人,得1分、有专人管理,得1分

基础工作

2.4 5

现场察看市、县运管机构,计算平均分。公示工作流程,2分,档案健全,2分,统计真实,1分。工作流程与实际不符,扣1分;档案不健全,统计数字不准,扣1分;不公示工作流程,无档案,分别扣2分

工作检查

2.5 3

查验记录。齐全、完整,满分;记载不全,扣1分;无记录,不得分

行政执法

2.6 4

查验记录。检查、处罚记录准确、完整,满分;记载不全,扣2分;该罚不罚,不得分

维修质量投诉查处率 2.7 2

整顿期间维修质量投诉查处率在千分之一以下,满分;在千分之一点五以下,得1分;在千分之一点五以上,分;

阶段性小结

2.8 2

查验佐证。无小结,不得分

总结

2.9 4

查验佐证。有分析,有数据,定性定量,满分;无定性定量,不得分;延期,扣2分;无总结,不得分

整顿实际效果

企业规范化服务

经营收费公开

3.1.1 5

现场察看5个企业,计算平均分。工时定额齐全、完整,工时价格符合规定,方便查询,满分;有欠缺,酌情扣分;未公开,扣3分;定额不全,扣1分

作业项目公开

3.1.2 5

现场查看具有二级维护能力的2个企业,计算平均分。有主导车型维护工艺规范,并公开,满分;有欠缺,酌情扣分;未公开,扣3分

承诺服务公开

3.1.3 5

现场察看5个企业,计算平均分。公开服务承诺,并践诺,满分;没有公开服务承诺,扣3分;无服务承诺,扣2分;公开服务承诺,执行有欠缺,扣1分

投诉举报公开

3.1.4 5

现场察看5个企业,计算平均分。投诉举报电话公开,有人受理,满分;不公开,扣3分;无人受理,扣2分

悬挂统一标识

3.1.5 2

现场察看5个企业,计算平均分。全部公开悬挂全国统一标志牌,满分;不统一,扣1分;不悬挂,不得分

社会满意度

3.1.6 4

随机抽样20份。满意率100%,4分;95%以上,3分;90%以上,2分;85%以上,1分;不足85%,不得分

企业资质条件

自查达标率

3.2.1 2

现场察看5个企业,计算平均分。

一、二类企业达标率100%,满分;80%,得1分;不足80%,不得分

从业人员

上岗证书

3.2.2.1 5

现场察看5个企业,计算平均分。质量检验员人数符合规定,持证上岗率100%,技术工人持证上岗率80%,满分;检验员持证上岗率不足100%,扣2分;检验员数量不足,扣1分;技术工人持证上岗率不足80%,扣1分;技术工人数量不足,扣1分

专项培训

3.2.2.2 5

现场查看具有二级维护能力的2个企业,计算平均分。有关人员全部参加专项培训,满分;递减10%,扣1分,扣完为止

企业管理

技术标准

3.2.3.1 3

现场察看5个企业(必须包括2个具有二级维护能力的企业),计算平均分。相关技术标准、规范比较齐全,保管较好,满分;无常用技术标准(二级维护企业无GB/T18344),扣2分;保管不良,扣1分

维修资料

3.2.3.2 2

现场察看5个企业(必须包括2个具有二级维护能力的企业),计算平均分。无相关维修资料,扣2分;维修资料缺乏,扣1分

管理制度

3.2.3.3 5

现场察看5个企业(必须包括2个具有二级维护能力的企业),计算平均分。管理制度健全,并执行,满分;制度不健全,酌情扣分,最多扣3分;制度执行不好,酌情扣分,最多扣2分

维修合同

3.2.3.4 2

现场察看5个企业,计算平均分。按规定签订合同,满分;不按规定签订,不得分

出厂合格证

3.2.3.5 2

现场察看5个企业,计算平均分。按规定签发,满分;不按规定签发,不得分

配件使用

3.2.3.6 2

现场察看5个企业,计算平均分。使用假冒伪劣配件,不得分

收费票据

3.2.3.7 2

现场察看5个企业,计算平均分。不按规定使用票据与工时、材料明细,不得分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四篇:交通部关于启用新版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的通知

【发布单位】交通部

【发布文号】交公路发[2001]439号 【发布日期】2001-08-19 【生效日期】2001-08-1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交通部关于启用新版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的通知

(交公路发〔2001〕4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交通厅(局、委):

为适应道路运输行业发展与管理的需要,交通部对1987年制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等证件和1992年制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以下分别简称《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进行了修改,现决定从2001年10月1日起启用新版《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同时为平稳过渡和减少浪费,旧证延长使用到2002年7月31日。此期间内,新证、旧证同时有效,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政管理机构不得以未换新证为由对道路运输经营者进行处罚,否则部将予以严肃处理。2002年8月1日起,旧证废止。现将新证的式样、管理和使用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件:

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道路运输证标贴等式样(略)

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修改说明及管理和使用规定

三、道路运输证的修改说明及管理和使用规定

四、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术语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二00一年八月十九日

附件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修改说明及管理和使用规定

1、《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是交通部统一制发的经营道路运输的合法凭证。凡在我国境内经营道路旅客运输、道路货物运输、车辆维修、道路货物搬运装卸和道路运输服务(含物流服务,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汽车驾驶员培训,客货运站、场,客运代理,货运代办,汽车租赁,商品车发送,仓储服务,营业性停车场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等)的单位和个人,均须持有交通部制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2、此次修改是将原《公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汽车维修技术合格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车辆检测许可证》合并统称为《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2002年8月1日起,上述4种旧证同时废止。

3、《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分正本、副本,均采用防伪标志(水印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监制),具体式样见样本。

4、《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本外廓尺寸为40×28cm,材质为157克铜版纸,国徽与带DL的边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字型采用烫金,右下角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监制”字样。副本外廓尺寸为18×13cm,封面墨绿色带国徽。

5、《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包含“X交运政许可字号、业户名称、地址、经济类型、资质等级、经营范围、有效期、核发机关、日期”等内容,其中“X”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副本除有与正本相同的内容外,还有分支机构、变更记录、经营资质(质量信誉)考核记录、违章记录、审验记录和备注。编号以县(市、区)为单位,从00001号起依自然数编号,在自然数前冠国家标准的行政区划编号。经济类型按“国有,集体,私营,个体,联营,股份制,外商投资,港、澳、台以及其它经济”分类;经营资质为经交通主管部门核定的道路运输企业的资质等级,按照“客运X级”或“货运X级”填写,“X”为汉字一至五,表示企业资质等级。待企业资质核定后,凭经营资质等级申请表上的审查审批意见,在年审时填入许可证;“有效期”是指《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为三年。分支机构填写分支机构名称、地址。核发机关可按审批权限分别加盖省级或地级、县级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证件专用章。

6、《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本着谁审批谁发放的原则,按照道路客运、道路货运、车辆维修、道路货物搬运装卸、道路运输服务企业经营资质的审批权限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初开业的道路运输企业按最低级填写。车辆维修和道路运输服务企业的资质等级,在有关规定颁布后执行。经营资质(质量信誉)考核记录按照旅客运输、货物运输、车辆维修、运输服务分类填写,考核结果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7、在民族自治地区,《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可以采用汉文和民族文字两种文字印制。

附件三: 《道路运输证》的修改说明及管理和使用规定

1、《道路运输证》是交通部统一制发的经营道路运输的合法凭证。凡在我国境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辆,均须持有交通部制发的《道路运输证》,并随车携带,以备查验。凡在我国境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非机动车辆,参照本规定执行。

2、《道路运输证》保留原《营运证》的有关内容,具体式样见样本。取消原《道路运输证》中的“车辆购置附加费缴费凭证”,在国家实施费改税前,保留“公路运输管理费缴讫证”。

3、《道路运输证》采用防伪标志,材质为157克铜版纸,封面墨绿色,外廓尺寸为9.3×6.5cm。

4、为便于打印,《道路运输证》由主页和本证两部分组成,主页打印后,撕掉打印孔条,粘贴在本证的不干胶处。

5、取消原《道路运输证》首页“公路运输营运证”的字样,改成白页中间印行徽标志。

6、原《道路运输证》内的“单位”改为“业户”。

7、取消原《道路运输证》中的“营业执照号”,改为“企业经营资质等级”。企业资质等级按照“客运X级”或“货运X级”填写,“X”为汉字一至五,表示企业资质的等级。企业资质评定中,有特殊要求的,在“备注”栏中注明。

8、原《道路运输证》中的“车辆技术等级评定”与“审验记录”合并,只填写车辆等级数,再加盖审验部门章。车辆技术等级一年评定一次,在上半年进行。年审时凭当年车辆技术等级评定表,用中文大写数填写在“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栏中,再加盖审验部门章。

9、取消原《道路运输证》中的“车辆二级维护记录”内容,“车辆二级维护记录”不作为路检路查的内容,但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应继续加强和执行车辆强制二级维护制度,将车辆二级维护有效凭证(即按每年需进行二级维护的次数所对应的出厂技术合格证、维修结算清单和发票)作为车辆审验的内容。同时道路运政管理机构要建立营运汽车管理信息系统,通过源头管理,逐月适时监督营运业户和汽车维修企业,做好汽车二级维护工作。车辆每次二级维护后,道路运输经营业户要将出厂技术合格证、维修结算清单及发票的复印件交由车籍地的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放入车辆档案中。没有按规定进行车辆二级维护的,道路运政管理机构除缓期一个月进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和年审外,还应根据部有关规定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10、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交通主管部门是《道路运输证》的主管机关,《道路运输证》统一由地级以上(含地级,下同)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发放。

《道路运输证》的核发程序是:车主购车前应向当地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办理审批手续,并在车主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前提下,向车籍地的县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申请《道路运输证》。县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受理申请后,进行审核,合格的,签署意见报经地级以上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核发。地级以上道路运政管理机构不得受理未经县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审核,由道路运输经营者直接报送的申请。

货车挂车单独办理《道路运输证》,但货车主车(牵引车)与货车挂车号牌一致时,可在主车的《道路运输证》的备注栏中注明,挂车不另发证。

11、车辆转籍、过户,原车主应分别到原发证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办理异动手续,交回《道路运输证》及其它有关营运票据、标志。新车主到转入地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按发证程序,重新办理《道路运输证》。《道路运输证》及其它有关票据、标志不得私自转让。

12、车辆报停,车主须持《道路运输证》到车籍地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办理报停手续,暂交回《道路运输证》;恢复运输时,按规定到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办理有关手续并领回《道路运输证》。

车辆报废,车主应将《道路运输证》交回原发证机关。

车辆歇业,车主应按规定,向当地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交回《道路运输证》,并由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注销。

13、非营运性车辆临时从事营运的,车主须向当地县级以上道路运政管理机构申请临时《道路运输证》。临时《道路运输证》的有效期为一个月。临时《道路运输证》的式样与附件一的《道路运输证》式样一致,在“备注”栏中加盖红色的“临时”两字。

14、《道路运输证》丢失后,车主应及时向原发证的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提出补证申请,并在地级以上报纸挂失,声明丢失《道路运输证》的号码等。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和发证程序,予以补证。

15、车辆因违规行为被处以停业整顿的,停业期间,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应收缴其《道路运输证》;被取消经营资格的,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应收回其《道路运输证》。

16、车辆的《道路运输证》每年审验一次。每年7月31日为审验终止期,审验终止期前,上审验章有效。《道路运输证》审验的内容应包括车辆等级评定、二级维护、经营行为等方面。在审验中发现的违章行为,道路运政管理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道路运输证》审验合格后,由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在《道路运输证》的年审记录栏中签注审验日期,加盖审验专用章,同时发放“《道路运输证》标贴”,作为道路营运车辆的识别标志和审验合格的标志,车辆审验合格后发放新标志,贴于车辆挡风玻璃的右上角。“《道路运输证》”标贴实行一年一换制度,每年的《道路运输证》标贴式样另行通知。

车辆因故不能在年审终止期前审验的,应由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出具延期审验的书面证明,否则按未经年审的《道路运输证》实施行政处罚。

17、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在对违章车辆实施行政处罚时,可暂扣《道路运输证》,并运用《道路运输证》的副页作为待理证使用。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对暂扣的《道路运输证》要妥善保管,不得丢失。

18、新版《道路运输证》自2001年10月1日起核发并开始启用,至2002年7月31日核发结束。在核发期间,新证、旧证同时有效,已核发新证的地区不得对未核发地区持旧证的车辆实施行政处罚。2002年8月1日起,旧证废止。

19、在民族自治地区,《道路运输证》可以采用汉文和民族文字两种文字印制。

附件四: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术语

1、班车客运,高速客运,旅游客运,出租客运,包车客运,出入境客运。

2、普通货运,危险货物运输(1),国际、国内集装箱运输,零担货物运输,大型物件运输(1),鲜活、果蔬运输,冷藏保温货物运输,搬家运输,货运出租,快速货运,货物配送,出入境货运。

3、普通货物装卸,大型物件装卸,危险货物装卸。

4、汽车大修,总成修理,汽车维护,汽车小修,专项修理,摩托车修理,汽车、摩托车配件销售等。

5、物流服务,货运代办,客运代理,信息配载,仓储服务,流通加工,货物包装,货物中转,货物联运,停车场经营,客运站经营,货运站经营,集装箱中转站经营,零担站经营,汽车租赁,商品汽车发送,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从业人员岗位培训,业务咨询等。

注:“危险货物运输(1)或(2)”分别表示承运危险货物大类别,分化工危险货物和一般危险货物两大类。

“大型物件运输(1)或(2)(3)(4)”分别表示承运企业级别,按大型物件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分为四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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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五篇:15.交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运输车辆改装管理工作的通知

交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运输车辆改

装管理工作的通知

交公路发[2006)1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厅(局、委):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依法打击非法改装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道路运输车辆改装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依法认定非法改装道路运输车辆

非法改装道路运输车辆,是指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改变已获得《道路运输证》车辆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的车辆。主要包括:

1.擅自改变车辆类型或用途。指擅自将客车改为货车、货车改为客车、普通货车改为专用货丰、专用货车改为普通货车、卧铺客车改为座位客车、座位客车改为卧铺客车。

2.擅自改变车辆颜色。指擅自将驾驶室和车身改为与原车辆不同的外观颜色。

3.擅自改变车辆主要总成部件。指擅自更换与原车型不—致的发动机、变速箱、前桥、后桥或者车架;擅自更换车辆车身或者罐车罐体;擅自改变车辆悬架形式(空气悬架、复合悬架、钢板弹簧式悬架等悬架形式之间的改变)。

对于小型、微型道路客运车辆加装前后防撞装置,道路货运车辆加装防风罩、水箱、工具箱、备胎架等,道路运输车辆增加车内装饰等,在不影响安全和识别号牌的情况下,可由道路运输经营者自行决定,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得将其认定为非法改装道路运输车辆。

4.擅自改变车辆外廓尺寸或者承载限值。指擅自加高、加宽、加长、拆除货厢拦板或者增加车辆外廓尺寸;擅自增加或者减少轮胎数量;擅自增加或者减少车轴数量;擅自增加客车座位或者卧铺铺位。

非法改装道路运输车辆,将破坏车辆本身的结构和性能,给车辆行驶带来安全隐患,同时会造成道路运输市场的不公平竞争,不利于道路运输市场健康协调发展,危害很大。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相关配套规章的规定,严格道路运输车辆改装管理,对擅自改装车辆的行为,要予以严厉打击。

二、坚决防止非法改装车辆进入道路运输市场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必须严把道路运输车辆市场准入关。对非法改装等不符合技术标准的车辆,一律不得允许进入道路运输市场。对准许非法改装等不符合技术标准的车辆进入道路运输市场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追究责任。

三、规范已取得《道路运输证》车辆的改装行为

已获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确需改装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事先获得有关部门的批准,交由合法改装企业实施车辆改装作业。改装完毕后,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到有关部门办理车辆行驶证变更手续,并经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合格后,到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道路运输证》变更手续。

四、规范对非法改装道路运输车辆的执法行为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认定非法改装道路运输车辆,不得扩大认定范围。对允许或经批准改装的道路运输车辆,不得处罚。对经确认的非法改装道路运输车辆,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在执法过程中,应当坚持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以消除违法违章行为为目的,督促运榆经营者采取措施恢复车辆原状。拒不改正的,发放《道路运输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注销其《道路运输证》。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认定非法改装道路运输车辆时,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五、实施非法改装道路运输车辆黑名单制度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结合道路运输车辆审验和执法检查,完善非法改装道路运输车辆信息管理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并将非法改装较多的车型纳入重点监管车型,实施重点检查和管理。必要时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督促相关车辆生产厂家直接设计生产符合道路运输市场需要的车型,引导道路运输经营业户直接选购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标准的车型。

六、建立部门间协调配合机制,严厉打击非法改装企业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非法改装车辆专项整治活动,查处非法改装企业,并建立信息交换机制,对源头管理和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非法改装企业信息,定期向公安、工商、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通报,力争从源头上消除非法改装道路运输车辆。

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企业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发现机动车维修企业存在非法改装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机动车

维修管理规定》相关条款的规定予以处罚,并将有关情况作为机动车维修质量信誉考核的重要内容。

二OO六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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