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大大学生创业扶持力度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大大学生创业扶持力度的通知
来源:就业办 时间:2014-08-20 11:14:01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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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财政局: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九部门《关于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38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14〕81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大对大学生的创业资金支持,多渠道促进大学生创业,现将加强大学生创业扶持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大学生创业给予资金扶持
(一)逐年加大对大学生的创业扶持。从2014年起,省财政每年从省本级预算就业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数量的河南省大学生创业扶持资金,专项用于扶持大学生在河南自主创业。扶持资金主要用于对大学生自主创业提供无偿项目资金支持,促进大学生创业发展。
(二)大学生自主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根据项目吸纳就业能力、科技含量、潜在经济社会效益、市场前景等因素,分别给予2万元至15万元资金扶持。扶持标准分为4个档次:2万元、5万元、10万元、15万元。对拥有独立自主知识产权和发明专利、节能降耗、劳动密集型的创业项目给予优先扶持,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创业实体项目扶持金额不超过5万元。
(三)扶持项目需满足以下条件:
1、进驻经认定的各类创业孵化园区,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稳定经营6个月以上,且无不良信用和违法记录;
2、创业实体的法人代表或实际控制人是取得国家承认学历的毕业5年以内高校毕业生或在校大学生(含留学来豫创业人员);
3、吸纳3人(含3人)以上就业;
4、有较好的创业发展计划和市场前景;
5、管理团队能力较强,管理制度健全;
同一扶持对象和扶持项目只能享受一次大学生创业扶持资金资助。
(四)扶持项目需提供以下材料:
1、《河南省大学生创业扶持项目申报书》;
2、项目发展计划书(包括项目市场机会、管理团队等);
3、申报人身份证和毕业证(在校生提供学校证明材料和学生证)及复印件;
4、企业法人或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5、申请表涉及资格、资质、许可及知识产权的,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五)大学生创业扶持项目由创业孵化园区向所在省辖市、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申报,并提交大学生创业扶持项目汇总表、园区概况、第(四)条所规定的每个扶持对象应提供的材料,省辖市、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初审后报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属创业孵化园区可直接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申报。
(六)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财政、教育等部门,组织相关专家,组建评审团,进行项目评定,确定扶持金额。对申请扶持资金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由项目法定代表人和经营者进行现场答辩。
(七)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根据评审团意见,确定大学生创业扶持资金支持项目,并通过网站、新闻媒体等渠道向社会公示(具体包括项目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者和扶持金额等),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拟定资金申请报告,省财政厅审核后按规定将扶持资金拨付至创业孵化园区,创业孵化园区15日内将扶持资金拨付至创业企业或项目法定代表人(限个体经营)的银行账户,并将结果反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二、落实大学生创业(开业)补贴
创业(开业)补贴主要用于降低大学生开业成本,帮助大学生顺利创办企业。
(一)补贴对象:初次创业的毕业2年以内高校毕业生或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
(二)补贴标准:每人5000元。
(三)申报条件:申报人为创业企业的实际控制人或法定代表人,取得工商登记3个月以上,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吸纳就业3人(含)以上。
(四)申报资料:
1、大学生身份证和毕业证(在校生提供学校证明材料和学生证)及复印件;
2、企业法人或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3、吸纳就业人数及经营记录有关单据。
4、《河南省大学生创业(开业)补贴申请表》
(五)申报流程:
1、个人申请。符合条件的大学生可向创业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创业(开业)补贴。毕业学年大学生由所在高校汇总后向高校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省属高校毕业学年大学生创业补贴由省属高校汇总申请,省教育厅初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核),高校毕业生直接向创业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每人和每个营业执照只能享受一次创业(开业)补贴。
2、审核与公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收到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重点核查申请人身份、创业项目等情况。根据审核结果编制创业(开业)补贴汇总表,具体包括申请人姓名、身份证号、创业企业名称、营业执照号、开业时间、补贴金额等,并通过网站、新闻媒体等渠道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3、拨付。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拟定资金申请报告,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按规定从就业资金中拨付创业(开业)补贴资金至申请人银行账户,并将结果反馈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三、完善大学生创业培训政策
全面落实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要求,大力开展创业培训,进一步提高大学生创业能力,确保完成每年培训大学生6万人次的任务。统筹安排培训时间,每名大学生在校期间可根据创业需要分阶段参加创业意识培训、开办(改善)企业培训和创业实训,但每人每模块只能参加一次,并根据培训内容分模块给予创业培训补贴。
四、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
(一)河南省大学生创业扶持资金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在就业专项资金中实行分账核算。
(二)建立创业扶持项目信用记录制度,申报资料不实,提供虚假信息的项目和申报人,列入黑名单。对套取、挪用、挤占创业扶持资金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核实,除收回补助资金外,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三)创业孵化园区负责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进行初审,并监督扶持资金的使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申报扶持项目补助资金申请材料的全面性、真实性进行审核。省财政厅负责扶持资金的预算安排和资金拨付,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或委托第三方)每年对获得扶持资金的项目进行跟踪评估。
各地要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操作办法,建立大学生开业情况实名统计制度(季后5日内上报),全面落实大学生创业的各项扶持政策,促进更多大学生成功创业。2014年大学生创业扶持项目(包括电子件及各类证明材料的扫描件)请于10月底前报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属高校毕业学年大学生创业(开业)补贴请于11月底前报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联系电话:0371—69690083 电子信箱:dxsfcxm@163com 联系人:董华玲 吴军辉 韩喜明
附件:
1、河南省大学生创业扶持项目申报书.doc
2、河南省大学生创业(开业)补贴申请表.doc
3、河南省大学生创业(开业)情况统计表(季报).xls
第二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 关于进一步加大大学生创业扶持力度的通知
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财政局: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九部门《关于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38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14〕81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大对大学生的创业资金支持,多渠道促进大学生创业,现将加强大学生创业扶持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大学生创业给予资金扶持
(一)逐年加大对大学生的创业扶持。从2014年起,省财政每年从省本级预算就业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数量的河南省大学生创业扶持资金,专项用于扶持大学生在河南自主创业。扶持资金主要用于对大学生自主创业提供无偿项目资金支持,促进大学生创业发展。
(二)大学生自主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根据项目吸纳就业能力、科技含量、潜在经济社会效益、市场前景等因素,分别给予2万元至15万元资金扶持。扶持标准分为4个档次:2万元、5万元、10万元、15万元。对拥有独立自主知识产权和发明专利、节能降耗、劳动密集型的创业项目给予优先扶持,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创业实体项目扶持金额不超过5万元。
(三)扶持项目需满足以下条件:
1、进驻经认定的各类创业孵化园区,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稳定经营6个月以上,且无不良信用和违法记录;
2、创业实体的法人代表或实际控制人是取得国家承认学历的毕业5年以内高校毕业生或在校大学生(含留学来豫创业人员);
3、吸纳3人(含3人)以上就业;
4、有较好的创业发展计划和市场前景;
5、管理团队能力较强,管理制度健全;
同一扶持对象和扶持项目只能享受一次大学生创业扶持资金资助。
(四)扶持项目需提供以下材料:
1、《河南省大学生创业扶持项目申报书》;
2、项目发展计划书(包括项目市场机会、管理团队等);
3、申报人身份证和毕业证(在校生提供学校证明材料和学生证)及复印件;
4、企业法人或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5、申请表涉及资格、资质、许可及知识产权的,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五)大学生创业扶持项目由创业孵化园区向所在省辖市、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申报,并提交大学生创业扶持项目汇总表、园区概况、第(四)条所规定的每个扶持对象应提供的材料,省辖市、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初审后报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属创业孵化园区可直接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申报。
(六)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财政、教育等部门,组织相关专家,组建评审团,进行项目评定,确定扶持金额。对申请扶持资金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由项目法定代表人和经营者进行现场答辩。
(七)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根据评审团意见,确定大学生创业扶持资金支持项目,并通过网站、新闻媒体等渠道向社会公示(具体包括项目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者和扶持金额等),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拟定资金申请报告,省财政厅审核后按规定将扶持资金拨付至创业孵化园区,创业孵化园区15日内将扶持资金拨付至创业企业或项目法定代表人(限个体经营)的银行账户,并将结果反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二、落实大学生创业(开业)补贴
创业(开业)补贴主要用于降低大学生开业成本,帮助大学生顺利创办企业。
(一)补贴对象:初次创业的毕业2年以内高校毕业生或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
(二)补贴标准:每人5000元。
(三)申报条件:申报人为创业企业的实际控制人或法定代表人,取得工商登记3个月以上,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吸纳就业3人(含)以上。
(四)申报资料:
1、大学生身份证和毕业证(在校生提供学校证明材料和学生证)及复印件;
2、企业法人或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3、吸纳就业人数及经营记录有关单据。
4、《河南省大学生创业(开业)补贴申请表》
(五)申报流程:
1、个人申请。符合条件的大学生可向创业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创业(开业)补贴。毕业学年大学生由所在高校汇总后向高校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省属高校毕业学年大学生创业补贴由省属高校汇总申请,省教育厅初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核),高校毕业生直接向创业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每人和每个营业执照只能享受一次创业(开业)补贴。
2、审核与公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收到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重点核查申请人身份、创业项目等情况。根据审核结果编制创业(开业)补贴汇总表,具体包括申请人姓名、身份证号、创业企业名称、营业执照号、开业时间、补贴金额等,并通过网站、新闻媒体等渠道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3、拨付。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拟定资金申请报告,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按规定从就业资金中拨付创业(开业)补贴资金至申请人银行账户,并将结果反馈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三、完善大学生创业培训政策
全面落实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要求,大力开展创业培训,进一步提高大学生创业能力,确保完成每年培训大学生6万人次的任务。统筹安排培训时间,每名大学生在校期间可根据创业需要分阶段参加创业意识培训、开办(改善)企业培训和创业实训,但每人每模块只能参加一次,并根据培训内容分模块给予创业培训补贴。
四、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
(一)河南省大学生创业扶持资金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在就业专项资金中实行分账核算。
(二)建立创业扶持项目信用记录制度,申报资料不实,提供虚假信息的项目和申报人,列入黑名单。对套取、挪用、挤占创业扶持资金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核实,除收回补助资金外,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三)创业孵化园区负责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进行初审,并监督扶持资金的使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申报扶持项目补助资金申请材料的全面性、真实性进行审核。省财政厅负责扶持资金的预算安排和资金拨付,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或委托第三方)每年对获得扶持资金的项目进行跟踪评估。
各地要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操作办法,建立大学生开业情况实名统计制度(季后5日内上报),全面落实大学生创业的各项扶持政策,促进更多大学生成功创业。2014年大学生创业扶持项目(包括电子件及各类证明材料的扫描件)请于10月底前报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属高校毕业学年大学生创业(开业)补贴请于11月底前报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联系电话:0371—69690083 电子信箱:dxsfcxm@16
3com
联系人:董华玲 吴军辉 韩喜明
附件:
1、《河南省大学生创业扶持项目申报书》
2、《河南省大学生创业(开业)补贴申请表》
3、《河南省大学生创业(开业)情况统计表(季报)》
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
2014年8月18日
第三篇:进一步加大扶持力度
进一步加大扶持力度,推动中小企业健康发展
各位委员:
近几年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大力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相继召开全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和民营经济工作会议,不断完善政策措施、优化发展环境、破解发展难题、激发创业热情,我省中小企业得到迅猛发展。去年年初以来,受复杂多变的国际国内经济形势影响,我省中小企业部分经济指标同比回落,各项经济指标增幅环比下降,关停企业数量增多,在一些地区的一些行业,关停企业甚至接近40%。为推动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顺利实施民营经济腾飞计划,我们组织人员对我省中小企业发展状况进行了调研。中小企业发展面临的主要问题有:
一、要素价格全面上涨,压缩企业利润空间。原油、钢铁、煤碳等工业原材料价格大幅上涨、融资成本增加、劳动力成本走高驱使企业经营成本大幅升高,压缩了企业利润空间。国家控防通胀的从紧货币政策不断加力,存款准备金率去年内多次调整,贷款规模趋小,全省中小企业资金缺口进一步增大。各商业银行在信贷规模减少的情况下,普遍采取“以价补量”的方式,通过提高利率上浮幅度保证收益。中小企业贷款成本达到13%以上。部分低端加工制造企业由于资金链断裂而停产,一些加工出口企业的成本优势、价格优势丧失。2010年我省中小企业劳动力成本上升了13.2%。2011年1-6月全省民营企业支付劳动者报酬787.7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18.1%;人均劳动报酬增长20.69%。劳动力市场主流需求趋向技术型、年轻化,熟练工人和技工流动性增强,部分劳动强度大、收入相对较低的企业招工困难。
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还有待进一步落实和完善。我省近几年相继出台多个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文件,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政策框架已基本形成,但仍然存在诸多问题。具体表现为:一是在政策落实上,中小企业与国有大企业在有的方面还存在不平等现象,一些政策操作仍然存在不平等不规范甚至歧视的问题,突出表现在融资、市场准入及税费等方面。二是转制企业政策不完善。自1998年以来,全省逐步转制了大批国营企业,但由于政策不完善,这部分转制企业问题正在逐步显露,企业负担较重,上访户多,发展缓慢。三是财税扶持政策惠及面窄,财政资金存在重企业规模、重单个项目的情况,大量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得不到政策惠及。
三、执法环境还需进一步整治。一是有些部门潜规则和变相收费问题还不同程度地存在。一些执法部门表面上的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现象减少了,但部门、行业的潜规则和相对隐蔽的变相乱收费、乱摊派行为依然存在。二是有的执法部门执法不规范,违规执法时有发生。三是执法处罚重弹性大。四是法院判决执行难。在一些维权案中,企业赢了官司,输了感情,增加了成本,得不到相应的赔偿。
四、社会化服务体系还不完善。一是中小企业获取政府信息渠道不尽畅通,致使一些政策企业享受不到,许多新的优惠政策因不知道而没有享受,造成经营损失。二是生产性服务业欠发达,为中小企业提供专业化服务能力不强。由于现行政策、行业垄断限制等方面因素,我省生产性服务业增速慢、总量小、结构不合理。生产性服务业供给能力不足,难以满足中小企业专业化、特色化的服务需求。就对外贸易来说,由于中小企业应对贸易保护主义的能力差,服务体系建设滞后影响中小企业的发展。
五、中小企业在发展中自身也积累了一定的问题。中小企业在发展的过程中,特别是起步阶段普遍资金不足、人才缺乏、自下而上压力大,企业管理不规范,低水平重复阶段时间较长,难以实现经营规模扩张和企业发展质的飞跃。由于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素 1
质普遍较低,应对外部环境变化的能力较弱,金融危机冲击、宏观调控趋紧等都会直接或间接催高企业的关停率。
为此,我会建议:
1.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上升为我省发展战略。从发展战略的层面高度重视中小企业的发展,遵循企业发展的客观规律,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优化经济结构,按照“放宽市场准入、落实公平待遇、加大扶持力度、加强权益保护、营造发展环境” 的工作思路,突出抓好“放开、扶持、带动、保护”环节,全面实施民营经济腾飞计划,努力实现全省民营经济的更好更快发展。
2.深化体制改革,构建有利于中小企业发展的体制机制,优化发展环境。在总体利益格局中让利于中小企业。规范前置审批、降低准入门槛,消除中小资本市场准入的体制障碍、行政壁垒,切实解决中小资本市场准入上的玻璃门现象;全面清理和修改不利于民间投资发展的法规和政策规定,清理整合涉及民间投资管理的行政审批事项,简化环节、缩短时限;进一步推动管理内容、标准和程序的公开化、规范化;在体制、制度和政策上保障中小企业在经营用地、融资上市、技术引入、政府采购、金融保险、外汇管理、出口通关、退出市场和中小企业员工在户籍管理、档案管理、职称评定、技能鉴定、评优评先等方面的平等待遇,为中小企业实现结构升级和经济转型,加快发展创造体制条件。在省级事权内,出台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税费优惠政策。对中小企业负担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不合理的税费,坚决取缔;合理的收费也要在中小企业处于困难时期阶段性减免或缓缴。进一步清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减轻中小企业负担。强化对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的保护和法律援助,加强省、市两级中小企业维权投诉中心建设和法律援助体系建设,切实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完善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共享式社会公共服务体系,按照国家有关部门新出台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建立完善中小企业统计监测系统。
3.推动中小企业结构调整,优化中小资本产业布局。鼓励支持和引导中小企业积极参与先进装备制造和高加工度原材料工业基地建设,实施“专精特新”工程,大力扶持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产品(技术)开发生产项目,鼓励引导中小企业积极发展装备制造配套工业,全面提高我省中小企业专业化配套水平;大力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原材料加工业,支持一批原材料精深加工项目,提升中小企业原材料精深加工水平。鼓励支持和引导中小企业积极发展以信息产业为代表的高新技术产业。注重轻型工业特别是农产品加工业和劳动密集型产业的发展,充分发挥中小优势产业对增加就业、促进农民增收的促进和带动作用。巩固和提升商贸流通业,重点发展物流、金融、保险、信息、旅游、会展、房地产、中介服务等现代服务业,加快中小服务业企业的发展。鼓励和引导中小资本进入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市政公用、政策性住房、社会事业、国防科技等领域。
4.增强自主创新能力,转变中小企业发展方式。制定激励中小企业自主创新融资政策、税收政策、新产品新技术推广政策。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大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开放技术中心、实验室、设计中心,在中小企业相对集中的领域建立公共技术服务平台。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与院校、科研机构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共建研发机构、联合或委托开发、技术或成果转移、专业技术人才培养等多种形式的合作机制。加大区域公共信息服务网络建设。设立技术创新人才基金,实行有利于技术人才自由流动的户籍制度,建立技术人才项目库,实行企业关键技术项目开发人才招标制度。进一步培育和完善技术市场,发展技术贸易。继续实施科技型创新基(资)金计划,提高单项资助额度,支持一批中小技术研发和新产品开发研制项目。支持中小企业以节能降耗为重点的技术改造,积极促进低碳经济、循环经济的发展。按照“争创一批、培育一批、发展一批”的目标,着力培育一批在国内外市场具有较大影响的驰名商标和名牌产品。
5.突出重点,支持中小企业做大做强,增强中小企业的规模效应。引导和鼓励中小大型企业利用产权市场组合民间资本,开展跨地区、跨行业兼并重组;鼓励和引导中小企业通过参股、控股、资产收购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大型企业的改制改组,支持有条件的中小企业通过联合重组等方式做大做强,培育和发展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竞争力、销售收入超百亿的大型中小企业集团,带动中小企业的发展。引导中小企业向产业核心区集聚,提高产业集中度。
6.多渠道缓解融资难问题。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对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金融、财税政策措施。结合我省实际情况,鼓励商业银行将更多服务向中小企业倾斜,推进金融服务向基层延伸,加强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建设。采取多种措施合理调节中长期贷款和短期贷款比例,切块保障小型微型企业信贷规模。研究制定资本金、风险资产权重、存贷比管理等方面差别化监管政策,引导商业银行提高对中小企业的服务意识和能力。积极推动各市县加快建立小额贷款公司,积极建立和发展村镇银行。继续实施对银行增加中小企业贷款的鼓励政策。根据商业银行小企业贷款的风险、成本和核销情况,对小企业不良贷款比率实行差异化考核。扩大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抵押范围,通过多种方式构筑多层次的风险共担体系,满足多元化的中小企业贷款需求。推动各市向中小企业担保机构注资,增加担保机构的担保能力。进一步加大金融创新力度,创新发展面向小型微型企业的金融机构,加快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的步伐,积极开发适合小型微型企业需求的多种金融产品。
(省工商联2012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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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豫劳社失业〔2005〕4号
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郑州铁路局、武汉铁路局,有关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日前,经省政府同意,省劳动保障厅印发了《关于发布河南省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豫劳社劳资〔2005〕16号),自2005年10月1日起实行新的最低工资标准。根据《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及省政府有关规定,我省失业保险金标准作相应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按照统筹地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逐月发放。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失业保险佥标准相应调整为384元/月、320元/月、256元/月,郑州铁路局、武汉铁路局在豫地区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为384元/月,从2005年10月1日起实行。失业人员的医疗补助金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标准,亦按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标准计算发放。
二、失业保险金标准执行中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
(一)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发放标准,自2005年10月1日起,按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标准发放。
(二)按照有关规定补发的失业保险金,按补发月份的发放标准执行。
(三)按照有关规定一次性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按一次性领取时的发放标准计发。
(四)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有关规定跨统筹地区转移的,转出时按转出地现行失业保险金标准计算划转失业保险待遇所需资金;转入后,按转入地现行失业保险金标准发放。
(五)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因重新就业而停止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其停止领取的期限应当予以保留,可以与重新就业后缴费时间所计算的领取期限合并计算,再次失业时,统一执行合并计算后的现行失业保险金标准。
(六)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佥期间,因被判型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而停止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可以在其刑满、假释、劳动教养期满或解除劳动教养后,按现行失业保险金标准恢复领取。
三、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及其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对此次失业保险金调标工作引起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认真抓好贯彻落实。要广泛宣传失业保险法规政策和新的失业保险金标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各种违规行为。同时,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失业保险保障能力监测预警制度,加强失业调控,理顺冬种筹资渠道,确保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切实维护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和我省社会大局的稳定。
河南省各统筹地区省辖市区和县(市)失业保险金标准(见表)
第五篇: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文件
浙江省财政厅文件
2011-08-15 12:03:45| 分类: 默认分类 | 标签:基本养老保险 |字号大中小 订阅
浙人社发 [ 2011 ] 221号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实施意见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 [2010] 10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解决我省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基本养老保障问题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和对象 本实施意见下发前,具有我省城镇户籍、未参加我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下列人员,经审核确认后,按规定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一)曾与我省各类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人员;
(二)曾在我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工作过的人员。
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办法
本实施意见下发时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上述人员,可按城镇个体劳动者办法参保缴费,其中正常缴费至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仍不足15年的,可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规定申请领取基本养老金。本实施意见下发前已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上述人员,可一次性补缴15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按规定申请领取基本养老金。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标准,按本人选择的缴费基数和统一的缴费比例计算确定。缴费基数由本人按2010年当地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300%之间选择,缴费比例统一为18%,其中8%部分记入个人账户,其余部分记入社会统筹基金。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的年限,作为实际缴费年限计算。按国家和省规定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年限视同缴费年限。
考虑到年龄偏大人员的承受能力,适当降低60周岁以上人员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标准。具体为:年龄每增加1岁,一次性补缴标准降低5%,依次递减至70周岁,70周岁以后不再递减。
三、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上述人员按规定参保缴费后,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按规定申请领取基本养老金。
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本养老金补贴组成。不享受最低基本养老金待遇。计发基础养老金时,补缴年限的缴费工资指数按本人选择的月缴费基数除以2010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确定;计发个人账户养老金时,计发月数根据参保人员申请领取基本养老金时对应年龄的计发月数确定。
参照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问题的解决办法,统筹解决其他相关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障问题。
(一)具有本省户籍的退休军人,可按照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的参保办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复退军人按规定参保缴费后,军龄视同缴费年限,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按规定申领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按现行办法计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基本养老金补贴组成,不享受最低基本养老金待遇。今后,新退役到地方的复退军人,允许本人作一次参保选择,可选择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也可选择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二)具有本省户籍,因结婚等原因未返城以及虽已返城但被安排在县以下集体企业或自谋职业的我省原下乡知青(含分配在农场、兵团当职工的知青)。可按照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的参保办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原下乡知青参保缴费后,经审核确认后的下乡劳动时间不足15年的。可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下乡劳动时间按本人户口由城镇迁入农村至迁回城镇或按政策规定可以迁回城镇的时间确定),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按规定申领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按现行办法计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基本养老金补贴组成,不享受最低基本养老金待遇。
(三)具有本省户籍,经组织人事部门或劳动行政部门办理招录用或招工手续的原机关、企事业、社会团体等单位的职工(以下简称“部分离开单位职工”),因辞职,除名、自动离职原因离开单位的,其在原单位的工作年限经审核确定后,可申请一次性缴纳原工作年限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部分离开单位职工”一次性缴纳原工作年限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标准,按2010年当地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统一为12%,其中8%部分记入个人账户,其余部分记入社会统筹基金。
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作为实际缴费年限计算。对原从事特殊工种工作的人员,其从事特殊工种工作的时间不能作为办理提前退休依据,也不能进行工龄折算。申请一次性缴费年限,最长为本人按国家和省政策规定本可计算连续工龄,但因辞职、除名、自动离职等原因离开单位而不能计算连续工龄的工作年限。
“部分离开单位职工”中,在申请并办理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缴费年限满15年且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从办理一次性缴费的次月起,可以按规定申领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满15年但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要按规定继续参保缴费,待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再按规定申领基本养老金。“部分离开单位职工”中,在申请并办理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缴费年限不满15年且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可按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办法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后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缴费年限不满15年,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要按规定继续参保缴费,其中正常缴费至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仍不足15年的,可按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办法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后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
已经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的,在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按月增发一次性缴费后增加的个人账户养老金,现已领取的基本养老金中的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历年调整的基本养老金等不再重新计算。增加的个人账户养老金从缴清全部费用的次月起增发,以前待遇不予追补,今后一次性缴费年限可作为调整基本养老保险金的依据。
已经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如符合上述补缴或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条件的,可按本实施意见相关规定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或原工作年限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后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原已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并已按规定领取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人员,如符合上述补缴或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条件的,可在将原领取的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退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后,按本实施意见相关规定参保缴费并享受相应待遇,其原领取一次性保险待遇时的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记录予以恢复。
五、相关制度衔接
各地要妥善处理未参保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的相关制度衔接问题,对已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以及各类养老保障的未参保人员,应在终止原养老保障关系的前提下,选择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存储额、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资金及其个人享有的社会统筹部分权益,均可抵缴应补缴或缴纳的费用。上述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后,不重复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及其他各类养老保障待遇。
六、具体经办规定
符合条件的上述人员应持相关资料,到户籍所在地的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办理参保手续,其中,“部分离开单位职工”中愿已参保的人员,到参保所在地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各级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认真审核参保人员的档案资料和有关证明材料后,及时为其办理年限认定、费用缴纳及待遇核定等工作。基本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退休人员纳入社会化管理服务。要进一步加强经办队伍建设,及时充实经办窗口人员力量,认真细致地为参保人员提供政策咨询,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简化和规范业务流程,提供方便快捷服务。要改进和完善养老保险信息管理,清晰记录参保缴费和待遇领取等情况。
七、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上述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要按照《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省政府《关于建立社会保障资金多渠道筹措机制的意见》(浙政发 [ 2004 ] 36号)等规定,强化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多渠道筹措资金。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能力较低的市县,当地政府每年要安排一定的财政性资金投入基本养老保险。
八、工作要求
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及其他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是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的一项重大决策,是我省加快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努力实现全体人员老有所养的重要举措,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社会和谐稳定大局。各地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急迫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具体工作方案,落实人员和工作经费,集中力量,积极有序地推进。各级人力社保、财政部门要加强与公安、工商、监察、档案管理等部门以及原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各地要深入掌握文件精神,严格把握政策
界限,一律不得擅开政策口子。要细致做好政策解释,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形成良好的工作氛围。各地及有关部门要解释掌握工作推进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重要情况及时上报,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将好事办好。
九、其他
各地要进一步做好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工作,结合加快推进我省中心镇、小城镇建设工作,允许劳动年龄段内,在中心镇、小城镇创业、务工、灵活就业的本省户籍人员,选择按城镇个体劳动者办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上述各类人员,其基本医疗保险也可通过一次性补缴的方式解决,补缴基数原则上与基本养老保险补缴基数一致,具体标准由各地确定。本实施意见从发文之日起实行,符合条件的上述人员应在2011年12月31日前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此件依申请公开)
抄送: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生活保障局(劳动保障局)、财政局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11年7月28日印发
2011浙江省企业养老金调整细则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
政厅
关于201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浙人社发(2011)18号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省级各单位: 为保障企业退休人员基本生活,共享社会发展成果,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06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决定适当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调整范围和对象
全省企业(包括行业单位)中,凡于2010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的人员和按国发(1978)104号、浙劳险[1993]185号、浙政[1997]15号、浙政发(2006)48号等文件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可按本通
知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水平和调整办法
2011年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水平为月人均160元。继续采取普遍调整和特殊调整相结合的办法。其中,普遍调整基本养老金为月人均148元,特殊调整基本养金为月人均12元。具体调整办
法如下:
(一)、普遍调整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
普遍调整基本养老金,实行“双挂钩”办法。具体由两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退休人员按月人均69元的额度,根据2009年各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经济发展水平和平均养老金水平确定调整标准。具体调整标准如下:杭州市71元,宁波市71元,温州市68元,湖州市68
元,嘉兴市68元,绍兴市68元,金华市66元,衢州市64元,舟山市66元,台州市68元,丽水市6
4元。
在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参保的企业退休人员按71元标准执行。
退职人员全省统一按月人均55元标准调整。
第二部分,退休(退职)人员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长短确定调整标准。具体标准为:缴费年限每满1年(不满1年按一年计算),每月增加3月。
(二)、适当提高部分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
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对下列退休(退职)人员再适当增发基本养老金:
1、获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高级技师资格的退休(退职)人员,其中:教授级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每人每月增发230元,其他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高级技师每人每月增发170元。2、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退休(退职)人员,缴费年限满30年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发70元;缴费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每人每月增发60元;缴费年限不满20年的,每人每月增发50元。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退休(退职)人员,是指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革命工作或按国家和省规定计算连续工龄的起点时间在1953年12月31日前的退休(退职)人员。3、2010年12月31日前,男年满70周岁、女年满65周岁及以上的退休(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发
30元。
三、有关人员的待遇处理
(一)企业退休军转干部调整基本养老金后,其基本养老金水平低于当地此次调整后的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按照浙委办(2004)30号文件规定,予以补足。
(二)企业退休的劳动模范和省先进生产(工作)者调整基本养老金后,其基本养老金水平低于当地此次调整后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按照浙政办发(2007)88号文件规定,予以补足。劳动模范是指获得省及省以上劳动模范称号和按规定享受省及省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的个人;省先进生产(工作)者是指1956年至1964年获得省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的个人。
(三)退休的原工商业者(含从原工商业者中区分出来的小商小贩、小手工业者、小业主)调整基本养老金后,其基本养老金水平低于当地此次调整后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按浙劳社老(2002)
150号文件规定,予以补足。
(四)执行“低门槛准入、低标准享受”养老保险办法的退休(退职)人员,按本人退休(退职)时计发基本养老金所确定的缴费系数,乘以调整额(含特调部分)确定基本养老金调整水平。
(五)2010年12月31日前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出生产岗位按月享受定期伤残津贴的职工,按本通知办法增加伤残津贴。如增加金额低于当地此次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平均额度的,可按平均额度予以补足。工伤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增加金额低于当地此次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平均额度的,也可按平均额度予以补足。
(六)企业离休人员、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退休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以及企业退休的“两航起义”人员,不列入本次调整范围。
四、资金开支渠道
企业退休(退职)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费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从统筹基本中支付;未参加社会统筹的,从原渠道列支。工伤职工调整伤残津贴所需费用,按原渠道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