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申请进口贴息资金应提供的材料.
附件4:
申请进口贴息资金应提供的材料
一、进口产品申请贴息应提供的材料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的贴息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进口用途、预计可产生的效益、近三年有无违法违规行为、是否拖欠政府性基金、申请贴息的进口产品、技术是否享受其它财政资助等,及申报说明(《办法》附表1);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进口贴息资金申请表》(《办法》附表2)及电子数据(EXCEL格式);
按各报关单列明的项目独立填报,不得合并填报。进口技术的,在“海关报关单号/技术合同号”栏中填写技术合同号;进口产品的,准确填写18位海关报关单号。
“备注”栏中须注明产品或技术在《目录》中对应的具体序号及产品原产国(地区)。
《目录》中对进口产品有技术参数要求的,在“商品技术规格”栏内,填写该产品对应的实际参数,并注明参数在所附材料中的页码。如果企业提交的进口合同中未列明商品技术参数的,需提供产品说明书等相应证明材料。
进口铜精矿、锌精矿、铅精矿和钴精矿的,在“商品技术规格”栏内注明铜、锌、铅或钴的含量,并提供证明材料
(四)进口产品订货合同(复印件);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
(六)进口“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项下的设备,需提供《国 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含进口设备清单,复印件)、《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复印件)及《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进口《目录》第44项下的设备,不需提交《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但需提交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的认定文件。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二、进口技术申请贴息应提供的材料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的贴息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进口用途、预计可产生的效益、近三年有无违法违规行为、是否拖欠政府性基金、申请贴息的进口产品、技术是否享受其它财政资助等,及申报说明(《办法》附表1);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进口贴息资金申请表》(《办法》附表2)及电子数据(EXCEL格式);
(四)技术进口合同(复印件);
(五)银行出具的注明技术进口合同号的付汇凭证(复印件);
(六)《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
(七)《技术进口合同数据表》。以上材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三、地方商务部门、中央管理企业应报送的材料
(一)本地区、企业贴息资金申请报告;
(二)《进口贴息资金申请汇总表》(《办法》附表3)及其电子数据(EXCEL格式);
(三)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
第二篇:上海市进口贴息资金
政策名称
上海市进口贴息资金
一、政策依据
《进口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二、支持方式/支持标准
(一)以进口额作为计算贴息的本金。进口产品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列明的进口金额乘以人民币汇率(每年按一定原则取固定值)计算;进口技术的,以技术进口付汇凭证上的付汇金额乘以固定人民币汇率计算。
(二)贴息率不高于贴息清算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最近一期人民币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
(三)财政部和商务部在进口贴息资金总额内确定贴息系数,核定进口贴息资金金额。
(四)为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设定单户企业的进口贴息资金最高限额为3,000万元人民币,超过此限额对应的本金部分不予贴息。
三、申请条件
(一)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列入《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2014年版)(附件1)中的产品(不含旧品)、技术。(二)
进口《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中“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项下的设备,未列入《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12年调整)》。
(三)技术进口合同中不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31 号)规定的条款。
(四)申请贴息的企业应当是《进口货物报关单》上的收货单位,进口技术的,必须是《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上的技术使用单位。
(五)进口产品、技术未列入其它贴息计划。
(六)申请贴息的进口产品应当是201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完成进口报关,完成进口报关的日期以海关结关日期为准;申请贴息的进口技术应当是201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执行合同并取得银行出具的付汇凭证(银行签章内日期)。
四、申请流程/申请途径
(一)★申报材料的排列装订顺序。申报材料严格按照前文所列明的材料顺序排列,未申报过的企业可准备好材料后电话咨询再装订成册。
(二)★申报材料每页均要加盖企业公章。合同太长的可以在合同上加盖骑缝章。
(三)★材料的原件。企业将申报材料送机电办审核时,需携带复印材料的原件,审核后退还企业(报关单等原件已交相关部门或未从海关取得报关单原件的,需协商相关部门借出原件审核后送回或从海关重新拉取报关单原件)。
(四)★递交的材料。本市企业应按照上述要求准备申报书面材料一式二份和电子数据光盘一份。光盘内含:申报说明和《企业进口贴息资金申请表》)。(拨付贴息资金时需要相应的数据,请各单位认真核对填写,如因账号等信息错误导致无法拨付贴息资金,责任自负)。
(五)★递交材料请先电话预约。进口贴息资金申报工作为专项工作,时间紧、准备材料多,为便利企业,提高办事效率,请各申报企业在交材料前务必和相应联系人电话预约递交材料时间。
另:因财政部商务部进口贴息正式文件尚未下发,不排除以上通知内容变动的可能,请各单位按照本通知抓紧申报,如有变动,以财政部商务部的最终正式发文为准。1.目录一材料递交地址:世博村路300号7号楼803室
联系人:周琳琳电话: 23110752
柳勤电话: 23110762
2.目录二、三材料递交地址:世博村路300号7号楼803室
联系人:曹茵电话: 23110757
任永格电话: 231107
54王华征电话: 23110758
3.目录四材料递交地址:世博村路 300号7号楼905室
联系人:江潇电话: 23110702
五、提交材料
(一)进口产品(《目录》二、三、四)申请贴息应提供的材料:
1.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的贴息资金申请报告(自行撰写),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进口用途、预计可产生的效益外,还应说明本企业近三年有无违法违规行为、是否拖欠政府性基金、申请贴息的进口产品、技术是否享受其它财政资助等情况;
2.填写打印《企业贴息资金申报说明》;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填写打印《企业进口贴息资金申请表》;
1)
按各报关单列明的项目逐行独立填报,不得合并填报;
2)
在“海关报关单号”栏中,准确填写18位海关报关单号;
3)
“原产地”栏中须注明产品原产国(地区);
4)
“商品/技术在目录中的序号”栏中须注明产品或鼓励发展重点行业在《目录》中对应的具体序号;
5)
《目录》中对进口产品有技术参数要求的,在“商品技术参数”栏内,填写该产品对应的实际参数,注明参数在所附材料中的页码,并提供产品相应证明材料(可以是进口合同中的商品技术参数指标部分、产品说明书等)。
6)
进口铜精矿、锌精矿、铅精矿、钴精矿、钼精矿、锑精矿等矿产品的,在“商品技术参数”栏内注明含量,并提供证明材料(通常是进口合同)。7)
《进口货物报关单》上以非美元作为计价币种的,在“实际进出口额(美元)”栏应将进口额折算成美元填写。折算率参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2013年第12期《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表》国家外汇管理局网址:http://。www.teniu.cc
5.进口产品订货合同(复印件);
6.海关出具的进口产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的复印件;
进口产品完成报关的日期以海关结关日期为准,请企业自行确认结关日期,非2013结关的请不要申报。(结关日期商务部复核时会调取海关数据核查)
7.进口“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目录》三)项下的设备,还需提供《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含进口设备清单复印件)、《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复印件)。如因关税为零等原因无法获得免税证明,可不提交免税证明,但应在申请报告中说明有关情况。
属于《目录》“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第74项(序号C 74)的,申报时不需提交《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但需提交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的认定文件。
(二)进口技术(《目录》一)申请贴息应提供的材料:
1.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的贴息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进口用途、预计可产生的效益外,还应说明本企业近三年有无违法违规行为、是否拖欠政府性基金、申请贴息的进口产品、技术是否享受其它财政资助等情况,并说明引进的技术是否从关联企业引进(最新要求);
2.填写打印《企业贴息资金申报说明》;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填写打印《企业进口贴息资金申请表》;
1)
“原产地”栏中须注明技术的原产国(地区); 2)
“商品/技术在目录中的序号”栏中须注明技术在《目录》中对应的具体序号;
3)
《付汇凭证》上以非美元作为计价币种的,在“实际进出口额(美元)”栏应将进口额折算成美元填写。折算率参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2013年第12期《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表》(附件5)国家外汇管理局网址:http://www.teniu.cc
5.技术进口合同(复印件)(技术使用方与付汇单位不一致的,还应提供双方的代理合同);
6.银行出具的注明技术进口合同号的付汇凭证(复印件);请在付汇凭证上注明技术引进合同号、技术名称和符合贴息条件的付汇金额。
1)
申报进口贴息资金的技术进口额是指通过转让、许可、委托开发、合作开发、技术咨询等方式引进《目录》内技术所支付的技术费金额(不含设备、培训、调试、差旅等费用)。
2)
技术进口限定为自非关联企业引进,自关联企业引进的技术不予申报;技术费金额不含设备、培训、调试、差旅等费用,不含以销售额、利润等为基数按比例支付的技术引进费;(最新规定)
6.《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
7.《技术进口合同数据表》。
第三篇:进口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附件1
进口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进口贴息资金的管理,发挥财政资金在扩大进口,促进贸易平衡发展,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等方面的宏观导向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进口贴息,是中央财政对企业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列入《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中的产品(不含旧品)、技术,以贴息的方式给予支持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进口贴息资金的管理应遵循公开透明、科学管理、突出重点、利于监督的原则,充分体现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
第四条 商务部负责贴息资金的规划、组织、实施、审核和管理工作。财政部负责贴息资金的审核、拨付、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 申请条件、贴息标准与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五条 企业申请进口贴息资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企业近三年内没有违法违规的行为,无恶意拖欠国家政府性资金行为。
(二)进口产品的,申请进口贴息的企业应当是《进口货物报关单》上的收货单位;进口技术的,应当是《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上的技术使用单位。
(三)申请进口贴息资金的进口产品应当是上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已完成进口报关;申请进口贴息资金的进口技术应当是上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执行合同,并取得银行出具的付汇凭证。
(四)进口产品、技术未列入其它贴息计划。
(五)技术进口合同中不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1号)规定的条款。
(六)进口《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中 “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项下的设备,未列入《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8年调整)》(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08年第39号)。
第六条 进口贴息资金的标准:
(一)以进口额作为计算贴息的本金。进口产品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列明的进口金额乘以人民币汇率(每年按一定原则取固定值)计算;进口技术的,以技术进口付汇凭证上的付汇金额乘以固定人民币汇率计算。
(二)贴息率不高于贴息清算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最近一期人民币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
(三)财政部和商务部在进口贴息资金总额内确定贴息系数,核定进口贴息资金金额。
(四)为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设定单户企业的进口贴息资金最高限额为3,000万元人民币,超过此限额对应的本金部分
不予贴息。
第七条 企业申请贴息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的贴息资金申请文件,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进口用途、预计可产生的效益等,及申报说明(见附1);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进口贴息资金申请表》(见附2)及电子数据;
(四)进口产品订货合同或技术进口合同(复印件);
(五)进口产品的,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
(六)进口技术的,需提供《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技术进口合同数据表》及银行出具的注明技术进口合同号的付汇凭证(复印件)。技术使用单位与付汇单位不一致的,需提供双方的代理合同。
(七)进口“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项下的设备,需提供《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含进口设备清单,复印件)、《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复印件)及《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第八条 为鼓励创新,对利用进口贴息资金支持引进的技术和设备进行消化吸收再创新并取得成果的,加大进口贴息资金的支持力度。具体办法另行发布。
第三章 申请程序
第九条 地方管理企业每年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和财政主管部门提交第七条规定的申请进口
贴息资金材料和相应的电子数据。逾期各商务、财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具体申报时间由财政部、商务部每年发布通知确定。
第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和财政主管部门对地方管理企业申请进口贴息资金的材料进行联合审核和汇总,并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商务部和财政部。
中央管理企业由集团总部汇总后,在规定时间内直接向商务部和财政部提交申请进口贴息资金材料。
第十一条 地方商务和财政主管部门、中央管理企业向商务部和财政部报送申请进口贴息资金材料包括:1.本地区、企业进口贴息资金申请文件;2.《进口贴息资金申请汇总表》(见附3)及其电子数据; 3.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有关材料。
第四章 审核与下达
第十二条 财政部和商务部共同委托专门机构对地方商务和财政主管机构及中央管理企业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对审核后符合要求的企业下达进口贴息资金。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规定拨付相应资金。第十四条 企业收到进口贴息资金后,按照现行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获得进口贴息资金的企业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采取各种不正当手段骗取进口贴息资金;
(二)挪用或截留侵占进口贴息资金;
(三)拒绝有关部门依法监督、检查,或对有关部门依法监督、检查不予配合。
第十六条 财政部和商务部共同负责进口贴息资金的追踪问效工作。
第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和财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对进口贴息资金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贴息资金及时到位,并负责于每年5月1日前向商务部和财政部联合报送上贴息资金使用报告。报告应包括进口贴息资金的拨付、使用、使用效益等情况的汇总分析和评价。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行为,视情节轻重,依法进行以下处理:
(一)责令限期改正;
(二)全额收回已取得的进口贴息资金;
(三)三年内不受理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企业提出的申请;
(四)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对相关人员或单位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印发<进口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7]205号)同时废止。
第四篇:申请进口贴息资金应当提供的材料(2012)
2012年申请进口贴息资金应提供的材料
一、申报贴息的总体原则
一是时间要求,2011年1月1日-12月31日;二是进口方式要求,只限于一般贸易方式进口,合资、合作等都不在范围;三是范围要求,进口的技术和产品在《鼓励进口的技术和产品目录(2011年版)》内,范围之外的不享受贴息。
二、企业应提供的材料
(一)贴息资金申请报告和附表一。其中,申请报告部分含四方面内容:
一是企业基本情况。包括成立时间、资产、占地、员工、主要称号(省级以上)、2011年实现主营业务收入、利税、利润、出口,同比增长。
本企业近三年公司无任何违法行为、无拖欠政府性基金,本次申请的进口贴息未享受其他财政资助。
二是进口用途。本次引进的设备 台,金额 万美元,从哪些国家引进,主要用于做什么,要求从产品质量、工艺改进、生产效率提高、节能环保等方面,不同行业从不同方面去分析。
三是执行《国家鼓励进口的技术和产品目录(2011年版)》情况。本次申请贴息的技术或者设备符合《国家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2011年版)》第三部分“鼓励发展的
重点行业,C11-清洁能源发电设备及制造(核能、太阳能、潮汐等)。
四是预计产生的效益。项目实施后预计实现主营业务收入 万元,利税 万元,出口 万美元,安置就业 人。
注意事项:
1、申请报告题目进口贴息资金申请报告,无需加抬头。一定有法定代表人签字,企业公章。
2、申报说明既附表1,法人签字加盖企业公章。
3、银行账户信息必须为公司账户,用于拨付贴息资金,务必正确填写。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进口贴息资金申请表》《办法》附表2及电子数据(EXCEL格式)。
各报关单列明的项目独立填报,不得合并填报。
进口技术的,在“海关报关单号/技术合同号”栏中填写技术合同号;进口产品的,准确填写18位海关报关单号。
备注栏中注明产品或技术在《目录》中对应的具体序号及产品原产国。如,造纸机,备注栏填写《目录》二,B84,芬兰。
《目录》中对进口产品有技术参数要求的,在“商品技术规格”栏内,填写该产品对应的实际参数,并注明参数在所附材料中的页码。如,造纸机,幅宽7500mm,工作车速
1200m/min,见合同15页。在合同对应的位置,用笔做出标记。如果企业提交的进口合同中未列明商品技术参数,需要提供产品说明书等相应证明材料。《目录》中没有技术参数要求的,不需要填写。
(四)进口产品订货合同(复印件)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
(六)进口“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一是进口设备执行免税政策。需提供《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及所附的设备清单、《进出口货物免税证明》、《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二是进口设备执行零关税政策。分三步,第一步项目确认书(国家、省、市发改委),主要目的是证明实施的项目符合国家《鼓励进口的技术和产品目录》三中的某一条款;第二《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在报关单中有一栏显示零关税。第三步,查看该项下的进口设备是否在《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中,在的不予贴息,不在的给予贴息。就是说实行零关税的设备,应同时具备不再《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中。
三是进口《目录》第44项下的设备,既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等,进口设备无法获得免税证明的,只提供科技部、国家发改委等部门的认定文件和海关报关单。
三、进口技术申请贴息应提供的材料
(一)申请报告及附表1。主要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进口技术用途、执行《目录》情况、预计产生的效益、近三年公司无任何违法行为、无拖欠政府性基金,本次申请的进口贴息未享受其他财政资助等。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进口贴息资金申请表》《办法》附表2及电子数据(EXCEL格式)。
(四)技术进口合同(复印件)
(五)银行出具的注明技术进口合同号的付汇凭证(复印件)。
(六)《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
(七)《技术进口合同数据表》
四、企业上报材料内容
(一)进口设备执行《目录》二鼓励进口的重要装备,需提交申请报告(法人签字、单位盖章)和附表1(法人签字、单位盖章)、附表2(一定要用EXCEL表)、营业执照、合同(一定包含技术参数部分)、海关报关单共6部分;
(二)进口设备执行《目录》三“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分三层。
一是免税的进口设备,需要提交申请报告(法人签字、盖章)和附表1(法人签字、盖章)、附表2(一定要用EXCEL
表)、营业执照、项目确认书(含进口设备清单)、免税证明、海关报关单7部分。
二是零关税进口的设备,需提交申请报告(法人签字、单位盖章)和附表1(法人签字、单位盖章)、附表2(一定要用EXCEL表)、营业执照、发改部门等提供的项目确认书及进口设备明细、证明执行零关税的海关报关单6部分。
三是进口设备执行《目录》三C44(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等),需提供申请报告(法人签字、单位盖章)和附表1(法人签字、单位盖章)、附表2(一定要用EXCEL表)、营业执照、合同、科技部或发改委等部门认定文件及海关报关单7部分。
上述材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第五篇:进口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进口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进口贴息资金的管理,发挥财政资金在扩大进口,促进贸易平衡发展,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等方面的宏观导向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进口贴息是国家财政对企业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列入《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中的产品(不含旧品)、技术,以贴息的方式给予的支持。
第三条 贴息资金的管理应当遵循公开透明、科学管理、突出重点、利于监督的原则,充分体现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
第四条 商务部负责贴息资金的规划、组织、实施、审核和管理工作。财政部负责贴息资金的审核、拨付、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 进口贴息的申请条件、贴息标准与需提供的材料
第五条 企业申请进口贴息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企业近三年内没有违法违规的行为,无恶意拖欠国家政府性资金行为。
(二)进口产品的,申请贴息的企业应当是《进口货物报关单》上的收货单位;进口技术的,应当是付汇凭证上的付汇单位。
(三)申请贴息的进口产品应当是每年1月l 日至1 2月3 1 日期间已完成进口报关;申请贴息的进口技术应当是每年1月1 日至1 2月3 1 日期间执行合同,并取得银行出具的付汇凭证。
(四)进口产品、技术未列入其他贴息计划。
(五)技术进口合同中不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1号)规定的条款。.
(六)进口《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中“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项下的设备,未列入《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 0 0 6年修订)》(财政部公告2 0 0 7年第2号)。
第六条 进口贴息的标准
(一)以进口额作为计算贴息的本金。进口产品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列明的进口金额乘以固定人民币汇率计算;进口技术的,以技术进口付汇凭证上的付汇金额乘以固定人民币汇率计算。
(二)贴息率不高于贴息清算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最近一期人民币一年期贷款利率。
(三)财政部和商务部在贴息资金总额内确定贴息系数,核定贴息金额。
第七条 企业申请贴息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的贴息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进口用途、预计可产生的效益等,及申报说明(见附表1);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进口贴息资金申请表》(见附表2)及电子数据;
(四)进口产品订货合同或技术进口合同(复印件);
(五)进口产品的,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
(六)进口技术的,需提供银行出具的注明技术进口合同号的付汇凭证(复印件);
(七)进口“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项下的设备,需提供《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含进口设备清单,复印件)、《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复印件)及《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第三章 申请贴息资金的程序
第八条 每年1月31日前,地方企业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和财政主管部门提交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上一的申请贴息材料和相应的电子数据。逾期各商务、财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
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和财政主管部门对地方管理企业申请贴息的材料进行联合审核和汇总,并应当于每年3月1日前上报商务部和财政部。
中央管理企业由集团总部汇总后,于每年3月1日前直接向商务部和财政部提交上一的申请贴息材料。
第十条 地方商务和财政主管部门、中央管理企业向商务部和财政部报送申请贴息材料包括:1.本地区、企业贴息资金申请报告;2.《进口贴息资金申请汇总表》(见附表3)及其电子数据;3.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有关材料。第四章 贴息资金的审核与下达
第十一条 财政部和商务部共同委托专门机构对地方商务和财政主管部门及中央管理企业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对审核后符合要求的企业下达贴息资金。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规定拨付相应资金。
第十三条 企业收到贴息资金后,按照现行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第五章 贴息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财政部和商务部共同负责进口商品贴息的追踪问效工作。
第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和财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进口贴息资金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贴息资金及时到位,并负责于每年5月1日前向商务部和财政部联合报送上贴息资金使用报告。报告应当包括贴息资金的拨付、使用、使用效益等情况的汇总分析和评价。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一)采取各种不正当手段骗取贴息资金;
(二)挪用或截留侵占贴息资金;
(三)拒绝有关部门依法监督、检查,或对有关部门依法监督、检查不予配合。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有关行为,视情节轻重,依法进行以下处理:
(一)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
(二)全额收回已取得的贴息资金;
(三)被处罚的企业不得再申请进口贴息资金;
(四)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 2 7号)对相关人员或单位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