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关于印发《深圳市福田区关于支持城中村
关于印发《深圳市福田区关于支持城中村 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建设专项
资金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福田区关于支持城中村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建设专项资金管理的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四月十四日
深圳市福田区关于支持城中村市政基础设施和 公共配套设施建设专项资金管理的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加快城中村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建设步伐,引导辖区股份合作公司主动开展城中村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工作,规范城中村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建设专项资金的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区政府设立城中村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用于引导和帮助辖区股份合作公司开展城中村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建设。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区政府根据辖区城中村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建设需要和各股份合作公司建设计划,经综合平衡后在年度政府投资计划中安排。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用于下列城中村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建设项目:
(一)城中村文化体育设施建设。
(二)城中村公共绿化、美化、卫生等环境设施建设。
(三)城中村治安、交通、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与改造。
(四)符合城市规划的供水、排水(排污)、供配电、道路、电气、燃气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
(五)符合城市规划的城中村社区公共停车场、幼儿园建设。
(六)未纳入区政府近期改造范围的城中村内公共道路维修与改造项目。
(七)其他符合市、区统一规划的公共配套设施建设项目,包括处理水电设施移交遗留问题等。
第四条 区政府对本办法第三条所列的城中村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建设项目,分别采取下列方式予以支持:
(一)文化体育设施、治安设施、交通设施、公共消防设施、公共绿化美化、卫生等环境设施建设项目通过专项资金给予一定的补助,补助额不超过经核定的工程预(概)算金额的49%。
(二)未纳入区政府近期改造范围的城中村内公共道路维修与改造项目通过专项资金给予一定的补助,补助额不超过经核定的工程预(概)算金额的49%。
(三)城中村水环境治理工程,按照经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外围主管道由区政府出资建设,城中村内支管和楼宇内管道由有关股份合作公司和村民共同出资建设,区政府通过专项资金给予一定的补助,补助额不超过经核定的工程预(概)算的49%。
(四)由股份合作公司自行建设、服务社区居民、按规定标准收费、且符合城市规划的城中村社区公共停车场、幼儿园建设,区政府通过专项资金给予一定的补助,补助额不超过经核定的工程预(概)算的40%。
(五)城中村水电设施移交遗留问题,由区政府统一协调、制定统一政策后,使用专项资金予以解决,补助标准另行研究制定。
(六)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水电路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列入政府投资计划,由政府出资,按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建设、管理。
第五条 城中村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建设项目经批准立项后,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按照政府投资的程序和规范,由政府组织或指定建设单位建设;公共配套设施项目接受补助超过50%(含50%)的,由政府组织或指定建设单位建设,低于50%的,由股份合作公司组织建设。
第六条 申请使用专项资金的建设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实际需要,并经市、区政府批准的城中村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的规划,有利于城中村改造工作。
(二)建设项目已明确建设单位和项目责任人。
(三)项目建设方案已制定可行性分析报告。
(四)项目预(概)算已经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审计机构审定。
(五)建设单位已制定切实可行的资金筹措方案,可充分保证项目建设资金。
(六)涉及用地的建设项目已取得国土部门的规划许可或区重建局确认的规划审核意见。
(七)建设单位接受区政府对该项目的监管。
第七条 专项资金使用程序:
(一)提出项目。有关股份合作公司按照市、区政府批准的城中村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规划、根据实际需要、结合自身财力,制定城中村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建设方案。
(二)申报立项。建设项目具备本办法第六条所列条件的,由有关股份合作公司、或必要时与政府有关部门一并向区计划部门申报建设项目立项,同时提出专项资金使用申请。
区计划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立项申请进行审查,符合立条件的,报经区政府常务会议批准后予以立项并下达计划。
(三)项目招标。预算审核造价超过200万元(含200万元)的工程项目和单项预算审核价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的货物,必须进入区采购中心进行招标。预算审核造价不超过200万元的工程项目和单项预算审核价不超过50万元的货物,由各股份合作公司按有关规定自行组织采购。
(四)拨付资金。政府投资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按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拨付资金。接受专项资金补助的公共配套设施建设项目,资金下拨到区重建局,由区重建局转付建设单位,在项目动工时按补助额的70%拨款;余款待区重建局确认项目竣工验收、项目决算由区审计局审核后出具审核意见书,根据审核结果确定决算造价,进行相应调整后再予拨付。审定决算造价超过计划总投资的,不再增加补助,未达计划总投资的,按审定决算造价核减补助金额,相应减少未拨余款。
区计划、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对拨付资金申请进行审核。
第八条 建设单位申报项目立项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项目建设单位和项目责任人简介。
(三)项目建设方案。内容包括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拟建地点、拟建规模,以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初步分析等。
(四)申请补助金额超过300万元的项目需提交可行性分析报告及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意见。水电类项目必要时可提交市水务集团和供电公司出具的《工程施工图会审纪要》或《审图意见书》。
(五)经工程造价审计机构审定的工程预(概)算书。
(六)项目资金筹措方案。
(七)涉及用地建设项目的国土部门规划许可文件复印件。
(八)区计划部门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 建设单位申请拨付资金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建设项目计划批文复印件。
(三)中标通知书、工程施工合同和相关付款凭据复印件。
(四)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及施工单位共同出具的《工程竣工验收证明》。水电类项目必要时可提供《工程竣工验收移交证明》。
(五)区计划、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条 接受区政府补助建成项目,在国家征用、拆迁改造以及产权转让时,区政府保留享有一定比例权益的权利。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的监管:
(一)专项资金的使用受区政府计划、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管。
(二)区人大常委会依法对接受专项资金补助金额超过500万元的建设项目实施监督。
(三)区计划、财政部门负责监督检查专项资金计划的执行,并向区政府报告计划执行情况。
(四)专项资金在区财政设立专户,由区计划、财政部门按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五)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根据其职责对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征求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必要时应征得其批准。
(六)区重建局在有关街道办事处的配合下,对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投标、竣工验收、款项支付以及工程进度进行监督检查。
(七)建设单位在项目建成后,应在6个月内完成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和竣工验收工作;同时由有关股份合作公司将专项资金使用结果报区政府。
第十二条 凡不按政府规定程序运作的项目,区政府一律不予资金支持。对违规建设等行为,一经发现,要严肃追究股份合作公司领导的责任。
第十三条 区政府对辖区其他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的支持,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政府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过去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均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篇:关于印发《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项目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模版)
关于印发《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项目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府办〔2012〕17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项目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日
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项目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项目评审专家的管理,确保评审结果的公开、公平、公正,根据《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评审专家(以下简称专家),是指符合规定的资格条件、经审核准予进入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项目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为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拟支持项目评审,提供评审及咨询服务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专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作风正派、有良好的学术道德、廉洁奉公、遵纪守法、责任心强;
(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职称,在本专业范围具备领先的专业技术水平,具备坚实的专业基础知识,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愿为经济建设事业发展服务;
(三)获得过相应的国家或市级专业奖励者优先;
(四)身体健康。
专家的具体资格条件由各主管部门另行制定,报区财政局备案。
第四条 区财政局负责按行业分类建立和管理专家库。分行业专家名单由各主管部门提供、更新,并可由区财政局按照主管部门制定的资格条件,从市、区有关部门的人才库中吸收符合条件的专家入库。所吸收入库专家需经主管部门确认。
第五条 各主管部门项目评审时所需专家组成员,由区财政局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并按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专家库本着随机抽取、有序使用、安全保密的原则,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运作方式明确责任和义务。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区财政局负责专家库管理和对专家的考核。具体职责如下:
(一)对专家库进行建设、维护和管理,为专项资金支持评审提供专家资源;
(二)负责专家入库的聘用、考核和评审专家的抽取工作;
(三)负责处理对项目进行专家评审环节的质疑投诉。
第八条 区财政局应为专家库中的专家建立个人档案,详细记录专家的有关信息,包括学历、专业、职称、培训、考核情况、评审次数、操守评定、不良行为记录、被投诉次数和原因及调查处理结果等,作为专家考核和使用的依据。
第九条 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专家的具体资格条件并报区财政局备案,负责受理专家报名、核实专家资格条件,向区财政局推荐专家。各主管部门应积极采取措施,推荐符合条件的专家入库,不断充实后备力量。
第十条 专家的个人信息如发生变化,应及时通知区财政局在专家库中予以变更。
第十一条 专家在评审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向主管部门及区财政局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二)在参与决策咨询过程中充分地、独立地发表个人意见,并可保留个人意见和建议;
(三)优先获取主管部门本行业内相关资料;
(四)参与评审活动的,有权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获取劳务费;
(五)可自愿退出专家库。
第十二条 专家在评审活动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对企业的申请项目是否符合辖区产业政策、项目的可行性等进行评审,必要时应参与对企业的现场考察;
(二)按照规定的评分标准对项目打分,参与评审报告的起草,并在报告上签署意见,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三)对非法干预评审的工作人员和机构进行举报;
(四)不断充实、更新专业知识,提升专业技术水平,以适应主管部门评审工作对专业知识的需求;
(五)配合区财政局做好对项目进行专家评审环节的质疑投诉处理工作;
(六)配合主管部门做好对评审结果引起的质疑或投诉处理工作。
第三章 专家抽取、使用
第十三条 区财政局根据主管部门需要确定专家类别和人数,于评审开始前一天抽取评审专家组成专家小组,并做好专家抽取、邀请等工作记录,存档备查。
第十四条 区财政局应当向被抽中的专家明确评审时间、地点、抽取单位联系人、使用单位联系人,并告知评审项目,以确保专家专业对口,但不得透露企业名称及其他专家等情况。
第十五条 专家抽取工作完成后,区财政局于评审当天向主管部门提供专家名单。
第十六条 区财政局建立专家的候补机制,每次抽取专家时需按主管部门需要的评审专家人数的50%抽取候补专家。如出现抽出的专家不能参加评审的,需在区财政局规定的时间内通知区财政局,区财政局从候补专家中补充评审专家至满足评审需要。
第十七条 各主管部门的专家评审劳务费,按照区财政局制定的统一标准执行,由使用专家的主管部门从其业务经费中支付。若需对同一项目进行复评的,不再发放专家评审劳务费。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区监察部门负责不定期抽查专家库记录,凡在管理、使用评审专家过程中有违规行为的,将依法追究管理、使用单位和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十九条 专家需与区财政局签订《专家自律公约》,遵守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按照规定的评审工作规则,客观公正地对项目进行评审,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专家在评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接到评审通知时,无故拒绝参加评审;
(二)未按通知时间准时到达指定地点报到;
(三)临时因故不能参加评审的,未在评审开始前规定时间内通知使用单位的;
(四)接到评审通知后,询问与评审有关的企业名称、其他专家等不宜透露的情况;
(五)参加评审时,发现与申请企业有利害关系,未主动提出回避;
(六)从接到评审通知到主管部门公告支持项目之前,与申请企业等进行有利害关系的接触,透露有关评审信息,或收受企业和有关利害关系人好处;
(七)参加评审时,发表具有倾向性、诱导性的言论,对其他专家的评审意见施加影响,有碍其他专家客观公正评审;
(八)在评审过程中,因疏忽大意未认真审核企业申报项目的有关资料,导致评审结果显失公正;
(九)在评审过程中,擅自将项目资料带离评审现场;向外界透露其他专家对项目的评审意见;记录、抄写、夹带有关评审内容;评审结束后复印或带走与评审有关的资料;
(十)拒不向评审委员会提供对评审结论的书面意见和理由;
(十一)对专家评审环节和评审结果引起的质疑或投诉,不积极配合区财政局和主管部门进行解答或澄清;
(十二)发现评审过程中有违法、违纪现象,不及时向区财政局或有关监管部门反映、举报。
第二十条 专家在项目评审过程中有第十九条所列违纪违规行为的,主管部门应及时予以制止和纠正,并向区财政局如实反映,由区财政局视情节轻重决定该专家是否继续参与评审活动。严重违规的,由区财政局按相关规定报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一条 每次评审结束后,使用专家的主管部门根据区财政局制定的考核标准,如实记录专家到场情况、工作态度、评审质量,对评审专家的专业水平和职业道德分“优”、“良”、“中”、“差”四个等级进行评价,并及时反馈给区财政局。
第二十二条 区财政局每年年末根据主管部门每次反馈的情况,参考专家参与评审的次数等情况,对参与评审的专家进行综合考核,做出称职、基本称职与不称职的结论,经主管部门确认后记入专家个人信息档案。当年未被抽取参与评审活动的专家,不参与年终考核。
第二十三条 专家考核为“不称职”的,区财政局不再聘用,并剔除出专家库;连续两年考核为“基本称职”的,区财政局向其发出警告,责令纠正。责令改正后仍无明显好转的,区财政局不再聘用,并剔除出专家库。
第二十四条 自愿退出专家库和被剔除出专家库的专家聘书由区财政局负责注销。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至2014年12月31日止。原《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项目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福府办 [2009]38号)同时废止。
附件:专家自律公约
附件
专家自律公约
本人保证严格遵守评审规则,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和评审工作纪律,做到:
一、在接到评审通知时,没有正当理由不无故拒绝;
二、按通知时间准时到达指定地点报到;
三、临时因故不能参加评审的,在评审开始前规定时间内通知抽取单位和使用单位;
四、接到评审通知后,不主动询问与评审有关的企业名称、其他专家等不宜透露的情况;
五、参加评审时,发现与申请企业有利害关系,主动提出回避;
六、从接到评审通知到联席会议审定支持项目之前,不与申请企业等进行有利害关系的接触,透露有关评审信息,或收受企业和有关利害关系人好处;
七、参加评审时,应严格遵守评审组织部门的有关规定和纪律要求,不发表具有倾向性、诱导性的言论,不对其他专家的评审意见施加影响;
八、认真审核企业申报项目的有关资料,在本专业范围内发表客观、公正的个人评审意见,对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九、在评审过程中,不擅自将项目资料带离评审现场,不向外界透露其他专家对项目的评审意见;不记录、抄写、夹带有关评审内容;评审结束后不复印或带走与评审有关的资料;
十、对专家评审环节和评审结果引起的质疑或投诉,积极配合区财政局和主管部门进行解答或澄清;
十一、发现评审过程中有违法、违纪现象,及时向区财政局或有关监管部门反映、举报。
专家签名: 年 月 日
第三篇:关于印发《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楼宇经济实施细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楼宇经济实施细则》的通知
福府办〔2012〕21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楼宇经济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日
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楼宇经济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区经济促进局是区产业发展资金支持楼宇经济的责任管理部门,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联席会议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联审委员会)是专项资金安排的审定机构,区其他部门按《办法》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资金来源为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总部金融服务分项,受当年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规模限制。
第二章 支持条件和标准
第四条 申请单位及楼宇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楼宇具有国土部门核发的规划及建筑许可证,总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
(二)楼宇在福田区合计纳税原则上应在5000万元以上,新建楼宇除外;
(三)申请内容必须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五条所列条款之一;
(四)申请单位在福田区进行工商、税务登记,无偷逃税等违法乱纪行为。
未完全满足上述条件的申请单位,对福田区财政贡献巨大或提供公共配套服务的,经事先备案,可参照执行。
第五条支持类别:
(一)亿元楼宇业主奖。对同业集聚度高、税收总额超亿元的单一业主商务楼宇,给予业主单位最高200万元的奖励。申请单位和楼宇应具备以下条件:
1、楼宇上在福田区合计纳税额超过1亿元;
2、申请企业应为符合上述条件楼宇的单一业主。
(二)亿元楼宇物管奖。对税收总额超亿元的商务楼宇,可给予该楼宇的物业服务企业最高100万元的奖励。申请单位和楼宇应具备以下条件:
1、楼宇上在福田区合计纳税额超过1亿元;
2、申请企业应具备物业服务资质。
(三)楼宇统计奖。对指定楼宇联络员,积极配合完成楼宇信息备案和数据统计工作的商务楼宇,可给予评优奖励。具体方案另行制定。
(四)引进项目奖。新引进世界500强、中国500强、民营100强企业,经事先备案并被列入区重点引进项目的,可对负责引进的业主单位,按引进一家最高50万元,引进多家合计最高20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五)统一经营奖。对多业主楼宇通过转让收购转为单一业主单位的,经事先备案,可给予业主单位实际投资额的10%、最高200万元的支持。
(六)更新改造配套支持。对业主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对楼宇公共设施投资实施更新改造的,经事先备案,可给予实际投资额的20%、最高200万元的支持。使用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的,可给予30%的配套支持。
(七)升级改造配套支持。对通信、供电、供气、供水等企业主动投资实施重点商务楼宇和商务楼宇集中片区相关设施扩容升级改造的,经事先备案,可按实际投资的20%,给予最高200万元的支持。其他事项,另行提请。
(八)停车改造配套支持。对业主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投资改建、扩建公共停车场、设置立体车位和停车引导系统的,经事先备案,可按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最高200万元的支持。
(九)员工餐厅配套支持。对业主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投资新建、改建员工餐厅或公共用餐场所的,经事先备案,可按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最高100万元的支持。社会资金投资兴建公益性餐饮服务的,经事先备案,可参照执行。
(十)工作餐服务配套支持。对为商务楼宇提供餐饮配送服务的公共配餐中心和受业主单位委托为楼内企业提供工作餐服务的品牌餐饮企业,经事先备案,可给予该品牌餐饮企业和公共配餐中心每月每平方米50元、每年最高120万元租金支持。
(十一)招商引资宣传支持。对新建、改建商务楼宇开展定向招商和宣传推介活动,重点引进总部企业和现代服务业企业,经事先备案列入区重点招商引资活动的,可按实际费用的20%,给予最高50万元的支持。
(十二)协会活动专项支持。支持成立“福田区商务楼宇协会”,对其依托或联合优秀机构,建立公共平台,开展调研、培训、政策宣讲、业务交流和各种联谊活动,经事先备案,可按实际费用的50%,给予单项活动最高30万元的专项支持。
以上支持均实施核准制。
第六条限制和除外条款按照《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
第七条申请单位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表;
(二)申请单位证照(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国税和地税登记证);
其他提交资料以《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楼宇经济申请指南》公布内容为准。第八条联席会议办公室统一受理企业申请,根据企业申请和产业分项实施细则规定,对申请企业的资质和申报材料进行核查。符合受理条件且资料齐备的,将企业申请资料分送区经济促进局审核。具体受理截止日期以福田政府在线发布的相关通知、公告为准。第四章 审核与批准
第九条审核流程包括:联席会议办公室统一受理→主管部门核准并形成资金安排方案→分管区领导签批→联席会议审定。
第十条拨款程序:
(一)区联席会议办公室于联席会议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支持方案统一在福田政府在线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二)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区联席会议办公室于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将支持方案在福田政府在线上予以公告,并收集项目审批和拨款的相关资料交区财政局拨款。公示有异议的,由区经济促进局重审,重审证明异议内容属实的,专项资金不予支持,区经济促进局需在证明异议属实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反馈给申请企业。经调查异议内容不实的,由联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签批后作为下一季度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同下一季度专项资金支持项目一起公告。
(三)区财政局根据区联席会议办公室提供的资料和拨款申请,及时将资金拨付给企业。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获得支持的企业,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对政府支持资金进行会计核算,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企业在申报、执行项目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未按规定专款专用的,或拒绝配合监督检查的将取消乃至收回支持资金,同时将该企业录入诚信黑名单,永久剔除出专项
资金支持范围。各有关主管部门负责向联席会议通报该企业违规使用专项资金情况,并按有关规定取消或追回支持资金。
第十三条社会公众和有关部门有权对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的全过程进行监督,主管部门和监察、审计、财政部门必须认真处理相关投诉,并按规定程序上报。
第十四条对于在资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弄虚作假、以权谋私,造成重大损失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本实施细则由区经济促进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到2014年12月31日止。原《福田区扶持发展楼宇经济实施细则(试行)(修订稿)》(福府办〔2011〕59号)同时废止。
第四篇:010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办
2010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办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2011年2月23日)
引言
本报告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要求,由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编制的2010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全文包括概述,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政府信息公开的人员、收费及减免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咨询情况,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改进情况和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本街道网站http:///zfbm/stb/上可下载本报告的电子版。如对本报告有任何疑问,请联系:沙头街道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地址:福田区新沙路60号;邮编:518048;电话:83305446;传真:83302467)。
一、概述
根据《条例》要求,我街道成立了政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由麦振新任组长,彭迎九为具体负责,办公室安排了1名工作人员兼职负责政务公开的日常工作。截至2010年底,我街道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运行正常,政府信息公开咨询、申请以及答复工作均得到了顺利开展。
2010年,本街道主动公开信息共401条,同上年相比,增加88条;接受咨询4926人次,同上年相比,减少3117人次。
二、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情况
(一)公开情况
本街道2010年共主动公开政府信息401条,其中全文电子化率达100%。在主动公开的信息中,机构职能类信息36条(包括街道概况、主要职能、领导成员和机构设置等信息),占总体的比例为9%;政策法规类信息29条(主要为房屋租赁市场管理、就业管理、社会福利、社会建设和计划生育工作等信息),占总体的比例为7.2%;业务办理类信息87条(包括社会救济、社保服务、优抚安置和社区矫正等信息),占总体的比例为22%;社区文化类信息14条(主要包括概况和文化场馆),占总体的比例为3.5%;其他类信息55条(包括历史和荣誉称号、通知公告、执法监督、专题栏目和工作总结等),占总体的比例为13.7%;表格下载类信息13条,占总体的比例为3.2%;网上咨询类信息155条,占总体的比例为38.7%;其他下载类信息6条,占总体的比例为1.5%;相关链接6条,占总体的比例为1.5%。
(二)公开形式
在主动公开的信息中,为方便公众了解信息,本街道一是在政府网站上对主动公开的信息进行及时更新;二是在一层大厅设立政府信息公开栏和政府信息显示屏,便于民众查阅信息。三是印制便民手册,方便社会大众和企业查询相关信息,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
三、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情况
本街道2010共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0件。
四、人员和收支情况
(一)工作人员情况
本机关从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兼职人员共2人。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收费情况
2010年本机关没有收取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共收取检索、复印、邮递等成本费用。
(三)与诉讼有关的费用支出
2010年本机关没有支出与诉讼有关的费用。
五、咨询情况
2010年,本街道共接受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的咨询4926人次。其中,现场咨询1162人次,占总数的23.6%;电话咨询3609人次,占总数的73.3%;网上咨询155人次,占总数的3.1%。
六、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情况
2010年,我街道没有收到有关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申诉案件。
七、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
从工作情况看,我街道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和工作机制特别是主动公开信息更新机制,依申请公开接待、受理、答复、沟通等机制需要再进一步完善;依申请公开受理的流程需要进一步探索研究。
2011年,我街道要扎实做好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一步丰富公开内容;努力扩大信息来源,对原有的政务信息公开内容进行完善,保证各类公开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第五篇:深圳市福田区“青年文明号”管理办法(修订)2005[定稿]
深圳市福田区“青年文明号”管理办法(修订)
为了进一步推动我区青年文明号工程和青年人才工程的实施,全面促进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更加持久地开展,加强对活动的指导和管理,使活动更加规范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青年文明号”是以青年为主体,在生产、经营、管理、服务中创建的,体现高度职业文明的,创造一流工作成绩。青年集体(班、组、队)、青年岗位(岗、台、船、站、所、店)和青年工程。
第二条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在公安、卫生、城管、国士、口岸、海关、个体、工商税务、交通邮电、商贸旅游、金融证券物业管理等窗口性行业及机关单位、驻深单位、教育战线、科技战线、重点建设工程、工业企业等领域开展。
第三条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是实施青年文明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凝聚青年、团结青年、带领青年建功立业的有效形式,是以倡导职业文明为核心,以行业规范为标准,以科学管理为手段,以岗位建设、岗位创优为重点,以青年示范群体为导向的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第四条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旨在组织和引导青年立足
本职岗位诚实劳动,文明从业,树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敬业意识、创业精神和质量、安全、效益、竞争、服务等观念,向全社会展示当代青年的精神风貌,塑造行业和企事业单位的良好形象,倡导职业道德和职业文明,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做贡献。
第五条成立福田区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领导小组,负责对一级团(工)委,全市各行业、各系统以及辖区基层事业单位开展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进行统一协调管理,组织指导,制定有关政策,督促检查落实。区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领导小组负责制定行业考评标准,由区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申报、检查、审核和命名表彰工作。各基层企事业单位应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负责制定本区域、本行业、本系统以及本单位的青年文明号管理办法,颁布考评标准,进行检查督促,保证创建活动的顺利开展。
第二章、基本条件
第一条35周岁以下青年占总人数的60%以上,主要负责人年龄不超过35周岁,除特殊岗位外,一般要求为3人以上(含3人)的青年集体。
第二条该集体中的青年热爱本职工作,敬业意识强,职业道德良好,自觉执行党和国家的政策,模范遵守有关法规及本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服务规范。
第三条在生产、经营、管理、服务中讲文明、讲质量、讲效益,取得突出成绩。
第四条努力学习业务,钻研技术,掌握本职工作必需的知识和技能,有相当数量的青年成为本工作岗位的能手。
第五条青年集体中团组织健全,组织生活制度落实,能紧密围绕本单位的中心工作开展活动。
第六条工作成效得到本单位党政领导肯定,受到周围群众或服务对象的赞誉,社会评价良好。
第三章、评选办法和要求
1、区级“青年文明号”采取分行业系统管理的办法,由团区委与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分别组成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具体制定各行业系统的创建标准,指导基层团组织做好评选工作。各创建单位达到创建标准后即可申报。
2、“青年文明号”的评选,由单位推荐,所在团组织申报,团区委考核,最后由区“青年文明号”领导小组审定。各基层团组织要按照团区委的要求,与各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协调,密切配合,严把质量关。被推荐的青年集体事迹突出,具有先进性和代表性。
3、“青年文明号”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将根据基层上报的材料,对推荐的集体进行检查验收,选出真正符合标准,在全区各行业系统中示范作用的青年集体作为区级“青年文明号”,进行命名表彰,并从中选出事迹突出者参加省、市一级的“青年文明号”的评选。
第四章、表彰奖励
青年文明号的考核标准
1、团区委与开展创建活动的各有关主管部门,每年将联合举办“青年文明号”命名授牌仪式,对区级“青年文明号”集体授牌。
2、对区级“青年文明号”集体的奖励实行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相结合的办法。要大张旗鼓地宣传“青年文明号”的先进经验和典型事迹,营造创建活动的良好氛围;同时,积极努力将“青年文明号”奖励与工资资金、住房福利、入学深造、晋级晋职等方面挂钩,纳入本系统、本单位的奖励体系。
3、区级“青年文明号”集体的负责人应作为青年干部和管理人才重点培养对象,单位应为他们提供学习、锻炼和使用的机会。青年文明号成员不是党员或团员的,可由基层党团组织优先列入发展对象。
第五章、考核、监督与管理
1、根据《福田区“青年文明号”考核标准试行方案》(附后),每年对区级“青年文明号”,进行严格考核。考核由团区委与各有关主管部门共同实施。
2、团区委与各有关主管部门共同成立区“青年文明号”监督委员会,下设秘书处,其日常工作由团区委团务部负责,其主要职能是轩调、指导、检查、考核,聘请活动特约监督员。
3、“青年文明号”实行挂牌制度。“青年文明号”牌匾作为展示基层单位形象的重要形式,在外观上要严格加以规范,牌匾由团区委按标准统一制作,悬挂在岗位现场。窗口行业应公开悬挂在醒目位置,同时,岗位成员要佩戴“青年文明号”统一字样的胸章,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4、采取定期检查、随机检查与定期上报反馈相结合等方法,加强对“青年文明号”的日常监督。一方面通过团区委组织机关、企事业单位团干部定期对“青年文明号”集体进行检查;另一方面,以特约监督员由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在社会知名人士和优秀团干部中聘任。
5、“青年文明号”不搞终身制,实行考核。考核以组织检查情况与特约监督员的意见为主要依据。符合标准的继续挂牌,否则予以撤销。
6、“青年文明号”某些情况自然条件发生变化,包括集体中35周岁以下青年比例低于60%或主要负责人年龄超过35周岁,或集体因实际需要者解散、改组、变更工作任务,则自动撤销“青年文明号”牌匾,由团区委给该集体颁发纪念证书。
7、凡区级“青年文明号”集体发生以下情况者,将被强制撤销牌匾:
(1)本集体中有违法、违纪、违反党和国家政策的现象发生。
(2)在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安全、服务工作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经营
管理不善、经济亏损或服务水平明显下降,短期内无法改变的。
(3)发生损害消费者、客户、人民群众利益事件,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群众反映强烈,经查核属实的。
(4)申报时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
8、撤销区级“青年文明号”称号,需经区“青年文明号”监
督委员会提出动议,由区创建者青年文明号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并报销领导小组备案随后收回。
第六章、附则
1、本办法适用于获区级“青年文明号”的青年集体。
2、本办法的修改、变更、解释权在区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3、本办法自修订发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