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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矿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探矿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篇:探矿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探矿权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作者简介:李正坤,云南著名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云南会凌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从事律师工作十余年。联系电话:***。

注意:引用本文请注明出处及作者信息,并请注意是否有新的法律规定。

一、探矿权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勘查许可证规定的区域、期限、工作对象进行勘查;(二)在勘查作业区及相邻区域架设供电、供水、通讯管线,但是不得影响或者损害原有的供电、供水设施和通讯管线;(三)在勘查作业区及相邻区域通行;(四)根据工程需要临时使用土地;

(五)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新发现矿种的探矿权;(六)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

(七)自行销售勘查中按照批准的工程设计施工回收的矿产品,但是国务院规定由指定单位统一收购的矿产品除外。探矿权人行使前述所列权利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过批准或者履行其他手续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探矿权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在规定的期限内开始施工,并在勘查许可证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勘查工作;

(二)向勘查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开工等情况;(三)按照探矿工程设计施工,不得擅自进行采矿活动;(四)在查明主要矿种的同时,对共生、伴生矿产资源进行综合勘查、综合评价;

(五)编写矿产资源勘查报告,提交有关部门审批;(六)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汇交矿产资源勘查成果档案资料;(七)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关于劳动安全、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的规定;

(八)勘查作业完毕,及时封、填探矿作业遗留的井、硐或者采取其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第二篇:探矿权人的权利与义务1

探矿权申请人申请的勘查项目一旦获得批准,取得探矿权后就成为探矿权人。由于探矿权是国家将原本属于自己的矿产资源所有权以设置特许权的方式授予探矿权人使用。因此,探矿权人在获得对矿产资源勘查的特许权利(既探矿权人的权利)并得到经济利益的同时还应尽相应的义务(既探矿权人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与第十七条的规定,探矿权人有下列权利和义务: 探矿权人享有的权利

1.按照勘查许可证规定的区域、期限、工作对象进行勘查;

2.在勘查作业区及相邻区域架设供电、供水、通讯管线,但是不得影响或者损害原有的供电、供水设施和通讯管线;

3.在勘查作业区及相邻区域通行;

4.根据工程需要临时使用土地;

5.有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

6.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获得应有的收益;

7.自行销售勘查工程中收回的矿产品。

探矿权人应履行的义务

1.在规定的期限内开始施工,并在勘查许可证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应当投入的勘查资金,其投入的数量每平方公里不得少于法规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标准;

2.定期向勘查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勘查进展情况、资金使用情况、逐年缴纳探矿权使用费;

3.不得擅自进行采矿;

4.勘查作业完毕,及时封、填探矿作业遗留的井、硐或者采取其他措施,消除不安全隐患;

5.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汇交地质勘查资料,向勘查登记管理机关报送资金投入情况报表和财务决算报表,办理勘查许可证变更、注销登记手续;

6.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关于劳动安全、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的规定。

在实际操作中,探矿权人履行义务应该做到: 按期缴纳探矿权使用费,在规定的期限内开始施工,并在勘查许可证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勘查工作,按照有关法规规定完成最低勘查投入;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开工情况;按照探矿工程设计施工,不得擅自进行采矿活动;在查明主要矿种的同时,对共生、伴生矿产资源进行综合勘查、综合评价;编写矿产资源勘查完成报告,提交有关勘查登记管理机关;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汇交矿产资源勘查报告及档案资料;遵守有关、发律、法规关于劳动安全、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的规定;勘查作业完毕,及时封、填探矿作业遗留的井、硐或者采取其他措施,消除不安全隐患;

第三篇:权利和义务

学习党员的权利和义务党课教案

[授课目的]:通过学习教育,努力提高思想认识,更好地发挥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同时必须处理好党员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正确行使党章所赋予的党员民主权利,认真履行党章所规定的党员义务。[授课重点]:党员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授课过程]:

同志们:

党章关于共产党员的义务和权利的规定,是衡量一个党员的具体标准,是党对每一个共产党员的全面要求,也是党员条件的具体化。因此,每一个党员都要认真领会党员的义务和权利的内涵,把握其精神实质,并自觉按照这些规定,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认真履行自己的义务,规范自己的言行,自觉维护党的利益,从而保证党的事业健康发展。

一、党章规定党员义务和权利的重要意义

党章明确规定党员的义务和权利,是提高党员素质,确保党员质量不可缺少的条件。那么党章对党员应该享有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做具体的规定有什么重要意义呢?主要有两个方面:

第一,有了党员的义务和权利这个规定,共产党员就可以明确地知道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怎样做是对的,怎样做是不对的,是非清楚,方向明确,标准具体。对于要求入党的同志来说,明确了这些规定,就可以全面地理解和掌握党员义务和权利的基本内容和重要意义,并按照党员的具体标准规范自己的言行,积极创造入党条件,使自己的言行符合共产党员的要求。对于党组织来说,可以用党员义务和权利这个统一的尺度,培养和考察入党积极分子,确保新党员的质量,以纯洁党的组织。

第二,规定党员的义务和权利,是使党内生活正常化,提高党员对共产主义事业的积极性和责任心,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实现党的领导,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的有力保证。党员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就可以保证全党在思想上、政治上和组织上保持与党中央一致,使党成为集中统一、有战斗力的党;同样,如果每个党员都能充分享有和正确行使党员权利,就能健全和发展党内民主,充分发挥党员的积极性和负责精神,有力地揭露、克服和抵制党内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始终保持党的生机和活力,增强党的凝聚力,提高党的战斗力。

下面我们就来具体谈谈党员的权利和义务的具体内容和内涵。

二、党员的八项义务的具体内容和内涵

共产党员的义务是指党员对党应尽的责任,也是党对党员行为的规范和约束。按照党章的规定,党员必须履行以下八项义务。

(一)加强理论学习,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

党章规定:“党员要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努力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

提高理论政策水平,掌握科学文化知识,是一个党员在学习、工作、日常生活中起先锋模范作用的前提和基础。一个党员只有对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有比较深刻的认识,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有比较全面的了解,对科学文化知识和业务知识有比较多的掌握,为具有一定的为人民服务的本领,才能较好地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否则,就不能成为一名合格的共产党员。同时,科级在进步社会在发展,马克思本身也在发展,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为适应不断变化的形势,也要不断进行调整,党员如果不与时俱进,就会跟不上形势,就难以在学习、工作、日常生活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因此作为一名合格的共产党员,就要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特别是科学发展观,不断提高自己的理论素养;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决议和党的基本知识,不断加强自身的党性修养;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努力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

(二)贯彻方针政策,起到先锋模范作用

党章规定:“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带头参加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带动群众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艰苦奋斗,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起先锋模范作用。”

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是适应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要求,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我国现阶段实际相结合的产物,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行为指针,每个党员必须认真贯彻执行。

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是国家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前提。作为共产党员,不仅要积极带头,还要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同时,共产党员还要带动群众积极投身改革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充分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努力为社会多作贡献。

(三)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克己奉公,多做贡献

做党员就要处理好个人与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关系,即个人利益要服从党、国家和人民的利益,要具有自我牺牲精神。换言之,那些自私自利、心里只想着自己的人,是不配做党员的。

(四)自觉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执行党的决定,服从组织分配,积极完成党的任务

这一条强调遵纪守法,而在遵纪守法上,又特别强调了自觉。如果不是建立在高度自觉的基础上,就有可能在没有人监督的情况下,走向违法乱纪。那些违反法纪的人,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但不能自觉的遵守党的纪律,不能自觉地遵纪守法,是一个共同原因。

(五)忠诚老实

党章规定:“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对党忠诚老实,言行一致,坚决反对派别组织和小集团活动,反对阳奉阴违的两面派行为和一切阴谋诡计。”

党的高度团结和统一是党取得一个又一个胜利的重要保证。党员对党的忠诚,是党具有强大的战斗力的根本保证。那些对党不忠诚、搞不团结和小动作的人不是一名合格的党员。党内如果有意见分歧,可以在党内展开讨论;如果对党的决议或政策有意见,可以提出自己的观点或保留自己的意见,但决不允许搞阳奉阴违的两面派行为,更不许搞阴谋诡计,共产党决不允许有任何宗派组织和小集团活动。

(六)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党章规定:“切实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勇于揭露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错误,坚决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

批评与自我批评是我党的优良作风。党员也是生活在社会和现实之中的人,在人的一生中,或在一定条件下,出现某种错误或缺点,是难免的。因此,党组织教育要求党员,要勇于正视缺点和错误,善于运用批评和自我批评武器,严于自我解剖,勇于揭露和纠正自己工作中的缺点错误。对别人的缺点和错误,应从团结的愿望出发,积极开展批评。对危害党和国家利益的坏人坏事和消极腐败现象,应积极勇敢坚决地斗争。

(七)密切联系群众

党章规定:“密切联系群众,向群众宣传党的主张,遇事同群众商量,及时向党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群众的正当利益。”

共产党员永远是劳动人民的普通一员,必须始终保持与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树立群众观点,正确对待群众,向群众学习,维护群众的正当利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在党与群众之间,党员要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一方面遇事同群众商量,多听群众意见,并及时向党组织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同时,党员还应该关心群众疾苦,为群众多办实事。对侵犯群众利益的事,党员要大胆予以揭露和批评,并坚决与之斗争。

(八)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

党章规定:“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带头实践社会主义荣辱观,提倡共产主义道德,为了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在一切困难和危险的时刻挺身而出,英勇斗争,不怕牺牲。”

共产党员不仅要有远大的共产主义理想和坚定的政治信念,还要有高尚的共产主义道德,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共产党员要努力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带头实践社会主义荣辱观,遵守共产主义道德的模范,还要敢于声张正义,勇于斗争,甚至牺牲自己的生命。

这八条义务是党在政治觉悟、组织纪律、思想作风、科学、文化、业务等方面对党员提出的严格而又具体的要求,是党员基本条件的具体化,是衡量党员是否合格、是否具备先进性的具体表现。也是党员对党应该承担的责任。

三、党员八项权利具体内容和内涵

共产党员的权利是指按照党章的规定,党员在党内享有的政治民主权利。党章规定共产党员有以下八项权利:

第一,“参加党的有关会议,阅读党的有关文件,接受党的教育和培训。”

参加党的有关会议,阅读党的有关文件,接受党的教育和培训,这是共产党员最起码的权利,也是党员提高自身政治觉悟、思想水平、业务能力的有效途径。党员应当积极参加党的会议,在会上围绕议题畅所欲言;党员有权阅读党的有关文件,以及时了解党的主张和意图。党组织也要为党员的教育和培训创造条件,党员接受党的教育和培训,是提高政治思想和文化素质的重要途径,应积极争取。

第二,“在党的会议上和党报党刊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问题的讨论。”

这项权利,保证了党员能够参与到党内的政治生活,也能够有效防止党内发生“一言堂”的错误。这样做,一方面可以集思广益,使党的领导机关更好地听取广大党员的意见和要求,使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制定更加符合客观实际,更加符合人民群众的要求;另一方面,可以使党员在讨论中加深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理解,提高贯彻执行的自觉性、坚定性。讨论中我们可以畅所欲言,各抒己见;可以发表不同意见,但不得乱扣帽子,乱打棍子,要充分发扬党内民主。

第三,“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

党的事业不是少数人的事业,党的各项工作必须通过广大党员的共同努力才能完成。因此,每一个党员都有权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尤其在改革开放、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形势下,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这就更需要广大党员发挥自己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对党的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和倡议,这是党员对党和人民的事业关心负责的表现。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对党员的建议和倡议置若罔闻,淡漠视之。相反,要给予充分的肯定和鼓励。对他们的意见,要认真加以研究,择其善者而从之,以利于改善党的工作。

第四,“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法乱纪的事实,要求处分违法乱纪的党员,要求罢免或撤换不称职的干部。”

这项规定是党员在党内享有的民主监督权利。任何党员对党的任何组织、任何党员的违法乱纪行为,都有权要求处分和撤换。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必须承认和尊重党员的这一民主监督权利。对党员负责的揭发、检举,要虚心接受,认真检查,彻底改正。决不允许以任何借口和形式进行打击报复。这样做不仅能调动广大党员关心和维护党的利益的积极性,而且能使党的组织和党员,尤其是党员干部,受到党内自上而下的监督,有利于纯洁党的组织,增强党的战斗力。党员在行使这项权利的时候,要注意两点:一要实事求是,有根有据,不能捕风捉影,更不允许诬陷捏造;二要按组织原则办事,进行批评、检举、揭发,要求处分、罢免,都应在党的会议上正式提出,不允许采取自由主义的态度,背地议论或随意传播扩散。

第五,“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

任何党员只要他预备期满,从转为正式党员起,在党内就享有表决权。在党的会议上就某一个问题进行表决时,党员有权表明自己赞成或反对的态度;在党内进行选举时,党员有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了解候选人,提出和要求更换候选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人的权利;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进行投票,任何人不得加以干涉,或强迫选举人违背自己的意愿。

第六,“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作出鉴定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他作证和辩护。”

我们党历来强调,对人的处理要采取慎重态度,做到实事求是,合情合理,经得起历史的检验。党组织在对党员进行处分和鉴定时,由于种种原因,有时可能会出现某些偏差。这就要允许党员本人进行申辩,也应允许其他党员为他作证和辩护,以便党组织更加全面地、实事求是地处理问题,做到不冤枉一个好人,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

第七,“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

我们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党内按多数的意志决定问题,以保证党在思想上行动上的统一。党的决议和政策一经做出,党员必须无条件地服从并坚决执行,这是每个党员必须执行的一项义务。但是,如果党员对党的决议和政策有异议,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自己的意见,并可向党的上级组织直到中央提出,因为真理有时也可能掌握在少数人手里。如果党员所提出和保留的意见是正确的,党组织就会虚心听取,认真研究,及时修正,避免由于决策上的失误,给党的事业造成损失。

第八,“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以负责的答复。”

党员如果认为党内某一问题应当解决或本人受到党内不合理的处分或因揭发坏人坏事受到打击报复,有权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并有权要求有关组织认真负责地给以答复。这样做既可以使党组织及时发现问题,掌握情况,尽快地解决处理党内某些问题和消极现象,克服党内各种官僚主义的作风,提高党的领导机关的威望,又可以增强党员坚持真理,修正错误的信心。共产党员要正确行使这一权利,不怕强暴,不畏权势,敢于为真理而献身。

四、正确理解共产党员的义务和权利的辩证关系

首先,党员的义务和权利是相互联系、不可分割的整体。事实上,既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党员的义务和权利统一于党的利益的原则基础之上的,服从于党的团结统一、提高党的战斗力、完成党的历史使命这一根本要求的。

其次,党员的义务和权利是互为条件、互相促进的。履行党员义务是行使党员权利的前提,行使党员权利是履行党员义务的保障。党员在享有并正确行使党员权利的同时也是在尽自己的义务,党员履行党员义务,同时也是在行使自己的权利。例如,党员只有参加党的有关会议,阅读党的有关文件,接受党的教育和培训,才能更好地履行认真学习的义务。

最后,党员的义务和权利既是共产党员的具体标准,也是衡量每个共产党员是否合格的统一尺度。所以,每个要求入党的同志,必须正确认识和理解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坚持用这个共产党员的具体标准,经常对照检查自己,知道自己应当做什么,怎样去做,自己在哪些方面做得还不够,应当向哪个方向努力。一个要求入党的同志,只有具备了党员的具体条件,才能把加入中国共产党的愿望变成现实。

第四篇:特许人的权利与义务

特许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特许人的权利

(一)保留特许权的全部内容为自己的产权所有。

(二)要求受许人遵守通常由特许人单方面拟定而不同受许人都基本相同的特许经营合同中规定的内容,并对违反特许经营合同规定,侵犯特许人合法权益,破坏特许经营体系的受许人,按照合同约定终止其特许经营资格。

(三)要求受许人遵守特许人编制的特许经营系列手册。

(四)向受许人按约定收取包括加盟金、特许权使用费、培训费、保证金等在内的特许经营费用。

(五)要求受许人遵照特许人制定的整个体系的“统一化”政策。

(六)监督、检查、纠正受许人经营模式的权利。

(七)按照《商业管理办法》及相关适用法律法规中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将乙方的特许权和加盟店相关信息进行相关披露。

二、特许人的义务

(一)在潜在受许人加盟前对其进行相应的本体系的信息披露。

(二)向受许人授予包括合法注册的商标在内的特许权,并提供必要的特许经营系列手册。

(三)持续地指导、支持和帮助受许人进行商业经营,包括对受许人开店的支持、技术等的培训、物流配送等。

(四)制定并实施特许经营体系的广告、宣传、促销计划。

(五)向受许人提供统一购买的物美价廉的设备、工具、材料等,或向受许人推荐供应商。

(六)设计、构建、管理、协调与不断更新发展整个特许经营体系,制定整个特许经营体系的发展战略,不断开发新产品和服务新模式,保证整个特许经营体系的竞争力。

(七)协调各个受许人之间的商圈冲突和区域利益。

(八)尽力帮助受许人能按加盟承诺那样回收投资并赢利。

第五篇:职责、权利、义务

群众安全监督员的职责

1、协助班组长落实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及企业规章制度;

2、查询工作现场存在的职业危害和企业相应采取的防范措施;

3、督促和协助班组长对本班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和技术技能;

4、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5,对生产设备,防护设施、工作环境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报告,督促解决:

6、发现明显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应立即报告,并组织职工采取必要的避险措施;

7、发生伤亡事故,迅速参加抢险,急救工作,协助保护事故现场,并立即上报;

8、监督企业单位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条件,按规定发放个体防护用品,向单位提出不断改善劳动条件和环境的建议,9、因进行正常监督检查活动而受到打击报复时,有权上告,要求严肃处理。群众安全监督员的权利

1、安全生产知情权;

2、班组安全生产管理参与权;

3、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权;

4、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权;

5、停止作业、组织职工避险权;

6、拒绝违章指挥,制止违章作业权;

7、批评、检举、控告权。

群众安全监督员的义务

1、带头遵章守纪,服从管理的义务;

2、协助班组长做好安全管理的义务,3、汇报当班安全情况的义务;4,提高业务素质,法律意识和监督检查能力的义务,5、及时报告危险情况的义务,6、参加伤亡事故抢险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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