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小型微利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 第二条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上述计算方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七条同时停止执行。
第二篇:小型微利企业
小型微利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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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目录
• 满足的条件• 核定征收企业不适用• 2010年优惠政策
满足的条件编辑本段回目录
1、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2、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企业全年月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月平均值=(月初值+月末值)÷2
全年月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12
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核定征收企业不适用 编辑本段回目录
小型微利企业待遇,应适用于具备建账核算自身应纳税所得额条件的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国税发[2008]30号)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不具备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条件前,暂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适用税率。
2010年优惠政策编辑本段回目录1、2010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2010年纳税按实际利润额预缴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以下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申报时,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44号)附件1第4行“利润总额”与15%的乘积,暂填入第7行“减免所得税额”内。
3、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2010年纳税预缴企业所得税时,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上一纳税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核实后,认定企业上一纳税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得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填报纳税申报表。2010年纳税终了后,主管税务机关应核实企业2010年纳税是否符合上述小型微利企业规定条件。不符合规定条件、已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计算减免所得税预缴的,在汇算清缴时要按照规定补缴。
第三篇:小型微利企业申请书
小型微利企业申请书
*****国家税务局领导:
您好!
我**************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
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根据以上法规规定,我公司例属于商业零售企业,2013年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为******元,全年从业人数为**人,资产总额为******元,以上所报数据均真实、合法、,特此申请小型微利企业,望领导给予审查、批准。
********(单位名称)2014年4月14日
第四篇: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国税函[2010]185号文与国税函[2008]251号文的主要变化在于两个文件的第一条,变化的原因,即是在于财税[2009]133号文规定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2010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国税函[2010]185号文第一条规定,上一纳税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同时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的资产和从业人数标准的,2010年纳税按实际利润额预缴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申报时,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44号)附件1第4行“利润总额”与15%的乘积,暂填入第7行“减免所得税额”内。由于计算应纳所得税额的税率是25%,这样的规定就实现了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的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那么对于上一纳税年应纳税所得额高于3万元而不超过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税预缴该如何申报呢?笔者认为,此类企业仍应按照国税函[2008]251号文的要求处理,即企业按当年实际利润预缴所得税的,本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表(A类)》时,第4行“利润总额”与5%的乘积,暂填入第7行“减免所得税额”内。也就是说,2009资产和从业人数标准符合税法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0年的所得税预缴应分两类处理:2009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按国税函[2010]185号文的要求填报;2009年应纳税所得额高于3万元而不超过30万元,仍按国税函[2008]251号文的要求填报。
其他方面,包括小型微利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的计算标准,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及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的处理,纳税终了后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规定条件的核实及处理等,两个文件的规定基本相同。
同时需要注意的是,由于财税[2009]133号文只适用于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因此,在未来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尚不明确的前提下,国税函[2010]185号文也仅在2010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所得税时适用。
国税函[2010]1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落实《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33号),确保享受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顺利开展,现就2010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通知如下:
一、上一纳税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同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的资产和从业人数标准,2010年纳税按实际利润额预缴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以下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申报时,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44号)附件1第4行“利润总额”与15%的乘积,暂填入第7行“减免所得税额”内。
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的计算标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第二条规定执行。
三、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2010年纳税预缴企业所得税时,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上一纳税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核实后,认定企业上一纳税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得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填报纳税申报表。
四、2010年纳税终了后,主管税务机关应核实企业2010年纳税是否符合上述小型微利企业规定条件。不符合规定条件、已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计算减免所得税预缴的,在汇算清缴时要按照规定补缴。
二○一○年五月六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
题的通知
财税〔2011〕117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1-11-2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本通知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第五篇: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
广大纳税人:
省局对小型微利企业涉及所得税优惠的申报表做了修改,具体内容如下:
对于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和《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纳税申报表(B类)》时,可以按照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在网上申报后,不需再到办税大厅办理文书审批手续。
1、《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2)》修改说明
1.1、打开网上报税《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2)》报表,首先提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您是否符合小微企业优惠条件?
如果符合选择确定,不符合选择取消。选择确定后,报表上的“符合小微企业优惠条件”复选框自动勾选上。
1.2、《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2)》报表的第1行增加了“符合小微企业优惠条件”复选框,对符合小微企业优惠条件的纳税人,系统提示时未选择“确定”的,在填报过程中可以再次勾选。
1.3、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的企业,增加了第14行“其中: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所得税额”。
公式为:如果10行累计>0并且10行累计<=100000则14行累计=10行累计×0.15-本年累计已使用的小微企业减免税额;
如果10行累计>100000并且10行累计<=300000则14行累计=10行累计×0.05-本年累计已使用的小微企业减免税额;
如果10行累计>300000则14行累计=0.00;
15行=本年上期报表的应补(退)税额+本年累计已使用的小微企业减免税额。
1.4、按上一纳税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的企业,增加了第25行“减: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所得税额”。
公式为:如果21行累计>0并且21行累计<=100000则25行累计=22行累计×0.15-本年累计已使用的小微企业减免税额;
如果21行累计>100000并且21行累计<=300000则25行累计=22行累计×0.05-本年累计已使用的小微企业减免税额;
如果21行累计>300000则25行累计=0.00。
2、《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2012)》修改说明
2.1、打开网上报税《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2012)》报表,首先提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您是否符合小微企业优惠条件?
如果符合选择确定,不符合选择取消。选择确定后,报表上的“符合小微企业优惠条件”复选框自动勾选上。
2.2、《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2012)》报表的第1行增加了“符合小微企业优惠条件”复选框,对符合小微企业优惠条件的纳税人,系统提示时未选择“确定”的,在填报过程中可以再次勾选。
2.3、按收入总额核定应纳税所得额的企业,增加了第12行“减: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所得税额”。公式为:如果6行>0并且6行<=100000则12行=6行×0.15-本年累计已使用的小微企业减免税额;
如果6行>100000并且6行<=300000则12行=6行×0.05-本年累计已使用的小微企业减免税额;
如果6行>300000则12行=0.00;
13行=本年上期报表的应补(退)税额+本年累计已使用的小微企业减免税额。
2.4、按成本费用核定应纳税所得额的企业,增加了第12行“减: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所得税额”。公式为:如果9行>0并且9行<=100000则12行=9行×0.15-本年累计已使用的小微企业减免税额;
如果9行>100000并且9行<=300000则12行=9行×0.05-本年累计已使用的小微企业减免税额;
如果9行>300000则12行=0.00;
13行=本年上期报表的应补(退)税额+本年累计已使用的小微企业减免税额。
2.5、税务机关核定应纳所得税额的企业,增加了第16行“减: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所得税额”和第17行“税务机关核定应纳所得税额(小微企业核减后)”。
公式为:如果15行换算为全年税额>0并且15行换算为全年税额<=25000则16行=15行换算为全年税额×0.6-本年累计已使用的小微企业减免税额;
如果15行换算为全年税额>25000并且15行换算为全年税额<=75000则16行=15行换算为全年税额×0.2-本年累计已使用的小微企业减免税额; 如果15行换算为全年税额>75000则16行=0.00; 17行=15行-16行。
您对此次修改有何疑问,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