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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市留学回国人员引进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1.深圳市留学回国人员引进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篇:1.深圳市留学回国人员引进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附件1

深圳市留学回国人员引进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留学回国人员引进工作,提供更优质、高效和便捷的服务,加快建设现代化国际化创新型城市,根据《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引进实施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16〕22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户籍迁入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2016〕59号)、《深圳市政府关于鼓励出国留学人员来深创业的若干规定》(深府〔2000〕7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负责本市留学回国人员引进工作的政策制定、统筹协调、指导监督和业务审批。

各区(新区)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和前海管理局人力资源保障部门主要负责本辖区留学回国人员引进的业务审批。

第三条留学回国人员申办引进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年龄在45周岁以下;

(二)属于在国(境)外学习并获得学士以上学位的出国留学人员(包括已获得居住国永久居留权、留学国再入境资格者),或者在国内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到国(境)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工作或学习一年以上,取得一 定成果的访问学者和博士后等进修人员;

(三)取得我市《出国留学人员资格证明》。

第四条 符合引进条件的留学回国人员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申办:

(一)单位申办:申请人网上填报信息后通过所在工作单位向市、区(新区)和前海管理局人力资源部门提出引进申请。

(二)个人申办:申请人有明确入户地且符合落户条件的,可在网上填报信息后直接提交到市、区(新区)和前海管理局人力资源部门。

(三)代理机构申办:申请人委托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认可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向市、区(新区)和前海管理局人力资源部门提出引进申请。

第五条 申办留学回国人员引进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在申报系统上传申请材料原件的电子版):

(一)学历、资历证明(以下材料可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其中一项):

1.国外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攻读学位的留学人员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开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学历学位认证书》或《台湾地区学历学位认证书》;

2.出国或赴港澳台地区的访问学者提交国内最高学历学位证书。

(二)户籍、身份证明材料(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人户口簿或户籍证明;

如属集体户,应当提供集体户口簿中的户口首页及个人信息页,或提供其户籍地所在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

如原籍户口已注销,提供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

如果户口簿上的身份证号码与身份证上的号码不一致的,应当提供其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户籍证明须说明出现两个不同身份证号的原因,并应当明确一个有效身份证号。

2.申请人当前有效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规定,居民的第一代身份证自2013年1月1日停止使用。申报单位需按照18位身份证号码填报信息。)第六条 如申办同时还需办理配偶随迁,应当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一)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双方在国内结婚则提供结婚证,在国外结婚则提供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的结婚证明;如夫妻双方有前次婚姻的,需提供前次婚姻的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如属于除中文或英文外的其他语言版本,需提供专业翻译机构出具的中文翻译件)。

(二)配偶随迁承诺书(可在市人力资源保障局网站下载);

(三)配偶户籍、身份证明材料(与申请人户籍、身份证明材料要求一致),如配偶为农业户口,应当先到原户籍 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农转非手续。

第七条 如申办同时还需办理子女随迁的,应当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一)婚姻状况证明材料(参照第九条第一款);

(二)随迁子女户籍、身份证明材料(与申请人户籍、身份证明材料要求一致。子女在国外出生未在国内入户的,其子女随迁须待其本人入户后,再另行向我市公安部门申请。)

第八条 市、区(新区)和前海管理局人力资源部门收到申报材料后根据不同情形分别做出以下处理:

(一)申报材料齐全、符合规定要求的,予以受理;

(二)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要求且无法当场补正的,退回申报材料并告知需补正的内容,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

(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不予办理的理由。

第九条 市、区(新区)和前海管理局人力资源部门自受理业务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结果。对情况特殊需进一步审核的,审核时限可适当延长,但是最长不得超过 15个工作日。

第十条 经审批通过的,申请人可以选择证件邮政快递服务邮寄材料,或由留学人员个人或呈报单位到市、区、前海管理局业务窗口领取《留学人员报到行政介绍信》、《留 学人员入户行政介绍信》(非深户办理入户人员)和《深圳市入户人员信息卡》(非深户办理入户人员)。

第十一条 留学人员可在引进业务办理完结后凭《留学人员行政报到介绍信》商调其干部人事档案。

有档案保管权的用人单位自行办理档案商调手续。个人、无档案保管权的用人单位可委托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认可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办理档案建档、商调手续。

第十二条 市外户籍办理迁户留学人员按以下程序办理迁户手续:

(一)申请人凭《留学人员入户行政介绍信》、《深圳市入户人员信息卡》到我市拟入户地公安分局领取《户籍准予迁入证明》并回原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如属原籍户口已注销的,则由我市拟入户地公安分局在《留学人员入户行政介绍信》背面加盖公章,不需办理《户籍准予迁入证明》及迁户手续。

(二)取得《深圳市入户指标卡》后,需在《深圳市入户人员信息卡》备注入户时间内办理入户手续。

第十三条 留学人员应当确保申报信息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并如实填写人事档案情况。

申请人有申报虚假信息或提供虚假材料等行为的,不予办理留学回国人员引进,并记入本市人才引进征信系统和个人信用征信系统,5年内不得申办人才引进业务;已领取人才引进审核文件的,予以撤销;已入户的,予以注销,退回 原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留学人员曾因申报虚假信息或提供虚假材料等行为,被记入我市人才引进征信系统并限制申办人才引进业务的,需在限制期满后方可重新申办我市留学人员引进业务。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及代理机构应确保申报信息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

用人单位或人才引进代理机构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该用人单位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经办人5年内均不得办理人才引进业务,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用人单位为非本单位人员办理人才引进的;

(二)不具备人才引进代理资质的机构代办人才引进的;

(三)申报虚假信息或提供虚假材料的;

(四)不严格核实申报材料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有行贿、受贿或索贿情形的;

(六)有其他相关的违法犯罪行为的。

第十五条 市、区(新区)和前海管理局人力资源部门在留学回国人员引进业务中实行经办人负责制,违反有关规定的,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7年 月日起实施。

第二篇:《深圳市留学回国人员引进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附件2

《深圳市留学回国人员引进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根据《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引进实施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16〕22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户籍迁入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2016〕59号)、《深圳市政府关于鼓励出国留学人员来深创业的若干规定》(深府〔2000〕70号)等有关规定,我局总结了近年留学人员引进工作经验,并结合近期对留学人员引进流程的改革,起草了《深圳市留学回国人员引进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背景说明和工作思路

近年来,我市留学回国人员引进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实现了引进人才数量和质量同步提升。2016年我市引进海外留学人员10509人,其中办理入户深圳手续6781人,累计引进留学人员超过8万人。留学人员引进数量屡创新高,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人才支持。为了给留学人员提供更优质、便捷的服务,我局结合“放管服”改革和“一门式”、“一网式”政务模式要求,对现有留学回国人员引进办理流程进行了优化,并草拟该《办法》将优化后的内容予以明确,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印发。

二、主要内容和特点 为了给留学人员办理引进业务提供明确的政策依据和业务指引,《办法》从申请条件、申办方式、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及后续迁户手续等方面进行规定,体现了对原有办理流程的优化,包括增加个人申报路径、后置审档环节、简化申报材料和压缩办理时限等。

(一)关于增加申报途径。

优化前,符合条件的留学回国人员只可通过所在用人单位或委托指定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向市、区(新区)和前海管理局人力资源部门提出引进申请。由于业务量激增,现有市、区级各代理机构的资源配备无法满足留学回国人员需求。留学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记者等各方面通过不同的途径集中反映代理机构业务办理周期长、预约办理时“一号难求”、甚至“黄牛”倒卖预约号等现象。为了有效解决这一矛盾,同时贯彻落实我市“放管服”改革,《办法》新增了留学人员以个人名义向市、区(新区)和前海管理局人力资源部门提出引进申请这一申办方式。

(二)关于审查人事档案。

根据“放管服”的要求,《办法》对留学回国人员引进申办流程进行优化和创新,把审档环节后置。如申请人有人事档案,可选择在办理引进业务结束后再商调。由于档案商调最短需时一个月,多则几个月,通过这一改革,办理时间至少可缩短一个月左右。

(三)关于简化申报材料。《办法》对流程和材料进一步简化,取消现实表现证明、计生证明、留学人员资格审定表、留学人员信息采集表、配偶学历认证和现实表现证明等六份材料。其余材料通过系统自动比对、扫描上传等方式提交验证。

(四)关于压缩办理时限。

根据市政府绩效考核对网上申办事项到现场次数率要求,《办法》规定了留学人员引进业务全流程网上办理(网上申报、材料上传、网上审批、在线打印等),申请人无需再到办事窗口递交书面材料,实现“无纸化”申报。同时,将留学人员引进业务办理时限从十个工作日缩减至八个工作日,提高了行政效率。

第三篇:办理留学回国人员引进业务指南

南山区人才和就业服务中心

办理留学回国人员引进业务指南

一、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一)《深圳市政府关于鼓励出国留学人员来深创业的若干规定》(深府〔2000〕70号);

(二)《深圳市户籍迁入若干规定》(试行);

(三)《深圳市人才引进实施办法》(深府办函〔2013〕37号)。

二、申请对象

在国外学习并获得学士以上学位的公派、自费出国留学生(包括已获得居住国永久居留权、留学国再入境资格者),以及在国内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到国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工作或学习一年以上,取得一定成果的访问学者和进修人员。

三、应具备的条件

(一)年龄在48周岁以下;

(二)取得我市《出国留学人员资格证明》。

(三)南山区户籍或在南山区工作交社保且能自主解决落户的留学人员

四、办理时间

全工作日

五、办理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深南大道12017号劳动大厦406

六、申请材料

(一)《留学人员信息采集表》(此表在留学人员引进业务申报系统填报信息并提交成功后自动生成,无须本人打印);

(二)个人人事档案(国外学历成绩单原件须归入档案)无人事档案保管权且委托我中心保管档案的用人单位或以个人身份委托我中心代理申报办理留学人员引进的,其档案须通过我中心商调;并严格按照人事档案管理规定,保证人事档案的完整和真实;

无人事档案人员须新建档案

(三)《出国留学人员资格证明》(收复印件并验原件);;

(四)学历验证证明(以下材料可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其中一项:

1、国外或香港、澳门地区攻读学位的留学人员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开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正本或《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学历学位认证书》正本(收复印件并验原件);(深圳市境外学历验证地点:深圳市人才园行政服务大厅16-17号窗,咨询电话:88123601、12333)

2、公派出国或赴港澳地区的访问学者提交国内最高学历学位证书(收复印件并验原件);

注:持有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证书的留学人员须同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五)户籍、身份证明材料(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人户口簿或户籍证明(收首页及相关人员信息页复印件);

如属集体户,须提供集体户口簿中的户口首页及个人信息页,或提供其户籍地所在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收复印件);

如原籍户口已注销,提供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收复印件);

如果户口簿上的身份证号码与身份证上的号码不一致的,须提供其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户籍证明须说明出现两个不同身份证号的原因,并须明确一个有效身份证号。

2、申请人当前有效身份证(收复印件)。

注: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规定,居民的第一代身份证自2013年1月1日停止使用。申报单位需按照18位身份证号码填报信息。

(六)现实表现证明材料(须注明拟引进人员未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和活动及无违法犯罪记录等)

(以下材料可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其中一项,收原件):

1、公安机关出具的现实表现证明;

2、申报接收单位出具的现实表现证明,加盖单位公章。

(七)计划生育承诺书(申请办理子女随迁并已提交《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的人员无须提供此项材料)。

(八)婚姻状况证明材料(收复印件,未婚人士无须提交此项材料):

双方在国内结婚则提供结婚证,在国外结婚则提供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的结婚证明;离异人员须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离婚调解书。如夫妻双方有前次婚姻的,需提供前次婚姻的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如属于除中文或英文外的其他语言版本,需提供专业翻译机构出具的中文翻译件)。

(九)如申请同时办理配偶随迁,应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1、配偶随迁承诺书(收原件);

2、配偶学历材料(收复印件并验原件);

3、配偶户籍、身份证明材料(与申请人户籍、身份证明材料要求一致,收复印件),如配偶为农业户口,须先到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农转非手续;

4、现实表现证明材料(与申请人现实表现证明材料要求一致,收原件)。

(十)如申请同时办理子女随迁的,应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1、深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开具的《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收原件),有效期为6个月;

2、随迁子女户籍、身份证明材料(与申请人户籍、身份证明材料要求一致,收复印件)。注:子女在国外出生未在国内入户的,其子女随迁须待其本人入户后,再另行向我市公安部门申请。

七、办理程序

1、申请委托(我中心无集体户口本,申请人须自行解决落户派出所):申请人登录原注册的留学人员资格认定业务申报系统(或https://sz12333.gov.cn/accsb/login.jsp),如之前未选择业务,则点击“业务申请”,增加“留学人员引进(个人)”业务选项。如之前已成功选择业务,则点击“业务办理”,选择“留学人员引进(个人)”,再点击右侧页面的“新增申请”后,进入信息录入界面按要求进行输入,选择呈报单位后保存,在申报事项名称前方框打“√”,点击“上报申请”按钮。信息上报后,按申请材料要求备齐材料到我中心人力资源事务部窗口申报业务,符合引进条件的开具商调函(无人事档案保管权且委托我中心保管档案的用人单位申请人员须提供《用工手续登记表》)。

2、办理调档:凭我中心开具的商调函回档案所在单位办理调档(请督促档案所在单位及时转递档案,以免影响后续事宜)。注:高中毕业即出国留学且原籍无人事档案的,填写干部情况登记表并按要求建档,不需调档。

3、档案到达我中心后(需自行查询到档情况,查档电话:26667551)。提交所需书面材料及原件经我中心审核合格后在7个工作日内,报送南山区人力资源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审批。

4、经审批同意引进的,按以下步骤办理:

(1)申请人凭身份证到我中心人力资源部领取批件:《留学人员报到行政介绍信》、《留学人员入户行政介绍信》。

(2)申请人填写《托管人员登记表》和《干部情况登记表》(此表存入档案,请认真由本人填写不能涂改,可到我中心人力资源事务部窗口领取),与《留学生报到行政介绍信》原件一并存档。

(3)非深圳户籍人员凭《留学人员入户行政介绍信》,到南山区区行政服务大厅区发展改革局窗口领取《深圳市入户人员信息卡》,深圳户籍的不须办理落户;

(4)申请人凭《留学人员入户行政介绍信》、《深圳市入户人员信息卡》到我市拟入户地公安分局领取《户籍准予迁入证明》并回原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如属原籍户口已注销的,则由我市拟入户地公安分局在《留学人员入户行政介绍信》背面加盖公章,不需办理《户籍准予迁入证明》及迁户手续;到我市拟入户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八、注意事项

1、取得《深圳市入户人员信息卡》后,需在备注入户时间内办理入户手续。

2、本指南内容仅供参考,如有变更,恕不另行通知。本须知的最新内容以网站公布为准。

咨询电话:268869289 如因咨询热线繁忙无法接通,欢迎到业务窗口现场咨询

深圳市南山区人才和就业服务中心

二0一六

年五月十日

第四篇:深圳2012年留学回国人员引进业务指南

留学回国人员引进业务办理指南

一、事项内容

用人单位引进留学回国人员。

二、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一)《深圳市政府关于鼓励出国留学人员来深创业的若干规定》(深府[2000]70号);

(二)《深圳市户籍迁入若干规定》(试行);

(三)深圳市引进人才实施办法(深人社规[2012] 号)。

三、申请对象

在国外学习并获得学士以上学位的公派、自费出国(境)留学生(包括已获得居住国永久居留权、留学国再入境资格者),以及在国内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到国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工作或学习一年以上,取得一定成果的访问学者和进修人员。

四、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年龄在45周岁以下;

(二)取得我市《出国留学人员资格证明》;

(三)取得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开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或《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学历学位认证书》;

(四)符合计划生育等相关人口政策规定;

五、申请材料

(一)《人事立户登记证》(申报单位必须有档案保管权,收复印件并验原件);

(二)《留学人员信息采集表》(申报单位加盖公章,如果是由政府所属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代办的,加盖其人事管理专用章,收原件);

(三)《申请接收留学生登记表》(申报单位填写完整并加盖公章,收原件);

(四)非深户人员调入需提交《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本人填写完整,单位出具意见并签字、加盖公章,收原件);

(五)个人人事档案

用人单位具备人事档案保管权则商调拟引进留学回国人员的人事档案,用人单位如无人事档案保管权或以个人身份申办引进的,则到具有人事代理权的政府所属人才中介

服务机构办理人事代理等相关手续,由具有人事代理权的政府所属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负责商调拟引进留学回国人员的人事档案,拟引进人员自行准备所需材料交与申报单位;

(六)计划生育证明材料(以下材料可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其中一项,收原件):

1、原户口所在街道、镇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拟引进人员计划生育情况调查表》;

2、出国前户籍已注销的提供由申报接收单位出具的计划生育情况证明;

3、申请人配偶原户口所在街道、镇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情况证明。

(七)结婚证及配偶身份证(已婚者提供,收复印件并验原件);

(八)子女材料(以下材料根据实际情况提供):

1、子女在国内出生且属独生子女的提供独生子女证(收复印件并验原件);

2、如有多名子女,其中在国内出生的子女,提供出生证明和国内原户籍所在地计生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在国外出生的子女,提供国外的出生证明、护照以及夫妻双方能证明出国一年后生育小孩的签证记录及小孩在国外出生的签证记录(如属于除中文或英文外的其他语言版本,需提供专业翻译机构出具的中文翻译件,提供复印件并验原件)。

(九)现实表现证明材料(须注明拟引进人员未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和活动及无违法犯罪记录等)

(以下材料可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其中一项,收原件):

1、申请人原户口所在地居委会或国内原档案保管单位出具的现实表现证明,加盖单位公章;

2、出国前户籍已注销的提供由申报接收单位出具的现实表现证明,加盖单位公章;

3、公安机关出具的现实表现证明;

4、原户籍所在地居委会或街道办在《拟引进人员计划生育情况调查表》备注栏出具的现实表现说明并加盖公章。

(十)《出国留学人员资格证明》(收复印件并验原件);

(十一)学历、资历证明(以下材料可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其中一项):

1、国外或香港、澳门地区攻读学位的留学生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开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或《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学历学位认证书》正本及副本(收复印件并验原件);

2、公派出国或赴港澳地区的访问学者同时提交国内学历学位证书、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出具的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收复印件并验原件)。

(十二)户籍证明材料(以下材料可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其中一项):

1、申请人户口本或户籍证明(收复印件并验原件);

2、如原籍户口已注销,提供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收复印件并验原件)。

(十三)申请人当前有效护照或身份证(收复印件并验原件);

(十四)录用为公务员、职员、雇员提供录用审批主管部门出具意见的审批表一份(收原件);

(十五)如申请同时办理配偶随迁(配偶必须具备高中以上学历),应同时提供:

1、配偶随迁承诺书(收原件);

2、配偶学历证明材料(与申请人学历证明材料要求一致,收复印件并验原件);

3、双方在国内结婚则提供结婚证(收复印件并验原件),在国外结婚则提供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的结婚证明(如属于除中文或英文外的其他语言版本,需提供专业翻译机构出具的中文翻译件,收复印件并验原件);

4、配偶户籍证明材料,如配偶为农业户口,须先到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农转非手续(与申请人户籍证明材料要求一致,收复印件并验原件);

5、配偶当前有效护照或身份证(收复印件并验原件);

6、现实表现证明材料(与申请人现实表现证明材料要求一致,收原件)。

(十六)如申请同时办理子女随迁的,应同时提供:

1、随迁子女在国内出生提供出生证(收复印件并验原件),在国外出生提供国外出生证明(如属于除中文或英文外的其他语言版本,需提供专业翻译机构出具的中文翻译件,收复印件并验原件);

2、随迁子女户籍证明(与申请人户籍证明材料要求一致,收复印件并验原件);

3、子女当前有效护照或身份证(收复印件并验原件)。

注:子女在国外出生未在国内入户的,不能同时随迁。

六、申办程序

(一)申报单位进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网址:http://),进入留学人员引进业务申报系统,未注册单位按提示注册单位信息,已在该系统注册的注册单位在登陆页面输入相应帐号、密码后登录;

(二)登入系统后,如之前没有申请业务,则点击“业务申请”,选择“留学生引进”业务。如之前已成功申请业务,则点击“业务办理”,选择“留学生引进”,再点击右侧页面的“新增申请”后,进入信息录入界面按要求进行输入,保存后确认无误,在申报事项名称前方框打“√”,点击“上报”按钮,打印相应的表格。

(三)申报单位打印表格并加盖公章后,向深圳市外国专家局业务受理窗口提交所有的书面申请材料和拟引进人员人事档案(如拟引进高中毕业即出国留学无人事档案的人员,申报单位须填写《干部履历表》并建档),对申请事项属于规定范围且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真实无误的、或申报单位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接收申请材料,予以受理;

(四)经审批同意引进的,受理材料10个工作日后,持单位人事立户登记证领取《留学人员报到行政介绍信》、《留学人员入户行政介绍信》(非深户办理入户人员)、《入户指标卡》(非深户办理入户人员)、《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非深户办理入户人员),由申报单位将相应材料转交申请人;

※市外户籍办理迁户人员按以下程序办理迁户报到手续:

(五)申请人持《留学人员入户行政介绍信》、《入户指标卡》、《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到拟入户地公安分局办理《户口准迁证》并回原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如属原籍户口已注销的,则由拟入户地公安分局在《留学人员入户行政介绍信》背面加盖公章,不需办理《户口准迁证》及迁户手续;

(六)户口迁入用人单位集体户、申请人本人或亲友户口的,持《户口准迁证》、《户口迁移证》(原籍派出所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数码照相回执》及一寸黑白免冠照一张(原籍户口已注销的,持《留学人员入户行政介绍信》、《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数码照相回执》及一寸黑白免冠照一张即可)到深圳市外国专家局业务受理窗口报到后,到入户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户口迁入人才中介服务机构集体户的,按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有关规定办理(所需入户材料以人才中介机构说明为准)。

七、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

八、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一)《留学人员报到行政介绍信》,自出具之日起一个月内有效;

(二)《留学人员入户行政介绍信》(非深户办理入户人员),自出具之日起一个月内有效;

(三)《入户指标卡》(非深户办理入户人员);

(四)《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非深户办理入户人员)。

九、法律效力

可由申报单位办理行政关系接收手续,非深户办理入户人员可到公安部门办理入户手续。

十、收费标准

免费。

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1025号新城大厦东座一楼

电话:25942934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9:00-12:00下午14:00-18:00

深圳市外国专家局制

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日

第五篇:留学回国人员证明信

留学回国人员证明信

留学回国人员证明信

受中国驻美国各使(领)馆教育处(组)委托,纽约中国留学服务中心(下称“纽约中心”)负责办理全美各领区留学人员申请《留学回国人员证明》的咨询与审核工作。为了方便留学人员办理《留学回国人员证明》,现将有关政策规定、需要准备的材料及申请程序说明如下:

一、申请资格

凡在美国正规大学(学院)、研究机构注册学习、攻读学位以及从事进修、合作研究、学术访问等留学时间满6个月的留学人员,在毕(结)业或工作结束后,确定回国定居前,均可向”纽约中心”申请办理《留学回国人员证明》。

如果曾以留学人员身份赴美学习进修,现已加入美籍(包括加入其它国籍)的申请人,请与所在领区教育处(组)联系咨询。

如果曾以留学人员身份赴美并在纽约馆区的学校学习进修,现已加入美籍(包括加入其它国籍)的申请人,请参看

纽约领区《留学经历证明》申请说明,其他馆区的申请人请与所在领区教育处(组)联系咨询。

二、申请材料(点击材料名称可查看材料样本)

1、当前有效护照个人信息页和本次来美留学期间的第一次入境签证页复印件(如更换过护照,第一次入境签证应该在旧护照上)。

2、I-94卡(“白卡”)复印件和回国单程机票复印件。已回国人员请提供回国入境章复印件,请用红笔圈出。

3、本次来美留学期间各阶段签证表复印件,如I-20表或

DS-2019表(原IAp-66表)等(详见问题解答第4、5条)。在同一学习阶段,由于延期或缩短学习时间,更换过签证表(学习开始时间相同),只需提供最后一份。

4、本次来美留学期间各阶段学习证明。攻读学位人员请提供学位证书复印件;博士后、访问学者、高级研究学者或其它留学人员,请提供美方导师证明信,合作教授的聘书、美国学校/单位证明信复印件等(详见问题解答第11-14条)。

5、通过合作办学项目或转学来美攻读学位的申请者,或在美攻读学位期限较短者(如,本科2年获得学位),除须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须提供学校出具的合作办学或转学的证明信复印件。

(详见常见问题解答第15条)。

6、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只须提交如下材料:

当前有效护照个人信息页、回国单程机票及国家留学基金委/中科院公派资格证书的复印件。

三、申请程序

为了方便留学人员办理《留学回国人员证明》,纽约中心开发了《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在线申请系统。申请程序如下:

1、新用户请点击新用户注册进行在线注册。

2、已注册用户请登陆纽约留学服务中心留学人员登记系统。

3、在线填写并提交《留学回国人员证明》申请表。

4、打印确认信。申请人在线提交申请后,纽约中心会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确认信,请打印此确认信。

5、邮寄申请材料。请将全部申请材料复印件(确认信作首页,其它申请材料按上述顺序排列)邮寄至纽约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并在信封左下角注明“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字样。

纽约中国留学服务中心邮寄地址如下:NewYorkServiceCenterforChineseStudyFellows17Batteryplace,Suite929NewYork,NY1000

4因申请人数众多,审核、审批程序较为复杂,我中心不接受通过传真和/或电子邮件递交的申请材料,亦不接受预约、加急或上门办理。

四、审理周期

在线提交申请后,纽约中心会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确认信,之后申请信息将保留45天(确认信发出30天后,若还未收到材料,系统会发出提示邮件,再次提醒申请人尽快提交申请材料),45天后仍未收到书面申请材料,系统将自动取消其申请,此后收到的书面申请材料亦不予保存。故请在线提交申请后,尽快邮寄书面申请材料,材料务必完整并一次性提交。

《留学回国人员证明》的审核办理时间约为20个工作日(不包括补充材料,更正信息和往返邮寄时间)。

申请材料寄到纽约中心后,需要3至5个工作日进行拆封、分类处理与录入系统,请申请人耐心等待。从在线提交申请至初审、复核批准,每个审理环节结束时,“纽约中心”会将相关进展情况通过电子邮件及时反馈给申请人;如申请人缺少材料需要补充,“纽约中心”也会通过电子邮件及时通知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原则上不受理申请人电话查询。申请获批准后,“纽约中心”将《留学回国人员证明》邮寄至申请人在线登记的邮寄地址,并通过电子邮件通知本人。

五、《回国证明》的邮寄方式选择、邮资支付及更改回邮地址

目前《回国证明》在线申请系统在全美范围运行,中心将提供以下几种邮寄方式供申请人选择:

(1)美国境内ExpreMail(OverNight)

(2)美国境内GroundMail(4-5天)

(3)中国境内ExpreMail(2-5天)

邮资支付方式有2种:

(1)信用卡支付。(如果使用中国银联卡支付,请确认带有visa或mastercard标志)

(2)MoneyOrder支付。请将MoneyOrder连同申请材料一起邮寄至我们中心。

注:选择MoneyOrder支付的申请人,请按照网上提示的邮资购买MoneyOrder,支付抬头请写NewYorkServiceCenter并在备注栏注明您的护照号码及姓名。从目前MoneyOrder受理情况来看,MoneyOrder存在未邮寄及遗失等情况,给审理带来不便及延误,因此,希望申请人能尽量用信用卡在网上支付。

我们强烈建议申请人在提交《回国证明》申请前再次检查回邮地址是否正确,并且尽量保持回邮地址不做改动。

六、联系方式

申请《留学回国人员证明》的留学人员,请详细阅读申请说明,并参阅下面的“常见问题解答”,力求完全、清楚、准确地了解申请要求。如仍有问题,可向“纽约中心”发送电子邮件或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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