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年屠宰分割50万只肉羊加工项目
年屠宰分割50万只肉羊加工项目
建 议 书
一、项目名称与建设单位
项目名称:年屠宰分割50万只肉羊加工项目 主管部门:
建设单位:通辽市蕃昌牧业有限责任公司 建设地点:通辽市科尔沁区敖力布皋镇 法人代表:李东
二、项目建设单位基本情况
三、项目概况
(一)项目建设地点
1、肉羊养殖基地:敖力布皋镇核心养殖场及镇辖22个村、周边乡镇
2、肉羊屠宰加工厂:
(二)项目规模
项目达产后,日屠宰肉羊2000只,年屠宰肉羊50万只生产羊肉17000吨(净肉率约35%)。
(三)建设内容 屠宰冷冻加工厂
该屠宰冷冻深加工厂年屠宰加工50万只肉羊,总投资3000万元,占地2万平方米,建设厂房及配套设施15000平方米,其中:屠宰车间2500平方米,屠宰车间内建设排酸库500平方米;深加工车间2500平方米,深加工车间内建设速冻库1000平方米、冷藏库1000平方米;建设办公室1000平方米;建设肉羊待宰圈6500平方米。购进(包括引进)主要屠宰及深加工设备100台(套),配套建设冷库、污水处理、供电等公用配套设施。
(四)项目总投资与资金筹措 2年总投资3000万元。
2013年投资2500万元,完成厂房、办公室、宿舍、食堂、锅炉、配电室、待宰圈、仓库、制冷机组、冷库、生产线、供水及净化处理系统等工程。
2014年投资500万元,完成污水处理、急宰化制间、病羊处理间、厂区道路硬化等工程。
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1000万元、融资1000万元、银行贷款1000万元
(五)经济效益
项目达产后,年实现销售额近10亿元人民币,税金1.5亿元人民币,利润1.5亿元人民币。
四、项目建设背景
羊肉因其肌纤维细嫩,而表现良好的可口性:因其必需氨基酸含量接近植物蛋白,锌及血红蛋白亚铁含量高于其它肉,而表现较高的营养性;同时其胆固醇含量更低于猪、牛肉,而表现了优良的保健性。羊肉具有优质食品的上述基本特性,被愈来愈多的消费者所认识。
肉羊1周岁时体重在25~30千克左右,成年公羊在80千克左右,成年母羊在45千克左右。据测试,公羊屠宰前体重39.26千克,胴体重18.58千克,内脏脂肪1.5千克,屠宰率为51.15%,净肉率为35.92%。母羊屠宰前体重43.20千克,胴体重19.4千克,内脏脂肪2.25千克,屠宰率为51.15%,净肉率为37.66%。
随着畜牧养殖业进入新的发展阶段,努力扩大畜牧产品市场、增加农民收入成为一个突出而紧迫的重大战略问题。通辽市作为内蒙古农区畜牧业大市,要大力发展畜牧产品深加工,努力提高畜牧产品的附加值,逐步形成从畜牧繁育、养殖、屠宰加工为一体的产业生产企业。
为了进一步提高肉羊产品档次,增加产品附加值,满足市场需求,通过本项目的实施,将更加带动通辽市养羊业的蓬勃发展。
五、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1、首先该项目符合我国畜牧业近期的发展重点,在利用公司现有肉羊、技术和条件的基础上,通过扩大繁育规模,对推广优质的良种肉羊提高肉羊肉的适口性、营养性和保健性将起到一定作用;其次本项目的建设符合世界肉羊发展趋势,产品出口价格更具优势,通过优质肉羊生产的规模化、产业化,对整体提高肉羊的品质都具有积极意义。三是项目的建设对充分利用引进的良种肉羊和我国现有羊的品种资源,建立我国自己的肉羊生产体系,解决供需矛盾,丰富人民的菜篮子都有现实意义。四是通过项目实施可加快良种肉羊良种化进程,推进养羊业科技革命,提高肉羊产业水平和养羊业效益。
2、为企业提供新的经济增长点,增加产品产量,提高经济效益,是企业自身发展的需要。
3、项目的建设可以创造就业机会,带动通辽地区及周边地区肉羊养殖业的发展。
该项目的实施将会吸收、安置下岗工人和社会闲散劳动力2200人,为当地政府缓解就业压力。同时,将进一步带动种植业、养殖业、运输业、包装业及其它相关产业的发展。对加快农牧民脱贫致富,实现肉羊产业化具有重要意义。
六、市场分析
近20年来,由于市场对羊毛和羊肉的需求关系发生了变化,养羊业由毛用为主转向肉毛兼用而发展到肉羊为主,肉羊生产发展迅速。其优势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第一,我市现有的肉羊良种较多。形成了一定数量的肉用羊群体。
第二,我市每年大量生产粮食的同时,还可以生产大量农作物秸秆。这都是发展肉羊生产的重要物质保证。第三,有良好的政策环境。改革开放以来,国家、自治区相继出台了发展“两高一优”可持续农业的有关政策,是发展肉羊业不可缺少的外部环境 条件。国务院转发农业部关于全国秸秆养畜过腹还田项目发展纲要,进一步表明了国家利用当地资源大力发展肉羊业的决心。相关的政策措施,为肉羊业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政策环境。
第四,人们膳食结构的改变。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的肉食品结构不断优化,人们从吃饱穿暖转向吃好穿好,越来越多的需求高蛋白、低脂肪、低胆固醇的肉类食品。羊肉的蛋白质和必需氨基酸含量高于猪肉、鸡肉和牛肉,脂肪含量低于猪肉,胆固醇含量低于所有肉类。
第五,肉羊市场容量大。改革开放以来,虽然全国羊肉产量大幅增加,但羊肉在肉类生产中只占4%左右,人均占有羊肉1.19千克,低于世界平均水平。市场供需矛盾突出,夏秋季节供应尤为短缺,羊肉价格不断上涨,国内市场潜力巨大。据专家预测,羊肉在国际肉类贸易中的份额将会不断增长,特别是中东和北非国家进口量将大幅上升。尤其欧洲一些国家因疯牛病、口蹄疫危机,羊肉生产与出口严重受挫。因此,今后相当长时期内,国际国内羊肉需求上升,价格坚挺,市场前景广阔,这是发展肉羊产业的巨大推动力。肉羊饲养因生产成本低而有着较高的经济效益。从近10年的畜产品市场来看,猪、鸡的行情均不稳定,价格经常大起大落,而肉羊则销路看好、价格稳定、市场平稳。由于肉羊繁殖相对缓慢,数量的增加与市场需求的增大处于动态平衡状态,使之成为广大农民投资小、效益稳的饲养项目。
综上所述,项目的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利于提高通辽市肉羊产业化水平,经济效益良好,社会效益显著,项目建设确有必要。
七、经济效益分析
羊原料成本:1000元*50万=5亿元 生产总费用350元/只*50万=1.75亿元 税金1.5亿元 销售收入
羊肉1.7万吨*5万元/吨=8.75亿元
下货(头、踢、内脏、皮)200元/只*50万只=1亿元 利润:1.5亿元
八、工程进度安排
2013年2-8月,编写项目建议书,进行项目申请立项。对项目进行选址、规划设计,办理各种手续,做好项目前期准备。
2013年9-12月,启动屠宰加工厂项目,进行屠宰间、冷库等建设,购进屠宰设备,进行安装调试。
2014年1-3月,对肉羊进行屠宰运行。2014年4-9月,建设深加工车间、冷藏库;建设肉羊待宰圈、办公室等附属设施,配套建设冷库、污水处理、供电等公用配套设施。
2013年2月24日
第二篇:畜禽屠宰加工条例
畜禽屠宰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畜禽屠宰管理,保证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保障公民身体健康,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人工饲养的猪、牛、羊、鸡的屠宰及其监督管理。
本条例所称畜禽产品是指畜禽屠宰后未经加工的胴体、肉、脂、脏器、血液、骨、头、蹄(爪)、皮等。
第三条 畜禽屠宰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畜禽屠宰活动。但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畜禽和城镇居民自宰自食的家禽除外。
第四条 省、设区的市(以下简称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负责管理畜禽屠宰工作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畜禽屠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屠宰的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畜禽屠宰管理机构,负责畜禽屠宰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卫生、畜牧兽医、环保、工商、质监、公安、建设、民族事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畜禽屠宰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协助县畜禽屠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乡(镇)的畜禽屠宰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引导、扶持畜禽定点屠宰厂进行技术改造和创新,鼓励其向标准化、规模化、产业化方向发展,推广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第六条 清真用畜禽的定点屠宰,除符合本条例规定外,还应当遵守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畜禽屠宰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畜禽屠宰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畜禽屠宰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二章
设置规划与审批
第八条 省畜禽屠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畜牧兽医、环保等有关部门制订畜禽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设置规划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并遵循合理布局、适当集中、保护环境、有利流通、方便群众的原则。设置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在地处偏僻、居住分散、交通不便、屠宰量较小的乡村,可以设置仅限于向本地市场供应畜禽产品的小型畜禽定点屠宰点。
第九条 市畜禽屠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畜牧兽医、环保等有关部门,根据省畜禽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畜禽定点屠宰点(以下简称畜禽定点屠宰厂、点)的具体设置方案,经征求省畜禽屠宰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畜禽定点屠宰厂、点设置方案应当在充分利用现有符合条件的畜禽定点屠宰厂、点及其设施的基础上,规定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定点屠宰厂、点的数量、规模、布局以及小型畜禽定点屠宰点的畜禽产品的销售区域等内容。小型畜禽定点屠宰点的畜禽产品不得超出规定区域销售。
第十条 畜禽定点屠宰厂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条件;
(二)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以及畜禽屠宰设备、冷藏设施和运载工具;
(三)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并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
(四)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并经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
(五)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和消毒药品;
(六)有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
(七)有病害畜禽及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
(八)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第十一条 小型畜禽定点屠宰点应当具备待宰间、屠宰间及必要的屠宰设备,有经考核合格的屠宰技术人员和专、兼职肉品品质检验人员,有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并符合卫生防疫规定。
第十二条 申请设立(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定点屠宰厂,应当向市畜禽屠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和环境影响评价的批准文件。市人民政府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审批期限,组织畜禽屠宰、畜牧兽医、环保、建设等部门,依照本条例和畜禽定点屠宰厂设置方案进行审查,并征求省畜禽屠宰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作出同意建设畜禽定点屠宰厂的书面决定;不符合条件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设立小型畜禽定点屠宰点,应当持符合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经县畜禽屠宰行政主管部门向市畜禽屠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市人民政府按前款规定进行审查。第十三条 畜禽定点屠宰厂、点建成后,申请人应当向市畜禽屠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书面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技术资料和说明文件。市人民政府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审批期限,组织畜禽屠宰、畜牧兽医、环保等部门,对竣工的畜禽定点屠宰厂、点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颁发畜禽定点屠宰证书和畜禽定点屠宰标志牌。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其确定的畜禽定点屠宰厂、点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省畜禽屠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畜禽定点屠宰厂、点应当持畜禽定点屠宰证书和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向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畜禽定点屠宰厂、点应当将畜禽定点屠宰标志牌悬挂于显著位置。畜禽定点屠宰厂、点不得出租、出借或者转让畜禽定点屠宰标志牌和证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定点屠宰标志牌和证书。第三章 定点屠宰
第十五条 畜禽定点屠宰厂、点屠宰的畜禽,应当持有畜禽产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检疫合格证明和畜禽标识。
畜禽定点屠宰厂、点不得屠宰没有检疫合格证明和畜禽标识的畜禽。第十六条 畜禽定点屠宰厂、点屠宰畜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
第十七条 畜禽定点屠宰厂、点应当如实记录其屠宰的畜禽来源和畜禽产品流向。畜禽来源和畜禽产品流向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两年。第十八条 畜禽定点屠宰厂、点应当按照国家肉品品质检验规程进行肉品品质检验。肉品品质检验包括宰前检验和宰后检验。检验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健康状况;
(二)传染性疾病和寄生虫病以外的疾病;
(三)有害腺体;
(四)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
(五)有害物质;
(六)白肌肉(PSE肉)或黑干肉(DFD肉);
(七)种猪及晚阉猪;
(八)国家规定的其他检验内容。
第十九条 畜禽肉品品质检验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肉品品质检验应当与畜禽屠宰同步进行;
(二)建立肉品品质检验结果及其处理情况登记制度,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两年;
(三)对经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畜禽产品,应当出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对畜类胴体或者片鲜肉加盖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对禽类产品附加肉品品质检验合格标识;对分割包装未经熟制的肉品,应当在包装物封口处加封肉品品质检验合格标识。畜禽定点屠宰厂、点屠宰的畜禽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点。
第二十条 小型畜禽定点屠宰点屠宰的畜禽产品经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应当加盖小型畜禽定点屠宰点专用的肉品品质检验合格印章,出具小型畜禽定点屠宰点专用的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
第二十一条 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章、标识由省畜禽屠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由市畜禽屠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发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或者转让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章、标识。
第二十二条 畜禽定点屠宰厂、点对检疫、检验出的病害畜禽及其产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如实记录处理情况,处理情况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对无害化处理产生的费用和损失,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必要的补助。
畜禽屠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无害化处理的过程进行现场监督。
第二十三条 畜禽定点屠宰厂、点以及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畜禽或者畜禽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
畜禽定点屠宰厂、点不得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畜禽。
第二十四条 畜禽定点屠宰厂对未能及时销售或者及时出厂的畜禽产品,应当采取冷冻或者冷藏等必要措施予以储存。
第二十五条 运输畜禽产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畜禽产品具有动物产品检疫、检验合格证明和检疫、检验标志;
(二)使用符合国家卫生要求的专用的密闭运载工具;
(三)运输有温度要求的畜禽产品应当使用专用的冷藏车或者保温车;
(四)畜类片鲜肉应当吊挂运输;
(五)畜类分割产品和禽类产品应当使用专用容器或者专用包装。运输小型畜禽定点屠宰点的畜禽产品,应当符合卫生要求,不得敞运,防止肉品污染。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畜禽屠宰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畜禽屠宰场所或者畜禽产品储存设施,不得为对畜禽或者畜禽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场所。第二十七条 畜禽定点屠宰厂、点应当建立产品召回制度,发现其产品不安全时,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产品,并向当地畜禽屠宰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畜禽定点屠宰厂、点对召回的产品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防止该产品再次流入市场。
第二十八条 从事畜禽产品销售、肉食品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体伙食单位销售、使用的畜禽产品,应当是畜禽定点屠宰厂、点屠宰并经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畜禽产品,并登记其来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畜禽产品。
从事畜禽产品销售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明示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或者检验合格标识。
定点屠宰厂屠宰的种猪和晚阉猪,应当在胴体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上标明相关信息,并不得用于加工无皮鲜、冻片猪肉,销售时应当明示。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畜禽定点屠宰厂、点应当建立信息报送制度,按照国家有关屠宰统计报表制度的要求,及时报送屠宰、销售等相关信息。
第三十条 畜禽屠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畜禽屠宰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畜禽屠宰等有关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有关情况;
(三)查阅、复制有关记录、票据以及其他资料;
(四)查封与违法畜禽屠宰活动有关的场所、设施,扣押与违法畜禽屠宰活动有关的畜禽、畜禽产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设备。
第三十一条 县以上畜禽屠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通信地址或者电子信箱,受理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举报,及时依法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举报经调查属实的,对举报人应当给予奖励。第三十二条 畜禽屠宰行政主管部门发现畜禽定点屠宰厂、点已经不具备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条件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者经整改仍达不到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条件的,由市人民政府取消其畜禽定点屠宰厂、点资格。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定点非法从事畜禽屠宰活动的,由畜禽屠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屠宰的畜禽、畜禽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非法从事畜类屠宰活动的单位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非法从事禽类屠宰活动的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出租、出借或者转让畜禽定点屠宰标志牌或者证书的,由市人民政府取消其畜禽定点屠宰资格;有违法所得的,由畜禽屠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小型畜禽定点屠宰点屠宰的畜禽产品超出规定区域销售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畜禽定点屠宰厂、点未按规定进行畜禽屠宰和肉品品质检验的,未如实记录、保存畜禽来源和畜禽产品流向的,由畜禽屠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两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畜禽定点屠宰厂、点出厂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畜禽产品的,由畜禽屠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没收畜禽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畜类定点屠宰厂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禽类定点屠宰厂和小型畜禽定点屠宰点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上述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市人民政府取消其畜禽定点屠宰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畜禽定点屠宰厂、点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对畜禽、畜禽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由畜禽屠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畜禽、畜禽产品、注水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畜禽定点屠宰厂或者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处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按照以下规定处以罚款:
(一)对畜类、畜类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对畜禽定点屠宰厂或者其他单位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小型畜禽定点屠宰点对畜类、畜类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对禽类、禽类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对畜禽定点屠宰厂或者其他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小型畜禽定点屠宰点对禽类、禽类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畜禽定点屠宰厂、点对畜禽、畜禽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除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外,还应当由畜禽屠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以上对畜禽、畜禽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由市人民政府取消其畜禽定点屠宰资格。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畜禽定点屠宰厂、点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畜禽的,由畜禽屠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畜禽、畜禽产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并处两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市人民政府取消其畜禽定点屠宰资格。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运输畜禽产品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畜禽屠宰或者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两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畜禽屠宰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畜禽屠宰场所或者畜禽产品储存设施,或者为对畜禽、畜禽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场所的,由畜禽屠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并处两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销售、使用非畜禽定点屠宰厂、点屠宰的畜禽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畜禽产品以及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畜禽产品的,由工商、食品药品监督、质监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尚未销售、使用的畜禽产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按照以下规定处以罚款:
(一)非法销售、使用畜类产品的,对单位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非法销售、使用禽类产品的,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第二十八条第四款规定加工、销售种猪和晚阉猪肉品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肉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上述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照)机关吊销有关证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畜禽屠宰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畜禽屠宰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职务之便谋取非法利益的;
(二)拒绝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理有关事项,给畜禽屠宰企业造成损失的;
(三)实施违法行政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规定范围以外鸭、鹅、食用犬等畜禽的定点屠宰,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规定,其中行政审批的设置和程序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法制办6日公布了《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规定,国家对生猪屠宰实行许可制度,屠宰厂(场)应当具备七个条件。
这七个条件是:(一)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条件;(二)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以及生猪屠宰设备、冷藏设备和运载工具;(三)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经专业技术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的屠宰技术人员和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四)有必要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和消毒药品及污染物处理设施;(五)有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六)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的防疫条件;(七)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
此外,征求意见稿规定,屠宰厂(场)的选址,应当远离生活饮用水的地表水源保护区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划确定的需要保护的其他区域,并不得妨碍或者影响所在地居民生活和公共场所的活动,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申请人申请设立(包括新建、迁建、改扩建)生猪屠宰厂(场),应通过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向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所在地市、县规划、畜牧兽医等部门的建设项目选址审核意见和经环保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根据屠宰厂(场)的设置规划,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做出是否同意的书面决定。
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未获得生猪屠宰许可证、营业执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屠宰生猪;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无生猪屠宰许可证、营业执照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屠宰工具、运输工具和仓储设施;但是,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制定。(记者:陈菲)
第三篇:屠宰委托加工协议
委托加工协议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共同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委托加工方式
1、甲方委托乙方加工猪头、猪蹄、猪皮、猪尾,并按照甲方规定的质量标准和要求进行精加工。
2、加工数量为甲方每天屠宰的烫毛、剥皮生猪所产生的头、蹄、皮、尾全部数量。
3、加工流程:猪头由甲方在屠宰车间去口条后运到头蹄尾加工车间,由乙方在头蹄尾车间接货,并在头蹄尾车间进行松香拔毛等一系列工作。加工好的头蹄尾交给下道工序的其他承包客户(抽蹄筋、头劈半、去脑花、鼻骨)。由承包蹄筋、脑花、鼻骨的客户采摘各自的产品后在头蹄尾车间负责交接给甲方并验收,由甲方自行分级包装。如甲方有其他产品要求,乙方必须按照甲方提供的标准及时生产(特殊标准产品,双方另行商议收费事宜)。
二、质量标准
加工好的头蹄尾无淋巴、无松香、无杂毛、无绒毛,干净卫生。外观完整无破损,色泽呈乳白或白色,加工的产品质量必须达到同行业领先标准。
三、加工场地、原料、员工等相关事项 1、甲方无偿提供加工场地、水、电、汽、燃气、以及加入松香内的猪油等,费用由甲方承担。
2、加工所需人员由乙方自行安排和管理。甲方提供所有设施、设备,并负责设施、设备的维修。工作服由乙方向甲方购买。3、加工所需要的原料(包括松香、刀具、刀片等)由乙方自行购买,费用由乙方承担。
4、甲方协助乙方人员解决住宿问题,住宿费用由乙方负责。乙方招聘的人员和用工办法必须符合国家劳动保护规定,劳动福利、三险等由乙方负责缴纳,发生法律纠纷由乙方自行解决。同时不得使用甲方已开除人员,不得使用当地工人。
5、乙方的在厂人员要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服从公司相关部门的管理,生产过程中服从公司相关人员的质量监督并及时整改。6、乙方在加工过程中如发生工伤事故,所产生的损失和经济纠纷由乙方承担,如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要追究乙方的相关责任。7、乙方必须按照国家劳动法招聘员工,如因违反劳动法规而给甲方造成损失,乙方双倍赔偿甲方的损失。
四、加工费用
加工费用的计算采取计件方式,每头按
元标准。每月25日前支付加工费,如到30日还未能支付,乙方有权停工。
五、甲方管理要求
1、乙方必须遵守甲方工厂的相关规章制度。如果违反,则按甲方的相关规定执行。2、乙方漂烫人员必须按照宰杀流水线挂钩时间安排上班,原料积压不得超过30头,头蹄加工间人员根据漂烫时间安排上班,原料积压不得超过50头,下班时间在劈脊结束后1小时内结束,如果积压严重或超时造成损失由乙方承担。
3、卫生及5S规范:严格按照生产部5S规范及品保部的卫生标准执行,班前班中班后保持加工环境、设备、器具等卫生清洁,加强人员身带毛发及非生产物品的控制。
4、松香锅使用:松香锅属危险的易燃易爆物品,松香锅使用时必须控制最低和最高液面高度,温度不得超过180度,班后必须关闭总电源并填写水电气关闭记录表。具体操作详见四方制定的《松香锅操作管理规定》,如有违反,将按规定标准进行处罚。
六、生产计划安排
在生产过程中,甲方根据计划随时向乙方提出加工计划要求,如果乙方没有按四方规定时间内完成计划造成缺货或是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则按以下标准进行处罚:
1、因加工原因造成缺货,每次罚款50-500元。
2、因加工不及时造成产品有异味,或因加工标准不符合要求造成产品贬值,则按当日的正品价格与异常产品的实际卖价差,由乙方承担。
3、因加工产品不合格而造成客户投诉、退货等,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
七、保密规定 乙方在承包期间不得对外泄露甲方的一切信息,如有违反将追究责任,并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八、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合同,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
九、甲乙双方必须认真履行合同各项条款,如有异议,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仲裁。
十、合同期为壹年,从 年 月 日起到 年 月 日止。
甲方:
乙方: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第四篇:贵州建丰肉羊屠宰加工厂简介
公司简介
务川自治县建丰肉制品有限公司成立于2018年5月,位于遵义市务川自治县,注册资金425万元,是一家从事农产品加工、食品精深制造、终端连锁餐饮和冷链物流服务于一体的农牧现代化企业。
一、公司发展思路
公司紧紧围绕“五化”发展理念,通过区域化布局、规范化实施、规模化经营、标准化生产、精准化对接、精细化管理、专业化发展、品牌化打造、国际化运作、科学化保障,探索出一条“市场连接基地、产业带动区域、工业反哺农业”的发展路子。同时,依托农业产业化经营,构建现代食品加工制造和冷链物流服务产业体系,建立统一、安全、高效、协同的供应链体系。
二、公司发展规划
按全产业链的纵深战略发展架构,按照独立运行、产销分离的运营模式,按照公司战略规划,公司将依托区域性农产品资源优势,以市场为导向,专注于农产品加工、食品精深制造、终端连锁餐饮、冷链物流服务和市场营销等业务。
三、公司发展保障
公司在标准体系建设与技术创新方面,主动与高校院所合作,建立产、学、研结合机制,拟申报国家级羊肉加工技术研发中心、国家级检测中心、贵州省重点实验室、贵州省博士后研究基地等研发平台。公司从养殖基地建设到加工过程,从物流配送到终端营销,各个环节严格按照标准化流程进行操作,以实现标准、技术和体系与国际接轨。
三、肉羊屠宰加工厂概况
肉羊屠宰加工厂为县政府招商引资项目,全县肉羊定点屠宰场,清真食品生产商,由贵农建丰公司全资修建和经营,计划投资5500万元,设计屠宰能力为每年30万只,目前已完成主体工程和设备安装工程,正在按计划推进冷库工程,屠宰场由办公区、生活区、生产区、待宰区四部分组成。生产加工区由屠宰区、分割区、排酸区、冷藏区、冷冻区、仓储区、包装区和发货区等组成。本项目的投产,可增加农户产值5000万元以上。
四、食品加工中心
食品加工厂按规划分为羊肉食品生产区和乳制品生产区,食品加工厂为屠宰加工厂下游企业,主要负责羊肉制品的精深加工和羊奶的精深加工,羊肉产品主要生产方向是羊肉干、羊肉松、方便桶装羊肉粉等,乳制品产品主要是纯羊奶、鲜羊奶、酸羊奶、功能性羊奶;公司计划投资28000万元,成为国内一流的食品生产商,实现贵农建丰养殖、屠宰、精深加工、销售的全面覆盖,并实现产业链的价值最大化。
第五篇:肉羊养殖场项目建议书
肉羊养殖场建设 项目建议书
一、项目实施背景及必要性
(一)项目实施背景:
我国是肉类产品消费大国,羊肉是我国人民主要的肉食品来源之一,2010年全国人均羊肉占有量达到32.45㎏,但与全国和世界平均水平相比还有很大差距。为此,如何从根本上解决我国肉食品消费结构的差距和安全优质肉供不应求的矛盾,成为“十二五”期间亟待解决的重大课题。
《国务院关于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07〕4 号)中指出:“西部地区要稳步发展草原畜牧业,大力发展特色畜牧业。大力发展产业化经营,运用贴息等方式,引导和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增加对畜牧业的贷款;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现代畜牧业建设。”
《甘肃省“十二五”农业发展规划》中指出:“围绕推进养殖业生产方式和增长方式的转变,加快优质畜产品基地建设,提高畜牧产业化经营水平,„„突出发展草食畜牧业,加快肉牛、肉羊、瘦肉猪产业带和奶牛养殖基地建设。”
××区提出“继续巩固和发展已有一定规模的专业养殖村组,以此带动千家万户发展养殖业,促进农民增收及社会和谐发展。”
(二)项目实施必要性
1、贯彻落实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需要
国家自全球金融危机后制定了“投资拉动,扩大内需,确保增长”的财政经济政策,增加投入,用于弱势产业的发展,补我国经济发展的短板。××区是农业大县,财政穷县,畜牧业既是××区的支柱产业,也是弱势产业,这次国家投资政策的调整,将对农村、农业、农民带来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
2、优化农业结构,发展现代农业的需要
发达国家农业现代化的标志是畜牧业的产值占农业产值的比重50%以上。当前畜牧业生产中,开展规模化养殖是集约化、科技含量、劳动生产率较高的生产系统。因此,加快发展规模化、标准化肉羊生产,是促进全区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发展现代农业的需要。
3、加快肉羊标准化生产建设的需要
近几年,随着畜牧业发展方式的转变,各地相继建成了一批不同经济成份、不同经营方式、较高起点的规模化养猪场,但由于缺乏统一、规范、严格的“优质、安全”的肉羊生产体系,整个育种工作混乱,种羊质量参差不齐,生产体系水平较低,良种羊严重不足。因此,我区的养猪业在今后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内将是弱质产业,加强肉羊标准化生产,是保证畜牧业稳定发展的迫切要求。
二、项目建设条件
(一)项目区概况
1、××区位于甘肃省中南部,地处祖厉河支流的关川河 上游,东北接会宁,西南连通渭、西靠陇西、渭源,西依临洮,西北和榆中县毗邻。东经104°12′~105°01′、北纬35°17′~36°02′,全区总流域面积3638.7km2,地形南高北低,地势由西南向东北倾斜,南北长82.9km,东西宽73.3km,海拔1750~2580m之间,境内山多川少,沟壑纵横,丘陵起伏。
2、地形地貌
××区以黄土高原丘陵地貌为主,区域内地形复杂,沟壑纵横,梁峁起伏,山多川少,坡陡沟深。地貌特征是西南为山地,山地下部为小型盆地,北部为丘陵,在丘陵之间有西巩河、关川河及其支流切割形成沟谷阶地和川台地。地貌单元主要划分为五大类型,即:基岩低山地貌,小型山前盆地地貌,黄土堆积侵蚀长梁地貌,河谷平原地貌。
3、气象物候
××区属中温带半干旱大陆性季风气候。气候特征是光照丰富,热量较差,降水稀少,多集中于夏季,蒸发量大。年平均日照时数为2500h,日照百分率56%,太阳年总辐射量141.4kcal/cm2,全年≥10℃的有效积温2239℃,年平均降水量420 mm,多集中在七、八、九3个月。
4、社会经济条件
××区共辖12镇、7乡、2个街道办事处,总人口46.5万人。全区总耕地面积172.2万亩,人均耕地4.58亩。农作物以产小麦、豆类、玉米、马铃薯为主。2010年,全区天 然草山草地留床面积119.5万亩,以紫花苜蓿为主的多年生人工牧草留床面积55.2万亩,年种植一年生牧草10万亩,以玉米为主的饲料作物种植30.5万亩。2009年全区各类畜禽存栏149.28万头(只),出栏各类畜禽84.04万头(只),较上年增加10.34万头(只),肉蛋奶总量2.52万t,畜牧业总产值3.2亿元,较上年增加0.6亿元,农民人均来自牧业纯收入481元,较上年增加61元。
(二)项目建设场址概况
项目区位于××区××镇万崖村,地处××区西南部,距市区19km,距××镇5km,有公路与外界相通,为本项目产品的流通提供了十分便利的条件。该场由××区自来水公司配套的供水管网供水。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能够满足养殖场扩建后需水量。项目区被有线、无线通讯信号覆盖,信息通畅。
(三)项目开发的有利条件
近几年来,畜牧业在农业经济中的地位逐渐突出,比重增大,发展快,效益高。中央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中央及地方“十一五”规划中草场保护、退耕还林还草、以草为主、生态环境建设、休牧禁牧、舍饲圈养等方针都为本地区发展优质、高效畜牧业创造了良好的、前所未有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条件,给××镇带来了难得的发展机遇,××镇党委政府已作出决定,一定要紧紧抓住这一机遇,扎扎实实的把 以优化畜群畜种结构作为畜牧业的重点工程来抓,把该地区建设成为定西市良种肉羊繁育基地。
从拟定项目区自然环境、社会环境、资源环境及农林水牧等基础建设来看,项目具有可行性,具备了各方面的条件,仪式牲畜改良舍饲圈养,有利于保护生态、恢复植被;二是该地有足够的饲草料,农作物秸秆可加工优质饲料、尤其适合于进行青贮,养殖有了最基本的保证,项目实施有现实的可行性。
四、市场分析及销售方案
1、市场分析
近年来,××区××镇以发展绿色畜牧业、现代畜牧业为目标,以增加农民收入为目的,狠抓农村产业结构调整,使产业结构日趋合理。与此同时,充分利用得天独厚的自然资源优势,大力发展肉羊养殖,实行产供销一条龙的产业化经营,有效地带动了全镇经济的发展。
国家产业政策导向以发展集约型养殖企业为导向的产业政策,生活消费向营养型转化是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的发展趋向,发展趋向、高效益、高附加值的畜牧业是集约畜牧业,这对于拥有丰富草场和大面积饲草料种植基地的××镇来说,建设肉羊养殖场具有良好的基础。
2、产品生产及销售
根据区内外市场情况及××镇销售渠道。项目产品的销 售方案如下:每年肉羊育肥出栏300只/年,销往当地及周边地区。
××镇地理位置优越,交通四通八达,已形成了××区西南重镇和商贸物流集散地的优势,该项目产品根据市场行情进行销售,以品牌和质量占领市场。
五、项目建设内容
(一)建设地点
××镇万崖村,养殖场占地面积2000平方米。
(二)建设内容
1、土建工程:
标准化圈舍400平方米、饲草料加工车间50平方米、贮草棚100立方米、管理服务站30平方米。
2、购买种羊
购买优质小尾寒羊种羊150只。
3、设备购置:
青贮机具1台、饲草料加工机具2套。
(三)养殖场设计方案
肉羊养殖场生产区规划选用现代的散栏饲养模式,整体布局实现两个三分开:即人(住宅)、羊(活动)、产品(存放)三分开;肉羊的饲喂区、活动区、加工区三分开,尽量减少污染。
1、圈舍建设 新建羊舍4栋。羊舍间距20米,羊舍总体为彩钢保温板房,外墙厚100毫米;每栋羊舍的跨度5米,长为20米。羊舍门高220厘米,宽300厘米,通道两端的门高200厘米,宽160厘米。窗户宜南窗大、北窗小,南窗高为160厘米,宽200厘米,北窗高为80厘米,宽为120厘米,窗台离地面距离统一为120厘米。粪沟设在北墙基部和南墙基部,粪沟宽30厘米,深15厘米,羊床向粪沟倾斜2’;粪沟的设计应向贮粪池一端倾斜2-3度。羊舍四周和场内舍与舍之间的道路宽3米,道路两旁和肉羊场区各建筑物四周种植草坪和树木。
2、其它设施
新建30平方米的管理服务站一间;新建50平方米的饲料间一间。上述建筑均采用10公分厚钢结构彩钢房建筑,墙体为保温板,屋顶为和墙体一体的防寒彩瓦,乳白色墙体,兰色屋顶。
(四)技术方案
肉羊养殖:采用的品种为优质肉羊,采取杂交配种、引种相配等方式,进行肉羊养殖和良种扩繁。建设并充分利用现有科技服务体系,为肉羊养殖基地提供全方位的服务,不断提高肉羊的科技含量。
六、建设期及实施进度
项目建设期1年,具体进度安排如下: 2011年9月,进行项目设计、评估、立项批复; 2011年10月-2012年3月,进行土建工程建设和设备安装;2012年3月-7月,购进种羊入舍饲养;
2012年8月,项目达到设计规模,申请验收。
六、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
(一)投资估算
按基本费用计,各分项目投资额如下:
兴旺肉羊养殖场建设项目总投资为60万元,其中土建工程30万元,设备购置6万元,购买种羊20万元,其它费用4万元。
(二)资金筹措
本项目所需投入资金60万元,申请财政投资20万元,个人自筹40万元。
七、效益分析
(一)社会效益
项目可使××镇牲畜良种率和单位产量得到进一步提高,改善畜种质量,使当地畜牧业促进当地农业生产结构的调整,进一步提高农民收入,实现农民增收、农业增效。
(二)经济效益
根据调研,每只肉羊的生产成本为250元,售价为600元,每只出栏肉羊纯收入为350元;养殖场全年出栏肉羊300头,可实现销售收入18万元,纯收入10.5万元。
(三)生态效益
进行圈舍饲养可以防止当地植被破坏,保护当地脆弱的生态环境,进一步巩固退耕还林成果。
九、项目组织管理与运行
本项目由××镇兴旺养殖场申请立项,并全面承担项目建设的各项任务,由××区畜牧局和××镇政府负责项目监管,加强对项目的工程设计、建设施工、工程监理及竣工验收等的监督检查与协调管理。项目建设严格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的标准规范,实行项目法人制、公开招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建设管理合同制。通过公开招(投)标,选择具有良好资质等级和信誉的单位进行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加强项目建设协调管理,对工程建设中出现的问题,及时组织设计、施工和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协商解决。项目在建设过程中以及在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将以严密的组织机构、健全的规章制度、科学的管理模式、先进的技术措施和完善的营销网络,确保该项目工程的顺利建设和项目建成后的高效运作,达到预期的经营效果。
项目建成后,全面负责项目的经营管理,严格按现代企业制度管理运行,实行场长负责制和全员劳动合同制;健全内部机构和制度,加强企业管理,完善行政事务部、生产技术部、营销物流部、财务部等生产及管理部门。根据生产工艺流程和岗位需要,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合理配置劳动力 资源;推行生产目标和质量管理责任制,明确责任,任务落实到人,以保证生产的有序进行和产品质量的稳定提高。
项目资金实行专人、专户管理,并由项目总部统一调拨和支配要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严格实行专款专用,严禁项目资金挪作他用,提高资金效率,保证资金安全运转,对项目内物品购进要多方均价降低成本,节约投资,提高质量。要分类制定详细的项目技术标准,在具体施工中严格执行。要建立项目检测评价,聘请有关专业人员对项目建设的质量优劣、资金使用情况、工程进度、效率等进行全面评价,发现问题及时改正,确保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
十、保障措施
(一)创新机制,使用好产业扶持政策和资金 项目建设对于满足市场需求,辐射带动项目区及周边农户进行规模化、产业化经营,促进农民持续增收和增加地方财源具有现实性和紧迫性;充分利用好政府的产业优惠扶持政策,把肉羊养殖场建设项目规划好、建设好、管理好。创新项目运作机制,在充分利用政府优惠资金投入的同时,积极利用资本市场,采用参股、入股等资本运作手段,多渠道筹集资金,壮大项目运作的资金势力;提供优惠条件,吸引省内外科研机构参与项目运作的经营管理和科技服务,促进科研与生产的紧密结合。
(二)加强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和普及 健全良种繁育与科学养殖的技术服务体系,形成以兴旺种羊养殖场为主体、创造条件吸引更多的科研机构和科技人员参与良种繁育科研开发与技术服务的科技服务体系,为良种繁育与养猪业的规模化、产业化经营提供及时、配套的专业化、全程化技术服务。加强与定西市农业高校、科研院所、畜牧兽医机构的技术交流与合作,发挥技术优势,采取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形式,加强良种繁育与科学生产的业务技术培训,不断提高养猪业的生产技术水平。
(三)健全制度,确保养殖场生产安全
健全良种繁育档案制度、进入场人员物品管理制度、兽药购进使用管理制度、饲料运输使用管理制度、饲料添加剂使用管理制度、卫生防疫制度、消毒制度、病死畜种无害化处理制度、疫情监测登记报告制度、畜禽传染病控制措施、技术培训制度、产品销售制度、日常操作规程等。
十一、结论
项目区农牧业资源丰富,劳动力充足,可开发土地多,交通、通讯、电力等基础设施较完善,良好的自然条件和社会经济状况为大力发展养殖业,实现当地农牧业产业化奠定了坚实基础。项目产品选择适宜,市场需求稳定、旺盛,发展潜力巨大,为本项目达到预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提供了保证。
本项目建成后,每年可向市场提供优质肉羊300只,每 年实现产值18万元,经济效益非常显著。更为重要的是,该项目可有力带动当地养殖业的发展,大大推动当地农牧业产业化进程,实现产业结构调整,推动本地区经济的快速发展。实现了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有机统一。
该项目的提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当地的自然经济条件;项目财务评价结果良好,各项财务指标均处于较好的水平。经分析和论证认为,该项目的建设条件成熟,符合项目建设要求,可行性较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