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关于合理确定和调整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的通知(本站推荐)
关于合理确定和调整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的通知
京造定[2007]1号
各有关单位:
随着我市建设规模的不断扩大,特别是奥运场馆及配套设施工程建设进入高峰期,建筑市场用工需求量剧增,供需矛盾日渐突出。为缓解供需矛盾,正确引导调控建筑市场人工工资单价,规范建筑市场计价行为,确保奥运场馆及配套设施等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现就合理确定和调整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通知如下:
一、2007年2月1日以后(含,下同),有关单位编制工程设计概算、工程标底、投标报价时,其人工工资单价不应按现行概预算定额中的人工工资基价确定。而应当根据我市现行建设工程造价计价办法及有关规定,参照编制期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发布的《北京工程造价信息》中的人工市场价格信息(以下简称人工市场信息价),并结合工程的具体情况及市场行情确定,但不应低于人工市场信息价的下限。
二、2007年2月1日以前已签订施工合同但未开工的工程,其人工工资单价应当参照合同开工期的人工市场信息价,并结合工程的具体情况及市场行情确定,但不应低于人工市场信息价的下限。
发承包双方应当签订补充施工合同,调整人工工资单价。
三、2007年2月1日以前开工的在施工程,发承包双方应当实事求是地核实工作量,并按以下规定办理:
1、对于已完的工作量,其人工工资单价仍按原施工合同的约定执行。
2、对于未完的工作量,其人工工资单价应当参照2007年2月份的人工市场信息价,并结合工程的具体情况及市场行情确定,但不应低于人工市场信息价的下限。发承包双方应当另行签订补充施工合同,调整人工工资单价。
四、2007年2月1日以前已竣工的工程,其人工工资单价仍按原施工合同的约定执行。
五、造价处将继续加强对建筑市场人工工资单价的动态调控,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计价行为。
第二篇:2010人工工资单价调整
关于调整建筑、装饰、安装、市政、修缮加固、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预算工资单
价的通知
(发稿时间:2010-10-12 15:40:58 阅读次数:636)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
苏建价〔2010〕494号
关于调整建筑、装饰、安装、市政、修缮加固、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预算工资单价的通知
各省辖市建设局(建委):
为促进建设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合理确定和提高建筑业人工工资水平,经研究决定,调整我省建筑、装饰、安装、市政、修缮加固、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的预算工资单价标准。具体调整办法通知如下:
一、调整标准
1、包工包料工程调整为以下标准:
建筑、安装、市政工程:一类工56元/工日,二类工53元/工日,三类工50元/工日;单独装饰工程:61~78元/工日;修缮加固工程:53元/工日;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执行07版《江苏省仿古建筑与园林工程计价表》第一册53元/工日,第二册60元/工日,第三册50元/工日。
2、包工不包料工程调整为以下标准:
除单独装饰工程78~96元/工日、执行07版《江苏省仿古建筑与园林工程计价表》第二册77元/工日,其余工程70元/工日。
3、点工调整为以下标准:
除单独装饰工程67元/工日、执行07版《江苏省仿古建筑与园林工程计价表》第 二册63元/工日外,其余工程58元/工日。
4、机械台班定额中的预算工资单价按照53元/工日执行。
二、调整办法
1、编制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时,按本通知规定的相应工程标准执行。
2、招投标工程编制标底、招标控制价和依法不招标工程编制预算的工资单价确定,均按本通知规定标准执行。
3、本通知规定的工资标准调整适用于固定总价合同、固定单价合同和可调价合同。
4、本通知规定的预算工资单价标准,按照费用定额(计算规则)规定,应计入基价,作为取费基础。
三、执行时间
本通知中的预算工资单价标准自2010年11月1日起执行。在此之前签订施工合同的在建工程按合同约定执行;合同中未约定人工工资调价方法或未规定国家政策性调整不调整的工程,2010年11月1日之后完成的工程量部分按本通知中的标准执行;投标报价或签订施工合同时人工工资单价有让利的工程,在执行新工资标准时,应同比让利。
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工程造价 人工工资调整△ 通知
抄送: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省各有关委、厅、局,各市工程造价管理处。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0年10月12日印发
第三篇:(广西)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工资单价和管理费费率的通知
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工资单价和管理费费率的通知
桂建标[2011]21号
各市住房和程序建设委(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建设定额人工工资单价和管理费率的动态管理,缓解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偏低的矛盾,减少因材料价格波动和调整定额人工工资单价对管理费造成的影响,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43号)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细则》的规定以及我区建筑市场的实际情况,现对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和管理费费率进行调整,具体规定如下:
一、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调整
(一)200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广西壮族自治区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广西壮族自治区园林绿化工程消耗量定额》、《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节能消耗量定额》的定额人工工资单价调整为:
1.建筑综合工日:一类工39元/工日、二类工47元/工日; 2.装饰综合工日:一类工47元/工日、二类工54元/工日;
3.园林绿化综合工日:一类工39元/工日、二类工47元/工日;三类工54元/工日。
(二)200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的定额人工工资单价调整为:一类工39元/工日、二类工47元/工日;三类工54元/工日。
(三)2008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的定额人工工资单价调整为:一类工47元/工日、二类工54元/工日。
(四)2010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园林绿化养护消耗量定额及费用定额》的绿化综合工日定额人工工资单价调整为42元/工日。
(五)停工窝工人补贴由16元/工日调整为21元/工日;夜班施工增加费由8元/工日调整为11元/工日。
二、管理费费率调整
除2010年颁布的城市园林绿化养护工程管理费费率不作调整外,其余状元调整后的管理费率如表1~表4.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管理费费率表
安装工程管理费费率表
市政工程管理费费率表
园林绿化工程管理费费率表
三、计算规定
(一)调整后的人工工资单价,安装各专业费用定额的规定,计入基价作为取费稽查。
(二)管理费应按照本规定各专业“管理费费率”表达费率区间和费用定额的规定计算。
(三)其他规定及计价程序等按原规定计算。
四、执行规定
本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已发出招标文件或已签订合同的工程,仍按原招标文件规定或合同约定执行。原招标文件规定(或合同约定)可调整或未明确是否可调整的工程,2011年1月1日起完成的工程量按本规定调整;原招标文件规定或合同约定不可调整的工程,若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可参照本规定签订补充协议并进行调整;本规定印发之日前已办妥介绍的工程,不得调整。
五、本定额由发布机关负责管理,具体的定额解释由关系壮族资质去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各单位在贯彻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发布机关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反映。
二0一一年五月四日
第四篇:关于调整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工资单价的通知内建工[2011]303号
关于调整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工资单价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
内建工[2011]303号
关于调整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工资单价的通知 各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各有关单位:
去年以来,建筑劳务市场建筑工人人工工资单价普遍上涨,经过对区内外上涨幅度反复调查测算,为真实客观反映我区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水平,经研究决定,对我区现行各类预算定额中的人工工资单价进行调整,具体调整幅度和方法如下:
一、调整幅度1、2009年颁发执行的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园林绿化养护工程预算定额和2010年颁发执行的抗震加固工程、市政维修养护工程预算定额及机械台班基价中的人工单价在原来基础上调增30%。
2、2005年颁发执行的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及机械台班基价中的人工单价在原来基础上调增70%。
二、调整方法
1、本次人工工资单价调整,自2011年4月1日起执行。
2、凡2011年4月1日以后开工建设且执行自治区现行计价依据计价的工程,统一按定额人工费和机械台班费中的人工费之和计取人工工资调增额。
3、凡2011年4月1日以前开工建设并执行自治区现行计价依据计价且承发包双方未自行调整过人工单价的工程,其跨入2011年4月1日以后施工的部分,统一按定额人工费和机械台班费中的人工费之和计取人工工资调增额。
4、房屋修缮工程按本通知进行人工费调整后,以前的人工费调整文件停止执行。
5、合同约定执行2004年各类定额计价的,除执行2008年以来我区相应的人工费调整规定外,承发包双方未自行调整过人工单价的工程,其人工工资调整参照本通知执行。
6、人工费调增部分,只计取规费和税金,不得计取管理费、利润等费用。
二O一一年七月十二日
第五篇: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工资单价和费用定额有关费率的通知桂建标字20085号
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工资单价和费用定额有关费率的通知
桂建标字[2008]5号
各市建委、发展和改革委、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工资单价和费用定额有关费率的动态管理,缓解目前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偏低的矛盾,降低因材料价格上涨、调整定额人工工资单价对管理费和利润的影响,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计价办法》(桂建管〔2006〕61号)和《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公布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整顿结果的通告》(桂财综[2007]55号)的规定及我区建筑市场的实际情况,经测算,现将定额人工工资单价和费用定额有关费率调整规定予以发布,并就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定额人工工资单价调整
(一)1998年《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广西壮族自治区单位估价表》、1998年《全国统一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广西壮族自治区单位估价表》(包括土建、安装、仿古)、2001年《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广西壮族自治区单位估价表》、2002年《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广西壮族自治区单位估价表》的定额综合人工工资单价调整为33元/工日。
(二)200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广西壮族自治区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广西壮族自治区园林绿化工程消耗量定额》(以下统称“05年消耗量定额”)的定额人工
工资单价调整如下:
1、建筑综合工日:一类工30元/工日、二类工36元/工日;
2、装饰综合工日:一类工36元/工日、二类工41元/工日;
3、园林绿化综合工日:一类工30元/工日、二类工36元/工日、三类工41元/工日。
(三)200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以下称“07年市政消耗量定额”)的定额人工工资单价调整:一类工30元/工日、二类工36元/工日、三类工41元/工日。
二、200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园林绿化工程费用定额》(以下称“05年费用定额”)和200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市政工程费用定额》(以下称“07年市政费用定额”)有关费率调整
(一)调整后的管理费率及利润率表如下: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管理费及利润费率表 表1
编号 项目名称
计算基数
管理费费率(%)
利润费率(%)
建筑工程
1.建筑工程、大型土石方工程、桩基础工程:∑(分部分项、技术措施项目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
2.借工点工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分部分项、技术措施项目人工费)。
6.44~10.06 0~5.00
机械大规模、土石方工程
3.22~5.03 0~2.50
桩基础工程
4.51~7.04 0~3.50 4 点工借工
装饰装修工程
23.39~35.09 0~19.38
安装工程管理费及利润费率表 表2
编号
项 目 名 称
计 算 基 数
管理费费率(%)
利润费率(%)
水、电、暖通、静置设备及非标、消防、仪表、智能、炉窑
∑分部分项工程人工费
28.00~48.00 0~34.00 2 工艺管道
∑分部分项工程人工费
42.00~70.00 0~34.00
机械设备、热力设备
∑分部分项工程人工费
22.00~38.00 0~34.00
园林绿化工程管理费及利润费率表 表3
编号
项目名称
计算基数
管理费费率(%)利润费率(%)
园林工程
Σ(分部分项、技术措施项目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
6.00~9.00 0~5.00
绿化工程
Σ(分部分项、技术措施项目的人工费)
32.00~45.00 0~34.00
市政工程管理费率及利润率 表4
编号
项目名称
计算基数
管理费费率(%)
利润费率(%)
土方工程
1.土方、道路、桥梁、隧道、构筑物工程:
Σ(分部分项、技术措施项目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
2.人行道块料面层、桥梁装饰、交通设施、给水、燃气、排水工程:Σ(分部分项、技术 措施项目人工费)4.02~6.04 0~2.50 2 道路工程
4.50~7.50 0~5.00
桥梁、隧道、构筑物工程
5.70~8.40
0~5.00
人行道块料面层、桥梁装饰
24.00~35.00 0~20.00 5 交通设施
32.00~48.00 0~34.00
给水、燃气工程
40.00~56.00 0~34.00 7 排水工程
24.00~40.00
0~34.00
(二)规费中的“工程定额测定费”的费率调整由原来的0.13%调整为0.04%。
三、计算规定
(一)定额人工工资单价计算。
1、按照1998年《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广西壮族自治区单位估价表》、1998年《全国统一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广西壮族自治区单位估价表》(包括土建、安装、仿古)、2001年《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广西壮族自治区单位估价表》等及其相应费用定额执行时,所调增的定额人工费按独立费计算。
2、使用2002年《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广西壮族自治区单位估价表》,若配套2002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安装工程费用定额》执行时,所调增的定额人工费按独立费计算;若配套“05年费用定额”执行时,调整后的人工工资单价,按照“05年费用定额”的规定,应计入基价作为取费基础。
3、执行“05年消耗量定额”者,调整后的人工工资单价,按照“05年费用定额”的规定,应计入基价作为取费基础。
4、执行“07年市政消耗量定额”者,调整后的人工工资单价,按照“07年市政费用定额”的规定,应计入基价作为取费基础。
(二)“05年费用定额”和“07年市政费用定额”有关费率计算。
1、管理费及利润计算:应按照本规定各专业“管理费及利润费率”表的费率区间和费用定额的规定计算。
2、工程定额测定费按照本规定的费率和费用定额的规定计算。
四、执行时间: 本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已发出招标文件(仅适用“05年消耗量定额”和“07年市政消耗量定额”)或已签订合同的工程,仍按原招标文件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执行。原招标文件规定或合同约定可调整的工程,2008年1月1日起完成的工程量按本规定调整;原招标文件规定或合同约定不可调整的工程,若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可参照本规定签订补充协议并进行调整;本通知颁发之日前,已办理结算的工程,不得调整。
各有关单位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本通知的解释由广西壮族自治 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二○○八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