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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施暂行办法

湖南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施暂行办法



第一篇:湖南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施暂行办法

湖南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施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精神,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运行机制,帮助我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银监会关于大力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通知》(财教〔2008〕196号)精神,按照“应贷尽贷、简化程序、方便群众、防范风险”的原则,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以下简称学生)发放的、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的信用助学贷款。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承办行是指承办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国家开发银行湖南省分行为湖南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主承办行,同时,鼓励其他银行类金融机构按国家规定开展此项业务。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借款人指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及其家长(或法定监护人),二者作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第五条 湖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资助中心)作为全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管理机构,负责对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和管理,指导各市(州)、县(市、区)建立健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或县级资助中心)。

第二章 贷款政策

第六条 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3.已被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学校名单以教育部公布的为准)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新生或高校在读的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

4.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在本县(市、区); 5.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学生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第七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按年度申请、审批和发放。每个借款人每年申请的贷款原则上最高不超过6000元,主要用于解决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问题。高校在读学生当年在高校获得了国家助学贷款的,不得同时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八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全日制本专科学制加10年确定,最长不超过14年,其中,在校生按剩余学习年限加10年确定。学制超过4年或继续攻读研究生学位、第二学士学位的,相应缩短学生毕业后的还贷期限。

第九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第十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息按年计收。学生在校期间的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毕业后的利息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共同负担。学生在校及毕业后两年期间为宽限期,宽限期后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按借款合同约定,按年度分期偿还贷款本息。

第三章 贷款贴息与风险补偿

第十一条 贷款贴息。贷款学生在校期间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其中,考入中央高校的学生和考入外省地方高校就读的学生,其贷款贴息全部由中央财政承担;在省内地方高校就读的学生,其贷款贴息按学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承担,即:省属高校由省本级财政承担,市州所属高校由市州财政承担。贷款学生毕业后利息全部由学生及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负担。

第十二条 风险补偿金。建立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风险补偿金按当年贷款发生额的15%确定。考入中央高校、外省地方高校就读的学生,风险补偿金由中央财政承担;考入省内地方高校就读的学生,风险补偿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各分担50%,其中地方财政分担部分,按学校隶属关系,由同利率,不上浮。级财政安排。

第十三条 贴息和风险补偿金管理。中央财政承担的贴息和风险补偿金,按照中央财政有关规定办理划付手续;地方财政承担的贴息和风险补偿金应于每年12月20日前及时足额划付承办行。承办行收到风险补偿金,应确认为递延收益,待确认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违约损失时,计入当期损益。已确认为损失以后又收回的,相应回拨递延收益。

第十四条 风险奖励和分担机制。风险补偿金若超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违约损失,超出部分由承办行奖励给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若低于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违约损失,不足部分由承办行和县级财政部门各分担50%。县级财政部门承担的贷款违约损失资金,由省资助中心和承办行共同确认,由省资助中心负责归集。县级财政部门须在省资助中心和承办行发出书面确认函10个工作日内划缴所承担的贷款违约损失资金。

第四章 贷款管理

第十五条 各县(市、区)开办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条件为:

1、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发〔2007〕13号文件的要求,在整合现有资源的基础上,成立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完善规章制度,安排专人负责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

2、县级财政部门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安排县级资助中心运行经费,并分担贷款违约损失资金;

3、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以及县级资助中心同意并遵守本办法以及省资助中心和承办行签订的相关协议。

第十六条 贷后监控。

1、县级资助中心负责定期(至少每年一次)与借款学生、学生家庭的联系和沟通,了解借款人就读、就业及经济收入情况,保存好相关书面记录。县级资助中心发现借款方发生影响偿债能力的情况应及时研究处理,并向省资助中心和承办行报告。

2、县级资助中心负责贷后管理及本息回收工作。省资助中心负责指导协调督促县级资助中心,在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委会(居委会)、就读中学或代理结算行的协助下,主要通过学生家庭,跟踪管理贷款。同时,通过教育部门和劳动人事部门,保持与高校、学生和就业单位的联系,督促学生按期还款。

3、县级资助中心对有明显违反借款合同行为的学生,应及时向承办行提请实施停止发放贷款、取消其继续申请贷款的资格和采取提前回收贷款等措施。省资助中心和承办行对不按时还贷或恶意拖欠贷款等明显违约行为有权采取惩戒措施,具体包括在报纸和有关网站上公布违约学生名单、向违约学生就业单位通报违约情况、载入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载入全国高校毕业生学历查询系统等。

第十七条 省资助中心定期统计各县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违约情况,确定其风险级别,省资助中心与承办行双方协商一致后,可采取包括提醒、警告、限期整改、暂停发放贷款等在内的措施。

第五章 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为保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顺利实施,由湖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协调工作,以加强对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协调和领导。

第十九条 省教育厅负责对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和管理。省财政厅负责本级财政和督促市州财政在年度财政收支预算中足额安排并及时拨付贴息资金和风险补偿金,加强贴息资金和风险补偿金的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督促县级财政部门及时足额划缴需承担的贷款违约损失资金。

第二十条 湖南银监局负责信贷政策指导、贷款监管,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价,督促承办行完善金融服务,提高工作效率,建立违约通报制度并定期在银行业金融机构范围内共享信息。

第二十一条 承办行作为发放贷款银行,负责制订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操作规程,负责审核、发放和管理贷款,确保贷款渠道畅通,使符合条件且有贷款需求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都能申请获得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如有需要,可通过委托代理方式由其他金融机构辅助结算管理。

第二十二条 省资助中心负责制订相关管理考核制度;负责编制贷款计划、汇总审核贷款资料、拨付贷款资金、组织、指导、考核和监督县级资助中心开展贷前贷后管理和本息催收工作;负责归集贴息资金和风险补偿金,保证及时足额向承办行划拨。

第二十三条 县级资助中心负责收集、整理、汇总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需求等信息;对贷款学生的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进行调查、认定;建立学生信用和贷款资格评议小组,确定符合贷款条件的学生名单,测算贷款需求,编制贷款预案;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申请、初审等管理工作;接受高等学校、承办行的委托,建立与贷款学生家庭的联系制度,跟踪了解贷款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情况;受承办行委托催还贷款;负责向省资助中心、高等学校和承办行定期报送贷款学生的有关信息,加强与高校沟通,避免重复贷款。

第二十四条 各市州财政部门要足额安排本市州所属高校的国家助学贷款贴息和风险补偿资金。县级财政部门要积极参与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参与协调有关事项,足额安排县级资助中心业务经费,会同同级教育行政部门领导和监督县级资助中心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

第二十五条 各有关高等学校要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培养学生的诚信意识,教育学生毕业后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根据有关县级资助中心需要,协助提供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的相关信息和高校收费账户信息等资料。第二十六条 各有关普通高中要配合县级资助中心,提供当年高考招生录取情况及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需求情况,协助做好贷款申请、审批和发放等工作。

第六章 考核工作

第二十七条 县级资助中心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发放和本息回收情况按季统计,并报送省资助中心和承办行。承办行按季将贷款情况报送湖南银监局和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同时,县级资助中心须在每年1月末前对本县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年度执行情况进行总结,并将有关总结材料报送省资助中心和承办行。

第二十八条 省资助中心对县级资助中心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建立考核制度,将考核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布,根据考核结果采取相应管理措施。每年由省教育厅对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开展得好的县级资助中心给予表彰。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呆坏账由承办行按国家有关政策自主核销。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湖南银监局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二篇: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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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一、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应具备的条件

1、贷款人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2、已被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学校名单以教育部公布的为准)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新生或在读学生。

3、借款人、共同借款人入学前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在在本县(市、区)。

4、家庭经济困难,符合下列特征之一,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1)农村贫困户和城镇低保户(证明材料:城乡低保证、领取低保金的存折或乡镇民政所、街道居委会出具的贫困证明材料)。

(2)孤儿及残疾人家庭(证明材料:孤儿证、残疾证或乡镇民政所、街道居委会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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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遭受天灾人祸,造成重大损失,无力负担学生费用(证明材料:乡镇民政所、街道居委会的证明)。

(4)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证明材料: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

(5)家庭主要收入创造者因故丧失劳动能力(证明材料:乡镇民政所、街道居委会的证明)。

(6)无稳定收入的单亲家庭(证明材料:乡镇民政所、街道居委会的证明)。

(7)父母双方或一方失业的家庭(证明材料:乡镇民政所、街道居委会的证明)。

(8)上一家庭现金总收入低于8000 元人民币(证明材料:乡镇民政所、街道居委会的证明)。

二、贷款额度

每人/每年不低于1000元,不高于6000元;申请金额不能超过学费和住宿费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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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应提交的材料 1、2010年大学新生申请贷款,提交下列材料:

(1)《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表》(交U盘拷贝的电子表,纸质原件2份)。

(2)借款人户口簿及有效身份证(出示原件,交复印2件份)。

(3)共同借款人户口簿及有效身份证(出示原件,交复印件2份)。

(4)借款人录取通知书(出示原件,交复印件2份)。

(5)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交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6)借款学生在当地邮政储蓄所办理的银行卡折(出示原件核对,交复印件2份)。

2、在校大学生首次申请贷款,提交下列材料:

(1)《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表》(交U盘拷贝的电子表,纸质原件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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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借款人户口簿及有效身份证(出示原件,交复印件2份)。

(3)共同借款人户口簿及有效身份证(出示原件,交复印件2份)。

(4)《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交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百科名片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发放仪式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以下简称学生)发放的,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学生入学户籍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或金融机构申请办理的,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支付在校学习期间所需的学费、住宿费的助学贷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为信用贷款,不需要担保和抵押,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目录

一、申请条件

二、贷款额度、期限、利率

三、申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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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报及办理程序

五、特别提醒

六、有关申请材料注意事项整理如下:

七、2010年各地生源地助学贷款动态成都 山东 甘肃 福建 江西 青海 包头 资阳 广西

一、申请条件

二、贷款额度、期限、利率

三、申报材料

四、申报及办理程序

五、特别提醒

六、有关申请材料注意事项整理如下:

七、2010年各地生源地助学贷款动态 成都

山东

甘肃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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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

青海

包头

资阳

广西

展开

2007年8月,国家新出台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以下简称“生源地贷款”)政策,2007年8月,财政部、教育部、国家开发行联合开展生源地贷款业务的试点省(市)共有6个:湖北省、黑龙江省、江苏省、陕西省、甘肃省、重庆市。目前开展生源贷款业务的试点省(市)有:湖北省、黑龙江省、江苏省、陕西省、甘肃省、重庆市、青海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山西省、北京市、河北省、山东省、安徽省、浙江省、福建省、上海市、湖南省、江西省、云南省、贵州省、四川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天津市。其它省市也在积极试点,推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学生可以向当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咨询具体申请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相关事宜。

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试点工作全面启动

[1] 家庭经济困难、需要贷款的学生就有了两种选择(只能选择一种):1,由国家开发银行组织实施的生源地贷款(即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2,由中国农业银行等银行提供的国家助学贷款。编辑本段

一、申请条件

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以下简称生源地助学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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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讲稿 工作总结 调研报告 讲话稿 事迹材料 心得体会 策划方案 的申请对象为户籍在已经开通生源地助学贷款省市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生及其家长(法定监护人)之一组成生源地贷款共同借款人。

(一)生源地助学贷款支持对象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3.已被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专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新生或高校在读学生;

4.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在本市、县(市、区);

5.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注:2008年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已于今年6月底前由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完成,申请今年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新生和在省内高校就读的老生须已被列入认定名单,详细情况可咨询您所属县(市、区)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部门。

(二)共同借款人

共同借款人主要是借款学生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如借款人是孤儿且没有法定监护人,则可由包括近亲属在内,自愿与借款学生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低于60周岁,无不良信用记录且当地户籍的自然人。

编辑本段

二、贷款额度、期限、利率

(一)贷款额度

贷款额度每人每学年不超过6000元,为1000到6000之间的整数,原则上用于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高校在读学生当年在高校获得了国家助学贷款的,不得同时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二)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全日制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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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科学制年限(在校生按学制剩余年限)最长加10年确定,借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4年。学生正常学制毕业后满两年开始按借款合同约定按分期偿还贷款本金。

学生在校及毕业后两年期间为宽限期,宽限期后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按借款合同约定,按分期偿还贷款本息。学制超过4年及继续攻读更高一级学位(包括第二学士学位)的借款学生相应缩短学生毕业后自付本息的期限。

(三)贷款利率

利率执行贷款发放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自贷款发放日起每年12月21日调整一次,调整后的利率为调整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息按年计收,学生在校期间的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毕业后的利息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共同负担。

(四)贴息政策

根据国家助学贷款有关规定,原则上学生正常在校期间,助学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学生毕业后贷款利息由借款人自行承担。

1.利息。贷款学生在校期间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其中,考入中央部属高校的学生,其贷款贴息由中央财政承担。考入地方高校的学生,跨省就读的,其贷款贴息由中央财政承担;在本省就读的,其贷款贴息由地方财政负担。贷款学生毕业后利息全部由学生及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负担。

2.风险补偿金。建立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风险补偿金比例按当年贷款发生额的15%确定。

3.贴息和风险补偿金管理。中央和地方负担的贴息及风险补偿金分别由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省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归集。每年12月20日前,向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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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经办银行及时足额划拨,由经办银行实行专户管理,主要用于弥补贷款违约损失等有利于防范风险和加强管理的费用。

编辑本段

三、申报材料

(一)贷款证明材料

1.2009年入学的新生及已经开通生源地助学贷款省市内高校开通生源地助学贷款省市籍在校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工作已先期由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完成,通过预申请的审核的学生,须由毕业中学或高校出具开通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省市证明材料。

2.已经开通生源地助学贷款省市外高校开通生源地助学贷款省市籍在校生,须由所在高校出具贷款证明。

(二)身份证明材料

1.借款学生及共同借款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监护人也可以军人证或武警证为有效证件);

2.录取通知书或学生证。新生凭录取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在校生凭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

编辑本段

四、申报及办理程序

(一)贷款受理部门

借款人所属县(市、区)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部门。

(二)准备材料

准备齐全上述贫困证明材料、身份证明材料、邮储银行存折后到县(市、区)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部门登记并领取《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借款人需将申请表填写完整并印章齐全。

(三)审核材料

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本人到登记领表的县(市、区)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出具身份证明材料(含借款学生及共同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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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学生证或录取通知书、户口簿)复印件需要两份、申请表和邮储账号,县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

(四)签订合同

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本人签订《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借款合同》,签订借款合同同时授权邮政储蓄银行从上述账户中扣收贷款本息。特别提醒,合同中请填写存折账号,账号务必填写准确,如因填写错误造成贷款无法汇划,责任由学生本人承担。

(五)合同回执寄返

借款合同签订完毕后,学生可持合同到高校报到,报到后20日内将高校盖章确认的合同回执以邮寄或其他有效方式送达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如遇特殊情况,应主动与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部门联系。报到后30日内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未收到回执(最迟不得超过10月30日),视同学生撤销借款申请。本合同所附回执是本合同项下重要凭证,特提醒各位同学,在条件允许下尽量采用挂号信邮寄。

(六)贷款发放与支付

根据合同约定,邮储银行将在合同约定日期发放贷款,并将贷款资金电汇至借款学生所在高校指定账户。

(七)偿还贷款

借款学生毕业后,学生及其共同借款人负责按借款合同约定,按时在个人账户中存入足额资金;代理结算行根据区资助中心提供的扣款明细表,从学生个人账户扣收相应款项。编辑本段

五、特别提醒

(一)借款人应认真阅读合同文本,切实履行借款人各项义务。

(二)如国家相关政策发生调整,按新的政策执行。

(三)国家开发银行及各级资助中心有权不经借款人同意按照有关规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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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使用借款人个人信息以及借款人贷款违约信息;

(四)借款人个人信息和借款人贷款违约信息将被录入全国联网的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不良信用记录将会给个人未来的生活、工作产生深远影响。

(五)借款人应在还款后及时与市县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及经办银行进行帐务核对工作,防止出现问题。编辑本段

六、有关申请材料注意事项整理如下:

1.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书:

(1)申请理由应包含家庭经济情况,不能过于简单,应写得情真意切。

(2)所写内容不能与其他材料中的内容相矛盾。

(2)申请书不能涂改。

2.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1)该调查表字迹不能更改、擦拭或有内容的添加。

(2)必须用碳素钢笔或黑色签字笔填写。

(3)加盖民政部门的公章。

民政部门公章必须含有民政字样(如民政局、民政办公室),业务章无效。

注意:若当地民政部门因故取消,而代之以社会事务办公室,则可以盖社会事务办公室的印章,但应同时由当地政府(乡、镇以上级别)出具此种情况的说明。

(4)贷款学生本人及其父母亲的姓名必须与各自身份证上的姓名完全一致。

(5)贫困证明应注明家庭具体人口。

如果家庭人口包括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贷款学生的父亲或母亲是独生子女的必须提供独生子女证明,如其父母不是独生子女的,要计算出其父母分担(外)祖父母的赡养费,作为家庭支出。

已结婚的兄、姐一般不包括在家庭人口中。

(外)祖父母最好不包括在家庭人口中。

(6)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350元。若把兄弟姐妹算在家庭人口中,如他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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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收入,则要把他们的收入计算在内。

(7)调查表中的人口与其他资料中的人口应该一致,不能前后矛盾、混乱。

(8)父母离异的在调查表上应填上父母双方姓名。

3.父亲和母亲身份证复印件:

(1)如身份证已失效,可用其户口页(要有父母的身份证号码)复印件盖派出所鲜章代替。

(2)如父母离异的,应提供父母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和父母双方的身份证复印件。

注意:若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中关于子女抚养情况的内容与实际抚养情况不一致,则应在相应文书上予以注明。

(3)如父母一方(或双方)已故,须在贫困证明中注明已故,同时由派出所出据死亡证明,加盖鲜章。

死亡证明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xxx(贷款学生的名字)的父亲或母亲于x年x月x日死亡。最后由公安机关加盖派出所户籍专用章。

4.学生身份证复印件和学生证复印件:

学生证复印件应加盖学生处资助中心印章。(由学生处统一办理)

5.2个见证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2个见证人中1名是学校老师,1名是学校同学。

6.未满18岁的学生银行不予贷款。

7.下岗证和低保证不是申请贷款的必需材料,但如果提供上述证件,则更容易申请到贷款。

8、对已办理了信用卡的学生,银行不予贷款,除非具备下列条件:信用卡发卡行出具“办理信用卡时不需要收入证明,不需要担保,银行征信系统数据记录错误”的证明。

9、中国农业银行等银行提供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一次申请、逐年发放的办法。每个学生仅有一次贷款机会,即已经贷款成功了的学生不得再行申请。

10、所有材料不得用传真件。

11、所有复印件(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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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证复印件除外)必须加盖相应机关的红章。

备注:

1.所有资料需要用A4纸张,不是A4纸张的资料可粘贴在A4纸上。

2.各复印件应清晰。

3.书写要工整、规范,用碳素墨水或黑色签字笔书写。

4.每份材料上所盖印章必须清晰。

5.所有表格内容应前后一致,不能自相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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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

关于做好2010年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通知

各学院、相关单位:

2010年,我省将继续全面推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原则上都应在生源所在地申请助学贷款。根据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贵州银监局关于《贵州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实施方案》精神,现将我校学生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有关工作安排如下:

一、贷款性质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国家开发银行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发放的、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特区)办理的助学贷款。生源地贷款为信用贷款,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本付息责任。

二、申请条件

凡符合以下条件的学生均可与父母(或其它法定监护人)在户口所在地的县级学生资助中心申请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三)所有在读本专科学生(含求是学院学生)、研究生;

(四)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在本县(市、区、特区);

(五)家庭经济困难,所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其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三、贷款申请办理程序

(一)申请办理时间: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每年7月初开始接受申请。需要申请的同学务必在暑假期间到生源所在地县级资助中心申请。

(二)申请程序:

1.上学年已经获得过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同学,持学校出具的《贵州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资格认定证明》到所在地县级资助中心继续申请贷款(也可使用《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授权委托书》由被授权人代为申请)。未继续申请贷款的,视为放弃。

2.其它符合贷款条件并希望申请贷款的同学,首先填写《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表》,向户籍所在地县(市、区、特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或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此项工作的机构)提出借款申请,同时还应提供以下材料:

(1)学生及共同借款人有效身份证及复印件;

(2)户口所在地的详细地址、联系方式;

(3)学生本人在县农行开立个人账户的卡及复印件;

(4)《学生证》及复印件、学校出具的《贵州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资格认定证明》。

3.新学年开学第一周,获得贷款的同学应持贷款合同(或县资助中心出具的已获贷款函)到学校报到,并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回执单》(以下简称《回执单》)交到学院。同时填写《贵州师范大学2010年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情况统计表》。

4.学院按《回执单》要求如实填写学生所学专业的学费和住宿费,并盖章确认后,交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盖章。

5、学院将盖章后的《回执单》返还给学生本人,由学生本人将《回执单》及时寄回当地县资助中心。

6、各学院将《贵州师范大学2010年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情况统计表》交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四、其它事项

(一)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省份的学生,不再办理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因此,请各学院务必高度重视,及时将通知精神、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申请程序等传达到每一位学生,让学生准备好相关材料,确保学生能在生源所在地顺利办理助学贷款手续。

(二)未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省份的学生,符合以下贷款条件的,可申请高校国家助学贷款,所需材料为:

1、学生本人有效身份证及学生证原件;

2、《贵州省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一式两份;

3、《贵州省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书》(开学后填写);

4、学生父母(或监护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

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办理时间另行通知。

请各学院及相关单位收到该通知后,统计需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人数,到我中心领取《贵州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资格认定证明》。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二0一0年六月二日

第四篇: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生源地证明

安徽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 2007〕 13号)、《财政部、教育部、银监会关于大力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通知》(财教〔 2008〕 19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以下简称 “生源地助学贷款 ”),是指全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包括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以下简称 “学生 ”)发放的助学贷款。

生源地助学贷款为信用贷款,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第三条 生源地助学贷款按照就近原则,由申请贷款的学生在其入学前的户籍所在地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办理。

第二章 贷款申请条件及办理程序

第四条 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的学生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在我省辖内;

(二)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我省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招收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硕士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以及成人高等学校招收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学生,学校名单以省教育厅公布的为准;

(四)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第五条 贷款申请材料:

(一)新生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生源地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生源地助学贷款借款人家庭困难情况说明及证明;.本人身份证、新生录取通知书复印件(原件供审核),以及学校相关收费标准、开户行名称、户名和账号;.共同借款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原件供审核)。

(二)在校生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学校提供的生源地助学贷款生源地证明;.生源地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生源地助学贷款借款人家庭困难情况说明及证明;.本人学生证和身份证复印件(原件供审核);.共同借款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原件供审核)。

有关申请表格到办理生源地助学贷款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处领取。

第六条 生源地助学贷款实行一次申请、一次性签订借款合同、分学年发放的办法。申请受理日期定为每年 8月 1日至 10月 20日。已经获得生源地助学贷款的学生,根据贷款合同中约定需要当年续放的,应当在 8月 1日至 10月 20日向贷款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本人学生证和身份证复印件(原件供审核);

(二)已签订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合同;

(三)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借款人生源地证明。

第七条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收到学生首次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及时进行贷前审查,并在 10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应当在随后的 10个工作日内与借款人签订生源地助学贷款合同和划款委托授权书,将贷款资金划付至借款学生个人账户,之后根据划款授权委托书,将贷款资金从借款学生个人账户汇划至其所在高校指定的账户,并备注借款学生姓名及身份证号。

高校收到贷款后,应当及时告知借款学生,并将贷款中生活费部分转发给借款学生。

第八条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在办理生源地助学贷款发放手续时,应当及时将借款学生的信用信息准确地录入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九条 生源地助学贷款的最高限额为每人每学年 6000元,贷款机构根据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等情况,与借款学生协商确定贷款额度。

第十条 生源地助学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制加 10年确定,但最长不超过 14年。学制超过 4年或继续攻读研究生学位、第二学士学位的,相应缩短学生毕业后自付本息的期限。

第十一条 生源地助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贷款同期限基准利率执行,不得上浮;如基准利率调整,则参照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变更贷款利率。

第十二条 贷款利息按年计收。起息日为贷款发放日,结息日为每的 12月 20日。学生在校期间(包括学制超过 4年或继续攻读研究生学位、第二学士学位的)的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毕业当年 9月 1日起其利息由学生及其共同借款人共同负担。学生在校期间发生退学、开除等情况时,自办理退学、开除等有关手续之日的次月 1日起自付利息。

第四章 贷款偿还

第十三条 借款学生毕业离校前,应当与贷款机构进行债务确认,签订生源地助学贷款还款确认书,并协商确定具体还款计划。借款学生办理债务确认手续后,办理离校手续。

第十四条 借款学生在校期间发生休学、退学、开除等情况时,高校应及时填写生源地助学贷款就学信息变更单,将借款学生的有关变更信息书面通知贷款机构,并抄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同时高校应当督促借款学生及时到贷款机构办理贷款合同变更等手续。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每学期末汇总所有高校数据后,及时反馈至省农信社。

第十五条 借款学生毕业后连续攻读学位(包括硕士和第二学士学位)需要申请在连续攻读学位期间继续贴息的,须在录取当年的 6月底前,向原学校提出申请(提交录取通知书原件和复印件),办理就学信息变更手续,并到贷款机构办理合同变更后,其在继续攻读学位期间的利息按原渠道进行贴息。

第十六条 借款学生可以选择贷款偿还方式,允许其在提前还款日一次或者分次提前还贷。在毕业前申请提前还贷的,借款学生应当填写生源地助

学贷款提前还款申请书,并由学校相关部门盖章确认。贷款机构应当按照贷款实际期限计算利息,不得加收除应收利息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第十七条 借款学生毕业后 2年期间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学生和共同借款人(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可以不还本金,但应足额支付利息,宽限期结束后按还款计划分期偿还贷款本金,并足额支付利息。

第五章 贷款贴息及风险补偿

第十八条 借款学生在校期间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其中,在省财政供给的高校、独立学院和民办高校就读的,其贷款贴息由省级财政承担;在市财政供给的高校就读的,其贷款贴息由市级财政承担,省财政负责归集。第十九条 生源地助学贷款的贴息每拨付一次。贷款机构应当于每年 11月将实际发放生源地助学贷款的借款学生身份信息、学籍信息、贷款金额、利率、利息及贴息等情况按照高校进行统计报省农信社,省农信社汇总后提交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 25个工作日内将贴息材料提交各高校确认后,报送省财政部门。省财政部门在 12月 20日前将贴息资金拨付省农信社。第二十条 建立生源地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其比例根据国家规定按当年贷款发生额的 15%确定。风险补偿金由中央和我省各分担 50%。我省承担的风险补偿金分担办法为:省财政供给的高校、独立学院和民办高校的风险补偿金由省财政承担 6.5个百分点,市财政供给的高校由市财政承担 6.5个百分点;高校承担 1个百分点。

第二十一条 贷款机构应当于每年 11月 10日前,将当年实际发放的生源地助学贷款以高校为单位统一报省农信社,省农信社汇总后于 11月 20日前将有关材料提交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交各高校确认。

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确认的风险补偿金数额,会同省财政于 12月 20日前归集省以下所承担的资金。省财政部门于 12月 31日前将省以下承担的风险补偿金拨付给省农信社;中央财政承担的部分,省财政在收到后,及时拨付省农信社。

第六章 贷款管理及优惠政策

第二十二条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当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对符合条件的学生及时发放生源地助学贷款,确保应贷尽贷。

第二十三条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当对生源地助学贷款单立台账、单设科目、单独统计、单独核算和考核。

第二十四条 各高校要加强对生源地助学贷款的管理,按月统计汇总本校生源地助学贷款情况,并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二十五条 省农信社设立生源地助学贷款统计年报,并按年向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报送生源地助学贷款统计年报。

第二十六条 同一学,已经获得本贷款的学生,不得再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和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已经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和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不得再申请本贷款。

第二十七条 生源地助学贷款发生的呆坏账,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国家助学贷款呆坏账核销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生源地助学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第二十九条 各有关单位应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协作,共同做好生源地

助学贷款的开展工作。

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对生源地助学贷款政策进行解释等方面工作。

省财政厅负责在财政预算中足额安排并及时拨付贴息资金和风险补偿金,督促市级财政足额安排并及时拨付贴息资金和风险补偿金;监督生源地助学贷款中各项财政性资金的管理使用等。

省教育厅负责组织高校开展政策宣传,贷款信息确认,诚信教育等工作,负责归集风险补偿金,并协助省财政厅完成贴息和风险补偿金的支付工作。省地税局负责落实相关税收减免政策。

省农信社负责指导全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规范生源地助学贷款操作,汇总并报送生源地助学贷款数据,申请拨付贴息资金和风险补偿金拨付。各高等学校要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培养学生的诚信意识,督促学生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及时、足额安排应承担的风险补偿金;及时提供借款学生动态信息。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发布前已发放的生源地助学贷款,仍按原合同执行。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地税局、省农信社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安徽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暂行办法》自行废止。

第五篇: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证明

在校生申请生源地信用 助学贷款证明

同学(学号;身份证号码)系我校学院专业班普通全日制学生,家庭住址(),经审查,在校期间未办理国家助学贷款。本学年学校学费和住宿费元,请协助该生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我校学费收缴账户(户名:安徽工业大学开户银行 :工行马鞍山分行团结广场支行,账号:***24926468,行号:102365002085)。

安徽工业大学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公章)

年月日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联系人:李晓山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联系电话:0555-2315834学 生 承 诺

(学校留存)

1、本人确系家庭经济困难,无法承担本年学费,如发现所述情况不实,愿意承担相应责任。

2、本人已了解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责任和义务,如果贷款获得审批,将按照借款合同规定按时还款。

学号:学生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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