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税仓



第一篇:保税仓

1、什么是保税仓库

保税仓库是指经海关核准的专门存放保税货物的专用仓库。根据国际上通行的保税制度要求,进境存入保税仓库的货物可暂时免纳进口税款,免领进口许可证件(能制造化学武器的和易制毒化学品除外),在海关规定的存储期内复运出境或办理正式进口手续。

(保税仓库是保税制度中应用最广泛的一种形式,是指经海关核准的专门存放保税货物的专用仓库。

海关允许存放保税仓库的货物有三类:一是供加工贸易(进、来料加工)加工成品复出口的进口料件;二是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开展外国商品寄售业务、外国产品维修业务、外汇免税商品业务及保税生产资料市场的进口货物;三是转口贸易货物以及外商寄存货物以及国际航行船舶所需的燃料、物衬和零配件等。)

一般贸易进口货物不允许存入保税仓库。自1996年4月1日起,凡经我国港口转口至任何国家或地区的烟酒,一律不准作为转口货物存入海关保税仓库。

2、保税仓库的分类:

保税仓库分公用型和自用型两类。公用型保税仓库是根据公众需要设立的,可供任何人存放货物。自用型保税仓库是指只有仓库经营人才能存放货物的保税仓库,但所存放货物并非必须属仓库经营人所有。

3、保税仓业务操作程序

保税货物在保税仓库所在地海关入境时,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当填写进口货物报关单一式三份,加盖“保税仓库货物”印章并注意此货物系存入某保税仓库,并向海关申报。经海关查验放行后,一份由海关留存,两份随货带交保税仓库。保税仓库经理人应于货物入库后即在上述报关单上签收,一份留存,一份交回海关存查。

货主在保税仓库所在地以外的其它口岸进口货物,应按海关对转关运输货物的规定办理转关运输手续。货物运抵后再按上述办法办理入库手续。

保税货物经海关核准转为进入国内市场销售时,由货主或其代理人向海关递交进口货物许可证件、进口货物报关单和海关需要的其它单证并交纳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后,由海关签印放行,将原进口货物报关单注销。对用于中、外国际航行船舶的保税油料和零备件以及用于在保修期限内免费维修有关外国产品的保税零备件,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备料保税仓库是专为储存来料加工、进料加工项下进口备用料、件的仓库。在加工复出口业务集中的地区,如果当地未设海关,也可申请建立备料保税仓库。

从备料保税仓库提取料、件用于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的,海关按来料加工、进料加工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对从来料加工、进料加工备料保税仓库提取的货物,货主应事先持批准文件、合同等有关单证向海关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并填写来料加工、进料加工专用报关单和《保税仓库领料核准单》一式三份,一份由批准海关备存,一份由领料人留存,一份由海关签盖放行章后交货主。仓库经理人凭海关签印的领料核准单交付有关货物并凭以向海关办理核销手续。保税制度和保税仓库

Q:什么叫保税制度?

A:保税制度是指经海关批准的境内企业所进口的货物,在海关监管下在境内指定的场所储存、加工、装配,并暂缓缴纳各种进口税费的一种海关监管业务制度。

Q:现阶段中国保税制度主要有哪几种形式?

A:我国现行保税制度的主要形式分为:一是为国际商品贸易服务的保税仓库、保税区、寄售代销和免税品商店;二是为加工制造服务的进来料加工、保税工厂、保税集团。

Q:什么叫保税仓库?

A:保税仓库是保税制度中应用最广泛的一种形式,是指经海关核准的专门存放保税货物的专用仓库。

Q:海关允许存放保税仓库的货物有几类? A:海关允许存放保税仓库的货物有三类:

一是供加工贸易(进、来料加工)加工成品复出口的进口料件;

二是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开展外国商品寄售业务、外国产品维修业务、外汇免税商品业务及保税生产资料市场的进口货物;

三是转口贸易货物以及外商寄存货物以及国际航行船舶所需的燃料、物品和零配件等。

Q:现阶段保税仓库的种类有哪几种? A:保税仓库分公用型和自用型两类。

公用型保税仓库是根据公众需要设立的,可供任何人存放货物。

自用型保税仓库是指只有仓库经营人才能存放货物的保税仓库,但所存放货物并非必须属仓库经营人所有。Q:使用贵公司在华保税渠道的优点?

A:根据海关保税制度要求,进境存入保税仓库的货物可暂时免纳进口税款,免领进口许可证件(能制造化学武器的和易制毒化学品除外),在海关规定的存储期内复运出境或办理正式进口手续。

对于卖主来讲,可以一次储存多次分拨;对于买主来讲,可以一次定购多次提货。把原来由生产国或输出地储存的货品搬到保税仓库储存,更加有利于看样、订货、成交和分拨调运,缩短了国际市场和中国市场的距离,大大节省了流动资金占有,大大加快了流动资金周转,大大提高了成交率。提高产品的售后响应速度,提高用户对于产品的美誉度评价,增强产品的市场竞争力。保税仓业务操作流程

一、保税货物进库分为两部分: 直接报关进区的货物,操作流程如下:

1、保税货物进库前,货物所有权人应尽可能提前将预备进保税仓库的货物发票和装箱单复印件或传真件交仓储部,以便仓储部经理安排仓位和相关资源。

2、货物进库时,有纸报关的,送货人须将经卡口海关工作人员确认的备案清单复印件交仓库管理员;无纸报关的,送货人须将经卡口海关工作人员确认的《放行通知书海关验放联》及《货主留存联》及此货物的发票和装箱单交仓库管理员。

3、货物抵库后,仓库管理员向送货人索要上述单证并核对货物的数量、唛头、和包装是否吻合,如发现货物数量、唛头有任何不符合应立即上报仓储部经理并与客户联系,及时处理。如发现外包装破损时,应及时联系客户,并在原地拍照取证。

4、货物验收完毕后,仓库管理员应将货物堆放整齐,及时填写入库理货记录,做好《三级台帐》。将《入库理货记录》签字后连同单据移交给单证管理员,并将桩脚卡挂好

5、单证管理员接到单据后,根据仓库管理员的《入库理货记录》,将数据录入海关仓储管理系统,作进库处理,将单据归档。无纸报关的,还须将《放行通知书海关验放联》交清关部或客户向通关科交单。

先进区再报关出口的货物(视同出口或结转)操作流程如下:

1、货物进库前,货物所有权人应尽可能提前将预备进保税仓库的货物发票和装箱单复印件或传真件交仓储部,以便仓储部经理安排仓位和相关资源。

2、货物进库时,送货人在海关卡口需填写《非保税货物进区登记单》,详细填写入库货物的品名、数量、重量、金额及核销单号等,经卡口海关工作人员核对签字、盖章带回。

3、货物抵达仓库后,仓库管理员凭送货人带回的已经卡口海关工作人员核对签字、盖章的《非保税货物进区登记单》收货(无此凭证仓库管理员有权拒收此货),核对无误后填写《入库理货记录》,连同进区登记单交单证管理员。

4、单证管理员接到《入库理货记录》和《非保税货物进区登记单》后,将《非保税货物进区登记单》和相关报关资料交指定的报关公司报关。

5、报关完毕后,单证管理员在收到海关电子数据后,根据《入库理货记录》并比对海关电子数据,如数据一致的,在海关保税仓储系统中作入库处理,如不一致的,须在查明原因后再处理,否则不作入库处理。入库后单证管理员须打印《进库清单》,传真《进库清单》给客户后与正本进境备案清单一体归档。

6、仓库管理员将桩脚卡挂好,填写入库台帐。

二、保税货物出库

1、根据客户传来数据录入海关仓库管理系统生成《出库提货单》,交客户或报关员报关。

2、报关完毕后,将提货单及报关单原件等交回我司仓储部,单证管理员将报关单号输入海关保税仓储系统后,发送电子数据给海关,并接收海关电子放行通知。

3、接客户货物出库指令后,仓储部经理按此指令制定《出库通知》,将出库通知交仓库管理员,由仓库管理员按《出库通知》要求,组织叉车驾驶员和仓库出货人员,将待发货物挑选出来并摆放在待发区或装上指定承运工具上。

4、货物装上指定承运工具,收货人对货物数量及包装情况签署意见,仓库管理员将收货人证件复印件、客户货物出库指令、仓储部经理《出库通知》和收货人收货意见表一起交单证管理员,单证管理员根据上述资料,将出库数据录入海关保税仓储系统,并生成实际《已核对通过出库提货单》,交收货人。

5、提货人到仓库提货所需资料,否则仓库不予发货:

(1)需提供海关盖放行章的提货单(仓库核销联)等海关放行单证(已提供的不再提供)。

(2)客户正本出库指令或与仓储合同所示委托方传真号一致的传真件正本的出库指令。

(3)与出库指令一致的收货人身份证明原件。

6、仓库管理员在收货人提货后,登记桩脚卡,填写出库台帐。关于保税仓库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深圳分局;各外汇指定银行:

《关于完善售付汇管理的通知》发布施行以来,我们收到了国家外汇管理局一些分支局、外汇指定银行、企业反映的保税仓库外汇管理问题,为了保证企业的合法经营,经研

究,现就保税仓库外汇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经营保税仓库的企业(包括保税生产资料市场,以下简称“保税仓企业”)从境外进口货物,以寄售、代销的方式供其它境内机构使用的,由从保税仓库提取货物的境内机构持下列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到外汇指定银行购汇或从其外汇帐户中向境外支付,保税仓企业不得购付汇:

(一)进口合同;

(二)进口付汇核销单;

(三)海关代征关税专用缴款书或海关免税证明;

(四)起运国(地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142)”、境内目的地为“中国某地”、运输方式为“保税”的、贴有防伪标签、加盖海关“验讫章”的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

(五)相应结算方式和贸易管理方式要求的其它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

购付汇申请人与报关单上的经营单位必须一致。

二、保税仓企业以买断方式从境外进口货物,再通过保税仓库销售给其它境内机构的,由保税仓企业持下列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到外汇指定银行购汇或从其外汇帐户中向境外支付。从保税仓库提取货物的境内机构不得购付汇,只能向保税仓企业支付人民币:

(一)进口合同;

(二)进口付汇核销单;

(三)海关代征关税专用缴款书或海关免税证明;

(四)起运国(地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142)”、境内目的地为“中国某地”、运输方式为“保税”的、贴有防伪标签、加盖海关“验讫章”的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出仓报关单);

(五)起运国(地区)为境外、贸易方式为“保税仓库货物(1233)”的、加盖海关“验讫章”的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进仓报关单);

(六)相应结算方式和贸易管理方式要求的其它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

出仓报关单的合计金额不得大干进仓报关单的合计金额。

购付汇申请人必须与进仓报关单、出仓报关单上的经营单位,进口合同的买方一致。

三、境内机构从境外进口货物,通过保税仓库进入境内的,应当按照本通知第二条的规定办理。来料加工项下进口原材料通过保税仓库从境外进入境内的,不得购付汇。

四、进仓报关单不得单独作为保税仓企业和其它境内机构购付汇的凭证。

五、外汇指定银行应当严格审核规定的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并按照规定办理报关单的核对和进口付汇核销手续。

六、本通知不适用于保税区内经营保税仓库业务的企业和从保税区的保税市场进口货物。

七、请各分局收到本通知后,尽快转发所辖分支局、金融机构(含外资金融机构)及相关单位。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馈。

八、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保税仓库和货物的进出境报关

一、申报 保税货物在保税仓库所在地入境时,货主或其代理人持下列单证向海关申报:

1、《进口货物报关单》一式三份。报关单上须加盖“保税货物”印章并注明货物存入某地保税仓库;

2、经主管海关核发的《保税仓库登记证书》。办理《保税仓库登记证书》的手续为:申请建立保税仓库的单位经理人,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填写的《保税仓库申请书》及省以上对外经贸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经营有关业务的批件,向主管海关申报,经海关审核并派员实地调查,认为符合条件后,批准建立保税仓库并颁发登记证书;

3、如进口货物列入国家商检机构实施检验出口商品种类表的,须提交商检证书。

保税货物如需复运出境报关时,应向海关递交下列单证:

(1)《出口货物报关单》一式三份;

(2)原进口时由海关盖印的《进口货物报关单》。

二、海关查验放行。上述单证经入、出境地海关查验无误后予以放行,其中,入境时,由海关在《进口货物报关单》上签章,将二份《进口货物报关单》随进口货物带交保税仓库。保税仓库经理人于货物入库后,在上述报关单上签收,一份留存,一份交回海关存查。货主在保税仓库所在地以外的其他口岸进口货物,应按海关对转关运输货物规定,办理转关运输手续,货物运抵后,再按上述办法办理入库手续。

说明

1、货主在保税仓库所在地以外的其他口岸进口货物,须按海关对转关运输货物的规定办理转关运输手续。即由申请人填制由海关统一印制的《转关运输货物准》,一式三份,加属国际铁路联运货物,应为货车装载清单,也是一式三份,向入境地海关申报并交验有关货运单证。海关核准并签收关封后将加盖“海关监管货物”戳记并加注关封编号的《海关运输货物准单》,连同关封一起交承运人,随同货物带交指运地海关,并按一般货物的海关手续填制《进口货物报关单》,并随附其他有关单证向海关办理进口报关。

2、保税货物经批准正式销售于国内市场时,货主或其代理人须向海关补办进口报关手续并交纳关税和工商统一税,由海关签印放行。

3、对从保税仓库中提取来料加工、进料加工备料、货物,货主须事先持批准文件、合同等有关单证向海关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并填写来料加工或进料加工专用报关单和《保税仓库领料核准单》各一式三份,一份由海关留存,一份由领料人留存,一份由海关签盖放行章后交还货主。仓库经理人凭海关签印的领料核准单交付有关货物,并凭领料核准单向海关办理核销手续。

4、保税货物复运出境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持《出口货物报关单》一式三份、保税货物进口时由海关签印的《进口货物报关单》,向当地海关办理复运出境手续。经海关核查与实货相符后签印,一份由海关留存,一份发还给申报人,一份随货带交出境地海关,凭以放行货物出境。

第二篇:保税仓主管岗位职责

1.负责仓库的管理工作,保障库房的合理秩序和安全。

2.研究、制定仓储管理办法和作业流程,并不断改进和完善。

3.负责调拨货品,保障总库和分库库存货品的合理比例。

4.直接领导仓库管理员,检查、监控其工作状况,合理分配工作任务。

5.组织实施下属员工的教育培训计划,并进行绩效评估工作。

6.直接向经理负责,服从上级领导,严格执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流程。

7.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三篇:保税仓仓库设立

保税仓仓库设立

保税仓库,是指经海关批准设立的专门存放保税货物及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货物的仓库。

出口监管仓库相关海关业务包括仓库的设立、经营管理以及对出口监管仓库所存货物的管理。

保税仓库分为公用型保税仓库、自用型保税仓库。

公用型保税仓库由主营仓储业务的中国境内独立企业法人经营,专门向社会提供保税仓储服务。

自用型保税仓库由特定的中国境内独立企业法人经营,仅存储供本企业自用的保税货物。

保税仓库中专门用来存储具有特定用途或特殊种类商品的称为专用型保税仓库。专用型保税仓库包括液体危险品保税仓库、备料保税仓库、寄售维修保税仓库和其他专用型保税仓库。

液体危险品保税仓库,是指符合国家关于危险化学品仓储规定的,专门提供石油、成品油或者其它散装液体危险化学品保税仓储服务的保税仓库。

备料保税仓库,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存储为加工复出口产品所进口的原材料、设备及其零部件的保税仓库,所存保税货物仅限于供应本企业。

寄售维修保税仓库,是指专门存储为维修外国产品所进口寄售零配件的保税仓库。

保税仓库应当设立在设有海关机构、便于海关监管的区域。

保税仓库的设立由直属海关审批,报海关总署备案。

第1步:企业申请设立保税仓库的,应当向仓库所在地主管海关提交书面申请,并备齐相关证明材料。申请材料齐全有效的,主管海关予以受理,并报直属海关审批。其中,收取材料环节,海关根据以下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海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海关作出受理决定;

(二)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海关当场或者在签收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企业需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示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申请材料仅存在文字性、技术性或者装订等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海关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并签章确认。

第2步:申请设立保税仓库的企业应当自海关出具保税仓库批准文件1年内向海关申请保税仓库验收。申请企业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申请验收或者保税仓库验收不合格的,该保税仓库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第3步:保税仓库验收合格后,经海关注册登记并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仓库注册登记证书》(以下简称《保税仓库注册登记证书》),方可投入运营。

第四篇:保税仓政策

保税物流中心(A型)

《保税物流中心(A型)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为2年; 申请条件:

(一)设立物流中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海关对物流中心的监管规划建设要求;

2、公用型物流中心的仓储面积,东部地区不低于20000平方米,中西部地区不低于5000平方米;

3、自用型物流中心的仓储面积(含堆场),东部地区不低于4000平方米,中西部地区不低于2000平方米;

4、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提供供海关查阅数据的终端设备,并按照海关规定的认证方式和数据标准,通过“电子口岸”平台与海关联网,以便海关在统一平台上与国税、外汇管理等部门实现数据交换及信息共享;

5、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安全隔离设施、视频监控系统等监管、办公设施;

6、符合国家土地管理、规划、消防、安全、质检、环保等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

(二)物流中心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

2、具备向海关缴纳税款和履行其他法律义务的能力;

3、具有专门存储货物的营业场所,拥有营业场所的土地使用权。租赁他人土地、场所经营的,租期不得少于3年;

4、经营特殊许可商品存储的,应当持有规定的特殊经营许可批件;

5、经营自用型物流中心的企业,年进出口金额(含深加工结转)东部地区不低于2亿美元,中西部地区不低于5000万美元;

6、具有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管理制度和符合会计法规定的会计制度。申请时应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书;

(二)市级(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意见书(附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企业章程复印件;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六)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七)开户银行证明复印件;

(八)物流中心内部管理制度;

(九)选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证明文件及地理位置图、平面规划图;

(十)报关单位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以上材料需加盖企业印章。

保税物流中心(B型)

《保税物流中心(B型)注册登记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 申请条件

(一)设立物流中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物流中心仓储面积,东部地区不低于10万平方米,中西部地区不低于5万平方米;

2、符合海关对物流中心的监管规划建设要求;

3、选址在靠近海港、空港、陆路交通枢纽及内陆国际物流需求量较大,交通便利,设有海关机构且便于海关集中监管的地方;

4、经省级人民政府确认,符合地方经济发展总体布局,满足加工贸易发展对保税物流的需求;

5、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提供供海关查阅数据的终端设备,并按照海关规定的认证方式和数据标准,通过“电子口岸”平台与海关联网,以便海关在统一平台上与国税、外汇管理等部门实现数据交换及信息共享;

6、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安全隔离设施、视频监控系统等监管、办公设施。

(二)物流中心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具备对中心内企业进行日常管理的能力;

3、具备协助海关对进出物流中心的货物和中心内企业的经营行为实施监管的能力。申请时应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书;

(二)省级人民政府意见书(附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企业章程复印件;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六)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七)物流中心所用土地使用权的合法证明及地理位置图、平面规划图。以上材料需加盖企业印章。

保税仓库

《海关保税仓库注册登记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 申请设立保税仓库的条件。

1.申请设立保税仓库的企业应当具备:

(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企业法人资格;(2)具备向海关缴纳税款的能力;

(3)具有专门存储保税货物的营业场所;

(4)经营特殊许可商品存储的,应当持有规定的特殊许可证件;

(5)经营备料保税仓库的加工贸易企业,年出口额最低为1000万美元;(6)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2.保税仓库应当具备:

(1)符合海关对保税仓库布局的要求;

(2)具备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安全隔离设施、监管设施和办理业务必需的其他设施;(3)具备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保税仓库计算机管理系统并与海关联网;

(4)具备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保税仓库管理制度、符合会计法要求的会计制度;

(5)符合国家土地管理、规划、交通、消防、安全、质检、环保等方面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

(6)公用保税仓库面积最低为2000平方米;

(7)液体危险品保税仓库容积最低为5000立方米;(8)寄售维修保税仓库面积最低为2000平方米;(9)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设立保税仓库时应提交的材料:

1、《保税仓库申请书》(请详见附件2);

2、《保税仓库申请事项表》(请详见附件2);

3、可行性报告;

4、经营企业法人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5、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国税和地税);

6、股权结构证明书复印件(合资企业);

7、开户银行证明复印件;

8、拟开展保税仓储的营业场所的用地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复印件,以及拟开展保税仓储的营业场所的产权证明,属租借房屋的还应收取房屋租赁合同;

9、申请设立的保税仓库位置图及平面图;

10、仓库管理制度;

11、对申请设立寄售维修型保税仓库的,还应收取经营企业与外商的维修协议;

12、经营企业财务制度与会计制度;

13、消防验收合格证书(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或者企业自行打印并加盖企业公章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情况》及“消防办事大厅”备案受理系统公告结果(非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仓库);

14、海关按规定需收取的其他单证和材料。企业申请设立保税仓库时,如仓库已建成或租赁仓库经营的,以上所有单证、文件应一次性提交;如保税仓库尚在建设中的,以上第8、13项单证可在仓库验收时提交。

附:《关于加强跨境电子商务网购保税进口监管工作的函》文件全文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进一步加强海关对跨境电子商务试点网购保税进口模式(以下简称网购保税进口)的监管,维护进出口秩序,规范经营行为,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发展,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海关应严格按照《海关总署关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4】56号)、《海关总署关于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4】57号)、《海关总署关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服务试点网购保税进口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属科函【2014】59号)等相关文件要求,制定监管办法,规范操作,严密监管,不得随意将政策规定扩大化。

二、网购保税进口应当在经批准开展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服务试点城市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B型)(以下简称“区域(中心)”)开展。非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服务试点城市不得开展网购保税进口业务。任何海关不得在保税仓库内开展网购保税进口业务。

三、开展网购保税进口的区域(中心)应具备电子商务通关服务平台,设置专用仓库对跨境保税进口商品实施集中管理,并配备符合海关跨境商品监管要求的X光机查验分拣线、视频监控等设施。开展网购保税进口的区域(中心)内企业应当按照规定通过电子商务通关服务平台及时向通关管理平台传送交易、物流、支付和仓储等数据,并于每月10日前向海关传送上月跨境保税进口商品进、出、转、存电子数据。

四、各海关要加强跨境电子商务信息化系统建设,按照“个人自用、合理数量”原则,对信息化管理系统进行参数设置,加强对跨境保税进口商品、电商企业以及消费者信息数据的分析监控;加强对网购保税进口消费者的身份认证。发现异常情事应及时移交稽查或缉私部门,严厉打击利用跨境电子商务网购保税进口渠道“化整为零”进行走私的违法犯罪行为。

五、对经查实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相关企业或个人,主管海关应取消其参与网购保税进口试点的资质。对管理混乱、运作不规范的区域(中心)应责令整改,整改不合格的取消其试点资质。

六、请各试点城市直属海关对本关区内网购保税进口试点以来的监管情况进行专项核查。总结试点经验,分析存在问题,查找监管漏洞,处置异常情况,完善监管办法。核查报告请于9月16日报送总署加贸司。

随着经济全球化快速发展带来的对外贸易方式多样化,我国逐步发展出参与国际贸易、定制化全球配送的保税物流。而保税仓储作为保税物流供应链中衔接生产、运输、配送的重要流通环节,在保税物流系统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当前,中国保税仓储面临着重大机遇的同时,也有挑战。

保税仓储助力外贸发展提速

保税仓储是对由海关监管的特殊监管区域内仓储场所及相关仓储活动的简称。不同于一般仓储,保税仓储在发挥物流节点作用的同时,更是保税物流参与国际贸易中重要的物品、信息、资金流通平台。随着2013年9月上海自由贸易区正式挂牌运行,中国的保税物流(仓储)行业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目前,全国已有113家海关特殊监管区,具有保税仓储资质的企业已达近万家。

从区域特征上划分:口岸型保税仓储、贸易型保税仓储、配送型保税仓储;从流通走向上划分:中转型保税仓储、转口型保税仓储、保税延展(已清关但未出监管区,有限放期限)型保税仓储、期货型保税仓储以及保税加工型保税仓储;从服务类型上划分:货运服务型、生产服务型、商业服务型、国际贸易服务型以及综合服务型。

国际贸易创造了大量且定制化的仓储需求,结合口岸物流以及区域加工平台的功能,保税仓储在货物存放期间,根据订单需求,可以开展分拣、麦码、换包装以及简单加工等增值服务。确保产品在保税流通环节中价值链的增长,也为国际贸易的JIT供应以及定制化、定向化、定量化配送提供了服务平台。

根据最新的外汇管理规定,只有在海关监管的特殊监管区域内(但需货物实际进入保税仓储)可实现人民币及外汇的自由结算。这一政策的出台不仅为保税物流的开展提供了资金流与货物流的分离式操作,也使离岸金融的开展真正得以实现。在保税仓储中,甚至可以直接形成仓单(例如伦敦金属交易所指定的LME仓单)进行直接贸易开展及购付汇。

大型跨国企业都会考虑在某个定点区域设立全球采购、配送中心,以减少货物在国际贸易中的成本。经过实践表明,中国保税仓储的建立正逐步得到这些国际巨头的青睐。由于中国市场在人力、土地以及资源上的优势,加上保税仓储本身具备的增值服务以及金融平台的优势,使国际上大型生产商、贸易商、物流商纷纷将目光聚焦中国保税仓储,转移其在其他区域建立采购、分拨、配送中心的力度,以移师中国市场。

保税仓储的出现,不仅缩短了传统物流中货物在清关环节的准备期,使产品的供应链长度大大缩短,同时也为制造业、加工业响应国内外订单需求,实施及时供应、小批量、多批次的库存管理优化成为了可能。从时间和空间上形成了生产地、原料地、消费地相接近的供应链运用。传统物流中企业需要设置预付性库存的情况也大大改善,从根本上降低了企业供应链的牛鞭效应。

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和贸易方法及运输的现代化,港口(码头、机场)由原先海(空)陆交界的转运点正逐步发展成为国际贸易的供应中心。而口岸物流也已从原先对货物实现简单的换载和接驳逐步向涉及运输、配送、流通加工、口岸通关、增值服务高层次、细分化的转变。

口岸物流中的保税仓储,兼具了部分口岸功能,又拓展了口岸物流发展中最缺乏的流通加工、增值服务以及金融平台等功能,是开展进出口贸易和转口贸易的最佳场所。不仅在贸易项下同国内、国外的收付汇畅通、同时在非贸易项下也可以按需求自由购汇,整合了资金流、物流,拓展了离岸金融的发展。同时,保税仓储中简单商业性加工和多国多地区集拼业务的开展,使跨国公司可以方便地实现大规模定制化生产,带动了口岸物流逐步向国际化物流平台能级的提升。

打破瓶颈前景可期

当前,我国保税物流的发展正迈入高速发展阶段。作为保税物流环节中最具代表性的保税仓储,逐步从单一的保税货物堆放向全球采购配送中心、单证金融中心、信息平台中心、联运枢纽中心实现历史性的衍变。

一是成为全球定制化采购配送的分拨中心。随着保税仓储政策功能的不断深化以及业务流程再造的不断完善,国际大型物流企业势必会纷纷落户保税仓储并建立采购和配送中心,他们正是看中了保税仓储平台对于未来中国对外进出口贸易的重要地位。

二是成为参与国际贸易的单证金融中心。从上海建设国际航运中心的发展道路可以看出,保税仓储已经逐步具备金融中心、贸易中心的功能特征。例如外高桥保税区的国际营运中心的建立、外高桥保税物流园区金属期货项目的确立,都显示了保税仓储涉及保险、外汇、银行等金融产品的创新开展。其次,OOCL有2000多人在上海各保税仓储从事全球单证业务,24小时向全球OOCL公司提供单证服务。DHL也已筹划在其保税仓储内开展物流单证中心的建设。这些也体现了保税仓储开始为国际贸易提供航运、货代、通关、报关等单证信息处理、信息反馈、数据更新等管理服务。

三是成为通关信息集成的一站式服务平台。新加坡的成功运作经验显示,保税仓储未来的发展方向应该是建立起基于EDI和互联网的开放式电子商务平台,以满足政府管理、海关监管、企业运作,形成全程全网、全球覆盖、全面链接的信息平台。

四是成为区域性联运枢纽的转运中心。以外高桥保税物流园区为例,在深化区港联动平台的基础上创新性地建立起与上海各关区之间保税移动的多式联运平台,为其保税仓储的开展提高了覆盖层次及辐射范围,将长三角制造业、生产业的原料地及国际市场的销售地实现了空间上的集疏运结合。国际港航发展的经验也表明,一个成熟的“自由港”必将发展成为区域型的城市化物流中心,延伸口岸功能,发挥联运枢纽的转运作用。

保税仓储业的发展是基于国家物流产业振兴规划,大力发展现代物流业的必然产物。通过设立保税仓储,可以帮助货物在免税的状态下实现降低物流成本的流通运作。

但由于我国涉入保税仓储业时间较短,在规划开发、标准化管理、区域信息整合上的经验相对薄弱,目前保税仓储的实际运作情况不容乐观。

规划方面,随着首批保税区、保税物流园区的不断兴起以及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使许多地方错误地认为只要搞这些保税区、保税物流园区,以此开展保税仓储业,必定能够拉动自身经济增长。这种热于概念炒作的行为,最终发展成为“圈地运动”。动辄几十平方公里的面积,无不体现了大规模、大手笔、大投入,但却不重于实效发展。而在国际上知名的保税物流园区,面积却“少得可怜”,例如汉堡港口货运中心(1.6平方公里)、德国不来梅园区(2平方公里),日本的物流园区一般都在20~50平方米,实现的是高层化、集聚化发展。因此在保税仓储规划上还缺乏真正的合理性指标。以布局集中、用地节约、产业集聚、功能集成、经营集约为特征的保税仓储规划还难以实现。

标准化管理方面,这两年发展的保税仓储在区域规划上基本都有着照搬照用,依葫芦画瓢的特点,加上过于追求所谓的区域特点,树立的业务典型只重于“眼球效应”,实际运用却不甚理想。因此,建议选择一些有能力、有特色、有基础的保税仓储点开展标准化试点工作并逐步推广。

区域信息整合方面,由于保税仓储是作为带动区域保税物流发展的特殊平台,因此其对信息化的应用要高于其他行业和区域。例如新加坡、汉堡、中国香港,无一不是具有一个能够容纳各服务载体一站式服务的平台来开展业务服务的。因此,保税仓储必须要加快建设有利于信息资源共享的行业和区域公共信息平台项目,大力开展具有电子口岸、综合运输平台、物流资源交易平台、大宗商品交易集聚规模及效率兼顾的平台,以适应物流业与互联网联合发展的趋势。

多式联运体系方面,作为保税物流中的节点,保税仓储的规划必须要有配套的联运体系来承接。虽然“无水港”的理念已经在国内不断蔓延,但无水港也必须是公路、铁路主干线的交叉区域。因此,保税仓储的规划仍必须依托于交通发达的枢纽区域来发展多式联运,加强集疏运体系建设,使港口、铁路、公路和机场实现无缝对接,最好是在贸易集中区域及制造业基地建立符合规划的具有两种以上运输方式的区域型贸易、配送中心。服务区域联动方面,目前在实际开展中,各保税仓储间的区域性联动仍较为薄弱,在区域性的产业集群以及服务区域经济发展上还处于提供比较低端的基础性保税物流服务。因此保税仓储的发展应与国内外重点区域开放一些与物流相关的分销、运输、仓储、货代等领域的联动。区域之间的合作交流,有利于提高商品和信息的流通速度,实现两地之间无税产品的流动,也是提高物流对外开放能级的有效路径。

保税仓库与一般仓库最不同的特点是,保税仓库及所有的货物受海关的监督管理,非经海关批准,货物不得入库和出库。保税仓库的经营者既要向货主负责,又要向海关负责。海关监管有哪些要求呢?根据我国现行海关法令规定:

1.保税仓库对所存放的货物,应有专人负责,要求于每月的前五天内将上月所存货物的收、付、存等情况列表报送当地海关核查。

2.保税仓库中不得对所存货物进行加工,如需改变包装、加刷唛码,必须在海关监管下进行。

3.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会同保税仓库的经理人,双方共同加锁,即实行联锁制度。海关可以随时派员进入仓库检查货物的储存情况和有关帐册,必要时要派员驻库监管。

4.保税货物在保税仓库所在地海关入境时,货主或其代理人(如货主委托保税仓库办理的即由保税仓库经理人)填写进口货物报关单一式三份,加盖“保税仓库货物”印章,并注明此货物系存入保税仓库,向海关申报,经海关查验放行后,一份由海关留存,二份随货带交保税仓库。保税仓库经理人应于货物入库后即在上述报关单上签收,其中一份留存保税仓库,作为人库的主要凭证,一份交回海关存查。

5.货主在保税仓库所在地以外的其他口岸进口货物,应按海关对转口运输货物的规定办理转口手续。货物运抵后再按上述规定办理入库手续。

6.保税货物复运出口时,货主或其代理人要填写出口货物报关单一式三份并交验进口时由海关签印的报关单,向当地海关办理复运出口手续,经海关核查与实货相符后签印,一份留存,一份发还,一份随货带交出境地海关凭以放行货物出境。

7.存放在保税仓库的保税货物要转为国内市场销售,货主或其代理人必须事先向海关申报,递交进口货物许可证件,进口货物报关单和海关需要的其他单证,并交纳关税和产品(增值)税或工商统一税后,由海关核准并签印放行。保税仓库凭海关核准单证发货,并将原进口货物报关单注销。

8.对用于中、外国际航行船舶的保税油料和零配件以及用于保税期限内免税维修有关外国产品的保税零配件,海关免征关税和产品(增值)税或工商统一税。

9.对从事来料加工、进料加工备料保税仓库提取的货物,货主应事先将批准文件、合同等有关单证向海关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并填写来料加工、进料加工专用报关单和《保税仓库领料核准单》一式三份,一份由批准海关备存,一份由领料人留存,一份由海关签盖放行章后交货主。仓库经理人凭海关签印的领料核准单交付有关货物并凭以向海关办理核销手续。10.海关对提取用于来料、进料加工的进口货物,按来料加工、进料加工的规定进行管理并按实际加工出口情况确定免税或补税。

11.保税仓库所存货物储存期限为一年。如因特殊情况可向海关申请延期,但延长期最长不得超过一年。保税货物储存期满既不复运出口又未转为进口的,由海关将货物变卖,所得价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21条的规定处理,即所得价款在扣除运输、装卸、储存等费用和税款后,尚有余款的,自货物变卖之日起一年内,经收货人申请,予以发还,逾期无人申请的,上缴国库。

12.保税仓库所存货物在储存期间发生短少,除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外,其短少部分应当由保税仓库经理人负交纳税款的责任,并由海关按有关规定处理。保税仓库经理人如有违反海关上述规定的,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鉴于保税仓库的特殊性质,海关代表国家监督管理保税仓库及所存的保税货物,执行行政管理职能;保税仓库的经营者具体经营管理保税货物的服务工作,可以说是海关和经营者共同管理保税仓库。经营者要依靠海关办好保税仓库,因此必须充分协作配合,保税仓库经营者要严格执行海关的法令规定,海关需要的报表应及时报送,海关要检查的帐册,须完整无误,发生问题应及时向海关报告,请求处理,以利海关监管。在这个前提下,海关力求简化手续,提供方便,同把保税仓库办好,以充分发挥保税仓库的优越性,为发展对外经济贸易服务。

第五篇:出口监管仓和保税仓的区别

外贸出口中,有的仓库叫出口监管仓,有的叫保税仓库,两者有何区别?汇业外贸律师为大家讲解下:

出口监管仓库是指经海关批准设立,对已办结海关出口手续的货物进行存储、保税物流配送、提供流通性增值服务的海关专用监管仓库。出口监管仓库分为出口配送型仓库和国内结转型仓库。出口配送型仓库是指存储以实际离境为目的的出口货物的仓库。国内结转型仓库是指存储用于国内结转的出口货物的仓库。保税仓库是指是指经海关批准设立的专门存放保税货物及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货物的仓库。根据国际上通行的保税制度要求,进境存入保税仓库的货物可暂时免纳进口税款,免领进口许可证件(能制造化学武器的和易制毒化学品除外),在海关规定的存储期内复运出境或办理正式进口手续。

综上,出口监管仓和保税仓针对的货物出、入境监管的不同需要而分别设置的海关监管仓库。更多关于外贸法律知识,欢迎致电本网站外贸律师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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