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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分流[★]

人员分流[★]



第一篇:人员分流

北大纵横管理咨询公司大朝山项目组

云南大朝山水电有限责任公司

机构改革人员分流安置办法

(讨论稿)

一、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发展需要,公司将进行组织机构改革,所有公司职工都有同等权利竞争上岗。对于因公司岗位限制或其他原因未能竞争上岗的人员,公司将予以妥善安置。为此,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包括内部退养、离岗学习和待岗培训三条渠道。未能竞聘上岗人员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和意愿进行选择。第三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大朝山正式员工。

第四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此次机构改革中自动放弃竞争上岗机会、年龄达到后文“内部退养”规定以及未能竞争上岗的分流人员。

二、内部退养

第五条 内部退养是指大朝山公司在职员工虽不到法定退休年龄,但符合本办法“第六条内部退养条件”的,经公司批准后退职退岗,享受内部退养待遇,列入公司编制外管理。第六条 内部退养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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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职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选择内部退养:

男职工年满55周岁,女职工年满50周岁;或工龄满三十年的大朝山公司正式编制员工,本人可以申请内部退养,经公司批准后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其待遇按照本办法第八条有关规定执行。第七条 办理程序

符合内部退养条件的人员按下列程序办理内部退养手续:(1)申报内部退养人员名单

按照内部退养条件,由本人提出申请,各部门确定内部退养人员,并将名单报公司人力资源部经公司研究审核。

(2)公司审批后,核定有关退休待遇,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在通知的次月起,内部退养人员纳入编制外管理。

(3)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内部退养人员的工作交接,工作交接的缓冲期为三个月,人力资源部负责做好备案和管理工作。

第八条 内部退养待遇

(1)退养待遇按本人退养前一个月档案工资扣除加班工资后的80%计发。

(2)公司继续为退养人员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费,其中个人缴费部分,由本人承担。

(3)封存退养人员档案工资,作为各种保险缴纳费用的缴费基数统一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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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退养人员待遇不再随公司整体调薪而调整。(4)退养期间工龄连续计算。第九条 内部退养职工在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即办理正式退休手续,并享受正式退休人员待遇,其工资待遇按公司退休工资相关政策执行。第十条 如果公司工程建设需要,办理内部退养的、具有高级职称、身体状况和业务能力能够满足工程建设收尾工作的人员,可以返聘到公司工作。其待遇和工作方式根据工作性质和要求由双方协商决定。

第十一条 公司在2002年底以前已办理内部退养的职工,如本人愿意,可以参加本次竞争上岗。对自愿放弃竞争上岗以及竞争未能上岗者其待遇按本办法执行,不再执行以前公司内退办法。

三、离岗学习

第十二条 在此次竞聘上岗中未能找到适合岗位的大朝山公司职工,本人有志于深造者,可以选择参加离岗学习。第十三条 离岗学习职工的条件:

(1)大学本科以上(全国统考毕业);(2)40周岁及以下,大朝山司龄5年以上;

(3)选择的学习方向符合公司发展要求,如营销管理、财会、PMP(项目管理)培训、经济评估师、MBA(工商管理硕士)、CPA(注册会计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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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年内完成学业。

第十四条 离岗学习由本人提出申请,人力资源部报公司审核批准,双方签订《离岗学习协议书》,详细规定培训期间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以及对学习成绩的考核奖惩办法。

第十五条 对不参加竞聘上岗,又不服从公司工作安排的职工不得参加离岗学习。

第十六条 离岗学习期间的待遇

(1)离岗学习职工学习期间停发工资、福利和奖金,改发学习津贴每月1600元;

(2)学习期间享受社会保险、统筹和住房公积金待遇,社会保险、统筹及住房公积金的缴纳基数按照离岗前的标准计算,公司部分由大朝山公司负担;

(3)学习期间工龄连续计算。

第十七条 培训费用的支付

(1)培训费用是指国家教委规定收取的有支付凭证的直接费用,不包含交通费、在校住宿费、伙食费和教材费等杂费。

(2)经公司批准的离岗学习培训费用,原则上由大朝山公司承担。但因为离岗学习职工违约造成不能完成学业者,培训费用支付办法按《协议书》办理。

第十八条 公司欢迎离岗学习的职工在完成学业后回公司竞聘上岗,对不参加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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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竞聘上岗的离开公司者,按《协议书》有关条款追究本人责任。

四、待岗培训

第十九条 在此次竞聘上岗中未能找到适合岗位的大朝山公司职工,可以选择参加待岗培训。通过待岗培训,提高分流人员的个人素质和专业技能,加强适应岗位工作的能力。待岗人员在待岗期内每年可以参加公司空缺岗位的竞争上岗,但届时公司将同时面向社会招聘。

第二十条 分流人员参加待岗培训,由本人提出申请,人力资源部报公司审核批准,签订《待岗培训协议书》,以确定待岗培训期间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第二十一条 待岗培训以学历、岗位技能培训为主;待岗人员也可以自主选择培训方式,但必须如实提供培训方的资料和费用证明,并经公司有关部门批准。第二十二条 培训期间的待遇

(1)待岗一年内,由公司统一组织学习培训或自学,在此期间,停发工资、福利和奖金,以昆明市社保中心公布的昆明市职工人均收入市平均基数的150%发放培训津贴;学习培训结束后,由公司提供一次竞争上岗机会,仍不能上岗者,按昆明市社保中心公布的昆明市职工人均收入市平均基数的100%发给生活费。

(2)在培训期间享受社会保险统筹和住房公积金待遇,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缴纳基数按照培训期间的实际收入计算,由大朝山公司负担;应由个人负担的部分在发放培训津贴时扣除。

(3)培训期间工龄连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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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培训费用的支付

培训费用是指培训单位按照国家教委规定收取的有支付凭证的直接费用,不包含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和教材费等杂费。在国内经公司批准进行的培训所需的培训费用由大朝山公司支付,未经公司批准自行参加的培训费用由本人承担。

第二十四条 实施步骤

(1)大朝山公司在人员定编定岗完成后,各分流人员将需要参加待岗培训的申请报人力资源部;

(2)人力资源部将与有关部门共同制定学习培训计划,并通知参加培训的人员进行学习培训。参加培训人员也可以自己选择其他学习培训方式;凡报考有关院校的,由大朝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出具相关证明。

五、附则

第二十五条 对已在公司办理停薪留职学习或工作的人员,欢迎他们来公司参加竞聘上岗。竞争不能上岗者,可以根据个人实际情况选择分流(分流渠道见上文)或继续停薪留职,选择分流后不再办理停薪留职手续。

第二十六条 对此次改革中竞聘上岗的员工,公司将与其签订1年期劳动合同。公司每年因考核淘汰的员工将进入公司人才中心进行培训,下一年再竞争上岗。在公司人才中心期间,停发岗位工资与奖金,只享受培训津贴(见第二十二条),同时按上文待岗培训规定管理。人员解聘补偿办法按照此次竞争上岗后与公司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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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劳动合同中相应条款办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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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医药卫生人员分流改制工作方案

医药卫生人员分流改制工作方案范文

各有关部门要强化工作责任,维护和谐稳定。基层医药卫生人事改制及人员分流关系到乡镇卫生院职工的切身利益。精心组织实施,妥善安排分流人员。要保证医疗卫生服务,做到改革期间有人干事、有人管事,坚持工作连续性。要加强宣传引导,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从政治上、生活上关心分流人员,争取他对改革的理解和支持,确保分流安排工作平稳顺利,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扎实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制度改革,为认真做好全县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工作。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皖政〔 〕66号)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优化卫生人才资源配置、提高卫生服务质量为核心,引入竞争机制,建立健全能进能出和激励有效的人事管理制度,加强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推进乡镇卫生院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促进我县基层医疗卫生事业的科学发展。

(二)基本原则。一是坚持深化改革。实行人员聘用制度、岗位管理制度和资格准入制度,优化人员结构,提高人员素质,加强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二是坚持依法办事,严格执行政策。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规范操作顺序,确保分流安排工作规范有序进行。三是坚持以人为本,维护和谐稳定。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保证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二、乡镇卫生院人事制度改革的任务

(一)科学设置岗位。各乡镇卫生院(分院)核定的编制范围内。科学合理设置岗位。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以医、药、护、技等岗位为主体,并根据工作需要适当设置非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其中医药卫生类专业技术岗位不低于总岗位数的80%根据乡镇卫生院承当的主要职责,公共卫生服务岗位应占总岗位数的20%-40%

拟制本单位岗位设置方案,各乡镇卫生院依据核定的编制和职责任务。于 年9月30日前报县医改办(设在县卫生局)设岗方案由县卫生局审核、县人社(人事)部门核准后,批复至各乡镇卫生院,并予以公示。

(三)工作人员竞聘定岗。乡镇卫生院院长确定后。

不具备执业资格和相应专业学历的人员,2资格准入。实行资格准入制度。不得参与相应岗位竞聘。不具备执业(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进入卫生专业技术岗位。

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鼓励各单位实行后勤服务社会化。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由县医改办按规定逐人审核、确认并公示。3确定竞聘人员。各单位将确定竞聘人员名单上报县医改办。

县卫生、人社(人事)监察等部门根据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4组织竞聘上岗。年10月。制定具体的竞争上岗方法,组织乡镇卫生院人员竞聘上岗。

如无相应空缺岗位,5统筹调剂。对具有执业(从业)资格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可以高职低聘、转岗聘用。对未聘人员中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可由县卫生局会同县人社(人事)部门视情在本县卫生系统内统筹调剂,参与竞聘上岗。

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签订聘用合同,6实行全员聘用。乡镇卫生院实行全员聘用制度。聘期3年,实行合同管理。县人社(人事)卫生部门按规定对乡镇卫生院完成岗位设置、组织人员定岗并签订聘用合同的情况进行认定。对符合政策规定,完成规范的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根据所聘岗位确定岗位工资待遇。年11月1日起,全县各乡镇卫生院全部实行人员聘用制。

必需按规定要求在县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内和县人社(人事)部门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和招聘计划内,今后乡镇卫生院岗位空缺需补充工作人员。面向社会公开招聘,采取公开信息、资格审查、考试考核、竞争择优等规范顺序组织实施。新进人员一律实行聘用制。

(四)人员分流安顿

1分流对象

本次改革分流对象为乡镇卫生院的两类人员:一是定岗竞聘中未聘的编人员(含政策性安排人员)二是临时聘用现在岗人员(含 年1月1日以后自聘现在岗人员)包括定岗竞聘中的未聘者和未纳入竞聘范围的人员。

竞聘定岗前应按规定料理退休手续。年12月31日前已达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编人员。

由县人社(人事、劳动)部门料理相关手续,分流对象分类逐人填写《乡镇卫生院在编分流人员安排意愿表》和《乡镇卫生院自聘分流人员安排意愿表》经乡镇卫生院初审报县医改办审核、确认后。落实相关待遇。此项工作于 年12月底前完成。

2安排措施

1编分流人员

乡镇卫生院如有空缺岗位,②3年过渡安置。3年过渡期间。符合岗位条件的分流人员可以参与竞聘上岗,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分流人员待遇第一年按原基本工资的80%发给,职务补贴按最低职务规范发给,物价性补贴照常发给;第二年,按我县最低工资规范发给,物价性补贴照常发给;从第三年起,按县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证规范发给,不计算连续工龄,直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按规定料理退休手续。

兴办或领办经济实体。分流人员与单位解除人事(劳动)关系后,③鼓励自谋职业。支持鼓励分流人员自谋职业或自主创业。一次性发给相当于本人3年基本工资的弥补金,另按自己连续工龄计算,每1年工龄,加发自己解除人事(劳动)关系前1个月实发基本工资的弥补金,参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安全。

经本人申请,④支持学习深造。对40周岁以下(截至 年12月31日)与单位解除人事(劳动)关系的分流人员。单位批准并通过国家考试参与大专以上正规学历教育的除享受鼓励自谋职业的政策外,可一次性补助50%学费。学习期满后,不再安排工作。对经学习提高后获得国家供认的大专以上学历或取得相应执业(从业)资格的如原乡镇卫生院有相应空缺岗位,可优先聘用;如无空缺岗位,也可推荐到专业对口、有空缺岗位的其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或村卫生室聘用。

参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平安时,上述与单位解除人事(劳动)关系的分流人员。解除人事(劳动)关系前按国家政策规定可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符合享受失业等平安待遇条件的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2临时聘用分流人员

享受以下待遇:此类人员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②落实相关安全。按规定参与企业养老安全;符合享受失业等平安待遇条件的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可由乡镇卫生院推荐到村卫生室聘用,③视情推荐聘用。对具有相应执业(从业)资格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并报县卫生局备案。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基层医药卫生人事制度改革及人员分流工作涉及面大、政策性强、社会关注水平高。县人社(人事、劳动)编制、监察、财政等部门要密切配合,积极稳妥地组织实施。

(二)保证工作经费。人事制度改革尤其是人员分流过程中。由县财政纳入预算,统筹布置。

(三)实行人事代理。县人社(人事、劳动)等部门要积极主动地为分流人员料理档案管理、流动、职称评定等手续(3年内免收代理费)和党团组织关系接转等事宜。

(四)严肃组织纪律。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对在人事制度改革及人员分流过程中弄虚作假和违反政策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查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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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XX有限公司人员分流方案

XX有限公司人员分流暂行办法

(2017年11月制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人力资源管理,优化人员结构, 建立人岗匹配、精干高效的人才队伍,做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分流原则

1、坚持国家、企业和职工利益相一致的原则;

2、坚持绩效导向,连续性与平衡性相结合的原则;

3、坚持依法、规范操作、确保稳定的原则。第三条 适用范围 公司本级在岗员工。

第二章

分流对象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可列为分流对象:

1、当考核为不合格或连续二年考核为合格、达不到称职要求的。

2、因职业发展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管理与专业能力或提高工作作风与工作态度的。

3、因健康等原因不能履行岗位职责的。

4、因各种原因长期请假,不适合在原岗位继续工作的。

5、因其他原因需要轮岗交流的。

第五条 列入分流对象的员工,统一进入公司“人力资源池”,由公司人力资源部统一管理。

第三章

分流渠道

第六条 分流渠道包括内部退养、转岗、自动辞职、离岗学习和待岗培训五种渠道。进入“人力资源池”的员工,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和意愿进行选择,经公司批准后实施。

第四章

分流实施办法及待遇

第七条 内部退养

(一)内部退养是指与科技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且工资关系在科技公司、距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不到5年(男年满55周岁、女干部年满50周岁、女工人年满45周岁)的员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内部退养:

1.因身体健康及其他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岗位工作的; 2.由于公司业务需要,没有合适工作岗位的; 3.经双向选择,未被聘用的。

(二)内部退养的审批程序和享受的待遇,按照《员工内部退养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第八条 转岗

(一)在原有岗位绩效考核未达到称职,但具备一定工作经验,工作能力尚可,由所在部门提出申请报人事行政管理部,结合公司整体人力资源配臵,在公司系统内统筹调整安臵工作岗位。

(二)在公司本级调整工作岗位的,岗位工资下调两档(如已处本职级的最低档,则下调两个档差),绩效工资享受所在部门浮动工资待遇。

(三)调整至公司下属子公司的,自批准之日的次月起,工资关系及社保关系转到下属企业,与下属企业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四)如没有合适岗位安臵或不接受新岗位工作的,原则上不允许再选择其他分流渠道,直接按照第十一条执行。

第九条 自动辞职

(一)进入公司“人力资源池”的员工均可申请自动辞职。

(二)在符合条件的员工选择自动辞职时,公司根据其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给予本人一个月工资性收入的经济补偿。

(三)工资性收入是指国家和本市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四)经济补偿金标准按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收入计算,职工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满六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半年按半年计算。

职工月工资高于北京市政府公布的北京上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五)速辞奖励:在公司通知员工进入公司“人力资源池”起一个月内提出自动辞职的,给予一个月工资性收入的一次性速辞奖励。

(六)员工辞职按下列程序办理:

1、本人向原所在部门提出申请,所在部门提出意见,报人事行

政管理部审核;

2、对于可以辞职的,由人事行政管理部向公司总经理呈报。批准通过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同时办理辞职手续,并在人力资源部备案;

3、辞职人在辞职申请被批准后的3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工作交接手续。

第十条 离岗学习

(一)进入公司人力资源池后,本人有志于深造者,可以选择参加离岗学习。

(二)离岗学习员工的条件:

1、大学本科以上; 2、35岁以下;

3、选择的学习方向符合公司发展要求,如工程硕士、MBA(工商管理硕士)、PMP(项目管理)、MPA(公共管理硕士)等;

4、通过入学考试。

(三)离岗学习由本人提出申请,人力资源部审核,经公司主管人事领导审批后,呈报公司总经批准。批准后,双方签订《离岗学习协议书》,详细规定培训期间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以及对学习成绩的考核奖惩办法。

(四)对于不服从公司工作安排的员工不得参加离岗学习。

(五)离岗学习期间的待遇

1、离岗学习职工学习期间停发工资、福利和奖金,改发学习津贴每月4000元;

2、学习期间只享受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及企业年金,不再享受其他保险。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及企业年金缴纳基数按照培训期间的实际收入计算,其中企业缴费部分由公司负担,个人缴费部分在发放培训津贴时扣除。

(六)培训费用的支付

1、培训费用是指国家教委规定收取的有支付凭证的直接费用,不包含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和教材费等杂费。

2、经公司批准的离岗学习培训费用,原则上由公司承担。但因为离岗学习职工违约造成不能完成学业者,培训费用支付办法按《培训协议书》办理。

(七)离岗学习的职工在完成学业后回公司,按照双向选择的原则,如没有合适岗位,则按照第十一条规定执行,离岗学习时间包含在待岗培训期限内;对于培训结束后提出辞职者,按《培训协议书》有关条款追究本人责任。

第十一条 待岗培训

(一)进入公司“人力资源池”的员工,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的次月起,执行待岗培训待遇。如果选择其他分流渠道,则自批准之日起,执行相关待遇。

(二)待岗培训员工,要安排待岗培训。通过待岗培训,提高分流人员的个人素质和专业技能,提高个人执业能力。待岗培训期为三年,在待岗期内每年可以参加公司公开招聘岗位的竞聘上岗,但届时公司将同时面向社会招聘。

(三)分流人员参加待岗培训,由所在部门提出申请,人事行政

管理部审核后,报请公司主管人事副总及公司总经理批准。批准后,签订《待岗培训协议书》,以确定待岗培训期间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四)待岗培训期间,以公司组织的培训为主。未经公司批准,不可以自主选择培训方式。具体办法,按照公司《待岗培训管理规定》执行。

(五)待岗培训期间的待遇

1、待岗培训期间停发工资、福利和奖金,改为发放待岗培训津贴,待岗培训津贴的标准为北京市政府公布的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2013年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为1400元)。

2、待岗培训期间,只享受社会保险,不再享受住房公积金及企业年金,不再享受其他保险。社会保险缴纳基数按照待岗培训期间的实际收入计算,其中企业缴费部分由公司负担,个人缴费部分在发放培训津贴时扣除。

(六)待岗培训期间的管理

1、待岗培训人员在培训期间,其人事关系纳入编外人员统一管理。

2、待岗培训期间实行考勤制度。待岗培训员工无正当理由,经常不参加待岗培训,按旷工处理。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八条之规定,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的,公司予以除名,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3、待岗期满的后果及补偿:

(1)待岗期间,鼓励待岗培训人员竞聘上岗,自竞聘上岗之日起,实行三个月试用期,核发试用期工资为所竞聘岗位的基本工资和

岗位工资。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后,按正式上岗员工待遇执行。

(2)待岗期满3年,经参加公司组织的统一考核合格后,按照公司人力资源整体配臵重新安臵工作,如不接受公司转岗工作安臵,或不能适应转岗后新岗位工作的,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不给予任何经济补偿。

(3)待岗期满3年,经参加公司组织的统一考核仍不合格的,或仍未竞聘到公司工作岗位的,又不愿意自动辞职的员工,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不给予任何经济补偿金。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公司人事行政管理部负责解释。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执行。

第四篇:定岗定员人员分流实施方案

定岗定员人员分流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优化中心队伍,提高服务质量;精简冗员,引入竞争机制,提高整体素质,调动中心各类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建立一支精干、高效和中心发展需要的专业技术队伍。

(二)原则

1.定员控制的原则

2.积极稳妥的原则

3.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

二、人员分流

(一)分流的数量

中心岗位编制52名,现有在职人员75人,需分流23人.(二)分流的渠道

1.中心解除劳动合同.员工本人书面申请给予一个月经济补偿金,经中心同意,解除劳动合同;

2.向中心一线岗位分流,根据中心内部一线岗位对劳动力的需求信息,积极主动为员工创造安置的条件,工资待遇作相应的调整;

3.自谋出路;

4.竞争上岗。

(三)分流的实施措施

第一阶段(9月20日-9月30日)

1.成立定岗定员小组,对各部门/管理处的情况进行摸底/了解;

2.制定定岗定员人员分流的具体实施方案,报中心领导审批;

第二阶段(10月1日-11月8日)

3.召开动员会议,落实实施方案;

4.公示符合人员分流的人员名单或主要范围,组织符合分流条件的人员提出申请;

5.申报参加考试考核竞争上岗人员名单并公示;

6.组织竞争上岗人员考试考核;

第三阶段(11月9日-11月16日)

7.新的组织机构;

8.公示上岗人员和待岗人员名单;

9.组织上岗人员办理人事手续,办理交接手续;

三、总结、整理材料

总结分流工作的情况,各上岗人员整理相关材料

第五篇:基层工商人员分流方案

基层工商人员分流方案

(2013-04-13 10:31:23)转载▼

一、分流总数

按县级局公务员总数的一定比例确定(地方与上级工商局协商后定)。

二、分流对象

1、年龄对象。一般为50周岁以下,允许机关、基层分管领导有所突破。

2、职能对象。与食品监管职能关联度较高的机关和基层人员。

机关:分管局长;食品科(未设的如消保科)、市场科(涉及市场食品监管)、监管科(涉及食品广告监管)、注册科(涉及食品许可登记)、经检大队(涉及食品案件查处)、消协(涉及食品投诉调处)等相关人员。基层:分管领导;专、兼职食品监管人员。

3、人员数量。机关、基层按公务员总数的一定比例,分别确定。

三、分流办法

1、个人报名、单位或部门推荐、组织人事部门决定相结合。

2、有直系亲属关系的人员,如夫妻、父子等,同等条件下优先分流。

四、分流纪律

1、分流期间人事冻结。

2、人员一经确定,个人应无条件服从。

3、如有违反相关规定人员,由纪检监察部门依纪依法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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