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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引进人才落户实施办法

大连市引进人才落户实施办法



第一篇:大连市引进人才落户实施办法

我市引进人才落户《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符合条件的大专生可落户

2011年12月11日,大连市人民政府向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印发了《大连市引进人才落户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文件。12月19日,根据这一规定及户籍管理相关规定,大连市公安局出台《大连市引进人才落户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对引进人才落户条件,引进人才落户手续以及引进人才落户程序作了具体规定,该规定及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记者了解到,为做好我市引进人才落户工作,市政府出台《暂行规定》。凡是我市行政区内引进人才落户及我市新区各类人才落户主城区、新市区都适用这一规定。规定中解释,所谓主城区是指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旅顺口区、高新区;新市区是指金州新区、普湾新区和保税区;新区是指由长兴岛、瓦房店组成的渤海区域,由庄河、花园口、长海组成的黄海区域及普兰店。

除右表中列出的两类主要人群外,记者还了解到,被我市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服务及劳务派遣企业除外)按照《大连市紧缺职业(工种)目录》招用、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具有四级国家职业资格,且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距法定退休年龄15年以上(在我市企业连续工作满10年的,年龄可适当放宽)的技能人才可在居住地或工作地申请落户,配偶及未婚子女可随迁。被我市各级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录用为公务员(工作人员),且工作满1年、试用期考核合格、已完成公务员(工作人员)登记、距法定退休年龄15年以上的人员可在居住地或工作地申请落户,配偶及未婚子女可随迁。

与我市新区各类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且具有全日制普通中等专科学校学历、距法定退休年龄15年以上的引进人才可在新区居住地或工作地申请落户。

根据《暂行规定》,大连市公安局在出台的《实施办法》中新增加了一条内容,即在我市自主创业并经营满1年,且具有普通高校专科以上学历、距法定退休年龄15年以上的人员可在居住地或工作地申请落户,配偶及未婚子女可随迁。

谁可落户

(二)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学术技术带头人

(六)在世界500强或国内100强企业担任3年以上高级职务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

(三)在国内外担任重大科技项目的首席科学家、重大工程项目的首席工程技术专家和管理专家

(四)在国(境)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相当于副教授以上职务的专家学者

(五)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家级科学技术奖前两名完成者、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

与我市各类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的下列引进高级人才可在居住地或工作地申请落户,配偶及未婚子女可随迁

类型

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千人计划”人选、长江 学者特聘教授、中国科学院“百人计划”人选

与我市各类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下列引进人才可在居住地或工作地申请落户,配偶及未婚子女可随迁

(一)具有研究生学历或者高级职称及取得一级国家职业资格、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上的人员

(二)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专科以上学历(研究生学历除外)、距法定退休年龄15年以上的人员

(三)在国(境)外取得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研究生学历除外)、距法定退休年龄15年以上的留学归国人员

(四)具有中级职称、距法定退休年龄15年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取得三级、二级国家职业资格、距法定退休年龄15年以上的技能人员

(六)获得体育项目国家级正式比赛前6名或省级正式比赛前3名及达到国家一级运动员标准、年龄在20周岁以下(特殊专业的,年龄可适当放宽)的人员

类型

为配合落户新政,专门开发大连市引进人才落户网上审核管理系统 申请落户网上办理省时又省力

在引进人才落户新政策施行同时,大连市引进人才落户网上审核管理系统将于2012年1月4日正式启用。申请落户的引进人才通过网上办理将比现场办理更快捷,而且还可以实现网上预约,根据个人情况来安排办理时间。

市人口结构办的牛雪茜告诉记者,为方便相关人员办理落户申请业务,市人口结构办开发了大连市引进人才落户网上审核管理系统。2012年1月4日将正式启用,届时,广大申请落户的引进人才将可以实现网上办理业务。

据介绍,1月4日后,引进人才办理申请落户时,程序将大大简化。“原来,不少引进人才需要先到有关部门办理前置手续后,才能到人口结构办申请落户。”牛雪茜说,按新规定,除必要手续,大部分前置手续都被取消了。“原先可能要来回跑个两三趟,现在这个时间全都省下来了。”

随后,人口结构办将在7个工作日内将审核结果和意见通过网络和手机短信两种方式反馈给申请人。审核通过后,申请人可以到网上下载打印《大连市引进人才落户申请表》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办理。牛雪茜提醒申请人,网上办理只适用于申请落户主城区和新市区的引进人才,而申请落户新区的引进人才则还要到居住地或工作地区市县人口结构办进行现场办理。

系统还具备预约办理服务,申请人在通过审核后,可以在网上进行预约,根据自己的情况安排办理时间。“凡是办理了预约服务的人员将不用到现场排号办理,随到随办。”牛雪茜建议申请人尽量选择这种方式。

市人口结构办还提供引进人才落户咨询电话:88053561、88053562、88053560。

记者专门就此次施行的《暂行规定》和《实施办法》)采访了大连市改善城市人口结构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市人口结构办)的牛雪茜,她说,在新政策施行前,我市引进人才落户一直按照2003年8月18日出台的《大连市城镇户籍制度管理改革办法》(以下简称《改革办法》)执行。她详细解读了此次引进人才落户新政与以往人才落户政策的不同。

区域划分重新调整

《改革办法》把我市行政区域划分为主城区、新城区、卫星城和小城镇来

分别管理。

《暂行规定》作了重新划分为主城区、新市区和新区。主城区调整为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旅顺口区、高新区;新市区调整为金州新区、普湾新区和保税区;新区调整为由长兴岛、瓦房店组成的渤海区域,由庄河、花园口、长海组成的黄海区域及普兰店。

牛雪茜解释说,按照新规定,凡符合条件的外省市引进人才均可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落户,我市新区各类人才迁入主城区、新市区应适用新规定。

落户门槛降低

牛雪茜说,此次《暂行规定》中做了调整,不仅在学历条件上由大学本科放宽至大学专科,还取消了“要求夫妻双方均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才可落户”的规定,只要引进人才落户,其配偶及未婚子女都可随迁,没有任何条件限制,随迁子女也从原先的“未成年子女”放宽到“未婚子女”。

加强高端专业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引进 记者注意到,在新施行的《暂行规定》中增加了一条落户人员条件:与我市各类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的在世界500强或国内100强企业担任3年以上高级职务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可在居住地或工作地申请落户。牛雪茜表示,这是加强我市对高端人才的引进力度。

此外,《实施办法》新增加一条规定,在我市自主创业并经营满1年,且具有普通高校专科以上学历、距法定退休年龄15年以上的人员可在居住地或工作地申请落户,这是专为解决一些自主创业人员而增加的。

网络申办程序概要

申请人登录“大连市人民政府网上审批平台”

点击

“网上申报”栏

进入

“人口结构办”窗口 选择

“户口核准”事项

再选择

“大连市引进人才落户”子项

申请人基本信息和《大连市引进人才落户申请表》

第二篇:大连市引进人才落户实施办法(2012年新政策)

大连市引进人才落户实施办法(2012年新政策)

大公办发[2011]5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市引进人才落户工作,根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引进人才落户暂行规定的通知》(大政发〔2011〕76号)及户籍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我市行政区域内引进人才落户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我市新区各类人才户口迁入主城区、新市区的按市外引进人才落户规定执行。第四条 按本办法落户我市新市区的引进人才可按市内户口迁移管理规定迁入主城区;本办法施行前,已落户我市新市区、虽然不满5年但符合本办法落户条件的人员,也可按市内户口迁移管理规定迁入主城区;

第五条 属于政策性审批落户的引进人才(配偶系我市主城区、新市区常住人口的除外)、常住户口性质为农业人口的引进人才(全日制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除外)、在国(境)外已取得长期或合法居住资格的引进人才不适用本办法。

第六条 已婚的引进人才申请落户,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应同时办理户口随迁,有职业的配偶及未婚子女应同时办理工作调动。

第七条 引进人才落户地址只限于其具有房屋产权或使用权的合法稳定住所、工作单位集体户口、人才管理中心集体户口及亲友家户口的行政地址。

第八条 引进人才落户由其居住地或工作地的区市县改善城市人口结构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市县人口结构办”)负责审核手续(主城区、新市区统一由大连市人口结构办负责审核手续),公安(分)局派出所负责办理落户。

第九条 引进人才申请落户,不得提供虚假手续。否则,一经发现,将取消其落户资格。已经落户的,由公安部门将其户口予以注销。

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的主城区是指中山、西岗、沙河口、甘井子、旅顺口、高新园区;新市区是指金州新区、保税区和普湾新区;新区是指由长兴岛、瓦房店组成的渤海区域,由庄河、花园口、长海组成的黄海区域,普兰店。

第二章 引进人才落户条件

第十一条 与我市各类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的下列引进高级人才可在居住地或工作地申请落户,配偶及未婚子女可随迁。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千人计划”人选、长江学者特聘教授、中国科学院“百人计划”人选。

(二)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学术技术带头人。

(三)在国内外担任重大科技项目的首席科学家、重大工程项目的首席工程技术专家和管理专家。

(四)在国(境)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相当于副教授以上职务的专家学者。

(五)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家级科学技术奖前两名完成者、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

(六)在世界500强或国内100强企业担任3年以上高级职务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

第十二条 与我市各类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下列引进人才可在居住地或工作地申请落户,配偶及未婚子女可随迁。

(一)具有研究生学历或者高级职称及取得一级国家职业资格、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上的人员。

(二)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普通高校”)专科以上学历(研究生学历除外)、距法定退休年龄15年以上的人员。

(三)在国(境)外取得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研究生学历除外)、距法定退休年龄15年以上的留学归国人员。

(四)具有中级职称、距法定退休年龄15年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取得三级、二级国家职业资格、距法定退休年龄15年以上的技能人员。

(六)获得体育项目国家级正式比赛前6名或省级正式比赛前3名及达到国家一级运动员标准、年龄在20周岁以下(特殊专业的,年龄可适当放宽)的人员。

第十三条 被我市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服务及劳务派遣企业除外)按照《大连市紧缺职业(工种)目录》招用、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具有四级国家职业资格,且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距法定退休年龄15年以上(在我市企业连续工作满10年的、年龄可适当放宽)的技能人才可在居住地或工作地申请落户,配偶及未婚子女可随迁。

第十四条 被我市各级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录用为公务员(工作人员),且工作满1年、试用期考核合格、已完成公务员(工作人员)登记、距法定退休年龄15年以上的人员可在居住地或工作地申请落户,配偶及未婚子女可随迁。

第十五条 在我市自主创业并经营满1年,且具有普通高校专科以上学历、距法定退休年龄15年以上的人员可在居住地或工作地申请落户,配偶及未婚子女可随迁。

第十六条 与我市新区各类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且具有全日制普通中等专科学校学历、距法定退休年龄15年以上的引进人才可在新区居住地或工作地申请落户,配偶及未婚子女可随迁。

第三章 引进人才落户手续

第十七条 申请落户的引进人才除应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户籍证明》、《户口迁移证》)、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或组织机构代码证)证件外,还应按下列条件提交相关凭证:

(一)高级人才应提交相应的职称(荣誉)证书、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

(二)具有普通高校专科以上学历或全日制普通中专学历的人才应提交《毕业证》、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凭证。

(三)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应提交相应的职称证书、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凭证。

(四)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人才应提交《毕业证》、《报到证》、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凭证。

(五)取得四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的技能人才应提交相应的经我市人社部门鉴定的《职业资格证书》、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凭证(取得四级国家职业资格的技能人员应提供缴费满1年的缴纳社会保险凭证)。

(六)被我市各级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录用为公务员(工作人员)的人才应提交所在机关(单位)录用审批手续及试用期考核合格、已完成公务员(工作人员)登记的凭证。

(七)获得体育项目国家级正式比赛前6名或省级正式比赛前3名及达到国家一级运动员标准的人才应提交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凭证。按比赛成绩条件申请落户的还应提交荣誉证书原件及其签发部门出具的荣誉证书证明原件;国家一级运动员还应提交资格证书原件及其颁发部门出具的相应证明原件。

(八)在我市自主创业的人才应提交《毕业证》、《营业执照》证件,非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股东还应提交由工商部门出具的《私营企业注册内容查询卡》证件。

第十八条 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引进人才和随迁的未婚子女应提交婚姻状况凭证,已婚的提交《结婚证》证件,未婚的提交由常住户口所在地民政局婚姻登记部门出具的未婚证明或经大连市公证处公证的未婚声明公证书凭证;有职业的随迁配偶及未婚子女应提交工作调动手续凭证;无职业的随迁配偶及未婚子女应提交失业证明凭证;随迁的未婚子女还应提交《出生医学证明》凭证。

第十九条 引进人才户口落在其合法稳定住所的,应提交由其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落户地址确认单》凭证;落在其所在单位集体户口的,应提交单位《户口簿》首页凭证;落在人才管理中心集体户口的,应提交《人事代理手册》凭证;落在亲友家户口的,应提交由亲友家户口户主签字、公安派出所盖章的《同意落户意见书》凭证。

第四章 引进人才落户程序

第二十条 户口拟落在本人合法稳定住所的引进人才应先持房屋产权证书或房屋使用权证书到住所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地址确认单》,然后再按落户程序办理落户;户口拟落在亲友家户口的引进人才先办理由亲友家户口户主签字、公安派出所盖章的《同意落户意见书》,然后再按落户程序办理落户;户口拟落在其它集体户口的引进人才持单位《户口簿》首页或《人事代理手册》凭证按落户程序办理落户。

第二十一条 申请落户主城区、新市区的引进人才按网上办理落户程序办理落户。

(一)网上申请。申请人登陆“大连市人民政府网上审批平台”网站,注册并登陆后,点击“网上申报”栏,进入“人口结构办”窗口,选择“户口核准”事项,再选择“大连市引进人才落户”子项,按网站提示填写申请人基本信息和《大连市引进人才落户申请表》,填写完后提交;

(二)网上审核。大连市人口结构办对申请人提交的《大连市引进人才落户申请表》的内容进行审核,并在7个工作日内将审核结果及意见通过网上《大连市引进人才落户申请表》中“审核意见”项反馈申请人;

(三)网上下载。申请人再次登陆“大连市人民政府网上审批平台”网站,浏览审核结果。经审核同意落户的在网上下载(打印)《大连市引进人才落户申请表》;

(四)办理落户。申请人持《大连市引进人才落户申请表》及要求的手续原件(含复印件1份)到居住地或工作地区市县人口结构办办理《准予迁入证明》(入学时已将户口迁入学校的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和辽宁省生源的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可持《大连市引进人才落户申请表》及相关手续直接到居住地或工作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再凭《准予迁入证明》回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部门办理《户口迁移证》。之后,持《准予迁入证明》、《户口迁移证》到居住地或工作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

第三篇:2012新政—大连市引进人才落户实施办法

大连市公安局办公室文件

大公办发[2011]56号

签发人:祁广殷

大连市公安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大连市引进人才落户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县公安(分)局:

经市局同意,现将《大连市引进人才落户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大连市引进人才落户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市引进人才落户工作,根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引进人才落户暂行规定的通知》(大政发„2011‟76号)及户籍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行政区域内引进人才落户按本办法执行。第三条 我市新区各类人才户口迁入主城区、新市区的按市外引进人才落户规定执行。

第四条 按本办法落户我市新市区的引进人才可按市内户口迁移管理规定迁入主城区;本办法施行前,已落户我市新市区、虽然不满5年但符合本办法落户条件的人员,也可按市内户口迁移管理规定迁入主城区;

第五条 属于政策性审批落户的引进人才(配偶系我市主城区、新市区常住人口的除外)、常住户口性质为农业人口的引进人才(全日制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除外)、在国(境)外已取得长期或合法居住资格的引进人才不适用本办法。第六条 已婚的引进人才申请落户,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应同时办理户口随迁,有职业的配偶及未婚子女应同时办理工作调动。第七条 引进人才落户地址只限于其具有房屋产权或使用权的合法稳定住所、工作单位集体户口、人才管理中心集体户口及亲友家户口的行政地址。

第八条 引进人才落户由其居住地或工作地的区市县改善城市人口结构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市县人口结构办”)负责审核手续(主城区、新市区统一由大连市人口结构办负责审核手续),公安(分)局派出所负责办理落户。

第九条 引进人才申请落户,不得提供虚假手续。否则,一经发现,将取消其落户资格。已经落户的,由公安部门将其户口予以注销。

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的主城区是指中山、西岗、沙河口、甘井子、旅顺口、高新园区;新市区是指金州新区、保税区和普湾新区;新区是指由长兴岛、瓦房店组成的渤海区域,由庄河、花园口、长海组成的黄海区域,普兰店。

第二章 引进人才落户条件

第十一条 与我市各类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的下列引进高级人才可在居住地或工作地申请落户,配偶及未婚子女可随迁。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千人计划”人选、长江学者特聘教授、中国科学院“百人计划”人选。

(二)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学术技术带头人。

(三)在国内外担任重大科技项目的首席科学家、重大工程项目的首席工程技术专家和管理专家。

(四)在国(境)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相当于副教授以上职务的专家学者。

(五)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家级科学技术奖前两名完成者、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

(六)在世界500强或国内100强企业担任3年以上高级职务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

第十二条 与我市各类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下列引进人才可在居住地或工作地申请落户,配偶及未婚子女可随迁。

(一)具有研究生学历或者高级职称及取得一级国家职业资格、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上的人员。

(二)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普通高校”)专科以上学历(研究生学历除外)、距法定退休年龄15年以上的人员。

(三)在国(境)外取得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研究生学历除外)、距法定退休年龄15年以上的留学归国人员。

(四)具有中级职称、距法定退休年龄15年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取得三级、二级国家职业资格、距法定退休年龄15年以上的技能人员。

(六)获得体育项目国家级正式比赛前6名或省级正式比赛前3名及达到国家一级运动员标准、年龄在20周岁以下(特殊专业的,年龄可适当放宽)的人员。

第十三条 被我市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服务及劳务派遣企业除外)按照《大连市紧缺职业(工种)目录》招用、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具有四级国家职业资格,且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距法定退休年龄15年以上(在我市企业连续工作满10年的、年龄可适当放宽)的技能人才可在居住地或工作地申请落户,配偶及未婚子女可随迁。

第十四条 被我市各级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录用为公务员(工作人员),且工作满1年、试用期考核合格、已完成公务员(工作人员)登记、距法定退休年龄15年以上的人员可在居住地或工作地申请落户,配偶及未婚子女可随迁。

第十五条 在我市自主创业并经营满1年,且具有普通高校专科以上学历、距法定退休年龄15年以上的人员可在居住地或工作地申请落户,配偶及未婚子女可随迁。

第十六条 与我市新区各类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且具有全日制普通中等专科学校学历、距法定退休年龄15年以上的引进人才可在新区居住地或工作地申请落户,配偶及未婚子女可随迁。

第三章 引进人才落户手续

第十七条 申请落户的引进人才除应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户籍证明》、《户口迁移证》)、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或组织机构代码证)证件外,还应按下列条件提交相关凭证:

(一)高级人才应提交相应的职称(荣誉)证书、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

(二)具有普通高校专科以上学历或全日制普通中专学历的人才应提交《毕业证》、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凭证。

(三)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应提交相应的职称证书、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凭证。

(四)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人才应提交《毕业证》、《报到证》、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凭证。

(五)取得四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的技能人才应提交相应的经我市人社部门鉴定的《职业资格证书》、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凭证(取得四级国家职业资格的技能人员应提供缴费满1年的缴纳社会保险凭证)。

(六)被我市各级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录用为公务员(工作人员)的人才应提交所在机关(单位)录用审批手续及试用期考核合格、已完成公务员(工作人员)登记的凭证。

(七)获得体育项目国家级正式比赛前6名或省级正式比赛前3名及达到国家一级运动员标准的人才应提交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凭证。按比赛成绩条件申请落户的还应提交荣誉证书原件及其签发部门出具的荣誉证书证明原件;国家一级运动员还应提交资格证书原件及其颁发部门出具的相应证明原件。

(八)在我市自主创业的人才应提交《毕业证》、《营业执照》证件,非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股东还应提交由工商部门出具的《私营企业注册内容查询卡》证件。

第十八条 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引进人才和随迁的未婚子女应提交婚姻状况凭证,已婚的提交《结婚证》证件,未婚的提交由常住户口所在地民政局婚姻登记部门出具的未婚证明或经大连市公证处公证的未婚声明公证书凭证;有职业的随迁配偶及未婚子女应提交工作调动手续凭证;无职业的随迁配偶及未婚子女应提交失业证明凭证;随迁的未婚子女还应提交《出生医学证明》凭证。

第十九条 引进人才户口落在其合法稳定住所的,应提交由其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落户地址确认单》凭证;落在其所在单位集体户口的,应提交单位《户口簿》首页凭证;落在人才管理中心集体户口的,应提交《人事代理手册》凭证;落在亲友家户口的,应提交由亲友家户口户主签字、公安派出所盖章的《同意落户意见书》凭证。

第四章 引进人才落户程序

第二十条 户口拟落在本人合法稳定住所的引进人才应先持房屋产权证书或房屋使用权证书到住所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地址确认单》,然后再按落户程序办理落户;户口拟落在亲友家户口的引进人才先办理由亲友家户口户主签字、公安派出所盖章的《同意落户意见书》,然后再按落户程序办理落户;户口拟落在其它集体户口的引进人才持单位《户口簿》首页或《人事代理手册》凭证按落户程序办理落户。

第二十一条 申请落户主城区、新市区的引进人才按网上办理落户程序办理落户。

(一)网上申请。申请人登陆“大连市人民政府网上审批平台”网站,注册并登陆后,点击“网上申报”栏,进入“人口结构办”窗口,选择“户口核准”事项,再选择“大连市引进人才落户”子项,按网站提示填写申请人基本信息和《大连市引进人才落户申请表》,填写完后提交;

(二)网上审核。大连市人口结构办对申请人提交的《大连市引进人才落户申请表》的内容进行审核,并在7个工作日内将审核结果及意见通过网上《大连市引进人才落户申请表》中“审核意见”项反馈申请人;

(三)网上下载。申请人再次登陆“大连市人民政府网上审批平台”网站,浏览审核结果。经审核同意落户的在网上下载(打印)《大连市引进人才落户申请表》;

(四)办理落户。申请人持《大连市引进人才落户申请表》及要求的手续原件(含复印件1份)到居住地或工作地区市县人口结构办办理《准予迁入证明》(入学时已将户口迁入学校的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和辽宁省生源的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可持《大连市引进人才落户申请表》及相关手续直接到居住地或工作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再凭《准予迁入证明》回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部门办理《户口迁移证》。之后,持《准予迁入证明》、《户口迁移证》到居住地或工作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

第二十二条 申请落户新区的引进人才按非网上办理落户程序办理落户。

(一)填写申请表。申请人登陆“大连市人民政府网上审批平台”网站,注册并登陆后,点击“网上申报”栏,进入“人口结构办”窗口,选择“户口核准”项,再选择“大连市引进人才落户”子项,下载(打印)并填写《大连市引进人才落户申请表》;

(二)递交申请。申请人到居住地或工作地区市县人口结构办递交《大连市引进人才落户申请表》及相关落户手续;

(三)审核手续。区市县人口结构办对申请落户手续进行审核,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审核结果及意见通知申请人;

(四)办理落户。经审核同意落户的申请人到居住地或工作地区市县人口结构办领取《准予迁入证明》(入学时已将户口迁入学校的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和辽宁省生源的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领取《大连市引进人才落户申请表》,直接到居住地或工作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再凭《准予迁入证明》回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部门办理《户口迁移证》。之后,持《准予迁入证明》、《户口迁移证》到居住地或工作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大连市公安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市公安局及直属有关部门的相关文件和规定同时废止。

主题词:公安 引进人才 落户 办法 通知 抄报: 抄送:

市委组织部,人社局,市教育局,市体育局

存档(共印20份)

大连市公安局办公室

2011年12月21日印发

第四篇:大连市引进人才落户所需手续

大连市引进人才落户所需手续

一.基本手续:(申请人均须提交的手续)

1.打印“大连市人才引进落户申请表”;

2.居民身份证(夫妻双方及16周岁以上随迁人员);

3.户口簿(夫妻双方)或户籍证明(手持《户口迁移证》的应届毕业生除外);

4.婚姻状况证明;已婚提供《结婚证》;未婚提供《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或公证部门出具的《个人未婚声明》公证书(手持从学校迁出的《户口迁移证》的应届毕业生不需要出具);离婚情况下须提供《离婚证》(或《法院民事判决书》)、《离婚协议》及离婚后未再婚证明或公证部门出具的《个人未再婚声明》公证书;

5.毕业证或职称证或职业资格证书;

6.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录(聘)用手续;

7.社会保险缴费明细;

8.营业执照副本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9.《落户地址确认单》;《同意落户意见书》及亲属家户口簿;《引进人才同意落户意见书》;单位集体户口簿首页;

10.随迁未婚子女的原始《出生医学证明》或足以证明亲子关系的原始出生凭证或法医物证鉴定书、《独生子女证》或其他准予生育证明、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须提供由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社会抚养费征收

决定书》及缴费收据;超过18周岁初、高中学生须所在学校出具在读证明;

11.随迁配偶、未婚子女有职业的提交在连就业的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费明细及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无职业的提交《就业失业登记证》(农业人口除外)。

二.相关手续:(申请人根据申请事由提供)

:请持报到证、毕业证、户口簿到现户口所在地办理《户口迁移证》或《大中专毕业生户籍证明》;持所下载签有审核意见的《大连市引进人才落户申请表》及下文所述的“基本手续”及复印件1份直接到拟落户派出所办理落户即可。

为“窗口接件”):教育部学信网无法查到学历的须提交《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自主创业的毕业生须提交营业执照。

人员需提交教育部留学人员服务中心办理国(境)外学历认证并提交《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及护照(包括留学期间的护照)。

已在人社局相关部门进行认证的申请人需提交《外地调入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证明》;不在认证范围内的须提供《考试合格登记表》或《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及与申请事由相关的学历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

:需提交从当前日期起追溯36个月的连续劳动合同和从当前日期起追溯36个月的连续社保缴费明细。

其职业资格证书在国家、辽宁省官方网站无法确认的需提交《引进外地人才落户职业资格证书认定证明》;四级职业资格的申请人需要提交从当前日期起追溯12个月的连续劳动合同和从当前日期起追溯12个月的连续社保缴费明细。

新录用人员,公务员须提交《公务员录用审批表》;参公单位工作人员须提交《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录用审批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须提交《大连市事业单位招聘人员登记表》;调入人员,公务员须提供《公务员转任审批表》;参公单位工作人员须提供《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转任审批表》;事业单位人员须提供《大连市事业单位(机关工勤)人员调动报告表》。

高端人才须准备相应的职称(荣誉)证书及与申请事由相关的证明;进、出站工作的博士后须准备《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和《辽宁省博士后工作服务中心介绍信》。进出站博士后无需填表申请。

被投靠人(含被投靠人父母)在主城区、新市区拥有合法稳定住所并准备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必须提供房屋产权证原件,无论房屋是否抵押贷款;申请

人须在大连市主城区、新市区有合法稳定工作并提供劳动(聘用)合同或录(聘)用手续、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之后加盖公章即可)。

以上手续均需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第五篇:大连市公安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大连市引进人才落户实施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公安局办公室文件大公办发[2011]56号

大连市公安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大连市引进人才落户实施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引进人才落户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签发人:祁广殷

第一条 为做好我市引进人才落户工作,根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引进人才落户暂行规定的通知》(大政发〔2011〕76号)及户籍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行政区域内引进人才落户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我市新区各类人才户口迁入主城区、新市区的按市外引进人才落户规定执行。第四条 按本办法落户我市新市区的引进人才可按市内户口迁移管理规定迁入主城区;本办法施行前,已落户我市新市区、虽然不满5年但符合本办法落户条件的人员,也可按市内户口迁移管理规定迁入主城区;

第五条 属于政策性审批落户的引进人才(配偶系我市主城区、新市区常住人口的除外)、常住户口性质为农业人口的引进人才(全日制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除外)、在国(境)外已取得长期或合法居住资格的引进人才不适用本办法。

第六条 已婚的引进人才申请落户,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应同时办理户口随迁,有职业的配偶及未婚子女应同时办理工作调动。

第七条 引进人才落户地址只限于其具有房屋产权或使用权的合法稳定住所、工作单位集体户口、人才管理中心集体户口及亲友家户口的行政地址。

第八条 引进人才落户由其居住地或工作地的区市县改善城市人口结构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市县人口结构办”)负责审核手续(主城区、新市区统一由大连市人口结构办负责审核手续),公安(分)局派出所负责办理落户。

第九条 引进人才申请落户,不得提供虚假手续。否则,一经发现,将取消其落户资格。已经落户的,由公安部门将其户口予以注销。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的主城区是指中山、西岗、沙河口、甘井子、旅顺口、高新园区;新市区是指金州新区、保税区和普湾新区;新区是指由长兴岛、瓦房店组成的渤海区域,由庄河、花园口、长海组成的黄海区域,普兰店。

第二章 引进人才落户条件

第十一条 与我市各类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的下列引进高级人才可在居住地或工作地申请落户,配偶及未婚子女可随迁。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千人计划”人选、长江学者特聘教授、中国科学院“百人计划”人选。

(二)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学术技术带头人。

(三)在国内外担任重大科技项目的首席科学家、重大工程项目的首席工程技术专家和管理专家。

(四)在国(境)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相当于副教授以上职务的专家学者。

(五)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家级科学技术奖前两名完成者、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

(六)在世界500强或国内100强企业担任3年以上高级职务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

第十二条 与我市各类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下列引进人才可在居住地或工作地申请落户,配偶及未婚子女可随迁。

(一)具有研究生学历或者高级职称及取得一级国家职业资格、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上的人员。

(二)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普通高校”)专科以上学历(研究生学历除外)、距法定退休年龄15年以上的人员。

(三)在国(境)外取得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研究生学历除外)、距法定退休年龄15年以上的留学归国人员。

(四)具有中级职称、距法定退休年龄15年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取得三级、二级国家职业资格、距法定退休年龄15年以上的技能人员。

(六)获得体育项目国家级正式比赛前6名或省级正式比赛前3名及达到国家一级运动员标准、年龄在20周岁以下(特殊专业的,年龄可适当放宽)的人员。

第十三条 被我市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服务及劳务派遣企业除外)按照《大连市紧缺职业(工种)目录》招用、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具有四级国家职业资格,且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距法定退休年龄15年以上(在我市企业连续工作满10年的、年龄可适当放宽)的技能人才可在居住地或工作地申请落户,配偶及未婚子女可随迁。

第十四条 被我市各级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录用为公务员(工作人员),且工作满1年、试用期考核合格、已完成公务员(工作人员)登记、距法定退休年龄15年以上的人员可在居住地或工作地申请落户,配偶及未婚子女可随迁。第十五条 在我市自主创业并经营满1年,且具有普通高校专科以上学历、距法定退休年龄15年以上的人员可在居住地或工作地申请落户,配偶及未婚子女可随迁。

第十六条 与我市新区各类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且具有全日制普通中等专科学校学历、距法定退休年龄15年以上的引进人才可在新区居住地或工作地申请落户,配偶及未婚子女可随迁。

第三章 引进人才落户手续

第十七条 申请落户的引进人才除应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户籍证明》、《户口迁移证》)、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或组织机构代码证)证件外,还应按下列条件提交相关凭证:

(一)高级人才应提交相应的职称(荣誉)证书、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

(二)具有普通高校专科以上学历或全日制普通中专学历的人才应提交《毕业证》、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凭证。

(三)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应提交相应的职称证书、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凭证。

(四)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人才应提交《毕业证》、《报到证》、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凭证。

(五)取得四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的技能人才应提交相应的经我市人社部门鉴定的《职业资格证书》、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凭证(取得四级国家职业资格的技能人员应提供缴费满1年的缴纳社会保险凭证)。

(六)被我市各级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录用为公务员(工作人员)的人才应提交所在机关(单位)录用审批手续及试用期考核合格、已完成公务员(工作人员)登记的凭证。

(七)获得体育项目国家级正式比赛前6名或省级正式比赛前3名及达到国家一级运动员标准的人才应提交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凭证。按比赛成绩条件申请落户的还应提交荣誉证书原件及其签发部门出具的荣誉证书证明原件;国家一级运动员还应提交资格证书原件及其颁发部门出具的相应证明原件。

(八)在我市自主创业的人才应提交《毕业证》、《营业执照》证件,非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股东还应提交由工商部门出具的《私营企业注册内容查询卡》证件。

第十八条 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引进人才和随迁的未婚子女应提交婚姻状况凭证,已婚的提交《结婚证》证件,未婚的提交由常住户口所在地民政局婚姻登记部门出具的未婚证明或经大连市公证处公证的未婚声明公证书凭证;有职业的随迁配偶及未婚子女应提交工作调动手续凭证;无职业的随迁配偶及未婚子女应提交失业证明凭证;随迁的未婚子女还应提交《出生医学证明》凭证。第十九条 引进人才户口落在其合法稳定住所的,应提交由其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落户地址确认单》凭证;落在其所在单位集体户口的,应提交单位《户口簿》首页凭证;落在人才管理中心集体户口的,应提交《人事代理手册》凭证;落在亲友家户口的,应提交由亲友家户口户主签字、公安派出所盖章的《同意落户意见书》凭证。

第四章 引进人才落户程序

第二十条 户口拟落在本人合法稳定住所的引进人才应先持房屋产权证书或房屋使用权证书到住所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地址确认单》,然后再按落户程序办理落户;户口拟落在亲友家户口的引进人才先办理由亲友家户口户主签字、公安派出所盖章的《同意落户意见书》,然后再按落户程序办理落户;户口拟落在其它集体户口的引进人才持单位《户口簿》首页或《人事代理手册》凭证按落户程序办理落户。

第二十一条 申请落户主城区、新市区的引进人才按网上办理落户程序办理落户。

(一)网上申请。申请人登陆“大连市人民政府网上审批平台”网站,注册并登陆后,点击“网上申报”栏,进入“人口结构办”窗口,选择“户口核准”事项,再选择“大连市引进人才落户”子项,按网站提示填写申请人基本信息和《大连市引进人才落户申请表》,填写完后提交;

(二)网上审核。大连市人口结构办对申请人提交的《大连市引进人才落户申请表》的内容进行审核,并在7个工作日内将审核结果及意见通过网上《大连市引进人才落户申请表》中“审核意见”项反馈申请人;

(三)网上下载。申请人再次登陆“大连市人民政府网上审批平台”网站,浏览审核结果。经审核同意落户的在网上下载(打印)《大连市引进人才落户申请表》;

(四)办理落户。申请人持《大连市引进人才落户申请表》及要求的手续原件(含复印件1份)到居住地或工作地区市县人口结构办办理《准予迁入证明》(入学时已将户口迁入学校的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和辽宁省生源的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可持《大连市引进人才落户申请表》及相关手续直接到居住地或工作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再凭《准予迁入证明》回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部门办理《户口迁移证》。之后,持《准予迁入证明》、《户口迁移证》到居住地或工作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

第二十二条 申请落户新区的引进人才按非网上办理落户程序办理落户。

(一)填写申请表。申请人登陆“大连市人民政府网上审批平台”网站,注册并登陆后,点击“网上申报”栏,进入“人口结构办”窗口,选择“户口核准”项,再选择“大连市引进人才落户”子项,下载(打印)并填写《大连市引进人才落户申请表》;

(二)递交申请。申请人到居住地或工作地区市县人口结构办递交《大连市引进人才落户申请表》及相关落户手续;

(三)审核手续。区市县人口结构办对申请落户手续进行审核,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审核结果及意见通知申请人;

(四)办理落户。经审核同意落户的申请人到居住地或工作地区市县人口结构办领取《准予迁入证明》(入学时已将户口迁入学校的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和辽宁省生源的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领取《大连市引进人才落户申请表》,直接到居住地或工作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再凭《准予迁入证明》回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部门办理《户口迁移证》。之后,持《准予迁入证明》、《户口迁移证》到居住地或工作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大连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市公安局及直属有关部门的相关文件和规定同时废止。

提示:大连市引进人才落户办理流程自2012年1月4日起正式启用,由于此前办理流程和《大连市引进人才落户申请表》一直在调整和完善,请2012年1月4日前在网上申报的申报人重新按照以下流程进行申报。

一. 仔细阅读《大连市引进人才落户实施办法》。

二. 登陆:“大连市人民政府网上审批平台”网站。

三. 注册—登陆—网上申报—人口结构办—户口核准—大连市引进人才落户(需记录注册密码,再次登录均需要提供)。

四. 引进人才调(录)入单位在我市主城区,新市区注册的,按填表说明,网上填写《申请人基本信息》和《大连市引进人才落户申请表》并保存,确认无误后提交。(引进人才调(录)入单位在我市新区注册的,在网上下载《大连市引进人才落户申请表》并按要求填表完成后,携带此表及相关手续到新区人口结构办办理申请落户手续)。

五. 七个工作日内,上网查询审核信息,预审通过后不需要办理《准予迁入证明》的(入学时已将户口迁入学校的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和辽宁省生源的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网上下载(打印)《大连市引进人才落户申请表》,根据审核意见要求,携带相关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1份)直接到拟落户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需要办理《准予迁入证明》的,需先在网上预约办理时间,预约成功后,网上下载(打印)《大连市引进人才落户申请表》,根据审核意见要求,携带相关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1份)到市人口结构办办理。

六. 申请人先持《准予迁入证明》的第二联到原户籍所在地办理《户口迁移证》后,凭《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和《户口迁移证》到拟落户派出所办理落户;原户籍所在地系我市新区的,凭《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到拟落户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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