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关于申报2011年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
关于申报2011年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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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1-07-18
文章来源: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粤中小企〔2011〕15号
各地级以上市(不含深圳)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财政局,顺德区经济促进局、财税局,省财政直管县(南雄市、紫金县、兴宁市、封开县)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财政局,省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上水平的意见》(粤发〔2010〕16号)的要求,促进我省中小企业与民营经济转型升级和平稳较快发展,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放大效应,提升我省中小企业(民营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促进中小企业(民营经济)转型升级,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中的融资难问题,加快推进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现就2011年省中小企业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和申报材料要求
(一)中小企业(民营企业)自主创新和转型升级项目(见附件1);
(二)中小企业(民营企业)创新产业化示范基地、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项目(见附件2);
(三)中小企业融资平台建设项目(见附件3);
(四)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见附件4)。
所有申报项目均应填报《申报2011年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承诺函》(见附件5)。
同一单位原则上不能重复申报。
二、申报程序
(一)申报项目由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区、省财政直管县(南雄市、紫金县、兴宁市、封开县)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出具正式申报文件,上报省中小企业局和省财政厅。项目申报材料统一报省中小企业局。
(二)省直单位申报项目由主管单位审核后直接上报省中小企业局、省财政厅。项目申报材料统一报省中小企业局。
三、申报时间
申报截止时间:2011年7月29日。
四、监督管理
(一)各地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辖区内的项目进行监督,完善和健全跟踪、管理、检查制度。
(二)对获得财政支持的2011年中小企业自主创新和转型升级项目,实行项目完工后分级验收制度。
扶持资金额超过150万元的项目,由省中小企业局会同省财政厅负责组织验收;扶持资金额在150万元(含)以下的项目,由地级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验收;省直项目由其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验收。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完工后一个月内,向相关验收单位提出书面验收申请。
(三)2011年获得财政扶持的除中小企业自主创新和转型升级以外的项目,实行事后报告制度。项目实施单位应在项目实施后一个月内向所在地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实施情况和效果报告(省直项目实施单位向主管部门报送)。
(四)建立项目定期报告制度。各地级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每年1月31日前将上年度专项资金各项目的实施情况分类汇总,编制汇总表并将各项目验收报告或项目实施情况和效果报告作为附件,报送省中小企业局和省财政厅。
(五)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并接受监察、审计部门及社会监督。
(六)省中小企业局会同省财政厅负责对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定期对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五、变更和处罚
资金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或撤销时,需逐级报省中小企业局和省财政厅同意。对因故撤销的项目,项目实施单位必须作出经费决算逐级报省中小企业局和省财政厅核批,资金如数上缴省财政。
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的骗取、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等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处理,并追究有关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的法纪责任。
六、各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做好项目组织申报工作
企业可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公众网(www.teniu.cc)下载相关表格。
七、联系方式
(一)省中小企业局技术进步处
联系人:陈淇,电话:020-8313330(分类别项目联系人详见附件)
(二)省财政厅工贸处
联系人:王远林,电话:020-83170273
附件:1.中小企业(民营企业)自主创新和转型升级项目申报要求
2.中小企业(民营企业)创新产业化示范基地、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项目申报要求
3.中小企业融资平台建设项目申报要求
4.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申报要求
5.申报2011年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承诺函
广东省中小企业局 广东省财政厅
二○一一年七月十三日
第二篇:关于申报2010年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
关于申报2010年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
粤中小企〔2010〕44号
发布时间:2010-08-27 【大 中 小】 【打印】 【关闭】
各地级以上市、县(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财政局,顺德区经济促进局、财税局,省有关单位: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和省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粤府〔2010〕39号),落实全省民营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放大效应,提升我省中小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促进中小企业转型升级,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中的融资难问题,加快推进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现就2010年省中小企业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和申报材料要求
(一)中小企业自主创新和转型升级项目(见附件1);
(二)中小企业创新产业化示范基地、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项目(见附件2);
(三)重点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十佳单位项目(见附件3);
(四)中小企业融资平台建设项目(见附件4);
(五)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见附件5)。
所有申报项目均应填报《申报2010年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承诺函》(见附件6)。
原则上同单位同一项目不能重复申报。
二、申报程序
(一)地市市直、市区申报项目由各地级以上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上报省中小企业局和省财政厅。
(二)县(市)申报项目由各县(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汇总审核后上报省中小企业局和省财政厅,同时抄报各地级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财政局备案。
顺德区申报项目由区经济促进局和财税局联合汇总上报省中小企业局和省财政厅。
(三)省直单位申报项目由主管单位审核后直接上报省中小企业局、省财政厅。
三、申报时间
申报截止时间:2010年9月25日。
四、监督管理
(一)各地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辖区内的项目进行监督,完善和健全跟踪、管理、检查制度。
(二)对获得财政支持的2010年中小企业自主创新和转型升级项目,实行项目完工后分级验收制度。
扶持资金额100万元(不含)以上的项目,由省中小企业局会同省财政厅负责组织实施验收;扶持资金额为30万元(不含)以上、100万元(含)以下的项目,由地级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验收;扶持资金额为30万元(含)以下的项目,由县(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验收,验收报告报地级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省直项目由其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验收。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完工后一个月内,向相关验收单位提出书面验收申请。
(三)2010年获得财政扶持的除中小企业自主创新和转型升级以外的项目,实行事后报告制度。项目实施单位应在项目实施后一个月内向所在地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实施情况和效果报告(省直项目实施单位向主管部门报送)。
(四)建立项目定期报告制度。各地级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每年1月31日前将上专项资金各项目的实施情况分类汇总,编制汇总表并将各项目验收报告或项目实施情况和效果报告作为附件,报送省中小企业局和省财政厅。
(五)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并接受监察、审计部门及社会监督。
(六)省中小企业局会同省财政厅负责对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定期对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五、变更和处罚
资金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或撤销时,需逐级报省中小企业局和省财政厅同意。对因故撤销的项目,项目实施单位必须作出经费决算逐级报省中小企业局和省财政厅核批,剩余资金如数逐级退回上缴省财政。
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的骗取、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等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处理,并追究有关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的法纪责任。
六、各市、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做好项目组织申报工作。企业可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公众网(www.teniu.cc)下载相关表格。
七、联系方式
(一)省中小企业局技术进步处 联系人:陈淇,电话:020-83133303 分类别项目联系人详见附件
(二)省财政厅工贸处
联系人:莫辛燕,电话:020-83170201
附件:1.中小企业自主创新和转型升级项目申报要求;
2.中小企业创新产业化示范基地、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项目申报要求;
3.重点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十佳单位项目申报要求; 4.中小企业融资平台建设项目申报要求; 5.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申报要求; 6.申报2010年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承诺函。
广东省中小企业局 广东省财政厅
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来源:中小企业技术进步处
相关附件: 粤中小企〔2010〕44号附件(1-6).rar
第三篇:关于做好2011年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工信厅联企业[2011]72号
关于做好2011年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改委、财务局:
根据中央提出的“加快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增强经济发展的协调性和竞争力”要求,2011年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围绕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改造提升传统制造业,稳定和扩大就业,促进节能减排等工作,重点支持中小企业技术进步,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创业环境和公共服务条件。为做好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08]179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10]72号,以下简称《担保资金办法》)和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印发的《关于做好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监督和管理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128号,以下简称《监管通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重点
(一)固定资产建设类项目
1.企业技术改造项目
(1)结构调整项目:以轻工、纺织、电子信息行业中小企业为重点,支持采用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促进产业升级、推进产业转移的技术改造项目。
(2)专业化发展项目:重点是为装备制造、汽车、船舶、钢铁、有色金属、石化行业、军工企业生产配套产品的中小企业技术改造项目。
(3)节能减排项目:重点支持中小企业应用节能减排产品的技术改造项目;生产节能产品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产业集群中进行集中治污减排的技术改造项目。
(4)增加就业岗位项目:重点支持产品有市场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增加就业岗位的填平补齐技术改造项目;增加就业岗位的农产品深加工项目;A级以上(含A级)风景区旅游企业安全及资源环境保护等基础设施改造项目。
2.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以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和新能源汽车等产业为重点,支持新兴产业和配套企业的建设项目。
3.服务环境改善项目
(1)小企业创业环境改造项目:重点支持小企业创业发展所需场地及相应的公用工程、必要的公共服务设施等改造项目。
(2)生产性服务业企业改造项目:重点支持为中小企业提供技术服务企业的改造升级项目;产业集群、产业集聚区、工业园区内主要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的物流企业仓储条件改造和物流信息平台建设项目。
(二)担保(再担保)业务补助项目
1.担保业务补助项目: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2010年开展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给予补助。
2.再担保业务补助项目: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机构(以下简称再担保机构),2010年开展的为担保机构提供一般责任保证和比例风险分担业务(以下简称再担保业务)给予补助。
3.保费补助项目:在不提高其他费用标准的前提下,对担保机构2010年开展的低收费融资担保业务给予保费补助。
(三)企业提高素质活动补助项目
1.提升企业管理水平补助项目。重点支持中小企业在日常办公、财务、库存、生产过程控制、销售等方面应用信息管理系统,提高企业管理水平的项目。
2.提升企业研发能力补助项目。重点支持中小企业技术研发机构(部门)开发、购置用于研发的设备、仪器、软件,以及为适应研发要求对相关场地及设施改造的项目。
3.企业专利申请补助项目。重点支持中小企业开展专利开发、申请的项目。
(四)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补助项目
对我国境内参加第八届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以下简称中博会)的中小企业的展位费给予补助。
二、申报条件
申报企业必须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要求,申报项目必须按照《监管通知》规定进入项目库,且符合产业政策和本通知支持重点。每个企业只能申报一个项目,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可以同时申报担保业务补助项目和保费补助项目。
(一)固定资产建设类项目申报条件
1.企业资质
申报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须为2009年6月前设立,申报战略性新兴产业建设项目和服务环境改善项目的企业须为2010年底前设立,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2010年末从业人员数低于2000人、产品销售收入低于3亿元、资产总额低于4亿元。
2.项目基本条件
项目须是经过具有投资项目审核职能的部门或机构核准或备案,2012年底前建成且建设期不超过2年的在建项目。项目建设期以核准或备案文件中的时间为准,若核准或备案文件中未注明建设期,项目建设起始日期为核准或备案时间。
申请无偿资助的项目,项目总投资不超过450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不得超过3000万元;申请贷款贴息的项目,项目总投资不超过600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不得超过4000万元。
3.其他要求
(1)结构调整项目中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是指企业采用与申报项目相关的有效期内的专利技术,或者具有国家重点新产品证书、2008年以来获得的省部级新产品鉴定证书的技术。其中购买技术应提供相关购买证明。
(2)专业化发展项目,企业2010年协作配套产品销售额应占全部销售收入50%以上。
(3)节能减排项目中节能产品是指列入《国家重点节能技术推广目录》、《工业领域节能减排电子信息应用技术导向目录》,且已进入推广应用阶段的产品。
(4)增加就业岗位项目完成后,企业新增就业人数须超过现有职工人数的15%。
(5)小企业创业环境改造项目是指不新征用土地,对现有厂房、基础设施等资源条件进行改造的项目。
(6)生产性服务企业改造项目是指能够帮助企业开发新产品、开拓市场、争取订单、稳定就业、增加就业岗位的项目。
(二)担保(再担保)业务补助项目申报条件
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必须符合《担保资金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要求。
(三)企业提高素质活动补助项目申报条件
1.企业资质
申报企业须为2009年6月前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010年末从业人员数低于2000人、产品销售收入低于3亿元、资产总额低于4亿元。
2.项目要求
(1)提升企业管理水平补助项目,项目2009年建成,2010年运行良好;与项目相关的存贷周转率、应收账款周转率、营业利润率、销售增长率等指标显著提高。
(2)提升企业研发能力补助项目,2011年底前建成且建设期不超过2年,总投资不超过3000万元的在建项目,技术人员占企业总人数比例不低于15%,研发投入不低于企业销售收入的2%,新产品销售收入不低于企业全部销售收入20%。
(3)企业专利申请补助项目。企业在2008年至2010年期间获得国家专利局受理和授权的专利技术超过10项(其中发明专利超过5项),且专利技术已在产品中使用。
(四)中博会补助项目申报条件
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参加2011年中博会的中小企业。
三、资金支持方式和额度
(一)固定资产建设类项目
采取无偿资助方式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战略性新兴产业建设项目资助额不超过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和企业已投入的自有资金总额;服务环境改造项目资助额不超过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0%和企业已投入的自有资金总额。每个项目最高资助额不超过300万元。
采取贷款贴息方式的,贴息期限不超过两年,每个项目最高贴息额不超过300万元。
(二)担保(再担保)业务补助项目
对符合条件的业务按业务额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担保期不足一年的业务按年折算。
1.担保业务补助项目
补助范围为2010年新发生的,单笔贷款担保额1500万元(含)以下的,为中小企业提供的贷款担保业务。单笔贷款担保额300万元(含)以下的,补助比例不高于2%;300万元至800万元(含)的,补助比例不高于1%;800万元至1500万元(含)的,补助比例不高于0.3%。
2.再担保业务补助项目
补助范围为2010年新发生的,单笔贷款担保额1500万元(含)以下的再担保业务。单笔再担保责任金额1500万元(含)以下的再担保业务,一般责任保证再担保业务补助比例不高于贷款担保额的0.1%,比例风险分担再担保业务补助比例不高于贷款担保额的0.5%。
3.保费补助项目
补助范围为2010年新发生的,单笔贷款担保额1500万元(含)以下的,担保费率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的中小企业贷款担保业务,补助比例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与实际担保费率之差。
单个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最高补助额按《担保资金办法》规定执行。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收到的补助资金,纳入一般风险准备金管理,用于弥补代偿损失。
(三)企业提高素质活动补助项目
1.提升企业管理水平补助项目和提升企业研发能力补助项目。补助额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额(软、硬件)的50%,单个企业最高补助额不超过300万元。
2.企业专利申请补助项目。2008年至2010年期间获得的专利(含已受理专利),每个专利补助额不超过5万元,单个企业最高补助额不超过300万元。
(四)中博会补助项目
境内中小企业租用的每个标准展位补助3000元。各参展企业按此补助标准减交展位费。
四、项目申报
(一)按《监管通知》规定,已进入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库中的项目单位可提出申报请求。项目申报资料采用网上填报和纸质文件上报两种形式。项目申报单位使用申请入库时的用户名和密码(担保机构使用填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信息报送系统”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系统”(以下简称“项目管理系统”,网址为:http://smezj.sme.gov.cn),按使用说明填报相关信息。网上填报信息应做到数据准确、资料齐全、扫描图像清晰。同时,项目单位还需按照属地化原则,向注册地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出项目申请,按项目申报资料要求(详见附件1)提供相关资料。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按《管理办法》规定开展项目组织和审核工作,对每个申报项目的可行性、必要性及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提出审核意见。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申报固定资产建设项目数不超过40个(含服务环境改善项目10个),企业提高素质活动补助项目不超过20个;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申报固定资产建设项目数不超过20个(含服务环境改善项目5个),企业提高素质活动补助项目不超过10个。
省、自治区、直辖市申报担保(再担保)业务补助项目数不超过40个,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申报项目数不超过20个。
中博会补助项目补助展位数不超过4500个。
(四)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按照《管理办法》和《担保资金办法》开展工作,并于2011年5月23日前向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请报告和项目资料(各1份),项目资料包括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超过规定时限上报的不予受理。
(五)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保存项目申报单位提供的全部资料以备查。
五、加强领导,认真做好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
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严格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公开组织项目、严格审查资料、科学评估论证,确保申报工作按时、保质、保量完成。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管理办法》和《担保资金办法》执行。
附件:
1、项目申报资料要求(点击下载)
2、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汇总表(点击下载)
3、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评审专家登记表(点击下载)
4、固定资产建设类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要求(点击下载)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八日
第四篇:关于做好2010年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2010年中小企业发展 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工信厅联企业[2010]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中小企业主管理部门、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改委、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提出的“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优化经济结构,大力推动经济进入创新驱动、内生增长的发展轨道”的要求,充分发挥中央财政资金在促进中小企业又好又快发展中的作用,2010年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中小企业结构调整、稳定就业,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及公共服务条件。为做好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08]179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10]72号,以下简称《担保资金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重点
(一)固定资产建设类项目
1、企业技术改造项目
(1)结构调整项目:以轻工、纺织、电子信息行业中小企业为重点,支持采用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促进产业升级、推进产业转移的技术改造项目。(2)专业化发展项目:重点是为装备制造、汽车、船舶、钢铁、有色金属、石化行业企业生产配套产品的中小企业技术改造项目。
(3)节能减排项目:重点支持中小企业应用节能减排产品的技术改造项目;生产节能产品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产业集群中进行集中治污减排的技术改造项目。
(4)增加就业岗位项目:重点支持产品有市场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增加就业岗位的填平补齐技术改造项目和增加就业岗位的农产品深加工项目。
2、新兴产业建设项目:以电子信息、生物技术、新能源、新材料等领域为重点,支持2009年初创企业的建设项目。
3、服务环境改善项目
(1)小企业创业环境改造项目:重点是小企业创业发展所需场地及相应的公用工程、必要的公共服务设施等改造项目。
(2)服务企业改造项目:重点是为中小企业提供技术服务企业的改造升级项目;中小企业产业集群、产业集聚区、工业园区内面向中小企业的物流企业仓储条件改造和物流信息服务平台建设项目。
(二)担保(再担保)业务补助项目
1、担保业务补助项目: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2009年下半年开展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给予补助。
2、再担保业务补助项目: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机构(以下简称再担保机构),2009年开展的为担保机构提供一般责任保证和比例风险分担业务(以下简称再担保业务)给予补助。
3、保费补助项目:在不提高其他费用标准的前提下,对担保机构2009年下半年开展的低收费融资担保业务给予保费补助。
(三)企业提高素质活动补助项目
1、提升企业管理水平补助项目。重点支持中小企业在日常办公、财务、库存、生产过程控制、销售等方面应用信息管理系统,提高企业管理水平的项目。
2、企业专利申请补助项目。重点支持中小企业开展专利开发、申请项目。
(四)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补助项目
对我国境内参加(以下简称中博会)的中小企业的展位费给予补助。
二、申报条件
申报企业必须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要求,申报项目须符合产业政策的支持重点,每个企业在同一中只能申请一项补助。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可以同时申请业务补助和保费补助。
(一)固定资产建设类项目申报条件
1、申报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须为2008年6月前设立(新兴产业建设项目为2009年新设立的企业),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2009年末从业人员数低于2000人、产品销售收入低于3亿元、资产合计低于4亿元。
2、项目须经过具有投资项目审核职能的部门或机构核准或备案,2011年底前建成且建设期不超过2年的在建项目。项目建设期以核准或备案文件中的时间为准,若核准或备案文件中未注明建设期,项目 建设起始日期为核准或备案时间。
3、申请无偿资助的项目,项目总投资不超过450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不得超过3000万元;申请贷款贴息的项目,项目总投资不超过600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不得超过4000万元。
4、专业化发展项目中生产协作配套产品的中小企业,2009年协作配套产品销售额应占全部销售收入50%以上。
5、服务环境改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能够帮助企业开发新产品、开拓市场,争取订单,稳定就业,增加就业岗位。项目不新征用土地,对现有厂房、基础设施等资源条件进行改造的项目。
6、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是指企业采用与申报项目相关的有效期内的专利技术,或者具有国家重点新产品证书、2007年以来获得的省部级新产品鉴定证书的技术。其中购买技术应提供相关购买证明。
节能产品是指列入“国家重点节能技术推广目录(第一批)”(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08年第36号)及已进入推广应用阶段的产品。
增加就业岗位项目完成后,企业新增就业人数须超过现有职工人数的15%。
(二)担保(再担保)业务补助项目申报条件
申请补助的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必须符合《担保资金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要求,其中2009年下半年担保机构新增担保业务额须达净资产1.5倍以上。
(三)企业提高素质活动补助项目申报条件
1、申报企业须为2008年6月前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009年末从业人员数低于2000人、产品销售收入低于3亿元、资产合计低 于4亿元。
2、提升企业管理水平补助项目。应为2008年完成项目建设,2009年运行良好,与项目相关的存贷周转率、应收账款周转率、营业利润率、销售增长率等指标显著提高的企业。
3、企业专利申请补助项目。应为在2007年至2009年期间,获得国家专利局受理和授权的专利技术超过10项(其中发明专利超过5项),且专利技术已在产品中使用的企业。
(四)中博会补助项目申报条件
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参加2010年中博会的中小企业。
三、资金支持方式和额度
(一)固定资产建设类项目
采取无偿资助方式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新兴产业建设项目资助额不超过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和企业已投入的自有资金总额;服务环境改造项目资助额不超过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0%和企业已投入的自有资金总额。每个项目最高资助额不超过300万元。采取贷款贴息方式的,贴息期限不超过两年,每个项目最高贴息额不超过300万元。
(二)担保(再担保)业务补助项目
对符合条件的业务按业务额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担保期不足一年的业务按年折算。
1、担保业务补助项目
补助范围为2009年下半年新发生的,单笔贷款担保额1500万元(含)以下的,为中小企业提供的贷款担保业务。单笔贷款担保额300 万元(含)以下的,补助比例不高于2%; 300万元至800万元(含)的,补助比例不高于1%,800万元至1500万元(含)的,补助比例不高于0.5%。
2、再担保业务补助项目
补助范围为2009年新发生的,单笔贷款担保额1500万元(含)以下的再担保业务,一般责任保证再担保业务补助比例不高于贷款担保额的0.1%,比例风险分担再担保业务补助比例不高于贷款担保额的0.5%。
3、保费补助项目
补助范围为2009年下半年新发生的,单笔贷款担保额1500万元(含)以下的,担保费率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的中小企业贷款担保业务,补助比例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与实际担保费率之差。
单个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最高补助额不超过3000万元。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收到的补助资金,用于弥补代偿损失。
(三)企业提高素质活动补助项目
1、提升企业管理水平补助项目。补助额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额(软、硬件)的50%,单个企业最高补助额不超过300万元。
2、企业专利申请补助项目。2007年至2009年期间获得的专利(含已受理专利),每个专利补助额不超过5万元,单个企业最高补助额不超过300万元。
(四)中博会补助项目
境内中小企业租用的每个标准展位补助3000元。对《民政部发展 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地震局关于印发汶川地震灾害范围评估结果的通知》(民发[2008]105号)确定的极重灾区和重灾区(以下简称“地震重灾区”)及2010年青海玉树地震灾区内的参展企业,在此基础上每个标准展位再补助3800元。各参展企业按此补助标准减交展位费。
四、项目申报
(一)项目申报采取纸质文件与电子文件同时上报方式,项目审核以电子文件为主。每个项目的电子文件应做到数据准确、资料齐全、扫描图像清晰。专家和省市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提出审核意见,并阐述支持理由。否则不予受理。
(二)项目申报单位从中国中小企业信息网(www.teniu.cc)下载“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系统”(以下简称申报软件)和使用说明,填写和提供有关资料(见附件1),按照属地化原则,向企业注册地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出项目申请。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申报固定资产建设项目数不超过40个(含服务环境改善项目10个),企业提高素质活动补助项目不超过10个,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申报固定资产建设项目数不超过20个(含服务环境改善项目5个),企业提高素质活动补助项目不超过5个。
省、自治区、直辖市申报担保(再担保)业务补助项目数不超过40个,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申报项目数不超过20个。
中博会补助项目补助展位数不超过4500个。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以 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按照《管理办法》和《担保资金办法》开展工作,并于2010年 6月10 日前向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请报告和项目资料(各两份),项目资料包括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超过规定时限上报的不予受理。
(五)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应保存项目申报单位提供的全部资料以备查。
五、加强领导,认真做好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 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公开组织项目、严格审查资料、科学评估论证,确保申报工作按时、保质、保量完成。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管理办法》和《担保资金办法》执行。
附件:
1、项目申报资料要求
2、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汇总表
3、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评审专家登记表
4、固定资产建设类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要求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七日
第五篇:四川省2012年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
关于印发《四川省2012年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川经信企业〔2011〕516号
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财政局:
为做好2012年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现根据《四川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川财建〔2010〕80号),结合工作实际,印发《四川省2012年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以下简称《申报指南》),请根据《申报指南》,认真组织本地企业做好2012年项目编制和申报工作。
附件:《四川省2012年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四川省财政厅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附件:
四川省2012年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扶持中小企业的政策措施,做好2012年四川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根据《四川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川财建〔2010〕8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本项目申报指南。
2012年四川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安排四个方面,分别为:中小企业技术进步类、中小企业农产品深加工类、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服务补助类、中小企业服务体系补助类。现就各类项目具体申报提出以下要求:
一、中小企业技术进步类项目
(一)支持范围和重点
重点支持2012年在建,2012年6月30日前新建并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和省上确定的“7+3”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围绕大企业大集团上、下游产业链配套发展和产品升级的项目;适当照顾安排民族地区、贫困地区、革命老区(以下简称“三区”)的加快发展相关项目。
(二)申报条件
申报的企业(单位)必须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申报项目应突出主业, 侧重于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市场前景广阔和投资结构合理的项目。具体要求如下:
1、2011年主营业务收入1亿元以下。
2、申报企业(单位)应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具有从业资格的财务管理人员,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及时向当地财政部门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报送企业财务信息和生产运行信息。
3、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申报项目须经投资主管部门立项核准或备案。
4、申报企业(单位)近两年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和环境污染事故。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5、项目建设期原则上不超过2年。
(三)资金支持方式及额度
采取无偿补助方式,每个项目最高补助额度不超过50万元。
(四)申报资料
1、四川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请书(附件1);
2、四川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项目申请表(附件2表一);
3、申报企业项目情况表(附件2表二);
4、法人执照副本(复印件);
5、立项批复或备案(复印件),2012年新建项目未完成备案工作的提交企业备案申请(2012年3月前提交正式的立项批复或备案复印件);
6、主营产品说明;
7、已投入项目建设的自有资金凭证汇总表或已发生贷款的“借款凭证”汇总表(银行贷款进账单)及企业与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合同和借款凭证复印件;
8、支付银行利息汇总表,银行利息支付凭证(复印件); 9、2010经审计的会计报表及2011年前三季度企业会计报表(须企业会计人员和财务负责人签字盖章认可)和税务机关(包括国税和地税)出具的2010及2011前三季度完税额度证明;(2012年3月前提交2011经审计的会计报表及完税证明);
10、由各市(州)、扩权县(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申报企业(单位)2010-2011年间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和环境污染事故的证明;
11、其他与项目申报有关的证明(如专利证书、产学研合作合同、生产许可证、科技成果鉴定证书、获奖证书以及国际质量管理体系、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等认证证书复印件);
12、对申请报告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附件5须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二、中小企业农产品深加工类项目
(一)支持范围和重点
农产品深加工项目申报范围为2012年在建,2012年6月30日前新建的以提高精深加工能力和水平,促进本地农产品资源就地转化的项目。重点支持大宗农产品及地方特色农产品深加工;延长产业链,提高农产品资源及其副产物综合利用效益;种(养)加一体化企业的加工生产线建设项目;鼓励支持“三区”的农产品加工产业化项目。在建和新建项目的建设期以政府主管部门立项核准或备案文件中的时间为准,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年。
(二)申报条件
申报企业(单位)必须符合《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向当地财政部门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报送企业财务信息和生产运行信息,原则上为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国家和四川省农产品加工示范企业。
(三)资金支持方式及额度
采取无偿补助方式,每个项目最高补助额度不超过50万元。
(四)申报资料
同技术进步类项目申报资料要求。
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服务补助类
(一)补助担保业务范围
2011 年1 月1 日至2011 年9 月30 日期间,省内注册的、按规定备案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新发生的、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业务。
(二)担保机构申报条件
1、担保机构在2010 年12 月31 日之前成立,并开展融资担保业务的;
2、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的融资担保业务占比在70%以上;
3、所服务的中小企业必须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的规定; 4、2011 年1 月1 日至9 月30 日担保机构新增中小企业担保额达注册资本2倍以上或2亿元以上(“三州”及担保业欠发达地区适当放宽);
5、担保费率不超过同期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的业务;
6、内部管理制度健全,运作规范,及时向当地财政部门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报送企业财务信息和运行信息,2011 年1-9月融资担保代偿率低于2%;
7、按规定提取、管理和使用各项准备金;
8、按规定进行备案登记并进行信用评级。
(三)资金支持方式及额度
采用无偿补助方式,用于补助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准备金。根据担保项目风险程度情况,按不超过补助范围内新发生中小企业担保额的0.5%给予风险补助,补助额度不超过80 万元。
(四)申报资料 1、2012 年四川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请书(附件1);
2、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专项资金申请报告; 3、2012 年四川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信用担保服务补助项目申报情况表(附件3 附表一);
4、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明细表(附件3 附表二);
5、经年审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鲜章);
6、四川省担保机构备案登记证书复印件(加盖鲜章);
7、合作银行对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完成情况的证明,或者在《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明细表》上盖章确认;
8、部分担保业务收费凭证; 9、2010年经审计的会计报表、2011 年1-3季度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担保余额变动表)(2012年3月前提交2011经审计的会计报表);
10、有效期内的信用评级报告或等级证书;
11、对申请报告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附件5须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四、中小企业服务体系补助类项目
(一)支持范围和重点
重点支持国家2012年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建设项目;重点支持2011年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项目建设单位、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面向中小企业开展的信息服务、技术服务、创业辅导、管理咨询、培训等公共服务;重点支持市(州)级新建的中小企业综合服务平台建设项目;重点支持小企业创业基地面向中小企业开展的创业指导及其他服务活动。
(二)申报条件 1、2012年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建设项目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及从事相关服务业务的资质;
(2)从事中小企业服务业务的专业人员,具有大专及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比例须达到60%以上;
(3)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和必要的服务设施、仪器设备等;
(4)具有良好的服务基础和服务业绩,有较强的统筹协调、资源组织带动和项目建设管理能力;
(5)具有完整规范的内部管理、服务规程和财务管理制度,具有项目建设资金的筹措能力。
(6)被列入经国家批准的《四川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建设总体方案》的项目名单;
(7)项目建设方案设计合理可行,建设条件落实,有较好的预期效果;
(8)项目后续建设发展具有可持续性;
2、服务业务项目
原则上支持2011年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项目建设单位、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
(1)2011年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项目建设单位:
被列入经国家批准的《四川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建设总体方案》中2011年建设项目名单的服务平台建设单位。
(2)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
符合《四川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
3、市(州)级新建综合性服务平台项目
(1)2011年1月1日之后到项目正式申报前注册成立;
(2)由市(州)级经信委指导的独立法人机构;
(3)不以盈利为目的、面向区域内中小企业开展综合性服务的综合性服务平台。
4、小企业创业基地创业活动补助项目
符合《四川省小企业创业基地(创业园)管理办法(试行)》(川企办〔2006〕70号)要求的小企业创业基地。
重点支持:一是对有创业意愿的人员提供的创业指导服务;二是对创业基地内创办未满三年的小企业提供的综合服务。
对经济欠发达地区、革命老区、民族地区的相关项目,申报条件可适当放宽。
(三)资金支持方式及额度
采用无偿补助方式,每个项目最高补助额度不超过50万元(国家公共服务平台网络项目除外)。
(四)申报资料 1、2012年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建设项目
(1)2012四川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请书(附件1);
(2)项目申请报告;
(3)2012年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基本情况表(附件4附表一);
(4)平台项目建设方案(包含建设单位基本情况、项目建设必要性、项目建设主要内容、投资估算与资金来源、建设期限及建设进度安排、首期实现的主要服务功能、运营模式、保障措施、互联互通的制度性安排、预期效果等)。
2、服务业务项目
(1)2012四川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请书(附件1);
(2)服务体系类项目申报汇总表(附件4附表二)
(3)基本情况和项目申请表(附件4附表三);
(4)项目申请报告(主要包括主体基本情况、服务产业的主要现状、主要服务开展情况、取得的成效、2011年工作总结、得到各级政府扶持情况、“十二五”期间特别是2012年平台建设方案等);
(5)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6)办公场所产权证明或长期租赁合同(复印件);
(7)获得专业服务资质(资格)证书复印件、获得相关部门认定为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或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文件复印件,以及获得各级政府支持情况相关文件复印件;
(8)主要管理人员及专业技术人员名单,以及学历、职称情况;
(9)2011年1--9月会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2012年3月前提交2011经审计的会计报表),以及2011年1--9月相关服务业务收入凭证复印件;
(10)开展相关服务的证明材料(如通知、总结、相片等);
(11)其他可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其他材料;
(12)对申请报告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附件5)。
3、市(州)级新建综合性服务平台项目
(1)服务业务项目第1、3、5、6、8、11、12项资料;
(2)机构章程(含验资报告);
(3)包含2011年在内的未来三年建设规划;
(4)为中小企业提供综合性服务的相关制度性安排。
4、小企业创业基地创业活动补助项目
(1)2012四川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请书(附件1);
(2)小企业创业基地运营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小企业创业基地创业活动补助项目汇总表(附件4附表五)
(4)基本情况和项目申请表(附件4附表四);
(5)项目申请报告(主要包括小企业创业基地基本情况、创业及其他服务活动开展的情况、取得的成效、2011年1?9月工作总结、得到各级政府扶持的情况);
(6)认定小企业创业基地的文件复印件,以及获得各级政府支持情况相关文件复印件;
(7)2011年1-9月会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2012年3月前提交2011经审计的会计报表),以及2011年1?9月服务业务收入凭证复印件;
(8)开展服务的证明材料(如通知、总结、相片等);
(9)可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其他材料;
(10)对申请报告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附件5)。
五、申报程序及要求
(一)同一同一个申报项目只能选择一个项目类别,对多头申报项目省级财政资金不重复支持。
(二)项目申请单位按属地化管理和自下而上逐级申报的原则,向注册所在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由市(州)、扩权县(市)经信委会同财政部门共同行文上报省经信委和财政厅。省级有关部门的项目由项目单位的省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经信委和省财政厅,省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指在省工商局注册登记的机构)和省外在川分支机构直接报省经信委和省财政厅。
(三)项目申报数量。
1、技术进步类项目:除成都市可申报不超过20个项目外,其它每个市(州)3-5个,每个扩权县(市)1-2个。
2、农产品深加工类项目:除成都市可申报不超过10个企业项目外,其它每个市(州)为1-3个,每个扩权县(市)1-2个。
3、中小企业服务体系类项目:除成都市可申报不超过5个项目外,其它市(州)不超过2个,扩权试点县(市)不超过1个。(注:项目申报数量是指申报的服务业务项目和新建综合性服务平台项目之和。)
4、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要加强申报项目的审查工作,并将申报资料于2011年10月25日前联合上报省经信委和省财政厅。纸质申报材料要按顺序装订成册(线装或胶装,不要使用塑料封皮进行装订),一式2份。其中:技术进步类项目资料1份报省经信委企业处,农产品深加工类项目资料1份报省经信委农产品加工处,信用担保服务补助类项目资料1份报省经信委财金协调与融资担保处,服务体系补助类项目资料1份报省经信委创业促进与服务体系处,上述类别项目资料各1份报省财政厅企业处。同时提供申报材料的电子文档,材料不全或不规范的,不予受理。
扩权试点县(市)需抄送市级经信委和财政部门备案。
5、省经信委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对各地上报的项目进行评审,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择优选取合格项目。省财政厅按资金管理程序和专项资金预算规模下达项目资金。
六、市(州)、扩权试点县(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提交的申报资料
(一)市(州)、扩权试点县(市)经信委、财政部门申请报告;
(二)《四川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项目汇总表》(附件2附表三);
(三)申报企业(单位)需提交的资料;
(四)四川省2011年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完成情况总结及汇总表(附件6)。
七、项目申报联系方式
(一)四川省经信委
1、中小企业技术进步类项目资料报送企业处
联 系 人:赵杨
熊庄
联系电话:028-86264044
电子邮箱:qyc@scjm.gov.cn
2、中小企业农产品深加工类项目资料报送农产品加工处
联 系 人:彭安
张盛俊
联系电话:028-86267068
电子邮箱:ncp@scjm.gov.cn
3、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服务补助类项目资料报送财金协调与融资担保处
联 系 人:张家治
联系电话:028-86266021
电子邮箱:scc@scjm.gov.cn
4、中小企业服务体系补助类项目资料报送创业促进与服务体系处
联 系 人:高薇
冯易?
联系电话:028-86260951
电子邮箱:xqyc@scjm.gov.cn
(二)省财政厅
项目资料一份同时报送企业处。
联系电话:028-86678647
附件:
1、四川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请书
2、附表一:四川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项目申请表
附表二:四川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项目表
附表三:四川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项目汇总表
3、附表一:2012年四川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信用担保服务补助项目申报情况表
附表二: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明细表
4、附表一:2012年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附表二:服务体系类项目申报汇总表
附表三:2012年中小企业服务体系补助类项目基本情况和项目申请表
附表四:小企业创业基地创业活动补助项目基本情况和项目申请表
附表五: 小企业创业基地创业活动补助项目汇总表
5、真实性声明
6、四川省2011年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完成情况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