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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人工费调整文件

内蒙人工费调整文件



第一篇:内蒙人工费调整文件

内建工[2011]303号

关于调整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工资单价的通知

关于调整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工资单价的通知 各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各有关单位:

去年以来,建筑劳务市场建筑工人人工工资单价普遍上涨,经过对区内外上涨幅度反复调查测算,为真实客观反映我区建设工程人工 工资单价水平,经研究决定,对我区现行各类预算定额中的人工工资单价进行调整,具体调整幅度和方法如下:

一、调整幅度 1、2009年颁发执行的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园林绿化养护工程预算定额和2010年颁发执行的抗震加固工程、市政维修养护工程预算定额及机械台班基价中的人工单价在原来基础上调增30%。2、2005年颁发执行的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及机械台班基价中的人工单价在原来基础上调增70%。

二、调整方法

1、本次人工工资单价调整,自2011年4月1日起执行。

2、凡2011年4月1日以后开工建设且执行自治区现行计价依据计价的工程,统一按定额人工费和机械台班费中的人工费之和计取人工工资调增额。

3、凡2011年4月1日以前开工建设并执行自治区现行计价依据计价且承发包双方未自行调整过人工单价的工程,其跨入2011年4月1日以后施工的部分,统一按定额人工费和机械台班费中的人工费之和计取人工工资调增额。

4、房屋修缮工程按本通知进行人工费调整后,以前的人工费调整文件停止执行。

5、合同约定执行2004年各类定额计价的,除执行2008年以来我区相应的人工费调整规定外,承发包双方未自行调整过人工单价的工程,其人工工资调整参照本通知执行。

6、人工费调增部分,只计取规费和税金,不得计取管理费、利润等费用。

二O一一年七月十二日

内建工[2008]319号

关于调整定额人工费和材料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盟市建设局(建委),各有关单位:

受我国经济形势发展和各种市场因素的影响,2008年建筑市场中的人工、材料价格发生了很大变化。施工企业和各盟市造价管理部门普遍反映:人工费价格上涨过快,建筑安装工程施工中,人工费出现亏损; 签订固定价格合同的工程,由于钢材、水泥等主要建筑材料价格市场波动幅度大,出现施工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问题。造成目前建筑市场价格波动幅度较大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是承包商都无法预测和控制的。为

维护建设、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保证工程建设顺利进行,充分发挥投资效益,经研究,决定对2004年计价定额中的人工工资单价和固定价格合同中的主要材料价格进行调整。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定额人工费调整

(一)调整标准

1.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安装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房屋修缮工程,在“关于调整定额人工工资单价的通知”(内建工[2007] 236号)的基础上,再调增20%。两次调增合并计算,调整系数为1.4。

2.装饰装修工程,在"关于调整装饰工程人工费的通知(内建造总字[2006]13号)的基础上,在调增20%,两次调增合并计算,调整系数为1.4-1.6。

3.上述工程中的机上人工单价,由每工日35元调整为49元。

(二)调整方法

1.本次人工费调整,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2008年1月1日以前施工的工程,仍按内建工[2007] 236号文件执行。

2.凡2008年1月1日以后开工建设和2008年1月1日前开工建设跨入2008年1月1日后施工的部分,按照自治区2004年计价依据计价且承发包双方未自行调整过人工费单价的,一律按本通知进行人工费调整。

二、材料价格调整

1.采用可调价格合同的工程,材料价格根据施工合同约定,结合各盟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调差办法和信息价格进行材差调整。

2.采用固定价格合同的工程,施工合同中未约定施工单位应承担材料价格和人工单价市场波动风险幅度的,建设、施工单位应进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解决材料和人工差价问题。人工费应按本通知执行(指按2004年定额人工单价计价的);材料价格波动幅度超过原报价格15%的部分,应予调差,调差材料品种由工程建设甲乙双方根据工程具体情况确定。施工合同中约定了施工单位应承担材料价格和人工单价市场波动风险幅度的,按合同约定执行。

三、其他事项

1.截止到2008年9月30日,凡未结算的工程,在2008年1月1日以后施工的部分,均按本通知进行调整。

2.人工费调整包括直接工程费中的人工费、措施项目费中的人工费。

3.人工费和材料差价调增的部分,只计取规费和税金,不计取其它各项费用。其中:房屋修缮工程只计取税金。

4.自治区政府相关文件规定应计取的水利建设基金,按文件规定费率计算。

二OO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第二篇:关于人工费调整(2008)

江 苏 省 建 设 厅 文 件

苏建价〔2008〕66号

关于调整建筑、装饰、安装、市政、修缮、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预算工资单价的通知

各省辖市建设局(建委):

为推动建筑市场规范化管理,解决目前建设工程人工费及工人工资偏低的状况,经研究,决定适当调整我省建筑、装饰、安装、市政、修缮、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的预算工资单价标准。具体调整办法通知如下:

一、调整标准

1、包工包料工程调整为以下标准:

建筑、安装、市政工程:一类工47.00元/工日,二类工44.00元/工日,三类工41.00元/工日;单独装饰工程:54.00~70.00元/工日;修缮工程:44.00元/工日;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执行90版《仿古建筑园林工程预算定额》第一册与第四册44.00元/工日、第二册与第三册53元/工日;执行07版《江苏省仿古建筑与园林工程计价表》第一册与第三册44元/工日,第二册53元/工日。

2、包工不包料工程调整为以下标准: 除单独装饰工程69.00~86.00元/工日、执行90版《仿古建筑园林工程预算定额》第二册与第三册和执行07版《江苏省仿古建筑与园林工程计价表》第二册69元/工日外,其余工程58.00元/工日。

3、点工调整为以下标准:

除单独装饰工程60.00元/工日、执行90版《仿古建筑园林工程预算定额》第二与第三册和执行07版《江苏省仿古建筑与园林工程计价表》第二册56元/工日外,其余工程48.00元/工日。

二、调整办法

1、编制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时,按本通知规定的相应工程标准执行。

2、招投标工程编制标底和依法不招标工程编制预算的工资单价确定,均按本通知规定标准执行。

3、本通知调整的工资标准适用于固定总价合同、固定单价合同和可调价合同。合同有约定时,按约定处理;合同未约定时,按本通知标准执行。

4、执行2001年预算定额的建筑、安装和市政在建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推行前签订施工合同的工程),合同约定可按国家政策性调整进行调整时,未完成部分工作量(包括机械台班)人工工资标准按照44.00元/工日进行调整。

5、我省机械台班定额中的预算工资单价按照44元/工日执行。、本通知规定的预算工资单价标准,按照费用定额(计算规则)规定,应计入基价,作为取费基础。

三、执行时间 自2008年4月1日起执行。在此之前签订施工合同的在建工程按合同约定执行。合同无约定的,至4月1日未完工程执行此标准。

二○○八年三月五日

主题词:建设工程 工资 调整 通知

抄送:省人民政府,建设部,省各有关委、厅、局,各市工程造价管理

江苏省建设厅 2008年3月7日印发

第三篇:人工费调整

关于调整建筑、装饰、安装、市政、修缮加固、城市轨道交通、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预算工资单价的通知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

苏建价〔2011〕812号

关于调整建筑、装饰、安装、市政、修缮加固、城市轨道交通、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预算工资单价的通知

各省辖市住建局(建委),各有关单位:

为了切实反映建筑市场用工价格变化情况,积极保障建设领域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建筑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经商省有关部门,决定调整我省建筑、装饰、安装、市政、修缮加固、城市轨道交通和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的预算工资单价标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预算工资单价标准 单位:元/工日

附注:机械台班定额中的预算工资单价按照67元/工日执行。

二、调整方法

1、编制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招投标工程编制招标控制价(标底)和依法不招标工程编制预算时,工资单价均按本通知规定的标准执行。2、2012年2月1日之前签订施工合同的在建工程,2012年2月1日之后完成的工程量部分按本通知规定的标准调增,施工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原投标报价或签订施工合同时工资单价有让利的,工资单价调整时应扣除原让利部分。

3、本通知规定的预算工资单价标准,按照费用定额(计算规则)规定,应计入基价,作为取费基础。

三、其他

1、本通知自2012年2月1日起执行。

2、建设工程预算工资直接关系到施工工人的切身利益。请工程建设各方严格按本通知规定标准进行工程计价。明年我省将改变现行做法,研究出台建设工程预算人工工资单价的有效调整办法,实现预算工资单价的动态调整。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第四篇:人工费调整

江苏省人工工资调整办法 苏建价〔2010〕494号文件

建筑工程 2010-10-20 17:14:24 阅读525 评论0 字号:大中小 订阅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

苏建价〔2010〕494号

关于调整建筑、装饰、安装、市政、修缮加固、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预算工资单价的通知

各省辖市建设局(建委):

为促进建设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合理确定和提高建筑业人工工资水平,经研究决定,调整我省建筑、装饰、安装、市政、修缮加固、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的预算工资单价标准。具体调整办法通知如下:

一、调整标准

1、包工包料工程调整为以下标准:

建筑、安装、市政工程:一类工56元/工日,二类工53元/工日,三类工50元/工日;单独装饰工程:61~78元/工日;修缮加固工程:53元/工日;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执行07版《江苏省仿古建筑与园林工程计价表》第一册53元/工日,第二册60元/工日,第三册50元/工日。

2、包工不包料工程调整为以下标准:

除单独装饰工程78~96元/工日、执行07版《江苏省仿古建筑与园林工程计价表》第二册77元/工

日,其余工程70元/工日。

3、点工调整为以下标准:

除单独装饰工程67元/工日、执行07版《江苏省仿古建筑与园林工程计价表》第二册63元/工日外,其余工程58元/工日。

4、机械台班定额中的预算工资单价按照53元/工日执行。

二、调整办法

1、编制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时,按本通知规定的相应工程标准执行。

2、招投标工程编制标底、招标控制价和依法不招标工程编制预算的工资单价确定,均按本通知规

定标准执行。

3、本通知规定的工资标准调整适用于固定总价合同、固定单价合同和可调价合同。

4、本通知规定的预算工资单价标准,按照费用定额(计算规则)规定,应计入基价,作为取费基

础。

三、执行时间

本通知中的预算工资单价标准自2010年11月1日起执行。在此之前签订施工合同的在建工程按合同约定执行;合同中未约定人工工资调价方法或未规定国家政策性调整不调整的工程,2010年11月1日之后完成的工程量部分按本通知中的标准执行;投标报价或签订施工合同时人工工资单价有让利的工

程,在执行新工资标准时,应同比让利。

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第五篇:安徽省2012年人工费调整文件(最终版)

转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的通知》的通知

信息来源:市定额站

采编人员:

发布时间:2011-12-05

建管〔2011〕367号

有关单位:

现将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的通知》(建标〔2010〕267号)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一、我市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单价由47元/工日调整为57元/工日。

二、调整的定额人工费单价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跨工程按工程合同约定办理。

三、调整增加的人工费只计取税金,不计取其他费用。

附件:省造价管理总站《关于调整执行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的实施意见》(造计〔2011〕25号)

淮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抄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造价管理总站

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的通知

建标〔2011〕267号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委(城乡建委)、建管局(处),广德、宿松住房和城乡建委(局),省直有关厅局:

随着我省经济的快速发展,建筑市场劳务价格(含劳务基本工资、社会保障费用、住房公积金等)有了较大幅度的上涨,现行定额人工费已不能适应市场发展的要求。为合理确定建设工程造价,保障建设市场各方的权益,促进建设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经测算后决定,将我省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单价由47元/工日调整为57元/工日。现就调整执行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省从事建筑、安装、装饰装修、市政、房屋修缮、抗震加固、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城市轨道交通等工程,并执行现行计价依据的均执行本通知。

二、调整增加的人工费只计取税金,不计取其他费用。

三、调整执行的具体事宜由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办理。

四、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〇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关于调整执行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的实施意见

造计〔2011〕25号

各市造价(定额)站:

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的通知》(建标〔2011〕267号)文件精神,我省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单价由47元/工日调整为57元/工日。为便于贯彻实施,经研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凡执行我省现行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包括建筑、安装、装饰装修、市政、房屋修缮、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城市轨道交通、抗震加固等工程,均执行本实施意见。

二、调整的人工费单价所包括的内容:主要包括定额人工费组成的内容及流动施工津贴,不包括社会保障费、住房公积金等其他费用。

三、执行清单计价的工程:

1、对于执行2005年《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其配套清单计价依据的,原定额人工费单价为31元/工日,现调整为57元/工日,调整增加的人工费不参与取费,只计取税金。其中装饰装修工程定额人工费单价可以由当事人视工程技术特点、难易程度等,在合同中约定单价标准,但不得超过85元/工日。

2、对于执行2009年《安徽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计价定额综合单价》、《安徽省安装工程(常用册)计价定额综合单价》的,原定额人工费单价为39元/工日,现调整为57元/工日,调整增加的人工费不参与取费,只计取税金。

3、对于执行2010年《安徽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计价定额综合单价》的,原定额人工费单价为39元/工日,现调整为57元/工日,调整增加的人工费不参与取费,只计取税金。

四、执行定额计价的工程:其定额人工费单价统一调整为57元/工日,原定额中3.5元/工日的流动施工津贴均不再计取。取消定额人工工日地区差价。

1、对于执行2000年定额计价依据的,原定额人工费单价(分别为27.64元/工日、25.84元/工日、24.55元/工日)统一调整到57元/工日,其价差计取税金后,计入工程总价。

2、对于执行1999年《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安徽省装饰工程综合估价表》的,原定额人工费单价(分别为19.69元/工日、22.00元/工日、26.00元/工日)现统一调整为57元/工日,其价差计取税金后,计入工程总价。

3、对于执行1999年《全国统一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安徽省综合价格》的,原定额人工费单价为19.69元/工日,现调整为57元/工日,其价差计取税金后,计入工程总价。

4、对于执行2000年《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安徽省估价表》的,原定额人工费单价为25.84元/工日,现调整为57元/工日,其价差计取税金后,计入工程总价。

5、对于执行2002年《安徽省抗震加固工程估价表》的,原定额人工费单价为31.14元/工日,现调整为57元/工日,其价差计取税金后,计入工程总价。

6、施工机械台班费中的人工费调整应根据相应的定额和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分析机械台班用工量后,进行人工价差调整,其调整部分计取税金后,计入工程总价。

五、本实施意见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跨工程按工程合同约定办理。

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二○一一年十一月八日

抄送:厅标准定额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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