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中国联通通信工程施工预算及结算取费约定书
线路设备工程施工框架合同
版本:20091223
附件
一、通信工程施工预算及结算取费约定书
本约定书适用:本合同项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法的传输线路、客户工程线路及OLT以外的设备施工安装工程。
甲方(发包人):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 乙方(承包人): XXX 工程项目: 甲乙双方在本框架合同有效期内签订的《通信线路及客户设备工程施工合同》中所载的所有工程项目均适用于本取费约定书。
为了加强工程的预算管理,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责任,保证工程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双方就工程计价取费问题达成以下约定: 第一条 主要材料价格结算方式
1.1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规定列入集中招标采购计划的工程材料,其价格必须按照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招标公布的价格进行结算。
1.2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没有规定列入集中招标采购计划的工程材料,以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材料指导价格结算,若不在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材料指导价格范围内,以施工当期当地定额站公布的指导价格《佛山工程造价信息价》为依据,必要时由乙方提供有效发票给予甲方确定。1.3 主要材料价格约定详见“附表1”。第二条 取费约定
2.1 传输线路、客户工程线路及OLT以外的设备施工费(以下简称线路及设备施工费)执行工信部规[2008]75号文《关于发布通信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方法及相关定额的通知》,“建筑安装工程费(其中材料费及其税金除外)”为基数计取施工费取费折扣率N%来计算。
线路设备工程施工框架合同
版本:20091223 计算公式为:
线路及设备工程费=线路及设备施工费+线路报建赔补费 线路及设备施工费=(建筑安装工程费-材料费-材料费的税金)* 施工费取费折扣率N%+材料费+材料费的税金
线路报建赔补费=新建线路路由结算长度 *报建赔补固定基准价*报建赔补折扣率M%* 报建赔补产权折扣
【注】
1)表二材料费不包括甲供材料费; 2)设备工程不含报建赔补费。其中:
1)线路及设备施工费取费折扣率N%、报建赔补固定基准价、报建赔补折扣率M%按中标结果确定:线路施工费取费折扣率N1%=54%,杆路架空类施工报建赔补固定基准价9.0千元/路由公里,墙壁吊线类施工报建赔补固定基准价8.0千元/路由公里,报建赔补折扣率M%=94%;客户工程OLT以外的设备施工费取费折扣率为N2%=60%。
2)线路报建赔补费仅在同时符合下列要求时计取:(1)类型:主干电缆,或集团客户配线电缆,或光缆工程;(2)性质:杆路架空、墙壁吊线新建路由部分,复挂不计取;(3)区域:对非集团客户工程,赔补费不计封闭管理式小区、园区、楼宇内的新建路由长度。
3)线路报建赔补费中的新建线路路由结算长度按新建光/电缆实际完工路由长度和报建赔补路由长度中的最小值计取。
4)报建赔补产权折扣:有符合联通规范的产权手续,线路设备工程施工框架合同
版本:20091223 报建赔补折扣固定为100%;无符合联通规范的产权手续,报建赔补折扣固定为25%。
5)符合联通规范的产权手续参照《关于规范传输管线产权申报流程的通知》(联通粤移函【2004】504号)或联通公司新发文的要求。6)其它取费约定详见《线路设备工程施工框架合同(附件
一、通信工程施工预算及结算取费约定书)》规定。2.2 取消施工队伍调遣费、施工用水电蒸气费、特殊地区施工增加费。
2.3 供应厂家承担的设备安装工程部分,乙方不应计取人工、材料、管理费及利润。2.4 甲供主材费用不计取税金。
2.5 属于设备部分的材料,甲供或乙供均不计取税金,具体见省地方税务局有关公告。
2.6 取消所有设备和主材的供销部门手续费、包装费、运杂费、采购及保管费和运输保险费。2.7 线路工程施工测量
(1)工程的施工测量工程量按室外的路面距离计算,室内综合布线工程不计取该项费用;
(2)重复路由不得重复开列测量工日。2.8 光、电缆及电话线、子管敷设
(1)沿墙复挂光(电)缆,按新建子项目,工日乘以0.5系数;
(2)原有吊线加挂架空光、电缆,按新建子项目计取,即套用TXL3-176至TXL3-187子目;
(3)布放室内光缆(含缠阻燃带),套用布放室内光缆定额,工日乘于1.2系数;
(4)穿放普通电话线套用定额TXL7-033穿放4对对绞电缆(电话线),工日乘以0.6系数;
(5)穿明布普通电话线套用定额TXL7-038穿放4对对绞电
线路设备工程施工框架合同
版本:20091223 缆(电话线),工日乘以0.6系数;
(6)布放光电缆、子管时,人孔抽水数目按人孔个数的30%计列。
2.9 光缆引接及测试
(1)开天窗、开接头盒引光缆接头按照原定额TXL5-001~TXL5-036接续人工工日乘以1.5计取;
(2)链路测试:局端至局端(新建客户机房传输设备在155M及155M以上按局端计)、局端至光交接箱、光交接箱至光交接箱按中继段计取;局端直接跳线至用户、光交接箱至用户按定额TXL7-066计取。2.10 模块、配线架安装及分线盒接续(1)安装110配线架(100对)按照0.05工日/个计取;(2)安装快接式配线架(24口)按照0.05工日/个计取;(3)复接分线盒接续按布放组线箱成端电缆计取工日(定额TXL4-077至TXL4-080),接线筒接续按塑隔电缆芯线接续计取工日(定额TXL5-127至TXL5-128),2芯及4芯用户电话线测试不计取人工(包含在布放线缆工作中)。
2.11 管道、管井施工及路面恢复
(1)做引上部分管道时,开挖套用定额TXL4-041;
(2)换井盖按70元/个(不含井盖材料),换井框按140元/个在表五中计取;
(3)砖砌手孔(800*1200)套用定额TGD3-054,工日乘以0.7系数;
(4)砖砌手孔(600*800)套用定额TGD3-054,工日乘以0.5系数;
(5)修复混凝土路面(150mm)按照58.7元/平方米(含人工及材料费)在表五中单独计列;
(6)修复混凝土路面(250mm)按照73.1元/平方米(含人工及材料费)在表五中单独计列;
线路设备工程施工框架合同
版本:20091223(7)修复路面(水泥花砖)按照38元/平方米(含人工及材料费)在表五中单独计列。2.12 设备引电、板卡安装及调测
(1)综合布线箱电源就近引入按照0.8技工/处,1.5普工/处计取;
(2)交换工程:扩容插板为0.5个技工/板,调测1.5个技工/板。
2.13 测试费用的计取:部分项目的测试工作内容简单,不予计取费用,具体如下:
(1)新电池的启动电池充放电、补充电、容量试验(利旧电池按实际情况计取);
(2)无人值守站内电源设备系统联测;(3)GSM基站系统调测(3个载频以下);(4)GSM基站系统调测(6个载频以下);(5)配合基站系统调测;
(6)GSM基站联网调测(全向天线站);(7)GSM基站联网调测(定向天线站);(8)配合联网调测。
其他测试、调测项目,需提供依据,如分公司建设部门的派工单据、签证等,按定额计取后执行65%的折扣,然后再统一执行施工单位投标承诺的折扣。如未能按定额规定工作内容施工,需作进一步的折扣调整。2.14 其它杂项
(1)更换水泥杆套用立水泥杆定额,工日乘于1.8系数;(2)市话线路用户割接费用按2元/户计算,表五中开列;(3)加挂标志牌不另行开列工时;
(4)人手孔、分线盒、交接箱等线路新建时,实施编号喷漆不计列定额工时;因迁改重新喷涂时,按5元/个计列费用(含材料),在表五中单独计取;(5)水晶头卡接0.05工日/个。
线路设备工程施工框架合同
版本:20091223(6)利旧和赠送设备以当期集采价格的50%计入计费额。
第三条 二次搬运费约定
甲方采购的材料、设备如要求施工单位由仓库送至工地,可在表五列支本地二次运输保险费、二次运杂费,费用由分公司工程管理人员按实际发生金额签证,运保费及运杂费的计取标准按运距小于等于100km的定额标准的40%计取,所计列的费用不得超出上述标准。由材料或设备供应商送货至工地的则乙方不得计取此费用。
第四条 其他项目的取费,执行国家以及广东省的有关规定。如无相关规定,则必须向甲方省公司网络建设部请示,以甲方省公司批复意见为准,甲方分公司不得自行制定相关规定。
(以下无正文)
第二篇:中国联通通信工程施工安全及保密协
中国联通通信工程施工安全及保密协议
甲 方:中国联通安徽省分公司网络建设部
乙 方:×××
签订地点:合肥
签约时间:2014年4月
甲方:中国联通安徽省分公司网络建设部 乙方:XX(施工单位)
鉴于甲方通信业务发展及建设需求,甲方委托乙方进行甲方通信工程施工。为加强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及保密管理,有效防止施工安全事故发生,保障生命、财产和通信安全,促进施工顺利进行,明确施工安全责任,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以下施工安全保密协议。
第一条 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确保通信系统的正常运行,促进通信建设事业发展。
第二条 乙方必须取得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从事通信建设工程施工。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任职或上岗条件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
第三条 乙方为该项目的安全责任人,必须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遵循通信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之规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第四条 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由乙方自行负责,与甲方无关。第五条 工程建设期间,由于乙方管理不善,造成其他电信运营商通信网络中断,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与甲方无关。
第六条 工程建设期间(验收前),由于乙方管理不善,造成甲方提供的工程施工材料损坏或丢失,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七条 甲方提供给乙方工程施工所需爆破材料的管理由乙方负全部责任,引发的安全事故由乙方负全部责任,与甲方无关。
第八条 乙方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九条 乙方应当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通信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条 乙方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第十一条 甲方的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1、督导各专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贯彻与落实;
2、督促各专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的宣贯与落实;
3、按规定足额及时支付安全生产管理费,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第十二条 乙方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乙方依照规定委托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乙方负责。
第十三条 乙方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乙方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第十四条 乙方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十五条 乙方在施工过程中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十六条 乙方的作业人员从事渡江过河、跨电力杆、跨公路、交越其它线路(杆路、埋式)等工程项目,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及相关的技术标准,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和技术规范教育,再进行施工作业。
第十七条 乙方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其从业人员应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八条 乙方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十九条 乙方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第二十条 乙方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第二十一条 乙方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第二十二条 乙方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现场不能及时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寻求解决方案。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第二十三条 两个以上施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施工时,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第二十四条 乙方在发生与联通公司经济合同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时(包括运输、中暑、中毒、高空坠落、火灾等),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依照相应的应急预案组织抢救,并及时将事故起因、性质、轻重及处理情况通知联通公司。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第二十五条 乙方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第二十六条 乙方在施工建设工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限期整改、停工整顿、终止合同等处罚或处理:
1、对不符合规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2、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3、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4、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5、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6、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7、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8、乙方将所建工程项目转包给其它单位的;
9、乙方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时,没能立即组织抢救或者
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10、乙方主要负责人对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第二十七条 甲方及甲方委托的监理机构有权对乙方安全生产情况随时进行抽查,乙方应予积极配合。若在检查过程中被发现存在的安全隐患,应立即按要求在甲方规定时限内进行整改。
第二十八条 乙方应做好甲方工程设计资料、竣工资料、机房设备状况等甲方机密的保密工作,在未征得甲方书面认可不得向第三方泄漏甲方上述资料机密,如因此造成甲方损失或纠纷,由乙方承担一切后果并负责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二十九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义务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全额承担甲方损失,并按甲方损失额的20%支付甲方违约金。
第三十条 协议安全条款适用期限自乙方承揽甲方工程开始,至乙方退出甲方工程施工为止;本协议保密条款适用期限自乙方承揽甲方工程开始,至乙方施工相应工程完工验收后十年止。
第三十一条 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友好协商。
签 字 页
甲方:中国联通安徽省分公司网络建设部
法定代表人/授权签字代表:(签字)
日 期: 乙方:
法定代表人/授权签字代表:(签字)
日 期:
第三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结算条款约定注意事项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结算条款约定注意事项
一、结算条款常见问题
要规避和控制工程结算法律风险,首先在于合同的约定。在合同有效的情况下,双方自然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结算。而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也是要参照合同的约定来结算工程价款。因此,在合同签订时要十分重视结算条款,作到全面严密,防止在结算纠纷中处于不利地位。在结算条款约定时常出现如下问题:
1.未清楚约定结算的具体时限,也未约定发包人未按时限进行结算的处理; 2.对合同价款方式约定不明,难以确认工程款结算依据;
3.双方约定合同价款为可调价格,但未约定价款调整方法或约定不明;
4.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双方对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未作约定,亦未约定风险以外的价格调整方法;
5.发包人与承包人就同一建设工程签订两份甚至多份不同版本的合同; 6.采用定额结算方式的合同,未能明确定额的年份及编制单位。针对以上情况,施工企业在约定结算条款时,应注意以下情况:
1.对结算的任一方主体的期限均应作清楚、明确的规定,如写明在工程完工后多少天内承包人报送结算、发包人收到后多少天内完成审核。甚至可以继续约定发包人审核结果到达承包人后,承包人提起异议的时间,以及发包人收到异议后再次确定的时间。另外,要规定未能按期审核的违约责任,如可规定一定数额的违约金或视为认可承包人送审价等。
2.对于采用的合同价款方式双方要作出明确的约定。
3.对可调价格合同,双方要对价款调整的方法进行明确约定,包括材料、设备价格的涨落,设计变更,降雨、台风等自然因素等。
4.固定价格合同因对发包人有利,易于结算,故近年来多被采用。但一般来说,固定价格合同适用于工期较短、环境影响因素较少、技术成熟的工程。对承包人来说,固定价格合同,特别是固定总价合同,承包人往往承担的风险较大。因此,双方在合同中要对相关的承包工程范围、设计图纸所涵盖的工程量迸行详细的约定,并对物价因素、设计变更、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变化、地质条件变化等因素进行充分考虑,将这些因素纳人风险范围之中。例如,明确材料涨跌超过一定幅度、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引起的工程量变化超过一定比例的情况下,合同价款应当予以相应调整。同时,合同中约定采用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的,当事人不得请求进行造价鉴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法律问题的司法解释》第22条对此作了规定:“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
此外,目前通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建议双方除约定合同总价外,在合同后应附上承包人填好的工程量清单。
例如,某宾馆施工合同一案,施工合同约定计价方式为包干价,并附有工程量报价书;结算时仅需对签证部分进行审核,也减少了司法鉴定工作量。案件审理中,被告申请对全部工程造价包括固定价部分进行审价,但依法被法院驳回。
5.《招标投标法》规定的必须进行招投标的工程,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招标投标,且合同要经过行政管理机关备案登记。
6.定额结算方式是一种常见的结算方式,此种结算方式,要求引用准确的定额文件,同时约定好取费类别。另外,对于材料价格的确定等,也要作好明确 规定。
二、约定中间结算
中间结算有利于工程进度款的支付,同时避免最终结算延时耗日的可能,可以在施工合同中对中间结算作如下约定:
1.约定发包人按工程形象进度分段提供施工图的期限和发包人组织分段图纸会审的期限; 2.约定承包人收到分段施工图后提供相应工程预算以及发包人批复同意分段预算的期限,经发包人认可的分段预算是该段工程进度款的付款依据;
3.约定承包人完成分阶段工程并经质量检查符合合同约定条件向发包人递交该形象进度阶段的工程结算的期限,以及发包人审核批准的期限;
4.约定发包人拨付承包人各分阶段预算工程款的比例,以及备料款、进度款、工程量增减值和设计变更签证、新型特殊材料差价的分阶段结算方法;
5.约定全部工程竣工通过验收后承包人递交工程最终结算造价的期限,以及发包人审核是否同意及提出异议的期限和方法,双方约定经发包人提出异议,承包人作修改、调整后双方能协商一致的,即为工程最终造价;
6.可以约定承发包双方对结算工程最终造价有异议时的委托审价机构审价以及该机构审价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双方均承认该机构审定的即为工程最终造价; 7.约定双方自行审核确定的或由约定审价机构审定的最终造价的支付以及与工程保修预留款的互相关系和处理方法;
8.约定结算工程最终造价同工程交付使用的互相关系及处理方法,实际交付使用和实际结算完毕之间的期限是否计取利息以及计取的方法。
第四篇:2014年通信中断取费标准
通信光缆阻断费用计算参考
2017-03-27 原来 长途光缆传输
通信光缆阻断是指通信光缆在受外力作用下造成了损伤或断裂,并影响了通信信息的正常传送的事项。
通信光缆阻断所造成的损失补偿费用一般分两部分:
一是光缆修复费用(直接损失费用),包含修复人员挖填土方、更换光缆及器材、光缆接续及测试等人工费用、修复所需的器材费用及机械台班和仪器仪表使用费用。这项费用可按现行的通信建设相关定额或电信设施维护定额相关项套取即可。
二是光缆中断期间给通信产权单位造成损失的补偿费用(间接损失费用)。这项费用通常是按事发时通信资费标准,中断的实开通信电路数或传送信息的流量及阻断时长、用户索赔所造成产权单位经济损失的费用。这项费用依据《公用电信设施损坏经济损失计算方法》要求,按各地通信管理局规定执行。
注:1.光传输网阻断通信时间和阻断通信前三十天对应时段内的平均业务量是由光缆产权单位提供。各类业务单价是由当地通信管理局提供(如北京电信2014年10M光纤宽带接入价格为:30000元 / 年。仅供参考)。
2.在实际操作中,光传输网阻断通信时间段前三十天对应时段内的平均业务量及时长提取难度大,光缆传输的业务种类多,不便细分,建议可按实际开通的2M数(语音)或100M数(数据),再根据对应时段的利用系数打折计取为便。
3.1个40G的系统是多少个Mbps?
* 标称:
** 数据:1000M * 40 = 40000M
** 语音:155M / 622M / 2500M / 10000M / 40000M
* 实际:
** 数据:10G-EPON : 标称
/ 可用 = 10312.5M / 8300M * 4
** 语音:2M * 63 * 4 * 4 * 4 * 4 = 16128 *
例题(假设题,仅供参考)
xxx地矿勘查院在进行地质勘察取样时,钻断通信直埋光缆:国家级干线36芯一条,造成xxDWDM40G * 8系统中断30分钟;城域中继60芯一条,造成
xSDH2.5G * 2系统中断35分钟;接入网24芯一条,造成xxPDH34M * 4系统和 6条100M用户专线中断40分钟。
已知:1.直埋光缆:36芯、60芯、24芯各一条。
2.系统中断流时:DWDM:9600000M分。SDH:175000 M分。PDH:5440 M分。
专线:24000M分。
3.带宽流量价格:0.01元 / Mbps / 分钟。
4.语音通话价格:0.10元 / 分钟。
求:1.抢修费用?
2.业务损失费用?
解:一:光传送网
1.(略)
2.0.01元 * 9775000M分= 97750元。
二:接入网
1.(略)
2.0.10元 * 15(2M话路数/2)* 5440 M分 * 63(2M系统数)* 0.6(折
扣系数)=308448元。
3.0.01元 * 24000M分 * = 240元。
附件:
公 用 电 信 设 施 损 坏 经济 损 失 计 算 方 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通信管理局、公安厅(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公司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
为有效打击盗窃、破坏电信设施违法犯罪行为,支撑司法部门对相关案件的立案侦查和定罪量刑,加强电信设施保护管理,规范统计考核的依据,我们制定了《公用电信设施损坏经济损失计算方法》。现印发给你单位,请遵照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2014年8月28日
第一条
为保障公用电信设施安全稳定运行,规范公用电信设施损坏经济损失计算,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由于盗窃、破坏等因素造成公用电信设施损坏所带来的经济损失,根据本方法计算。
第三条
本方法中公用电信设施主要包括:
(一)通信线路类:包括光(电)缆、电力电缆等;交接箱、分(配)线盒等;管道、槽道、人井(手孔);电杆、拉线、吊线、挂钩等支撑加固和保护装置;标石、标志标牌、井盖等附属配套设施。
(二)通信设备类:包括基站、中继站、微波站、直放站、室内分布系统、无线局域网(WLAN)系统、有线接入设备、公用电话终端等。
(三)其他配套设备类:包括通信铁塔、收发信天(馈)线;公用电话亭;用于维系通信设备正常运转的通信机房、空调、蓄电池、开关电源、不间断电源(UPS)、太阳能电池板、油机、变压器、接地铜排、消防设备、安防设备、动力环境设备等附属配套设施。
(四)电信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电信设施。
第四条
公用电信设施损坏经济损失,主要包括公用电信设施修复损失、阻断通
信业务损失和阻断通信其他损失。
公用电信设施修复损失,是指公用电信设施损坏后临时抢修、正式恢复所需各种修复费用总和,包括人工费、机具使用费、仪表使用费、调遣费、赔补费、更换设施设备费用等。
阻断通信业务损失,是指公用电信设施损坏造成通信中断所带来的业务损失的总和,包括干线光传送网阻断通信损失、城域/本地光传送网阻断通信损失和接入网阻断通信损失。
阻断通信其他损失,是指公用电信设施损坏造成通信中断所带来的除通信业务损失以外的其他损失的总和,包括基础电信企业依法向电信用户支付的赔偿费用等损失。
第五条
公用电信设施修复损失计算
公用电信设施损坏后临时抢修、正式修复所需费用按照《关于发布《通信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及相关定额》的通知》(工信部规〔2008〕75号)核实确定。
公用电信设施损坏后通过设置应急通信设备、使用备份设备或迂回路由等方式临时抢修产生的费用,可由当地通信管理局确定。
第六条
阻断通信业务损失计算
阻断通信业务损失=阻断通信时间×单位时间通信业务价值。
阻断通信时间,是指自该类业务通信阻断发生时始,至该类业务修复后经测试验证后通信可用时止的时间长度。
单位时间通信业务价值,是指阻断通信时间段前三十天对应时段内的平均业务量与业务单价的乘积。
各类业务单价可在该类业务标价和套餐折合最低价之间取值,具体由当地通信管理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一)干线光传送网阻断通信损失
干线光传送网,按照阻断通信的使用带宽进行计算,即:
干线光传送网阻断通信损失=阻断通信时间(分钟)×前三十天对应时段内平均使用带宽(Mbps)×单位带宽价格(元/Mbps/分钟)。
单位带宽价格按基础电信企业向当地通信管理局资费备案的互联网100Mb-ps专线接入(当地静态路由接入方式)价格的百分之一计算。
(二)城域/本地光传送网阻断通信损失
城域/本地光传送网阻断通信损失参照干线光传送网阻断通信损失计算。
(三)接入网阻断通信损失
接入网可明确区分不同业务类型,应分别计算该网络内不同业务实际阻断通信时间内的损失,并将不同业务类型损失进行叠加。
接入网阻断通信损失包括固定和移动语音业务损失、固定数据业务损失、移动数据业务损失、固定和移动专线出租电路损失、短信业务损失和增值电信业务损失。
固定和移动语音业务损失包括国际长途、国内长途和本地通话三类业务损失,每类业务损失计算公式为:固定和移动语音业务损失=前三十天对应时段内平均通话时长(分钟)×单价(元/分钟)。
固定数据业务损失计算公式为:固定数据业务损失=阻断通信时间(分钟)×月均固定数据业务资费/当月分钟数(元/分钟)。
移动数据业务损失计算公式为:移动数据业务损失=前三十天对应时段内平均数据流量(MB/秒)×阻断时长(秒)×单价(元/MB)。
固定和移动专线出租电路损失根据基础电信企业和党、政、军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等签订的专线电路租用合同相关条款进行计算。
短信业务损失计算公式为:短信业务阻断损失=前三十天对应时段内平均短信量(条)×单价(元/条)。
增值电信业务损失可由当地通信管理局确定。
第七条
专用电信设施损坏经济损失计算可参照本方法执行。
第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具体情况制定适合本行政区域内的公用电信设施损坏经济损失计算方法。
第九条
本方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五篇:科技项目经费预算取费细则
附录C 科技项目经费预算取费细则
1.为规范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技项目预算编制,合理确定项目费用,促进科技项目的精益化管理,依据国家和公司相关规定、办法及文件,结合公司科技项目的特点,制定本细则。
2.本细则适用于公司各单位的科技项目经费预算编制,并作为审核科技项目经费预算的依据。
3.科技项目经费是指科技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开发相关的各项费用,主要由研发费用与资本性支出两大部分组成。其中研发费用包括人工费、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印刷/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技术培训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管理费等。资本性支出包括设备购置费、安装调试费与其它费用。
4.人工费是指是指直接从事项目研发活动的受委托单位人员费用,其计算公式为: 人工费=人员数量(人员类型1)×工作月×标准1+人员数量(人员类型2)×工作月×标准2 4.1人工费主要包括基本工资、工资性补贴、辅助工资、职工福利费、劳动保护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
4.2人员类型1为高级研究人员(主要为副教授、副研究员、高级工程师及以上级别研究人员),标准为1.5~2万元/人月(标准1);人员类型2为其他研究人员(含中初级研究人员、技术工人等其他研究人员),标准为1~1.5万元/人月(标准2)。
4.3 考虑人员实际工作安排情况,预算编制时,1类人员中,教授、研究员与教授级高工一年内参加的科技项目的累计全时工作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副教授、副研究员、高级工程师一年内参加的科技项目的累计全时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个月; 2类研究人员,一年内参加的科技项目的累计全时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0个月。
4.4 公司系统内员工不得列支人工费。
4.5基础性和前瞻性技术研究、决策支持技术研究类项目人工费不得超过项目总费用的50%;重大关键技术研究、运营性技术研究、先进适用技术示范与应用类项目人工费不得超过项目总费用的35%。
5.设备费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仪器、设备、软件、样品、样机的购置、试制及现有仪器设备使用所产生的费用。设备费包括仪器设备购置费、仪器设备试制费、软件购置费和现有仪器设备使用费,其计算公式为: 设备费=仪器设备购置费+仪器设备试制费+软件购置费+现有仪器设备使用费 6.仪器设备购置费是指为项目研究所购置的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各种仪器、设备、工具、器具的费用。
6.1仪器设备购置费包括仪器设备出厂价、运杂费和安装调试费。出厂价应参考近期同类仪器设备的招标价格或购买合同价格,对既无可参考招标价格也无合同价格的,需提供三家以上厂商的报价信息。运杂费包括仪器设备的运输费、装卸费、运输保险费和采购保管费等。安装调试费参照电力行业的调试定额执行。
6.2 进口仪器设备购置费包括进口设备到岸价、进口从属费、国内运杂费和安装调试费。进口设备到岸价需提供三家以上代理商的报价单及其联系电话等详细资料。进口从属费包括银行财务费、外贸手续费、关税、消费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国内运杂费按进口仪器设备离岸价格与人民币外汇牌价、国内运杂费费率的乘积计算。相关费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6.3 其他仪器设备是指因项目研究需要购买的笔记本计算机、台式计算机、服务器及其他辅助设备,其中计算机台数不得大于项目研究人员总数的0.3倍。
6.4 购置单价高于5万元低于30万元人民币的仪器设备应列示清单,并说明拟购置设备与项目实施单位现有设备的配套情况、组合配套后对提高本项目研究水平和能力的作用、拟购置设备使用率及正常使用年限等。
6.5 研究开发费原则上不列支单价超过30万元人民币的仪器设备购置费。7.仪器设备试制费是指需试制新样品、样机或对现有设备的升级改造所产生的费用。
7.1试制单价高于5万元人民币的设备应列示清单,并说明拟试制设备与项目实施单位现有设备的配套情况、组合配套后对提高本项目研究水平和能力的作用、拟试制设备的使用率及正常使用年限。
7.2单价在5万元以下的拟试制设备数量较多、总值较大时,应在经费预算明细表中加以说明。
8.软件购置费是指为项目研究所购置的软件及其安装调试所发生的费用,其计算公式为:
软件购置费=软件费+安装调试费
8.1软件费是指购买软件时的产品原价;安装调试费是指软件出售方提供相关服务的费用,按照购买协议计算。8.2购置单价超过2万元的软件应列示清单,并说明拟购置软件与项目实施单位现有软件的配套情况、组合配套后对提高本项目研究水平和能力的作用及拟购置软件使用率等。
9.现有仪器设备使用费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使用本单位已有仪器设备所产生的费用,其计算公式为:
现有仪器设备使用费=仪器设备修理费+折旧费
9.1仪器设备修理费是指为保证仪器设备正常使用所必须进行的修理、保养和临时故障排除的费用。折旧费是指仪器设备按照正常使用寿命周期分摊到项目研究阶段的折旧费用。
9.2对于形成固定资产的仪器设备寿命周期,按照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确定。9.3使用单价高于5万元人民币的现有设备应列示清单,并说明使用费计取单价。9.4一台仪器设备一年内在所有科技项目中的累计使用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10.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元器件、试剂、部件、外购件等费用,其计算公式为:
材料费=材料消耗量×材料预算价格
其中对于总价高于5万元的材料应列示清单。
11.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实施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该费用以委托协议为依据,委托次数多或单次支出费用在5万元以上的应列示清单。
12.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其计算公式为:
燃料动力费=燃料动力消耗量×燃料动力价格
其中燃料动力价格应以国家实行的燃料动力价格为准。
13.差旅费是指为项目研究开发而进行国内外差旅、现场试验、与协作单位组织协调、培训等所发生的交通(外埠与市内)、住宿的费用。差旅费取费标准参照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14.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项目协调、项目鉴定、评审、验收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其计算公式为:
会议费=参会人次×会议标准×会期
其中,参会人次=会议次数×每次参会人数(含专家人数)14.1会议标准应综合考虑会议期间的伙食、住宿、会议组织及场地等费用,不得超过800元/人天。
14.2会议次数根据项目持续的时间确定。一年内完成的项目,原则上会议次数不超过4次;一年以上完成的项目,会议次数不超过3次/年。
14.3会议费数额较大时应作详细说明。
15.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课题研究人员出国费用。其计算公式为: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国人次×出国费用标准 其中,出国人次=出国次数×每次出国团组人员数
15.1 一年内完成的项目,原则上出国次数不得超过2次;一年以上完成的项目,出国次数不超过2次/年。
15.2每次出国团组人数,原则上不超过7人。
15.3出国费用标准,按公司对外交流人员外出标准。单个国家,外出时间不得超过7天,多个国家,外出时间不得超过10天,16.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16.1出版费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内部、外委印刷与出版费,其计算公式为: 出版费=册数(套数)×单价
其中,册数(套数)规定如下:中期审查或初稿评审原则上不超过20册(套);终稿审查原则上不超过30册(套);研究最终成品原则上不超过20册(套)。
16.2资料费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文献检索、资料复印、书籍购买、翻译、上网等费用。
16.3知识产权费是指在专利申请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其计算公式为:
知识产权费=申请专利项目数量×(申请费+附加费+优先权要求费+发明专利公布印刷费+代理费+年维持费×维持年数)
其中各项费用计算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相关规定执行。
17.技术培训费是指为提高项目研究质量而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培训的费用,其计算公式为:
培训费=培训人次×培训时间×培训标准 17.1培训费标准按照各单位相关规定限额执行,培训费的比例不得超过项目总费用的2%。
17.2培训费仅限于与项目研究开发相关的培训,研究人员长期(一年内累计时间为10个工作日以上)培训的费用不得列支。
18.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课题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课题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其计算公式为:
劳务费=人员数量×工作月×劳务费标准 18.1劳务费标准为0.6~0.8万元/人月。
18.2劳务人员工一年内参加的科技项目的累计全时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0个月。19.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其计算公式为:
专家咨询费=咨询专家人次×人员标准×天数 19.1人员标准按照按税前1000~1200元/人天执行。
19.2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项目研究成员、与本项目管理相关的人员。
20.管理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外协单位使用其单位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日常水、电、气、暖消耗,以及其它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管理费最高不超过项目经费总数的15%。
21.外委费是指项目实施单位将研究工作部分委托给其他单位所发生的费用。外委费应在项目研究开发费中提取,资本性支出原则上不予外委。
21.1外委费必须以项目合同中明确的任务为依据,详细列示每一项委托研究支出。21.2外委费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项目经费总额的60%。
22.科技经费资本性支出预算,按电网建设工程、技改工程预算编制与计算标准以及相关定额执行。
23.本细则取费标准如与各单位相关管理规定不一致时,按照从严控制原则进行取费。